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統一對外貿易制度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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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學 王江雨)
  20世紀下半葉以來,世界經濟最顯著的一個特點便是由經濟區域化、集團化浪潮推動的全球經濟的大變動和大組合。在這方面歐洲聯盟〔1〕樹立了最為成功的典范。歐盟自1958年建立以來的數十年間, 實現了關稅同盟,形成了共同外貿政策和共同農業政策,建立了歐洲貨幣體系,創立了歐洲貨幣單位,完成了歐洲統一大市場建設,實現了商品、人員、服務和資本的自由流通,并在逐步推進著政治同盟和經濟貨幣同盟的實現。這一切,對中國來說既是巨大的機遇,又是嚴峻的挑戰。
  中歐貿易往來是我國與歐盟最重要的關系之一,從某種程度上講可謂是雙方關系之基石。歐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貨物進出口貿易集團,貿易機制也比較先進,對中國大經貿發展戰略的實現,有著相當大的影響力。因此,跟蹤和研究歐盟對外貿易政策及其對中國的影響,制定相應對策,是我國鞏固與開拓歐洲市場,制定對歐洲經貿發展戰略的主要課題。本文擬對此略作探討。
      一、歐盟外貿政策的形成機制和法律淵源
  歐盟貿易政策的特點之一是以立法形式制定貿易政策〔2〕。 因此,歐盟外貿政策的制定過程即是其立法過程。歐盟涉及立法的機構主要有理事會(Council)、執行委員會(Commission)、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歐洲法院(EC Court)等。 根據歐盟基礎條約及其后續條約所規范的各機構的職能,歐盟的最高立法和決策權操之于理事會。除了基礎條約及其附屬條約由成員國以國家名義簽訂外,歐盟的大部分法律都由理事會以各種形式的法令創制。但理事會并不自行起草頒行法令,其立法的思想素材源自有關部門, 主要是委員會的提議(Proposal ),   這一點構成委員會的動議立法權(Initiate Legislation)。因此某些人認為委員會也是歐盟的立法機構〔3〕。對經濟貿易方面的方針政策的制定,經社委員會也有權提出動議。對經社委員會提出的動議,    委員會尚需到歐洲議會作非義務性咨詢(Nonobigatory Consultation),而后提交理事會批準頒布為法律〔4〕。
  歐盟涉及外貿的法律有以下一些:
    1.歐盟基礎條約及其后續條約
  有關外貿的條約主要有《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EEC 條約)和其后的《歐洲聯盟條約》(即《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簡稱“馬約”)。具體條文為:EEC條約之第9條到第10條:貨物的自由流通;第18條到第29條:共同關稅政策;第110條:貿易政策之原則;第113條:外貿領域共同體的管轄權,以及第115條:貨物自由流通之例外。 《馬約》對上述條文基本未動。
    2.歐盟機構依授權而制定頒布的各種法令(包括法規、指令、決定等,但主要是理事會頒行的貿易規則)
  到目前為止,歐盟制定的與進口貿易直接有關的主要法規有共同關稅稅則(理事會1886/89號規則)、共同進口規則(理事會288/82 號規則)、關于國營貿易國家的幾個進口安排(1765/82號規則和3420/83號規則)、數量限制管理的共同程序(1023/70號規則)、 新貿易政策工具(2641/84號規則)和反傾銷反補貼條例(2423/88號規則)。歐盟的共同出口規則為第2603/69號規則。
    3.歐盟或其機構簽定的外部或內部條約與協定
  歐盟與若干國家和地區組織訂有貿易或涉及貿易內容的條約或協定,如關貿總協定(現為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洛美協定、與地中海國家的協議、與南方市場國家(南美)的協議及新近與美國達成的大西洋合作協議等。根據歐共體基礎條約的規定,共同體對外締結條約由共同委員會開展談判,最后由部長理事會簽訂。條約一經簽訂,即成為共同體法律的一部分,對成員國具有當然的約束力〔5〕。
    4.歐盟法院判例
