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法制文書研究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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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總數約5萬件的敦煌遺書中,法制文書所占比例較小。 目前所見匯集較全的當屬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跡釋錄》(第二輯)一書(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復制中心出版社,1990年)。該書在“法律文書”欄內收錄了敦煌唐代法典寫本及判集殘卷29件,另外,書中其它欄內還收集了與法制有關的制chì@①文書、爭訟狀牒、法律檔案等殘卷幾十件。敦煌法制文書數量雖少,但內容很豐富。它完整或部分地保存了今傳本唐律、律疏和已散佚的唐代令、格、式以及中央政府的制chì@①文書、地方官府的判文等有關社會法律活動的第一手資料,成為研究唐代法制史及社會、政治、經濟史的珍貴史料,因而歷來倍受學者關注。據不完全統計,迄今為止已發表的有關論著達百余篇(部)。本文擬就幾十年來中外學者的研究情況作一概述。
  早在本世紀初葉敦煌遺書剛為世人所知時起,中外學者就開始介紹法制方面的文書。從1909年敦煌文書開始刊布至1925年期間,我國學者對法律文書進行了開拓性研究,如羅振玉《鳴沙山石室秘錄》(1909年)、《鳴沙石室佚書》(1913年),王仁俊《敦煌石室真跡錄》(1911年),王國維《觀堂集林》(1919年)等書中對當時所見6 篇法制文書作了評介性短篇跋語。與此同時在國外,日本敦煌學的開拓者內藤湖南也于1909年在《朝日新聞》上發表連載長文,介紹了有關唐律的史料。自1925年起,劉復、向達、王重民、姜亮夫等前往歐洲輯錄、整理敦煌文獻,隨著大量資料的刊布,法律文書的研究有了新的進展,在研究方式上除繼續進行一般性評介外,有些文章對部分文書展開研究。20年代末期,隨著敦煌學在日本轟轟烈烈的興起,敦煌法制文書也得到日本學者的密切關注,從而使日本學者成為國外在這方面的主要研究者。幾十年來,隨著各國所藏文書的陸續公布,研究工作也逐步深入,中外學者共同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一、對唐律及律疏殘卷的研究。敦煌唐寫本律及律疏殘卷有十余件,其重要價值在于使今傳本《唐律疏議》的校刊獲得可靠依據,使唐律沿革的考證得到確實線索。經學者們的持續努力,對于這些殘卷的內容、性質、年代、底本等問題相相繼得到澄清。1978年,日本學者池田溫、岡野誠《敦煌吐魯番發現的唐代法制文獻》(日本《法制史研究》第27號)一文,介紹了包括4件吐魯番文書在內的共計13 件唐律和律疏殘卷的研究歷史。此后,劉俊文發表了《敦煌吐魯番發現唐寫本律及律疏殘卷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書局,1982年)。該文在總結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13件殘卷進行重錄、重校、重加考證,并對其中的疏漏、訛誤進行補正,較為詳盡地展示了敦煌唐寫本律疏殘卷的全貌,為進一步開展研究提供了方便。在利用律疏殘卷進行研究的文章中,楊廷福《〈唐律疏儀〉制作年代考》(載《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一文較有影響。該文就日本學者提出的《唐律疏議》即“開元律疏”的論點進行了辨析;其中指出了仁井田@②與牧野巽合著的《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日本《東方學報》,1931年)一文中,在利用敦煌唐寫本律疏殘卷作論據時出現的疏誤,并結合傳世文獻從七個方面論證了《唐律疏議》即“永徽律疏”的論點,這也是學術界長期以來基本公認的觀點。
  二、對唐令殘卷的研究。唐令在我國傳世文獻中早已散佚不全,在國外僅可從日本現存以唐令為本的《養老令》等書中窺其一斑。敦煌寫本唐令殘卷有由P.4634、S.1880、S.3375、S11446號等斷片拼合的《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原題)和P.2819號《開元公式令殘卷》(擬題),最早分別由王國維《唐寫本殘職官方跋》(1921年)和內藤湖南《唐代文化和天平文化》(1928年)兩文作了介紹和研究。1932年,仁井田@②發表《敦煌出土的唐公式令、假寧令》(日本《法學會雜志》50—6)一文,對敦煌本唐職員令、公式令等殘卷的內容及年代等問題進行了探討,提出了與王國維等人不同的看法,認為S.1880號唐職員令應是貞觀——開元年間令(王說為武德令)。后來中村裕一《敦煌發現唐公式令殘卷的制作年代》(載《東亞古文書的史學研究》,1990年)一文,依據吐魯番出土的有關材料,進一步確認了仁井田@②等人的研究成果。1933年,仁井田@②的名作《唐令拾遺》一書問世。