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政改革:背景、目標、實施步驟與約束條件——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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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政改革:背景、目標、實施步驟與約束條件

——中國憲政改革可行性研究報告(主報告)

 

 

張博樹

 

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博士

 

 

 

自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帝制、始創共和以來,中國已經在建設一個民主社會、完成現代社會轉型方面艱難地跋涉了將近一百年。幾代先賢付出了無數的努力,可以說既有成功的經驗,也經歷了太多的失敗,積累了足夠的苦痛與教訓。今天,中國在經濟上取得了長足的進步,這要歸功于現代市場經濟的制度性魔力;但我們的政治體制仍然極其落后,以中國共產黨一黨專制為核心的中國現行政治體制仍然是中國走向政治現代化、回歸世界主流文明的最大障礙。

這種情況不應再繼續下去。一方面,我們要認真總結過去100年的歷史,以史為師,以史為鑒;另一方面,我們又要認真籌劃未來,為中國的憲政改革提供建設性的、可操作的行動綱領和設計藍圖。

從社會進化層面言,現代民主憲政原則具有全球范圍內的普適性。但每個國家實施憲政的具體制度又是不同的,因為各國的國情不同。研究中國憲政改革,我們既要著眼于大時代、大尺度,又必須考慮中國的現實條件、需要與可能。作為理性的自覺建構,憲政設計乃是“演進”與“創制”的統一;作為行動綱領,憲政改革的實施方案則必須堅持理想性與可操作性的統一。

本報告即為理性推進中國憲政改革而作。它由1個主報告、10個分報告和3篇附件組成。

本報告是為所有關心中國未來的人們而寫的。無論當政者還是民間人士,只要您認同民主憲政的基本理念,有志于推進中國的政治現代化進程,本報告就將作為一個公共產品供您分享。換言之,本報告既不是皇權時代改革者向最高統治者秘奏的“奏折”,也不是現代的“異議分子”宣布同當局決裂的“戰斗檄文”。我從不諱言自己是黨專制體制的嚴厲批評者,但我同時認為黨專制體制的死亡不一定意味著中國現執政黨自身的死亡。中國憲政改革的目標是明確的,那就是結束黨專制,建設真正的憲政民主制度,但實現這個目標要求我們每一個人的參與,不管您是“體制內”的還是“體制外”的;我甚至公開呼吁今天的執政黨――中國共產黨主動順應歷史發展大勢,改變執政理念,成為中國民主化進程的促進力量,而不再是阻礙力量。這不但會大大減少社會轉型的成本,而且將意味著共產黨作為憲政民主體制內平等競爭參政權的合法政黨的新生。這是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的良好愿望。能否實現,則要靠全體中國公民的共同努力。

 

主報告由4個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中國憲政改革的背景;第二部分:中國憲政改革的目標;第三部分:中國憲政改革的實施步驟;第四部分:中國憲政改革的約束條件。

 

 

第一部分:中國憲政改革的背景

 

 

以當下將要進行的憲政改革為原點反身追溯,我們可以從三個不同時間層面上界定中國憲政改革的背景。它們分別是:大背景:從100年來中國現代制度轉型的角度看憲政改革;中背景:從1949年中國共產黨建政以來黨專制體制造成的制度扭曲看憲政改革;小背景:從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以來中共黨專制體制的病入膏肓看憲政改革。

 

大背景:從100年來中國現代制度轉型的角度看憲政改革

 

中國擁有數千年皇權專制的歷史傳統。所謂現代制度轉型,對中國而言,就是結束前現代以天子個人權力為中心的皇權專制制度,建設以公民權利為基礎、體現公共權力受托-委托關系并將公共權力置于全民監督之下的現代民主憲政制度。

1898年的戊戌變法是具有近現代變革觀念的中國知識分子和當政者中的改革派試圖在君主立憲的框架內推進憲政改革的首次嘗試。10年后(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則是中國首部由官方擬定的具有近代憲法意義的法律文獻。只是由于滿清王朝確實已經到了不可救藥的腐朽程度,中國的憲政革命才迅速由君主立憲轉向民主共和。辛亥革命開啟了這個偉大的歷史進程。

