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權即紳權”  ——中國政治近代化歷程的一個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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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提要] 在近代中國社會的早期階段,近代“民權”階級還處在生命發育的襁褓期,因而無論是當時的思想家還是政治家,都還未能把尚未成型的資產階級作為“民權”的主體代表。而作為等級時代“四民之首”的紳士則輕而易舉地成為“四民平等”時代的“民權”的主體。當時,“民權”是“紳權”的理論前提,“紳權”是“民權”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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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權者以一人治萬人也,民權者萬人自治也”〔1〕。因而, 對“民權”的不懈追求和獲取,不僅體現著近代人主體意識的覺醒,而且也標志著人類社會一個全新時代的到來。但人類社會演進的路徑卻各有不同,“民權”的歷史內涵也各有所別。與法國主要是擴展第三等級權利的“民權”不同,近代中國最初的“民權”旗幟上,主要浸染著“紳權”的色彩。
      一、“紳權”的發端
  在強固的封建專制制度下,不存在皇權以外的任何權力制衡力量。在傳統社會中,紳士的權勢本質上是對皇權的分割。紳士對于地方社會的權勢影響,總體上是皇權的延伸或變形,是權力系統以外的社會控制力量。紳士以身分為紐帶,以功名為憑藉,以特定社區為范圍,以官、民之間的社會空間為運動場所,形成一種具有權勢的地方社會控制力量。雖然皇權必須借助于紳士階層的社會力量才能完成對于基層社會的控制,但以保障“以一人治萬人”的社會制度及其思想文化體系,卻始終高揚著唯一的“皇權”旗幟。
  紳士階層是屬于封建時代的社會力量,但“紳權”的張揚卻是中國社會跨入近代歷史的一個時代內容。“紳權”的正式揭橥及其較為集中的理論表述,是由維新變法時期的思想家和政治活動家梁啟超來完成的。他說:“欲興民權,宜先興紳權;欲興紳權,宜以學會為之起點。此誠中國未常有之事,而實千古不可易之理也。夫以數千里外渺不相屬之人,而代人理其飲食、訟獄之事,雖不世出之才,其所能及者幾何矣?故三代以上,悉用鄉官;兩漢郡守,得以本郡人為之,而功曹掾史,皆不得用它郡人,此古法之最善者。”〔2 〕梁啟超把“紳權”的振興看作社會改革和政治近代化的重要一環,并且極為審慎和圓滿地為紳權的提倡尋找著既符合中國文化傳統又迎合世界潮流的客觀依據。他特別強調:“興紳權”不僅是中國“古法之最善者”,而且也是“今之西人,莫不如是”〔3〕的善政良制。
  梁啟超“興紳權”的主張及其關于“民權”與“紳權”相互關系的思想,并不僅僅是他個人智慧的創造,而是近代中國早期進步思想家認真思索的歷史性總結。早在19世紀70年代,注目于西方社會政治的中國知識分子和外交人員,已把“紳權”同西方的“議院”制度聯系在一起。出使英國的張德彝介紹英國議院時說,英國議院分上下二院,上院由近支王公等組成,下院由公舉之紳士組成。〔4〕80年代, 曾經受過西方資產階級系統教育的何啟、胡禮垣,也提出了開設議院,改革政治的主張。〔5〕他們設想的議員的產生仍不出紳士的范圍:“縣、府、 省三級各設議會,分別由平民在秀才,秀才在舉人,舉人在進士中選舉產生,每級六十名,規定任期……,凡興革之事,官有所欲為,則謀之于議員;議員有所欲為,則謀之于官。”〔6〕甲午戰爭之際, 許多進步思想家們又緊急呼吁,“從此仿泰西立議院,君民之氣脈貫通。 ”〔7〕不過通上下之情的妙藥也仍然是“興紳權”。“如果朝廷一旦翻然悔悟,寬假文網,許各局紳董,參議和戰大局,”或戰或和,都以“眾志”為定,即可穩操勝券。〔8〕
