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財產立法若干基本問題探析

>>>  新興科技、社會發展等人文科學探討  >>> 簡體     傳統


    一、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與民法中一般財產關系的區別
    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它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與民法 中的一般財產關系相比,夫妻財產制呈現出以下特征:
    1.夫妻財產制只能產生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系不同, 夫妻財產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為主體,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 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系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系,而不是夫妻之 間的財產關系。而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系以一切具有平等屬性的自然人、法人為主體, 法律對其彼此間的身份既不過問,也無要求。
    2.夫妻財產制是一種具有依附性和可變性的財產制。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關系相比夫 妻財產制并不能獨立存在,它是一種具有依附性的財產制,必須依附于夫妻的人身關系 ,以其人身關系的建立為存在的先決條件。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 在夫妻財產制。因而夫妻財產制在具有依附性的特點的同時,還具有可變性,一旦夫妻 身份解除,它也就隨之而消滅。
    3.夫妻財產制不具有等價、有償性。作為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財產制形式,夫妻財產 制與民法中的一般財產制不同,它并不具有等價、有償的性質,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要 求也不對等。其財產制以男女平等為原則,以保護家庭中的弱者為理念,當事人只要具 有了夫妻的身份,對夫妻財產即具有了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即使是在分別財產制之下, 對無個人財產或個人財產較少的夫或妻一方,也有一定的占有、使用對方財產和受對方 扶養的權利;在婚姻關系解除時,還可以享受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
    二、我國夫妻財產立法應考慮的因素
    夫妻財產制屬于一國固有法的范疇,因此,在進行夫妻財產立法時,除應借鑒世界各 國的相關制度外,應從本國的實際出發,進行考慮。而縱觀世界各國的立法情況,可以 看到在進行夫妻財產立法時所遵循的原則雖然大體相同,但各國最終適用的財產制形式 卻大相徑庭,即便一些國家適用了相同的財產制形式,其內容也會各不相同。因此,在 我國夫妻財產立法的過程中,應考慮以下因素對立法的影響:
    1.社會生產力水平
    社會生產力水平是決定夫妻財產制確立的一個重要因素,有什么樣的社會生產力水平 就會有什么樣的與之相適應的夫妻財產制度存在。在生產力水平極其低下的原始社會, 人們的勞動所得用于消費后,幾乎沒有多少剩余,因而也不存在夫妻財產制產生的物質 基礎,整個社會實行的只能是原始共產主義。而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夫妻財產 制度也從無到有并經歷了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縱觀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的發展道 路,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古羅馬最早實行的夫妻財產吸收制,還是后來在許多國家普遍 實行過的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所得共同制,每一種財 產制形式在一個國家得到確立都與該國現實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密不可分,這從我國夫妻 財產制的發展歷程中也可以得到很好的說明。在我國古代的自然經濟狀態下,由于生產 力水平的不發達,男女婚后的財產關系融合在大家庭的財產關系中,因而并不存在所謂 的夫妻財產制度。新中國建立后,與當時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相適應,婚姻法規定的夫妻 財產制是一般共同財產制。30年后,在制定1980年婚姻法時,社會生產力水平已比之建 國之初有了很大提高,因而法律限制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改為適用婚后所得共同制 。改革開放后,我國的社會生產力有了高速的發展,經濟實力得到加強,人們的財產數 量增加,種類豐富,用于生活后有了較大剩余,因而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訂中,個人特 有財產制得到了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受到了重視。但因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生產力水平仍有待提高,反映到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則是夫 妻財產制立法比較滯后,許多規定不健全。
