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人:一個關于主流制度經濟學的純理論模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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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法分類號:F03
  新制度經濟學發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以“交易成本”話語系統為主流派的一種局面,就目前來看,“交易成本經濟學”在至少未來30年里將繼續保持與張揚其主流地位,而且發展的前景與潛力將更甚于前30年。可以自信地說,“交易成本經濟學”會成為制度經濟研究中的一個里程碑,并成為整個經濟學研究中的中流砥柱。
  追本溯源,科斯在1937年已經提出了“以市場組織交易的成本與以企業組織交易的成本進行比較”論斷,他的“企業的本質”一文由此成為最經典的、被幾乎所有制度分析所引用的版本。在科斯的理論中已經提到了有關“與外部企業或經理人員合約交易的成本,相對于那些與企業簽訂了長期合約以執行雇主命令的雇員來說要低得多”的觀點。張五常等在進一步發展科斯的理論上作出了貢獻,他把企業這種組織看成是“要素交易的合約,市場是產品交易的合約”,而“企業與市場的區別就在于契約完備程度的區別”;之后,威廉姆遜(1979)與科蘭(1978)對該理論作了十分翔實與具體的闡述,他們的貢獻使得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基本框架真正立了起來,應該說,這是交易成本與契約理論走向成熟、迎來豐收的關鍵階段。沒有它,就沒有以后格羅斯曼和哈特(1986)提出的“所有權的成本與收益”,格羅斯曼和哈特的貢獻在于將交易成本與產權安排的效率問題結合起來,并推向模型化;不久,斯拉弗和維西尼(1994)這兩位被當今經濟學界稱為“新星”的俄裔經濟學家不失時機地將交易成本理論運用于國有企業中“政治家與經理”的產權安排與博弈模型,并給出了國有企業在過渡經濟中的一系列理論結論。但總體來講,目前的制度分析并沒有脫出交易成本的框架,其最根本的理論模塊還是威廉姆遜在“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企業、市場和相關契約”一書中所提出的“契約人”。這正是促成本文論題的重要由來。
  另外,從以往純粹的以經濟學方法來研究經濟問題,擴展到以經濟學結合產業組織、特別是法學的大經濟學方法來研究經濟問題,可說是威廉姆遜秉承科斯以后在交易成本分析上的一種獨創。如何識得、并用好這種方法也是本文的重點和興趣所在。
      一
  應該說,對契約問題的關注并不是一個現代的問題,但對“契約人”的承認卻是一個很近的觀念,至今仍不能說是一個定論。換言之,契約的研究方法一直有很多種類,它們的區別大致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對契約中人的行為假定;(2)交易的屬性對經濟活動的意義;(3)解決爭端與依賴法庭決議的程度(注:這里所指的不是終審判決),即對法律中心制(legal   centralism)與私人決議制( private ordering)的傾向。
  所有社會科學的理論都隱含地或明確地建立在對人類行為的假定基礎之上,經濟學也一樣。經濟學對人的行為假定,在很長時間內被很多經濟學家認為是一個“怎么方便怎么來”  ( 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的問題,連最偉大的女經濟學家羅賓遜夫人也只能以模棱兩可的態度來待之,她認為我們對經濟學的假定必須屈服于二個方面,它們是否易于處理?以及它們是否于現實相符(真實性屈居第二)?而弗里得曼在他著名的實證經濟學論文中索性認為行為假定的真實性并不重要,理論的成效只依靠它所要指代的東西(friedman,1953)。 但也有一批經濟學家反行其道,如布利奇曼強調“對人類行為的理解需要我們自覺地關注人類行為的動機”(Bridgeman,1995,p.45), 杰金斯則提出“人類的制度安排包括法律……都可以追溯其根源到人類的基本狀態,因此對社會過程的研究必須深入到根端”(Jenkins,1980,p.5),而這種根端在科斯這里得到了具體的描述,“現代制度經濟學應該研究真正的人,在真實制度的約束條件下行動的人,現代制度經濟學就是規范經濟學”)Cocas,1984,p.231)。
  一般來說,經濟學對人之本性的研究主要有兩個視角,首先一個是認知心理學的視角,即人的認知能力(cognitive competence)有否極限,它探索的是人的理性水平; 其次一個是行為動機(motivationalassumption)的視角,即人是否追求自利,怎樣程度的自利。
