聯邦黨人文集 第六十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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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我們已經看到,對選舉聯邦政府的不受控制的權力是不能不冒風險地交給州議會的。現在讓我們看看,在另一方面把管理選舉的最后權利交給聯邦,會有什么危險。不能借口說,這種權利會用來排除任何州的應有的代表資格。至少在這方面各州關心的是全體的安全。但是有人斷言,此項權利可能這樣地運用:把選舉地點限于特定地區,并使一般公民不能參加選舉,從而排斥別人,使一些注定獲勝的階級的人當選。在所有虛幻的推測中,這似乎是最為虛幻的了。一方面,沒有一種合理的可能估計會使我們設想,一種如此強暴而特殊的處理所含有的那種傾向能夠帶進全國議會;另一方面,可以肯定地得出結論說:如果這樣不適當的精神一旦帶進全國議會,它就會以截然不同而明確得多的形式表現出來。
  只從這一種想法就能很好地推斷出此種企圖是不可能的,這個想法是,其實施必然會造成人民群眾在州政府率領和指導下的直接反抗。不難想象,在某種混亂的黨爭時期,就某個特殊階級的公民而論,這種特有的自由權利可能遭到勝利的、占壓倒多數人的侵犯;但是在一個處于這種情況的開明國家里,這樣一種基本權利竟會受到政府有意損害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政策的侵犯而不引起一場民間革命,那是完全不能想象和難以相信的。
  除了這個總的意見外,還有許多性質更加明確的理由消除了對這問題的所有疑慮。組成全國政府的成分的不同,尤其是這些成分在政府各部門起作用的方式的不同,必然在任何局部的選舉計劃中成為意見一致的有力障礙。聯邦各部分人民在財產狀況、生性和風俗習慣等方面的不同,足以造成他們的議員對待社會上不同階層和地位的重大差別。雖然在同一政府之下的密切交往,會有助于某些方面的逐漸同化,然而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原因還會程度不同地長期助長這方面的不同傾向和喜好。但是在這個問題上看來影響最大的,將是政府各組成部分的不同構成方式。眾議院直接由人民選舉,參議院由州議會選舉,總統由人民為此目的而選出的選舉人選舉,這樣就沒有什么可能會有一種共同利益把這些不同部分結合起來,偏袒任何一個階級的選舉人。
  至于參議院,使該機構受制于全國政府的任何“時間和方式”的規定,都不可能影響指導選舉參議員的精神。州議會的集體意義,決不會受到那種外來情況的影響;單是這個理由就應該使我們確信,所担憂的分別對待永遠不會進行嘗試。什么動機能促使參議院同意一個不包括它本身在內的選擇權呢?或者說,如果這種選擇權只與議會的一個部門有關而不擴大到另一部門,那么建立這種選擇權又是為了什么?在這種情況下,一個部門的組成就會妨礙另一部門的組成。我們決不能假定它會包括參議院的任命,除非我們能同時假定,各州議會能自愿合作。如果我們作出后一個假定,爭論中的權力應該置于何處——交給州議會還是交給聯邦——就無關緊要了。
  但是在全國議會中這種反復無常的不公平的目的是什么呢?是否要在不同行業之間或不同種類的財產之間或不同程度的財產之間,有區別地推行這種不公平呢?是否會偏袒地產界、金融界、商人或工廠主?或者用憲法反對者的時髦話說,是否要促使“富裕和出身名門”的人高升,而把社會上所有其他的人排除在外并且予以貶低呢?