    2.社會基本經濟制度
    如果說社會生產力水平的高低決定著一個國家夫妻財產立法水平的高低的話,那么, 一個國家實行什么樣的基本經濟制度將直接或間接地決定其所采用的夫妻財產制形式。 在以實行生產資料私人占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在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憲法理念的影 響下,法律非常重視對私人財產關系的調整,反映到夫妻財產的立法上,一方面是以分 別財產制為基礎或折衷的財產制形式受到各國立法的重視,如現今的大陸法系和英美法 系國家,除法國外,基本都采用分別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的折衷形式為其 法定財產制;另一方面是立法非常重視對夫妻財產的規范,不僅有關財產關系的立法在 整個婚姻家庭法中占據了大量的篇幅,而且其規定都相當詳細完備,體現了法律對夫妻 財產關系的重視。而在以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情況則正好相反,在公有 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的影響下,法律重視對公有財產的保護,其立法的重心在于規 范國家財產和集體財產,對私人財產的保護則重視不夠,反映到夫妻財產的立法上,一 方面是大多選擇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形式,另一方面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的規定大 多過于簡略,僅用不多的幾個條文一筆帶過,如我國、前蘇聯及原東歐國家的夫妻財產 立法。
    3.家庭的職能
    家庭的職能是指家庭在人類生活和社會發展方面所起的作用。社會形態不同,社會生 產力水平不同,家庭所担負的職能也會有一定的差異。但一般認為以下職能是不同社會 形態下的家庭所應共有的,即進行人口再生產的職能、組織生產和消費的職能、扶養的 職能和教育的職能等,而且這些職能還會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及生產關系的變化而不斷 變化,其結果就是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國家,家庭所重點担負的職能各不相同,由此 而影響著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如在歐美國家,由于社會保障系統的健全和完善,原由家 庭所承担的扶養的職能部分轉由國家來承担,因而其夫妻財產的立法可以集中考慮夫妻 個人的需要及其人生價值的實現,故除法國外,其它國家都以分別財產制或具有分別財 產制形態的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為其法定財產制形式;而社會主義國家由于生產力水平 不發達,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較晚,保障范圍狹小,家庭扶養仍然是家庭的一項核心職能 ,故為了便于這一職能的履行,國家多以共同財產制為其法定財產制。這也就是我國之 所以選擇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的原因。
    4.傳統文化因素
    傳統文化因素對一國立法的影響,早在18世紀時就為歷史法學派所認識。該學派的代 表人物薩維尼認為,法律是“內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它深深地植根于 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通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 。就象民族的語言、建筑及風俗一樣,法律首先是由民族特性、“民族精神”決定的[1 ](P82)。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也專門論述過法律和構成一個民族的精神 、風俗與習慣的原則的關系。而在所有的法律中,婚姻家庭法是受一國傳統文化因素影 響最深的法律,歷史上曾繼受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傳統的國家,不管這些國家是 屬于歐美的國家,還是屬于亞非的國家,在其財產法已完全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產 物或翻版的情況下,其有關婚姻家庭的立法卻仍然基本保持著本民族的風格,即使有所 繼受,也是在不根本抵觸本國傳統習慣的前提下緩慢完成的。所以臺灣學者史尚寬先生 認為,“親屬法多為各法律體系所固有,夫妻親子之自然關系,莫不受其社會環境、風 俗、人情之影響,各有其傳統,故親屬間之法律關系,多隨習俗而移轉,其與‘國情’ 不合之規定,鮮能發揮其效用。”[2](P5)作為婚姻家庭法組成部分的夫妻財產制,由 于其存在必須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的發生為前提,故其立法也必然受到人身關系的制約與 影響,在選擇夫妻財產制形式時就不能單從立法技術上考慮,而必須聯系一國的歷史文 化傳統。正是基于這樣的原因,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世界許多國家的夫妻財產制立法雖 然都以男女平等為其考慮的首要原則,而且都認為自己的立法采用的財產制形式最能體 現這一原則的理念,但各國最終適用的財產制形式卻五花八門,大相徑庭,其基本的原 因就在于各國傳統文化的不同。