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下篇 第十八章 論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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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章 論暴政
  199.如果說篡奪是行使另一個人有權行使的權力,那么暴政便是行使越權的、任何人沒有權利行使的權力。這就是任何人運用他所掌握的權力,不是為了處在這個權力之下的人們謀福利,而是為了獲取他自己私人的單獨利益。統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當的情欲為目的,那就是暴政。
    200.假如有人因為這話出自一個寒微的臣民之口,而懷疑它是真理或健全的論斷,我希望一個國王的權威會使他接受這個說法。詹姆士一世在1603年對議會的演說中告訴議員們說:“我將永遠以公眾和整個國家的福利為重來制定好的法律和憲法,而不著目于我的任何特殊的和私人的目的;我始終以為國家的富足和幸福是我的最大的幸福和人世的樂趣,這就是一個合法的國王和一個暴君的根本不同之點。因為我確認,一個有道之君和一個篡奪的暴君之間突出的和最大的差別就在于:傲慢的和懷有野心的暴君認為他的王國和人民只是受命來滿足他的愿望和不合理的貪欲的;有道的和正直的國王卻與此相反,認為自己是受命來為人民謀取財富和財產的。”在1609年他對議會的演說中又有這樣的話:“國王以一種雙重的誓言來約束自己遵守他的王國的根本法律:一方面是默契的,即既然作為一個國王,就必須保護他的王國的人民和法律;另一方面是在加冕時用誓言明白地表明的。因此在一個安定的王國內,每一個有道的國王都必須遵守他根據他的法律與人民所訂立的契約,并在這個基礎上按照上帝在洪水之后和挪亞訂結的契約來組織他的政府:‘地還存在的時候,稼穡、寒暑、冬夏、晝夜就永不停息了。’因此,在一個安定的王國內進行統治的國王,一旦不依照他的法律來進行統治,就不再是一個國王,而墮落成為一個暴君了。”稍后又說:“所以,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國王,都將欣然束身于他們的法律的范圍以內。凡是誘使他們不這樣做的人們都是奸佞險惡之徒,既不忠于國王,亦背叛國家。”可見,這位通曉事理的明達的國王認為國王和暴君之間的區別只在于這一點上:國王以法律為他的權力的范圍,以公眾的福利為他的政府的目的,而暴君則使一切都服從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201.若以為這種缺點只是君主制所特有,那是錯誤的;其他的政體也同君主制一樣,會有這種缺點。因為權力之所以授與某些人是為了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財產,一旦被應用于其他目的,以及被利用來使人民貧窮、騷擾他們或使他們屈服于握有權力的人的專橫的和不正當的命令之下時,那么不論運用權力的人是一個人還是許多人,就立即成為暴政。
    所以我們在歷史上看到雅典有三十個暴君,西拉科斯也有一個暴君;而羅馬的十大執政的不能令人忍受的統轄,也不見得比較好些。
