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倫理學構建的立法原理和實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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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82-05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3926(2008)03-0123-06
  “每一件事物在全部時間內都存在于所有的地方。因為每一個位置在所有其他位置中都有自己的位態。因此,每一個時—空的基點都反映了整個世界。”
  ——特海《科學與近代世界》
  生命哲學家狄爾泰逝世前,胡果·馮·霍夫曼斯泰爾拜訪了他。后來,霍夫曼斯泰爾在回憶中,描述了他面對狄爾泰的目光的那種特殊的印象,說狄爾泰的目光把“世界分成了兩部分,一部分是每個生命的魔鬼般的力量,另一部分是精神形式的神圣的、持久的力量”[1](P.92)。狄爾泰對世界的基本看待,正是生命倫理學所必須面對的兩個方面:首先,生命倫理學必須面對生命那魔鬼般的力量,生命的這種力量,最終源自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之整體創化力量的灌注,這是生命倫理學必須了解的,并且唯有通過這種深刻的了解,才可能真正找到創構生命倫理學的起點。其次,生命倫理學必須通過對生命的神圣拷問而創構起生命的倫理精神形式,從而為人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提供一種持久不衰的道德力量。
  一、生命倫理學研究的主要問題
  柏格森在《形而上學入門》中指出:哲學就是要改變我們思維的習慣方向。生命倫理學作為哲學走向實踐的普遍方式,它的基本功能仍在于此。因而,改變我們思維的習慣方向,成為生命倫理學創構的起步性工作。
  (一)生命的創造·完整·健康
  生命倫理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生命本身的問題。生命本身的根本問題,是生命的創造、完整和健康問題,而這些恰恰是生命本身所擁有的。
  我們認為,對于一個有意識的生命來說,存在在于變化,變化在于成熟,成熟在于不斷地自我創造。
  對于我們的生命瞬間來說,也是如此,因為我們是其創造者。我們的生命的每一個瞬間都是一種創造。正如畫家的天才在他們創造的作品的影響下形成,改變或變化,同樣,我們的每一種狀態在其出現在我們身上的時候,也改變我們本身,它是我們剛剛形成的新形式。因此,有理由說,我們的所作所為取決于我們之所是,但是,還應該補充說,在某種意義上,我們就是我們的所作所為,我們在連續地創造我們自己。[2](P.13-12)
  生命存在的本質即是創造;生命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就是創造的展開。這是生命倫理學的基石,也是生命倫理學的目標。生命倫理學創構所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如何引導世界上的一切生命,遵循自身的生命本質,啟動自身的生命動力,去創造自我生命;并通過創造生命的行動本身,使自己與他者共同達向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
  生命倫理學要担當此一根本任務,則必須了解生命,把握生命創造力的源泉:生命之所以擁有創造的本質,是在于生命本身就是創造的行動;生命之所以擁有創造的力量,在于生命本身就蘊含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體創化力量。因而,生命的創造本質,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命本質,生命創造力量的發揮,其實就是生命與自然宇宙、生命與生命世界、生命與所有其他個體生命之間的創造力量的相互激活、相互發揮。所以,生命創造的存在本質,就是個體生命與其它所有生命的共在與互存;生命創造的生存本質,就是個體生命與其他所有生命的共生與互生。生命倫理學所首先需要創構的,就是這種生命與生命的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的整體創造論思想和精神。
