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重估郎顧之爭”答客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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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共識網

我對“右派”朋友說,如果我們沒法制約權力盜竊公產,就別指望這樣的權力會尊重私產。同樣對“左派”朋友我也要說:如果你昨天支持“崽奪爺田不手軟”,那么你今天就沒法責怪“崽賣爺田不心痛”。

——新一波國企改革熱議中的10年回顧

20年前,中國的企業改革開始從“放權讓利”、“雙軌制”、“公企私包”發展到以“產權明晰”、“身份置換”為話題的產權改革階段。10年前,已有產權改革的利弊引起的爭論因一位港臺背景學者指名道姓挑起一場著名案例之爭而迅速升溫。自1993年在《東方》創刊號發表《“葉啟明現象”辨析──國有資產產權改革中的“自購自”問題》起,筆者先后參加了(如果不是發起了的話)這兩個階段的討論。

筆者的觀點很鮮明,而且不同于當時主要的兩大派:筆者認為從計劃經濟轉軌為市場經濟,產權改革是繞不過去的。計劃經濟好比一個由“家長”獨斷的“舊式大家庭”,轉向市場經濟就意味著終究要讓“子弟們”(按:“子弟們”就是“祖國”的公民們,當時“紅二代”概念還不凸顯,似乎沒人對此發生誤解)“親兄弟明算賬”,分家析產、自主自立以面對市場競爭。在這方面,筆者完全不同于維護“舊式大家庭”的那些所謂“左派”。

但是,這個過程不能搞成“掌勺者私占大飯鍋”。在民間,舊式大家庭難以為繼時,人們更可能因“如何分家”而非是否分家,導致矛盾和沖突,甚至打官司、出人命,都往往是為“如何分家”之爭,而不是為是否分家之爭。因此“公平分家”對于轉軌的預后非常重要。所謂“公平”當然未必是平均,但必須要有“子弟們”的充分參與、監督、博弈和討價還價。所謂“分家”也是關于市場化產權初始配置的比喻,并非主張“只分不賣”,但無論分還是賣都有公平與否之問。無論分還是賣都是在處置公共資產,本質上都屬于“公共選擇”而非“雙方交易”。在“賣方缺位”狀況下如果要進行“看守者交易”,看守者就必須得到所有者(公共資產的所有者即公眾)的明確授權并接受后者的監督。在這些方面,筆者又與那些不管公平與否能“分家”就行、甚至以“減少交易成本”、“直接交給能人”為理由反對公眾過問公共資產處置過程的“右派”有鮮明的爭論。

歲月如梭,如今為解決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問題,新一輪國企改革又在醞釀和發動。一些朋友對我當初的主張提出質疑和討論,我覺得很有意思。以下就是我們討論的內容:

關于“郎顧之爭”的后果

問:2004年8月9日,香港大學財務學教授郎咸平在復旦大學發表演講:《格林柯爾:在“國退民進”的盛宴中狂歡》,質疑國企MBO,質疑以民營化為導向的國企改革,一場大討論開場了。在此后短短幾個月時間里,無論是當時的改革派,還是左派,民間學者或者政府官員,以及涉事企業,都以各種方式加入了這場論戰。這場爭論在2005年4月劃上了一個休止符。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事實上暫停了國企MBO,以民營化為導向的國企改革遭受重大挫折。一些參與國企改革的人士,10年后評價這場爭論,一致的看法是,這場爭論改變了國企改革的方向。

此后10年,是國企改革停滯的10年,也是國進民退的10年。這個判斷并非我們的妄言事實上,在我們和原國資委官員、國企相關負責人和一些國資領域研究專家的接觸中,都聽到了類似這樣的判斷。國資委官員回憶了當初身在政策制定崗位的艱難——國資委領導如何無法承受來自高層和社會各個方面的壓力,而最終發布事實上叫停改革的新規定。以及這場爭論在地方引起的反彈——一些地方官員不再敢公開支持民營化指向的改革,也不再批準企業改制。一些國企經理人則回憶,因為這場爭論,導致企業已經制定的員工持股方案,最終沒有落地,直到目前,仍以部分高管代持的方式懸置半空。

答:“如果不……,就會……”,歷史學中這種“反事實推論”往往很有啟發但也會引起很大爭議。其實郎咸平的言論只是壓垮民怨下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沒有他也會有別人加上這根稻草。2005年后“暫停了國企MBO”是事實,但沒有郎咸平的演講就不會“暫停”嗎?如果不“暫停”,在當時情況下不顧質疑、不受監督地推進“MBO運動”、放手讓經理“買斷”自己管理的企業,而且并非自己掏錢,多半是自己要買的那個企業出面(該企業也就是自己領導的企業,它能不出面嗎?)貸款墊付,以后再用自己作為所有者的紅利逐年沖抵——整一個空手套白狼。另一方面把工人趕出去“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如果這樣的游戲愈演愈烈,終有一天不是郎咸平,而是如薄熙來那樣的人物把因此積累的民怨在權力斗爭中當牌打,你以為“文革”真的不會重演?

而從另一方面講,從1990年代中期到這時,產權改革在所謂“抓大放小”的旗號下已經進行了多年,能甩的包袱基本都已經甩了,還有些沒甩的實際上郎咸平發難后也還在繼續甩。甩了之后剩下的大多不是壟斷、資源性行業就是競爭性行業中少量能盈利的“靚女”。國企改革本來很大程度上就是以甩包袱為動機,甩得差不多,動機也就衰減得差不多了。沒有郎咸平,改革就不會“停滯”?

再說了,郎咸平事件后產權的變化難道就真的“停滯”了?“國進民退”與權貴化公為私就不可能同時進行?今天反腐揭露的那些驚人的“國有資產流失”不就是在“國進民退”的年月里發生的嗎?而同樣,我們知道就是在郎咸平事件前,“掌勺者私占大飯鍋”式的私有化固然大行其道,“公權力”強拆強征侵犯百姓私產的“國有化”又何嘗衰減?

所以我對“右派”朋友說,如果我們沒法制約權力盜竊公產,就別指望這樣的權力會尊重私產。同樣對“左派”朋友我也要說:如果你昨天支持“崽奪爺田不手軟”,那么你今天就沒法責怪“崽賣爺田不心痛”。

就在“國進民退”高潮的那一年,筆者在一個財經年會上聽到一位力挺產權改革的“主流”人物聲稱:不少人很悲觀,但我不悲觀。別看現在國企膨脹,總有一天這些國企還是會被糟蹋得辦不下去的,到時財政背不起了,還得大拍賣,國資比重不但會回落,而且會比現在更低,低到10%都有可能。我當時就講:你這個“右派”對“國有化”不悲觀,根據同樣的邏輯,“左派”對“私有化”不也可以樂觀嗎?別看現在民企發達,無非是養肥了再宰,總有一天還是會把你們沒收進國庫的,民資比重不但會回落,而且會比現在更低!

