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 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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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用的含義及其重要性:
  在法律上,信用是指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的信賴和評價。它是指一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它的作用在于使將來的償付行為變得更加可以預期、更為確定,從而避免或減少市場風險。信用越高,風險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風險越大。為了規范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安全,信用的這種價值特性使得它從一開始就成為市場經濟社會的一個重要法律問題。
  信用的基本法律特征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識:第一,信用主體的廣泛性。它為每個民事主體所享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國家,都有信用;第二,信用源于民事主體自身的經濟能力。在信用關系中,一方采取信用形式貸出貨幣或賒銷商品,另一方則遵守信用諾言按期償還款項并支付利息。當事人的資金實力、兌付能力、結算信譽、產品質量、履約態度等特殊經濟能力是產生信用的主觀條件;這種能力與民事主體的政治態度和一般道德品質不同,也與民事主體的生產經營能力、人事或人際關系等其他經濟能力無關。第三,信用表現為對民事主體經濟信賴的社會評價。信用的客觀表現是一種評價,這種評價是社會公眾的評價,而不是當事人的自我經濟評價;這種評價是對特定主體經濟信賴的客觀評價,它可能是但不一定是肯定性的社會評價。對上述特殊經濟能力的社會評價是信用產生的客觀因素。
  在現代社會中,信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它既是個人的一種品性,同時也是社會的一種素質。它與利益息息相關,恪守信用也就是既尊重他人利益又維護自身利益。市場經濟其實是最為典型的信用經濟,信用是法治社會的內在品質,它堪稱市場經濟真正的道德基石。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中,信用已經成為每個個人立足社會不可或缺的無形資本,講究信用是每個個人應當具有的生存理念之一。人或許可以沒有信仰,卻不可沒有信用。誠實信用不僅是社會的優良美德,同時也是法律之道德底蘊。如果說法律是維系社會秩序的顯性的游戲規則,那么信用則是使法律深深嵌入世俗社會秩序的一種隱性潤滑劑。
   二、我國社會信用的現狀:
  我國雖有“人無信則不立”的古訓,然而在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的當今社會,這一古訓似乎早已被人們淡忘。本來,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而今天,欠債不還,賴債有理的現象卻比比皆是。整個社會正處于一場空前信用危機,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第一,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和市場秩序的混亂。市場經濟秩序混亂,主要表現為市場交易秩序的混亂,而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的根源就在于市場交易行為的失信,這在整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混亂。
  第二,市場交易主體之間嚴重缺乏信任,人為地提高了交易成本,使社會資源得不到最合理的分配。有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交易風險,已使交易行為倒退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最原始狀態。
  第三,合同信譽遭到嚴重破壞,違約毀約糾紛不斷。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交易規則,它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作用,然而在現實中,任意變更、解除甚至撕毀合同,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交易行為真可謂比比皆是。由此可見,交易行為的信用危機達到了非整治不行的程度。
  第四,不正當競爭屢禁不止。社會上的不正當競爭比比皆是,如虛假宣告、假冒他人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等。這些不正當競爭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導至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從而影響信用機制的正常功能。
  第五,銀行信用如履薄冰。大量企業逃廢銀行債務,一方面說明企業信用的下降,另一方面,意味著銀行無法對儲戶交待,銀行信用也不再是金字招牌。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沖擊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秩序和環境,從而給經濟發展帶來了不良后果。
  第六,賴債者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罚,而是得到社會的獎勵,整個社會陷入了“貸得越多越安全”的經濟怪圈。
