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市場與國家的相互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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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與國家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系,一方面國家的經濟運行和繁榮離不開市場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場的正常運行也離不開國家的作用。因而,必須正確認識市場與國家之間的客觀聯系,妥善處理市場與國家之間的相互關系,從而促進市場的正常有效運行和國家的經濟繁榮。
      一、市場與國家相互之間的一般關系
  市場與國家相互之間的一般關系,是指在市場、國家都能正常有效運行的條件下。市場與國家之間存在的客觀聯系。在現代社會經濟制度體系中,市場與國家是兩種基本的制度安排。在社會經濟運行中,他們都有其自身的優勢和不足,只有市場與國家這兩種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相結合,使二者優勢互補,才能發揮他們各自的長處,克服各自的不足,實現社會經濟的正常有效運行。因此,市場與國家相互之間的一般關系,可以表述為:在社會經濟運行中,市場與國家的作用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市場與國家相互之間的一般關系,具體地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市場在國家經濟運行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市場在國家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地位,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是影響國家經濟運行的基礎性因素。
  對于國家的經濟運行來說,市場是具有基礎性作用的因素。這是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下,只有在市場運行的基礎上,國家的經濟才能正常運行。若沒有市場及其正常運行,國家經濟就無法順利地有效運行。
  從國家經濟的總體運行來看,物質資料的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整體運行過程,必須在市場運行的基礎上才能完成。因為只有在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上,生產階段的各種產品才能轉變成為商品,從而逐步進入消費領域,然后再開始新一輪循環往復的經濟運行;同時,也只有在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上,國家才能順利地進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促進國家經濟從生產階段向再生產階段、從簡單再生產階段向擴大再生產階段,從生產階段向消費階段的循環運行,從而實現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并促進國家的進一步繁榮和發展。
  從國家行業部門的經濟運行來看,市場及其正常運行也是影響國家經濟運行的基礎性因素。國家的各個行業部門各自都生產一系列產品,這些產品只有在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上到達市場、成為商品后,才能讓渡其使用價值,使行業部門經濟由商品階段運行到貨幣階段,然后才能運用貨幣資本再去購買他們所需要的生產要素,從而開始新一輪的商品生產,也即行業部門經濟再由貨幣階段運行到新一輪的商品生產階段。這說明,只有在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上,行業部門的生產經營才能順利進行,從而使行業部門經濟實現由商品到貨幣、再由貨幣到商品的循環往復運行。若離開了市場的正常運行,各個行業部門的經濟運行必然會停滯,其產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都無法實現。
  (2)市場是國家經濟運行的重要調節力量。
  國家的經濟運行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例如,消費者的結構非常復雜,有生產消費、生活消費,每一類消費者中,又有群體消費和個體消費;而且每一類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和消費能力又各不相同;同時,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和消費能力又時常發生變化。僅就這一點就可以看出,國家經濟運行中的消費需求和消費品供給的滿足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