  歐盟法院(ECJ )法院判例包含了法律的一般原則及法院對案件問題的闡述,其內容被普遍認為是歐盟法律淵源的組成部分。實際上,歐盟有相當一部分法律——主要是一些具體的部門法——是通過司法判例來創制的,如關稅貿易制度與工業產權制度及其相互關系等〔6〕。 而歐盟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   如比例原則(Principle    ofProportionality ),  保護合法期望原則(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Legitimate  Expections ”)和法律確定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Certainty)等, 也是經由判例而得到發展的〔7〕。
      二、歐盟共同外貿政策的內容
  體現于上述法律中的歐盟外貿政策,主要有三方面內容,即共同關稅政策、貿易壁壘措施(此二者作為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可稱為歐盟的共同進口政策)和共同出口政策。
    (一)共同關稅政策(Common Customs Tariff)
  又稱為關稅同盟,它是歐盟的主要支柱之一。EEC條約第9條規定:共同體以關稅同盟為基礎。關稅政策含取消內部關稅和實行統一對外關稅兩方面內容,與本文有關的只是后者,歐盟實行的是統一對外的差別關稅,視貿易伙伴之不同而課征不同的稅率,內容較為龐雜。
  1.普通稅率(Conventional Duty Rate)。
  又稱為自主稅率(Autonomous Duty Rate)。這是歐盟對進口商品所征收的最高稅率。但在實際執行中,此關稅僅具“威懾”作用而鮮有使用。因為歐盟的絕大部分外貿都是按優惠稅率執行的。
  2.優惠稅率。
  歐盟共同關稅政策的龐雜內容,即是體現在其優惠稅率制度上。歐盟針對不同國家和地區設置了有差別的優惠稅率,以達到其本身的經濟和政治目的。這些優惠稅率的內容是:
  (1)最惠國待遇(Most-Favoured-Treatment)稅率。歐盟在此執行的是關貿總協定的規定〔8〕。 但此類關稅不僅適用于總協定的締約方,也適用于與歐盟簽訂貿易協定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的非總協定締約方國家(如中國)。它實際上就是使用最廣泛的普通關稅,無論是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國營貿易國家還是市場經濟國家,只要與歐盟有互惠關系,均可享受。因此可以說,歐盟的最惠國待遇體現的是平等互利原則而不是優惠待遇原則。
  (2)普遍優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稅率。這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的一種優惠,其內容是: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或地區輸入發達國家的商品,尤其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給予普遍的、非歧視的和非互惠的優惠關稅待遇,這是對所有發展中國家的一種優惠稅率。歐盟在西方國家中是第一個響應并實施普惠制的。在實施過程中,歐盟的普惠制給予的國家范圍比較廣泛,但在給惠商品范圍和減稅幅度方面卻更多地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沒有完全貫徹普惠制的宗旨。1994年12月31日,歐盟正式頒布了對工業產品的新普惠制法規(歐盟理事會3281/94號規則),對原有的普惠制作了重大改變, 重新劃分了受惠對象,完全改變了給惠方式,并正式建立了畢業制〔9〕。
  (3)協定稅率。 適用于與歐盟簽訂自由貿易協議的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10〕。雙方自1977年7月1日起工業品自由流通。隨著越來越多的EFTA國家加入歐盟,協定稅率將逐步取消。
  (4)特惠稅率(Preferential Rate)。這是歐盟最優惠的稅率,主要適用于洛美協定國家〔11〕和地中海地區的部分發展中國家以及歐洲自由聯盟國家。按照洛美協定有關特惠稅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將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上述國家中全部工業品和96%農產品的進口。
