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的“社會公仆”原則與列寧的蘇維埃政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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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353(1999)02-0054-03
  “社會公仆”原則是巴黎公社無產階級的偉大創舉,巴黎公社的干部一反以往剝削制度下官老爺的作風,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勤勤懇懇、忠實地為人民工作,甘做人民的公仆,不僅給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且為無產階級政權建設提供了重要經驗。十月革命勝利后,列寧進一步發揚了這種原則,并把它作為一條中心原則貫徹于蘇維埃政權建設之中,成為蘇維埃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今天,我們重新學習巴黎公社的“社會公仆”精神及其在列寧政權建設中的體現,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政權建設將會大有裨益。
      一
  1871年3月18日,巴黎無產階級革命取得了勝利, 革命的領導者們清楚地認識到,他們所追求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勞動人民的政權,爭取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群眾的徹底解放。因此,他們毫不猶豫地建立起了巴黎公社。
  巴黎公社打碎了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廢除了資產階級的官僚制度,確立起人民管理國家的民主制度。在公社中,人民群眾直接參加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管理,公社的干部則是為人民服務的公仆。巴黎公社的“社會公仆”原則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實行了公社干部由人民群眾選舉和監督的原則。革命取得勝利后,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便將選舉干部的權力交給了人民,由群眾選舉他們所信賴的人担任公社的領導職務。在向群眾發布的文告中說:“只有從你們中間選出來的,與你們同甘共苦的人,才能最好地為你們服務”,并告誡群眾要“提防野心家和向上爬的人”,“提防言而不行的空談家”,“要挑選真心實意的人,出身平民,堅定,積極,有正義感,公認為正派的人。”(《巴黎公社公告集》第53—54頁,上海人民出版社)根據民主選舉的原則,從公社委員到一般公職人員都由群眾選舉產生,公社委員會的委員由巴黎人民廣泛選舉產生,國民自衛軍營以下的指揮官由戰士選舉產生,企業系統的廠長、車間主任、工長等負責人由工人大會選舉產生等等。正如公社所規定的“全體公職人員須經選舉始得任命”(《巴黎公社會議記錄》第1卷,第274頁)。
  公社成立后,又進一步實行對公職人員公開監督的原則,規定公社委員和各級領導人必須對人民負責,接受群眾的監督,他們要經常參加選民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批評意見和建議,把自己的工作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對于不稱職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的公社干部,人民群眾可以隨時罷免他們的職務。如警察委員皮洛泰爾由于私吞錢財被撤銷職務;公社軍事代表克呂澤烈玩忽職守,指揮不力,造成軍事上的屢次失利,公社也根據群眾的意見撤銷了他的職務。馬克思盛贊巴黎公社的民主選舉制度是“徹底清除了國家等級制,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以真正的負責精神來代替虛偽的負責制,因為這些勤務員經常是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的。”又說:“公社一舉把所有的職務——軍事、行政、政治的職務變成工人的職務,使他們不再歸一個受過訓練的特殊階層所私有。”(《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14、415頁)
  第二,廉潔奉公的原則。公社的領導者深知,公社的干部應當是人民群眾利益的代表者,而不應是貪圖享受的官老爺。正是出于這種考慮,1871年4月2日,公社通過了《廢除國家機關高薪法令》,決定“各公社機關的職員,最高薪金規定為每年六千法郎”,“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只應領取相當于工人工資的薪金。”(《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375頁)這一規定打破了資產階級官僚工資制度,從而杜絕了把担任公社干部視為升官發財的階梯。針對有的公社干部一人身兼數職,涉及到兼職報酬的問題,公社5月19 日又作出一項決定:“鑒于在公社制度下,對于担任任何工作的人員均應給予足夠維持生活和操守的報酬,公社規定:取消兼職薪金;除去本人日常工作以外,從事其他工作的公社工作人員,沒有權利再領取任何報酬。”(《巴黎公社會議記錄》第2卷,第484頁)恩格斯對公社的薪金制度曾這樣評論:“即使公社沒有另外給各代議機構的代表規定限權委托書,也能可靠地防止人們去追求升官發財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 卷,第335頁)