  顯然,在早期思想家有關“紳權”的論著中,和梁啟超主張最為相近的當屬鄭觀應了。鄭觀應是近代歷史上明確提出實行君主立憲要求的第一人, 也是康梁變法前影響最大的資產階級改革集團的代言人。 從19世紀80年代始,他就力求探索一條會通中西的改革途徑,使西方文明與中國傳統文化相貫通。在《論議政》一文中,他既回溯中國三代之制,又橫覽西方列國政體,認為以“紳權”為中心的議院制度,是“上下無hàn@①格之虞,臣民泯異同之見”的長治久安之道。〔9 〕西方議院同中國上古時代“君卿大夫相議于殿廷, 士民縉紳相議于學校”〔10〕如出一轍。 當傳統社會中的紳權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議院嫁接在一起,并受到適宜的社會文化土壤的滋養時,“紳權”便獲得了近代的形式。
  社會思想的承繼關系及其發展脈絡是十分清晰的。鄭觀應關于“紳權”思想的三大要點,幾乎完全被梁啟超所繼承,這就是:(1 )“紳權”的制度外殼是“議院”。(2 )“紳權”與議院相結合的政治是最完善的制度。(3)以紳士為主體的“議院”制度, 既符合“三代法度”又是西方的“至善之政”。如果說思想的創新屬于鄭觀應的話,那么將這一思想付諸實踐的歷史貢獻則屬于梁啟超。梁啟超唯一系統闡述其“紳權”思想的《論湖南應辦之事》,并不是一篇追求創新的理論論文,而是改革地方政制的具體方略。正是在充分接納鄭觀應思想的基礎上,在政治改革由理論走向實踐的條件下,梁啟超把其“紳權”思想具體化于湖南的改革措施中。因此,在梁啟超這篇行動綱領指導下成立的“南學會”及其“湖南保衛局”,從實踐意義上說,就是近代“紳權”的真正開端。
  南學會是湖南新政的重要成果之一。“如果說時務學堂的目的在于為開民智而育人才; 那么南學會的創立便是為了開紳智和合大群”〔11〕。這是梁啟超“欲興紳權,宜以學會為起點”主張的具體實踐。 南學會是“興紳權”的第一步。興紳權的前提是開紳智;開紳智的具體措施則是組織南學會。只有“紳智”盡開,才能做到集合“鄉紳為議事,則無事不可辦,無款不可籌”〔12〕,“紳權之興”才有現實意義。因為在當時“紳權被看成逐步達到民眾參政和取得主權的必不可少的踏腳石”,而且“增進紳權也被視為使中國國家強盛的第一步”。〔13〕
  南學會不僅僅是一個“開紳智”的學術團體,而且還是一個肩負改革地方制度責任的政治機構。有學者認為它“大概是一種用中國的書院與西方議院相混合的產物,在新政中多少起著地方議院的作用”〔14〕。作為南學會講論會友的皮錫瑞認為:“予以為諸公意,蓋不在講學,實是議院,而不便明言,姑以講堂為名”〔15〕。無疑,南學會是近代中國“紳權”與“議會”相結合的創舉。南學會最大限度地匯集了湖南地方上趨新求變的紳士,“最盛時它的會員可能超過一千二百人”〔16〕。它的會員享有政治特權,可以就地方公共事務通過該會向巡撫和省內高級官員建議施行,試圖創建一種新型的由地方官紳“自治其身,自治其鄉”〔17〕的近代模式。南學會是湖南新政的中樞機構,是地方紳士“興紳權”的“智囊團”,它本身還不是權力機構。但是在其稍后成立的湖南保衛局,卻是直接代表“紳權”的一個新興的地方政權機構了。
  湖南保衛局成立于1897年7月27日。 它是湖南紳士仿效西方警察制度而創建的地方政權機構。保衛局設立的宗旨是“參以紳權”,限制官權,“意在官民合辦,使諸紳議事,而官為行事”,〔18〕打破專制制度下官權獨治的模式,“分官權于民,培養紳民的自治能力。”〔19〕由黃遵憲手訂的《湖南保衛局章程》,至少明確地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紳權在“保衛局”中的地位:(1)此局名為保衛局, 實為官紳商合辦之局。(2)本局設議事紳商十余人,一切章程由議員議定, 稟請撫憲核準,交局中照行。其撫憲批駁不行者,應由議員再議,或撫憲擬辦之事,亦飭交議員議定稟行。(3)本局議事紳士十數人, 以本局總辦主席,凡議事均以人數之多寡,定事之從違。議定必須遵行,章程茍有不善,可以隨時商請再議,局中無論何人,茍不遵章,一經議事紳商查明,立即撤換。(4)本局總辦,以司道大員兼充,以二年為期, 期滿應由議事紳士公舉,稟請撫憲札委。議事紳士以二年為其期,期滿再由本城紳戶公舉。〔20〕