    202.如果法律被違犯而結果與旁人有害,則法律一停止,暴政就開始了。如果掌握權威的人超越了法律所授予他的權力,利用他所能支配的強力強迫臣民接受違法行為,他就不再是一個官長;未經授權的行為可以像以強力侵犯另一個人的權利的人那樣遭受反抗。就下級官員來說,這一點是被大家承認的。一個有權在街上逮捕我的人,如果企圖闖入我的住所來執行令狀,我縱然知道他持有逮捕狀并具有合法的職權可以有權在宅外逮捕我,但我仍可把他當做盜賊那樣抗拒他。為什么對于最下級的官員可以這樣,而對于最高的官長就不可以這樣呢?我倒很樂意有人對我說明。如果說長兄因為擁有他的父親的產業的最大部分,就有權剝奪他的任何一個兄弟的分得的財產,這是不是合理呢?或者一個占有整個地區的富人,他是否就享有隨意霸占他的窮苦的鄰人的茅舍和園圃的權利呢?合法地擁有遠遠超過絕大部分亞當子孫們所有的廣大權力和財富,不獨不能作為借口,更不能作為理由來進行不依職權而損害別人的掠奪和壓迫,相反地,這只能使情況更加嚴重。因為,超越職權的范圍,對于大小官員都不是一種權利,對于國王或警察都一樣無可寬恕。可是,無論是誰,只要他受人民更大的托付,比他的同胞已享有更大的份額,而且由于他的教育、職守、顧問等便利條件,理應對于是非的權衡認識得更加清楚,如果他竟還如此,當然是更加惡劣。
    203.那么,君主的命令是可以反抗的嗎?是否一個人只要覺得自己受害,并且認為君主并不享有對他這樣做的權利,就可以隨時加以反抗呢?這樣就會擾亂和推翻一切制度,所剩下的不是國家組織和秩序,而只是無政府狀態和混亂罷了。
  204.對于這一點,我的回答是:強力只能用來反對不義的和非法的強力。凡是在其他任何場合進行任何反抗的人,會使自己受到上帝和人類的正當的譴責,所以就不會引起有些人常說的那種危險或混亂。因為:
  205.第一,在有些國家里,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所以無論他命令或做什么,他的人身都免受責問或侵犯,不受任何強制、任何法律的制裁或責罚。不過對于低級的官吏或他所委任的其他人的不法行為,人民仍然可以抗拒,除非他想通過實際上使自己與人民處于戰爭狀態的辦法解散他的政府,任由人民采取在自然狀態中屬于每一個人的防衛手段。關于這種情況,誰能知道結局將是什么呢?一個鄰近的王國已經向全世界顯示一個異常的例子了①。在其他一切場合,君主人身的神圣不可侵犯使他免受一切妨害,從而只要政府存在,他個人是免受一切強暴和損害的;沒有再比這更明智的制度了。因為他個人所能造成的損害是不至于屢次發生的,其影響所及也不至于很遠大;以他單獨的力量也不能推翻法律或壓迫全體人民,即使任何秉性軟弱昏庸的君主想要這樣做的話。一位任性的君主在位時,有時會發生一些特殊的過錯,但其所造成的害處,卻可在元首被置身于危險之外的情況下由公眾的安寧和政府的穩固這些好處得到充分的補償。對于整體來說,少數一些私人有時有受害的危險,比國家元首隨隨便便地和輕易地被置于危境,要穩當得多。
    206.第二,但是這種只屬于國王人身的特權,并不妨礙那些未經法律授權而自稱奉他的命令來使用不正當強力的人們為人民所質問、反對和抗拒。舉一個明顯的例子:一個持有國王的逮捕狀去捕人的官吏,雖有國王的全權委任,卻不能闖入此人的住所去逮捕他,也不能在某些日期或某些地方去執行國王的命令,縱然逮捕狀上并未作出這種例外的規定,但這些是法律所限制的,如果違犯,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獲得寬恕。因為君主的權威僅為法律所授予,他不能授權任何人來作違反法律的行為,國王的授權也不能使他的這種行為合法化。任何官長越權發出的委任或命令,如同任何私人的委任或命令一樣,是無效的和不起作用的,兩者的差別在于官長具有為某些目的而規定的職權,私人則根本什么職權都沒有。因為,使人享有行為權利的,不是委任而是職權,如果違反了法律,那就沒有職權之可言。但是,盡管可以有這種反抗,國王的人身和權威都是受到保障的,因而統治者或政府就不會遭遇危險。