  以上為歐盟關稅同盟的基本內容。為有效執行對外統一關稅,防止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歐盟又在“統一海關估價”和“統一原產地標準”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以防止各國通過任意提高完稅價格或武斷認定原產地等方式變相提高關稅的執行稅率。
    (二)貿易壁壘措施(Trade Barrier)
  歐盟自命奉行“自由貿易”原則,但實際上卻精心利用各種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限制從第三國的進口,以達到保護歐盟市場的目的(這也是各個發達國家的慣伎)。貿易壁壘措施是歐盟外貿政策的重點內容。
  1.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s)
  保障措施作為一種單邊貿易保護手段,其直接法律依據是關貿總協定。總協定規定,因出現不可預料的發展和承担總協定義務,致使某締約方某產品的進口增加,對其國內相同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生產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威脅,為防止或糾正這種損害,該締約方在所需的程度和時間內,可以對該產品的進口暫停實施全部或部分的減讓及其它義務〔12〕。歐盟接受了這一措施并制定了詳明的法令,主要有關于從國營國家進口的共同規則(第1765/82 號法規)和從其它國家進口的規則(第1243/86 號法規)等。  具體措施有二:一為數量限制(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一為配額(Quotas)。 前者主要適用于國營貿易國家,它們同歐盟的進出口貿易中,有幾千種商品受到數量上的最高限;后者適用于所有的國家,如對日本的汽車,摩洛哥的柑桔,中國的紡織品等。配額的種類有歐盟制定的單邊配額、雙邊協議配額、“自愿”出口限制配額。歐盟迫使韓國、中國臺灣和大陸簽訂了不少自愿出口限制協議(VER)。
  2.反傾銷與反補貼措施(Anti-  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Duties)
  反傾銷措施,方便易行且見效快,是歐盟最“寵愛”的貿易保護手段。歐盟現時實行的反傾銷規定是1988年8 月頒布的《關于抵制自非歐盟成員國的傾銷或補貼進口條例》(理事會第2423/88號法令), 該條例沿用了關貿總協定反傾銷守則的主要原則。根據該條例,任何產品對歐盟的出口價格(Export Price)若低于其正常價值(Normal Value),對共同體的某一工業造成重大損害(Material Injury), 且為了共同體利益有進行干預之必要(When the community interest calls forintervention),只要有代表共同體某一工業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某社會團體投訴都可引起反傾銷調查(委員會亦可依職權主動調查),最后被課以反傾銷稅〔13〕。
  一般來說,有無傾銷及傾銷幅度大小要通過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來確定,因此,何為“正常價值”是一個極其重要的概念。在這方面,歐盟對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ies)有著特別的歧視,對它們適用單獨的規則(理事會第1765+6/82號法令),對它們的出口產品的正常價值亦不以產品的國內價格為準而采用“替代國”(Analogue Country)——即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相同或類似產品的產品價格作為正常價值。在實踐中這類做法使國營國家的出口者無法預知自己的出口價格是否構成歐盟意義上的“傾銷”,從而給它們造成很大的被動〔14〕。
  歐盟的反補貼案例較少。
  3.差額進口稅