  只有真正確立起這樣一種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的生命創造論思想和精神,才可能引導生命朝著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的方向,勇往直前、義無反顧。因為從根本上講,生命的完整性存在與健康生存,都必須以創造為動力,以生命與生命之間的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為其創造的展開方式。沒有創造的生命,停止創造的生命,只能是殘缺的生命,并且只能是缺少生意、喪失勇往直前、義無反顧之精神沖動和創造激情的生命,這種生命的存在,永遠不可能完整、健康。
  生命以其自身為動力的創造行動展開對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的追求,展示了生命本身既是野性的、狂暴的,又是理性的、自我約束的。這表明,生命的創造本性激發生命可能以野性狂暴的方式勇往直前、義無反顧;但生命本能地追求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沖動,卻又自我引導生命朝著理性約束的方向勇往直前、義無反顧。此二者完整地層示出生命謀求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根本倫理訴求:這一根本的倫理訴求規范著生命展開其生存的創造行動,不僅為自己,也要為他者。因而,生命的真正完整與健康,恰恰是與他者(包括個體生命和整體生命)的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
  生命的主體性創造,是生命的動力;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是生命的目的;將此二者聯系聚合起來而展開創造行動的,恰恰是生命的主體性品質與力量。
  主體性的問題,一直以來只是一個人的生存問題。這在于人類因其創造了文明,而高傲地居于這個世界中的眾物之上,自命為萬物之靈,并武斷地取消了世界生命的主體性地位及其權利資格。雖然如此,“生命乃主體”這一客觀存在事實卻不容抹殺:一切生命都擁有其主體地位并享有主體資格與權利。因為所謂“主體”,就是自己確定自己的(存在、生存、行動)方式,并且自己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而生存而行動的存在者。以此觀之,人是按照人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動,豬是按照豬本身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動;河流與山巒、花草與樹林、太陽與月亮、藍天與白云等等,它們都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動,絕對互混的現象。所以,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形式,都是自己主持自己、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展開自己,并以此而是自己的存在主體、生存主體、行動主體。人類的虛妄,就在于硬性取消其他生命的主體地位、主體資格和主體權利,然后把人的主體意志強加在他們身上。比如雞、鴨、牛、馬、貓、狗等等,本來是野性動物,應該生活在曠野之中,但人卻按照自己的主體意志,強行馴養,使之改變本性而成為家禽。再比如,江河滾滾而下,這就是它的存在、生存、行動方式,但人卻以其強力意志,來筑壩修堤,蓄水發電,使江河之水喪失其自我主體的本性與能力。
  以此觀之,生命的主體性問題,其實就是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資格與行動權利的整體表述。生命的存在地位、生存資格與行動權利,規定了一類生命與另一類生命,或一個生命與另一個生命之間的獨立性、界限性,這就是人要像人,豬要像豬,狗要像狗,蟲要像蟲,而決不能蟲不是蟲、人不是人。
  生命主體性的內在規定,卻是生命的自主性。生命的自主性,是生命對自身的根本規定,它是生命按照自己的本性而展開自己、創造自己,勇往直前、義無反顧;生命的本性就是親生命性,就是因其親生命性而利己與利他,而展開為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所以,生命的自主性展開,必須實現其親生命性,張揚其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這就是人類倫理傳統中的利己與利他、或者說道義論與功利論必須達向真正統一的根本價值尺度。生命倫理學必須弘揚與放大這一價值尺度,因為,“盡管自主性是重要的,在生命倫理學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但它必須在社會以及我可能具有的其他道德責任背景下來理解。”[3](P.56)
