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六十二篇(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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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篇
  (漢密爾頓或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既已探討了眾議院的組成,并且回答了看來值得一顧的各種反對意見,筆者現在可以轉而探討參議院的問題。
  關于政體的這一組成部分,可以考究的問題有:第一,參議員的資格;第二,各州議會對參議員的任命;第三,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第四,參議員人數及其任期;第五,參議院行使的權力。
  第一,草案中所提參議員的資格,不同于眾議員的資格,在于年齡更高和國籍更長的規定。參議員至少要年滿三十歲;而眾議員則要年滿二十五。參議員必須入籍已滿九年;對眾議員則只要求入籍七年。這些區別之所以適當,乃是參議員的職責性質使然,因為,既然要求參議員更了解情況,其性格更加穩定,自然需要參議員達到最可能提供這些優越條件的年齡;同時,因為要求他們直接參與同外國的交涉,他們也就應該是完全斷絕了由于在國外出生和受教育而產生的先入為主之見和習性。九年之期看來是恰如其分的中常之道,既不會完全排斥其德才應受公眾信賴的入籍公民,也不致不加區別和操之過急地予以容納,否則可能在國家機構中產生引進外來影響的渠道。
  第二,對于由各州議會任命參議員的規定,同樣也無庸多所闡發。在有關參議院組成的各種方案中,制憲會議草案中的規定,大概最為符合輿論的要求。其優點是雙重的,這種任命方式既是有選擇的,同時也使各州政府在組織聯邦政府過程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因而必然保障各州政府的權威,而且可以成為兩個體制間的適當橋梁。
  第三,參議院中的平等代表權,顯然是大小不同的各州間對立主張相互妥協的結果,因而也是無需詳加討論的問題。如果在由一個完整的民族組成的國家之中,各個地區應在政權中保持按比例的代表權;如果在獨立的主權國家之間為了某一單一目的而組成的聯盟之中,各方在共同的委員會中都應有平等的代表權,而不管各國的大小;如果以上都是正確的,則在具有民族的和聯盟的雙重性質的復合型共和國之中,政權應該建筑在按比例的和平等的代表權這兩個原則參半的基礎上,這樣做看來也就并非沒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所有各方都會承認,我們的憲法并不是什么抽象理論的產物,而是“我們政治形勢特點所不可或缺的互相尊重忍讓、友好敦睦精神”的產物,既然如此,從理論上去考察這部憲法的任何部分,也就是多余無用的。一個具有足夠權力以實現其目標的共同政權,這是美國輿論的要求,更是美國政治形勢的需要。建筑在更屈從大州意志的原則基礎上的政權,不大可能為小州所接受。所以,可供大州選擇的方案,只有草案中設想的政權形式,或者是更加令人難以接受的某種政權形式。在二者必取其一的情況下,明智的作法只有兩害取其輕;與其無望地眷戀于或許可能占到的便宜,還不如考慮可能少吃些虧的有利結果。
  根據上述精神,不難看到,各州享有平等的表決權,既是憲法對仍由各州保留的部分主權的認可,也是維護這一部分主權的手段。平等的代表權,大州也不應比小州更難接受;因為,把各州不恰當地統一成為一個單一型的共和國,大州也是同樣極力不惜采取一切辦法去防止的。
  參議院組織上的這一特點,還有另一好處,因為它必然構成防止不恰當立法行為的進一步障礙。按照這樣的安排,不首先征得大多數人民的同意,并且隨后取得大多數州的同意,什么法律和決議都是通不過的。必須承認,對于立法程序的這種復雜的牽制,除了其有利的一面之外,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是有害的;而且,只有在有別于大州權益的小州間共同權益受到特別的威脅時,維護小州權益的這種牽制作用,才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大州靠其資源財力,總能夠挫敗小州沒有道理的濫用這一手段;而且,由于我們的政權最可能發生的弊病是立法過多和過于隨隨便便,因此,憲法的這一部分,在今后的實踐中,比在當前探討時許多人看來,不是不可能更為適宜的。
  第四,下面接著探討參議員人數和任期。為了對這兩點作出正確的判斷,似乎應該研究一下所以需要成立參議院的目的;而為了明確這些目的,又似乎有必要論述一下,一個共和國如果無此機構定將遇到的種種不便之處。
  甲、不幸的是,共和國政權,雖然比之其他形式的政權在這方面程度要輕一些,仍然可能使行使政權的人竟然忘記對于選民的責任,而不忠誠于選民的重托。基于這一觀點,參議院,作為立法機關的第二分支,有別于其第一分支而又與之分享權力,一定會在一切情況下都能成為對于政權的一種值得贊賞的制約力量。由于潛越權力或背離職守的陰謀,需?兩個不同機構的同意才能實現;而單一的機構則容易為野心所左右或為賄賂所腐蝕,這樣就加倍地保障了人民的利益。這一防患于未然的措施,其所依據的原則是十分明確的,也是為合眾國各州十分了解的,因此無庸贅述。筆者謹只指出,由于兩個機構的特點越是不一樣,就越是難以勾結起來為害,因此,在能夠保證對一切正當措施進行相應協調的情況下,在符合共和政體的真正原則的基礎上,使這兩個機構在一切方面都有所不同,這樣做必定是恰當的。
  乙、一切一院制而人數眾多的議會,都容易為突發的強烈感情沖動所左右,或者受幫派頭子所操縱,而通過過分的和有害的決議;這也足以說明設置參議院的必要性。這一類的實例,不論是在合眾國內的實踐中,或者是在其他國家的歷史中,都是數不勝數的。然而,無人反駁的主張是無需論證的;需要指出的只是,旨在糾正這種弊病的機構,本身應該免除此種弊病,因此其人數應該較少。而且,這個機構也應該更穩定一些,因而其行使權力的期限,也就應該是相當長的。
  丙、另外一個毛病,往往是對于立法的目的和原則缺乏適當的了解;這也是參議院可以糾正的。大多數召自從事私人性職業的人中,任期又短,而在任職期間又沒有持久的動機,可以促其研究法律、專業、國家的全面利害,這樣一群人湊在一起,如果聽其所之,實在很難在執行其立法職責中不犯各種嚴重的錯誤。可以極有根據地斷言,美國當前的困難,其相當一部分應當歸咎于我們各屆政府的失算,而應對此種失算負責的大多數人,并非存心不良,而是頭腦不靈。在我們浩繁的法典中,充斥著法律的訂立和廢除,又是解釋,又是修正,真是有失體統,這一切難道實際上不都是智力缺欠的表現么?難道實際上不都是這一屆議會對上一屆議會的彈劾么?難道實際上不都是在勸告我國人民,去認識一個組織完善的參議院可以有所助益之可貴么?
