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時期田賦征收人員的結構及其素質考察  ——以1927—1937年的湖北省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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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時期的田賦是近代史學界關注的重要領域之一,多有著述行世,但迄今尚未見到有關民國時期田賦征收的專論。田賦作為一種稅源,它最終通過征收這個環節,將政府與農民聯系起來,田賦征收工作能否正常進行,政府的田賦政策能否得到真正切實貫徹,征收目標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田賦征收體制和征收隊伍的整體素質。本文以1927—1937年湖北田賦征收隊伍為個案,對民國時期田賦征收人員的結構及其素質作一初步探討,以期從一側面揭示這一時期農民實際田賦負担加重以及農民與政府關系緊張的原因。
  一
  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將田賦劃歸地方,田賦收入遂成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來源,由此各省政府都十分重視田賦征收工作,相應地制定出田賦征收的規章制度。湖北田賦征收是以省財政廳長為全省田賦征收督征官,以縣為征收單位,由各縣政府具體辦理田賦征收事宜。在縣一級以縣長或財政局長為督征官和經征官,下設征收總柜即田賦征收處,內設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總柜設于縣政府。① 同時各縣可視地方情形酌量設征收分柜于鄉鎮,內設分柜主任一人,征收生、催征吏若干名。各縣糧柜征收人員由縣長“遴選熟悉征務,素行端正之人充之”,并受縣長監督指揮。② 因此,縣長掌握著一縣田賦征收大權。那么主管一縣田賦征收大權的縣長的自身行為,縣長對下屬征收人員的約束和管理如何,必然會對田賦征收工作及其效果產生重要的影響。
  就縣長自身在田賦征收中的表現而言,其行為是否清正廉潔,克己奉公,是田賦征收能否達到既定目標的關鍵。1927—1937年湖北田賦實征成數絕大部分年份都在五成以下。學者黃繼賢在1937年指出,如果湖北每年剔除代征舊欠,則年度實收平均不足二成。③ 這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各縣縣長督征不力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1936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一份訓令中就明確指出:“田賦為省縣主要收入,近年各縣積欠田賦正附稅,多者竟達數十萬元,少者也數萬元,足見各縣縣長之因循泄沓,未能切實整頓,以致省縣財政同感困難”,如“各縣長果能身躬率物,雷厲風行,欠賦當可逐漸減少,稅收也必隨之起色”。④ 顯然,各縣縣長“泄沓”的工作作風是田賦實征呈現短絀的一個重要原因。不僅如此,各縣縣長在征收過程中貪贓枉法,更進一步加重了田賦征收的困難。如黃岡縣長朱峙三僅1934年上半年就在轄區內的新州毛鳳、團鳳、竹瓦、倉埠、上巴河、黃州東門等地重出糧票16張,貪為己有。⑤ 1934年春,在湖北財政廳實習的趙鉅恩曾揭露了當時縣長在田賦征收中貪污腐敗、私行巧取的幾種特別突出的現象:減報征收成數,以便與書差私分賦款;浮報糧柜職員人數,以便私自冒領薪資;無災報災,以便私征肥己;緩解賦款,以便放款取息或居奇營利,一旦遇有事變即轉入私囊。⑥ 當時縣長群體中貪污腐敗現象是非常嚴重的。據筆者依據湖北省檔案館館藏民國湖北省政府檔案第三目(檔號:LS1—3—2529至LS1—3—2942)不完全統計,僅1929—1935年全省就有69位縣長被控,涉及縣份有武昌、漢陽、鄂城、陽新、云夢、枝江、監利、興山、咸豐、房縣等45縣。在這69人中直接涉及貪污的縣長有38人,占涉案人數的55%,其它都或多或少與經濟有關,貪污成風可見一斑。當時就有人批評說:“中央政府所高倡之廉潔政治,各地方政府則視作空談”,“固然潔身自好,奉公守法之人,未當沒有,但實為鳳毛麟角。”⑦ 個中原因,除了田賦征收中的直接物質利益誘惑外,還與這一時期國民黨在縣財政收支方面的實行“多者自得,少者自賠”的具有“承包”色彩的縣長負責制不無關系。同時各省政府自掌縣長任免更調大權,任意罷免,隨意辟用,使得縣長任期短、調動繁,如30年代初湖北省85%以上的縣長任期平均不足8個月。⑧ 因此,這些縣長在職期間無日不在打算卸任后的生活出路,清正廉潔、克己奉公就只能是裝潢門面。