  又稱差價稅,即當某種本國生產的產品國內價格高于同類進口商品的價格時,為了削弱進口商品的競爭能力,保護國內生產者,對進口產品按國內價與進口價之間的差額征收關稅。在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方面,差額稅對保護農業生產起著重要作用,主要適用于牛肉、豬、家禽、乳制品、蛋、小麥、橄欖油、糖及上述產品的加工品〔15〕。
  原則上,差額稅是根據進口門檻價與最低的到岸價(CIF )之間的差額進行計算的。一般來說,門檻價遠遠高于歐盟內部的〔16〕市場價格和干預價格。因此,差價稅被普遍認為是實實在在的進口壁壘。
    (三)共同出口貿易政策
  歐盟理事會法令第2603/69號(后經1934/82號法令修正)建立了歐盟的共同出口規則。該規則第1 條開宗明義闡明了歐盟的出口原則:“……共同體產品享有向第三國出口之自由而不得受制于任何數量限制。”這表明歐盟奉行的是自由出口的原則。在實踐中,對產品的自由出口各個成員國亦不得任意加以管制。在一個案例中,歐洲法院就曾經判決英國未經通知歐盟而對其國民出口石油施加數量限制是違反歐盟法律的〔17〕。
  歐盟大力進行出口促進活動,其主要手段有出口資助和保險、出口補貼等。理事會第73/391號決定對各種公共贊助的出口信貸(包括混合信貸和全球信貸安排)作了規定(后經76/641號決定修訂)。出口補貼的主要對象為農業部門,歐盟年度財政預算的75%用于農業補貼,它是共同農業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只是歐盟出口政策的一個側面,由于意識形態和其它原因,歐盟亦有著種種出口管制措施。歐盟共同出口規則指出,出于下列目的或原因,共同體對部分產品出口加以管制:(1)國家安全;(2)衛生、健康和環境保護;(3)國家保護;(4)巴黎統籌委員會限制出口。被限制出口的商品主要有影響健康的化工品、可用于生產武器的化工品、可用于生產毒品的產品、危險廢料、文化遣產等。歐盟的出口管制常與其政治意圖相聯系,譬如由于海灣戰爭, 1990 年8 月7 日理事會通過的第2340/90號規則禁止對伊拉克出口。此外,出于政治目的, 歐盟至今仍維持著在高技術領域對我國的出口限制。
      三、歐盟外貿制度對中國的影響
  在中國對外經貿關系的天平上,歐盟的分量自不待言。作為傳統的、最大的貿易伙伴之一,歐盟既是中國所需先進技術、設備和物資的主要供應者,也是中國產品出口的重要市場。 僅以近兩年的數字為例。1994年中國和歐盟的雙邊貿易額達315億美元(和歐盟15 國的貿易總額則為340億美元,占中國外貿總額的14.4%),1995年1~9月, 雙方的貿易額達271億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7%〔18〕。此外, 雙方還有一定規模的投資及技術合作等。目前,中國與歐盟經貿關系正處于穩定高速發展的階段。但繁榮的背后亦存在著種種問題。同其它貿易伙伴一樣,歐盟對中國的貿易政策也是通過簽訂經濟貿易協定、海關關稅、進出口管理制度、開展各種形式的合作來體現的。但在制定和執行上述政策的過程中,歐盟基本上將中國視為國營貿易國家而加以諸多歧視,給雙邊關系投下了片片陰影,現階段雙邊經貿關系中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
    1.意識形態和國家政治關系影響經貿往來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多次申明,愿意在平等互利基礎上同包括資本主義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開展經濟貿易往來,中國政府一直也是這樣做的。但在現代社會里,經貿很難與政治分離,而各國又往往將貿易政策伸張為執行政治意愿的工具,歐盟也不例外。譬如,1989年起延續到90年代初的歐盟對中國的“制裁”使中歐雙邊貿易關系一度處于低潮就是政治因素造成的。中國與歐盟少數成員國之間也有爭執,如法國對臺軍售問題一度波及雙方經貿合作,中英因為香港問題也至今不歡(雖然目前關系有改善)。再如,歐盟無視中國經濟結構的現狀和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就,片面地視中國為“國營貿易國家”和“非市場經濟國家”,并以此為基本理念對中國制定多項歧視性貿易政策,這里面有著深深的意識形態的烙印。總的說來,歐盟把意識形態和社會制度的差異運用于經貿關系的做法,是造成雙邊貿易摩擦和其它貿易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
    2.反傾銷已經成為影響中國對歐正常出口的最嚴重的問題之一