民國初年,憲政運動曾呈波瀾壯闊、如火如荼之勢。1912年3月8日由參議院全案通過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曾是當時亞洲最進步的民權憲章。雖然袁世凱、曹錕等北洋強人都曾“借憲政之名,行獨裁之實”,但獨裁亦需借憲政之名來行使,足證民主憲政已成權力合法性證明的第一要件,且日益深入人心。國體性質、領土主權、政黨政治、內閣制與總統制、兩院關系、中央與地方關系、選舉制度、修憲程序、國民的基本權利等均成為當時制憲和憲政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

孫中山提出民族主義、民權主義、民生主義的“三民主義”,代表了作為革命黨的中國國民黨的奮斗理想。所謂民權主義,就是讓“人民來做皇帝,用四萬萬人來做皇帝”。但基于中國之落后,民智之未啟,1924年《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才規定“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訓政時期,政府有協助人民籌備自治之責,并幫助人民學會使用民權。至全國有過半省份實現自治之時,就是全國實施憲政的開始,中央政府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制度,國民大會行選舉、罷免、創制、復決等四項民權。

即便從今天的眼光看,《國民政府建國大綱》仍然是一個體現了制度現代化本質要求和社會發展一般趨勢的憲政改革綱領。雖然就具體制度設計而言,這個方案并非十分完備,但它的民權指向是非常清楚的。然而,對后來歷史演變產生重大影響的是孫文的另一項舉措,那就是在改組國民黨時引進俄國共產黨(布爾什維克)的組織形式,接受其“以黨治國”的治國綱領。用孫文自己的話說:“俄國完全以黨治國,比英、美、法之政黨,握權更進一步;我們現在并無國可治,只可說以黨建國,待國建好,再去治它。”[1] 這個以俄國經驗為藍本、“以黨治國”的主張,開中國現代史之先河,客觀上成為貽害中國大半個世紀憲政建設與民主轉型、導致極權制度泛濫的始作俑者。

1928年蔣介石主政南京國民政府后,國民黨迅即通過并實施《訓政綱領》,該文件規定“中華民國于訓政期間,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托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此為國民黨以黨代政、“以黨治國”之正式開始。1931年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則在法律意義上確定了國民黨一黨專政的合法性。蔣介石的以武力為后盾的獨裁體制正是在國民黨“以黨治國”框架內形成的。抗戰爆發前的南京政府時期,雖然籌備國民大會和制憲準備工作也在進行,并于1936年5月5日正式公布《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五五憲草”),但該文件的最終文稿否定了初稿中主張的國家行政權在行政院的內閣制,卻賦予總統眾多的權力,實際上是為蔣介石的個人專權提供憲法根據。

然而,國民黨畢竟以最終實施憲政、還政于民為其公開政治理念,在這個意義上,“以黨治國”只能是完成訓政任務、以為走向憲政的過渡性手段;且三民主義體系中的民權和民主憲政目標,常常使國民黨的一黨獨裁處于尷尬、矛盾、備受攻擊的境地。八年抗戰時期大后方兩次大規模的憲政運動皆以“結束黨治”、踐行民主為實質內容。成立于1941年的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剛剛面世即公布體現其政治主張的“十大綱領”,其中第二條即“實踐民主精神,結束黨治,在憲政實施之前,設置各黨派國事協議機關”;第六條主張“軍隊屬于國家,軍隊忠于國家,反對軍隊中之黨團組織,并反對以武力從事黨爭”;第七條為“厲行法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身體之自由,反對一切非法之特殊處置”;第八條為“尊重思想學術之自由,保護合法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第九條強調在黨治結束下“嚴行避免任何黨派利用政權在學校中及其他文化機關推行黨務”,“政府一切機關,實行選賢與能之原則,嚴行避免為一黨壟斷及利用政權吸收黨員”,“不得以國家收入或地方收入,支付黨費”,等等。抗戰勝利后舉行的有國民黨、共產黨、青年黨、民盟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參加的政治協商會議,目標即在結束國民黨的一黨訓政,并擬定了修改憲草、召開國大、改組政府、確定共同綱領、實現軍隊國家化等5項議題。經過艱難討論,5項議題均有重要成果。比如,憲草修改方面,試圖改變被國民黨奉為神圣的孫中山權能分治學說及其政治設計,變有形國大為無形國大(實即廢除孫文倡議的國民大會制,而實行大選制度),建設體現三權分立原則的議會制政府體系,并就此達成共識。在改組政府方面,達成了建立多黨聯合政府的協議,國民黨在國民政府40名委員中居半數,其余半數由共產黨、其他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担任之。在力主憲政改革的中國人看來,這應該是推進中國政治現代化的一個新的契機和起點。但由于國共兩黨的政治理念不同,彼此互不信任,又都握有重兵,武力爭雄的中國傳統政治邏輯最終代替了理性談判、協商和妥協的邏輯,并使政治協商會議達成的結果變成了一紙空文。

