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現代化與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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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917.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8008(2008)03-0063-08
  路易斯·謝利認為,“現代化進程對一切國家的犯罪都有著重要的和持續的影響。”[1]26 這個論斷,在中國早期現代化的發展中同樣得到了證實。盡管這個時期現代化對犯罪演化影響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它同樣使人們認識到“現代化是一個創造與毀滅并舉的過程,它以人的錯位和痛苦的高昂代價換來新的機會和新的前景”。[2]
  一、早期現代化歷程中的犯罪狀況及其成因
  早期現代化或近代化,是指近代中國社會資本主義化的歷史進程,這是學術界較為普遍的看法,但具體如何表述,學術界見仁見智。筆者認為,中國早期現代化就是中國現代化的早期歷程。在時間上,它跨越1840年到1949年100多年的歷史;在內容上,它包括多層面、多方位的社會變化。就是說,中國早期現代化有時間的特征,又有變化發展的特征。這樣一種雙重性,賦予中國早期現代化特定的內涵,就是中國開始發生從傳統社會向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過渡,工業化、民主化、城市化等現代化變量開始陸續呈現于中國社會。在這一內涵中,“開始”意味著時間上的發端,“陸續呈現”則意味著變化發展。中國早期現代化是一個由點到面、層層遞進、不斷深化的運動過程。從宏觀的角度講,中國早期現代化進程的核心是圍繞建立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制度而展開的。從這個意義上講,認為中國早期現代化實際上是資本主義化是完全正確的。但應該指出,后30年中國無產階級逐步成為左右中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無產階級的政黨——中國共產黨不僅在實踐上領導中國人民實現了民族獨立和主權完整,把農民納入到了現代化的動力機制之中,而且在理論上為中國的現代化作了有益的探索,這是絕對不應該忽視的。
  在中國,由于犯罪統計資料極度缺乏,因而很難對早期現代時期的犯罪狀況作出全面準確的描述,但我們依據法制史上的相關資料和個別學者進行的犯罪調查,還是能夠對這個時期的犯罪狀況有個大致了解的。
  眾所周知,刑法是用于規制犯罪行為的,刑法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就是犯罪行為的存在和發展。其一般過程是:犯罪趨向嚴重引起社會關注,造成刑法思想變化,進而促進刑事立法發展。所以,刑事立法的發展狀況,是犯罪總體狀況的主動反映。清末“新政”時期,隨著早期現代化的啟動和發展,其對犯罪的消極影響逐步顯露出來,促使這個時期的犯罪較之封建社會的犯罪有了較大發展。
  為了適應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這才發生了新政時期的刑法變革。從1904年開始,沈家本和伍廷芳作為修律大臣,參酌各國刑法先后制定了《大清現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兩部刑法典。其中《大清新刑律》是這次刑法變革的最終成果。它取消了以往舊律“諸法合體”的編纂方式,以罪名和刑罚等專屬刑法范疇的條文,作為法典的惟一內容,因而成為一部純粹的專門刑法典。它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如“國交之罪”、“外患之罪”、“選舉”、“鴉片”、“賭博、彩票”、“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妨害交通”、“妨害衛生”等,吸收了資產階級法制的成果,適應了我國早期現代化時期犯罪的新形勢。在刑罚體系上,它確立了近代刑罚制度,規定刑罚分為主刑和從刑兩種:主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從刑為奪公權、沒收。死刑只有絞刑一種方式,有期徒刑又分輕重不同從1月到15年5個等次。同時,引進了故意、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近代刑法理論。而且,主張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反對重刑酷法,使刑法更多地體現了西方刑法精神。清末刑事立法的發展,深刻反映了這個時期中國犯罪形勢的變化和發展。它從一個側面說明,當時“我國正面臨著犯罪和其他問題。[3]202
  我國早期現代化,經過幾個發展階段,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不斷有新的發展。與此同時,犯罪亦在發生著相應的變化。我國著名犯罪學家嚴景耀先生曾于1928年和1930年在全國12個省作過兩次犯罪調查,而且重點調查了北京、上海、濟南三個城市,所得結果如下表:[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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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景耀先生特別指出,表中的數字僅包括經過法庭判處徒刑的犯人。經判處罚款結案的,在北京為犯罪總數的66%,在濟南為61%,在上海為67%。這些犯罪人并未包括在內,而且很多人是經過派出所和軍事法庭處理的,這些數字亦未計算在內。更有很多案件根本未偵破,當然更不包括在內。[3]8 這就是說,實際存在的犯罪人,比表中的數字要多得多。即使如此,此表亦能“明顯地看出犯罪率增加的趨勢。”[3]18 其中“貪污和偷竊罪大幅度增加,詐騙犯的增加也相當明顯。”[3]17 這種情況,到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達到了頂點。正是為了對付日益嚴重的刑事犯罪,南京國民政府才開展了多方面的刑事立法活動,使20世紀二、三十年代成為中國百年刑法史上刑事立法最為集中的時期。[4]
