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自由 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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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約翰?密爾的著作。該書是自由理論體系的集大成之作,論述了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民自由權利,在西方被高度評價為“對個人自由最動人心弦,最強有力的辯護”。
 

 

約翰·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生于英國倫敦,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著名的自由主義法學家。自幼在父親的嚴厲管教下受教于英國和法國,為《旅行者》、《編年史早報》、《威斯敏斯特評論》、《法學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應聘主編《倫敦評論》。在此期間的著述后被收入《論文集》中(1859)。密爾主要著作有《邏輯方法》(1843)、《政治經濟學原理》(1848)、《婦女屈從》(1869)、《論自由》(1859)、《代議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議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論述代議制的專著,是密爾政治思想特別是國家理論的一部重要著作。約翰·密爾的代議制理論主要包括代議制政府的形式、職能、民主制、選舉權、議會以及地方代表機關和民族等問題。約翰·密爾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影響甚廣,尤其是其名著《論自由》(OnLiberty),更被譽為自由主義的集大成之作。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罚。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因此,當1903年嚴復第一次把《論自由》介紹到中國來時,書名就叫《群己權界論》。
《論自由》一書寫于1859年,在西方政治思想史和西方社會產生了深遠影響。密爾在《論自由》中開宗明義,闡明《論自由》的主題不是討論所謂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會自由”,“即社會可以合法地施加于個人的權力之性質和界限。”嚴復在譯密爾《論自由》時,把書名譯為《群已權界論》,實在是精辟地理解了密爾著作的主旨。應該說,群已權界問題并不是密爾時代才出現的新問題,密爾注意到,“它幾乎從最遙遠的古代開始就一直把人類區分開來”。不過,密爾強調,在他的時代,一些“比較文明”的國家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進步階段”,出現了新的情況下,對于自由問題,“要求人們給予不同、更為根本的對待”。這一 “新階段”的最大特征是民主化與商業社會的勃興。
民主化的出現給人類追求自由的事業帶來新的課題。在民主化之前,人民通過制約政府權力來保障自已的自由。一方面,人民可能以憲法限制政府的權力,維護個人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另一方面,人民可能期望通過民主的方式控制政府,使其追求人民的利益。然而,隨著民主化的出現,人們愈來愈清楚地看到,“運用權力的‘人民’與作為權力施加對象的人民并不總是一回事;而所謂‘自治政府’也不是每人管治自已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這樣就會出現一種情況,人民會壓迫人民中的一部分人。在描述民主社會人民的權力可能具有壓迫性時,密爾使用了“多數人的暴政”這個述語。
密爾還特別注意到現代商業社會所帶來的平等化、平庸化、與趨同化傾向。密爾認同商業社會是一個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會,在這種社會,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們現在讀相同的東西,聽相同的東西,看相同的東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懼也指向相同的對象,擁有相同的權利與自由,以及主張這些權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眾教育的普及,傳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業制造業的發達,“所有原因結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敵視個性的勢力,以致不容易看出個性如何還能保住其領地。”
《論自由》(OnLiberty)這部著作的要義可以概括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益,個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動自由,只有當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的利益時,個人才應接受社會的強制性懲罚。這就是密爾所劃定的個人與社會的權利界限。如果整個人類,除一人之外,意見都一致,而只有那一個人持相反意見,人類也沒有理由不讓那個人說話。正如那個人一旦大權在握,也沒有理由不讓人類說話一樣。《論自由》還探討了自由理論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簡單將之歸結為兩句格言: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罚,加入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罚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約翰密爾 2013-08-23 10: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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