  作為國家來說,客觀上需要其經濟平穩又有序地發展,為其存在、發展和繁榮提供穩定的經濟基礎。這樣一來,就需要一種能使國家經濟平穩而又有序運行的基本機制。
  人類在漫長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不斷總結正反兩個方面的經驗教訓,發現只有市場才能在社會經濟運行中溝通生產者之間以及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供求關系,使社會經濟正常有序地運行。也就是說,只有市場才具有促使國家經濟平穩有序運行的基本調節功能。具體來講,在社會經濟運行的復雜進程中,市場通過自身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將市場主體、客體聯系在一起,通過市場價格圍繞著市場價值的上下波動,將市場供求信息傳導給各市場主體,促使他們通過競爭,實現其效益的最大化,從而使社會資源從產品過剩、生產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行業部門,流向產品供不應求、生產效率高、經濟效益好的行業部門。這樣一來,在正常情況下,市場在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過程中,也就基本上引導著社會生產和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例如,生產什么,怎樣生產,誰來生產,生產出來的產品怎樣分配,基本上都由市場來作決策,從而來完成這些經濟過程,實現國家經濟的平衡有序運行。
  雖說市場也有缺陷和失靈的時候,市場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保障社會經濟的平衡有序運行,但是,市場作為社會選擇的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手段,是國家經濟運行有效的重要調節力量,其在社會經濟平衡有序運行中始終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會發展的實踐已反復證明,其他任何社會組織和制度,都無法替代市場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基本調節作用。自市場產生以后直到當代社會,一直都有人在探索能否用國家權力和社會計劃來取代市場對社會經濟運行的全部或大部分調節功能,但這些探索活動的設想都因違背了社會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使經濟運行成本和管理成本過高,因而最終不得不又回到以市場作為國家經濟運行的重要調節力量的軌道上來,最終不得不承認國家經濟運行離不開市場的重要調節作用。
  (3)市場是國家經濟繁榮的基礎。
  國家的經濟繁榮和發展,與其市場的繁榮發展緊密相關。一般說來,發展水平高、經濟繁榮的國家,其市場也必然是繁榮興旺的。也就是說,市場是國家經濟繁榮的基礎,沒有市場的繁榮和發展,國家的經濟繁榮和發展就成了空中樓閣而無法實現。
  國家的經濟繁榮和發展,可以反映在許多方面,但是總的來說集中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反映在物質產品形態的量上,另一方面反映在價值形態的量上。國家經濟繁榮和發展在這兩個方面的反映,都離不開市場基礎性作用。
  從物質產品形態方面來分析,一般經濟繁榮的國家,其物質產品總量豐富,但是處于生產階段的物質產品形態總量還不能真實地反映國家的經濟繁榮水平,因為處于生產階段的物質產品還未得到社會的承認,還未成為現實的社會財富。各個行業部門是為了讓渡使用價值而生產使用價值,這些使用價值只有實現了讓渡才能發揮效用,完成了讓渡任務的使用價值才是得到社會承認的社會財富數量,這種使用價值的數量才能成為反映國家經濟繁榮發展的標志或指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使用價值的讓渡過程,完全是在市場交換中完成的。這就是說,只有以市場為基礎,在市場交易中完成了使用價值讓渡后的物質產品形態的數量,才能夠用來反映國家經濟繁榮與發展的水平。
  從價值形態方面來分析,一般經濟繁榮的國家,其經濟收入水平高。雖說經濟收入水平能夠直接反映國家經濟繁榮的程度,但是這種經濟收入水平本身就已體現了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因為作為反映國家經濟繁榮程度的經濟收入,實際上已經在市場領域內完成了形態的轉變。也就是說,已經由產品形態轉變到商品形態,再由商品形態轉變為價值形態。如果脫離了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國家經濟繁榮的價值表現就無法實現。因為企業生產產品的個別勞動只有通過市場才能轉化為社會勞動,個別勞動轉化為社會勞動后企業產品的價值才得以實現,國家才能在此基礎上以價值形態的經濟收入來反映國家經濟繁榮的程度。
  (4)市場是國家實現財政收入的場所。