  正是在這個時期,國民政府制定了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并于1931年組織刑法委員會,對該法進行修改,1934年修改完畢。此外,國民政府還根據形勢的需要制定了許多單行刑法,為其實行法外制裁,鎮壓革命人民的反抗提供重要工具。這個時期刑事立法的不斷完善,反映了隨著早期現代化的不斷發展,社會犯罪日趨嚴重。
  正因如此,犯罪問題日益引起學術界的關注,并由此引發了犯罪學在我國的誕生。20世紀20年代,學術界主要介紹國外犯罪學的研究成果,如1922年劉鱗生翻譯出版了龍勃羅梭的《犯罪人論》,1929年鄭璣翻譯出版了勝水淳行的《犯罪社會學》等。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我國學者開始研究本國的犯罪問題,并且出版了一批犯罪學著作,如嚴景耀的《北京犯罪之社會分析》(1928)、許鵬飛的《犯罪學大綱》(1932)、吳景鴻的《犯罪心理學》(1932)、李劍華的《犯罪學》(1932)、鮑如為的《犯罪學概論》(1933)、周光琦的《性與犯罪》(1936)等。[5] 我國犯罪學產生于20世紀20年代決非偶然,它是這個時期隨著早期現代化的發展,犯罪問題日趨嚴重,要求學術界必須加強研究造成的結果。
  我國早期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犯罪呈不斷增加趨勢的原因,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工業化、城市化發展造成的結果
  由于民族危機的刺激和晚清政府的鼓勵,甲午戰爭后,中國民族工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據統計,1900~1910年間,中國新創辦公司、工廠約1135家,資本額達1.88億元,其中使用機器動力、具有近代水平的新式工礦制造企業近300家,平均每年有60家企業創辦,資本總額達6100萬元。這一時期,輪船、鐵路、金融業都有相應發展。據統計。1895~1900創辦的輪運企業約100家,1903~1907年,全國有15個省先后創設了省鐵路公司,至辛亥革命前夕,全國共修鐵路9292公里。金融方面,1897年,旨在為公司企業提供信貸業務,仿照西方形式組織的中國近代第一家銀行——中國通商銀行在上海成立。此后各地近代銀行企業紛紛創設,使金融業迅速發展起來。[6]
  這種情況在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特別是經過1927年至1937年“十年建設”,有了更大的發展。無論是鐵路、公路、航空,還是民族工商業和對外貿易,都達到了新的水平,使現代化建設取得了很大進步。
  早期工業化的發展,使中國的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天津、武漢、南京等,得到大規模投資,給這些城市以新的發展契機,吸引了大批農村人口向這些城市集聚。上海1843年只有23萬人,到1888年就突破100萬人;天津在1840年前后城區人口僅19萬人,到1900年已達到32萬人左右;武漢在1840年前后約20萬人,到清末已達到80萬人。至甲午戰爭前夕,整個中國的城市人口都有大幅度增長。據初步估計,1893年,城鎮人口已達到2350萬人,而1843年是2070萬人。“就全國來說,1893年的城市人口高于1843年,數量多達300萬,而總人口卻略低于1843年,這就表明,在這半個世紀中,城市化有了巨大的發展”[7]。經過辛亥革命到國民政府時期,城市容納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城市規模空前擴大,城市經濟功能愈來愈強化,成為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
  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使中國四千年來建立起來的穩固的經濟均衡在不到半個世紀的時間內被摧毀了。那些被迫放棄手工業和賣掉土地的人們被迫離鄉到城市中謀求生路。這種現象常被國外的觀察家和中國的學者誤認為是人口過剩的結局。實際上,它是鄉村經濟,也就是中國的基本經濟制度被粉碎造成的結果。它導致許多人被投入到騷亂和失調的海洋中,犯罪發生的增多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3]68
  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使西方文明不知不覺地侵蝕了中國人,造成洋火、洋布、洋油、洋煙和煙草、化學染料、紙張等現代的發明和創造,在數十年內逐漸地征服了我國市場,而且深入到人們的思想之中。一般洋貨運進中國所造成的中國社會制度和經濟制度的破壞遠較日本一艘軍艦侵入中國所造成的災難更為嚴重。它使傳統的農村經濟不能再維持下去了,農民之間原來在一村內或數村之間的互助合作關系轉變為他們從來想象不到的關系,農村的自然經濟轉變為依賴經濟,[3]68-69 由此加劇了各種社會矛盾,促進了犯罪的發生和發展。