    207.第三,即使一個政府的元首的人身并不是那樣神圣,但這種可以合法地反抗一切非法行使其權力的行為的學說,也不會動輒使他處于危境或使政府陷于混亂。因為,當受害者可以得到救濟,他的損害可以通過訴諸法律而得到賠償的時候,就沒有訴諸強力的理由,強力只應該在一個人受到阻礙無法訴諸法律時才被運用。只有那種使訴諸法律成為不可能的強力,才可以被認為是含有敵意的強力。也只是這種強力才使一個運用它的人進入戰爭狀態,才使對他的反抗成為合法。一個人手持利刃在公路上企圖搶劫我的錢包,當時說不定我的口袋里的錢還不到十二個便士,但我可以合法地把他殺死。又如我把一百英鎊交給另一個人,讓他在我下車的時候替我拿著,但及至我再度上車時,他拒絕把錢給我,反而在我要想收回時拔出劍來用強力保衛他占有的錢。這個人實際對我造成的損害也許比前者意圖對我造成的損害大一百倍甚至一千倍(我在他真正對我造成任何損害以前就把他殺了),但我可以合法地把前者殺死,而不能合法地對后者加以任何傷害。其理由是很明顯的,因為前者運用強力威脅我的生命,我不能有時間訴諸法律來加以保障,而一旦生命結束,就來不及再訴諸法律了。法律不能起死回生。這種損失是無可補償的,為防止這種損失,自然法便給我以權利來消滅那個使自己與我處于戰爭狀態并以毀滅來威脅我的人。但是,在第二個場合,我的生命并不處于危境,我可以有訴諸法律的便利,并可通過這個方法收回我的一百英鎊。
    208.第四,但如果官長的不法行為通過他所獲得的權力加以堅持,并使用同一權力阻撓人們根據法律取得應有的救濟,那么,即使對這種明顯的暴虐行為行使反抗的權利,仍不致突然地或輕易地擾亂政府。因為,如果這只涉及某些私人的事件,縱然他們有權進行自衛和用強力收回他們被非法強力所奪取的東西,但是可以這樣做的權利不會很容易地使他們冒險作必死的斗爭。而且,如果廣大人民并不以為事情與他們有關,一個或少數被壓迫者就不可能動搖政府,正如一個狂暴的瘋子或一個急躁的心懷不平的人不可能推翻一個穩固的國家一樣,人民對于二者都是不會隨便跟著行動的。
    209.但是,如果這種非法行為已使人民的大多數受到損害,或者,只是少數人受到危害和壓迫,但是在這樣的一些情況中,先例和后果似乎使一切人都感到威脅,他們衷心相信他們的法律、從而他們的產業、權利和生命,甚至宗教信仰都岌岌可危,那我就不知道該怎樣來阻止他們去反抗那個使他們受害的非法強力了。我認為,當統治者把政府弄到普遍為他們的人民所疑懼的地步時,無論什么政府都會遭到這種麻煩。這是他們所能陷入的最危險的狀態,他們處在這一狀態是不足憐惜的,因為這是很容易避免的。如果一個統治者真正想為他的人民謀福利,想要保護他們和他們的法律,而竟不使他們看到和感覺到這一點,那是不可能的事,正如一個家庭的父親不可能不讓他的兒女們看到他對他們的慈愛和照顧一樣。
      210.可是,如果大家都覺察到口說是一套,行動又是一套,權術被用來逃避法律,以及所委任的特權(這是授予君主的處理某些事情的一種專斷權力,是為了造福人民而不是禍害人民的)被用于違反原來所規定的目的;如果人民發現大官和小吏是為了適合于這樣一些目的而選任的,并且按照他們究竟是促成或反對這些目的的情況來決定升黜;如果人民看到專斷權力已被幾次試驗運用,宗教方面私下對此表示贊同(雖公開地加以反對),隨時準備加以推行,并對實施專斷權力的人盡量予以支持;而當這些嘗試行不通時,他們依舊加以認可并對它們更加醉心:如果一連串的行動指明政府人員都有這種傾向,怎能不使人深信事情將演變到什么地步呢?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會不設法自尋出路,如果他相信他所坐的船的船長會把他和船中的別人都載往阿爾及爾去遭受奴役,其時他操舵前進,縱然因逆風、船漏及船員和糧食的缺乏暫時被迫改道,但是一旦風向、天氣以及其他情況許可時又立即堅決轉回原道。
  


英國約翰·洛克 瞿菊農 葉啟芳譯 2013-08-23 09:2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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