  由于縣長自身不能清正廉潔、克己奉公,必然對下屬缺乏管束,導致上行下效,各級田賦征收人員巧取豪奪、中飽私囊也就成為必然。這一時期,湖北各縣普遍存在著縣長對下屬征收人員管理松弛、疏于約束甚至上下勾結沆瀣一氣的現象。例如,安陸糧柜于1932年5月明令布告,“每戶應納正附捐之外,浮收洋二角以上者一經舉報,即行按照刑律治罪”。這就是說只要浮收不超過二角即為合法。1933年2月,此事被舉報,而縣長呂學楷卻為下屬辯解,說是“筆誤”。當年民政廳廳長孟廣澎指出:“曉諭民眾之文告何等慎重,豈可兒戲出之,即使無浮收之故意,而該府辦事精神散漫可見一斑。”⑨ 再如,京山縣多寶灣錢糧分柜轄該縣南部第四、五、六區,其征收主任原為“本籍熟手”。1933年初,新縣長李善鋆到任后,即改委其親信董凌云接任征收之職。董到職后,其糧差“成群結隊前往鄉村叫囂隳突,嚇走其成年男子,將留家之婦孺拘往附近街市,暗中串通當地無賴分子出任調解,招待而外,罚款則每人三五元至十余元不等,縱使典當賒借,亦必繳清罚款,始得恢復自由,至其錢糧之究竟完否,則不復過問也”。對此李縣長聽之任之。當李縣長被控,“請假赴省”之際,董凌云卻將所征省縣兩地賦稅共計2388.67元全部卷走,而李縣長在給省財政廳匯報中,說董只卷走省縣兩款共1525元1角2分6厘,有意掩蓋事實。⑩ 當時財政廳長賈士毅批示:“該縣長用人不當,咎實難辭,即令負責照數賠繳。”(11) 可惜的是,筆者沒有查到這件案子的最終結果,我猜想很可能是不了了之。
  由上可見,構成本期湖北各縣田賦征收隊伍的第一個層次,是掌管一縣田賦征收大權的縣長。而負有田賦征收領導和管理之責的縣長,既不能清正廉潔,又濫用私親,包庇下屬,其結果必然會使田賦征收工作混亂無序,弊端叢生。
  二
  在考察了縣長在一縣田賦征收中的權力及其行為后,我們將視角移向各縣鄉村基層田賦征收人員即縣長以下的鄉村田賦征收人員。因為這個群體直接面對廣大農戶,其構成狀況及人員素質直接影響到田賦征收工作的成敗。這一時期,湖北各縣鄉村基層田賦征收隊伍主要由四類人員組成,他們構成湖北各縣田賦征收隊伍中的第二個層次。
  第一,以賄賂求得委任而組成的領有薪資的糧柜征收人員。根據《湖北省征收田賦暫行章程實施細則》的規定,縣糧柜征收人員由征收主任、征收生、催征吏組成,其薪資由縣長“于額定征收經費內分別支給”;各縣糧柜除總柜主任、分柜主任名額為一人外,其它征收人員都由縣長視情形“酌定”。(12) 這就為縣長任用私親、收受賄賂提供了便利,也導致糧柜征收人員的名額毫無限制。“大縣糧柜十余處,小縣亦有數處,每柜容納人員多寡,向無定額,縣府往往隨便額外委派,而司柜主任又多濫用私人,以致一柜征收員有數十名者。”這些人獲得委任,“皆須預納賄賂”,或“托士紳保薦”,其賄額“視地域肥瘠定酬資多寡”。(13) 如江陵縣設有七個分柜,縣長視之為“私人斂財,或應酬權紳之禮物。每一縣長到任,必有縣內外之權紳,各為一二柜征收主任,縣長亦必安置一二人。而此輩征收主任之產生,全由賄成,迨取得職務后,即公開賄賣下屬職位。其屬下之征收生,每名至少在五十元以上,此等賄來之征收人員,一經接事,先事撈本,繼事牟利,如是浮收揭皮,索詐舞弊之事,恣意所為,縣府坐視不能過問。”(14) 同時,由于各糧柜的額定經征費用不足,征收人員編制過剩,薪金不敷支出,也導致經征人員貪污浮收。當時江陵縣長算了這樣一筆帳:江陵田賦征收經費,每月平均定額為608元,以七柜支配,平均每柜不足87元,其中征收主任每月支薪24元,余者不過62元,而江陵各柜征收生常年在20人以上,再加燈油紙張筆墨等開支,每名征收生的薪資就可想而知,“賴此自活而養家,欲其不浮收勒索,勢非餓死不可!”又江陵的造券費全年額定為720元,實際需1300元,再加之雇人繕寫、運送,還有征收款的解送等耗費,“政府一概不管,欲其不浮收索詐,勢非傾家蕩產不可!”“有此兩層巨大虧累,再蓋以其賄賣職務之所費,縱使止于求本,而其浮收于民者,已屬可觀。何況此輩胥役皆為營利而來耶,陳魚鼠于獾猊之前,欲其不噬,寧復可望?”(15) 這種推論也許講對了問題的一個方面——低薪不能養廉。然而面對征收中的直接物質利益誘惑,以國民黨政治的腐敗和體制的弊端,恐怕再高的薪俸也是無濟于事的。