問題在于像這樣一伸一縮的“尺蠖效應”中吃虧的是誰?當年我曾經指出:在不受制約的權力之下一會兒“左”,一會兒“右”:同樣依托專制強權,先以“左”的名義搶劫,再以“右”的名義分贓。以“社會主義”為名化平民之私為“公”,以“市場經濟”為名化“公”為權貴之私。“國有部門”在“左右循環”中成為“原始積累之泵”:以不受制約的權力為強大的馬達,一頭把老百姓的私產泵進國庫,一頭又把國庫的東西泵進權貴的私囊。這可比“資本主義”條件下富人在市場上通過交換“私對私”地兼并窮人要“高效”得多了!我把這稱之為“尺蠖”效應:你看那尺蠖一會兒收縮,一會兒放直,可是無論收與放都只朝著一個方向——有利于權勢者而坑了百姓的方向。正像俗語所說:一個蘿卜兩頭切,左右都是他得。

所以我非常懷疑那種反對“國有化”就得贊成不擇手段地化公為私、反對“私有化”就得同意不擇手段地沒收民產的兩種主張,我覺得這兩種主張其實就是一種主張,即權力可以蔑視權利,權勢可以玩弄財產。

其實,真正的區別不在于公有變私有還是私有變公有,而就在于變化是否不擇手段,權力能否為所欲為?我們都知道,改革前的毛澤東時代中國是主張消滅私有制的,沒有誰會認為那時的中國“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即使在毛澤東時代,老百姓之間的偷盜、搶劫仍然是犯法的。張三偷了李四的錢,王五搶了趙六的物,警察照樣要查辦。這能證明那時中國保障了私有財產嗎?不能。因為那時老百姓之間雖然不能互相侵犯財產,但權力可以侵犯、乃至任意沒收公民的財產,即“崽奪爺田不手軟”。可見,私產受不受保障,不在于民間個人之間能不能侵犯財產,而在于統治權力能不能侵犯公民的財產。

同樣,今天郎咸平驚呼國有資產受到了侵犯。然而如今哪個老百姓可以隨便私拿公家財物而不受干預?然而,“郎旋風”卻使人發現國有資產如今受到了空前的侵犯。為什么?答曰:就是由于“崽賣爺田不心痛”麼!可見,公產受不受保障,也不在于老百姓能否私拿公物,而在于有權勢者能否侵奪公產。

網上有貼云:“私產變公有,必須要私人同意;公產變私有,必須要公眾同意:道理就這么簡單。但是現在的情況往往相反:沒收私產,例如強行拆遷,常常是‘國家’說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換’公產,又常常是官說了算,而不管公眾是否同意。”

可見,無論私產還是公產,其不能得到保障的最主要原因都是一個,即“崽”權不受制約。這個問題不解決,中國熱愛公有制的社會主義者(指真誠的“主義者”、而不是“主義”只當敲門磚的人)與尊重私有制的自由主義者都不會有開心的一天。

所以,如果郎咸平的發言能夠阻止“掌勺者私占大飯鍋”,我不認為是個壞的結果,也不認為它對保護私產會起妨礙作用。只不過得到這樣的結果其實還是要靠體制的改革,一兩個人的發言是不夠的。

關于產權改革的程序公平與“實質公平”

問:你剛才說了許多“掌勺者私占大飯鍋”,難道產權改革都是這種情況?郎咸平搞的那些“案例”就沒有問題?我們能不能在總體上給中國這些年來進行的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作這樣的定性:這完全是一個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國有資產流失的過程?……問題的核心是數字問題,程度問題:化公為私的比例有多大,正常和比較正常的情況有沒有,有多少?

答:我以為這個問題可以分為兩個層面:在程序方面,如今的產權改革當然“完全”屬于“掌勺者私分大鍋飯”:在沒有憲政民主、因而也沒有國民與政府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的情況下,未受做飯-吃飯者委托而且后者也無法監督的“掌勺者”私自處理了“大鍋飯”,或者用郎咸平的話說,“保姆”擅自處理了“主人”的財產。——如今的產權改革不就是這樣一個過程嗎?

陳志武教授曾給我看他的一篇文稿,說到即便福利國家的主張有理由,也不能同意未憲政民主化的國家以搞福利的名義擴張國有成分,因為誰都沒有把握這種成分是不是真的用來為公眾謀福利。我完全同意這種說法。根據同樣的道理,即便自由放任的主張有理由,也不能同意未經委托也不受制約的專制權力以效率的名義擅自處理公共資產,因為誰都沒有把握這樣處置是不是真的為了提高效率。民主私有化還是“掌勺者”私有化,這就是自由主義(哪怕是極端自由主義或者“經濟自由主義”)與寡頭主義的區別。

事實上這也是當今世界私有化的公認規則:即便是民主國家(國民明確委托的代理人)的私有化,也是先經過民主的私有化立法程序,有時是代議制的間接民主,有時還經過了直接民主(全民公決),然后私有化才具有合法性。就這樣,從立法進入具體的操作后還是有許多問題需要利益有關各方協商、接受監督與質詢。而我們呢?即便是那個花瓶“人大”,即便忌諱“私有化”這個詞,不是連“產權明晰法”、“國資置換法”這樣的表面文章都沒有做嗎?

既沒有委托代理又不許公共協商,甚至連表面上的立法程序都沒有,這樣的私有化怎么可能不受質疑?

當然這里仍然有所謂的程序與“實質”的關系問題。假設“掌勺者”是出以公心的,那么他“私分大鍋飯”也未必就不公道?興許它實際上并沒有怎么損公肥私呢?“保姆”擅自處理了“主人”的財產也是就程序而言,興許這保姆也是好意,擅自處理也沒往自己口袋裝?這就是所謂的“數字問題、程度問題”了。但是,坦率地說我不認為這是“核心問題”。這不僅因為作為自由主義者接受的基本道理之一就是程序優先于“實質”,以及對不受制約的權力的道德自覺天然地不放心,更重要的還是因為:這“數字”與“程度”其實根本是沒法算的。

道理很簡單:市場經濟中的商品價格本身就是通過市場決定的。在沒有真正合法的“賣方”因而也缺乏正常的講價機制的情況下我們根本不可能知道它“實際上”值多少錢。因而也不可能“客觀地”判斷它是否被不合理地賤賣。即使我們可以不通過市場而“評估”出某個價格。但誰都知道,這樣的評估只能作為講價的參考而不能代替講價本身。