  新古典經濟學的第一公理是“最大化”,意指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有足夠的能力來識別的相關成本,并作出最優化的決策。這種理性假定,行動者在作出選擇時所擁有的認知系統為他們提供了關于這個真實世界的模型,或至少行動者獲取的信息能使初始模型得到收斂,所以他們無所不知或無所不能知。我們稱此種理性為完美理性(    perfectrationality)或工具理性(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稱擁有這種理性的人為“經濟人”。
  完美理性(“經濟人”)假定對建立經濟學中的市場交易模型是相當有用或至少是夠用的,盡管這種理性下的人過于自負與傲慢——他把企業看成是生產涵數,消費者看成是效用涵數,制度是給定的,相應的契約安排是阿羅——德布魯手下的相機收益(contingent claims)憑單,整個世界的紛爭沖突成為了一個單純的一勞永逸的討價還價  (Villiamsom,1984,p.45),所有的技術、初始稟賦、風險統統都逃不過人類的理性識別。在此,“經濟人”的世界只是一個選擇的世界,一個最優化技術的世界,經濟學也因此被稱為選擇的科學。
  然而這種傳統的行為假定妨礙著經濟學家去把握某些十分基本的問題,因為在多數情況下,個人在作出選擇時所獲取的信息是不完整的,以致選擇時所依賴的主觀派生模型不可能收斂,理性呈現出了局限。因此,若延續對“經濟人”的假定,勢必使我們無法解釋現實世界中的很多現象——組織、制度與制度變遷。為此,“契約人”誕生了,契約人認為人能達到的認知能力是有限的,人的理性是有界的,人是一種有意圖地、但僅僅是有限程度上的理性人(Simon,1961)。
  絕大部分的誤解來自對有界理性與不理性、非理性的混淆,有界理性中的“有意圖”并不否定人的經濟主義(也稱成本最小化)本性,有界理性并未弱化到只“依靠社會與歷史環境來自然選擇”的“有機理性”(organic rationality)的程度(Alchian,1950), 而諾思的“路徑依賴”也基本否定與封殺掉了人作最大化努力的可能,但這不是契約人的理性。有界理性強調的是一種既能動又不絕對的理性水平,它的“有界”主要體現在不完美,不極端。在交易中(非標準)就表現為“不可能出現準確描述與交易有關的所有未來可能性,以及每種狀態下契約各方的權力與責任的絕對完備的契約”(張維迎,1996);而“經濟人”的契約安排,由于對未來的每一個可能發生的狀態下合約雙方的義務都可以完全地得到描述,“所以就沒有剩余控制權的問題。”(Grossman and Hart,1984,p.7 )由于信息不對稱性而造成的交易成本可以在契約實施前得到安排,因此沒有組織的問題,只有技術的問題,諸如規模經濟、范圍經濟。所以,只有在引入“契約人”以后,非市場的各種組織,包括市場這種組織本身才有望得到廣泛的解釋,契約雙方如何安排以最有效地利用它們的有限能力就成了問題的焦點。應該說,對有界性的引入使得我們對經濟現實的觀察集是擴大了,而不是縮小了,這種修正應被公正地視為經濟學上的重大進步。大凡好的理論不僅能完美地解釋自我,而且還能有效地包容別人的合理部分,從而使經濟學的解釋力得到擴充。
  關于自利的追求,兩派的分歧在強弱程度。新古典的“經濟人”假設的是一種樸素意義上的自利(simple self-interest),而“契約人”則采用一種強假定,認為人都有“機會主義”的本性。
  關于樸素的自利,引用戴蒙德的話來說就是“他們忠實地遵守既定的游戲規則,他們所得的不會超過他們的支付能力,他們沒有侵吞與貪污,也不會有搶劫銀行一說。”(Peter diamond,1971,p.31 )對純粹的交易市場來看,如果法律系統是有效的,這種簡單的描繪就并非天真。因為初始的狀態可以通過競爭性的交易完全地、坦白地顯示出來的;如果是長期契約,完美理性也將使契約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state of the world)得到完全精確的定義, 從而“在契約重讀 (renewal)期中的任何機會主義都能無成本地得到減滅”(Langlois,1984,p.44),使交易雙方得以實現契約之初規定的所有收益。一種樸素的自利追求在保證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前提下無損地得到實現,也就是俗話說的皆大歡喜。新古典經濟學基本上建立在這種信念之上,極少可以看到任何與機會主義有關的分析與闡述,即使在對待公共產品、保險與寡占這樣典型的機會主義問題上經濟人也只能大量偏袒于壟斷的解釋。
  問題是這個世界真的那么單純嗎?