 

中背景:從1949年中國共產黨建政以來黨專制體制造成的制度扭曲看憲政改革

 

與國民黨不同,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為意識形態“指導思想”,以“階級革命”和建立“無產階級專政”、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為奮斗目標。共產黨在抗戰期間以及戰后兩黨談判、政治協商會議時對國民黨一黨專政的批評,只是出于策略的考慮,并非真的認同憲政民主的價值觀。相反,共產黨人自信自己要建設的“社會主義”是比“資本主義”更高級的社會發展形態,以“人民民主專政”為基礎的“社會主義民主”也將是比“資產階級民主”更高級的民主。

然而,當中國共產黨自命為中國無產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代表者,并理所當然地“代表”人民行使執政權時,“無產階級專政”必然在實踐中演化為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而且,這是比國民黨厲害得多、也徹底得多的一黨專政,因為它不再承認“以黨治國”的過渡性,也不必以“還政于民”作為自己的承諾。既然黨本來就是“代表人民”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的永久性似乎由此即獲得了充分的證明。換言之,國民黨的三民主義理念和從訓政到憲政的制度設計并不支持一黨專政的恒久性,而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專政論”和列寧主義-斯大林主義的黨的“先鋒隊”論卻從理念和組織體系兩個層面支持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的恒久性。這是一個從理論意識形態到實際組織構造完全統一了的制度形態,本報告將中國共產黨的這一制度形態稱為“黨專制”。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它一直是中國政治體制建構和運行的核心。

中國共產黨的黨專制具體表現為:

● 黨掌握并控制全部國家權力的創設和運行。這種控制是通過“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兩種方式實現的。“政治領導”即共產黨對國家政治體制設計和國家發展決策權的絕對掌控,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各領域核心政策的制定。“組織領導”是指黨通過自己的巨大組織網絡實現對國家政權的有效控制,其中特別重要的,是黨組織對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主要官員的“推薦”權和實際決定權(形式上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任免程序)。在黨專制體制內,從中央到地方,所有國家權力最終統一于黨權,既談不上獨立行使,更談不上相互制衡。

● 黨控制全部選舉過程。理論上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2] 實際上是由各級黨的組織部門掌握候選人的提名權(“推薦權”),以保證選舉結果體現“黨的意圖”。在“黨管干部”的原則下,無論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也無論是人大代表的選舉還是各級政府領導人的選舉,往往都成了走形式、走過場。公民的民主選舉和被選舉權利并未真正落實并得到保障。

● 黨不允許任何獨立于共產黨的政治力量的存在。1949年后的中國,雖然形式上存在若干“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但它們必須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民主黨派”并非在民主憲政之政黨政治的范疇內活動,而是在“統一戰線”、“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范疇內活動。它們必須依附這個體制才能生存,故不可能提出任何獨立的政治主張,也不可能對執政黨實施真正有效的監督。

● 黨保持對軍隊和其他武裝力量的“絕對領導”。

● 黨壟斷意識形態解釋權,并據此實施對“宣傳理論工作”、“思想教育工作”乃至整個“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領域”的掌控。

 