  到1994年7月初,外國對華(大陸)的反傾銷案件172起,其中歐盟就占64起(含復審案例),居首位。更為嚴重的是,由于歐盟死死認定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價格比較上不以中國國內價為準而另選一個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為依據,常常得出傾銷幅度很高的結論。近年來,歐盟在處理對華反傾銷案中出現三個方面的倒退:一是拒不接受中國有關公司就承諾提高出口價格與歐盟協商;二是對被涉及到的中國有關公司按統一稅率征稅;三是一次反傾銷,打擊一大片,殃及所有的中國外貿企業〔19〕。歐盟以反傾銷為“殺手锏”,已迫使中國某些產品退出了其統一大市場。
    3.歧視性數量限制和配額等阻礙了我國對歐貿易的發展
  歐盟對來自中國的一大部分商品實施進口管制,設有數量限制、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度。1993年以前,根據雙邊貿易協定,歐盟限制立場曾趨松動,但自歐洲大市場開始運作和烏拉圭回合結束以來,其態度反愈加嚴厲。如歐盟置中方的強烈反對于不顧,于1994年3 月公布了《關于從部分第三國進口的共同制度》(理事會第519/94號規則),其中專門對中國最具競爭優勢的7大類產品〔20〕和24 類絲麻產品設置了歐盟一級的數量限制,同時對中國的27種其它工業產品實行進口監督,此外還禁止從中國進口10類絲麻產品。
    4.新的普惠制實際上取消了對中國的“普惠”待遇
  中國從1980年起開始享受歐盟提供的普惠制待遇。在給惠產品中有94種免稅,226種約按正常稅率的40%征稅;工業品519個稅號中除1 個稅號外全部享受普惠制下免稅待遇〔21〕。上述種種優惠中盡管也設置了許多限制,但仍使中國出口獲益非淺。但好景不長,1994年12月31日歐盟公布了對工業產品的新普惠制法規(理事會第3281/94號規則)。新法改變了給惠方式,重新劃分了受惠對象。中國被歸入“出口競爭力較強”的第二類國家。據此,占中國對歐出口總額60%的工業品將在今后3年內被逐步取消普惠待遇。中國由原普惠制的主要受益者成了新普惠制的最大犧牲者,對我國出口貿易的負面影響自不待言。
  以上所述的是中國和歐盟經貿關系的消極方面。但無論從已經取得的成績看還是展望雙邊合作的前景,積極方面都是遠大于消極方面的。
  首先,從戰略意義上講,在當今“一超多強”的世界中,歐盟和中國均清醒地認識到了對方舉足輕重的地位。雖然,從地緣政治的角度講,中歐雙方并不處于對方的核心利益地位(中國的戰略利益重心理所當然在亞洲,而歐盟之戰略利益重心不言而喻在歐洲),但隨著各國交往日趨密切,傳統的地緣政治有了變化。近年來,亞洲崛起,成為世界經濟中最具活力和前途的地區。日美對此高瞻遠矚,一個高喊“回歸亞洲”, 一個鼓吹“亞太合作”, 均欲主導亞洲事務。 亞太經合組織(APEC)的建立,將推動形成一個包括中、美、日、俄諸強國在內的東亞—北美—拉美—大洋洲范圍的廣闊合作區域,對此歐盟決不會置身事外;而歐盟欲全面參與亞太事務并平衡日美影響,中國就是其在經濟合作、政治對話和安全均勢方面不可替代的伙伴。而對于中國來說,無論是經濟建設、維護國家統一(臺、港、澳問題),還是未來的發展繁榮均需歐盟的合作與支持。
  其次,在貿易合作的層面上,雙邊關系已見密切,合作的前景十分廣闊。歐盟是一個發育成熟的統一大市場,人均購買力極強;中國是一個既現實又有發展潛力的大市場,對各國和各經濟集團都有很大的吸引力。目前中國與歐盟的雙邊貿易額在中國對外貿易總額中所占比重還不到15%,在歐盟的區外貿易額中所占比重還不到3%, 這一規模與雙邊的實力、潛力和各自愿望均不相稱,因此發展雙邊貿易潛力很大。
  近兩年來,歐盟積極將目光瞄向亞洲,開始對亞洲政策作重大調整。1994年7月,歐盟通過了“走向亞洲的新戰略”,1995年6月歐盟又提交了“對華長期政策”文件,其內容是把中國作為調整后亞洲政策的重點,在進行政治對話的同時要消除貿易和投資障礙,加強經濟合作,支持歐盟企業開拓中國市場。歐盟新亞洲政策的確立,無疑為中歐貿易往來開辟了新的前景。
  從中國方面來說,為了發展同歐盟的經貿關系,也需做出進一步的努力。比如對歐盟對中國的歧視性貿易政策,我們一方面要據理、據力力爭,爭取改善目前的不利處境;另一方面也要對國內確實存在的對外出口壓價競銷等問題,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針對歐盟的新普惠制,我們要積極制定開拓歐盟市場的長遠戰略,調整出口產品結構,努力發展受惠產品出口,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減少非受惠產品出口,并力爭獲取補充待遇。