  公社堅決反對公職人員搞特權,搞特殊化,而提倡清正廉潔、勤勤懇懇地工作。公社不斷地告誡各級干部“不要忘本”,他們說:“我們過去是勞動者,今天仍然是勞動者,將來也還是勞動者。我們正是因為代表道德反對邪惡,代表克己奉公反對濫用職權,代表廉潔清正反對腐化墮落,所以才獲得勝利的——這點千萬不要忘記。”(《巴黎公社公告集》第137頁)為保持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 公社在物質待遇方面也作出了許多具體的限制和規定。如4月9日公社取消了供市政廳使用的豪華轎車馬車;4月10日又作出決定, 享用市政廳公共伙食的費用為每個人二法郎,主要是為經常在市政廳辦公的公社委員解決用餐問題,家屬不得享受等。公社期間,絕大多數干部保持了廉潔奉公的普通勞動者的本色。他們有的盡管担任著重要職務,但他們并沒有把職務視為搞特殊化的權力。瓦爾蘭曾担任過公社財政委員、糧食委員和軍事委員等重要職務,但他的生活一直十分簡樸;茹爾德担任財政委員期間,他的妻子仍在塞納河邊洗衣漿被;公社將領符盧勃列夫斯基不僅放棄了將軍的薪俸,而且謝絕了公社撥給他的舒適的住宅。這種事例在公社中不勝枚舉。
  第三,群眾利益的原則。巴黎公社的公職人員時刻不忘自己的職責——為人民群眾謀利益。他們不僅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同群眾的聯系,而且經常深入到群眾中去,關心他們的疾苦,采取了一些具體措施解決他們的困難。例如公社對到期的商業期票延期付款,免付三個季度的房租;二十法郎以下的典當物品無償歸還原主;禁止任意扣發工人工資;廢除面包房夜工制度;逃亡企業主遺棄的工場交工人協作社經營;勞動與交換委員會訂貨合同優先照顧工人協作社等等。
  盡管巴黎公社僅僅存在了72天,且又處在激烈的戰爭環境中,但公社的各級干部都為人民群眾做了大量的工作,充分反映出他們不是騎在人民頭上的官老爺,而是人民的公仆。
      二
  “社會公仆”原則不僅反映了一種新型的干群關系,而且反映了無產階級政權與資產階級及其他一切剝削階級政權的根本區別。即在無產階級政權的條件下,黨和國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而人民群眾才是真正的社會主人,這是由無產階級政權的性質所決定的。列寧歷來重視巴黎公社所創造的寶貴經驗,尤其贊賞巴黎公社的“社會公仆”原則。他不僅看到了這一原則能夠激發起巴黎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群眾的革命熱情,而且也看到了這一原則在蘇維埃政權建設中的深遠意義和影響。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寧就在《國家與革命》一文中指出:“工人在奪取政權以后,就會把舊的官僚機構打碎,把它徹底摧毀,完全粉碎,而用仍然由這些工人和職員組成的新機構來代替它;為了防止這些人變成官僚,就會立即采取馬克思和恩格斯詳細分析過的辦法:(1 )不但實行選舉制度,而且隨時可以撤換;(2)薪金不得高于工人的工資;(3)立刻轉到使所有的人都來執行監督和監察的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列寧選集》第 3卷,第266頁)十月革命勝利后,在黨和蘇維埃政權建設的實踐活動中,列寧始終把“社會公仆”原則作為一項中心原則。他不僅在思想、作風等方面培養黨和國家干部的“社會公仆”意識,更重要的是加強制度建設,從制度上防止黨和國家干部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
  第一,建立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十月革命勝利后,以列寧為首的布爾什維克黨建立了蘇維埃制度。列寧認為,蘇維埃是“巴黎公社的直接繼續”,是吸引群眾,即被剝削群眾參加管理的政權,是被剝削勞動群眾自己的直接組織,它便于群眾自己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建設國家和管理國家,再現了巴黎公社所創造的那種國家類型。但是,列寧也注意到,由于廣大工農群眾文化水平低,不能直接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只能通過自己選出的代表代替自己行使民主權利,參加國家和社會生活的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加強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干部的監督權和罷免權。1917年11月21日,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關于罷免權的法令,規定選民對其代表有罷免權。在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上作的《關于罷免權的報告》中,列寧談到罷免權即是真正的監督權,人民群眾既能選派代表參加蘇維埃,又可以隨時罷免他們,工農只有享有罷免權,才有對干部的監督權,他指出,實行罷免權的實質是要“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從人民”(《列寧全集》第26卷,第314頁), 這正是蘇維埃的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不給人民以罷免權,就是篡奪了人民的民主權利。此外,列寧又多次強調發展選舉制、監督制和罷免制。
  在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權和罷免權方面,列寧非常注重加強各級監督機構的建設。蘇維埃政府1918年成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后改為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1919年5月4日在國家監督部下設立了中央控告檢舉局,接受審理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和違法行為的控告和檢舉。為使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進一步“工人化”和“農民化”,1920年2月, 人民委員會根據列寧的建議在國家監察部的基礎上成立了工農檢查院,吸收了萬人以上的工人、農民的代表參加了該院的工作。直到列寧的晚年,他仍然關心著工農檢查院的建設和工作情況,在《怎樣改組工農檢查院》一文中,建議將工農檢查院減少到三四百人,改組后的工農檢查院和監察委員會合并等。