當然,在一般交易中這根本不是個問題:如果你出賣的是自己的東西,那么隨便以什么價格成交別人都不會去指責你“賤賣”了它。但是如果你賣的是他人的東西,而且未經物主授權又不受物主的監督與制約,那么隨便你賣出什么價格人家都會說你玩了貓膩。而這種懷疑從根本上說是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更無從判斷其“數字”與“程度”的。

從1993年針對“葉啟明現象”的意義發表第一篇文章,直到參與“郎顧之爭”引發的大討論,我并沒有對葉啟明或顧雛軍的案例本身說什么話,我沒有進行過這些案例的調查就不能亂發言。但是,涉及公共政策的私有化戰略、處置公共資產的規則,是不能通過一兩個案例來論證的。就像你即使證明了自己是個理財高手,也不能未經我同意擅自拿走我的錢包“代替”我理財,這與你是否是個壞人無關,只與你沒有得到授權有關。

實際上,像格林柯爾這樣的具體案例是否能夠審出個“客觀”結果我不知道,但在宏觀層次,“國有資產流失”的具體數字肯定是筆糊涂帳:如果按帳面價值,絕大多數產權交易肯定是被“賤賣”了。但是同樣按帳面價值,國資總額在郎顧之爭這幾年不但沒少,反而還激增近一倍(從6萬億增至11萬億)。然而,這次爭論的正反雙方,趙曉和楊帆,都說這是不正義的,是憑借強權化私為公把民間資產給“國有化”了的結果。實際上如前所述,以強權化公為私和以強權化私為公這兩種過程同時存在,這就是我所講的“尺蠖效應”。但是,雖然從邏輯與常識上講誰都承認有這么兩種過程,然而誰也無法確切回答以下問題:今天國有資產真有這么多嗎?11萬億只是個帳面數字還是確實可以變現出這個數?過去的所謂6萬億又能夠變現多少?今天與之相比是多了還是少了?如果多了,是“化私為公”的結果還是沒有化公為私的證明?抑或像郎咸平所講,是國有資產經營成功自身增值的結果?有如此輝煌的增值可見效率高高,還用得著改革嗎?如果少了又是什么原因?是經營不善虧掉了還是化公為私了?如果還有“化私為公”的補充,可見實際上化公為私的程度更高?

還有,如今國資負債(不僅指帳面負債,還有隱性負債如過去低工資下形成的“社保歷史欠帳”)又有多少?資產減負債剩下的凈值又有幾何?當時有人說這個凈值已是負數,即“國有”這一塊如今實際上已經資不抵債,這是真的嗎?果真如此,那是因為國有資產本身的經營無效與虧損,還是因為產權改革而“流失”進了私囊?

我可以斷言:這一系列問題如果不是都算不清楚,至少也是不可能都算清楚。而只要其中一項算不清楚,所謂總體上的“數字與程度問題”就根本無法弄清。

事實上,不僅今天強制化公為私的“國資流失”是如此,當年強制性化私為公的國資原始積累的分析也是這樣。憑常識和邏輯如今絕大多數人、包括官方人士都承認那種原始積累最重要的來源就是剝奪農民,幾千萬中蘇農民成了餓殍難道還不能證明這一點?但是,無論中國還是蘇聯,還就是有人用“數字”和“程度”來證明:實際上那個時候“國家”沒有從農民那里索取分毫,而農民還賺了“國家”的大便宜。而且除了用邏輯之外,你還真不好只用“數字”來駁斥他!就在郎顧之爭發生前,我曾與溫鐵軍先生討論過這個問題——

溫:崔小梨的研究認為,(毛澤東時代)國家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實際大于從農業得到的部分。

秦:對于這個問題,過去蘇聯也有很多人(我記得有奧斯特洛維強諾夫等)做過反證。比如他們說國家給農村投入多少昂貴的拖拉機,而從農村得到的糧食不值多少錢等等,證明國家是虧損的,實際上是農民占了便宜。這個賬我覺得是沒辦法算的。道理很簡單,我們以價格為標準計算盈虧,但價格本身只有在市場條件下才能作價值尺度。這個價格如果是國家定的,就很難說得清楚。比如我給你一臺拖拉機,然后拿走你一萬噸糧食,但是我規定一臺拖拉機值一百萬元,一萬噸糧食只值十萬,那我還說你賺了我十倍呢!但這么大賺為什么你卻不愿,而我還要強制你,這不是賠了錢又找罵嗎?難道你我兩人都是大傻瓜?當然不是!其實你我都明白:如果自由交換,一臺拖拉機絕對換不了一萬噸糧食,所以才需要強制嘛。這么簡單的道理,有些人居然就能顛倒過來,“知識分子”真是了不起呀!

溫:崔小梨還有一個觀點可能對你說的市場價格是個挑戰。他說因為國家壟斷了大部分的農產品剩余,因此只有極少數農產品可以進行市場交易,造成價格提高。提高的價格根本就不是市場價格,這個剪刀差應該如何計算?

秦:我認為剪刀差的具體數額是無法計算的,因為缺少價值尺度。我們判斷有沒有剪刀差,只能用一個尺度,就是看它強制的力度。假定可以通過等價交換來解決問題,它就不需要強制。不管是中國還是俄羅斯,過去的官方敘述有一個邏輯,就是集體化老是從互助組講到人民公社(在蘇聯是從共耕社到集體農莊),其實挨著互助組什么事呀?集體化的前身根本就是統購統銷。蘇聯也如此,總是先有糧食危機,于是把流通領域給統起來,結果發現不行。你能強買,我還能干脆不種了呢!于是只能再進一步強制,把你弄到一個軍營里,種不種就由不得你啦。這不是一個意識形態的問題,其實決策者并不是担心農民中存在兩極分化才搞的這個東西。有人分析過,斯大林搞集體化之前一年曾經13次提到集體農莊的優越性,其中只有一次提到消滅剝削共同富裕,12次都是說集體農莊能夠提供大量的商品糧。中國其實也是一樣,這個賬算不出來,有強制就是因為需要“搶”,靠交換換不到嘛。

換言之,強制性化公為私與強制性化私為公首先在程序上就是不公正的。當然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未必是一回事。有人認為前者并非后者的充分條件,但無疑是后者的必要條件。程序公正的交易也許未必能達致實質公正,但程序公正都談不上,實質公正就更不可能。

國企改革是公共事務,目的是公平地配置初始產權,為“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創造條件。

問:產權盡快明晰到能人手里,能夠提高配置效率,有何不可?只賣不分,國家回收了資金,有何不公?很多國家對難以處理的資產可以采取“一馬克象征交易”,我們國有資產售出價格不菲,為什么還受到質疑?