在這樣一個黨專制體制內,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關于人民民主和公民權利的規定必然流于形式,走向空泛化乃至虛偽化,憲法本身也必然日益工具化、御用化。事實上,從1949年9月新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到后來分別于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頒布的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均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地位的不容動搖。一黨挾持下的“憲法”和“憲政”只能是假憲法、假憲政,非但構不成對權力的制約,反倒給黨專制的獨裁提供了合法性根據。

中國共產黨建政以來半個多世紀的歷史證明,正是這種不受制約的黨專制權力體制,造成了對制度現代化和現代社會轉型所要求的公共權力建構的制度性扭曲。在毛澤東掌權時期,黨的領袖的獨裁化,黨內民主的衰微,使黨專制進一步演化為個人獨裁制。完全沒有制約的權力造成的惡果在“反右派”、“大躍進”、“反右傾”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運動中獲得了充分的、悲劇性的展示。數千萬人口非正常死亡,不但公民的政治權利得不到保障,在某些時期,甚至連生存權利都得不到保障。

1978年召開的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了“以階級斗爭為綱”、動輒“運動”的年代,宣告“要把全黨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1980年鄧小平作“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報告,提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了適應黨和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要求”,必須積極地、有步驟地進行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事實上,早在1976年的四五運動和文革結束后的“民主墻”、“高校學生競選”等活動中,要求推進政治民主化的民間意愿已經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表達。但是,被傳統的黨專制政治思維邏輯所囿限的中共“第二代”領導人未能對此做出正面響應,反而用“四項基本原則不容否定”強行壓制了民間的民主化呼聲。

1986年到1987年,中共中央又將政治體制改革提上日程,組建專門機構研究并擬定了政治體制改革的方案。這是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在政治體制改革設計方面做出的唯一一次認真的嘗試,該方案的主要內容在1987年召開的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中得到了反映。然而,就是這樣一個立志變革的方案,它的局限性仍然是非常明顯的:政治體制改革被界定為――和經濟體制改革一樣――“都是為了在黨的領導下和社會主義制度下更好地發展社會生產力,充分發揮社會主義的優越性”。[3]  黨的領導本身是不能懷疑的,可以研究的只是黨怎樣領導或怎樣改善黨的領導。在政改方案擬定過程中,鄧小平明確告誡不能搞西方的三權分立,[4] 從而在根本上決定了體制內政改方案不可能有實質性的突破。雖然胡耀邦、趙紫陽等改革派領導人都曾在不同范圍內作過推進政治民主化的努力,但在黨專制體制不容懷疑的大前提下,這種努力獲得的結果是十分有限的。

總之,由于掌握實權的中共元老們的保守性,中國共產黨錯過了在經濟體制改革獲得相當成功的基礎上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把中國真正引向憲政民主之路的歷史機會。待到黨專制體制內社會矛盾越積越多,最終釀成深刻的社會政治危機,而中共元老們又只會用傳統的政治邏輯和政治手段處理危機時,事情終于走到了不可救藥的那個極點。

 

小背景:從1989年六四天安門事件以來中共黨專制體制的病入膏肓看憲政改革

 

六四長安街頭的槍聲和橫沖直闖的坦克,使全世界為之驚愕。即便從統治者的角度看,中國共產黨政府用武力鎮壓和平示威的民眾與學生的做法,也是犯了不可挽回的歷史性大錯。在黨專制體制的合法性已經遭遇空前危機的背景下,官辦政治體制改革自然更無從談起,維持“穩定”成了壓倒一切的任務。為了維系黨統與政統,鄧以后的中共“第三代”領導人不得不求助于傳統合法性資源,用“紅色經典”重新裝幀黨的形象,用更加嚴格的“輿論一律”控制媒體,同時加大體制內反腐敗的力度,希望通過黨內自我整肅平息社會的不滿,化解、至少是延緩執政者面臨的危機。