  第二,以原有冊書為班底組成的無薪資的鄉村征收人員。冊書把持湖北鄉村田賦征收數百年,且根蒂甚深,及至1928年,全省除廣濟、麻城兩縣外,其它各縣冊書制度皆未能廢除。(16) 正因為如此,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湖北省政府為廢除冊書制度,遂命各縣政府設立糧柜主辦田賦征收事宜,但盤踞鄉村的舊日冊書使得田賦征收阻力重重,于是各縣政府又不得不在糧柜征收人員之外,聘用大量不支薪資的握有糧戶底冊的舊日冊書為征收生,具體操辦當地的田賦征收事宜,如在襄陽縣,田賦征收由“世襲戶書(即冊書)承辦”,“全縣戶書五百七十八家,名廢實存,因糧戶底冊咸在彼輩手中,歷任縣長皆予優容。”(17) 浠水縣“冊書290余人,……各冊書藏有花戶秘冊,凡造券推收過戶,均賴彼等辦理,流弊滋多”,雖幾經整頓,“或辦法不良,或被彼等操縱,故結果毫無成效。”(18) 孝感縣約有無名無餉之世襲冊書四百余家,握有花戶秘冊,藉以挾制官廳,經辦契稅收糧等事。(19) 在英山,田賦“例由各徒差,裁券下鄉,分甲征收”(20)。在羅田,“各鄉完納田賦,向由承冊生出具墨條,將各花戶糧券制出,沿戶分送,……雖屢經整頓,卒難革除,習慣既深,有積重難返之勢。”(21) 直至1937年湖北省政府也不得不承認:“本省各縣田賦征收權力,大都操諸原有書吏改充征收生之手。”(22) 由此可見,冊書這個階層雖然不屬政府支薪人員,但“位卑”而不“權輕”,他們在廣大鄉村實際控制著編造糧冊、催征錢糧等具體的田賦征收事項。
  舊日冊書之所以能操縱田賦征收的具體事項,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湖北土地久未清丈,田賦冊籍散亂。自太平天國革命后,魚鱗黃冊,不毀于炮火便輾轉流入冊書手中,以致政府與業主的土地納稅關系,日益隔膜,政府要征收田賦,就非依靠熟悉當地田地的冊書不可。(23) 如襄陽縣政府,明知舊有冊書在田賦征收中的積弊,但在整頓之時,又不得不“選用熟悉糧戶之人從事清查”。(24) 其二,在實際征收過程中,一般花戶都沿用從前老名,所以編造糧冊、催付花戶、推收過戶等,仍非借重過去冊書、里書等人不可。如英山,1933年雖成立推收所,但仍不得不“選用原有冊書較勤慎忠實者四人,充作推收生”(25)。其三,縣長畏難敷衍。田賦的征收,縣政府本是直接機關,但一般縣長,對田賦內容,大都不甚了解,多數縣長到任之初,往往先多方羅致所謂內行的“科班出身的錢谷師爺”來管理征收工作,而這幫“錢谷師爺”大都是舊日縣衙門的房課出身,無不代有師承,自成一派。他們作惡舞弊,盡人皆知,但縣長苦于冊籍不全,不請教他們,田賦便無法征收,所以縣長最終只有屈服或同流,如此對上可以朦蔽,對下可以欺詐。(26)
  正是這些舊日冊書把持著鄉村田賦征收之權,又無薪資以養其廉,其在征收過程中的舞弊和盤剝行為就不難設想了。僅從這些冊書為解決自身的“薪資”中,可窺見其流弊之一斑。如在沔陽,田賦向由冊書代納,每一元收取足力一角,每遇秋收,按業戶田畝多少,取谷米二升至一二斗不等,名日“抽豐”。(27) 在公安縣,冊書有二百余人,向無薪資,惟每至秋收后,分赴各承管種戶處,索取谷麥(俗名打秋收),“如所欲不遂,即任意陷害,或加重其糧,或改換其名,或飛灑其戶,使種戶莫知究竟。糧柜無從清查,惡習相沿,牢不可破,錢糧之無起色,亦一大原因也。”(28) 在黃陂,“全縣冊書有三百余名,不支薪資。每值秋收后,自由向所管各花戶收取糧食,每石田收一二斗不等。”(29) 在羅田,“承冊生不給薪資,每張券票取茶資錢二三百文不等。”(30) 更有意思的是,這些人舞弊后如何懲處,“法令無明文規定”(31),從而更進一步導致這些人員在田賦征收中的胡作非為。
  第三,保甲長加入征收隊伍之中。面對全省各地豪強大戶任意抗欠,原有書吏暗中把持,經征人員不能認真催征的局面,為增加省財政收入,湖北省政府又將地方保甲長納入征收隊伍之中,以圖加強田賦征收隊伍的力量。如1933年5月,省政府在《湖北省清理各縣新舊賦暫行辦法》中規定,保甲長負有催征之責。1936年5月,省政府更明確規定,“如耕戶滯納,保甲長及聯保主任遞至區長,均應負連帶責任。”(32) 同年9月湖北省政府在給各縣縣長、各區督征員的訓令中規定:“由縣長按聯保區域派遣征收生持同欠冊及冊載欠戶之券票下鄉,會同聯保主任及保甲長挨戶催收。”(33) 之所以將保甲長加入到征收隊伍之中,在湖北省政府看來,“保甲長為現代下層行政機構之有力份子,可用以推行一切政令,而且在地方最為親切,對于所管各戶情況,亦較熟悉,如能運用保甲力量催征,其功效不啻倍徙(應為“蓰”)。”