  “契約人”對人性的認識十分強烈,它假定人有一種以欺騙行為追逐自利的本性,所謂的機會主義(oppor-tunism)就是指各種形式的欺瞞行為或欺瞞傾向。通常對事前(ex ante )的機會主義集中在討論保險業的逆向選擇上,我們更普遍的是指那些在不對稱信息下,實現自我利益有預謀的誤導、瞞和歪曲信息顯示,來達到侵占和剝奪他人利益的行動(Williamson,1985,p.177)。由此使得委托人處于極大風險之中,使得第三方(仲裁人、法庭)都面對相當棘手的事后(ex post )契約實施與干預問題,而組織與治理機構就是在這個意義上出現的。
  需要聲明的是,這里并非一定需要所有的契約參與方都表現出相同程度的機會主義,事實也并非所有人的心都是一樣黑,而恰恰由于契約各方的機會主義傾向相關頗大,委托人所隨的風險也就更不可琢磨。諺語說“小偷之間倒不乏信用”,而由于豐富多彩的人性使得經濟組織的問題顯得更加復雜。試想,如果真的不存在機會主義,人之初都性本善,我們甚至無需經濟人意義上的完備的事先計劃。正如威廉姆遜所說的“不可預測的事件可以在一個總體條款下得到解決,契約各方都同意遵守雙方利潤最大化的行動約束。因此契約的執行成本可以在事先取得對以下基本條款的一致遵守條件下得到避免:我同意坦白地顯示所有有關的信息,從而在契約的執行階段充分合作于雙方利益最大化的行動”(1986,p.48)。而事實上,如果事后的行為違背一個人的最大利益,他就不會有積極性遵守事先的承諾;如果對這種事后的機會主義沒有充分的監督與提防,交易的利益就必定受到極大的創傷。
  有趣的是,盡管中國的儒教、三字經都聲稱“人之初,性本善”,但中國所有的制度與組織從上到下全都是用來提防壞人的(機會主義),信用卡與開架銷售在中國就是不暢銷。中國典型的家族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抑制由于機會主義而帶來的事后交易成本,而寧愿犧牲掉規模經濟等一些“效率”,不是沒有道理的。在這里人性的善抑或惡似乎不再獨立于經濟學的研究,只是如此形而上的道德問題并非經濟學所能解決,為此我們謙恭地需要宗教。
  威廉姆遜的交易成本經濟學正是基于以上一對對“契約人”的假定。所謂“契約人”就是指在有界理性的前提下,為減小機會主義的風險,保障與實施契約的執行,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行為人。迄今所有關于非標準契約的安排、組織、治理機構,與有關制度的建立都與這個“契約人”有直接關系。對上述假定的任何偏離都將偏離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話語系統,我們稱為變體。
  機制設計(mechanism design)理論承認人的機會主義動機,承認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有私人信息存在,但否認人的有界理性而強調人的完美理性,因此機制設計理論介于相機收益契約與交易成本經濟學之間。盡管同時面對代理人的機會主義傾向,同時存在信息真實顯示的現實困擾,機制設計堅信這些困擾是人的理性所力所能及的;相反,交易成本經濟學相信初始的信息障礙不可能在大量郁積的相關信息之下被人為設計的方案確定地得到克服,相反隨著初始不對稱性的存在,額外的不對稱性應運而生。
  團隊理論承認有界理性但否認人的機會主義;烏托邦更極端,它徹底否定人的機會主義,甚而否定一切自利動機,大有“斗私批修”的純真,它要求的是對集體意志(無論是民主意義上的還是專制意義上的)的徹底服從,沒有任何事后交易成本;社會主義制度對人的要求比資本主義要有更高的認知能力與更少的自利傾向,結果是所有的社會主義國家都熱衷于采用周密的計劃經濟與無處不在的合作社組織,直到有一天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的有界理性和并未因共產主義道德教育而湮滅的機會主義本性。
      二
  為了進一步理解“契約人”的行為方式,首先必須了解現實中的契約。
  從根本上講,契約的出現起因于分工與交換。一個社會集中不同的人從事不同的工種,這就是分工。通過不同性質的技術界面所發生的產品與勞務的轉移就是交易。不同工種的人需要通過互利的方式來交換與分配它們的產品,通過交易保證分工的繼續。如果交易僅局限于現存的產品與財產即只有當期交換,那么恐怕只是“規模很小、分工簡單、靜態的社會有可能在均衡的所有權關系下維持長久”(Macneil,1989,p.10)。換言之,更加發達的、動態的社會形態必定要走向遠期交換,從而才能釋放出交易中驚人的潛在收益,而這種收益反過來又能進一步促進分工走向專業化。凡遠期的帶有未來交易性質的交換就需要約定與承諾,即以清晰明辨的形式來表明將要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以保證交易雙方在最小的不確定條件下獲得既定的收益。