  保衛局是近代地方政權在近代化運動中具有示范意義的創造,它的最主要的目的是以“興紳權”的形式來弱化官權,試圖完成向“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近代政權模式的過渡。黃遵憲認為,保衛局是地方自治、民權振興的制度改革,“聽民之籌款,許民之襄辦,則地方自治之規模,隱寓其中,而民智從此而開,民權亦從此而伸。”〔21〕譚嗣同則坦白地認為“紳以”是保衛局的根本特征:“今之所謂保衛,即昔之所謂保甲,特官權紳權之異焉耳。”〔22〕
  與傳統社會中紳士在地方上的權勢相比,近代紳權的時代特征是不言而喻的:(1)無論從近代思想家們政治改革方案還是從南學會、 保衛局的改革實踐看,“紳權”屬于被納入政治機構中的權力組成力量,而不再是傳統社會中非權力系統的社會控制力量。(2 )紳權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再是依附于官權(或皇權)的一般社會力量。它所著重的制度建設,具有不以人事更替而導致“紳權”興廢的發展趨向。(3 )傳統紳士的權力并不明確規范,完全視地方官的素質、力量和紳士勢力的大小而轉移。近代紳權則納入“議院”模式,對紳權的職能、范圍予以規定和限定。因而,嚴格意義上的“紳權”,只能是中國近代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產物。
      二、“紳權”的擴展
  作為政治近代化的社會試驗,也作為康有為、梁啟超發起的戊戌變法內容的一部分,南學會和保衛局的成就很快就在戊戌政變的暗潮沖擊下傾覆了。但作為一種社會思想,尤其是已經被社會所接納的思想的力量,卻不會因政權的人事波動而徹底亡故。戊戌政變后的西太后雖然囚禁了光緒皇帝,屠殺了從事“百日維新”的“戊戌六君子”,但社會變革的浪潮卻難以阻遏,地方紳士要求參政、擴展權力的呼聲進而在20世紀初年后不再局限于湖南一隅,而是形成了遍及全國城鄉的政治改革的社會運動。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正式頒詔預備立憲,實行政體改革。清末政制改革的側重點是地方政制,而從清末丙午地方官制組織系統看,地方政制改革的關鍵是引入“紳權”,仿照西方“三權分立”的形式,建立“以行政之事歸官吏,以建言之責歸紳士,庶幾相得益彰,無虞侵越”〔23〕的政治體制。其組織系統為:(1)地方行政。 基本以傳統的清朝官制為模式,形成以督撫轄制知府(州),知府轄制縣(州)的垂直權力系統,只是在具體職能上略有變動,增加了諸如“勸業”、“警務”等內容。(2)地方立法。以諮議局為最高機構, 形成自上而下的各級立法組織。(3)地方司法。建立司法與行政分立的制度, 將封建地方官集審判、司法于一身的職能獨立出來,自成系統。