  (二)極度貧困造成的結果
  現代環境犯罪學創始人拉柯沙尼指出,貧困的毒害產生了最大多數的犯罪。恩格斯在其成熟的著作《英國工人階級狀況》中認為:“當無產者窮到完全不能滿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窮到要飯和餓肚子的時候,蔑視一切社會秩序的傾向就愈來愈增長了。”[8]400 而“蔑視社會秩序最明顯最極端的表現就是犯罪。”[8]415 這說明,貧窮與犯罪的關系十分密切。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使洋貨充斥市場,取代了土貨在農村家庭和工廠的地位,造成傳統手工業破產和農村經濟崩潰,導致大量農民和手工業者失業,再加上戰爭、災荒、土匪等因素,廣大農民處于極度的貧困之中,這是造成偷竊等財產犯罪增多的重要原因。
  特別是在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苛捐雜稅繁重、農村破產,民生凋敝,民不聊生,傳統家庭解體,人們處于水深火熱之中,無路可走。因此,違法犯罪成為有些人謀生和生存的唯一出路。很多善良的人,為生活壓力所迫,鋌而走險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筆者仔細閱讀過嚴景耀先生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中所列舉的128個犯罪個案,發現這些案例中的絕大多數人犯罪都直接或間接地與貧窮相關,這反映出早期現代化時期社會犯罪的一個鮮明特征。其中最典型的是“個案44”,講的是沈陽一個法官審理一個盜竊案,被告是個老年人,當聽到自己被判處6個月監禁時,老人面露笑容。后來法官覺得老人不像是個罪犯,倒像個學者,于是將其喚了回來,改判3個月。意想不到的是,老人一聽就哭了。問其原因,老人哭訴道:“您判我6個月,我可以到明年5月出獄,可在獄里安度寒冬。我早已把冬衣棉被當賣一空,我失業了幾個月,找不到工作,又無兒無女,沒有辦法才行此下策:偷東西犯罪,在獄中過冬。您一改判,我就得明年2月出獄,那時天寒地凍,我無吃無穿,豈不是置我于死地嗎?”聽了他的話,連法官都忍不住流淚了。這個案例無可辯駁地說明:極度貧困是造成這個時期犯罪增多的一個重要原因。[3]74
  (三)社會制約失效造成的結果
  在中國封建社會,家庭是社會的主要核心組織,是人們的行為和傳統的根本和依據。家庭的成員必須按照社會上所規定的、嚴格的習慣傳統辦事,以符合整個社會生活的規定。家庭傳統是得到社區的支持和認可的。孩子們長大成人,自然知道該怎樣行為,用不著教育專家的指教,也無須道德準則的提示。只要他們“率由舊章”,遵循家庭傳統就行了。社會組織提供給他們行為適合的環境和情況。生活結構和社會結構之間很融洽。[3]58
  舊時的大家庭、家族制度和傳統習俗起著重要的社會制約作用,甚至可以取代政府和法律。辛亥革命推翻了數千年的封建帝制,帶來了急劇的社會變遷,傳統的家庭制約機制受到了巨大的沖擊。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很多人從農村到城市謀生。在新的社會環境中,舊家庭制度遭到破壞,以往的行為準則瓦解了,導致傳統的社會制約機制失效,新的社會制約機制又未建立起來,犯罪行為多發就成為必然的事情。
  與農村相比,城市是一種全新的生活環境。處于早期現代化過程中的城市,存在著諸多社會丑惡現象,如妓院、賭場、煙館等。這些東西對進城農民是一個巨大的誘惑。在社會處于迅速轉變狀態、傳統社會準則崩潰的情況下,有些人很欣賞這些誘惑,且奢望得到滿足,于是就發生了或偷或搶或拐賣或詐騙的犯罪行為。正如路易絲·謝利所言,“當經濟發展包含著并且它本身就成為最高目標受到極端重視而把調整人的行為和控制人的奢望擺在次要的地位時,就出現長期的社會反常狀態”,從而造成越軌行為、犯罪行為多發。[1]15
  (四)傳統道德與法律矛盾造成的結果
  趙某是個農民,聽朋友說在長春每年能掙200元。他心動了,于是只身來到長春,想找朋友幫忙找個工作。結果,朋友沒找到,工作無著落,自己帶的錢也用光了。他兩天沒有吃東西,在餓極了的情況下,發現一家飯店的后院有些大蔥放在地上,就拿了兩小捆準備吃,結果被警察發現,抓了去。在法庭上,他哭訴說:“在我們老家,我可以到別家院子吃點瓜果,別人也可到我家院子吃點東西,哪里說得上犯罪?”法官卻說:“有贓有證就是犯罪,這是按法律辦事,公道!”按傳統道德,在農村吃別人田里或院里的瓜果蔬菜確實算不上犯罪,但在城市卻要不顧傳統道德而把這種行為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可見,傳統的道德觀點與法律觀念之間的矛盾是造成犯罪的一個原因。
  舊道德強調家族生死與共、休戚相關的統一完整關系,所以殺父之仇是最大的仇。報殺父之仇是維護家庭間的這種關系以御外人破壞這種關系的表現。因之,有的人在其父被別人殺害之后,就義無反顧地去殺害兇手以盡為子之責。而新法律卻認為,家庭的統一完整關系應服從國家的統一完整關系。所以,殺人以盡子責仍被認為是犯了殺人罪。有的人不懂法律,其家庭成員也不懂,在出現了這種情況時,仍按舊道德行事,就造成了這類犯罪增多,這仍是傳統的道德觀點與法律觀念之間矛盾的反映。
  早期現代化時期犯罪問題增多,還與農村生活難與城市生活相適應有關。在農村生活的行為模式,如個人對朋友的態度、裙帶關系、家庭集團、兩性關系、交往和工作關系等,都比較穩定,朋友相交,互相信任,互相幫助,講義氣,會得到好報。到了城市,如果依然故我,輕易相信別人,把他們當朋友,就會上當受騙,甚至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成為同謀犯。嚴景耀先生在《中國的犯罪問題與社會變遷的關系》一書中,列舉了很多農村人到城市謀生被別人欺騙,在不知不覺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