  換一角度來看,契約就是一種在未來某一時刻可以交換的信用證,契約是人質,契約就是財富。
  但是,交易是有成本的,正是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才有契約與治理結構的各種安排,從而才有了組織。如果將經濟學中的交易成本比作是物理學中的摩擦力,那么新古典的“經濟人”就如同生活在完全無摩擦的真空世界里,而“契約人”卻活在一個更加普遍與現實的摩擦力環境中,其所做所為無疑有別于前者。交易成本有事先與事后之分,事先成本包括起草、談判與必要的保障協商(主要針對“非標準”的契約)。如果理性是完美的,即使機會主義的存在要求契約在設立之初充分估計私人信息的障礙,但雙方能夠確認未來任何狀態下的相機收益,可以設計完備的激勵機制(機制設計),那么契約的所有有關安排都能在事前的討價還價階段得到解決,就不存在契約的事后交易成本,這是“經濟人”的世界,這個世界可以看成是一個無所不能的計劃的世界(a world of planning)。
  但理性是有界的,所以如何在機會主義的風險下最小化交易成本便成了契約人的最大效用函數。契約人所面對的大量事后交易成本,概括起來可定義為犯規成本(maladaption costs ), 討價還價成本(haggling cocts),治理結構的設立與運轉成本(setup and runningcosts),契約義務的保障成本(bonding costs),契約人的世界就是對付這些成本的一個治理(組織)的世界(a world of governance)。
  我這里的概括與Michael jensen和William Meckling所定義的代理成本略有出入,我尤其贊成威廉姆遜的一個觀點,交易成本從極端上講只能比較,而不能計算;交易的事先與事后成本不應該是獨立的而是相關的,不應該是先后順序的成本而是同時存在的成本,看待契約的交易成本應是全觀的。這對治理機構(組織)的最優選擇特別重要。
   所有的契約在極端上可以分成二種:一種是分離性交易的契約(discrete transactions),另一種是相關性交易的契約(relationaltransactions)。不同性質的交易特性決定了不同的交易成本,從而需要有不同的組織或者是治理結構,如市場與企業來與之適應。分離性的交易是一種短期的、參與雙方的交換過程可以準確度量、契約期間基本不需要雙方的合作行為、無責任與義務聯系的交易。如果是當場交易的就更具有分離性質,所謂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是這樣,甚至無需正式的“契約”。麥克耐爾定義的“sharp in by clear agreement,sharp out by clear performance"(Macneil,1989,p.15)是最經典的對分離性交易的概括。在這類交易中,產品是同質的、標準的,市場集中于空間的單獨一點,hit-and-run的進入非常容易, 也就是市場具有可競爭性,契約雙方完全沒有依賴對方的連續利益。通過市場進行的新古典交易是一種“清一色的聚集大量的不問姓名的買主、賣主在均衡價格下完成標準化產品的交換”(Ben-Porath,1980,p.4)。 為此即使承認有界理性與機會主義的存在(“契約人”),市場的競爭能夠自動消除博弈中使背叛獲得額外報酬的不完全與不對稱信息,通過其對手的存在有效地遏制機會主義的行為,為此仍不需要為實施交易而付出努力,價格成了為使交易實現的最充分與有效的治理結構。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分離性的交易(或稱市場交易)描述的是一個競爭的世界。
  但是如果產品是非標準性的,市場不是競爭性的,也就是說資產是專用性的,再采用市場契約可行嗎?
  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 )一詞最早可追溯到馬歇爾的準租理論。交易中的傳用性投資實質就是一種沉淀成本,它產生的潛在的準租相當于投資的預期收益與次優用途的差額。專用性的程度是高還是低,就看這種資產重新部署后資產價值損失的大與小,或是殖值的大與小。
  波勒易(Michael Polanyi )從“個人知識”出發詳細研究了產業中技術勞動力所具備的特別技能,這種技能由于旁人很難掌握而具有獨特性和不易替代性,威廉姆遜稱之為“人力資本專用性”;還有一些為交易專門修設的工廠、港口同樣有投資專用性,這種專用性稱之為場地專用性。這方面的研究中較有權威與實證價值的是杰斯克(Paul  L.Joskow)作的關于煤廠與發電廠的長期合約的個案。說起來很簡單發電廠需要煤炭作為動力,而煤炭并不是一種標準產品,品質各異,儲量有別,因而投資所需的最優規模與技術配備也相關甚大。采用專用性的投資無疑可以節約新古典的普通成本,但同時增加了風險成本,因為很顯然,投入專用性的技術設備,一旦煤廠中斷契約另有所屬,這種場地與人力資本的專用性投資等于一堆廢鐵,這種損失對專用性投資來說是一種巨大的劣勢和包袱。所以,專用性的投資需要一種額外的保護措施,一種類似于人質的可信約定。 否則就勢必導致事先投資不足(undervalue),資源配置遠離納什均衡點;如果仍使用無保護的市場治理結構,那么其成交價格必定高于有保護措施的契約形式,因為它的成交價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為了防治機會主義的懲罚金。這樣的話,這種契約就不可能穩定。
