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道德責任觀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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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0730(2007)06-0152-05
  一、道德責任從何而來
  西方倫理學把責任與自由牢固地聯系在一起,強調責任從自由而來。在自由的權利與道義的責任二者之間,西方人強調,自由作為一種權利在邏輯上優先于道義上的責任。自由是人作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的自主決定自己思想和活動的能力,是個人不受外在自然或內在自然所制約或干預的自主狀態。自由對于西方人來說是個神圣而美麗的字眼,是最可寶貴的東西。自由就是人的本質,除了自由之外,人什么都不是,除了自由之外,人別無本質。人的一生就是通過自由選擇創造自己的本質的過程。人類的歷史就是一部由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歷史。一個人拋棄了自由就等于貶低和出賣了自己的存在,甚至消滅了自己的生命和價值,使自己不再是自己生命的主人。
  既然自由意志使每個人不得不承認自己是自己行動的唯一原因,那么每個人就必須在自己的存在中接受和承担起自己行動的后果,這是責任的基本緣由。薩特說:“人,由于命定是自由的,把整個世界的重量担在肩上:他對作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本身是有責任的。……責任不是從別處接受的:它僅僅是我們的自由的結果的邏輯要求。”① 因此,責任是自由權利的函數。極端的自由要求極端的責任,責任因為自由而可能。自由是責任的哲學根據和基礎。肩負責任,這不是天意,也不是覺悟,只是自由的必然要求。在西方,即使個人有絕對的自由,也不光意味個人可以任意選擇,而且意味自己必須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不能推卸責任給環境和別人。自由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負担、壓力和責任。人是有自由的,因而就是有責任的。一個還沒有自主能力的自然人或生物人,是根本談不上道德的責任的。一個行為如果是無法選擇且不得不如此的行為,總之是一種非自由的行為,那么行為者本身是沒有任何道德責任的。所以,可以說,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實際上也就取消自己行為的一切道德責任。
  與此有別,在中國盛行的是所謂“先義后利”。也就是說,道義上的責任是永遠優先的。至于責任從哪里來,是沒有現實根據和理由的。于是,這根據和理由只能在現實之外去找。所以,中國倫理學把責任和天意堅固地關聯在一起,強調責任從天意而來。自由對于中國人來說是一個既陌生又可怕的字眼。中國古代文化很少講自由,更少講西方式的人性自由。梁漱溟說:“自由一詞,在歐洲人是那樣明白確實,是那般寶貴珍重,又且是口中筆下行常日用不離;乃在中國竟無現成詞語適與相當,可以翻譯出來。”② 儒家往往是在強調服從社會法則時取消人性的自由。這就是鄧曉芒先生所指出的:“中國人歷來重視的是人的‘心性之學’或‘性命之學’,認為人性是生來就既定了的,只需對它作一個適當的規定就行了;西方人所討論的重點卻總是人的自由意志問題,至于人性本身如何規定,則由于它要以自由意志的性質為基礎,因而始終是個未定的問題,或者說,人的本性正在于這種‘未確定’性。”③
  由于取消了自由,所以中國倫理學不從自由的角度去理解道德責任問題,而是把責任歸緣于某種外在力量的賦予,這種外在力量中國人習慣稱至于天命、天道、天理或天意等等。《尚書》說:“天秩有禮”、“天命有德”、“天討有罪”,強調的就是天的至高無上和絕對權威。與西方哲學閃爍人性的自由光輝不同,中國哲學從最初的“天人論”,到“天理與人倫”,到“三民主義”,中心都是“天”,人(道)只能順天(道)而行。從周代開始,中國倫理學逐漸強化了“天”的道德屬性和“天命”的道德內容。《論語·堯曰》說:“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論語·季氏》又說:“君子有三畏”,其中“畏天命”首當其沖。