答:國企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有人說是要盡快把企業交到“能人”手里,有人說是要實現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我覺得這都是不對的。

既然要搞市場經濟,就應當承認“能人”應當是在市場競爭中脫穎而出的,不是靠政治權力“配置”出來的。如果權力就能夠有效地識別“能人”并把資源配置給他,那就靠權力來搞“命令經濟”好了,何必還要向市場經濟轉軌?又何必還要搞國企改革?國企改革,就是要把原來不可交易的產權變成可交易的東西,即通過本質上是公共事務的一定方式產生“有公信力的賣方”(并非產生“能人”),然后才可能有正常的產權交易,然后“能人”才可能在這樣的交易中出現。換言之,國企改革就是要公平地形成產權市場的交易主體,至于這個主體是不是“能人”,如果不是,又如何通過市場配置轉到“能人”那里,那都是以后的事。所以我相信那句話:國企改革就是要“在起點公平的原則下產生最初的所有者”,然后再靠市場競爭“在規則公平的原則下產生最終的所有者”,后者就是所謂“能人”。顯然,能人是靠市場來識別的,不是靠權力識別的。

國企改革是否應該追求“保值增值”?當然應該,但這里講的是公平條件下國民財富的保值增值,不一定是政府手中財富的保值增值。國家權力不能用來幫特定的人發財,也不應該用來給政府斂財(國民授權的公共財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是另一回事)。國企改革如果采取公開拍賣的方式,那當然應該是出價高者得,這是因為對于拍賣這種方式而言,價高者得就是公平的規則,而不是因為這樣做政府能夠收最多的錢。但國企改革當然不僅有拍賣這一種方式。國外的產權改革實踐中有雇員持股、投資券分配、以及當年前東德地區以更新資本、維持就業等為條件的“一馬克象征交易”等方式,政府都沒有回收多少錢,而基本是“還產于民”了。但只要是民主授權的國家行為,依議會立法公開明白地行事,而且是公平分配,不是故意讓什么人占便宜,這種改革就有公信力。

有人說他們“一馬克交易”都可以,不回收錢的分配都可以,我把國有資產賣了若干錢為什么還說是賤賣?道理很簡單:人家是公共資產,公共授權處置,你是所有者無權,看守者私賣,這兩者能比嗎?當年英、法國王要征稅,國民不干,說是“無代表,不納稅”,甚至引起抗爭。可是后來民主憲政了,民選議會決定征的稅比國王征的更多,國民卻愿意交,為什么?就是因為“民決定取,民愿意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是“君決定取,民被迫交,取之于民,用之于君”。這是公共財政,不是“耕田奉上、納糧當差”。同樣道理,民主國家處置國產,委托-代理關系清楚,賣價多少都是合法的所有人委托代理交易,而你沒有這種委托代理關系,看守者擅自交易,難怪賣價再高也會惹非議了。我前面已經說過,市場條件下的資產價格不是“上面”定的,也不是“評估”出來的,就是有自由意志的買賣雙方討價還價形成的。而這“賣方”或者是所有者,或者是得到所有者明確委托的代理人,如果沒有這種機制,看守者擅賣并非自己所有的東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討價還價,這“價格”當然就不可能公正了。

當然,不能說民主國家處置公產就不會出問題。民主國家也有腐敗,也有犯罪,國有資產私有化過程中也可能發生丑聞。但是憲政民主體制下委托代理關系清楚,這雖然并非產權改革得以公平進行的充分條件,卻的確是必要條件。具備這種條件的產權改革也許不一定都公平,但不具備這些條件的產權改革一定不公平。郎咸平十年前強調委托-代理關系的重要性,我認為沒錯,但是他似乎認為這是個道德問題,那就不對了。委托-代理關系首先是制度安排,不是道德問題。“崽賣爺田不心疼”并不是因為崽沒有良心,而是因為爺沒有權利,崽的權力又不受制約。

問:你又扯到民主上面去了。產權交易是“雙方交易”,不是“公共選擇”,和民主與否有何關系?而且難道改革之前有民主嗎?既然國有資產是在沒有民主的情況下形成的,為什么現在對它進行改革就需要有民主?

答:“雙方交易”?那“賣方”是誰?是所有者,還是看守者?所有者與看守者之間建立真正的委托代理關系,這不就是個“公共選擇”或民主問題嗎?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看守者交易”怎么會是正常的“雙方交易”?那不是監守自盜嗎?

我們必須明白:市場經濟中的“雙方交易”是以“賣方”的產權明晰為前提的。而國企改革無論形式上是分是賣,實質上都是通過公共事務來形成有資格的“賣方”,然后才談得上通常的“雙方交易”。如果原來已經有了這種合格的“賣方”,市場經濟就已經可以常態運作了,那還要搞什么經濟改革?有人說可以“交易先于產權”,憑權力把不屬于自己也沒有得到所有者委托的東西就拿去“交易”,通過這種交易來產生“產權”,這其實就是把公產當“無主物”,誰都可以(其實誰都知道只有有權有勢者才可以)拿去賣,誰賣了誰就是物主了。還說這叫“雙方交易”優于“公共選擇”,因為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符合科斯的主張。其實這是歪曲科斯的主張。看守者盜賣所有者的東西這叫“節省交易費用”?這明明是剝奪所有者的交易權利嘛。“雙方交易”適用于私人領域,“公共選擇”適用于公共事務,群己權界要分清,群域要民主,己域要自由,各有各的用處,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顛倒使用,說什么誰“優于”誰?

至于說過去也沒有民主,為什么搞國企改革了就要講民主?其實道理也簡單:第一,過去搞“國有化”時真正的弊病還不在于不民主(這里僅指經濟而言,不民主在其他方面的弊病姑且不論),而在于不自由。還是那句話:“私產變公有,必須要私人同意;公產變私有,必須要公眾同意;道理就這么簡單”。國有化是要處置私有財產,盡管處置的目的是要擴大“群域”,但處置本身是“己域”的事,不能五個人做個決定就去沒收第六個人的財產。而私有化是要處置國有財產,盡管處置的目的是要擴大“己域”(產生市場交易主體),但這種處置本身卻是公共事務,符合“群域要民主”,不能一個看守者做主就吞掉了屬于公眾的財產。所以,過去國有化時的問題在于沒有自由,現在私有化時的問題在于沒有民主。“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現在講民主不是適當其時嗎?

其次,那么國有化以后、私有化以前的那個時代又怎么樣呢?那時沒有民主當然也很遺憾,可是那時的舊體制在某種意義上類似我前面說的“舊式大家庭”,“家長”不是我們選的,“家產”我們也無法過問,但家長必須保障我們,這個責任你原來是認的。現在變了,你要推卸責任了,你要我們“不找市長找市場”,要我們“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了,那么,我們還能不過問家產嗎?我們當然愿意脫離“舊式大家庭”而得到自由,但我們能甘愿被人赤條條地踢出來嗎?

