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道德規范的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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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規范是道德體系的重要環節。在理論上,它是歷史和現實中的人們所進行的道德思考之結晶,體現了人們曾經達到和正在達到的道德認識的深度和廣度;在實踐上,它是道德原則要求的轉化形式,起著指導社會成員具體行為的作用。因此,道德規范常常構成一道德體系的核心內容。人們對道德規范的認識究竟達到了怎樣的程度呢?在這一領域,如同其他科學領域,人們的認識曾經走過了不少彎路,至今仍然在一些重要的思維方式上陷入傳統的樊籬。突出的表現就是對精確性的盲從,無視道德規范的模糊性。這一指導原則導致了許多理論和實踐中的誤區。本文嘗試運用模糊論的基本原理做些初步探討。
      道德規范的模糊性
  本世紀70年代是人類科學發展的重大轉折時期。一系列新興學科和新觀念得以確立,模糊論的提出就是其中一項重大成果。
  模糊論的根基在于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模糊現象。人們發現,在精確問題之外存在著模糊問題,如“張三是男的”這一問題,可以給出“對”或“錯”而無第三種可能的精確回答,屬精確問題。但對“張三是高個”之類的問題,就很難給出精確回答。以后人們又進一步發現,精確只是模糊的特例,模糊現象是普遍、廣泛的,于是人們開始更加主動地運用模糊化處理,以節約信息傳遞,有效地實現表象集合,提出了模糊化思維。
  在道德規范中同樣大量存在模糊性判斷。如善良,有時是善良或不善良的區別問題,有時是多大程度上善良或不善良的隸屬問題。不僅如此,我們還應有意識地對道德規范加以模糊化處理,以便深化道德規范的現實指導作用。在此,我們首先考察一下道德規范模糊性的幾種主要表現。
    一、道德規范本質的模糊性
  道德規范是社會生活中重大社會關系的反映和概括,它規定了具有全社會意義的共同行為要求,它還借助于社會成員內心愿望和主動意識,因此,道德規范是客觀的社會要求和人們的主觀意識的統一。這就是道德規范的本質。然而,我們是否從中得到了關于道德規范本質的確切概念和形象呢?
  顯然沒有。首先,反映和概括社會生活重大社會關系的規范有許多種類,不同學科都從不同側面反映和概括這種重大社會關系。例如,比道德規范更基本的經濟規范,就更加切近社會關系。其次,借助社會成員內心愿望和主動意識絕不是道德規范的獨有特性。例如,在藝術創作中,必須有文學家、藝術家們自在自為的參與。那么,主觀客觀相統一是不是就代表了道德規范的本質?也不盡然。法律規范和政治規范同樣是主觀客觀相統一的產物。法律規范既體現了社會發展和民意的要求,又必須借助于廣大公民的自覺自愿履行方能實施。事實上,中國傳統社會缺乏法治精神,就在于忽視了法律規范與人們自主意識的一致性,“法不責眾”現象的大量存在說明了法律規范與社會成員自覺意識的脫節。政治規范既是統治者意志的體現,又是社會各階層利益相妥協的產物。僅有統治者意志的政治規范是不穩定的,現代社會的民主恰恰是要突出政治規范的平等性,即人們在政治規范面前的可重復性行為。
  可見,道德規范的本質是模糊的。這種模糊不是思維模糊,而是對象本身的界限不清、性狀不明的屬性在人們頭腦中的反映,這種模糊性不可能根本消除,因為它與人們既有的認識能力和認識手段無關,即使人類發展到更高階段,人們對道德規范本質的認識仍然會有不清晰之處。為什么會是這樣呢?道德行為和道德關系本來是與其他各種社會行為和關系聯系在一起的,實際的情況是:一個現象既有經濟、政治意義,又有道德意義;一個人在做取舍、選擇時,既會考慮社會習俗和個人偏好的影響,又要顧及道德的影響。總之,事物是普遍聯系的,研究卻是分析的,勢必造成模糊性;事物又是變化發展的,新道德現象不斷涌現,社會生活向道德提出大量新問題,而研究卻是相對靜止的,模糊性也自然相伴生。
    二、道德規范形式的模糊性
  道德規范作為一種標準或準則,總要采取一定的表達形式和實踐方式,以易于人們掌握和理解。道德規范的形式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約定俗成的,一類是有意識制定的。前者帶有較多的風俗、習慣的內容,是歷史傳承性和民族性的體現,如禁忌、禮儀、箴言等;后者凝結了更多的理性思考,是時代精神和人類性的體現,如義務、良心、責任等。
  道德規范形式的模糊性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諸種道德規范的形式總是與其他社會規范形式相重合,如宗教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等等,在這些社會規范形式之間難以劃出截然不同的表現特性。另一方面,各種道德規范形式之間常常也是界限不清的,如禮儀與禮貌、義務與責任等,人為地劃分只會使理論變得繁瑣。
    三、道德規范作用方式的模糊性