孔子以知天命為得道,以順天命并從心所欲不逾矩為最高境界。《論語·憲問》說:“道之將行也與,命也;道之將廢也與,命也。”《禮記·中庸》曰:“天命之謂性,率性之道,修道之謂教。”這就是說人生之道根源于天命,人生所作所為應與天命保持一致。《孟子·離婁上》曰:“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為人者天》中提出:“為生不能為人,為人者為天也。……人之形體,化天數而成;人之血氣,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在董仲舒看來,三綱五常源出于天;天不變,道亦不變。到宋明理學,這“天”已經化為統治者以“三綱五常”為準繩的“理”。朱熹在《孟子集注·梁惠王下》中指出:“天者,理而已矣。大之事小,小之事大,皆理之當然也。自然合理,故曰樂天。不敢違理,故曰畏天。”天的主宰作用表現為發布命令,天發布的命令就是天命。《中庸章句》曰:“命,猶令也;性,即理也。天之陰陽五行化生萬物,氣以成形,而理亦賦也.猶命令焉。……蓋人之所以為人,道之所以為道,圣人之所以為教,原其所自,無一不本于天而備于我。”即使“三民主義”也只是表面的“民”、內在的“理”。就是現代的牟宗三等在《為中國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中追求的依然是:“盡內在心性……以達天德、天理、天心而與天地合德,或與天地參”。
  盡管歷史上荀子提出了“制天命而用之”,但依然迷失在“天志”、“明鬼”的舊框框中。天命壓倒一切,天底下人的義務與責任當然也是由天命所規定。一方面認為天對人的獎懲以其是否合乎道德為轉移,另一方面又認為倫理秩序和道德規范乃是天命所定。這就是所謂“皇天無親,惟德是依”。所以,總體上看中國倫理學不太關心自由意志問題,而是熱衷于討論心性、性命,不是把人性歸于自由意志,而是把自由意志歸于人的天性、自然的本性,又把自然之性當成天道、天理。當中國古代倫理學假定人性為善(孟子)或人性為惡(荀子)的時候,實際上就已經把人性設想成了一種不可改變的東西,而不是在自由選擇中去確定人性的性質。這就容易導致一個錯覺:似乎道德的善或惡是被給予的,而不需要自己去創造或避免。這導致了道德責任觀上的宿命論。
  而在西方人眼里,一個人在采取行動之前,不論他的目的、動機如何,他的善、惡是未定的;人是自己把自己造成了善人或惡人,因此根本就沒有人性從來或本來就是善或是惡的問題,人性首先是人自己的作品,即人自己創造的結果。因此,道德的善是一個有待于自己去創造或完成的事情,而道德的惡也是一個有待于自己通過努力去避免或逃匿的事情。這就表明,一切善行都是在行善或作惡中作出的自由選擇,一切的惡行也都是在行善或作惡中作出的自由選擇。這就揭示出對善惡的自由選擇的意志是一切善惡之所以成為善惡的根源。假使行善和作惡都是命中注定而不得不如此的,那么人就沒有必要去承担行為的道德責任。所以亞里士多德主張,研究美德時要區別自愿與非自愿的行為,一個行為在道德上究竟應該受到嘉獎還是被處罚,關鍵要看其行為是否受到強制。他提出:“對于那些自愿行為就應該稱贊或責備,對于那些非自愿的就應該寬恕,有時候甚至應該憐憫”,“凡是由我們自己而造成的身體上的惡。都要受到責備,而我們無能為力的就不受”④ 與此相似,黑格爾認為,意志表現于外就是行為,而人們是否對他的行為負責,要以他的主觀意志是否故意為準。如果他的行為出于主觀意志的故意,那么他就要對這種行為承担責任。“凡是出于我的故意的事情,都可歸責于我。”⑤
  二、道德責任向何而去
  西方倫理學認為,自由是自己的自由,所以真正的責任首先體現為對自己的自由或自由的自己負責。自我負責是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在西方倫理學看來,真正的責任首先應該指向個人的,因為個人才是最真實的。真實的個人,其善惡本性是不定的。惡的根源在于個人的意志具有的自由決定性。惡存在于我們人類能自覺到的主體內部之中。每個人最重要的是要肩負起自己的身上的責任。一個對自己都不能負責的人何以向他人、向社會、向國家負責?當然,西方倫理學也不能說就不強調社會責任感。如柏拉圖在《理想國》中主張把社會公正看成是第一位的善;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中主張以公共利益為依歸;邊沁在《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中主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主張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但西方倫理學更強調的是,每個人在對國家、對他人盡義務時,不可忽視了自我實現、自我發展這一最基本最切實的責任。