  一個好的政府應該做到兩點:一,信守政權的宗旨,亦即人民的幸福;二,了解實現其宗旨之最佳途徑。有些政府在兩方面均付缺如;多數政府則在前一點有所欠缺。筆者可以并無顧忌地指出,美國各屆政府的問題在于太不重視后一點。聯邦憲法現在避免了這一錯誤;而且值得特別注意的是,憲法在對后一點的安排中,其方式恰也對于前一點增進了保障。
  丁、民意機構由于其成員不斷更迭而產生的不穩定性,不論怎樣加以限制,都以最強烈的方式表明,政權中設置某一穩定機構實在是必要的。各州中每次新的選舉,都要改變議員的半數。人員變動,必然引起意見的改變;而意見改變,又必然引起措施的改變。然而,即使是好的措施,如果不斷改變,也是極不明智,極難實現的。私人生活中如是,國家事務中更加如是,而且關系更加重大。
  變化不定的政府,其惡果實在是罄竹難書的。筆者只擬略提幾點,而此數點,又無不是其他無數惡果之根源。
  首先,政府人事多變,會失去其他國家的尊重和信任,失去同民族榮譽相聯系的一切好處。個人如果計劃多變,或者處理事務竟無計劃,一切明智之士馬上就會指出,此人愚昧荒唐、反復無常,必然不久就要自食其果。朋友或肯有所憐惜,卻不會有人愿與共事,而利用其短趁機謀利的,則必大有人在。國之于國,無異于人之于人;即有差別,必更可嘆,因為國家尚不似個人,既少仁愛之心,自然在乘人之危上更無克制。一切國家,如果不善于處理其國事,表現出缺乏堅定性;而其鄰國則明于理事、政策一貫;其與鄰國交往,必然事事吃虧。至于美國,從中可以汲取的教益,不幸正在于其本國情勢。美國從來受不到友鄰的尊重,卻總逃不脫敵國的愚弄;美國人事多變,政務失措,則給一切有利可圖的國家以可乘之機。
  政策多變,在國內造成的后果,其災難性更大。享有自由的好處本身也受到荼毒。法律之多連篇累牘,誰能卒讀?加之矛盾百出,讀亦何益?而且朝令夕改,隔夜即不知何所適從;如此法律,雖由民選代表所定,予民何益?法律原是行為的準則,如果人皆不知,又復動輒更訂,怎樣遵之以為準則呢?
  公務多變,有利于精明大膽而又富有的少數人,卻不利于勤勤懇懇但不了解情況的人民群眾,這種結果當然不合情理。一切新的規定,不論是涉及商情或者稅收的,凡影響及于各種形式財產的價值的,都會成為關注行情變動、善于估算后果的人加以謀利的機會;這些人不勞而獲,占據了大多數同胞辛勤勞動的成果。情勢如此,說法律是為少數人,而不是為多數人制訂的,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從另一觀點考察,不穩定的政府也會造成巨大的損害。對公眾機關缺乏信任,使人不敢貿然從事有益的事業,因為事業的成敗利害,往往取決于現行安排是否持久。如果個人的籌劃還未及執行就有可能被判為非法,有何老于此道的商人肯把財富投入新的行業呢?如果由于政府反復無常,個人預先付出勞動或資本,難免反受其害,有何農場主或制造商肯把本錢下在號召生產的農工產品上呢?一言以蔽之,如無一套穩定的國家政策予以鼓勵,任何改進或創新都是不能實現的。
  然而,最可悲嘆的還是,對于弊端百出、有負眾望的政治體制,人民不由得不離心離德。政府并無異于個人,凡不值得真正受人尊重的,也就受不到尊重;而沒有一定的條理和穩定性,也就不值得真正受人尊重。
  普布利烏斯
  
  為《獨立報》撰寫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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