破除“民企原罪論”,但不能放棄公正原則

問:你似乎對過去的產權改革多有批評,那么你是否同意在改革中成長起來的民企是有“原罪”的?是否同意“赦免原則”的說法?

答:十年前那場爭論的主要雙方似乎針尖對麥芒,但在一些問題上卻不乏共同點。不過,這些觀點并不因為雙方都說而就能成立。所謂“民企原罪”的說法就是一例。當時的“國退民進”一般都表現為典型的官-商交易。通常是國企的主管“衙門”為賣方,民間(當然,往往也有某種非民間的“背景”)商家為買方。這樣的買賣出了問題,于是就有了“民企原罪”說。不僅郎咸平的“民企原罪論”越講越起勁,而且連郎先生的論敵如張維迎先生也有這種說法。據說張先生還是“赦免民企原罪”提法的首創者。看來張郎都認同民企有“原罪”,只是張主張“赦免”而郎堅持要追究罷了。

這里的“原罪”顯然不是個宗教概念。作為宗教概念的原罪是人類之罪,何獨民企?這個“原罪”顯然也不是個案例概念。毫無疑問中國現在有不少不法的奸商案例,正如有許多不法的貪官案例一樣。但是為什么沒有人講“官吏原罪”或“干部原罪”呢?顯然這個原罪帶有身份的意思:民企不是個好身份,所以人一入其中就難免掉進染缸。

而關于官,張郎兩先生都不認為有什么“原罪”問題。其實,我們過去一直有一種關于官的相反觀念,可以謂之“原善”:凡為官者本來都是民之楷模,正人君子,大公無私,道德無瑕。如果有瑕,那就叫“中了資產階級(即商人或‘民營企業家’)的糖衣炮彈”!官員都是“民營企業家”帶壞的!的確,你看如今的國有資產流失,不都是官員與商人打交道打的嘛。

于是我們有必要分析一下造成“原罪”的問題背景。首先,西方各國比起中國,是否有更多、更有權勢的官至少是個疑問,但是有更多、更有錢的企業家則毫無疑問。依“民企原罪”論,那里豈不成了罪惡的淵藪?但是連郎先生自己也一再說:中國這樣黑的“國資流失”在西方法治國家很難想象,為什么?

其次,如前所言,“民企原罪”如今——尤其在郎先生的語境中——主要與“國退民進”過程有關。這個過程表現為上面所說的官商交易——常常也是官官交易,因為如今“買方”兼有官(或官的親友)商兩種身份者可以說比比皆是。

這種官商交易通常是官賣商買。但這里首先讓人質疑的是:既然是官商交易,有買無賣不成交。如果這是一種罪惡交易,為什么諸位先生責買不責賣、責商不責官?就算兩邊都責,但貪官是壞個案,奸商是壞身份,什么道理?郎先生一面告誡不要對民企存有“幻想”,一面宣傳對官的幻想,提出所謂“大政府主義”,唯恐官員權力太小。他就不怕權力越大的官員越有能力賤賣國資?

在這點上我們發現張郎兩先生倒似乎并沒有什么分歧——張先生實際上也是覺得官員責任太大權力太小。他說:現在許多產權交易不順,不是因為官員害怕“國有資產流失”,而是因為他們缺少流失這種資產的權力——他們“害怕承担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按照這個意思,似乎應當免除他們的這種責任,使他們可以自由弄權而無后顧之憂了。擁有這樣不受制約的權力,難道還是“小政府”?這不恰恰就是郎先生憧憬的“大政府”嗎?而這樣的政府今天固然可以“自由地”化公為私,改天它又何嘗不可以“自由地”化私為公?這后一個可能張先生想到過嗎?

據說上述官商買賣屬于“自由交易”,誰也不能強迫誰。既然如此也就誰也不能替誰承担責任,為什么“原罪”都由民企承担?事實上,這種交易如果存在著非自愿成分,那么官迫商還是商迫官的可能性更大,也是不言而喻的。

當然,商不大可能迫官,卻很可能賄官。不過問題在于:如果這不是官商交易而是商商交易,亦即賣方出售的不是“國家的”而是自己的財產,能設想他會接受賄賂自貶其自家財產的價格嗎?當然不會。因為賄賂太少不抵其賣價之損,賣者不會有受賄動機,賄賂太多超過賣價之損,買者不會有行賄動機,如果賄賂與賣價之損恰好相當,買賣雙方還要多此一舉豈非大傻瓜?

所以一般地說,商商交易是不大可能有這種貓膩的。而官商交易這種貓膩就有可能。那么官官交易呢?那就不用說了!漢語詞匯中所謂“官官相護”、“賣官鬻爵”、“朋比為奸”……等等形容這類行為的貶義詞之豐富就足以說明問題。兩個有權勢者互有需求,而以公共利益做交易,這樣的事兒太容易設想了。

于是我們就看到這樣一種滑稽的推論:兩個有“原罪”者之間的交易很難出現罪惡。一個有“原罪”者與一個有“原善”者交易往往出現罪惡,而兩個有“原善”者之間的交易更容易出大罪惡。嗚呼,這叫什么邏輯?如果倒過來,設想官有“原罪”而商有“原善”,因此官官交易最易生罪,官商交易次之,商商交易惡最少,豈不還稍微合理一點?

再次,這種官商交易之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據說主要就表現在成交價往往很低。那么這是誰之過呢?從人之常情講,市場上的買方總是力求價格盡可能低的。要想讓買方抬價,只有在《鏡花緣》里的“君子國”才可能。提出“民企原罪”的郎張兩先生捫心自問,你們買東西時會唯恐掏錢太少?秦暉整天呼吁公正至上,但我坦率承認:如果我要購買一個企業,我也會盡量壓價的。

問題是一個巴掌拍不響。任何交易的價格都不是買方單方所能決定的,通常賣方會力求提高價格,于是就有了“博弈”,有了“價格均衡”。

而國資交易的蹊蹺處就在于:賣方常常并不求高價!為什么?第一因為賣的不是他自家的東西,第二他權力不受制約,公眾也過問不了價格。所有的一切“國有資產流失”之所以發生,直接間接的原因都可以歸到這兩點。

進一步分析你會發現,其實張郎兩先生所爭的兩種看法,往往就是同一回事。例如,張先生埋怨官員有后顧之憂,不愿承担“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郎先生埋怨官員肆無忌憚,不負責任地賤賣公產。這兩個判斷乍看好像很對立,但仔細一想,這有什么可對立的?

