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綜合商社的歷史考察與現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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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所周知,日本的綜合商社不僅在國內外貿易中發揮著主力軍的作用,而且還具有強大的金融、信息、產業組織與開發等功能,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日本綜合商社的功能與作用不僅為日本所重視,而且還受到了其他國家的青睞。因此,許多國家紛紛模仿日本,建立和培育本國的綜合商社。然而,除韓國以外,菲律賓、巴西、馬來西亞等國家的綜合商社都沒有成功。這些國家的綜合商社沒有成功的原因故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僅僅模仿了日本綜合商社現有的形式和功能而沒有考慮綜合商社產生、發展的歷史和條件。為此,本文擬對日本綜合商社做一歷史考察與現實思考,以總結綜合商社發展的一般經驗,進而為我國的綜合商社試驗提供參考。
      1.綜合商社的概念
  在日本,綜合商社并不是一個十分嚴格的概念,也沒有確定的內涵與外延,通常專指某些特定的企業。具體來說,所謂綜合商社,是指伊藤忠商事、三井物產,住友商事、丸紅商事、三菱商事、日商巖井、東棉、日綿及兼松江商等九大商社。綜合商社的日本式定義,至少表明了以下事實:第一,綜合商社不是按照某種理論假設人為創造的,而是實踐的結果,從而是一個約定俗成的工作術語,不是一個規范的理論范疇;第二,它不具有普遍推廣的價值而只限于某些特定的企業。既然綜合商社原本就不是嚴格的理論概念,那么,所謂綜合商社的理論也是不存在的,至少在日本是不存在的。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綜合商社試驗,與其說是對日本綜合商社理論的推廣,不如說是對日本綜合商社實踐經驗的借鑒,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在進行綜合商社的試驗時,就更應該準確把握日本綜合商社的實踐經驗,而不應該去抽象綜合商社的理論,并按照這種“理論”去設計和組建本國的綜合商社。
      2.綜合商社的“專利”性
  從歷史上看,日本的綜合商社在世界上是獨一無二的,因此,可以說是日本的“專利”。但是從現實來看,許多國家都在組建本國的綜合商社,而且有些國家的綜合商社也取得了成功(例如韓國),因此,又很難說綜合商社是的日本的“專利”。而我們認為,迄今為止只有韓國較成功地移植了日本的綜合商社而其他國家的移植卻沒有成功(例如菲律賓、巴西和馬來西亞)或者正在試驗之中(例如中國)。因此,在大多數國家的綜合商社試驗還沒有取得成功之前,還不能輕意否定綜合商社的“專利”性質。我們之所以認為綜合商社是日本的“專利”,其真正意義在于:第一,綜合商社既然是“專利”,那么要享有這個“專利”的好處首先就要支付“專利”的費用,也就是說,要向“專利”擁有者支付學費;第二,既然是專利,就應該忠實于專利,認真研究專利的真經,而不能道聽途說地走“捷徑”,更不能“假冒”;第三,社會科學的“專利”不同于自然科學的專利,除了要掌握專利本身以外,還要研究專利應用的社會經濟條件,如果不具備專利應用的社會經濟條件,那么,即使獲得了專利也無法使專利得到充分的應用。
      3.綜合商社的經濟體制背景
  從日本綜合商社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其主要的經濟體制背景是企業集團體制。早在第二次大戰以前,日本的企業集團體制就已經形成,九大綜合商社都是各大企業集團的成員公司。企業集團體制的確立為日本綜合商社的發展提供了兩個基本的條件,即可靠的金融支持和充分的商品貿易權。
  從金融支持來看,一方面綜合商社本身有相當的資金實力,從而可以為交易廠商提供一定的商業信用,提高了廠商對綜合商社的依存度;另一方面,綜合商社還可以得到集團內金融機關的金融支持。當然,金融機關對綜合商社的金融支持主要取決于兩點:一是金融機關與綜合商社同屬一個企業集團,因此,向綜合商社提供金融支持是金融機關的一種義務;二是金融機關與綜合商社是相互持股的,因此,向綜合商社提供金融支持也是金融機關的一種投資行為。
  從充分的商品貿易權來看,也是同企業集團體制相聯系的。一方面,綜合商社與很多廠商同屬一個企業集團,因此,比較容易獲得集團內生產企業的原材料采購權與產品銷售權;另一方面,綜合商社通過向廠商提供金融支持而獲得廠商的商品貿易權。
  由此可見,日本的綜合商社是以企業集團體制為背景的,也就是說,企業集團體制在前,而綜合商社在后。沒有企業集團體制,也就不可能有綜合商社。因此,要想組建綜合商社首先應該培育企業集團。
      4.綜合商社的歷史條件
  從日本的經驗來看,綜合商社的產生與發展還同一些不可再生的歷史條件有關。這些歷史條件主要有:
  第一,戰前的遺產。事實上,在第二次大戰之前,日本就已經產生了許多大規模的貿易公司,而且這些貿易公司大都擁有相當的資金實力、健全的組織管理系統、豐富的貿易經驗和良好的商業信譽,從而為發展綜合商社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表       第二次大戰前的主要貿易商社   單位:千日元