  二、早期現代化歷程中的犯罪類型及其成因
  現代化對犯罪類型演化的影響,在中國早期現代化發展歷程中同樣鮮明地表現出來,只不過與社會主義現代化時期對犯罪類型影響的深度和廣度及其表現形式有所不同罷了。
  在中國早期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多種犯罪類型,各有其不同的形成原因。下面分別加以論述:
  (一)政治犯罪
  政治犯罪是與現存的政府、現存的國家法律有矛盾而謀求另一種政府或國家利益的犯罪。一般犯罪對社會制度的反應是被動的,而政治犯罪對社會制度的犯罪卻是主動的和有主張的。當一種行為危及現存統治階級的利益時,它就會被統治階級宣布為危害國家的政治犯罪。
  在早期現代化發展過程中,存在著兩種類型的政治犯罪,其形成原因有很大的差別。一種類型是力圖恢復已失去的舊政權、舊秩序的政治犯罪。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推翻了封建帝制,建立了共和國。一些滿清貴族、舊官僚,由此失去往日的風光。革命對他們來說,是非常沉重的打擊。他們的命運與清王朝是一致的,封建帝制倒臺,意味著他們那個階級失去了統治者的地位,自己也失去了榮華富貴,因而對本階級的失敗很不甘心,對新政權充滿了仇恨,總想復辟舊王朝。他們中有些人在張勛圖謀復辟,反對共和時,參加了叛軍。在張勛失敗后,被宣判為政治犯罪。還有一些滿清迂腐的知識分子,其思想和行為模式是按清王朝的要求塑造的,在革命后他們不適應變化了的新環境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感到沒有出路,做出了許多反抗新政府的舉動,企圖恢復舊日的社會秩序,自然也被宣判為政治犯罪。這類政治犯罪逆歷史潮流而動,違背社會發展規律,因而是非常反動的。不過,在民國建立之后,隨著早期現代化的不斷發展,這類政治犯罪逐漸失去了影響,個別人有這種行為,就成為全社會譏諷的對象,也就不構成政治犯罪了。
  另一種類型是力圖建立新社會秩序和新政權的“政治犯罪”。共產黨領導人民鬧革命,被南京國民政府宣布為“匪”,認定為最兇狠的犯罪分子。實際上,他們是“社會上的激進派別”,“是未來社會秩序的先驅者”,代表了最進步的階級力量。[3]141
  南京國民政府在懲治這類政治犯罪方面,可謂達到了瘋狂的程度。“自1927年起,中國約有一百萬政治犯被處死,其中包括紅軍中的傷亡人數。這還只是粗略的估計,它說明革命高潮中政治犯罪的人數增長特別迅速。”盡管國民政府對共產黨采取了瘋狂的屠殺政策,但人民還是選擇了共產黨,堅定不移地跟著共產黨走。原因在于,只有共產黨才代表了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840年鴉片戰爭以后,隨著帝國主義的不斷入侵,中國一步步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成為壓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三座大山,壓得中國人民透不過氣來,使廣大人民處于水深火熱之中。中國共產黨不畏強敵,以推翻三座大山為己任,并為此進行了長期艱苦卓絕的斗爭。南京國民政府代表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的根本利益,它不遺余力地想要消滅共產黨,就是想要中國人民永遠處于三座大山的壓迫之下。所以,南京國民政府與中國共產黨的斗爭,是一種你死我活的政治斗爭。這種政治斗爭愈激烈,國民政府就愈要對共產黨加緊鎮壓。而無數共產黨員之所以能在這種鎮壓面前不屈服、不低頭,在政治犯罪的宣判面前不退縮、不后退,就在于他們堅信廣大工農群眾一定會從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壓迫下解放出來,堅信中國革命必然會取得徹底的勝利,一個自由的新社會必然會建立起來。所幸的是,歷史正是按照這樣的邏輯向前發展的。
  從犯罪學的視角看,凡是反對現政府和社會秩序的行為都是政治犯罪行為,凡是犯有這種罪行的人就是政治犯罪人。但是如果這種行為越來越為群眾所接受,它就成為社會的正常行為,不再是犯罪行為。當它成為新社會的新秩序時,有人保留舊思想維護舊秩序時,他就會成為新社會的反常行為,成為新的反對政府的政治犯罪。[3]140 可見,犯罪概念是變化的,它千真萬確是一個相對的概念。
  (二)財產犯罪
  路易絲·謝利指出:“犯罪的增加,特別是財產犯罪的犯罪率的增加是唯一能用來表明現代化進程已經開始的一般標志。”[1]165 中國早期現代化時期的犯罪狀況,證實了謝利觀點的正確性。這個時期,在中國的各種犯罪類型中,財產犯罪占據了最主要的地位,而盜竊犯罪又在財產犯罪中居首位,增長速度也最大。這種情況與西方國家是一致的。比如法國,“所有的法國城市,不管其年代長短,都經歷了盜竊罪的犯罪率的顯著增長,這一點已為1831~1839年和1900~1909年間被起訴的盜竊罪上升23%所證實”。[7]43
  在中國早期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盜竊犯罪之所以增長較快,與處于三座大山壓迫之下的中國人民極度貧困密切相關。在工業化、城市化的過程中,到城市謀生的農民和城市中的社會底層很難找到工作,他們是失業者,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不得不常年在死亡線上掙扎。這些人偷竊,有的是為了填飽肚子,有的是為了還債,還有的是為了償付醫藥費給病妻治病等。所犯案值一般都不大,有的只偷幾個饅頭,有的偷少許糧食和瓜果,也有的偷幾件衣服,還有的只偷一個車墊,案件本身就帶有貧困的特征。很多案件證明,是社會的變化把他們推向了犯罪。過去,他們在農村遇到困難,有家人族人管,親戚朋友亦可幫忙,以渡過難關。到了城市,遇到災難,社會上沒有任何機構和個人救濟來幫助他們。沒有辦法,只能以身試法。