  (二)生命的知情權
  這里的“生命知情權”只是相對人而論。因為,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有生命意識,但只有人才擁有對生命意識的意識,即“知”生命的能力;并且,在生命世界里,所有的生命都具有親生命的天賦能力,只有人才擁有有目的地親生命的天賦能力。因而,其他生命的親生命行為,都是本能性的,是合目的性的;而人的親生命行為,卻更多地展開為生命的自覺,是目的性的。由此兩個方面,在生命世界里,只有人才擁有生命的知情權。
  生命知情權,是天賦人的文明權利,它是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人的基本能力。所以,生命知情權,是人的存在的基本人權,也是人的生存的基本權利。對任何人來講,生命知情權的獲得,是他透視生命和理解生命、尊重生命和珍愛生命、善待同類與異族的基本前提。
  生命知情權,首先是生命的起源權。擁有生命的知情權,就意味著必須對生命的起源有真正的了解: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萬物同源。人類生命與動物生命、植物生命,最終都來源于共同祖先:在整個生命世界里,生命與生命之間,永遠存在血緣關聯。
  生命知情權,也是生命的生死權。擁有生命的知情權,意味著必須對生命的生死權有完全的認知: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誕生,都得之于天,受之于地,承之族類,形之于父母,即浩瀚天宇的靈光、廣袤大地的神意、族類血脈涌動的生意,還有物種生命所播散出來的氣與勢,此四者聚合灌注,使每個個體生命獲得了內在的力量。每一個生命的地位、資格與權利,都是天地族人(或物種)的整合賦予,所以任何外在的力量,都無權利任意地取消生命。我們的生死權并不掌握在我們手里,我們的手中也沒有掌握有其他生命之生死的權利。因為生命是天地族人(或物種)所賦予的 (簡稱為上蒼賦予),因而,決定生命生死的權利只能在上蒼手中。一切企圖通過人力來改變生命的結構、命運、繼續向前的方式——行為,都是違背生命本性的,都是違背生命倫理的,比如人工授精、體外受孕,或者改變人體基因,或實施安樂死等做法,就是如此。
  生命知情權的本質內容,是生命的平等權。擁有生命知情權,則意味著對生命平等權的真正維護,人與人之間,在事功的層面上,可能會不平等,但在生命層面上則必須平等。正是這種必須的平等,才使人擁有做人的平等尊嚴、生存的平等起點、生活的平等機會。不僅是人,動物和植物也是平等的:人有權活下去,有權完整、健康地活下去;其他生命,比如說動物、植物,也有權活下去,也有權完整、健康地活下去。人不能為了自己活下去,或為了自己活得舒適和安逸、高級和享樂,而任意地蔑視、踐踏、殺戮其他的生命。在這個生命世界里,應該共同遵循一個生存原則,那就是不得已原則:只有當不得已時,才侵犯生命,才傷害生命,并要盡可能地把這種侵犯和傷害降到最低限度,同時還要想方設法對受傷害者進行補償。路邊的一株草,也許最不起眼,但除非不得已,你不能任意地傷害它或殺戮它。花園里的花草,人其實沒有任何理由按照自己的那種整齊劃一的所謂審美意愿而修剪枝節或花朵,因為這種修剪行為就是無故的生命傷害行為。
  總之,人學會懂得和運用生命知情權,這是獲得生命倫理意識、思想、精神的必須,也是人真正學會親生命——即平等地尊重生命、關懷生命、維護生命完整性的起碼道德體現。因為,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的創造本性能否得到完全自由的發揮,一切生命能否獲得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的存在現實,最終取決于人能否真正愿意去擁有、維護生命的知情權。
  二、生命倫理學構建的最高立法原理
  (一)自由:生命和道德存在的絕對前提
  生命的根本問題,是生命的創造問題。生命創造生命和生命創造自我,這是生命勇往直前、義無反顧的兩個方面。生命創造所展開的這兩個方面,使生命把個體與整體聯系起來,把起源與分殊聯系起來,把近親與遠鄰聯系起來,而達向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為此,生命的主體性得到突顯,生命的知情權意識和能力必須張揚,在這一認知前提下,生命倫理學構建必須遵循自由原理。因為自由,生命才勇往直前地追求平等;因為自由,生命才創造生命和創造自我;因為自由,生生不息之道才構成世界生命的存在之道。