(34) 然而,保甲長加入征收隊伍并沒有帶來省政府預期的效果。1937年2月應山縣長莫佳玉在一份上呈文中說:“加委全縣各保長兼田賦查催員,并各區長兼田賦督催員,以期隨時督催各保長挨戶查驗各糧戶已完糧券。如無糧券可驗,或經驗明尚有短納年份,即行催令限期完納。如再逾限不完,即由保長指名報請,分別傳拘。辦理以來,征收頗見起色。”(35) 但其成功并不具有普遍意義。筆者查閱這一時期相關檔案,全省除應山“頗見起色”外,其它各縣,保甲長加入征收隊伍對征收的作用似乎并不大。這或許是保甲長的加入,更多了一層盤剝。正如時評:湖北農村任保甲長者,“非借惡霸勢力,魚肉鄉民,即恃巨族力量,壟斷一切,其主任、保長之權利,絕不肯放棄。有劣跡之主任、保長,雖欲去之而不能。”(36) 保甲長的加入,無疑進一步加重了田賦征收的混亂。
  第四,豪紳地主插足田賦征收。因為利源所在,一般豪紳地主除通過操縱和把持地方政權以及土著勢力外,還通過下述三種方式來插足田賦的征收,以獲得利益。一是通過控制冊書獲得利益。因為許多冊書要獲得委任,需求士紳保薦,同時一些劣紳還可蒙蔽農民抗完錢糧。因此,冊書對待土劣或私送金錢或代完錢糧,請其暗中庇護,遇有浮收事項,請其代為向農民證明,確非浮收。(37) 二是通過維護自己的無稅之田獲得利益。如1934年,湖北的有稅田與無稅田的比例達1∶7。(38) 所以省財政廳長賈士毅認為:“若以全省面積之遼闊,以視現在冊籍所載之糧額,誠不免糧少地多之弊。”(39) 這些無稅或漏賦的土地,一般都為豪紳地主所有。因此,豪紳地主常通過各種手段安插私親于田賦征收隊伍之中,維護自己無稅之田。三是通過抗繳田賦獲得利益。土豪劣紳本身就是地方一霸,加之當時湖北許多縣份的基層政權為土豪劣紳操縱和把持著,他們對政府的田賦政策“全視利益有無為斷”,(40) 并常常借勢抗繳田賦,“甚至彼輩之宗族親屬,亦皆托其包庇,借勢力隨同抗征”。(41) 由于土豪劣紳插足田賦征收并抗繳田賦,致使省縣田賦收入大為減少,從而增加了省縣財政困難。為此,省政府在1937年2月的一份訓令中,要求各縣長應對豪強大戶抗欠不繳者,督責主管人員,“按戶催追,絕對不許再有包庇抗欠情事,如有恃勢違抗,應即恪遵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前南昌行營監科贛電嚴懲豪強辦法,按其情節,分別懲辦。”(42) 然而,土豪劣紳與國民黨政權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國民黨政府打擊土豪劣紳的辦法和措施是非常有限的。(43) 嚴格意義上講,這些豪紳地主不屬于政府正式編制的田賦征收人員,但他們倚仗強大勢力,通過把持地方政權、控制冊書、安插私親于征收機關等手段,插足田賦征收,成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幕后操縱者,在農村直接宰割廣大農民。
  由上可見,本期湖北各縣田賦征收隊伍的第二個層次,即鄉村基層田賦征收隊伍主要由四類人員構成。其中以賄賂求得委任的糧柜征收人員和握有糧戶底冊的舊日冊書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實際操辦者;保甲長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協辦者;土豪劣紳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幕后操縱者。在實際社會生活中,這四類人員往往結合在一起,難以截然劃分開來。正是這個群體實際把持著各縣鄉村田賦征收之權,隱然盤踞在政府與農民之間。他們假公濟私、營私舞弊、魚肉鄉民,不僅農民受其剝削,而且政府的田賦收入亦遭其損害。以1933年英山縣為例:“關于各項正附稅捐,極形疲滯”,“是以畝捐收入,不足各項正費開支,即如田賦一項截現時止,二十一年忙欠尚未掃數,二十二年上忙僅征獲二十余元,若不嚴厲整頓,行見各項政費,均無著落。”(44)
  三
  時人評論說:“賦稅之科征,關系國計民生,至為重大,惟期于公有濟,于民無擾始可耳。”(45) 這一目標能否實現,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各級田賦征收人員素質的高低。下面我們從各縣田賦征收人員在田賦征收過程中的種種舞弊行為,可以窺見其一般素質。除前文所述的舞弊現象外,下面僅據筆者所接觸到的檔案資料,再舉幾種當時較為普遍的舞弊行為。