  盜竊犯罪增多的另一個原因,是城市環境使那些剛到城市的人,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低于其他城市居民而感到自己被剝奪,從而激發起以非法手段來進行補償的犯罪行為。而且,城市比農村有更多的機會刺激人們享受的欲望,各種各樣的誘惑又很多,因而很容易因為無力達到享受的欲望和滿足誘惑的欲求而失去適應能力,從而造成盜竊犯罪多發。“犯罪不僅為了弄到錢去滿足個人欲望,也是犯罪者對于商業城市中吃喝玩樂的生活非常羨慕而無法能夠享受到的矛盾的表現。”[3]78
  盜竊犯罪增多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差別交往的形成。隨著早期現代化的發展,人們之間的交往愈來愈廣泛,其中有些交往對人們的生活起著積極的作用,而另外一些交往則可能對實施犯罪行為大開綠燈。在復雜的社會生活中,人們有可能交往各種各樣的人,這就導致差別交往的形成。從農村到城市謀生的農民,社會交往的層次都很低,其中不乏偷竊犯罪行為的人或慣偷,一旦交往上這樣的人,其在百無聊賴的情況下,就可能在其影響和引導下,走上偷竊的犯罪道路。犯罪學的差別交往理論認為,犯罪行為是通過與別人的相互影響學會的。把犯罪的方法和習慣學到手的程度,取決于相互交往的深度和持續的時間。實踐證明,不少人都是在與行為不端的人深度的和長時間的交往中,學會犯罪思維和方法,成為犯罪人的。
  (三)有組織犯罪
  談到有組織犯罪,就不能不提到幫會。幫會,或秘密結社,是指那些按秘密宗旨或教義進行地下活動的下層民間團體。這種民間團體在我國有非常久遠的歷史。可以說,拉幫結派,入會結社,自古就有。凡是幫會,都具有非法性、神秘性、反社會性的特征。[9]227
  所以,在歷史上幫會與有組織犯罪是一回事。在現代,有組織犯罪無一不從歷史上的幫會那里吸取適用的組織發展形式和經營運作范本,它們實際上是一種現代化了的幫會。[9]244 由于種種原因,幫會在清代得到了空前的發展,有人估計清代各種秘秘結社不少于三四百種。
  早期現代化時期,影響最大的是上海幫會,其中又以青幫和洪幫為主。青幫原為清代漕運水手互助團結、維護職業、傳授技藝的民間秘密結社。19世紀70年代,因漕運廢除,運河兩岸的水手、船工失去漕運職業,便大規模流入他們在漕運時期經常過往的、經濟繁華的上海,青幫也隨之在上海繁衍。洪幫原為“反清復明”的秘密結社,19世紀80年代,該幫龍頭江彭山在上海創設飛龍山,廣招門徒,發展組織。其后,各地獨立的洪門山頭亦相繼到滬擴大組織。流入上海的青幫和洪幫成員,大部分找不到固定職業。為了生存,不得不加入上海職業流氓和乞丐隊伍,從事盜竊、綁票、販賣人口、勒索、走私等罪惡勾當。他們的幫會組織也逐漸與上海的流氓勢力互相融合形成流氓幫會組織。
  青洪幫的主要活動是施展黑社會犯罪手段,聚斂財富。政治上并無既定的鮮明見解與立場。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在政治方面毫無所圖。要在華界站穩腳跟,獲取利益,他們必須結歡軍閥政府。而軍閥政府欲霸占地盤,插足租界,尤其要走私煙土、牟取暴利,亦須借助幫會勢力。因此,上海幫會勢力與歷屆北洋政府均有勾結。如黎元洪任總統時,曾聘黃金榮為陸軍步兵上校、待從副官;“五省聯軍司令”孫傳芳曾委任張嘯林、杜月笙為高級參議。而上海幫會與國民黨也有著某種淵源關系。辛亥革命后,各地國民黨政權對那些大肆破壞的幫會組織曾予以嚴禁和鎮壓。這種狀況持續到蔣介石掌權后有了根本改變。20~30年代,蔣介石為鞏固自己的政治、經濟統治,憑借早年與青洪幫的淵源關系,開始長期利用他們。而青洪幫則借此機會不斷擴展自己的勢力,并使幫會組織從社會底層一躍成為政治舞臺上舉足輕重的勢力,影響著中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各個領域。在“四一·二”反革命政變當中,青洪幫充當了反共急先鋒,幫助蔣介石屠殺了大批共產黨員,使其成為名符其實的黑社會犯罪組織。
  上海幫會在20世紀20~30年代得到很大發展決非偶然,它是上海特殊社會條件的滋生物。[10]
  首先,新舊并存,多元異質的城市社會,提供了幫會滋生發展的土壤。開埠至20世紀20~30年代,上海已成為中國首屈一指的工商大埠。新興的工商企業迅速發展,市政建設、公用事業、文化娛樂各具特色,形成一種新的社會領域與發展取向,社會分化與整合使新的社會階級、階層不斷成為社會變革的動力。與此同時,舊的產業、舊的人格、舊的意識依然存在。上海的政治文化舞臺上不斷上演著革命與改良、現代與傳統的話劇,這種集新的政治、經濟、文化、消費與舊的生活于一體、匯各種社會力量與新舊意識于一市的多元異質的社會環境,使上海具備了能夠接納各種社會勢力的能力,并為之提供了粉墨登場的機會。
  其次,社會轉型造成城市化發展,導致人口失控與社會失調,是幫會在發展不可缺少的條件。上海的迅速發展與周邊農村及傳統市鎮的不發展,形成一種不對稱的兩極關系:即一極積累了貧困和雙重自由的人口,另一極未相應積累對應的財富,未能創造出足以吸納全部從農村分離出來的勞動人口的容納力,于是出現了城市化很快發展的趨勢,導致涌入城市的人口超出了城市經濟可能容納的限度。從而出現了一個持續存在無法消弭的龐大的失業者階層。1930年~1936年間上海失業和無業人口約占上海職業人口的1/3和總人口的1/5,面對利益分配與生存機會的不公,大批人投靠山門,義結金蘭,以幫會為其求職謀生的靠山。許多在職職工也因生活艱難與環境險惡而大批加入幫會尋求幫助,使幫會獲得最大的人力資源。
  第三,國界多元格局與社會控制機制弱化,是幫會成長發展的重要因素。華界與租界各自相對獨立而又彼此異質的文化、制度、意識、法律及政權范圍,使各套社會控制機制都得以弱化。罪與非罪的標準各異,造成的間隙成為幫會生長的空間。華界罪犯逃入租界則相安無事。租界與幫會互為依賴則是幫會膨脹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租界當局依靠能量巨大的幫會以發展與遷伸其社會控制力,同時為幫會控制的煙、賭、娼披上“合法”的外衣,從中獲取巨額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幫會依賴租界而生存而發展,成為租界中強大的黑社會勢力。