  稅收、利潤、債務收入等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從1985年起,我國各項稅收收入已占整個財政收入的90%以上;債務收入占財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0年的3.96%上升到1989年的9.4%。國家財政收入中稅收、利潤收入的取得,只有在商品的價值得到社會承認后才能實現,而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商品只有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其價值才能得到社會的承認,從而取得貨幣收入。只有商品的生產經營者通過市場交換取得貨幣收入后,國家財政才能從中取得稅收、利潤收入。尤其是稅收收入中的營業稅收入、增值稅收入和消費稅收入等與市場的緊密聯系,是十分明顯的。這是因為營業稅收入、增值稅收入和消費稅收入等是直接在市場交換中實現的。財政收入中的債務收入,也是通過證券市場實現的。
  從另一個方面來分析,市場的繁榮和興旺,又會極大促進與市場聯系緊密的有關行業的發展,如促進生產企業產量、品種的增加,促進交通運輸業、金融業、郵電通信業、房地產業等行業的發展,而這些行業產業的發展,必然又會促進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市場是國家實現財政收入的場所,因而市場在國家取得經濟收入、增強國家經濟力量、維持國家機構正常運行的進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地位。
  2.國家在市場正常運行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國家在市場正常運行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制度保障。
  市場有其自身運行的規律性,只有按照市場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進行市場活動,市場才能正常有效地運行。但不同的市場參與者在市場活動中追求的都是自身的經濟利益及其利潤最大化,同時市場機制具有盲目性和事后性等 局限性,因而實際市場上經常會出現有意無意干擾、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市場行為和非市場行為,這些行為僅僅依靠市場自身的作用是難以糾正的。
  市場不能正常有效運行對國家利益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國家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必然要促進并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要促進并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就要規范市場參與者的市場行為和非市場行為,因此,國家就會憑借政權的力量,按照市場正常運行客觀規律的要求,制定出市場活動參與者都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或準則。這種市場活動參與者都應遵守的行為規范或行為準則,就是國家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國家憑借政權的力量制定出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一方面用來保障市場多元化主體財產所有權及其帶來的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護財產所有者對其財產的處置權;另一方面用來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的經濟行為,制止他們在追求各自利益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擾和損害。以上兩個方面的約束力量,是通過國家政策和國家政權的強制性作用來消除阻擋市場正常自行運行的障礙,從而保障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沒有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對市場活動參與者行為的約束,市場活動參與者就會只顧各自的利益,各行其是,市場就難以正常有序地運行。
  因為國家對市場活動參與者行為的約束是通過國家政策和政權力量的作用來實現的,因而這種約束更具有強制性和全面性,所以、只有國家為市場運行提供的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等制度保障,才是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最根本保障,在市場活動中,有些行業也有一些自律性的協議和規章制度,這些協議和規章制度對于規范市場的正常運行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其作用的強度和范圍畢竟都很有限,同時,只有在國家提供了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根本保障的條件下,行業自律性約束才能充分發揮作用。
  (2)國家為市場正常運行提供適宜環境。
  市場的正常運行,需要有適宜的外部環境條件。與市場運行相聯系的外部環境條件是多方面的,例如,經濟環境、社會環境、政治環境、意識形態環境等等,都是與市場運行聯系緊密的外部環境條件。提供符合市場正常運行客觀要求的外部環境條件,是國家的基本職責,同時,也只有國家才能担負起這樣的重任。