  第二,建立密切聯系群眾的工作制度。十月革命后不久,列寧就意識到無產階級執政黨“最大最嚴重的危險之一,就是脫離群眾”,就是沒有“同極大多數工農群眾保持牢固的聯系”(《列寧選集》第4卷,第189頁)。為了使黨和國家干部更進一步接近群眾, 保持密切聯系群眾的工作作風,同時便于人民群眾對他們的工作進行監督,在列寧的建議下,俄共(布)和蘇維埃政府建立起多種形式的工作制度。
  一是召開非黨群眾會議和報告工作制度。黨組織和國家機關不僅定期為工農群眾召開全體會議,而且所有負責的公職人員一律定期向工農群眾作工作報告,“這種報告至少每月安排一次,使非黨工農群眾有機會對蘇維埃機關及其工作進行批評。”(《列寧選集》第4卷,第21 頁)。
  二是信訪制度。列寧在《關于蘇維埃機關管理工作規定草案》中對信訪工作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規定:每個蘇維埃機關規定接待群眾來訪的日期和時間,接持室必須設在可以自由出入,根本不需要出入證的地方;星期日和假日也要規定接待時間;勞動人民委員部、國家監察委員部、司法人民委員部都必須在各地普遍設立星期日照常接待的問事處,問事處不僅要答復人民的一切口頭的或書面的詢問,而且要替不識字的人和寫不清楚陳述書的人員代寫陳述書,這些問事處不僅要吸收一切加入蘇維埃黨派的代表參加,吸收沒有加入政府的黨派參加,而且要吸收非黨的工會代表和非黨的知識分子聯合會的代表參加等等。列寧還特別強調國家機關必須對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給予熱情接待,作出迅速而確切的答復和處理。列寧在百忙中親自接待群眾的來信來訪,他的接待室被盛稱為“世界上最大的接待室”,據當時人民委員會秘書莉·亞·福齊也娃統計,僅從1922年10月到12 月的兩個多月中, 列寧親自接待了171人,進行了125次接待,平均每天接待2—3人。
  三是“下到基層”工作制度。列寧要求領導干部要“聯系群眾,深入群眾,了解情緒,了解一切,善于接近群眾”。他在《關于副主席的工作》一文中,提出人民委員會的副主席每周要不少于兩小時“下到基層”,親自對機構里上層和下層的工作進行考察,而不是封閉在上層進行工作。
  第三,加強法制建設,堅決打擊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官僚主義等腐敗現象。列寧把官僚主義稱作“禍害”、“毒瘡”,是“我們內部最可惡的敵人”。他嚴肅指出:“共產黨員成了官僚主義者。如果說有什么東西會把我們毀掉的話,那就是這個。”(《列寧全集》)第35 卷, 第552頁)他反復強調必須立即對這種“禍害”展開最堅決的斗爭, 必須堅決防止和克服“現代的‘共產黨員的官僚主義’”(《列寧全集》第33卷,第210頁)。 他說:“如果在管理工作中存在著官僚主義的不良現象,那末我們決不隱瞞這種惡劣現象,而是要揭發它和消滅它。”(同上,第6頁)“對犯有官僚主義、拖拉作風,不盡職、 疏忽大意等過錯的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者必須撤職,并送交法院審辦,由司法人民委員部進行公審。”(同上,第303 頁)列寧把貪污現象列為黨所面臨的三大敵人之一。他多次提出對于貪污受賄者必須堅決斗爭,“必須立即加以逮捕,并押解到莫斯科交革命法庭嚴加審判。”(《列寧全集》第35卷,第336頁)情節嚴重者,“通過法院判處槍決。 ”(《列寧全集》)第52卷,第326 頁)他認為“對共產黨員的懲處必須嚴于非黨員”(《列寧全集》第43卷,第53頁)。1918年5月18日, 根據列寧的建議,通過了《對懲治貪污的法令的修改》,其中規定,對干部和職員利用其職權范圍內的活動或協助進行其他部門公務人員職權內的活動而受賄犯罪者,至少要判處5年徒刑, 服刑期間強迫勞動(并沒收其全部財產),情節嚴重者交法院嚴懲。
  由以上所論可以看出,列寧在蘇維埃政權建設中,始終遵循“社會公仆”這一根本原則,這也是蘇維埃政權性質的本質要求。正是由于蘇維埃政權是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政權,這也必然要求人民群眾居于當家作主的地位,而黨和國家的干部則是為人民服務的勤務員,是“社會公仆”。列寧在蘇維埃政權建設中堅持“社會公仆”原則的經驗,對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建設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收稿日期:1998—12—21
東岳論叢濟南54~56D1社會主義研究董文芳19991999盡管巴黎公社僅存在了72天,但其干部的“社會公仆”原則是一個偉大的創舉,為無產階級政權建設提供了重要經驗。列寧非常重視巴黎公社所創造的寶貴經驗,尤其贊賞其“社會公仆”原則,他在蘇維埃政權建設中,不僅注意在思想、作風等方面培養黨和國家干部的“社會公仆”意識,而且更重要的是從制度上防止黨和國家干部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巴黎公社/“社會公仆”/蘇維埃政權建設/列寧/科學社會主義濟南大學,山東 濟南 250002董文芳(1963— ),女,濟南大學講師 作者:東岳論叢濟南54~56D1社會主義研究董文芳19991999盡管巴黎公社僅存在了72天,但其干部的“社會公仆”原則是一個偉大的創舉,為無產階級政權建設提供了重要經驗。列寧非常重視巴黎公社所創造的寶貴經驗,尤其贊賞其“社會公仆”原則,他在蘇維埃政權建設中,不僅注意在思想、作風等方面培養黨和國家干部的“社會公仆”意識,而且更重要的是從制度上防止黨和國家干部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人”。巴黎公社/“社會公仆”/蘇維埃政權建設/列寧/科學社會主義

網載 2013-09-10 2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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