這部書從64種漢文典籍、11種日文史籍中,輯錄出有唐一代各種法令715條,唐前令140條,唐后令128條,每條都上溯其源,下及流變, 使人們對唐令原貌及其源流影響有了完整認識,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書中引用了4 件敦煌文書,其中包括唐職員令和公式令殘卷的部分條文。到了80年代,劉俊文作《敦煌所出永徽東宮諸府職員令殘卷較箋》(載《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第三輯,北大出版社,1986年),此文在日本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P.4634、4634C[,1]、4634C[,2]、S.1880、3375、 11446等文書重新移錄親加校補、箋釋,同時利用殘卷就史載永徽官制及唐代官制演變等方面的缺誤進行了補糾。
  三、對唐格殘卷的研究。敦煌發現的唐格有刑部格、戶部格、職方格、兵部格等殘卷或斷片,使人們得以重睹唐格的概貌。早在1930年,董康在《書舶庸譚》一書中對P.3078、S.4673號神龍散頒刊部格殘卷作了初步研究。后來,他發表《殘本龍朔(神龍)散頒格與唐律之對照》(《司法公報》九、十,1938年)一文中,注意到律令格式之間的關系,以格文與律文對照,比較闡述了格文。仁井田@②《唐律令及格的新資料——斯坦因敦煌文獻》(載《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13,1957 年)、大谷勝真《敦煌出土散頒刊部格殘卷》(載日本《法律論叢》卷50,第4期)等論文,都對唐格殘卷進行了研究。 劉俊文《論唐格——敦煌寫本唐格殘卷研究》(《敦煌吐魯番學研究論文集》,漢語大辭典出版社,1990年)一文,以5件敦煌唐格殘卷為依據, 旁征各類獻中有關記載,論述了唐格的淵源、編纂、構成及作用。文章最后指出,唐格在唐代法典體系中主要發揮一種調節作用,具體表現為根據統治的需要,對律、令、式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補充或變通,因而格不是與律令式平行的法典,它具有比律更高的權威性。
  四、對唐式殘卷的研究。敦煌本唐式有P.4745號貞觀吏部式斷片和P.2507號開元水部式殘卷兩件。羅振玉在《唐水部式跋》(《鳴沙石室佚書》,1913年)中,最早對P.2507號水部式殘卷作了介紹和初步研究,以水部式校刊《唐六典》,并提出了唐代海運的幾種資料。1936年,仁井田@②發表《敦煌發現唐水部式研究》(載《服部先生古稀祝紀念論文集》),該文對“式”這一法律形式的起源、流變及唐式的內容進行了周詳的論證,其創見之處是對羅振玉未考證出來的敦煌水部式殘卷所屬年代問題,提出了是開元七年水部式的結論。該文還對照《唐六典》,作了唐水部式的復原工作。那波利貞《唐代有關農田水利的規定》(日本《史學雜志》54,1943 年)一文利用敦煌水部式殘卷論述了唐代的農田水利管理狀況。王永興《唐開元水部式校釋》(《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三),北大出版社,1986年)根據原卷照片及已刊載的幾種錄文,對開元水部式進行了互校,并加以詳盡注釋,同時就番役、造舟為梁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周魁一《〈水部式〉與唐代的農田水利管理》(載《歷史地理》第四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考察了唐代以《水部式》為代表的水利法規制定情況,并就敦煌水部式殘卷中的農田水利條款及水部式在水利管理中的地位和意義進行了探討。文章指出,水利事業關系到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的問題,唐代以水部式為代表的水利法的制定和公開頒布,使水利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對于合理利用水資源,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效益至關重要,是唐代立法的一個重要進步。
  五、對其它法律文書的研究。P.2504號殘卷是一篇表格式的文書,仁井田@②在《唐令拾遺》一書中最早進行了研究,后來有陳祚龍的《關于玄代二宗之間通行的國忌日歷表》(《大陸雜志》四,1976年)等研究文章。劉俊文《天寶會式表與天寶法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三),北大出版社,1986年)一文,就P.2504號令式表殘卷進行了全面深入研究。該文認為此卷極可能是官府為方便尋覽而另行編制的律令格式要節一類的東西。文章在詳盡校補、考釋的基礎上,探討了其對研究天寶法制的價值,認為史籍對天寶法制狀況所載疏略,而這件書證明了在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之外,確有天寶律令格式的存在,并推斷其修于天寶五年。P.2696號殘卷是一篇唐代諸史籍均不見收載的赦文,最早進行研究的是日本學者大谷勝真的《唐僖宗車駕還京師大赦文》一文(載《青丘學叢》2,1930年)。蔡治淮《敦煌寫本唐僖宗中和五年二月車駕還京師大赦詔校釋》(《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書局,1982年)一文,對此卷重予錄文,并加標點、校釋,為進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了便利。