  (四)毒品犯罪
  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毒品,主要是鴉片、嗎啡、海洛因、可卡因和大麻等。早在英商侵入中國前,鴉片就被輸入中國,在印中交易中,毒品成為最主要的貨品。鴉片戰爭之后,毒品的輸入有增無減,種植、運輸、販賣、吸食毒品的犯罪愈來愈嚴重。到1949年前,全國種植罌粟面積約100萬公頃,4億人口中,以制毒販毒為業的就有30余萬人,吸食毒品者有2000多萬人。僅云南省種植罌杰面積就達65萬多畝,占全省耕地面積的20%,年產鴉片5000萬兩,煙民200多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12.3%。[11]
  在我國早期現代化時期,毒品犯罪泛濫的原因在于:
  第一,殖民主義侵略造成的結果。自18世紀中葉開始,殖民主義者為了從中國賺取高額利潤,就不斷地向我國輸入鴉片,尤其是葡萄牙人和英國人大量向我國走私鴉片,到19世紀達到了瘋狂的程度。1840年前40年間,中國有3億至4億兩白銀因購買鴉片外流。在這種情況下,清政府被迫采取禁煙行動,并發生了“虎門銷煙”事件。為了反對中國政府的禁煙行動,英國政府于1840年4月發動了鴉片戰爭,結果以中國失敗而告終。1842年,中英《南京條約》將香洪割讓于英國。之后,英國政府將香港作為鴉片毒商的中轉地,不僅將鴉片運到中國,而且源源不斷地運到日本、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國。鴉片戰爭后,英國毒商從印度輸入我國的鴉片急劇增加,從1850年的3600噸猛增至1855年的5000余噸。為了抵抗毒品的輸入,清政府于1856年~1858年間和英國、法國進行了第二次鴉片戰爭。但中國政府再次失敗,被迫簽訂了《天津條約》,無償支付鴉片貿易的關稅,這是一個國家允許毒品交易的首例。兩次鴉片戰爭的失敗,使得中國在以后的幾十年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毒品傾銷國和生產國。到1876年,鴉片進出口額達2800萬美元,19世紀末吸食鴉片的人數已經超過中國成年男子的三分之一。可見,殖民主義侵略,是造成中國毒品犯罪泛濫的根本原因。
  第二,統治階級縱容的結果。這個時期統治階級的歷屆政府,雖然也公布了一些禁毒法令,但為了其自身的利益,都對毒品犯罪采取了縱容的態度。尤其是蔣介石集團奪取政權后,為緩和國際輿論確實掛起過禁煙拒毒的招牌。如1929年公布的《陸海空軍刑法》規定:“以軍用船艦、飛機、車輛……運載違禁品或希圖漏稅夾帶私貨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36年公布的《懲治偷漏關稅暫行條例》中更明確規定:“凡走私貨物一萬元以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由于海關幾乎形同虛設,這些立法規定實際上是一紙空文。當時國內毒品走私途徑,大抵可分為三線:(1)由長城以北中國領域,經北京、天津而散布于華北;(2)由上海口岸,散布于蘇、浙及內地各省;(3)由四川順江而下,散布于華中各城市。當時在整個國民黨統治區,可謂煙館林立,當局對此根本不予過問。四川的劉湘、楊森,貴州的猶國材、王家烈,湖南的魯滌平、何鍵等軍閥,都是大毒販,一船煙土下長江,一船槍械帶回去。何鍵不僅販煙,還在湘西設廠制造嗎啡。還有甘肅、寧夏、新疆等地的軍閥,也經常有大批煙土東運,由此獲取巨額利潤。蔣介石對此一律采取聽之任之的態度。毒品犯罪不泛濫才是怪事呢。
  第三,傳統文化起作用的結果。毒品犯罪與中國傳統文化的關系十分密切,也十分廣泛。可以說,它在中國文化中有其特殊的功用。有些地區很長一個時期,吸鴉片是正常的習慣。那時如有一副考究的煙具用以待客被看作是很時髦的事。據嚴景耀先生調查,那時中國社會特別是在農村缺醫少藥,農民看病要到10里以外。由于交通不便,10里就是很遠的距離了。而鴉片容易得到,能用來醫病,人們自然以吸鴉片來治臨時的病痛。而且,嗎啡、鴉片價格較低,一個人生病了,別人愿意免費給他鴉片和嗎啡,那時人們不知道使用那些毒品后患無窮,所以很容易染上吸毒的嗜好,造成毒品犯罪泛濫。
  三、早期現代化與犯罪關系引發的思考
  中國早期現代化與犯罪密不可分的關系,引發人們進行多方面的思考,給人們以深刻的啟迪。
  (一)維護社會穩定: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
  現代化對犯罪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但卻可以通過相關的措施加以控制。正如路易絲·謝利所說:“宗教的、社會的、經濟的和政治的控制能夠在某一重要時期減輕現代化進程的影響。這些控制對避免犯罪的增長要比對防止伴隨著經濟發展進程而來的在犯罪方面的變化更為有效。”[1]164 在早期現代化時期,我國在犯罪控制方面毫無作為,這是加重現代化對犯罪影響的一個重要原因。這個時期,犯罪控制之所以提不到日程上來,主要是因為缺乏一個統一高效的中央政府,整個社會一直處于動亂之中。