  費希特認為,“自由是一切道德的絕對條件,沒有這個條件,也就完全不可能有任何道德。”[4](P.234)費希特道出了自由在倫理創構中的地位與功能。但自由首先是一切生命的存在前提,沒有這個前提,生命就不可能作為獨立的生命而存在。因為說到底,世界是由生命構成:生命構成世界并使世界千姿百態,其在于生命的個體性;生命的個體性生成的根本前提,是生命的獨立。每一個生命形態之所以擁有其獨立的品格與能力,完全在于它們配享天賦的自我主體、自我安排、自我展開其存在方式和行動方式的能力。生命的自由,就在于這種能力。只有當生命本身擁有自由時,只有當生命本身成為自由的象征時,自由才可能進入社會,而構成一切道德的絕對條件。所以,自由作為一切道德的絕對條件,最終是因為生命存在之自由本身:沒有生命之自由存在,一切道德都不可能存在。因為生命存在本身要求道德;生命要求道德存在的可能性,則源于自由:自由存在本身,為生命提供了道德的可能性。
  (二)自由:生命之自我創造與秩序的對立統一
  生命的全部本性集聚而展開,就構成自由。所以也可以這樣說:生命的本性就是自由。由于自由構成生命的本性,因而,生命即自由,自由亦生命。由此,自由也構成世界的本性(因為世界的構成實體是生命),是世界標識自身存在(生命)的自我力量。自由即力量。力量之于世界和一切生命來講,既具有創化功能,也具有秩序功能。前者標識力量的自我野性與擴張朝向,它使世界及其一切生命獲得動態展開,形成自身的創化性生存,即競自由的生存態。這種生存態是一種感性的生存態,這就是世界感性、自然感性、生命的生存化感性。后者標識力量的自我約束與限度朝向,它形成了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有秩序、穩定、和諧地存在的條件,這就是世界理性、自然理性、生命的存在理性。但相對生命來講,其存在的理性態和生存的感性態,都因為其自身的自由本性而獲得規定性。所以整體地看,使生命的靜態存在達向動態生存并從動態生存達向新的(靜態)存在的全部力量,只能是生命自身的自由力量。所以,自由,不僅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存在的內在本性,亦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得以展開其存在(即生存)的自我動力,更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存在的自身必然性。
  生命之所以擁有其野性創化力量,在于生命因為世界的緣故而使自己從“無”的深淵中噴涌出來而成為自己,并使自己能夠以自己的樣式而自由地存在,而成為自由的存在者;生命之所以同時擁有其自我約束的秩序力量,是因為生命的親生命本性使它勇往直前地與它者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從而使自己在成為個體生命的同時,也成為群的生命:作為個體生命,其自由本性推動他盡其生命的全力追求創造;作為群的生命,其自由本性推動他盡生命的全力追求秩序。秩序與創造,真實地展開生命自由的兩個維度,形成相互的自由要求性,創造出相互的約束性:相互的約束性,既生成出共同的吸引,又生成出共同的限制;既創造出共在與互存的約束機制,又孕育出共生與互生的互動推力。
  由此,自由不僅展開了世界及其一切生命自在與互在的必然性,而且呈示出一種內在的規范力量和引導力量。這種規范力量和引導力量,既指向自我,也指向他者,更指向整體。即生命之自由本性,既蘊含著一種自我規范和自我引導的力量,也蘊含著一種規范他者和引導他者的力量。這種規范力量和引導力量的存在展開形態就是責任:一切生命對自身存在的責任和一切生命對他者存在的責任。任何生命都要為自身存在担當責任,更要為自身不斷獲得存在而担當責任。為此,它必須擁有使自身存在和不斷存在的沖創力量,它必須野性狂暴,必須創造,必須在自由存在中競爭。同時,任何生命都要因為自身的存在和繼續存在而担當起為他者的責任。為此,它必須擁有使自身與他者共在互存、共生互生的沖創力量,它必須受到理性約束,必須有秩序,必須在自由的存在中維護自由的秩序、穩定、和諧。
  (三)生命的自由之道