  西方倫理學這種責任指向是與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的。從文化觀念的基點看,西方是個人主義的,個人主義作為西方文化的思想基礎,體現了西方文化的根本性質。西方文化突出個人權利,宣揚個人獨立,推崇個人建樹,完善個人人格,追求個人利益。西方文化普遍堅信人在宇宙中的中心地位,堅信自我人格的獨立性、絕對性和不可侵犯性。在個人與群體的關系中,西方文化側重于個體的存在與發展,并主張通過追求社會公正來達到主體精神的高揚和個體人格的完善。即使強調個人在某種情況下也應該具有普遍精神,但這里也首先以承認人的個體性和獨立性為第一原則。西方文化的個人主義基點決定了個人才是道德的唯一主體。而從倫理學上考察道德責任當然也就只能指向個人了。
  中國倫理學認為,責任首先應該指向群體的,因為群體才是最真實的。中國倫理學的這種責任指向是與中國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的。中國文化在文化觀念的基點上是群體主義的。群體是始點,群體的利益不僅高于一切而且就是一切。就群體和個人的關系而言,中國文化強調群體大于個人。按照梁漱溟的說法:“中國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于個人永不被發現這一點上。”⑥ 個體作為群體的部分依附于群體并且必須無條件地服從群體。盡管儒家哲學有“自我”,但“儒家的自我必須有他人的參與”,由此“儒家的自我在諸種社會角色所構成的等級結構背景中不可避免地淹沒于集體之中”⑦。于是,中國式的責任的動力或者是名垂青史、光宗耀祖,或者是盡忠盡孝,絕對不來自自己,并因此責任也不指向自己,而是天下(所謂“天下興亡,匹夫有責”)。對群體的責任感和義務感是整個中華民族從天子到庶人的共通的一般的社會心理結構。為民請命、替天行道是中國人特別是中國知識分子的自我角色認同。徐復觀說:“傳統的、很嚴正的中國知識分子,在人生上總是采取‘憂以天下,樂以天下’的態度。齊家、治國、平天下,在中國知識分子的人生觀中,認為這是修身所要達到的目的,亦即是認為家、國、天下與自己之一身,有不可分的關系,因而對之負有連帶的責任感。”⑧ 儒家對道德責任的范圍不以人事界為限,主張擴及整個宇宙。中國人標榜“天下大事莫不在我心中”。《孟子·公孫丑下》曰:“如欲平治天下,當今之事,舍我其誰也?”《孟子·滕文公下》曰:“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陸象山說:“宇宙內事,是己分內事,己分內事,是宇宙內事。”⑨ 中國人總是竭力去承担自以為不能不承担的歷史責任。
  中國式的義務觀念就是一種責任觀念,今道有信說:“義就意味著責任。在義這個字中,上面是個羊字,下面是個我字……指的是在共同體中自己背負著祭祀時絕對必要的珍貴之物,它既是自己肩負著對共同體的責任,即在水平方向上應答其他成員的期待與委托;又是自己肩負著對上天的責任,即在垂直方向上對于超越性存在的應答。”⑩ 并且責任不是指向自身(小我)而是指向于外(大我),可作利他主義理解。胡適說:“我這個現在的‘小我’,對于那個永遠不朽的‘大我’的無窮過去,須負重大的責任;對于那永遠不朽的‘大我’的無窮未來,也須負重大的責任。我須要時時想著,我應該如何努力利用現在的‘小我’,方才可以不辜負了那‘大我’的無窮過去,方才不貽害那‘大我’的無窮未來!”(11)《禮記·禮運》就規定了十種利他式的道德責任:“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張東蓀在他的《理性與民主》中談及中國式責任特征時也說過:“所有的人,不是父,即是子。不是君,就是臣。不是夫,就是婦。不是兄,就是弟。中國的五倫就是中國社會組織;離了五倫別無組織,把個人編入這樣層系組織中,使其居于一定之地位,而課以那個地位所應盡的責任。”(12) 事實上,中國歷史上最典型的責任就是對君主盡忠、對長輩盡孝的絕對義務。