而我國選擇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也與我國歷史文化 傳統有很大關系。同財共居是我國千百年以來的家庭生活現象,家庭成員之間共同財產 、共同居住、共同消費,因而與此相聯系的財產制形式只能是家庭財產共有制,個人財 產因已融合在了家庭共有財產之中,因而既無獨立存在的價值,也無獨立存在的必要。 而夫妻一體主義的影響,又加重了人們的財產共有制觀念。因為按夫妻一體主義的要求 ,夫妻婚后無論在人身方面還是在財產方面都將融為一體,人身方面既已不分你我,財 產方面也應不分彼此,所以在夫妻一體主義的影響之下,人們在選擇夫妻財產制形式時 ,必然偏好共同財產制形式。雖然新中國的建立早已打破了這些觀念賴以生存的土壤, 但是其影響仍然得以沿續。加之共同財產制本身所具有的對家庭弱勢群體利益的維護、 對家事勞動的承認等合理性因素,使其在現代社會仍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所以,我國的 夫妻財產制立法從表面上看,似乎是因受了前蘇聯模式的影響才采用了共同財產制形式 ,但其深層次原因應是傳統因素的影響。正是由于這一財產制形式植根于民族的土壤中 ,使其雖歷經半個世紀的風雨,仍有其適用的價值。
    三、夫妻財產立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夫妻財產制是規律夫妻財產關系之法律。從規律夫妻關系之點觀之,理應屬于身份 法之范圍,但從規律財產關系之點觀之,其又脫不了財產法之性質。”[3]正是由于夫 妻財產制所呈現出的這一特點,因此在進行夫妻財產立法時,必須對其應遵循的原則重 新進行設置,而不能一律委之于《民法典》總的原則去調整,也不能單純依照婚姻家庭 篇的基本原則去規范。從國外的情況看,在以民法典為表現形式的大陸法系國家,夫妻 財產立法在遵循民法典所規定的基本原則的同時,還針對夫妻財產關系的特點,確立適 合的具體原則,以指導其立法及司法活動。而在以單行法為表現形式的英美法系國家, 夫妻財產立法在符合民事法律總的基本規則的同時,也結合其自身的特點,通過法律規 范的形式體現其具體原則的要求。所以,盡管在不同的法系或國家,法律原則的表現形 式各不相同,如有的在法律中明確作了規定,而有的則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其立法時, 都有指導其立法工作的準繩則是相同的。我國在進行夫妻財產立法時,也應從夫妻財產 制自身的特點出發,確立適合于其的基本原則。那么,夫妻財產立法應遵循哪些基本原 則呢?筆者認為我國在設立夫妻財產制時,以下原則是必須考慮的:
    1.維護夫妻關系的平等
    “法的理念,不外乎正義,正義的本質就是平等。”因而,在夫妻財產制的立法上, 追求夫妻關系的平等既是社會正義的要求,也是男女平等原則在家庭領域的具體體現。 自資產階級在反封建的過程中提出“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等主張后,世界各國先后 在其憲法和婚姻家庭法中確立了男女平等原則。在這一原則的指導下,在家庭關系中, 夫妻地位平等、人格獨立的主張在立法上得到了具體體現。在夫妻財產立法方面,夫妻 關系平等的具體體現就是夫妻財產權利與財產義務平等。為了體現這一原則,許多國家 廢除了違背夫妻地位平等的財產制度而改為采用體現男女平等的財產制。如德國最早采 用管理共同制(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財產制,但由于這一財產制使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 期間喪失應有的財產權利,違反了男女平等的精神,所以改為采用分別財產制。雖然分 別財產制充分體現了男女平等的精神,但抹殺了妻子管理家務、養育子女的職能,最后 采用了可以兼顧兩方面利益的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瑞士也同樣如此, 現已把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參與制。英美法系國家歷來以分別財產制為其 法定財產制,也是基于維護夫妻關系平等的意識。因為他們認為,分別財產制使夫妻婚 前和婚后所得的財產不因結婚而發生財產上的共有,各自仍能保持經濟上的獨立,這體 現了對個人價值的肯定和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但同時也意識到,在分別財產制下,對 于專門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的利益是無法進行有效保護的,所以在離婚時,在雙方沒有 協議的情況下,則根據財產公平分割法來分割夫妻財產,以彌補分別財產制之不足。我 國在夫妻財產立法上,把維護夫妻關系平等作為首要考慮的原則,根據我國的國情和婦 女現實的經濟地位,以共同財產制中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為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形式,在這 一財產制下,男女雙方不論個人收入多少,對夫妻財產都有平等的權利,同時負有平等 的義務。
    2.體現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