  其一,以偽造、涂改、不給券據的方式浮征錢糧。按照湖北省政府的規定,田賦征收人員向農民征收錢糧、推收過戶時必須出具糧券契據,以保證稅收入庫。然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卻經常出現經征人員偽造、涂改或不給糧券契據的現象,他們以此非法的手段向農戶收取錢糧,據為己有。1933年7月漢川縣長陳振鈞在一份呈文中說:“漢川田賦稅契久為里書所把持,在前清時即有偽印糧券契紙,侵害國稅”的現象,及至民國依然如故。(46) 如1932年9月,漢川第一區第七保保民鄒民浩購田二斗,后被人告發匿契不稅時,鄒將已稅之契呈縣府核復,縣府才發現稅契印章是偽造的,鄒不得不重新投稅一次。原來,鄒購田后即交給里書錢選任契稅3元,結果錢與另一里書陳順臣私分此款,并由陳偽造湖北省財政廳、漢川縣政府兩印署于買契契稅收據上。除了偽造券據外,涂改或不給券據,也是經征人員浮征錢糧經常使用的手段。如漢川縣第五區倪家村,因1931年水災,1932年戰亂,省財政廳批準豁免這二年的田賦,但當地里書陳穎齋強要老百姓補完這兩年的田賦,并不給券票。老百姓“明明知道吃了苦,確實不敢違拗”,“縱或有幾個腦筋靈敏一點的百姓向他索要,他就把那十五年廢票改為十九年,十九年的改為二十年”,以此搪塞,欺騙鄉民。(47)
  其二,“外柜”代完。本期湖北田賦征收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是“自封投柜”,即糧戶直接到糧柜完稅,以減少中間盤剝。然而這種交稅方式的實際運行情況如何呢?如在江陵縣,一般征收生與當地流氓地痞勾結,乘農民赴柜完納之際,利用農民老實無知,在外招攬代完(俗稱“外柜”),從中浮收,而糧柜上的征收生,對農民逕赴柜上完納者,又多方挑剔,故意為難,使農民感到困難,不得不請“外柜”代辦,以期速了。(48) 從而形成糧柜和“外柜”內外結合,對農民進行盤剝。“自封投柜”的原則也就有名無實。
  其三,私征積財,藉財護弊。如廣濟縣在1930年設立武穴分柜,隨即印出紅券5500張,未及開征,武穴被紅軍占領,而該柜征收主任吳青云等私藏紅券,卻“捏報抄毀”,后縣市秩序恢復,即以此券私征,得洋一萬元。吳青云除買田外,還聯絡征收生吳云卿等利用此款成立“孔韓會”,籌集“會金”,預為將來“犯科”收押后的動作金。后吳青云等被控收押,就是用“會金”運作出來的,并官復原職。(49)
  其四,報災取巧,即利用省政府對受災地區實行田賦減免或緩征的政策,經征人員采取欺上瞞下的手法從中漁利。如潛江縣的柴西、七里、棠梨合稱三院,1931年、1932年三院受災,縣政府上報省財政廳“蠲免”三院的田賦并獲核準。但該縣縣長李樞在1933年仍“令差役,督同保甲”,強征三院前二年的田賦,否則“以抗糧不完為題,枷鎖到縣”。(50) 由此可見,縣政府上報的蠲免,只是為了向省里少交稅款,實際仍然在征收。所謂的“蠲免”,農民并沒有得到任何實惠。
  其五,縣政府擅自增加田賦附加。以前人們在談到田賦征收中的舞弊現象時,大多只關注到征收員吏的個體行為,而忽略縣政府的集體行為。筆者認為縣政府擅自增加田賦附加,加重農民負担,也是一種舞弊行為。只不過這時舞弊主體由“個體”轉化為“集體”,舞弊的方式由秘密轉為公開罷了。本期湖北各縣政府擅自增加田賦附加是一種常事。如均縣政府在編制1934年度歲入預算時,確定全縣田賦每畝征收正附稅捐0.365元,而該縣政府卻在1934年12月強行將賦率改為每畝征收正附稅捐0.49元。(51) 這就使得每畝田賦無形增加0.125元的負担。隨后縣民李亞強等控告到財政部,要求按歲入預算標準征收。財政部長孔祥熙批示該縣政府“自不得于預算外擅自加征”,并要求湖北省政府切實查明。(52) 但湖北省財政廳卻以該縣田賦附加改率,是由該區專員召集各縣縣長會議商定,財政廳備案為由,駁回李亞強等人上訴。最后是均縣政府仍照改率征收。(53) 由此可見,法令和政策的規定,是抵不過地方政府的“集體”決定,山高皇帝遠,中央政府也奈何不得。所以筆者認為這種集體行為舞弊更勝于個體行為舞弊,因為它的受害面更大。
  由是可看出,本期湖北各縣田賦征收人員在田賦征收過中的舞弊手段是花樣百出,就舞弊主體而言,既有員吏的個體行為,也有政府的集體行為。他們在田賦征收中的種種舞弊行為,表明這支征收隊伍的整體素質十分低下,當然也就無法實現“于公有濟,于民無擾”的目標。