實際情況也許是:如果官員沒能從中得到好處,那么他沒有什么動力去勇于負責,積極推進產權改革,于是本來并非賤賣的價格他也不接受,一些該賣的國企就沒有賣掉。那么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得給他好處,而且這好處必須大于他可能冒的風險。當好處大到一定閾值時,他就不怕“承担責任“了,于是多么低的價格他也干,國有資產就這樣”流失“了。如今張郎兩先生,把這一過程截為兩段,張持前段否定后段,郎持后段否定前段,其實他們大概都是對的!

而明白了這一過程,就可以斷言“國有資產流失”的根源主要在“賣”不在“買”,在官不在商,在“國”不在“民”。只要治好了“官”的問題,民企再有“原罪”,也不會有“國有資產流失”之說——你想賤買,我不賤賣你能奈何?而如果治不好“官”的問題,民企再“原善”也無濟于事——你不行賄,我賣給別人不就得了?

事實上,今天中國的一個現實,就是民企不行賄的風險,往往要比官員不受賄的風險大得多。官不受賄,頂多發不了財,生存還是有保障的。畢竟是吃“官飯”的人嘛。但是商不行賄,往往就做不成生意。而他們可沒有“官飯”,做不成生意就無法生存。我們更不要說還有像孫大午這種情況:不行賄你居然還垮不了?那就干脆把你抓起來!

可見,如果要講“原罪”,與其說什么“民企原罪”不如說是“官員原罪”。張先生呼吁“善待企業家”,可是這種先給扣個“原罪”帽子再“赦免”的做法恐怕談不上真正的善待。而勇敢的郎先生好像也有點——恕我直言——欺軟怕硬之嫌。

當然公正地講,“官員原罪”之說也并不合適。無論官商你我,非神非鬼均人也。“原罪”作為人性之惡人人皆有,本無分于官商乃至你我,實罪則誰犯糾誰,本無論其身份,如果要探討導致損公肥私現象的根源——這恐怕是“原罪”說在這種語境下的本意——那么它不是個人性問題,而是個體制問題:不受制約的權力——這就是“原罪”。

——以上這段話其實是10年前我那篇長文中講的,但不知為什么,發表時被編者刪掉了。但我認為這些觀點很重要,而且也絕沒有過時,所以現在把它發表出來。

關于“次優選擇”

問:但是你說的“公正分家”在當今的條件下能實現嗎?實現不了是不是就不改革了?與其追求不可能的“最優選擇”,哪怕公正性受到質疑的國企改革總比不改革好吧,有人提出“冰棍理論”,說是國企改革如果拖延不決,就會像冰棍融化一樣破產,資產還是沒有了。現在處理就算有點“流失”,總還是保留了一些價值,也是“次優選擇”吧。這個說法不是很有道理嗎?

答:平心而論,如果已經建立了約束權力的機制,對于既往的問題是可以考慮“次優”的解決的。我曾經指出,像波蘭在經濟轉軌中的一些教訓,就可以用“冰棍理論”來解釋。當時波蘭一些大企業團結工會力量強大,一個個私有化方案都被否決,像格但斯克造船廠否決了五次,華沙烏爾蘇斯工廠否決了七次,改革方案遷延十幾年不決,企業也被拖垮,最后不得不作破產處理。很多波蘭人也說如今回頭看,如果一開始不那么斤斤計較,在企業狀況尚可的時候及時轉軌,預后應該會更好。

但是,這樣判斷的前提是解決“既往問題”是一次性的,波蘭已經建立了約束權力的體制,不可能再來一次強制性“國有化”了。那么對過去的國企進行改革就確實應該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讓“冰棍”融化,不如早點處理,即便不盡公平,也算是一次性的代價了。

然而“郎顧之爭”時的情況是這樣的嗎?那時的權力仍然沒有約束,也從未否定過過去那種強制國有化方式并承諾不再搞。而事實上“國進民退”與“國資置換”也都可以任其所好反復進行。那代價還是一次性的嗎?幾年后就是這位先生又說“國進民退”沒什么大不了,將來再糟蹋一次就是了。這樣反復折騰伊于胡底?今天他說不把冰棍便宜給我,我就讓它化掉,好吧那就只好給他,但明天他又侵奪民財凍成一支更大的冰棍,然后再說必須給他,否則就再化掉,這還有完沒完?這難道還是“次優選擇”?

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對強制性的化私為公與強制性的化公為私就是都應該反對,這不是為了什么“最優選擇”,而只是要避免“最差選擇”。什么時候約束權力的條件具備了,如何在不能盡善盡美的情況下尋求“次優選擇”才是個真問題。

事實上認為國有資產問題可以不擇手段地一次性解決的想法本身是不合邏輯的。我認為楊支柱先生當時有個分析很精彩:“私企同樣可能產生所有者和經營者分離的問題,把經營者偷偷地變成所有者就是盜賊。國有資產(包括贏利性資產)并非無主財產,產權是明晰的。但是因為監督者仍然是代理人,必然產生這樣的雙重困境:要么加強監督、強化程序因而降低效率,要么弱化監督便利管理者監守自盜。建立國家的目的是花錢辦公益,不是與民爭利,國有資產應退出贏利性機構。但關于國資退出的方式和利益歸宿,當然有一個程序上和實質上的公平問題——誰來分(賣),利益歸誰。對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的人的追究應當使用法治的手段而非運動的手段。但是一概既往不咎只能鼓勵人們今后繼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認為把國有企業分(賣)完了就可不再有國有資產流失和貪污、私分國有資產的現象完全是胡說八道。國家不能破產,擁有數量龐大的公共財產是國家存在的必要條件。國有資產可以退出贏利性部門,但國有資產本身是永久存在的。因為私分、貪污國有資產而形成的貪欲,在贏利性國有資產被瓜分完畢后會自動轉向純粹公益性的國有資產。何況兩種國有資產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楚河漢界’,政府隨時可以把財政的錢用來辦企業,繼續供蛀蟲們私分、貪污”。問題的實質就在這里。

問: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宣布實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這是國企改革的又一次重啟,但很顯然,十年前的那場爭論,對于今天的改革仍有特殊的價值。“混合所有制”的提法本身,不無回避爭論的心理暗示,習近平高調提示,防止國資流失,一些國企和民企經營者則對“混合”可能出現的歷史重演,對于是否會因“混合”而被又一次指為賤賣或者侵吞國資的歷史罪人,多少心存疑忌。你看呢?