  市場交易行為的信用問題已經成了一個如此嚴重的社會問題。那么,其原因何在呢?筆者認為,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第一,這是歷史傳統文化與現代觀念撞擊的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人所奉行是用最小的成本去獲得最大的收益。這樣,市場交易行為的主體在利益機制的驅使下,就以追求物質利益的滿足為其第一需要了。原有的利益觀就被巨大的物質利益擠出交易舞臺。由此交易行為主體在觀念上出現了自我約束的真空地帶,從而使交易行為的規則成為蒼白的東西,交易行為的信用也由此處于渙散的狀態。
  第二,這是道德失重的結果。我們的制度設計是建立在人人都是高尚的假設之上,因而對人的行為,很少有法律制度上的約束,但有很多道德上的約束。然而道德規范并無強制力保障,它是建立在人們自覺遵守的基礎上的,一旦面對沒有法律約束的權力和利益的誘惑,它的力量是如此的蒼白和軟弱,它不再是沉甸甸的力量。
  第三,這是法律體制缺位的結果。求利原則是行為的最高準則,這是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決定的,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表現。但是,我們卻缺乏一種對利益進行有效制約的機制。有許多法律僅僅是規定了,宣言性的、禁止性規范,卻無相應的配套救濟措施。由此出現了守法成本大于違法成本的奇怪。比如對執行不了的民事案件,對債務人的最大懲罚是拘留15天后釋放,從此結案中止,這對賴債人意味著休息15天,就可以穩賺幾百萬元。因此,當務之急是建立一套對利益進行有效約束的法律機制,使失信者通過失信所獲得利益遠遠小于他所推動的利益,使守法者所獲得的利益大于失信所得到的利益。
   三、信用的法律保護機制:
  重建社會信用更為重要的是要強調法律的作用,為此,要對信用問題單獨立法,通過法律加強對違背信用的交易者的懲罚力度,從而讓信用成為每個人立足社會的生存之本。筆者認為,在未來的信用法中,應當確立以下六項對信用進行有效約束的法律機制。
  第一,建立信用的商業化體系。在西方發達國家,信用信息已經像商品一樣,可以買賣。銀行對信用記錄不良的客戶不提供貸款,不發放信用卡,商業化形成了市場信用的無形約束。
  第二,建立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個人信用制度一般包括: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評估制度以及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制度。個人信用登記跟蹤每個人在其信用活動中的表現,是證明一個人是否守信的檔案;個人信用評估綜合家庭財產、收入來源、負債狀況、發展前景等因素,對個人資信的狀況進行認定;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又包括風險預警、風險防范及風險轉移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它可以使銀行得到個人信用信息,及時做出貸款決策,防范消費信貸的信用風險。因此,它是銀行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基礎。第二,它可以形成全社會的約束力量,使每個社會成員珍惜和愛護個人的信譽,在全社會形成“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良好社會氛圍。第三,它還可以鼓勵個人大膽涉足信用消費,目的是證明自己有良好的資信,積累個人良好的信用史,為以后的借貸打好基礎。
  第三,建立信用保險制度。信用信息的商業化是事前防范的措施,但市場的風云變幻往往出人意料,因此還是會出現債務人不能償付債務的客觀情況。因此,在建立事前防范的信用體系的同時,必須建立相應的風險分散制度,將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依靠社會力量來承担。對此,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做法,由担保機構采用發行担保證券的方式,將担保的風險分散給大眾。
  第四,強化對不守信用者的法律制裁手段。在歐美國家,對欠債不還的,根據金額大小,判處一定的刑罚。而反觀我國法律,則對此種現象一直缺乏強有力的制裁措施。法律對不守信用者的放縱就是對守信者的不公平,這也是賴債風氣得以彌漫的原因。在市場經濟時代,沒有法律的嚴厲懲罚,企業和個人就不會尊重信用的價值,也不會維護自己的信用。信用的價值不僅要靠個人和企業自行維護,還需要法律的強制手段。
  第五,規范會計準則。由于會計準則的不完善,使得企業的經濟活動有漏洞可尋。比如,一個企業在多個銀行開有戶頭,為企業逃避稅務機關監管、轉移資產、逃避銀行債權大開方便之門。
  第六,完善企業破產法和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這樣,當企業或個人發生信用破產的情況下,他不僅將成為某個行業的禁入者,而且其所有的行為都將在政府的嚴密監控之下,政府不允許其出入高檔場所,不能出外旅游等等。總之,他絕不可能心安理得地用別人的錢來過自己的好日子,這樣才能使他只有還錢一條路。
   四、結論:
  人是環境的動物,也是制度的動物,因為制度和秩序是經由人們發明、創造、設計出來并決定、建立和改變著道德規則和社會規范。因此,一個人守不守信用也是相對的,在某種大環境的熏陶和影響下,原本不守信用的人可以變得守信用起來,或者恰恰相反。所以,在當今中國,治標要治本,要想重建社會信用,除了要在道德上重樹誠信大旗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從制度上盡快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的信用法律制度。為此,我們呼喚著中國的信用立法能夠早日出臺。
經濟與法沈陽F511商界導刊陳偉航20022002 作者:經濟與法沈陽F511商界導刊陳偉航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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