  如果這種不公平的運用有利于那些與某一種行業或財產有關的人,我想立刻就會承認,地主和商人將爭奪這種有利的東西。我毫不遲疑地肯定說,兩者中任一個要在全國議會中占優勢,要比其中某一個在所有地方議會中占優勢的可能性少得多。結論是,担憂前者打算不適當地優待任何一方的行為,遠不如對后者的担憂。
  有幾個州是在不同程度上務農和協商的。在大多數州里,即使不是所有的州里,農業占主導地位。然而在少數州里,商業幾乎與農業勢均力敵,而其中的大多數,商業有相當大的勢力。任何一方相應占有優勢,就會傳播到全國的代表權問題上去;因為這比在一個州里有更多種類的利益集團和更加不同的比例,所以斷然偏袒其中任何一方,要比偏袒單獨一個州的代表更加不容易。
  在居民主要務農的國家里,取得平等代表制的地方,總的來看,地主方面必然在政府中占有優勢。只要這個利益集團在大多數州議會中占優勢,也必然會在全國參議院中保持相應的優越地位,這通常是大多數這種議會的可靠的模擬品。因此不能認為,為了商人的利益而犧牲地主的利益,將是聯邦議會的這一機構所愛好的目標。因而把根據國家情況提出的一般意見特別應用到參議院時,我想到這樣一點:州權力的忠實信徒,根據他們自己的原則,不會懷疑任何外界力量會使州議會背離自己的責任。但是,事實上至少在聯邦眾議院的最初組織中,同一情況必然有同樣的結果,就是說這一部分和另一部分一樣,對商人階級不致于有什么不適當的偏袒。
  或者說,無論如何為了支持那個異議,可能會問:在全國政府中難道沒有相反偏袒的危險,而它不是要使政府竭力為地主階級取得聯邦政府的壟斷權嗎?由于這種偏袒的假定很少可能會使直接遭受損害者感到恐懼,對這個問題可以不必作出煞費苦心的答復。只要說明以下幾點就夠了:第一,由于在其它地方指出的原因,在聯邦議會中這種明顯偏袒占優勢的可能性,要比在任何成員州的議會中小得多。第二,沒有為優待地主階級而違憲的誘因,因為這個階級在事物的自然過程中享有它所期望的極大優勢。第三,習慣于大規模調查研究公眾幸福起因的人們,必然深信商業的用處、決不會贊同由于完全排除在管理中最熟悉商業利益的人們,而使商業蒙受重大損害。商業的重要性,僅以稅收來看,必然要有效地防止它受到這樣一種機構的敵視,它由于公眾需要的迫切要求,經常要求對商業優待。
  在討論那種基于各種行業和財產的不同對待的可能性時,我寧愿力求簡單扼要、因為就我所理解的反對者的意思來說,他們想的是另一種區別。他們打算使我們吃驚的優待對象,看來是那些他們用“富裕和出身名門”來形容的人們。這些人似乎要被捧上自己的其他同胞之上的可恨的卓越地位。然而,有一個時期他們的高升是代議制機構太小的必然結果;另一個時期,這是由于一般人民被剝奪行使自己選舉代議機構的選舉權的機會而造成的。
  但是為了符合計劃中優待的目的,根據什么原則對選舉地點作出分別對待呢?他們所謂的“富裕和出身名門”的人“限于居住在某些州內的特殊地點嗎?他們是否由于某種不可思議的本能或預見,曾在各州內分別確定一個共同的居住地點嗎?是否只能在城鎮里見到他們呢?或者相反,他們是由于貪婪或機緣使他們自己或祖先走了運而分布于全國各地呢?如果后者屬實(每個明智的人都知道是如此),那么,把選舉地點限于某些特殊地區的政策會破壞其本身的目的,正如根據其它理由可以視為例外一樣,這不是一清二楚的嗎?事實是,沒有辦法保證富人理解的優待,除非為選舉人或被選人規定財產資格。但是這并不是授予全國政府的那種權力的一部分。它的權力明確限于規定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選舉人或被選人的資格,正如在其他場合已經講過的那樣,是憲法中說明和規定的,議會不得更改。
  然而,為了辯論起見,我們姑且承認,建議的方法可能會成功;同時,也應同樣視為理所當然的是:責任感或担憂這一試驗的危險可能引起的一切疑慮,在國家統治者的心目中完全得到克服;我仍舊認為,幾乎不能妄想,他們能在沒有足以壓制多數人民群眾反抗的軍事力量的幫助下,實行這樣一個計劃。適應這一目的的軍事力量之不可能存在,業已在這些論文的不同部分里加以探討和說明;但是為了要最清楚地顯示出所研究的反對意見之毫無價值,暫且承認這樣的力量可能存在,并假定全國政府真正掌握此種力量。結論是什么呢?有侵犯公眾主要權利的意向,又有滿足那種意向的手段,能否假定受這種意向驅使的人,為了討好那些有聲望階級的人而在偽造選舉法這樣荒謬的工作中自以為樂嗎?難道他們不會提出一種更適合于直接提高他們自己的地位的做法嗎?難道他們不愿大膽決定用一次果斷的篡奪行動來使自己永遠當權,反而信賴那些靠不住的辦法嗎?而這類辦法盡管伴有預防措施,但最終會使它們的創始人解職,蒙受恥辱和遭到毀滅。難道他們不怕知道自己權利、又堅持自己權利的公民,從各州極端遙遠的地方聚集到選舉地點,推翻他的專制統治者,并且用為遭到損害的人民尊嚴洗雪恥辱的人來代替嗎?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2月26日,星期二,《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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