  具有地方立法形式的“諮議局”,是清末政制改革中的關鍵,清政府對此極為重視。“諮議局之設,為地方自治與中央集權之樞紐,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輿論,而上仍無妨國家統一之大權。……夫議院乃民權所在,然其所謂民權者,不過言之而非行之權也。議政之權雖在議院,而行政之權仍在政府。”〔24〕因而,清廷從一開始,就把創建諮議局的責任交付給具有封建功名身分的地方紳士階層,“著各省督撫均在省會速設諮議局,慎選公正達明官紳創辦其事,即由各屬合格紳民公舉賢能作為諮議局議員,斷不可使品行悖謬營私武斷之人濫側其間。”〔25〕所以,各處諮議局籌辦處的基本格局不外是官吏任總辦,紳士任會辦,真正的資產階級并不能插手其間。如廣東是“先由廣東地方的官員和一些大紳士組成諮議局籌辦處”。而民族資產階級組成的“粵商自治會”人物卻全部被排斥在“議紳”之外。〔26〕清王朝并不想把諮議局建成一個真正擁有“立法權”的機構,只是使其徒具立法機構的形式而已。光緒三十四年六月,清廷要求督撫“選舉議員,尤宜督率各地方有司認真監督”,保證遵循“行政之權在官,建言之權在議員,而大經大法上以之執行罔越,下以之遵奉弗違”。〔27〕盡管清廷把諮議局限定為似乎是紳士表達意見的機構,但它的成立,畢竟開通了地方紳士正式步入權力系統的合法渠道。
  1909年,各省進行了第一屆諮議局議員的正式選舉。選舉結果表明,“很多當選者年紀在40—45歲間,而紳士占大多數。”〔28〕廣西初選的570人中,紳士占84.8%;復選結果,64 名議員中幾乎全是“有功名的鄉紳”〔29〕。各省紳士在諮議局中所戰席位,以最保守的估計,也達到90%以上。〔30〕
  諮議局匯集了全省各地的紳士,就全省的興革大事提出自己的主張,并在一定程度上,監督督撫及其所屬地方官對諮議局決案的執行情況。由鄉村社區走向全省范圍,由非正式權勢走向正式立法機構,標志著在清末政治近代化過程中,紳權擴展的質的變動。
  諮議局只是“紳權”擴展的起點。伴隨著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和資政院的設立,紳權已一變昔日“社區”代表的面目,形成了自中央到鄉鎮的系統運營體系。1908年清政府頒布了統一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頒行《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按定章,選舉和當選資格為:男性,年齡在25歲以上,在其所住地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付兩元以上的固定稅金或公共損獻。但不管章程所規定的資格的代表性如何,都無法改變“各地的這一選舉活動,實際上均由地方紳士所操縱”〔31〕的事實。可以說,當時的社會文化背景,決定了任何社會政治活動只能獨屬于紳士階層,尤其在民族工商業尚不發展的基層社會。在清末自治運動中,“大部分被選為自治會會長和鎮鄉董事的人是紳士。的確,清末的地方自治實際是紳士之治。”〔32〕
  顯然,已經將傳統村社控制權擴展到全省范圍的近代紳權,并不滿足于在督撫牽制下的議論和咨詢,他們為把紳權擴展為真正的“立法權”而作著不懈的努力。他們以諮議局為活動舞臺,形成聯絡全國紳商及立憲派的政治力量,推動著清王朝中央立法機構的盡快出臺。1910 年9月,作為“國會”基礎的“資政院”正式組成。在這全國性的立法機構中,除皇帝欽選議員外,各省“民選”議員的絕大多數還是紳士。〔33〕由此,借助于議會這一近代政治制度的外殼,“紳權”已不再是鄉野田埂間的地方社區的代表,而形成了根基于鄉土社會,匯集于全省代表,直達于中央的正式權力體系。從鄉鎮議事會到州縣、府廳議事會,從諮議局到資政院,這一完全以紳士階層為主體的貫通中央與地方的“代議”系統,使中國社會中的紳士階層的權益擴張到它產生以來最輝煌的頂點。
      三、“民權”與“紳權”
  “紳權”思想是舊式士人在舊秩序轟然崩解的歷史性震憾中,對于同自身命運相系結的一個現存集團的過于厚重的期望。正像紳士階層不能構成一個獨立的階級一樣,近代“紳權”的觀念也不能形成絢麗多彩的社會思潮長河中的主流。無論是梁啟超的“欲興民權,宜先興紳權”,還是譚嗣同直接了當的“茍有紳權,即不必有議院之名,已有議院之實矣”〔34〕,其實都明白無誤地言明了“紳權”附麗于“民權”的時代意義。但是,“民權”又是什么?