  與道德規范形式相對應,道德規范作用方式也通常采取兩種形式,一種是他律,一種是自律。當然,道德規范本質已經決定了任何一個道德規范都不可能或者是純粹他律的,或者是純粹自律的,相反,道德規范總是同時包含了他律和自律兩種因素,區別在于,一部分道德規范的他律成分多一些,而另一部分道德規范的自律成分多一些。為什么呢?在道德領域,他律和自律屬于相對概念不是對立概念,他律和自律有時是相對于行為者與規范的接近(理解)程度而言,有時是相對于規范與規范之間的自在(隸屬)程度而言,因此,行為者服從道德規范并不總是他律的或自律的,而是他律和自律的統一。
  認識到道德規范的模糊性,并不是為人們既有的認識打上休止符,相反,正是看到了道德規范的模糊性,才必須強調:(一)不可對道德規范做孤立、靜止的理解,把它與社會經濟、政治等方面割裂開來,這無助于把握道德規范,而且會窒息道德規范的活生生的源泉。(二)各種道德規范要求是隨人類社會發展和認識能力的提高而漸進的。盡管很難在道德規范間精確地劃出變化的“質點”,但在總體曲線上仍然顯示了道德規范模糊性與人們道德認識和實踐活動的一致性。(三)人們對道德規范的把握不在于獲得精確的邏輯表達,而在于運用道德規范的模糊性拓展其作用領域。在道德規范問題上更應注重實際操作性研究,而非原理性探求。
      模糊論與道德規范
  模糊性問題是人類在實踐中早已接觸到的問題。而現代科學發展的總趨勢,則從以分析為主對確定性現象的研究,進到以綜合為主對不確定性現象的研究,這就為模糊論的發展和應用提供了廣泛的社會動力和場所。模糊論運用綜合的、整體的觀點考察大型的、復雜的、不確定性對象,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模糊論原理,如不相容性原理、滿意原理、模糊控制等等。這些原理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直接或間接地解決某些道德規范問題,或為解決問題提供有益的啟示。
  我們知道,傳統科學觀都以追求極限和最優化為目的的,總是希望達到認識最深刻、做工最精細、研究最佳態等。然而,這些理想值常常難以企及。一方面由于實現最優化是要付出相應代價的,為達到某一因素的最優就必須犧牲其他同等重要的因素。如要生產出強度最大的材料,就要放棄經濟、效用的因素,結果可能是得不償失。另一方面,由于事物本身或運動存在著許多性狀不清、界限不明的屬性,最優的理論設想在實際中無法確定。以前人們并不是清醒、深刻地認識到這一點,為此付出了沉重代價。愛因斯坦在晚年為“宇宙統一論”的假想所吸引,畢其余生企圖構造出精確和諧的宇宙統一模型,卻以失敗而告終。這就迫使人們從最優的追求中撤退,回到接受滿意的目標上來。滿意原理表明:在復雜的系統中,最優化往往是代價太大或難以找到,最優化不是必要的,只要滿意即可。
  道德規范的提出是為了廣大社會成員能夠信奉、遵守,因此,道德規范的形式要易于理解和掌握,道德規范的內容應以切實可行的目標為鵠的。毫無疑問,道德規范的要求是多層次的,這是社會成員不同的經濟利益要求和道德覺悟水平的反映。每一層次各有其小目標,整個體系又有一總目標,構成了一個目標體系。相應的問題是:每一層次的小目標值定在何處?不同層次目標間的漸進關系如何?整個道德規范體系的總目標取向在哪里?回答這些問題之前,必須首先解決一個指導思想的問題,即設定目標是以最優為原則還是以滿意為原則?換句話說,是要塑造道德規范的少數典型,還是培養道德規范的實踐群體?不可否認,我們過去深受精確科學觀的影響,一談到道德規范,就是完美無缺的理想要求;一說起道德規范的目標,就是徹底純粹的典型形象,總之,常常把視野放在模范人物身上,以為在最能體現道德規范的模范中最具有代表性和說明力。
  這種做法等于造成了一種事實上的“兩種道德”的格局:一種是普通道德,即不妨礙他人、潔身自好的行為;一種是非普通道德,即最全面、最徹底體現特定道德規范要求的行為。前者是可以稱為好人的普通道德,后者是可以稱為模范人物的典型道德。如果我們依照模范人物的不平凡言行詮釋道德規范,道德規范就成了道德理想,普通人就難以做到了,其結果可能是好人難當,因為要好就應最好,否則就拒絕好壞評價。人們就被推入十分尷尬的局面:或者最徹底地奉行道德,或者不道德。這究竟是對道德的推崇還是抑制?!
  道德規范的使命是具體化道德原則,使某一道德的學說為廣大民眾所接受,它是實踐理性的集中體現。道德規范的目標不是塑造少數、個別的典型,不是追求最優化,而是要影響和說服廣大民眾,自覺地將道德規范作為個人生活的準則。盡管我們可能會少一些典型,但卻會在廣大民眾中播下道德規范意識的種子,這就獲得了道德規范的滿意。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倫理學所
                責任編輯:吳燦新*
  
  
  
現代哲學廣州84-86B8倫理學李萍19961996 作者:現代哲學廣州84-86B8倫理學李萍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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