但是,所有這些努力是無法使病入膏肓的黨專制體制起死回生的。

首先,造成當今黨專制體制之根本困境的乃是這個體制本身。這個體制在改革開放條件下造就的最大產物就是權力+金錢的威權主義社會。本來,鄧小平曾寄希望于在保持共產黨政治控制的前提下實現經濟發展,從“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到“共同富裕”,最終達到既“政治穩定”、又“國泰民安”的社會主義“小康”佳境。但事實證明這只是思維陳舊、目光短淺的中共領導人的一相情愿。權力和金錢有其自身的邏輯。市場經濟在威權主義制度語境內的發展勢必造成權力與利益的非法結合和權貴資本的急劇膨脹。在城市,這種膨脹吞噬了勞動者幾十年在公有制框架內創造的巨額財富,以“改革”、“轉制”的名義制造了新的大量赤貧;在農村,這種膨脹則借助與資本的聯姻無情地剝奪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又把千百萬農民工推進城市、鄉鎮的血汗工廠。大量外資的引進、GDP數字的增長、國家稅收的增加、現代化“窗口”城市的表面繁華,不能掩蓋底層民眾并未從“改革”中獲得同等好處、毋寧說整個社會卻處于深層斷裂之中的可怕事實。無論黨的最高領導人是否愿意承認,當權貴資本已經成為支配這個社會的重要力量時,執政的共產黨在客觀意義上已經演變為這個權貴利益群體的最大代表和體制性保護者;而當這樣一個基本事實不允許公開揭露和討論時,我們這個社會已經變成一個既缺乏經濟公正,又缺乏政治自由的社會。這個社會走進了死胡同,因為――從根本上說――黨專制造成的問題是不能靠專制體制自身解決的。

其次,所有借助傳統手段和合法性資源解決問題、緩解壓力或尋求出路的企圖,都只能最終加劇黨專制體制的危機。江澤民“三個代表”的“理論”是空洞無物的,因為從憲政民主角度看,沒有哪一個黨能夠“代表”一切,既代表窮人,又代表富人,既代表治人者,又代表被治者。宣稱黨同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和“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意識形態意義上,是對“先鋒隊”邏輯的遮遮掩掩的修正,因為它畢竟不再拿“階級基礎”之類傳統的合法性根據說事,而試圖把自己定義為全民利益的代表。不錯,現代公共權力客觀上應該代表全民利益,但這是通過多元憲政民主結構和一系列制度安排實現的,不是自封的。共產黨的問題恰恰在于一方面通過悄悄修補官方意識形態竭力美化自己,另一方面又不愿意真的采納建立在選舉制、多黨制等充分民權基礎上的現實制度安排去落實這些美麗的詞藻。這樣,在實踐意義上,所謂“三個代表”不過是處于深度困境中的執政黨尋求自我掩飾的遁詞。

胡錦濤接任中共總書記以后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命題,反映出胡錦濤、溫家寶一代領導人深深的危機感;但“先進性教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及其“核心價值體系”的總思路仍然沒有跳出黨專制體制內自我調整、自我修補的框框。事實上,只要不放棄黨專制,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所有改革口號和意識形態新概念、新提法都將具有自我欺騙的性質;而且越是寄希望于體制內的自我修補和“自我完善”,越會加重體制性危機,因為所有此類修補均以強化“黨的領導”為前提,而在黨的肌體已經大面積癌化、權力制約沒有獲得根本制度性解決的今天,此類“強化”恰恰加深了執政黨自身的體制性危機。

從政治改革角度看,未來(包括如今的胡、溫一代)中共領導人面臨著以下六大難題:

第一,具有標志性的是,如何處理兩個“包袱”,即鄧小平主政時期對六四天安門民主運動的鎮壓和江澤民主政時期對法輪功信眾的迫害。這既是兩個歷史問題,又是十分尖銳的現實問題,而且至今仍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當然,還有一些更早些的歷史問題也沒有真正解決,比如“反右運動”)。堅持黨專制的“拒不認錯”邏輯,將意味著中共執政者繼續承受這份對民族、對歷史的良心債;啟動“平反”程序,對黨的領導人來說,又懼怕由此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海內外反對派力量的合法化,危及黨的統治和“社會穩定”。