    婚姻關系實質上是一種倫理關系,因婚姻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也必然需要體現婚姻 的這一倫理特征。男女雙方結婚后,即成為婚姻共同體的成員,彼此之間不僅在人身方 面相互依賴,在財產關系方面也將產生密切聯系。因此,世界各國在設立夫妻財產制時 ,都必須考慮夫妻關系的這一本質特征,使所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既有助于促進夫妻關系 的穩定、平等、和諧,也有助于保障扶弱育幼的家庭職能的實現。而就體現夫妻關系的 本質特征而言,“共同財產制較其它夫妻財產制為優。蓋共同財產制之本質思想,在使 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生活趨于一致,而表現其在內部并對外部均為一體,即使家庭成 為社會的單一體,而符合婚姻的倫理機能。”[4](P105)分別財產制雖然能夠比較充分 地體現男女平等的原則,但卻并不完全符合夫妻關系的本質特征,這從德國由分別財產 制改為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的過程中可以反映出來。為了體現夫妻關系的這一特征,不 以共同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的許多國家采用了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 形式,或雖仍適用分別財產制,但在婚姻關系終止時,通過法院的裁判,使夫妻分別所 有、分別管理的財產適用共同財產的原理進行分割,以彌補分別財產制下對婚姻共同體 中弱勢一方權益保障不充分的缺憾。如在美國,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各州對離婚時未達成 財產處理協議的婚姻當事人適用公平分割法分割夫妻財產。而我國選擇共同財產制為法 定財產制也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
    3.保護交易的安全
    交易安全泛指與交易活動有關的一切安全問題,是與靜的安全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又 稱之為動的安全。靜的安全是指對本來享有的利益,由法律加以保護,不容他人任意奪 取;動的安全是指對取得利益的合法活動加以保護[5](P5-6)。“現代民法不同于古代 民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于,現代民法不僅注重對財產所有權的保護,同時也注重對交易 安全的維護。當對交易安全的維護與對所有權的保護發生沖突之時,現代民法優先保護 的是交易安全。”[6](P31)婚姻家庭法作為民法的一個組成部分,現代民法注重交易安 全維護的理念也必然在其夫妻財產關系中得到體現,因為正如林秀雄先生所言:“夫妻 財產制本來是規范夫妻內部之財產關系,但近代以來,由于資本社會的發達,交易趨于 頻繁,若夫妻中之一人與第三人為交易時,則涉及夫妻與第三人間之財產關系,亦即, 制定夫妻財產制時,不僅須注意夫妻內部之平等,尚須顧及交易之安全……。”因此, 在當今世界各國的夫妻財產立法中,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也是設立夫妻財產制時應予考 慮的目標。而法律對交易安全的維護,實質上是對交易活動中善意無過失者利益的保護 。為了體現法律的這一保護精神,世界各國有關夫妻財產的立法在最有可能影響交易安 全的領域,即夫妻約定財產制中,對夫妻財產協議的訂立、變更和廢止等都有形式要件 與實質要件的規定,并對其將要產生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 ,夫妻間的所有財產協議都應在公證人前作成,并在結婚前將該證書送交身份官員。有 關夫妻財產協議的條款,在婚前變更的,應按制作的程序進行;婚后變更的,必須由法 院經判決確定,并進行公告。夫妻對結婚之前的負債或者因繼承及贈與帶來的負債,其分攤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所有場合,債權人均保有扣押原作為質押物的財產的權利;在債務人的動產物品已經混同在共同財產之內且不能按照第1402條所定規則進行鑒別時,債權人甚至得就全部共同財產請求清償(第1501條)。我國婚姻法在約定財產制部分對分別財產制的形式、效力等的規定,也體現了對交易安全的維護精神。
    4.兼顧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均衡
    法的創制就是通過對人們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設定,來分配和協調各種利益。在夫妻 財產制創制的過程中,既需要尊重公民個體對其財產的權利,給予其行使財產權利的自 由,也需要注意協調與社會的關系,兼顧到社會的利益。而在婚姻家庭領域,社會利益 的維護就體現在對家庭中弱者利益的保護方面。中外各國,家庭中的弱勢群體以婦女、 兒童、老年人和病殘者為多,法律在設定夫妻財產制時,對這部分人的利益應給予充分 考慮。分別財產制雖然能夠維護個體對其財產的權利,但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 同等的經濟地位。如果夫妻之間在經濟上處于不同的地位,如一方有經濟收入而另一方 從事家務勞動,則這一財產制的實行只會加劇夫妻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因而,采用這 一財產制的國家不得不在夫妻財產制終止時,通過適用共同財產制的原理或用法院的裁 判來彌補其不足,以體現對社會利益的維護。而共同財產制的適用則是對社會利益維護 的具體體現,因為這一財產制的實行,淡化了夫妻雙方各自取得財產的多寡和能力的差 別,維護了弱勢一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同時也兼顧了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 但對個體利益的維護卻有不足之處。