答:這次國企改革到底怎么搞,我們還沒有看到具體的細則。但是當年那種“自購自”的“國企MBO運動”大概不會搞了。這可能是當年那場討論的結果。但我并不認為這一個結果是令人遺憾的。當然,那場討論的其他后果就不能一概而論。

我認為在現今的條件下,國企問題歸根結底還是一個政治性問題。這并不是說某種體制必須依靠大比例的國營經濟才能存在——我以為這種說法完全是莫名其妙。秦始皇以來類似的體制存在了兩千年,那是靠“國營企業為主體”來維持的嗎?相反我要指出一個事實:那就是當年東歐波蘭等國巨變前,大型國企曾被當政者視為對體制的一大威脅,并急于消除之,恰恰是反對派阻止了他們的計劃!

這主要還不是因為國企經營不善成了財政包袱,而是因為當政者發現國企中容易出現政治性工會,當然“正常”時是官辦工會,但氣候一變,反對派工會也容易產生,而私企反倒不容易出現這種工會。道理很簡單,工會是與雇主對著干的。國企的雇主是政府,自然就是與政府對著干了。倒是私人企業的勞資糾紛通常就是民事糾紛,不容易把政府卷進來。實際上1988年波蘭的拉科夫斯基政府就是看到了這一點,所以曾企圖以加快國企改革來瓦解團結工會。他們希望把企業變成經理自己的,賦予這些“干部”雇用和解雇工人的全權,從而把他們培養成依靠權力“化公為私”發大財的既得利益集團,調動他們對付“工人民主派”的積極性。同時把工人與廠方的矛盾變成與私人老板的矛盾后,政府反倒成了調解人。團結工會抵制了這種“官方的私有化”,政府才沒有得逞。而劇變以后也是因為私有化,曾經呼風喚雨的團結工會很快衰落了,倒是“前共產黨”的后繼黨卻沒幾年就東山再起了!假如當初拉科夫斯基的“國企改革”得以實現,“虧損的”造船廠被關閉,“看成敗,人生豪邁,只不過從頭再來”的工人被拋向社會,讓他們“不找市長找市場”,那還會有什么團結工會?還會有什么圓桌會議和憲政進程?

所以,舊政治體制并非沒有大比例國營企業就不能存在,有時這因果關系甚至可能相反。但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什么說國企的問題是政治性的呢?

就是因為這種條件下的國企問題,說穿了就是不受制約的權力玩弄財產的問題。南京的劉大生先生曾經指出:在西方國有化與私有化都是純粹的經濟問題。1950年代英國曾經大搞國有化,但并沒有導致成千上萬餓殍;1980年代至今又大搞私有化,也沒有引起大規模腐敗和強力維穩。原因很簡單,就是因為他們的國有化與私有化都沒有濫用權力。就像上面那個網友說的:“私產變公有,必須要私人同意;公產變私有,必須要公眾同意:道理就這么簡單”,所以國有還是私有,在他們那里其實就是個經濟效率的擇優問題。但是我們的情況則不然:“沒收私產,例如強行拆遷,常常是‘國家’說了算而不管房主是否同意;‘置換’公產,又常常是官說了算,而不管公眾是否同意。”國企改革,和更廣義的經濟改革乃至一般改革一樣,其實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顯然,這不是“掌勺者私占大飯鍋”所能解決得了的。

那么這是不是說在“制約權力的改革”沒有發生之前,國企就不能進行“漸進性”的改革呢?當然不是。

我們首先要明白,除了剛才所說的“尺蠖效應”以外,如今國企在純經濟意義上的最大問題究竟是什么?很簡單,并不是所有的國有企業都虧損,而是國企難免依靠權力來賺錢,即便盈利了也會妨礙公平競爭,與市場經濟的方向不相容,所謂國進民退之弊,其實也就是這么回事。

那么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邏輯上可以有兩種思路:一種是把它改變成“一般性競爭企業”,根本上說就是要私有化,使之在市場上與其它企業公平競爭。但是如前所述,在目前條件下產權改革的公平問題很難解決。正如你所說,“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模糊,似乎是為了避免爭論。但其實是避免不了的:如果動用國家權力“動員”民企“入股”國企,會被認為是給民企設套,讓其為國企的亂局買單輸血,甚至是“變相的國有化”。但是如果向民企“放權讓利”,完全靠有利可圖吸引民企自愿入股,那民企必然要求控制權,實際上還是變相的私有化。而當年引起非議的那些弊病仍然會再現。所以坦率地說,盡管決策者可能是真心想在目前的制約條件下尋找可行的改革路徑,但我并不看好這種思路。

還有一種思路,就是不必把“國有”變“私有”,但可以考慮把“企業”變成“事業”,讓國有機構公益化,退出競爭而成為社會福利機制的一部分,不要“與民爭利”,更不要“借公家的雞下自己的蛋”。而是利潤全部上繳,并遏制國資內部人的特權待遇和畸高收入,使國有單位不是為企業內部人謀利,而是為全體國民謀利,類似于社保基金入市,以穩定、安全、保值而非盈利最大化為取向。同時,取消行業壟斷,讓民營企業平等進入各個競爭領域,取消國企特權和壟斷給民企帶來的不平等壓力,讓民營企業或更一般的“市場屬性”企業能夠有更大的增量發展空間。

這種思路并非現在才有,1990年代就有人提出過把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劃撥入社保基金以解決“歷史欠賬”問題,可惜未被采納。但現在筆者認為這不僅僅事關“歷史欠賬”,其實正如楊支柱所言,國家要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公益性國有資產是不能沒有的,即便美國也是如此,哪怕還了“欠賬”,公益性國有資產或國家代管的國民資產也是需要充值的。國有資本向這個方向轉型,比目前條件下只能是不明不白地“私有化”要好得多。當然,這樣轉型后的國有資本運營方式就必須改變。國有資本一部分轉型為社保基金,社保基金如果再落實為個人賬戶,那實際上就是目前制度約束下唯一能有公信力的“私有化”方式。如果還是現收現付的統籌制,那就是公益化運作,不能再“與民爭利”、“公雞私蛋”了。

除此而外,如果一部分國企還是要通過“產權置換”變身為競爭性主體,那就必須強調“置換”過程中各“利益有關方”的充分談判。我不欣賞“協商民主”的說法,但充分“協商”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缺乏制度化委托-代理機制所造成的公信力缺陷。國有資產不是經理的,不是“管理層”的,甚至也不是包括雇員在內的“內部人”的,尤其在上一輪國企改革“抓大放小甩包袱”之后,今天的國企很多都是具有資源性、壟斷性、特惠性的“肥肉”,即便沒有一分錢“財政投入”也不影響其“公共財”性質,處置這樣的資產,不僅“主管部門”、經理、管理層乃至員工要參與協商,“外部”的公眾也有權過問。當然,協商的權重應有區別,一般外部人、對企業發展確有特殊貢獻的內部人、部分股份化國企的實際投資者應該有不同的討價還價權重,對不同權重的制度化安排或許正是推進民主制度的一條經濟路徑。但不管怎樣,我們必須反對依靠過去體制的“優越性”來搞國企改革、“我想給誰就給誰”的“激進”想法。