  對于西方文化而言,“民權”與“民主”在其本質上并無區別。英文的“民權主義”和“民主主義”是同一個詞“Democracy”, 都是對中世紀封建君主專制制度的根本否定。但是,近代中國早期的“民權”思想卻有著獨特的意義:它一方面包含著對封建君權極致專權的不滿,另一方面又包含著對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根本否定。早期進步思想家們大都倡言“民權”而咒罵“民主”,認為“民主”為“犯上作亂之濫觴”〔35〕。由中國“士人”認同的“民權”思想或以“民權”為基石構造的社會政體,是一種排斥“民主”使“君主”世代相承的社會政治思想。因而,西方的“Democracy”輾轉傳入中國后, 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便分蘗為相互對峙的兩種思想之花:“民權”與“民主”。對此何啟、胡禮垣后來還曾特別加以分辨:“民權者,其國之君仍世襲其位;民主者,其國之權由民選立,以幾年為期。吾言民權者,謂欲使中國之君世代相承,踐天位勿替,非民主國之為謂也。”〔36〕所以,近代中國早期的“民權”思想,并不包含著反對封建君權的內容,而是傳遞了中國“士人”對“君權”極致專權現狀要求“限制”的微弱呼聲。
  因此,早期“民權”不是“君權”的對立物,而是與“君權”共生共存的。“民權”的功用正在于使“君”與“民”“上下之交不至于隔閡”,“民權”政治的最終目標是使“君權”“世代相承,踐天位勿替”,恢復以“君權”為中心的“三代之隆”之治。“民權”只是作為輔佐,彌補“君權”制的不足,才有其存在的價值。
  近代中國早期的“民權”思想,僅有著“Democracy”的外觀, 它完全失落了“人民的權力”或“人民作主”的本身含義和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新興資產階級權力的含義。從主導精神看,是中國傳統文化,特別是“綱常名教”、“尊卑貴賤”舊倫理——政治文化依托于“民權”外殼,得到了新的張揚。“民權”所包含的階級內容既不是泛化了的人民權力,也不是特定的新興資產階級工商業者的權力,仍舊是封建社會關系體系中部分社會集團紳士的權力。具體而言,早期“民權”所指稱的“民”其實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1 )作為“民之父母”的封建官僚。如湯震在《危言》中指出的作為“民權”代表的“議員”是“自王公至各衙門堂官翰林院四品以上者,均隸上議院,而以軍機處主之。堂官四品以下人員,無問正途任子訾郎及翰林院四品以下者,均隸下議院,而以都察院主之”〔37〕。陳虬所指的“議員”也是“任官公舉練達公正者”〔38〕充之。(2)處于“官民之間”的封建紳士集團。 在湯震的“議院”構想中,就把紳士作為地方議員的主體。“自巨紳以至舉貢生監,皆令與議而區其等。”〔39〕甚至在維新運動時期,連激進的譚嗣同也是把“民權”直視為“紳權”。“茍有紳權,即不必有議院之名,已有議院之實矣”。“民權即紳權”一直是近代中國“士人”賦予“民權”的具體的階級內容。(3)由科舉制度產生的封建功名之士。 何啟、胡禮垣在《新政論議》中就明確地規定:“縣議員于秀才中選擇其人,公舉者平民主之,……府議員于舉人中選擇其人,公舉者秀才主之,……省議員于進士中選擇其人,公舉者舉人主之”〔40〕。
  無論是四品上下的官吏,還是“通官商之郵”的紳士,抑或是舉貢生員,作為“民權”的體現者,都不具備“Democracy ”所包含的階級實質。對于“官吏”而言,“議員”的身分不過是封建官職的另一種外化形態;對于紳士或舉貢生員們,不過是他們已有的封建社會地位或社會角色的“明確化”。這些封建性“議員”充其量是對于“君”“民”上下相隔的封建政治略加“通達”而已。況且在“通上下之情”時也不能過分相近,必須保持必要的尊卑等級關系,所謂“上與下不宜狎,狎則主權不尊,太阿倒持而亂生”〔41〕。縱使從縣州府直至中央建立起這種“議員”們的運作體系,也只能是封建社會政治制度漂亮時麾的點綴,而無補于社會政治的真正改革。
  “議員”的身份從一個方面揭示了近代中國早期“民權”思想的階級內涵。即使如此,“民權”也始終是近代中國進步思想家們著力追求的目標。除對未來理想境界的描繪外,在現實的政治改革中,“民權”又被具體化為“紳權”。雖然在皇權專制下,紳士們也分享著控制基層社區或作為“四民之首”的權力,但這種權力卻并不具有“合法性”。近代“民權”理論的植入及其中國化的過程,為紳權的正式擴展提供了順乎時代的理論基石,并在“民權”旗幟下,實現了紳權納入清末“立法”系統的目的。“民權”是“紳權”的理論前提。