  綜上所述,本期湖北田賦征收是以縣為地域單位,其征收隊伍大致由兩個層次五類人員構成。其中,縣長為一縣田賦征收的最高領導者和管理者;以賄賂求得委任的糧柜征收人員和握有糧戶底冊的舊日冊書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實際操辦者;保甲長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協辦者;土豪劣紳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幕后操縱者。從理論上講,各級田賦征收人員,應該是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田賦政策的傳導者,是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田賦征收目標的完成者,是政府與農民之間的一種聯系紐帶。然而各級田賦征收人員在實際田賦征收過程中的種種舞弊行為,表明這支征收隊伍的整體素質十分低下,從而無法承担起“傳導者”、“完成者”和“紐帶”的角色。其最終結果必然造成農民實際田賦負担的加重,以及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緊張。因此,能否有效地整頓田賦征收隊伍、革除田賦征收中的弊端就直接影響到基層社會的穩定。
  本文為湖北省教育廳指導項目《民國時期湖北農民負担研究》(項目編號:2004d239)階段性研究成果。
  注釋:
  ①湖北省地方志編纂委員會:《湖北省志·財政》,湖北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81—82頁。田賦征收處,在1933年前稱糧柜,1933年改名為錢糧總柜,1936年撤銷錢糧總柜,改設稅捐經征處,其職權得到擴大。
  ②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征收田賦暫行章程施行細則》(1933年),湖北省檔案館藏檔案,檔號:LS19—2—2408。
  ③黃繼賢:《近年各省承糧田地畝額及田賦之額征與實收》,《經濟學年刊》1937年第9期。
  ④湖北省政府:《為飭催征欠賦規定辦法六項仰遵照辦理由》(1936年9月11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12。
  ⑤《黃岡民眾代表雷勉平等電呈黃岡縣長朱峙三重出糧票剝奪人民懇請查撤懲辦以儆效尤電》(1934年6月21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6。
  ⑥趙鉅恩:《湖北財政廳實習報告》,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臺北)成文出版社1977年版,第80545—80549頁。
  ⑦傅莘耕:《匪區土地處理條例之立法意義及實施成績的觀測》,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37499頁。
  ⑧王奇生:《民國時期縣長的群體結構與人事嬗遞——以1927年至1949年長江流域省份為中心》,《歷史研究》1999年第2期。
  ⑨湖北省政府:《關于湖北安陸縣長呂學楷貪污瀆職的材料及處理情形》(1933—1934年),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3—2676。
  ⑩湖北省財政廳:《為呈報多寶灣錢糧分柜征收主任董凌云卷款潛逃請電令京山縣長賠償稅款及緝拿該主任歸案法辦由》(1933年7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12。
  (11)湖北省財政廳:《奉令以據京山縣財務委員會等電為京山縣多寶灣錢糧柜征收主任董凌云卷款潛逃一案辦理情形由》(1933年7月31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12。
  (12)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征收田賦暫行章程施行細則》(1933年),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08。
  (13)鄒子珍:《為擬具區署兼征田賦辦法草案乞鑒核采擇由》(1935年3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08。