這種思路當然也不是完美無缺,但是我認為,在當前的條件制約下,這應該比一會兒“國進民退”一會兒“國資置換”那樣的“尺蠖式改革”弊病要小,要說“次優選擇”,這一思路庶幾近之。等到其他領域的改革進展允許時,再來考慮國有資本的最終定位。

正確總結歷史經驗,平心看待他山之石

問:你對東歐的私有化發表過很多見解,總的來講似乎是很贊成當時他們那種激進的“休克療法”的。但對中國的國企改革你卻似乎極其“保守”,甚至不但反對“化公為私”,還反對國企參與市場競爭,你說的“不必把‘國有’變‘私有’,但可以考慮把‘企業’變成‘事業’,讓國有機構公益化”不就是這樣嗎?你怎么解釋這種矛盾態度?

答:首先要指出,我是澄清過國內對東歐當年私有化的許多誤解,所謂“東歐錯在激進,中國對在漸進”就是典型的誤解之一。實際上東歐當時只是“劇變”后擺脫了意識形態,于是放言私有化,立法也很順利,但具體操作起來,則是“民主分家麻煩大,福利國家包袱多”,除了東德有財大氣粗的西德大包大攬不計代價地接盤“托管”外,多數國家的“激進私有化”通常只是說說而已,真正做的往往是瞻前顧后,拖泥帶水,一個企業談上十幾年并不罕見。

但是,他們本來想搞得很激進倒是確實的。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并不是如有些人說的什么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或“西方顧問”給他們出了主意。民主國家即便總統總理也不能為所欲為,何況無權無勢的學者?真正導致這些國家當時無論當選的是右派還是左派都希望經濟改革能夠一步到位的原因,主要蓋有三焉:一是民主制達成了委托-代理關系,民選政府根據民主立法處理國民公產,私有化名正言順。二是正因為他們是先民主化,后私有化,民主化時那里的經濟仍是國營企業一統天下,民營經濟剛起步。在這種情況下搞市場經濟,不把相當比例的國有資產轉為民有,市場主體就沒法形成。而第三點是過去人們很少談到,但我認為很重要的:就是民主化往往加劇了國企的“預算軟約束”,導致政府不能不想盡快處置。

事實上,在其他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民主國家的國營企業往往比私營企業、乃至專制國家的國營企業更難經營。私有企業有“資本積累激勵”,自己的廠子總是要用心打理,自己不會打理也要盡可能請高手經理,這無需多說。而專制下的的國營企業也有“升遷激勵”,廠長被上面認為干得好就可能升官,下面覺得你好不好并不重要。所以可以要下面“先生產、后生活”、“小車不倒只管推”,搞“紅色血汗工廠”(列寧就曾聲稱專政下的國有經濟最適合推廣泰勒制,布哈林更曾宣傳蘇維埃經濟的優勢是可以對工人實行“超經濟強制”)。但是民主國家就不同,那里政務官靠選舉,事務官靠專業考核,很少有“廠長受賞識就可以升部長”的事,干部也不能只討好上級,加之民主國家往往工會發達,廠長既不能升官,工廠又不是自己的,犯不著惹工會。于是當年東歐國家民主化時,且不說經互會市場消失對他們國企的打擊,就是沒有這一打擊(如并非經互會成員的南斯拉夫和阿爾巴尼亞),民主化后國企“預算軟約束”也往往惡化,不盡快脫手,國家財政就可能吃不消。其實,當年瑞典等國的社會主義政黨靠民主選舉掌權后本來也以國有經濟為理想,后來都淺嘗輒止,轉向了私有經濟加福利國家的“分配社會主義”,這也不是因為那些左派受“資本家的腐蝕”而變了質,真正的原因就是民主制下的國企太難搞。

而我們國家這三點都恰恰與他們相反。第一,在我國如今的意識形態下私有化既非名正言順,沒有委托-代理關系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國民也確實很難接受。第二,我國今天向市場經濟轉軌已經轉了三十年,民營經濟存量已經很大,不像東歐當年民營經濟幾乎是從無到有,不搞國企私有化就沒有市場主體。第三,我國的政治條件使國企的“預算軟約束”不是致命問題,過去民營經濟沒起來時仍然可以搞“紅色血汗工廠”,民企起來后也可以“與民爭利”。加上已經搞過甩包袱的改革,目前國企主要問題并非虧損太大威脅財政,而是靠權力和壟斷與民爭利,甚至由于這種爭利能力太強,一些壟斷性國企已經從“紅色血汗工廠”變成了內部人福利畸高的特權部門。因此我們如今不存在國有資本急于脫手的問題,但的確要防止壟斷和不公平競爭對民營經濟的抑制。在這種情況下,與其靠本身就很難公平的“掌勺者私占大飯鍋”使國企變成私企來參與公平競爭,不如使其公益化而退出競爭,至少我們不能只把寶押在前一思路上,而應該更多考慮后一思路。

總之,如果說我國30年前(與東歐轉軌之初類似)國企的問題在于沒有競爭,那么現在(與東歐那時不同)國企的問題則主要在于它的不公平競爭。如果很難使其公平競爭,那就應該爭取其退出競爭。至少應該兩種努力都進行。所以對于當年東歐所做的事,我的主張是反對兩種觀點:一種是從意識形態出發指責他們做錯了,另一種是既然他們沒做錯,那我們也要這么做——盡管是在不同的政治條件下。換言之,要么罵他們的民主私有化,要么如果無需罵,那我們也來個權貴私有化。我以為這兩者都是錯誤的。

最后我同意一位朋友的意見:

“是時候重新審視十年前的那一場爭論了。我們希望中國經濟走過的這十年,歷史歷經十年的沉淀,能夠幫助我們更為清晰地看清楚這場影響至深的爭論,我們希望能夠在新的歷史轉折點來臨的時候,讓歷史告訴現在,告訴未來,我們曾經走過一段怎樣的路,我們今后應該選擇怎樣的路。我們從那場爭論中,究竟可以總結出哪些對今天有啟發有借鑒價值的東西?如果說,我們曾經錯過,那么我們錯在哪里,又該如何厘清歷史的脈絡,讓這場爭論在正確的軌道上,逐漸靠近真相和事實,讓改革在正確的軌道上,一步步走向其應許之地”。

這是我們能為歷史所盡的綿薄之力。



網載 2015-08-23 08: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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