  判詞也是重要的法制史資料,傳世文獻中的唐代判詞主要見于《文苑英華》和《全唐文》中,其大多為當時文人為應吏部科舉考試所寫的帶有虛擬性質的所謂“科判”, 屬于實際斷案所寫的“案判”很少。敦煌遺書中保存了五件唐代判詞,其中有的就不是實際斷案判詞,如齊陳駿《讀伯3813號〈唐判集〉札記》(《敦煌學輯刊》96年第一期)一文指出,該件文書里保存的十九道判詞,是為寫判案文書者作參考之用的范文,因為案中所涉及的人名,多為人們所熟悉的古代史人,有的案件只講事例而沒有具體的當事人,故可認為不是實際判案的文書。與 P.3813號內容類似的還有P.2593號殘卷。 池田溫《敦煌本唐判集三種》(《古代東亞史論文》,1978年)對此件文書進行了介紹和研究。與以上兩件有所不同的是,P.2754、P.2979、P.2942號判詞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當時當地的兵民諸事,似為實際判案文書。對這些判詞的研究文章多以史學角度為出發點。薄小瑩、馬小紅《唐開元廿四年岐州méi@③縣縣尉判集(P.2979號)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中華書局,1982年)一文,對判集中所涉及的唐代“勾征”制度作了探討,指出唐代勾征制度雖有加重對農民剝削的一面,但這一制度的主要作用在于稽查官吏,防其貪污、濫征和肆意支用,從而保障了封建國家經濟活動較為順利地進行。安家瑤《唐永泰元年(765)——大歷元年(766)河西巡撫使判集研究》(《敦煌吐魯番文獻研究論集》, 中華書局,1982年)一文,就P.2942號文書的年代、作者的身份及文書所反映的當時河西有關歷史作了探討。史葦湘《河西節度使覆滅的前夕——敦煌遺書伯2942號殘卷的研究》(《敦煌研究》創刊號,1983年)一文認為,這件判集是一份謄清存檔的文件,它反映了公元765—767年三年間涼州陷落后,河西地區的吏制和河西節度使與伊西北庭留后的關系等問題,與安家瑤文不同的是,該文認為判集行文的主人是河西觀察使周鼎,而不是節度使楊志烈,所以P.2942號殘卷應定名為《河西觀察使判集》。另外,日本學者還從法學角度對判詞進行了研究,如瀧川政次郎著有《唐判集中關于緊急避難事件的判決》(載《國學院法學》16.1,1978年)。
  除上述分類專題探討的論文外,兩部綜合性研究的論文也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其一是山本達郎、池田溫、岡野誠合著《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文獻(一)法律卷》(1980年),該書收錄了律、令、格、式、判等二十余件文書,每件都做了簡單的校勘和考證,附印了圖版,并對國際學術界的研究情況進行了評述。另一部是劉俊文著《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中華書局,1989年),該書所收五十件文書中,有十幾件為作者首次研究(多為吐魯番文書),其余則在充分參考利用中外學術界有關論著的基礎上,總結并吸收了他們的成果。此書以其求實的學風和細致的探討而深得學術界好評。
  綜上所述,經中外學者幾十年的努力,使敦煌法制文書的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特別是史學界的學者們對各殘卷的校補、考證、箋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許多問題都得以澄清。同時還就殘卷提供的新材料,對唐代歷史進行了探討。相比之下,敦煌法制文書尚未引起法史學界的足夠重視,從法學角度進行研究的成果還比較少。相信隨著唐代法制史研究的進一步深入,有關成果會不斷出現。另據有關專家介紹,近期陸續公之于世的一批敦煌文獻中尚有一些法制文書,主要包括:①由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俄藏敦煌文獻》,這批文書的編號已達18943號, 計劃編為25冊,大部分為首次公布。②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英藏敦煌文獻(佛經以外部分)》,其中首次公布S.8426—— S.13900號佛經以外數百件漢文文獻。③由江蘇古籍出版社出版的北圖藏陳垣編《敦煌劫余錄》以外未公布的部分。以上文獻的出版,必將促進唐代法制史研究的進一步深入。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束右加力
    @②原字為隊的左部右加升下加土
    @③原字為眉右加郊的右半部
  
  
  
中國史研究動態京9~12D410法理學、法史學馬克林19991999 作者:中國史研究動態京9~12D410法理學、法史學馬克林19991999

網載 2013-09-10 21: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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