  從市場運行的經濟環境方面來看,市場運行需要市場主體多元化,而且要求他們能夠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對于我國當前來說,既要有占國民經濟主體地位的國有企業的多元化的主體,又要有各種規模的非國有經濟性質的多元化主體,同時還要有與市場正常運行相適應的投資體制、金融體制、勞動就業體制、分配體制、生產經營決策體制等。只有國家才能為市場運行提供如此復雜的經濟環境條件。
  從市場正常運行的政治環境方面來看,市場的正常運行需要黨政、政企責任分開,同時明確各級黨政組織及企業的責任、權力和利益,黨組織、政府機構和企業都只管各自該管的事情,還要求政府成為廉政、廉價、民主、高效的政府。只有國家才能為市場運行提供最適宜的政治環境。
  從市場正常運行的社會環境方面來看,市場正常運行需要一個安全、穩定、和諧、和平的社會環境條件,因而需要穩定社會的生產和生活環境,高度重視社會的法制建設,建立健全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法律保障體系,加強全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只有國家和政府才能夠實現社會環境的安全、穩定、和諧和和平。
  無論是從某個單獨方面的外部環境來看,還是從綜合整體的外部環境方面來看。都是只有國家才有權力和能力為市場正常有序運行提供適宜的外部環境條件。所以,適應市場正常運行客觀要求的外部環境的形成,是國家行施權力、強化完善社會管理的結果,并且是主動為市場服務的表現。
  (3)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需要國家的管理。
  只有在保持正常市場秩序的條件下,市場才能正常有序地運行,而要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就需要國家發揮自己的管理職能,根據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現則的客觀要求,對市場運行目標、市場運行方式、市場運行主體及市場運行過程給予規范和制約。具體來說,市場正常有序運行需要國家授權的組織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對市場交易活動與交易過程進行控制、引導、監督、協調和服務。也就是說,需要國家對市場進行管理。
  這里的市場管理,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它的主體是國家,國家授權的管理機構的管理權力是國家賦予的,而且管理的范圍和管理的任務也是國家根據有關市場的經濟政策和市場規則的客觀要求而確定的,所以市場管理是國家保障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政府行為。
  國家的市場管理,在保障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過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國家的市場管理,一方面促進市場的發育和市場體系的不斷完善,為市場發揮自身的調節作用創造條件,使市場機制的調節功能充分發揮作用,另一方面限制和消除市場的盲目性,制止損害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從而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條件。
  (4)市場正常有序運行需要國家的監督。
  即使市場是在按照客觀運行的規律在運行,但是在市場運行過程中仍免不了會受到隨時出現的各種意料不到的因素的干擾,使市場運行偏離市場正常運行的軌道,從而使某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為了保證市場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夠正常運行,就必須能及時發現那些難以預料的干擾因素的出現,并及時制止這些干擾因素對市場運行產生偏離效應。這種及時發現并及時制止致使市場運行偏離正常運行軌道行為的活動,就是國家的市場監督。以上情況說明,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需要國家的市場監督。
  這里的市場監督,具體指的是國家對市場運行中的各個市場主體以及機關、團體的市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引導的一系列活動。這種市場監督活動,貫穿于市場運行的整個過程,對監督對象在進入市場活動之前、參與市場交易活動之中和市場活動之后都要進行監督;同時,市場監督活動不僅僅在于發現市場主體以及機關、團體偏離市場運行軌道的偏差行為,而且還要監督這些偏差行為主體糾正他們的失誤和偏差行為,解決市場偏差行為,并且預防未來運行中出現類似的市場偏差行為,從而保障市場正常有序運行。