  商社名稱   1937年至1947年    注冊資本  總資產        平均進出口額(半年)  (1945年) 三井物產    504,901       100,100   2,455,574 三菱商事    283,942       100,000   1,577,034 東洋棉花    178,855       35,000   168,373 日綿實業    136,302       30,000   134,082 江  商    109,390       23,150   102,257 巖井產業    58,983        30,000   227,209 兼  松    53,143        7,000    115,043 安宅產業    36,474        8,500    109,382 日  商    32,609        7,500    521,171 內外通商    32,572        10,000   119,397 淺野物產    20,674        10,000   194,700資料來源:持股公司整頓委員會編《日本財閥及其解體》1951 年第538頁。
  第二,生產企業國際貿易渠道與人才的匱乏。與現在的許多發展中國家不同,從明治維新以后到第二次大戰之前,日本的許多生產企業,包括一些實力雄厚、規模巨大的生產企業基本沒有自己的國際貿易渠道,同時也很缺乏國際貿易人才,無論是原材料的進口還是制成品的出口大都委托專業貿易公司來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綜合商社的成長。
  第三,日本生產企業的流通體制變革遲緩。19世紀末20世紀初是歐美國家流通體制的大變革時期。隨著大量生產體制的確立,許多生產企業十分重視市場營銷活動,并紛紛在國內外建立自己的流通組織,從而對專業貿易公司的依賴程度也不斷降低。相反,日本的流通體制變革卻姍姍來遲,在20世紀初,仍然是傳統的工商分離式的流通體制,生產企業對專業貿易公司的依存度很高。
  第四,第二次世界大戰及50年代的朝鮮戰爭為綜合商社的發展也提供了不可再生的機會。
  日本綜合商社的歷史條件,至少給我們兩點啟示:第一,戰前的遺產是綜合商社發展的重要基礎,如果沒有這個遺產,日本的綜合商社也很難產生,至少會延長日本綜合商社產生的歷史過程。當然,就現在的許多試圖組建綜合商社的國家而言,不可能具有與日本完全相同的“戰前遺產”,但是,仍然可以選擇一些具有類似“戰前遺產”、基礎較好的貿易公司進行綜合商社的試點,而不應任意擴大試點的范圍、降低“戰前遺產”的標準。否則,不僅會增大綜合商社的培育成本,而且還可能導致綜合商社試點的失敗。第二,對日本“生產企業國際貿易渠道與人才的匱乏”這個歷史條件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也就是說,在進行綜合商社試點時,必須充分考慮有到現有生產企業的國際貿易渠道與人才的現狀,分析現有專業貿易公司國際貿易渠道與人才是否具有足夠的優勢。如果現有的生產企業比專業貿易公司更缺乏國際貿易渠道與人才,那么就意味著具有與日本綜合商社相類似的歷史條件,從而可模仿日本綜合商社的發展道路。否則,就應該調整綜合商社的發展道路,至少不能重復日本的道路;要么不必選擇發展綜合商社的道路;要么應該充分利用生產企業的現有流通組織來培育綜合商社,而不必另起爐灶。
      5.綜合商社的政府培育
  從政府培育來看,日本綜合商社的發展首先得益于政府的外貿管制。例如,1945年9月22日,駐日盟軍司令部頒布一項法令, 對所有商品的進出品以及外匯等金融交易都要進行統一管制,不久駐日盟軍在“一般經濟指令”中又明確規定:沒有盟軍司令部的同意或授權,日本政府不得批準各種商品的進出口。1945年12月14日商工省成立了貿易廳作為外貿管制的執行機構。貿易廳負責制定外貿計劃并監督、管制貿易企業的外貿活動。但貿易廳本身不直接從事外貿活動,而是指定專門的貿易企業從事具體的外貿活動, 并對貿易企業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 1946年3月10日,政府指定東洋棉花、江商、日綿實業等15 家貿易公司可以從事棉花的進口貿易;三井物產、三菱商事、東洋棉花、大建產業、江商等18家貿易公司可以從事棉絲及布品的出口貿易。1947年4 月17日又制定了《貿易公團法》,先后成立了纖維、鋼鐵、糧食等原材料貿易公團。貿易公團是政府經營的貿易組織,從事有關商品的進出口、運輸、保管等業務。截止1947年,共指定了75個貿易公司進行了79種主要商品(其中45種是進口商品,34種是出口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因此,外貿管制也是綜合商社發展的良好條件。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政府的外貿管制,也就沒有日本的綜合商社。
  其次,日本綜合商社的發展還得益于政策的扶持,特別是財稅政策的扶持。例如,1953年8月政府修訂了租稅特別法, 修訂后的租稅特別法規定:(1)各綜合商社從1953年到1958 年可以按出口額的一定比率建立出口準備金,這部分準備金免征各種稅費;(2 )允許各綜合商社按一定比率從出口額中提取“出口所得扣除”,這部分“出口所得扣除”免征所得稅;(3 )允許綜合商社的海外分支機構執行資產特別折舊制度,以促進海外分支機構的設立。除此之外,政府為了防止過度競爭,維持流通秩序,又重新修訂了進出口貿易法,擴大了出口協定的容許范圍,允許出口商制定有關協定,建立進口協調組織。