  乃生命的生生之道在生命倫理的自由原理中,自由的本性朝向所展布出來的,只能是其野性創化力量和理性約束力量的對立統一。自由的內在本質即是存在之責任。責任的內聚力即是生生,即一切生命均因其自由的緣故而生己和生他。生己的行動方向,就是世界及其一切生命的自我創化;生他的行動方向,乃是一切生命的自我約束。所以,責任的外化行為體現即是担當,即一切生命因其自由的緣故而担當己責和他責:担當己責,就是使自己作為自由的生命存在者而不斷自由地存在;担當他責,就是使所有生命因其自由的緣故而共同自由地存在。由此,在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因其自由的本性而担當責任的最終努力方向和為之實現的最高目的,就是平等的生生創化和對生生創化的生態整體協調。這是自由之最高理性,亦是世界自由存在以及一切生命自由存在的最高理性。
  杜威在《人的問題》中指出,“自由是一件社會的事情,而不僅是私人的一個要求。我曾經論證過:自由是有關實際力量的分配問題;而最后爭取自由的斗爭是重要的,因為它的結果影響著在男女老少之間產生一些比較公平的、平等的和人道的關系。”[5](P.60)生命的自由,是個體生命展開其生存的必然要求。但生命不僅是個體的,更是群的。生命的群化規定性使生命對自由的要求,必須要通過社會才能實現;但并不等于說社會本身就能夠實現個體生命的生活自由,而是說唯有當個體生命通過社會的舞臺而爭取自由、創造自由、開辟自由的生活道路,才能夠實現個體生命的生活自由。所以,對生命來講,生活就是為開創自由而生生不息的斗爭。
  生命為生活自由而斗爭,當然是要使自己成為自己的主體。前提就是通過生存實踐而使自己具有自主資格和能動創造力。
  在生存實踐進程中,生命的自主資格和能動創造力是其行為自由的內動力。因而,行為的真正自由,首先要求生命具有自主性品格和主體能動創造力。相對人這一生命存在者而言,生存實踐的自由追求,整體地展開為四個方面:一是具有體現其獨立意志、獨立人格和品質的思、考、行為、計劃的能力;二是具備將其體現個人價值和人格品質的計劃付諸實踐的能力;三是具備責任關懷品格并具有担當其行為責任的能力:“自主性命令我們選擇自己希望成為的人,并對這種選擇負起責任。”[6](P.22)四是具備頑強的使自己成為人和使自己成為自己的個人主義精神。惟有同時具備如上四者,生命追求自由的展開之道,才是生命創造生命和自我的生生不息、勇往直前、義無反顧之道。
  三、生命倫理學構建的實踐論原則
  (一)生命實踐的自我原則
  法國生物學家拉馬克(1744~1829)在所創立的生物進化學說中,提出了生物進化的兩條法則:用進廢退原則和獲得性狀遺傳法則。這兩條原則分別從生命的創造性存在和生命的繁衍兩個方面,揭示了生命本身的進化規律。不僅如此,這兩條規律也現實地構成了任何生命實踐的自我創生原則。
  如前所述,生命是勇往直前、義無反顧的,這是生命展開的自我方向。生命之所以朝著這一方向展開,完全是因為生命追求自由的創造本性:生命是創造生命和創造自我的。生命的自由追求,就是這樣通過創造生命和創造自我而展開而實現。生命創造生命,就是生命因為其自由而担當繁衍生命的責任,使生命滾滾向前,洪流浩大,興旺昌盛。生命創造自我,就是生命因其自由而担當實現自我的責任,使生命在創造之途播散能量和吸納能量,從而完成生命本身的新陳代謝,不斷開辟自我實現的道路。
  每一個過程、事件、突發事變——你叫它什么都可以,一句話,自然界中正在進行著的每一事件,都意味著這件事在其中進行的那部分世界的熵在增加。因此,一個生命有機體在不斷地產生熵——或者可以說是在增加正熵——并逐漸趨近于最大熵的危險狀態,即死亡。要擺脫死亡,要活著,惟一的辦法就是從環境里不斷地汲取負熵——下面我們馬上就會明白負熵是十分積極的東西。有機體就是靠負熵為生的。或者更明白地說,新陳代謝的本質就在于使有機體成功地消除了當它活著時不得不產生的全部的熵。
  熵增加量可以這樣算出:在過程的每一小步中系統吸收的熱量除以吸收熱量時的絕對溫度,然后把每一小步的結果加起來。[7](P.70)
  生命是一個有機體。作為有機體,其創造生命和創造自我的前提,就是攝取、吸納能量;而且它追求的目標是雙重的:生命創造自我,就是實現自身生命的吐故納新,永遠處于生意活潑、創造力旺盛的狀態;生命創造生命,卻是要實現生命的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由此,生命的自我創生,實際展現為生命自我實現和生命共同實現的統一。所以,生命實踐的自我原則,是生命通過創造而實現自我和實現他者的統一原則。這一生命的實踐原則告訴我們:人的生存創造活動,并不只是為自己,他必須同時考慮為其他生命的存在實現;人類生命的創造活動,永遠都不只是為了人類的生命存在,他同時要考慮整個生命世界中所有生命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這就是生命倫理學的實踐導向原則。
  (二)生命實踐的社會原則