  (14)雷嘯岑:《呈明江陵縣錢柜浮收積弊及拿辦作惡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擬定今后整理辦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6。
  (15)雷嘯岑:《呈明江陵縣錢柜浮收積弊及拿辦作惡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擬定今后整理辦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6。
  (16)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漢口國華印務公司1934年版,第50、489頁。
  (17)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1067頁。
  (18)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332—333頁。
  (19)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629頁。
  (20)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407—408頁。
  (21)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388頁。
  (22)湖北省財政廳:《為飭催征欠賦規定辦法六項仰遵照辦理具報由》(1937年2月2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13。
  (23)石西民:《我國田賦的積弊與整理》,《中國農村》1936年第11期。
  (24)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1067頁。
  (25)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408頁。
  (26)孫曉村:《中國田賦的征收》,《〈中國農村〉論文選》,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6—367頁。
  (27)陳鈞、張元俊等主編:《湖北農業開發史》,中國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頁。
  (28)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988—989頁。
  (29)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512頁。
  (30)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388頁。
  (31)黃崗縣政府:《黃崗縣長為冊書經征畝捐如有隱匿舞弊情事如何處分案》(1934年8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7—6547。
  (32)湖北省政府:《湖北省二十五年度行政計劃整理田賦原則兩項》(1936年5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369。
  (33)湖北省政府:《為飭催征欠賦規定辦法六項仰遵照辦理由》(1936年9月11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12。
  (34)湖北省財政廳:《為飭催征欠賦規定辦法六項仰遵照辦理具報由》(1937年2月2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13。
  (35)湖北省財政廳:《為呈復征收田賦各種情形祈鑒核由》(1937年2月20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413。
  (36)1936年6月19日《武漢日報》。
  (37)趙鉅恩:《湖北財政廳實習報告》,蕭錚主編:《民國二十年代中國大陸土地問題資料》,第80550頁。