  辛亥革命之后建立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雖然依照西方資產階級政體提出了許多改革中國的措施,但是它的許多革命理想由于沒有根植于中國社會實際,未及付諸實施即宣告流產,因而統一中國的大業遠沒有完成。北洋政府只是一個名義上的統一政府,實際上它始終沒有形成一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政府,權力和資源仍然分散在地方和民間。軍閥混戰、國家分裂,當然無法承担起推進現代化的任務,更不可能考慮犯罪控制。南京國民政府作為社會經濟和政治共同體,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實現了北洋政府所一直沒有完成的權威性和合法性,為中早期現代化的啟動提供了某種可能性。國民黨在成為執政黨之前,對中國早期現代化還是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的,但在成為執政黨之后,無論是在組織機構,還是在意識形態上,它都與現代化所要求的政治共同體相背。在統治大陸的22年中,蔣介石在國民黨內的地位主要依靠其嫡系部隊和四大家族來維系。在意識形態上,它宣揚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實際上實施的卻是封建專制主義和西方法西斯主義。所以,蔣介石所建立的南京政府,缺乏現代化所要求的高效有力的機制。國民政府行政權力的集中化和制度化,始終沒有徹底實現。它的真正版圖并沒有超出長江中下游一帶,其他各省實際上仍處于分裂狀態。國民黨內部不僅派系林立,而且政治上極其腐敗,經濟上又依賴官僚資本主義,強化國民政權對經濟的干預,國民經濟在它所統治的22年中始終沒有獲得長足的發展。抗日戰爭初期,國民黨以民族抗戰領導者的形象出現于國內國際社會,確實贏得了社會力量的廣泛認同,但是它的本質決定了它一味強調獨裁,實行一黨專政,漸漸失去了民眾的支持,所以到解放戰爭初期它已經成為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最大障礙,實施犯罪控制更是不可能的事。所以,實施犯罪控制只有在國家統一,社會穩定,政府權力集中高效的前提下,才可能做到,這是我們從這段歷史的反向思考中得出的結論。
  (二)社會矛盾加劇:犯罪增多的深刻根源
  中國早期現代化是在一個農業人口占絕大多數的傳統社會里進行的。中國經濟本身的二元化結構讓這個時期的歷屆政府,包括南京國民政府都無法插手農村事務。南京政府的一系列農村改革政策,無法改變早期現代化沖擊下的破產、兼并、高利貸剝削和勞動力散失等日益困苦的現狀。政府所面臨的難題是:如果重建農村經濟,在中國戰亂破壞、人多地狹、生產水平落后、市場分割、小農經濟占主流地位的現實下,首先應該恢復農村秩序,恢復發展小農經濟,想法穩定農民,即應該補上封建王朝消失后的中央政府在農村經濟中的威信,阻止農村土地兼并現象,保持小農一定的耕種土地的權利,比如減租、禁止退佃,等等。然而,南京國民政府所依賴的現代經濟體系,在理論上卻要求私有化更徹底,完全賦予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利,以促進大土地所有者的生成。中國現代化啟動的一個關鍵,就是如何把農民整合到現代化的動力機制之中。沒有農民的革命、農村的改革、農業的發展,就不可能真正啟動中國的現代化。南京國民政府根本做不到這一點,相反,它的經濟新體系需要大批小農破產以獲得大量廉價工人。當時中國的經濟完全處于西方資本主義的剝削之下,大量農業剩余外流,工業資本積累不足,勞動力大量相對過剩。破產農民不可能都進城,因而造成農村的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所以,南京國民政府的現代化努力,使得廣大農民既難以真正參與現代經濟,也難以在經濟發展中獲得好處。因此,其越是努力現代化,就越是造成兩者間隙裂痕的加深,加劇社會矛盾。犯罪增多,正是這個時期社會矛盾加劇的根源性反映。看來不真正解決“三農”這一中國現代化的關鍵問題,就無法從根本上緩和社會矛盾,犯罪的增多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現象,應該說這是一個真理性的認識。
  (三)文化變遷:影響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
  早期現代化的發展,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引起經濟基礎的巨大變革,由此造成文化上的巨大變遷。文化變遷的定義可以概括為:文化內容的增量或減量引起的結構性的變化。它主要研究文化環境諸現象的變化,如文化特質、文化模式、文化風格等等的演變。[12] 早期現代化時期的文化變遷十分劇烈,1919年發生的“五四”運動,就直接促成了新文化運動,產生了許多新型的文化樣式,諸如白話文、新詩、現代話劇、現代小說、現代音樂等,對人的行為產生了重大影響。
  文化是人本身所屬的東西,是人與動物相區分并獲得提升的標志,是人的本性的體現,文化的本質就是“人化”。所以,人的各種行為,包括犯罪行為,必然要受到文化的影響。[13] 正因如此,文化變遷對犯罪發生自然會產生巨大的影響。正如嚴景耀先生所說:“犯罪不是別的,不過是文化的一個側面,并且因文化的變化而發生異變。它是依據集體的一般文化而出現的,它既不是一個離體的膿瘡,也不是一個寄生的腫瘤。它是一個有機體,是文化的產物。”[3]2 據此可以認為,如果不了解發生犯罪的文化變遷,就不會懂得犯罪。換言之,犯罪的發生和演化可以用文化變遷來解釋。
  封建社會的舊文化,講究男女授受不親,男女之間界限很嚴格,孩子長大成人,即便是兄妹也要分席而食,女子從不允許出遠門。因此,男女之間很少有機會相見,性犯罪自然很少發生。早期現代化的發展,打破了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束縛,社會的流動性增強。“五四”以后的新文化提倡女子解放,女子可以同男子一樣受教育,特別是職業教育。據中華教育改進社1923年調查,當時女生在甲種職業學校中占學生總數的7.13%,在乙種職業學校中占8.58%,其他如女子初等、中等教育亦有發展。這是一個很大的文化變遷。男女之間各種各樣的接觸,誘發了男女兩性的要求,啟發了男女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性道德問題出現了,性犯罪開始發生,并且出現了不斷增多的趨勢。