  市場監督涉及的內容和范圍都是極廣泛的,需要國家眾多部門的配合和協作,才能達到市場監督的目的。例如,市場監督活動,需要國家工商行政部門的經濟監督,需要物價部門的監督,需要財政、銀行、稅務部門的監督,需要審計部門的監督,還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只有對市場運行進行系統全面的管理,才能及時發現并糾正市場運行的各種失誤和偏差行為,有效地保障市場的正常運行。如果只有部分機構或部分人員進行市場監督,那么很自然就只會有一部分偏差的市場行為被發現并被糾正,而更多的偏差行為不能被發現并予以糾正,這樣,市場還是難以正常有序地運行。要對市場運行進行系統而又全面的市場監督,只有國家才具有這種權力和能力實現這種市場監督的目標。
  綜上所述,我們也可以看出,國家在市場正常有序的運行過程中同樣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規范市場行為,制止市場行為偏差,糾正市場行為失誤,彌補市場機制的局限性,為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提供了一系列適宜的外部環境條件。
  通過以上兩個方面的分析,我們應該有這樣一種明確的認識:市場的作用和國家的作用必須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和國家經濟的繁榮發展,因而,市場與國家任何一方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視的。
      二、市場失靈與國家干預的作用
  市場作為資源有效配置的基本方式和一種具體的基本制度安排,只能在其最適宜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限度內發揮作用,一旦超越了最適宜發揮作用的范圍和限度,市場就會失去效用。也就是說從本質上來看,市場作為一種基本的具體制度安排,其作用不是無限和萬能的,當出現市場失效時市場就會因為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而失靈。
  導致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基本的市場失靈是由三種不同性質的原因引起的。
  第一種市場失靈是由市場負效應引起的。這種市場失靈是指在市場體系完善、市場能夠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條件下,市場運行的結果因不符合社會的價值判斷標準而與社會的需要相背離。實質上,這是一種由于市場產生負效應而引起的市場失靈。這種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導致社會收入分配不公。市場在分配收入時,是依據市場交易原則、按照投入市場的生產要素的貢獻來分配收入的。由于市場活動參與者擁有的和投入市場的生產要素數量、質量,以及參與競爭的條件、機會和能力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差別,因而他們獲得的收入差距也很大。通常情況下,在市場運行中市場分配機制使富者愈富、窮者更窮,出現兩極分化,從而導致收入分配不公。即使市場能夠使資源配置實現帕累托最優,市場自身也只能導致收入分配不公,而無法解決這種收入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問題。
  (2)市場對有益和有害物品的調節有違社會道德。用社會倫理道德作為判斷標準,社會上存在著有益于社會的物品和有害于社會的物品。有益物品包括教育、博物館、生態保護等,有害物品則包括卷煙、烈性酒、賭博等等。市場會把包括有益物品和有害物品在內的所有物品的生產及其供求不加區分地進行調節,其結果不能不有違于社會倫理道德規范。有益于社會和個人的教育、博物館、生態環境保護等物品,由于投資金額大、成本高、收益低,在市場自發調節的過程中會趨向于萎縮;有害人們健康社會風氣和社會穩定的卷煙、烈性酒、賭博,以至于毒品等物品,則會由于成本低、收益高、收益快,市場會刺激其規模擴張、生產速度加快。這樣的后果,都是與社會倫理道德規范背道而弛的。市場本身無法按照社會的倫理準則的要求來調節這些物品的生產和供應。
  第二種市場失靈是市場功能缺損引起的。這種市場失靈是指場體系完善、但市場本身不具備某些功能或在功能上存在缺損,從而導致市場失靈。這種市場失靈,不是市場本身運行的調節作用造成的,而是市場本身不具備相關的職能,因而在有關的領域內無能為力所引起的,這種市場失靈是市場無能引起的,因而不能歸罪于市場自身。這種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無法解決外部效應問題。外部效應,是指消費者或生產者的消費或生產過程,或者是他們提供的商品、服務,對外部產生的有利影響或不利影響。很明顯外、部效應有兩種,一種是對他人有益的效應,或稱為外部正效應;一種是對他人不利的效應,或稱為外部負效應。市場自身無法限制成消除市場參與者對他人從而也對社會造成損害的外部負效應經濟活動,同樣也無法促進市場參與者多進行對他人對社會產生有益的外部正效應的經濟活動,因而,市場本身無法解決外部效應的問題,甚至還有可能會對為社會帶來巨大效益的事業的發展產生阻礙作用。
  (2)市場無法解決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問題。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問題,既包括總量上的平衡、結構上的平衡,也包括產業發展、地區發展和國際收支等方面的平衡,因而國民經濟平衡的結構是復雜的。市場只能在一定范圍內、用較長時間、通過曲折的道路以及許多資源浪費來促進某些商品供求平衡的實現,而不可能在較短時期內解決整個國家國民經濟的綜合平衡問題。