  保護契約雙方因資產專用性而產生的連續性利益,這就是相關性交易的特點。一個專業技工如果純粹依靠市場契約,他隨時可以被這家廠家解雇,由于他的這種技能在別的廠無大用處,他就肯定沒有積極性作充分的人力資本投資,除非廠家事先承諾中斷契約后支付其高額的賠償金;感情投資也是如此,愛情可看成是一種屬于某一個人的專用性投資,如果對方是一個朝秦暮楚的人,誰有足夠的膽量完全投入一生?所以,婚姻有其制度上的目的(問題是愛情屬于契約中難證實的、只可意會不能言傳的東西,因此靠婚姻契約來維持相關性交易失敗風險很大,這是后話)。
  資產的專用性因它的獨特性而需要保護,但事后交易成本依舊很大。試想一項25年或至少10年以上的合約“契約人”的假定下,它是不可能完備的,    機會主義的存在使得不完備契約不具有可實施性(enforceablity),這里暫且排除聲譽模型的制約條件。因此, 搬用市場契約,很多時候誰也沒有能力區分無力履約是由于機會主義下的非效率在作怪還是由于純粹的壞運氣,如市場需求量變動了或者僅僅因為天氣特別糟糕?很難決定變動是來自于契約方的低效率還是外生因素的擾動,而且,不僅是買方,投資方也可以置對方于機會主義的風險中,所以存在嚴重的契約執行障礙即嚴重的事后交易成本。正如威廉姆遜指出的“雖然煤炭供應市場從事前的競價程度來看帶有很強的競爭性質,但一旦以價格優勢贏得原始契約的勝家就有一種‘鎖定效應’,包括需要獲得一種特殊的技術上、管理上的訓練和專用性的勞動技能訓練,只是程度有異而已。其時,契約訂立之初的競爭性就此結束,結果是若仍嘗試分離性的市場契約,事后的交易成本將成倍增加。”現實中我們看到,無論是雙邊的長期契約,還是單邊的垂直整合的所有權形勢(unifiedownership),這些組織的出現都是為了降低和對付上述交易成本的結果。
   對交易成本的完整描述還有一個重要的維度—— 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哈耶克的觀點是“經濟組織中的一切有趣問題都與不確定有關,社會組織的問題主要是一個如何適應時間、地點之特定情況的變化的問題。”(Hayek,1945,p.524)但不確定性并非只包含簡單的外在干擾因素,在威廉姆遜看來要理解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關鍵是要深刻理解行為不確定性的重要性。
  在原先的文獻中不乏研究不確定性者,庫普曼    (TjallingKoopmans)就曾詳細區分了兩種不確定性,一種是關于未來狀態的初級不確定性(primary uncertainty),是“由于自然的隨機性與消費者偏好的不可預測的變化造成”;第二種是“由于缺乏溝通,以致決策者無法了解對方相應的決定與計劃。”他稱為次級不確定性(secondaryuncertainty)。很顯然,無論庫普曼的哪種不確定性都沒有涉及行為不確定的話題,它是一種與對策無關行為方式。
  威廉姆遜強調的正是起因于對策性的掩蓋、隱藏與扭曲信息(不是說缺乏信息,而是有意識地提供誤導的信號)。因此,庫普曼的不確定性其實是一個概率問題,是屬于事前的不確定而不牽涉事后不確定。我們將出于機會主義鉆空子性質的不確定性稱之為行為不確定性,在這里用事件的概率問題來處理這種行為不確定性并不合適,因為我們面對的是獨特性的問題(Ludwig Mises,1949,p.112)。如果我們有可能(概率性地)在事前標志出人類機會主義的基本走向,從而甄別出誰比誰在機會主義的分布上有更大或更小的機率,顯然又成為“經濟人”的俘虜了,這正是威廉姆遜反復強調的交易成本經濟學與機制設計理論的一個重大區別。正如諾思指出的“在另一個極端,在一個非常專業化及勞動分工具用非人際交換特征的技術化世界中,他們不再需要有重復往來的關系,也不必了解另一方。只要我們進行從包含人際關系的重復行為的選擇到非人際關系的不重復交易的選擇,關于結果的不確定性就會增加。我們所面對的問題越獨特,結果就越不確定,而此種情況我們所獲得的信息常常也不允許我們修正我們的模型以進一步改進。”(1990,p. 30)因此,訴諸于有限理性使得我們無法在事先植出我們的決策樹,否則就沒有組織了。
      三