  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中國與歐盟間的貿易往來,符合雙方的長遠利益。20年來中歐經貿關系發展的實踐證明,只有雙方本著良好的愿望,不斷增進彼此了解,克服困難,中歐就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經貿合作,我們對此滿懷信心。*
  注釋:
  〔1〕自1993年《歐洲聯盟條約》生效后, 歐盟已稱為“歐洲聯盟”。
  〔2 〕參見外經貿部歐洲統一大市場政策研究咨詢組編著的《開拓歐洲統一大市場必讀》,第15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4。
  〔3 〕見Meinhard Hilf, Earnst- Urich Petersmann, NationalConstitutions and L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P.193.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 Deventer, The Neitherlands(1993)。
  〔4〕同〔3〕,p.192。
  〔5〕見米健主編:《歐洲單一市場法律制度》,第67頁, 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4。
  〔6〕同〔5〕。第68頁。
  〔7〕同〔3〕,p.176~186。
  〔8〕見Paolo Mengazzi, European Community Law,P.269, Graham &Trotma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1992)。
  〔9〕見《歐盟普惠制改革與我國對歐出口貿易》,載于《 國際貿易問題》1995年第11期。
  〔10〕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1960年5月由英國、瑞典、瑞士、挪威、丹麥、 奧地利和葡萄牙按照“大自由貿易區”計劃成立,后來冰島、芬蘭正式加入。其主要目標是逐步降低直到最后取消成員國之間的工業品關稅,對外不設立共同關稅。歐洲自由貿易聯盟成員國現已幾乎全部加入歐盟。
  〔11〕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是歐盟與非洲、 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沿岸的60多個發展中國家簽訂的特別經貿優惠協議。上述國家獨立前多為歐盟各國的殖民地或海外領地,歐盟對這些國家提供最優惠的經貿待遇。
  〔12〕關貿總協定1947年文本及1994文本,均為第29 條第1 款第2項。
  〔13〕同〔8〕,p.271。
  〔14〕同〔3〕,p.151。
  〔15〕詳見《開拓歐洲統一大市場必讀》,第31頁。
  〔16〕同〔15〕,第31頁。
  〔17〕Case 174/84(Bulr Oil (zug) AGV.Suninternalional Ltd& Sun Oil Trading Company,(1986)ECR 559。
  〔18〕資料來源:中國海關1994年1~12 月中國進出口商品主要國別(地區)統計,載于《國際貿易》1995 年第3 期); 《人民日報》1995年12月21日第7版《外貿部長吳儀年終訪談錄》。
  〔19〕同〔15〕,第61頁。
  〔20〕這7類產品為中國的鞋、手套、玩具、陶制品、瓷制品、 玻璃器皿及汽車用收音機。
  〔21〕見王新華等主編:《歐盟的歷程——地區經濟一體化之路》,第311頁,對外貿易教育出版社,1993。
                 (責任編輯 畢華鸞)
  
  
  
國際商務京19-25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王江雨19961996 作者:國際商務京19-25F52外貿經濟、國際貿易王江雨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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