第二,如何解決黨的高層權力核心的有效監督和權力更替問題。截止到胡錦濤,黨內最高“掌門人”的地位都是由前輩黨的元老“欽定”的。這種小圈子里內定“接班人”的方式,即便按照中國共產黨黨內民主的原則衡量,也是極其落后的、說不通的。原則上講,解決不了黨的領導人如何產生的問題,就解決不了黨的領導人(特別是最高領導人)如何制約的問題。但如果真的擴大黨內民主,又可能在權力控制方面引發一系列難題。更何況在缺乏民間民主力量配合、呼應的情況下,任何擴大黨內民主的努力都將被黨專制體制內權力斗爭的規則所消解。

第三,關注民生、關注社會弱勢群體、關注社會公正本來是一種進步,盡管該關注是一種對政治-經濟結構失衡所導致的社會后果的遲來的反應。但在大量黨的基層組織癱瘓、變質,地方政府的官商一體乃至黑社會化趨勢加劇的情況下,黨的最高決策機關缺乏貫徹其政策的基本力量。一些具有良好出發點的政策舉措往往在執行中變得面目全非,或引出截然相反的結果。這反倒證明了下列命題:經濟公平的前提和最有力的保障,是公民民主權利的落實。試圖以回避政治自由的方式解決經濟公正問題只是黨的最高領導者的幻想。

第四,獨立的、有歷史傳承價值的精神生產與文化創造的極度匱乏,是中國共產黨執政半個多世紀來在文化領域造成的后果。民主在這個病態社會中,不僅是結構性稀缺,而且是精神性稀缺。要根本解決這個問題,必須放開言禁,落實憲法明確宣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中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與黨專制實施思想控制的內在要求根本沖突的,也是與黨只準“謳歌”、不準批判的傳統根本沖突的。從未來角度看,有良知的中共領導人不能不考慮這個體制在造成民族精神萎縮方面必須承担的歷史責任。

第五,中國一黨專政的政治制度,受到了國際社會持續不斷的批評。中國政治體制的落后和迅速增長中的經濟規模、經濟影響力形成了巨大的反差。本來,一個擁有獨特文化傳統、又極具經濟潛力的大國應該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積極的作用,但“西方亡我之心不死”之類的冷戰思維往往混淆了意識形態沖突和國家利益沖突間的不同(有時則是故意把二者混在一起),阻礙了中共領導人(現行體制下也就是中國國家領導人)在憲政民主、人權和國際正義的普世原則下參與國際事務,并使中國的國際形象受到損害。

第六,兩岸統一問題。中國共產黨雖然提出了“一國兩制”設想,但這個方案是以大陸方面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實即黨專制制度為前提的,故不可能為已經在政治民主化方面走了很遠一段路的臺灣朝野各方所接受。目前海峽兩岸可以通過強化商貿、淡化政治的方式先溝通、先往來,但大陸方面政治體制這個死結最終是繞不過去的。阻礙兩岸統一的當然還有其他許多因素,然是否擁有憲政共識仍然是最關鍵的因素之一。那么,從祖國和平統一的大業出發,中共領導人又當何去何從?

 

總結前述三個不同時間層面所呈示的歷史蘊含,中國憲政改革都勢在必行。

從大背景看,中國今天的憲政改革是百年來中國現代社會轉型和政治現代化進程的繼續,是對先賢奮斗、努力的繼承;

從中背景看,中國今天的憲政改革是對中國共產黨黨專制體制造成的制度扭曲的糾正,是對制度現代化普世要求的回歸;

從小背景看,中國今天的憲政改革是針對黨專制體制的病入膏肓做出的病理診斷、開出的根治藥方。鑒于傳統邏輯內執政者已經處于進退維谷、苦于無策的境地,中國應該為政治體制改革明確界定新的目標。

 



[1] 孫文“關于組織國民政府的說明:在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演說”(1924年1月20日)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三條。

[3] 見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作的政治報告“沿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第五部分“關于政治體制改革”。

[4] 據吳國光《趙紫陽與政治改革》一書記載,1987年5月27日鄧小平約見趙紫陽時,曾批評十三大報告初稿關于政治體制改革部分“是不是搬了一點三權鼎立”。鄧關于“我們不照搬三權鼎立”的意見立刻成為政改研究和方案設計不可逾越的界限。(《趙紫陽與政治改革》,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版,頁384、422)

 


張博樹 2013-08-26 14: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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