   如果你熟悉經濟學史, 你會發現“契約人”的出現可追溯至大約30年代,當時已經涌現出一批研究經濟學、法學與組織理論的學者,他們從各自不同的角度來關注同一個問題:交易成本,這對向來視交易成本為零的新古典理論是一個巨大的挑戰。然而這些閃光的思想始終沒能照亮經濟學研究的天空,相反卻黯淡與沉寂了近30年,這并非偶然。當時的經濟學、法學與組織理論的研究成果基本是獨立無關的。以今天的眼光來看,可以說當時經濟學家的視野是相當狹窄與保守的。他們從未嘗試過將三者的研究統一起來,以一種跨學科(interdispline)的新視角來審視經濟現象與經濟學,這就阻礙了許多法學與組織學的新思想在經濟學中的生長和壯大;另外,當時交易成本學說的可操作性遠遠無法與占統治地位的新古典相比,因而只是一個弱小的競爭對手。盡管如此,當時的很多思想在今天來看亦是極具洞察力的創見,是日后交易成本經濟學的重要基礎。
  在經濟學上對組織理論有重大貢獻的人是奈特(Frank Knight),他在經典的著作“Risk,Uncertainty and Profit(1992)”中有預見地提出“理解人類行為的主要問題是去理解他的所思所想”。奈特在早期便承認研究“我們所知的人類本性”在經濟問題中的重要性,并特別指出“道德風險”是經濟組織中的一個特征性變量。他的這種思想對他的學生威廉姆遜日后的交易經濟學有重要影響。學界當時對奈特的理論更多注意的是由他提出的關于“風險與不確定性”的技術性區別。部分原因是奈特在提出“道德風險”時,是結合討論保險問題,而保險這個詞在當時已經有相當完善的技術定義。如果奈特當時用一個非技術性的詞匯,諸如“機會主義”這樣更加廣泛和普遍的與社會、與經濟組織相關的詞匯,恐怕會有微妙的不同。
  另一位對經濟組織有著深邃理解而只在制度學小圈子內得到承認的人物是康芒斯(John R.Commons)。康芒斯最先提出“交易是經濟分析的基本單位”(1934,pp.4-8),并對貿易進行了十分微觀層面上的分析。康芒斯進一步提出,經濟組織不只是技術的反映——諸如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物質與技術的特性——而更經常的是出于協調交易雙方的現實的與潛在的利益沖突(Commons.1934,p.6)。經濟組織的功能是通過設計特別的治理結構來促進雙方的連續性交易關系,以免在無支持的市場契約關系下遭到破壞,他的這一思想已經基本為后期的新制度經濟學家所接受。
  科斯(Ronald Coase)在1937年的論文中提出了以比較制度的方法來研究經濟組織。一般將市場看成是實現協調的基本手段,而科斯則堅持企業能夠實施同樣的功能,他否定了關于企業的界限是一個技術結果,而強調企業與市場是兩種可替代的經濟組織(1952,p.333)。交易究竟是以企業內形式來組織還是企業間通過市場來自主進行,就成為一個內生的變量,取決于交易中的成本,而不是如“經濟人”認為的那樣是給定的。
   法學研究中對交易成本經濟學產生過重大影響的人物是萊文(Karl Llewellyn),在他1931年的論文“What Price Contract?”中他一反當時盛行的契約法中對法律決議的教條主義迷信,而提出了“剛性法則”(iron rules)與“彈性法則”(yielding rules)的區別。“法律契約的主要作用是對每一種類型的組織體或每種個人或團體之間的暫時與永久關系提供一個框架,一個無法對真實運行關系精確定義而只提供一種粗略指示的、有著高度可調整性的框架。它是一種帶有偶然特征的指示,一種在結束相互關系時有關最后上訴的規范與標準。”(1931,pp.736-737)這一觀點與康芒斯關于組織過程的分析不謀而合。原先在經濟學與法學中流行的“法庭決議可以明白無誤地保證契約的實施性”假定(所以經濟學家的任務是忙于分工研究,而法學家的任務是忙于強化契約的完備表述),就此遭到極大的挑戰。其中萊文的貢獻不可低估。
  古典契約法(classical contract law)最大之特征是它試圖強調交易的市場性(分離性)和竭盡所能“制造和提供有關時間與地點方面的表述,以使這種表述可以得到完整的察覺與實現”(Macneil,1978,p.863)。這種所謂的完備性表述反映到經濟學上就是相機收益性契約。一方面,契約雙方的身份是無關緊要的,這很符合經濟學中理想市場的交易特性;其次,協議從本質上來講可以清楚地在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之間定界,所以古典法中正式的條款比重明顯多于非正式的條款;第三,因為補救措施可以準確地規定,所以第三方的介入是不予鼓勵的。可以說,古典的契約法看重的是“法律條文、正式文件和可實施的契約”,它信仰的是一種法律至上制,法律萬能制。