  “民權”作為近代以來社會政治學說的主要內容,從來都不是一種抽象,而是血脈相系地同現存社會力量溶為一體的。在近代中國社會的早期階段,近代資產階級還處于生命發育的襁褓期,因而無論是精于探尋未來社會前途的思想家,還是勇于改革現存秩序的政治家,都還未能把中國近代尚未成型的資產階級作為“民權”的主體代表。用紳士們自己的話來說,是“以紳權孕育民權”〔42〕。在等級時代的“四民之首”輕而易舉地成為“四民平等”時代的“民權”的主體,這一獨特的社會歷史角色的轉換,或許從某種意義上正聚集了近代中國社會過渡的最根本的特征。客觀歷史進程表明:“紳權”是“民權”的具體內容。
  沒有理由否認,在近代社會的轉型過程中,紳士階層本身也發生著具有時代意義的變動。變動的實質及其趨向,預示了一個舊存階層的衰退和新生階級成長的社會變革風暴的迫近。但從整體而言,紳士階層畢竟屬于傳統而不屬于未來。就近代紳權的擴展和辛亥革命前后紳士們的實際作用而言,社會給予它的希望太厚重了:維新派的政治改革以紳權為起點,清政府的新政和地方自治也由紳士們上下其手,立憲黨人的政治渴求更是由紳士們來實現,革命黨人的基層政權建設又何嘗能擺脫紳士力量的制約……。然而,以傳統的力量來肩負新時代的重托,它所承担的歷史責任與其固有的社會地位及其屬性不是相去甚遠么?歷史的重負需要足夠的歷史過程去消磨。“紳權”作為“民權”代表或具體化,是近代中國社會過渡時期的社會階級結構現狀的表現,它并不具有代表社會發展方向的最終目標的價值。梁啟超“欲興民權,宜先興紳權”的主張,就預言了“紳權”的過渡時代的“暫存”的歷史命運。但是。思想家可以預言歷史,卻不能決定歷史。“紳權”的消亡只能伴隨著紳士階層的消亡而實現。
  注釋:
  〔1〕孫寶煊:《忘山廬日記》上冊,第178頁。
  〔2〕〔3〕《論湖南應辦之事》(1898年4月), 《梁啟超選集》,第75頁。
  〔4〕張德彝:《使英雜記》,《小方壺齋輿地叢抄》卷11,第296—297頁。
  〔5〕〔6〕何啟、胡禮垣:《新政論議》,《新政真詮》2編, 第16頁;第1、8、9頁。
  〔7〕〔8〕經元善:《擬籌甲午義兵餉始末記》,《居易初集》卷1,第48、53頁。
  〔9〕〔10〕鄭觀應:《論議政》,《鄭觀應集》上,第103頁。
  〔11〕〔14〕鄭海麟:《黃遵憲與近代中國》,三聯書店1988年版,第400、407頁。
  〔12〕《梁啟超選集》,第76頁。
  〔13〕〔17〕〔28〕〔32 〕費正清:《劍橋中國晚清史》下, 第349、349、448、449頁。
  〔15〕皮錫瑞:《皮鹿門日記》,戊戌正月二十五日。
  〔16〕梁啟超:《戊戌政變記》,《湖南廣東情形》。
  〔18〕黃遵憲:《論政體公私人必自任其事》。
  〔19〕《阜轅批示》,《湘報》第3號, 光緒二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20〕《湖南保衛局章程》,《湘報》第7號。
  〔21〕黃遵憲:《人境廬書札鈔稿》。
  〔22〕《記官紳集議保衛局事》,《湘報》第25號,第97頁。
  〔23〕〔25〕《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第697、667頁。
  〔24〕《憲政編查館等奏擬訂各省諮議局并議員選舉章程折》,《東方雜志》第5卷,第7期。
  〔26〕《紀念辛亥革命七十周年青年學術討論會論文集》, 第388頁。
  〔27〕《清實錄》光緒三十四年六月,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59冊,第841頁。
  〔29〕盧仲維:《廣西辛亥光復與諮議局的激進特征》,《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2期。
  〔30〕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
  〔33〕據《資政院議員一覽表》,1910年9月4日—7 日《大眾報》。
  〔34〕《譚嗣同全集》第471頁。
  〔35〕陳熾:《盛事危言·序》。
  〔36〕《勸學篇·書后》,《新政真詮》5編,第44頁。
  〔37〕〔39〕〔40〕《危言·議院》, 《戊戌變法》(一)第177、177、196頁。
  〔38〕《治平通議》卷1,第4頁。
  〔41〕馮桂芬:《校bīn@②廬抗議·復陳詩議》。
  〔42〕《孫詒讓遺文輯存》,第142頁。
                (作者系山西大學歷史系副教授)
                       責任編輯 張小路*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左右結構,左“扌”,右“干”組成。
  @②原字為左右結構,左“分”,右“阝”組成。
  
  
  
社會科學研究成都96-102K3中國近代史王先明19961996 作者:社會科學研究成都96-102K3中國近代史王先明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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