  (3)市場無法解決經濟波動問題。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調節,主要是通過市場價格的作用來實現的,而市場價格往往只能反映較短時期的供求情況,當人們根據市場價格作出經濟活動的決策后,又會出現集中的累積的效應,先是引起經濟過熱,然后又會出現經濟萎縮和蕭條。這種經濟周期性波動,是市場自身運動的一般規律引起的,因而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經濟波動問題。
  第三種市場失靈是由市場缺陷引起的。這種市場失靈,是指市場本身條件不完全具備、市場不能有效發揮調節作用而產生的資源配置無效率。這種市場失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無法調節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公共資源的利用。公共物品是指公眾共同受益的產品,如國防、基礎教育、天氣預報、燈塔、無線電廣播等等。公共物品具有兩個重要特征,第一,公共物品具有非排它性,第二,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公共物品的非排它性,使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就不能阻止社會上任何人免費享受它帶來的效益。如不能因為某些人收聽了無線電廣播,因而就阻止另一些人收聽廣播。再如,任何航船都可免費使用航標燈等。公共物品的非競爭性。使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會因為消費人數的增加而引起生產成本的增加,即某些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會因此而減少或干擾他人同一物品的消費。也就是說,公共物品消費人數的增加所引起的社會邊際成本等于零。非排他性,使公共物品無法通過市場的等價交換在生產者之間及其與消費者之間發生聯系:非競爭性使公共物品無法通過市場競爭而發揮其最大效益,因為通過市場競爭供應公共物品反而會限制其效益的最大發揮。因此,在公共物品的生產和公共資源利用的領域里,市場必然失靈。
  (2)市場無法解決壟斷和自然壟斷問題。壟斷是指一個或少數幾個生產者在市場上成為某種商品的唯一或主要供應者,這個或少數幾個生產者因此可以人為地限制產品的數量、提高產品價格,用壟斷價格來取得壟斷利潤。市場竟爭對壟斷者不能形成競爭的壓力,市場競爭規則對壟斷者失去了規范效力。壟斷和自然壟斷形成之后,壟斷者為了獲得超額壟斷利潤,就會操縱市場,侵蝕廣大消費者利益,降低資源的配置效率和配置 效益,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市場無法解決帶來諸多社會經濟問題的壟斷和自然壟斷問題。
  (3)市場無法解決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對稱問題。信息不僅是一種重要的資源,而且其本身也是商品,同時又是市場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由于信息的生產、傳導過程和獲得信息都是要付出成本或代價的,因而實際市場提供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和不對稱的,有時甚至是不真實的。山于人們能夠獲得的信息不充分,因而就可能導致其作出錯誤的決策。由于人們獲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對稱的,當賣 者的信息多于買者時,就可能出現賣方欺詐,損害消費者的權益:當買者的信息多于賣者時,買者也可能利用這種信息不對稱對賣者造成風險,損害賣者的利益.信息的不充分、不對稱、不真實和難以預測等等情況,都會影響到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決策,從而造成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及浪費,最終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當市場由于以上種種原因而出現失靈時,國家為了自己的利益與實施自己的職能,必然對市場的種種失靈進行干預,既彌補市場的缺陷和不足,糾正市場因此而出現的失靈,又為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提供所需要的外部條件。現代經濟學表明,對市場失靈的充分研究,早已成為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管理的立論基礎。
  針對市場失靈的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的表現,國家也必然會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對失靈的市場進行干預。