  (38)賈德懷:《民國財政簡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46年版,第592頁。
  (39)賈士毅:《呈報遂令整理田賦各情形》,《湖北省政府公報》第36期。
  (40)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79頁。
  (41)1934年11月17日《申報》。
  (42)孫曉村:《中國田賦的征收》,《〈中國農村〉論文選》,第366—367頁。
  (43)彭厚文:《試析30年代前期國民黨打擊土豪劣紳的政策》,《湖北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1期。
  (44)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縣政概況》,第422頁。
  (45)楊洪:《松滋縣志》(上冊),1937年印行,松滋縣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1982年翻印,第121頁。
  (46)陳振鈞:《為呈報漢川縣胥吏偽造印契舞弊已奉令準照原議分別執行一案情形祈核示由》(1933年7月28日),湖北省檔案館館藏,檔號:LS1—5—4363。
  (47)《漢川縣第五區倪家村公民請求上柜完納錢糧請愿書》(1933年12月6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4。
  (48)雷嘯岑:《呈明江陵縣錢柜浮收積弊及拿辦作惡最甚之征收主任、征收生及擬定今后整理辦法乞核示遵由》(1934年2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6。
  (49)李兆華:《呈訴廣濟征收員吳青云等舞弊情形依法查究而維國賦由》(1933年12月7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68。
  (50)朱海臣:《呈控潛江縣縣長李樞橫征暴斂懇請委員查勘減免以救災黎由》(1933年9月),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5—4356。
  (51)李亞強:《為田賦過重吁懇依法改定稅捐率以輕負担而紓民困由》(1935年4月5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512。
  (52)孔祥熙:《據李亞強等呈請改定稅捐率等情咨請轉飭查明核辦》(1935年4月22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512。
  (53)湖北省財政廳:《湖北財政廳決定書》(1935年8月6日),湖北省檔案館藏,檔號:LS19—2—2512。

民國檔案南京88~94K4中國現代史張泰山20062006
湖北省/田賦/征收人員
1927—1937年湖北省田賦征收是以縣為地域單位,其征收隊伍大致由兩個層次五類人員構成。第一層次為縣長,是一縣田賦征收的最高領導者和管理者;第二個層次是縣長以下的基層田賦征收隊伍,主要由四類人員構成,其中,以賄賂求得委任的糧柜征收人員和握有糧戶底冊的舊日冊書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實際操辦者,保甲長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協辦者,土豪劣紳為鄉村田賦征收的幕后操縱者。本期湖北各縣田賦征收人員在實際田賦征收過程中的種種舞弊行為,表明這支征收隊伍的整體素質十分低下。其結果使得田賦征收工作處于無序狀態,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制定的田賦政策難以得到貫徹,它既不能實現田賦征收目標,又導致農民實際田賦負担加重,以及農民與政府關系的緊張。
作者:民國檔案南京88~94K4中國現代史張泰山20062006
湖北省/田賦/征收人員

網載 2013-09-10 21: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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