  殺人犯罪也是同文化變遷緊密相聯系的。在社會和文化變遷過程中,人們的社會接觸愈來愈廣泛,殺人犯罪的范圍也就愈益寬廣。以往在農村中,不僅婦女殺人犯罪只在家庭范圍內,男人殺人犯罪亦很少超出家族的范圍。所以,殺死不相識人的案件很少見。但隨著城市化的發展,不同地方的人匯集于同一城市。人們在社會交往和經濟、文化活動中發生利益沖突和各種矛盾是正常的,其中有些矛盾和沖突在一定條件下得以激化,便形成各種各樣的殺人犯罪,殺死陌生的人就成為正常的事,殺死外國人也經常發生。
  早期現代化的發展,促進了市場文化的產生和發展,這是一種更大的文化變遷。這種文化變遷帶來的文化的世俗化、商業化給人們帶來很大的沖擊。特別是辛亥革命推翻君主政權后,一些封建的道德倫理觀念開始消解,勤儉樸實、循規蹈規的生活作風逐漸被改變。城市社會日益分化,利益觀念愈來愈強化。以工商官僚為主的城市上層通過對普通市民的剝削和壓榨而家有萬貫、奢侈浮華。以工人、手工業者、腳夫、小販等為主的大眾市民卻失去了傳統職業特有的安全感,過著極端貧困的生活,并隨時提防著失業的來臨。列強入侵,軍閥混戰更給中國近代城市造成巨大的摧殘與破壞,并使許多市民感覺人生苦短、生死無常。在行動上便有諸如自殺、吸毒、嫖妓、賭博、綁架、兇殺等各種越軌及犯罪行為發生,以求情感發泄、表達對人生的無望和對社會的不滿與報復。這是早期現代化時期犯罪增多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總之,早期現代化時期,很多犯罪都與文化變遷密切相關。當時的文化變遷給人們留下了寶貴的精神財富,它以豪邁的氣勢,強烈的自我意識,獨立的人格操守及深沉的歷史使命感,担當起了重建我們民族文化的重任。但也留下許多亟待清理的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它確實成為誘發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造成了這個時期犯罪的增多。
  收稿日期:2008-02-28
法學論壇濟南63~70D414刑事法學李錫海20082008
早期現代化/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類型
  early period of modernization/crime/cause of crimes/type of crimes
Subject:The Early Period of Modernization in China and Research on the CrimesThe early period of modernization refers to the period between 1840 and 1949. In fact, it' s the capitalization of China.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arly modernization, crimes were also increasing. As a result of this, it'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industralization, urbanized development, extreme poverty and the invalidation of social control. The main types of crimes during this period are political crimes, economic crimes, organized crimes, drug- related crimes, etc. People come to realize that the maintenance of a stable socirty is the important precondition of controlling crimes; the intensification of the social contradictions is the important origin if the increase of crimes; culture changes are the important elements that influence the occurrence of crimes.
我國早期現代化是指1840年至1949年中國現代化的早期歷程,它實際上是中國的資本主義化。伴隨著我國早期現代化的發展,犯罪亦呈愈益增長的趨勢。所以如此,與工業化、城市化發展、極度貧窮、社會制約失效等是密切相關的。這個時期,我國犯罪的主要類型是政治犯罪、財產犯罪、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它使人們認識到,維護社會穩定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社會矛盾加劇是犯罪增多的重要根源,文化變遷是影響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
作者:法學論壇濟南63~70D414刑事法學李錫海20082008
早期現代化/犯罪/犯罪原因/犯罪類型
  early period of modernization/crime/cause of crimes/type of crimes

網載 2013-09-10 21: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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