  其實,只有能夠把責任的自我承担當成人格和生命的自我完成的人,才能自覺地去履行責任。這就是魯迅所說的:“生命是我自己的東西,所以我不妨大步走去,向著我自以為可以走去的路;即使前面是深淵,荊棘,峽谷,火坑,都由我自己負責。”(13)
  三、道德責任何以承担
  既然自己擁有自由,那么對自由可能帶來的問題就應該認真地負起責任來。薩特說:“無論我做什么,我都不能在那怕是短暫的一刻脫離這種責任,因為我對我逃離責任的欲望本身也是負有責任的。”(14) 自由包含責任,責任體現自由。所以有學者指出:“自由既是一件幸事又是一個負担。假若選擇糟了,受譴責的不是別人,而是我們自己。”(15) 援引外在根據和權威力量來為自己行為的后果進行辯解,就意味著企圖逃避自己的責任。人應當盡量不為自己的罪行或過失尋找借口,推卸責任;作為道德主體,人應當毫不猶豫地承担自己行為的一切責任。
  有沒有責任感涉及到一個人的榮譽,而榮譽是高于生命的。在西方倫理學看來,一個人可以不去計較生命的安危,但是一定得在乎榮譽的得失。為了人類,普羅米修斯盜火被罚,但他卻獨自忍受宙斯的折磨,為整個人類担當起如此深重的苦難。蘇格拉底不僅強調每個人都是自由的,而且他自己就是一個勇于對自己的自由負責的人。當他被雅典法庭判處死刑時,別人勸他逃走,他拒絕這樣做,理由就是:法與個人之間有一種相互的責任,既然自己從青年起就自由選擇了生活在雅典,其實也就選擇了雅典的法律。既然個人平時受惠于法,怎能在不稱心時就反叛呢?每個人都得對自己的自由意志負起普遍的責任。敢于承担死亡其實就是勇于承担責任。日本學者今道友信說:“責任的事實看看蘇格拉底就知道,在西方是早就存在的。他在戰場上無論如何艱苦也不離開指定的陣地;作為年長者又喚起年輕后輩真正的學問精神。……晚年,他因不實之罪在法庭受審時,用與哲學家相稱的堂堂風度富于邏輯性的論述自己的信念,完成思想家的使命。最后,如果要越獄的話,朋友們已做好準備。盡管可能成功,但他還是說:自己總教人奉行正義而生,所以必須順應正義,而遵從法律就是正義,故現在應該依法而死。于是從容地遵命服毒。無論就哪點看,都無不完成了人的責任。……那正是完美地實現責任的方式。”(16) 奧古斯丁和盧梭分別在自己著名的《懺悔錄》中對自己所作所為加以客觀的置身事外式的揭示,毫不回避自己的自由意志對自己的任何行為所應承担的責任。只有懺悔,人才能把人的靈魂提升到至美的境界。只有懺悔,人才能意識到自己的精神本質。懺悔一定要是發自內心的,因此懺悔極端虔誠而痛苦。這種懺悔意識形成了西方罪感文化的核心觀念。
  近代西方人也自覺地把法律的懲罚當成犯罪人自由意志的必然要求,并作出了法理學上的論證。犯人在犯罪前就是守法的公民,這法是他和其他公民憑借自己的自由意志共同制定的;作為理性的存在,犯人在犯罪前后應具有統一的人格,他觸犯的是他自己制定的刑律。根據自由意志對犯罪人加以懲罚是以承認犯罪人具有完整一貫的人格為前提的,是對犯罪人人格的最基本的尊重,也是對法律的最高尊重。現代存在主義把道德選擇的絕對自由與責任連在一起,提出人要為自己所做的一切承担責任,對自己的存在負完全的責任。責任就是人負起自己的重担。薩特認為,人一旦被拋到世界上來,就享有絕對的自由,因此就要承担自由的重負,對自己的行動負責。是我自己造就了自己,因此我是自己行為的無可爭辯的作者,所以,我對我行為的責任是不可逃避的。對人來說,自由無須追求,與生俱來,無可逃避,無可選擇,因此自由是人的宿命。薩特認為,一個人行動時,不僅要向自己負責,而且也要向全人類負責。為什么要承担起這巨大的責任?因為人在通過自由選擇自己的形象時,也就在選擇人類的形象,確定人類的本質,所以要向全人類負責。不過向全人類負責,在落腳點上就是向自己負責。正是深切地感受到自由的責任,所以,薩特認為,自由是判決給人的,自由不可逃避,自由常使人感到痛苦的重負,像是一種無期徒刑。
  在中國傳統社會,由于沒有自由,由于一切都是命中注定,個體也就沒有道德責任感,就容易把許許多多的理由拿來作為行為的后果的托辭。梁啟超深有感觸地說:“責望于賢君相者深,則自責望者必淺。而此責人責己、望人不望己之惡習,即中國人所以不能維新大原。我責人,人亦責我,我望人,人亦望我,是四萬萬人遂互消于相責、相望之中,而國將誰與立也?”(17) 如果一切都被決定,人類固然因此解除了行動選擇上的煩惱,但因此也就在心理上逃避了自己的責任。由于中國式的責任觀來自一個并非出自自由選擇的前提——“受命于天”的信念,缺乏作為責任的唯一主體的人格概念,所以事情成功了則歸咎于“皇恩浩蕩”,失敗了不讓自己的人格成為承担責任的最終主體,責任追究不到個人頭上,而是讓集體或群體來負責,并且群體越大,個人的責任感越變得輕微。