  但并不是每一種交易都能適用于古典契約法的,特別是不確定條件下的長期契約,所謂完備的表述如果不是不可能,就是界定成本驚人。首先,并非所有的未來狀態都能在初始態時被預測到;其次,除非狀態出現,否則許多相機收益下的行為是不可能的(如上面提到的婚姻);第三,除非未來狀態的變化沒有模棱兩可性,否則硬性契約條文會導致爭端出現。為此,由第三方介入的解決爭端與評價表現的治理結構(仲裁)比訴訟更有優勢。因為“有很多快速接受指導的方法對仲裁來說是可行的,而對法庭判決來說是不太可行的”(Lon Fuller,1963,pp.11-12)。一個仲裁者通常是這方面交易的專家,而法庭不能。 他可以不停地在聽證過程中打斷證人而詢問相當關鍵性的專業問題,從而使爭論結果得以澄表,使交易雙方能夠更加理智地處理事情的過程。這是新古典契約法(neoclassical contract law)的特點,多少是一種進步。
  隨著要維持大量的有連續利益的相關性交易的壓力,有一些契約安排,比如公司法和集體成交就開始脫離古典法和新古典法而出現了。它的特點是更加強調契約中的特殊關系和復雜性,強調交易中需要一個新古典條件下更加專門的治理機構來處理和調適契約中的爭議。這個機構如同一個“由一系列準則安排的微型社會”(Macneil,1978,p.901)。與新古典契約法相比,這種相關性的契約在執行調適中并非完全要拘泥于原始協定,它所涉及提供的是隨時間發展的整個相關進程的合約安排。它們取決于交易的屬性、技術的專用程度以及市場的發育等條件。我們隨之有了企業,有了董事會;我們開始聽見其中“命令”而不是“市場配置一切”的聲音。
      四
  不知讀者有否想過一個有趣的問題:上述的交易成本理論,上述的這個“契約人”為什么偏偏盛行于60年代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呢?
  50年代阿羅-德布魯定律一方面使新古典理論達到了自斯密和瓦爾拉斯以后的巔峰,另一方面“經濟人”在面對諸多現實問題時越來越呈現出頹勢,大凡科學的發展都如此,頂峰就意味著衰落。這固然是一個重要的原因,但缺乏進一步的說服力;組織大量的出現與創新不是60年代的特產,錢得勒(chandler,1977)將1840年作為美國歷史上出現大量組織變革的重要開始,當時正逢鐵路的出現和隨后M管理制的興起,一批垂直整合與合并在這之后已經很普遍。為何交易成本學的經濟學家作為一個群體(顯然不是偶然的)出現在60年代?
  我的一個聯想是與60年代正在風行的“后現代主義”思潮有某種關系。
  當時的社會價值觀已經進入對純粹的“現代主義”的大量批判與反思之中,一切絕對的觀念,如絕對的理性、絕對的道德、絕對的權威都開始松動,而被相對的觀念所取代,相對的理性、相對的道德、相對的權威。這正是“契約人”的基礎性假定。Williamson,Alchian, Klein這些人都同時有很深厚的社會學背景,他們能成為一個群體在經濟學中心舞臺上廣受注目不是無根據的。正如中國的體制改革必然召喚出一批研究交易成本與產權的學者。
  另外,交易成本經濟學中的一個頭痛問題“可操作性”在當時已經有了一個主導模型(the master mould)。按Hayek的觀點, “無論什么時候,在某一個領域中若要獲得對所建立的抽象準則的普遍認可,就必須在出現這些抽象屬性的相關因素時有一個公認的主導模型可供使用。”此言極是,盡管初期交易成本經濟學主要不采用數學意義上的分析模型,但使用比較制度的研究方式被事實證明更為節約和有效。張五常曾經為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辯護,他認為如果我們能夠鑒別交易的不同類別以及它們在不同情況下是如何變化的,那么交易成本就是一個可度量的值。或許這能使交易成本經濟學更象“主流”的東西,但只有在威廉姆遜用交易成本這個概念來清楚的解釋出垂直整合中的成本比較以后,上述努力才有可能進一步在Grossman和Hart這些人手中得到發展。我認為,要研究中國改革就必須先把問題講透,把故事說白,這方面最好的范本就是威廉姆遜的著作“資本主義的經濟制度”。
  布坎南曾有一句話“現在的經濟學越來越變成契約的科學,而不是選擇的科學;經濟人(或稱最大化人)必須被第三方(仲裁人)或試圖解決契約沖突的外在組織形式所代替,其目標不僅在于解決過程中的沖突,而且在于事先承認這種潛在的沖突并設計相應的治理結構以阻止和減輕沖突。”(1975,p.229)此話亦相當全面與準確地概括了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精神。
  廣義來看,威廉姆遜關于“契約人”與交易成本的理論可以涵蓋所有的制度與組織的分析。因為契約只是正規規則的一種,正規規則包括政治、司法、經濟規則和合約;按一般到特殊的排序,可以從憲法到成文法、普通法、再到細則,最終到確定制約的單個契約,都在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之內。在一個零交易費用的世界中,決定制度等式的談判力量并不影響結局的效率;有秩序的競爭市場模型暗含的一個強假設是市場制度將誘使契約雙方獲取實質性的信息,即使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所有制度一定會被用于有效的結果,而且“因為它們在經濟績效中不起獨立的作用而長期被忽略”(North,1990,p.21),這可以理解; 但在一個正交易費用的現實世界中,在一個“契約人”的世界中,沒有理由認為規則與制度就一定意味著效率,事實上很多時候它們是為了促進私人利益而不是社會福利而創造的,甚至可以說制度很少是為了社會有效而創造的。“它確實給出了制度具用的群集式不可分性特征,而且決定長期制度變遷的方向”(North,1990,p.56)。