  第一,國家從宏觀方面對市場進行調控。一般來說,國家通過中央政府制定財政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有關產業政策,對國民經濟宏觀總量及結構的運行進行預期性和即期性控制,從而實現保障經濟穩定增長、分配既行效率又公平以及結構協調均衡的目標。例如,國家通過宏現調控,解決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國民經濟總量平衡、國民經濟的長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等等問題。
  第二,國家從微觀方面對市場進行規制。一般來說,國家往往會根據市場運行的客觀要求,對有關經濟行為主體(其中主要是生產組織,如企業)的行為進行限制,以此行為來解決由微觀經濟行為主體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例如,國家采取替代市場的辦法來組織公共事業的生產、通過價格管制和制定反托拉斯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措施,來防止和限制壟斷和自然壟斷;制定環境保護法、排污標準以及征收污染治理費等法規,并明確規定公民的權利等,鼓勵能帶來有益外部效應的生產活動,限制生產的有害外部效應,并促使有害外部效應內部化;通過制定稅收政策和社會保障制度,來解決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參與市場競爭機會不均等特別是財產、個人能力和受教育程度差別等等而引起的收入差距的日益擴大化趨勢等問題。
  國家對微觀經濟主體的規制有兩種形式:間接規制和直接規制。間接規制,是指國家不直接介入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活動決策,只對其阻礙市場機制發揮職能的行為進行預防和制止,以此行為來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一般來說,間接規制是通過司法程序來實施的。直接規制,是指國家以認可和許可的法律、法規形式直接介入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活動決策,以此行為來防止阻礙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經濟行為的出現,避免產生與壟斷、外在負效應、外在不經濟和非價值物品有關的社會經濟運行中不期望出現的市場后果。直接規制,又分為經濟性規制和社會性規制兩種。一般來說,經濟性規制的產業,包括郵電、廣播、鐵路、銀行、保險、證券、電力、煙草等。這些產業具有構成壟斷的技術、經濟特性,有可能產生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和不能公平利用的結果。為了防止和避免這種后果的出現,國家會運用法律權限,通過許可和認可、注冊、審批、命令、指導等手段,對微觀經濟行為主體(主要是企業)進出市場、價格、服務的數量和質量、投資、財務等等行為進行規制。社會性規制,是指國家制定微觀經濟行為主體提供物品和服務的質量及其相關活動的標準,并禁止和限制某些特定行為的活動。如,確定企業應禁止的某些行為(禁止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就是明顯的例子),制定資格制度、營業限定、檢查鑒定制度、認證制度等等,以此行為來保障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安全、健康和衛生,并且達到保護環境和防止災害等方面的目的。
      三、政府失靈與市場改革的作用
  無論是從理論方面還是從實踐方面來分析,都證明現代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離不開國家及政府的干預和調節。市場不能解決或解決不好的有關社會經濟問題,必須由國家來干預和調節加以解決。但是,由于社會經濟活動和市場運行情況千變萬化,國家及政府的決策本身又非常復雜,同時政府行政運行過程自身也存在著一些缺陷,因而,政府在對市場失靈進行干預、調節的過程中,也會出現諸多失靈現象。這里將國家改為政府,是由于政府作為公共權力機構,既代表著國家的立場和利益,又替代國家來行施管理國家發展和即期事務的職能。這里的政府也就是國家的具體指代。
  政府對市場干預調節失靈,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干預市場的決策失誤引起政府失靈。政府作出干預市場失靈的決策是一個十分復雜的過程,存在著各種困難、障礙或制約因素,使政府難以制定出合理的干預決策,導致干預市場的決策失誤,從而引起政府失靈。例如,政府在調節國民經濟總量失衡時需要依據大量而又準確的經濟信息作出決策,而提供這些信息的有關單位則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常常使傳遞的經濟信息扭曲、失真,再加上有些傳遞渠道不順暢,因而政府依據這樣的信息作出的干預決策很容易造成失誤;同時,許多瞬時即變的信息在傳遞的過程中由于信息源本身發生變化而失去實際意義,依據這種信息作出的干預決策不能不是滯后于實踐的決策。諸如此類的政府干預決策,不僅不能改變市場失效造成的不利市場后果,反而會加劇市場失靈,帶來更大的資源浪費和社會災難。