這就是梁漱溟先生所說:“尤可注意者,在小團體中,每一分子可覺知他的責任。團體愈大,則團體中每一分子的責任感覺愈輕微;……一個大家庭的人,易于懶散;一個大家庭的事,易于荒廢,就是為此。”(18) 由于缺乏作為責任的唯一主體的人格概念,結果導致道德責任的轉移。由于“法不責眾”觀念的影響,集體或群體負責很容易成為擋箭牌,常常不知該把板子打在誰的屁股上,時間一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集體或群體負責幾乎等于誰也不負責,結果該負責的人總是很容易逃脫罪責。原因如克爾凱耶爾所說:“群眾就其概念本身來說是虛幻的,因為它使個人完全死不悔悟和不負責任,或者至少是削弱了他的責任感,把個人將為零。”(19) 由于中國人有太多要盡的責任但又有太少盡職盡責的能力,由于責任與能力的不對等,所以,中國人面對責任,承担的方式要么是苦行僧式的,要么是偽君子式的,不是推諉就是逃避,還有無盡的憂患。中國儒生的憂患意識在“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是進亦憂,退亦憂”、“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這樣的說法中得到最高體現。很明顯,這濃濃的憂患就是對過大過重的群體責任愿意承担卻沒有承担能力的憂患。徐復觀指出:“憂患心理的形成,乃是從當事者對吉兇成敗的深思熟慮而來的遠見;在這種遠見中,主要發現了吉兇成敗與當事者的密切關系,及當事者在行為上所應負的責任。憂患正是由這種責任感來的要以己力突破困難而尚未突破時的心理狀態。”(20)
  注釋:
  ①(14)薩特:《存在與虛無》,北京,三聯書店,1987年。
  ②⑥(12)(18)梁漱溟:《中國文化要義》,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5年。
  ③鄧曉芒:《人之鏡》,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④亞里士多德. 尼可馬科:《倫理學》,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
  ⑤黑格爾:《法哲學原理》,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年。
  ⑦杜維明《儒家思想新論:創造性轉換的自我》,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⑧徐復觀:《中國知識分子精神》,上海,上海東亞圖書館,1921年。
  ⑨陸九淵:《陸九淵集》,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
  ⑩(16)今道有信:《東西方哲學美學比較》,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
  (11)胡適:《胡適文存(第4卷)》,上海,上海東亞圖書館,1921年。
  (13)魯迅:《魯迅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
  (15)菲力普·勞頓:《生存的哲學》長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
  (17)梁啟超:《新民說》,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
  (19)萬俊人:《現代西方倫理學史(下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
  (20)徐復觀:《中國人性論史(先秦篇)》,北京,三聯書店,2001年。

學習與實踐武漢152~156B8倫理學戴茂堂20072007
責任/自由/比較研究
本文在中西文化的大背景下就中西道德責任觀進行了比較研究。本文認為,在回答責任從何而來、責任向何處去、責任何以承担這三個基本問題時,中西倫理學均表現出根本的差異。
作者:學習與實踐武漢152~156B8倫理學戴茂堂20072007
責任/自由/比較研究

網載 2013-09-10 21: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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