  簡單來說,如果信息是不對稱的,或信息對稱但結果是無法證實的(比如婚姻契約中很多感情的東西是很難描述與證實的),這時的交易成本會很大。按威廉姆遜的理論,這種情況下靠第三方(法律或仲裁)的力量來實施契約,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必須依靠第一或第二方(first party or second party)的力量;但是一旦有權力資本侵入交易后,有權力者就會出于對既得利益的考慮,而阻礙制度向社會福利目標演進,進而代之以自利的私人目標。此時,即使信息是對稱的,變遷的目標是明確的,結果也是可證實的,他們也有權力優勢;因為他們所掌握的產生制度等式的談判力量很強大,所以制度安排與制度變遷就會朝有利于他們的方向變遷。如果沒有相應的治理手段來阻止或減弱這部分交易成本,交易價格必定很高,制度創新與改革就因此陷入僵持。
  大多數中國的經濟學家都受到過較為系統的“經濟人”背景訓練,為此他們或從未視此是一個問題,或采用一種只問結果不問過程的“實用主義”態度, 雖然這并不妨礙他們做一個很好的“問題解決者”(problem solver), 但卻決定了他們難以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問題發現者”和“創新者”。談到制度經濟學,談到“契約人”,談到組織與法律對經濟學的影響,坦率地說,在中國的經濟學研究中基本上是空白。讀中國的歷史,你會發現沒有資本主義這一章,也沒有獨立的法律這一節(中國的刑法與民法是不分的),清明上河圖中三教九流唯獨沒有“律師”這一行。1907年光緒頒布現代法律,但很快在辛亥革命的炮火中夭折了;民國有了法律體系,但基本承襲的是日本傳統(現在臺灣的法律還是這樣)。直到1986年我們頒布民法,其中甚至還沒有物權的概念。對于產權與契約這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市場經濟發展與創新的元素,對我們是一個全新的、陌生的領域。然而,隨著分權化與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們已經面臨著經濟發展中有關交易成本、契約安排、組織創新、法律制度等各項問題的考驗,而改革的成功(在經濟學上我們可以界定為有效率的產權配置和交易實施)就取決于如何最小化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的成功。我想“契約人”已經在我們之中了,或更準確地講我們終于到了認識它的時候了。
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成都117~125F11理論經濟學沈懿19991999本文主要闡述與分析目前制度經濟研究中的主流派——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基本構架,強調這種制度和組織的分析方法與純粹的市場契約分析方法的區別,從而相對于“經濟人”的概念提出交易成本經濟學中的理論模塊“契約人”的概念;同時,側重探索當前制度研究中相當潮流和富有成效的“產業組織、法學與經濟學互相融合”的大經濟學方法,試圖對中國的制度經濟研究在理論規范上、在有意識地和國際接軌上提供有限但有益的見解與借鑒。交易成本經濟學/經濟人/契約人沈懿,香港城市大學經濟金融系 博士生 作者:西南民族學院學報:哲社版成都117~125F11理論經濟學沈懿19991999本文主要闡述與分析目前制度經濟研究中的主流派——交易成本經濟學的基本構架,強調這種制度和組織的分析方法與純粹的市場契約分析方法的區別,從而相對于“經濟人”的概念提出交易成本經濟學中的理論模塊“契約人”的概念;同時,側重探索當前制度研究中相當潮流和富有成效的“產業組織、法學與經濟學互相融合”的大經濟學方法,試圖對中國的制度經濟研究在理論規范上、在有意識地和國際接軌上提供有限但有益的見解與借鑒。交易成本經濟學/經濟人/契約人

網載 2013-09-10 2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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