  生命永遠是個體存在的生命;但與此同時,天賦生命以同樣的群性品質、潛力、精神等生命向度。因而,生命實踐自我不僅要接受自我創生原則的激勵,同時也要接受群體生存原則的規范。
  作為群體社會中的生命,其生存展開的首要群體生存原則,就是平等生存的不傷害原則。
  平等生存的不傷害原則之所以成立,首先在于生命是平等存在的,生命創造生命和生命創造自我,必須在乎等的平臺上展開——平等,是一切生命走向生存實踐的共同規范。因而,生命與生命之間,其存在地位、生存資格、行動權利,是絕對平等的;并且,生命與生命,其存在、展開之自由,是絕對平等的。因而,你的生命權利的邊界,就是他的生命權利;你的生存自由的邊界,就是他的生存自由。每一個生命展開其生存的權利與自由的頭顱,都不能超過自身的疆域而伸向任何其他生命存在者之權利和自由的疆域,否則,就構成了權利和自由的侵犯,這種侵犯的情節,無論其輕重,都是不道德的;每一個生命個體都必須承担一種天賦責任:除非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他有責任不傷害任何生命,不侵犯任何生命的生存權利,不妨礙任何生命的生活自由。所以,根據不傷害原則,生命倫理學要求,對任何一個生命來講,假如我們不能使某人(或生命)收益,那么至少我們不應當傷害他們。
  根據生命的互不傷害原則,生命存在的展開,必須遵循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則。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則,必須以生命平等為基礎,因而,尊重只能是平等的尊重,不平等的尊重,恰恰是傷害生命的最好借口。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則,必須以承認生命的存在的等值為前提,生命相對生命或者生命相對生命世界而言,不僅有其使用價值,但首先是其存在價值。生命的使用價值是建立在生命的存在價值基礎上的,承認生命存在的等值性,這是生命得到相互尊重的價值基礎。
  平等生存的相互尊重原則,還展示了生命之于生命或者生命之于世界,具有惟一性。生命是惟一的:惟一存在、惟一生存、惟一個體性、惟一價值實現、惟一創造者和惟一對創造成果的享有者。生命的惟一性,決定了生命的不可重復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轉性。生命的惟一性,使生命變得珍貴,永遠珍貴。正因為它特別的珍貴,平等的相互尊重,才產生特別的倫理意義,才獲得特別的存在價值。
  從根本上講,生命的互不傷害和平等的相互尊重,都是善待生命的兩種基本原則。而善待生命的最高原則,卻是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則。
  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則,要求每個生命的存在必須考慮其他生命的存在,每個生命的生存展開必須促進其他生命的生成展開,每個生命追求存在的完整和生存的健康,必須同時要增進其他生命的存在完整和生存的健康。
  生命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則的生活落實,就是個體生命與個體生命、個體生命與整體生命、個體生命與人之間的共在與互存、共生與互生。因而,生命平等生存的相互完整原則,所真實體現的,是生命的生生之道。
  收稿日期:2007-11-28
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123~128B8倫理學唐代興20082008
生命主體性/生命知情權/自由原理/自我創生/生命實踐原則
生命存在的本質即是創造,生命創造生命和生命創造自我之目的,是追求其存在的完整和生存的健康。生命為實現此雙重目的,必須擁有其內在主體性和生命的知情權,必須以其自由為生命創造生命和生命創造自我的最高立法原理。根據此一立法原理,生命的存在展開,既要遵循自我創生原則;又必須以平等為平臺,遵循互不傷害,相互尊重、相互完整的生他原則。
作者: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成都123~128B8倫理學唐代興20082008
生命主體性/生命知情權/自由原理/自我創生/生命實踐原則

網載 2013-09-10 2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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