因而許多國家創立了兼顧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新 型財產制形式,即折衷了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兩者優點的婚姻財產增值共有制(或 稱為所得參與制、凈益共同制、剩余共同制等)。在我國新婚姻法中,我國通過共同財 產制的設立以及規定離婚時的經濟補償、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體現了對社會利 益的維護,同時,也通過約定財產制的規定,以體現對個體利益的尊重,這體現了立法 對兩者利學術探索昆明48~52D412民商法學楊晉玲20052005價值判斷問題是民法問題的核心。在價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民法學者如何能夠經由 理性的討論,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尋求相互理解,進而達成價值共識,是本文討論的 重點。論文在簡要評析法律論證理論得失的基礎上,以中國民法學者最低限度的價值共 識為前提,提出兩項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即在沒有足夠充分 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 情況下,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論文認為,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惟有 以實體性的論證規則為前提,遵循作為程序性技術的論證規則和形式,運用妥當的論證 方法,方可達致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形成 價值共識。本文系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2003年度所級課題《西方監獄罪犯個案分類與管理技術 研究》的成果之一。作者曾在2004年10月于浙江警官職業學院舉行的“中國監獄學科建 設暨監獄制度創新論壇”上以“論個別化矯正模式”為題作了一個發言,本文便是在該 發言基礎上經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后形成的。本文之所以用“個案矯正模式”代替“個別 化矯正模式”,主要考慮到兩點,一是“個案”的著重點在個人、個體本身,在外延上 包括了與他人的不同點與相同點兩個方面,而“個別化”更多強調的可能是個人或個體 與他人之間的區別和不同點,顯然,使用“個案”更加貼近本文中的涵義;二是“個別 化矯正”與通常所說的“個別教育”比較容易混淆。滴石張長浩,西安政治學院武裝沖突法方向碩士研究生On the Harmonized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Limit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ubject
   LIN Wei
   Law School,China Youth University for Political Sciences,Beijing 100089楊晉玲,云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云南 昆明 650091) 作者:學術探索昆明48~52D412民商法學楊晉玲20052005價值判斷問題是民法問題的核心。在價值取向多元的背景下,民法學者如何能夠經由 理性的討論,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尋求相互理解,進而達成價值共識,是本文討論的 重點。論文在簡要評析法律論證理論得失的基礎上,以中國民法學者最低限度的價值共 識為前提,提出兩項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的實體性論證規則:即在沒有足夠充分 且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堅持強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在沒有足夠充分且正當理由的 情況下,不得主張限制民事主體的自由。論文認為,民法學者討論價值判斷問題,惟有 以實體性的論證規則為前提,遵循作為程序性技術的論證規則和形式,運用妥當的論證 方法,方可達致相互理解,也才有可能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就具體的價值判斷問題形成 價值共識。本文系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2003年度所級課題《西方監獄罪犯個案分類與管理技術 研究》的成果之一。作者曾在2004年10月于浙江警官職業學院舉行的“中國監獄學科建 設暨監獄制度創新論壇”上以“論個別化矯正模式”為題作了一個發言,本文便是在該 發言基礎上經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后形成的。本文之所以用“個案矯正模式”代替“個別 化矯正模式”,主要考慮到兩點,一是“個案”的著重點在個人、個體本身,在外延上 包括了與他人的不同點與相同點兩個方面,而“個別化”更多強調的可能是個人或個體 與他人之間的區別和不同點,顯然,使用“個案”更加貼近本文中的涵義;二是“個別 化矯正”與通常所說的“個別教育”比較容易混淆。滴石

網載 2013-09-10 21:29:53

[新一篇] 我國“學術自由”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舊一篇] 我國與發達國家體育產業現狀的比較研究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