  (2)政府干預市場的成本擴張引起政府失靈。市場是通過曲折反復的過程、以一定的資源浪費為代價來調節市場供求矛盾的。政府在干預市場時,可以根據市場運行的規律引導商品的生產,調節供求,以減少資源的浪費。但是,一般來說,政府機構具有一種自身擴張和低效率運行的可能性,這又無形中使政府干預市場的成本得以擴張。這種可能性及其后果的出現,是與政府機構的職能實施緊密相關的。例如,為了向社會更多地提供公共物品、更好地促進有益外部效應的生產并限制有害外部效應使其內部化,以及促進政府機構其它許多職能的實現,都會內在地引起政府機構的不適當擴張及某些官員對政府預算最大化的追求;同時,一旦政府機構對官員的監督不力,就會出現由于追求私利和權力而產生機構、職位和工作人員擴張,結果則會造成人浮于事,關卡重重,辦事效率低下。這樣,一方面政府的開支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必然會膨脹,無形中會使政府干預市場的成本出現擴張的趨勢。這種擴張既是引發通貨膨脹的一個誘因,也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和資源配置效率、效益的下降;另一方面政府機構辦事效率降低后,政府對市場失靈的反應就不敏銳,對調節市場的決策實施行為就會遲緩,因此,就可能會喪失干預市場的最佳時機,同時,辦事效率降低,也使政府調節市場的成本相對增大。這些都會導致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失靈。
  (3)腐敗行為會使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失去公正性而引起政府失靈。政府干預市場的決策是由政府官員具體作出的,由于政府及其官員也是利益團體和個體,他們也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因而,政府及其官員會根據自己的認識,利用握有干預市場的決策權力,采用各種手段如通過政府管制作用的實施、稅收、辦證、認證、檢查、項目招標等等,來干預市場,很可能對某些利益團體和個體有利;同時,社會上也有不少人總會利用各種手段,如游說、賄賂、買通官員等,來影響干預市場的決策,使政府干預市場的決策向部分利益團體和個體傾斜。這樣,這部分利益團體和個體就會獲得較高收益或獲得超額利潤;與此同時,政府的某些官員也會主動或被動地利用干預市場的決策權力,為自己創立種種名目的“租金”,并取得這些“租金”(即抽租)。這些非市場公平競爭的幕后交易活動,政府權力與利益團體和個體的貨幣相互交換的活動等,就是典型的腐敗行為。一旦產生了這樣的腐敗行為以及腐敗行為未得到有效控制,就可能使政府對市場的干預決策偏向部分利益團體和個體,從而導致政府的于預市場決策喪失公正性,使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失靈。
  當政府干預市場失靈造成資源浪費和資源低效率配置及社會福利損失時,客觀上就需要從相反的方向上進行市場化改革。也就是說,這時需要認真研究市場調節與政府干預市場的限度,將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行為控制在適當的邊界內,同時在政府的內部管理中注入一些市場因素,以此行為來彌補政府干預失靈,使市場與政府的作用達到均衡。具體來說,在不同性質的政府干預失靈的情況下,應采取不同內容的市場化改革措施,例如:
  (1)在由于政府干預決策失誤而引起的政府失靈的情況下,就特別需要發揮市場的基礎性調節作用,大力培育和發展各種形式和各種層次的市場組織,并大力完善市場規則,嚴格市場管理和市場監督,以便及時為政府干預決策提供多方面和多渠道的市場信息,以彌補市場信息的扭曲和失真。
  (2)在由于政府干預市場成本擴張引起政府失靈的情況下,就特別需要引進市場的效率優先原則、市場競爭原則和市場激勵機制,對政府官員進行市場化選擇,實行優勝劣汰,同時將官員的個人收入與其個人的工作效率、貢獻掛鉤,保持一致性,以此來促進政府機構辦事效率提高,降低政府干預市場的成本,從而實現大市場小政府,使政府成為適應現代市場要求的廉潔政府,消除政府干預市場成本擴張而引起的資源浪費、低效率配置和社會福利的損失。
  (3)在由于腐敗行為引起的政府失靈情況下,特別需要強調政府干預市場決策的程序化、法制化、科學化,以及市場活動參與者參與市場競爭和獲取利益的公平權利,建立并完善包括政府干預市場行為在內的市場民主監督制度,同時要對政府干預市場的行為進行司法控制,對那些為謀私利而損害政府干預市場決策公正性、破環政府干預市場權威性和損害政府形象的腐敗分子,應及時嚴肅懲處。
  通過以上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明確地看到:市場不能替代政府,政府也不能替代市場。我們研究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就是要尋求市場與政府之間的協調機制,用以指導市場與政府從實踐上實現相互協調,促進我國資源綜合配置最優化和交易成本最小化,從而加速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繁榮。
經濟評論武漢26~32F10國民經濟管理與計劃王冰19981998武漢大學經濟學院 作者:經濟評論武漢26~32F10國民經濟管理與計劃王冰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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