  由上可知,綜合商社的發展還必須有適當而及時的政策扶持。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綜合商社的政策扶持是很有特點的:第一,沒有直接的金融支持,這是因為日本在發展綜合商社時,已經形成了企業集團體制,集團企業之間的相互投資代替了政府的直接投資,同時,也因為日本的企業制度以民間企業制度為基礎,因此,政府的直接投資會違背民間企業制度的基本原則;第二,在自由競爭與規模經濟之間,政府選擇了后者,也就是說,為了追求商品貿易的規模經濟效果,政府容許甚至扶持了適度的壟斷貿易。
      6.綜合商社的行業自律
  在政府致力于規模經濟的政策誘導下,綜合商社的經營者十分重視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以爭取政府的協助與支持。例如,早在1950 年4月,就成立了綜合商社的自律組織——“水曜會”。“水曜會”的成員是各綜合商社的業務干部,他們通過提案的形式向政府反映情況,爭取優惠政策。1952年“水曜會”向政府提出了“關于強化綜合商社,振興貿易事業”的提案,1953年又發表了“貿易立國建議書”。這些提案對政府制定綜合商社的發展政策起到了很大作用。1954年,又成立了由各商社總經理參加的“總經理會”。“總經理會”在規范貿易秩序、維護綜合商社的形象、爭取政府與社會對綜合商社的理解與支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顯然,綜合商社的行業自律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貿易(流通)管制成本,提高管制效率,而且還可以規范綜合商社的自身行為,維護綜合商社的形象與利益,進而促進綜合商社的發展。
      7.綜合商社的企業合并
  從日本的情況來看,綜合商社并不是一個企業單兵作戰的結果,而是企業合并的結果。二次大戰后的經濟民主化政策,曾使許多大規模的貿易商社被分散和解體,但1954年開始又出現了合并趨勢。首先是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的重新組建。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1947年11月被強制解體,從而成立了許多小型商社,1954年以后,這些小型商社又紛紛合并,恢復成原來的三井物產與三菱商事;其次是1965年木下產商被三井物產合并,1966年東通商社被丸紅合并,1967年江商和兼松商社合并成立兼松江商, 同年, 日商和巖井產業合并成立日商巖井。 這樣, 到1968年就基本上建立了以三菱商事、三井物產、丸紅飯田、伊藤忠商事、住友商事、日商巖井、東棉、日綿、兼松江商和安宅產業等10大商社為核心的綜合商社體制。然而,1977年安宅產業又被伊藤忠商事合并,從而使日本的綜合商社由10個變成9個。當然,木下產商、江商、 日商和安宅產業最終沒有發展成綜合商社,是由于經營上的各種問題所致,但是,這些商社普遍缺乏大企業用戶群(充分的商權)和有力的銀行支持是導致其被兼并或破產的最主要原因。
  因此,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制定適當的企業合并政策,引導和推動企業的合并也是發展綜合商社的一項重要的政策思路;從企業的角度來看,正確認識企業合并,積極參與企業合并也不失為發展、壯大自己的理性選擇。
      8.綜合商社的弊病及其預防
  從日本綜合商社的實踐來看,綜合商社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其主要弊病是:第一,由于壟斷經營從而容易導致社會輿論的批判;第二,由于組織的龐大從而容易導致經營效率的低下;第三,由于經營范圍的擴大從而導致經營風險的增加。
  1973年2月,日本新聞媒介報道了綜合商社壟斷購買的事件, 同年3月眾議院就商社的商品投機行為召開了緊急辯論會, 社會各界紛紛要求政府規范貿易秩序、制止投機行為。1973年5 月日本貿易會制定并發表了綜合商社的行為準則以期對綜合商社的經營給予必要的約束。同年7月政府又制定了“關于生活關聯物資的壟斷買賣緊急措施法”, 大豆、原木、綿絲、羊毛等24種物資為本法的指定物資,其壟斷買賣受到限制。1974年1月21 日公正交易委員會發表了關于綜合商社的調查報告書。該報告書指出:(1 )綜合商社在國內流通和進出口貿易中處于壟斷地位;(2)作為企業集團的影響力極為明顯;(3)綜合商社的金融功能十分強大;(4)具有亂用優勢地位的傾向。 這個報告書的發表更激起了人們對綜合商社的批判。不僅如此,1974年12月大藏省還制定了大規模融資的限制措施。這項限制措施規定:各金融機關對債務人的貨款必須控制在債務人自有資本的一定比率之內。這項規定對綜合商社的融資活動影響很大。例如,三菱商事從本系統銀行中的借款大大超過了上述規定的限制,到1975年3月,已超出規定限額2800億日元, 按大藏省的規定,三菱商事在1980年以前必須還清超過限額的借款。在此背景下,各綜合商社為了緩解社會輿論的批判,紛紛發表自己的行為準則并為此付出了很大代價。三菱商事于1973年8 月成立了社會環境委員會,以最大限度地履行社會責任;三井物產也決定將稅前利潤的2 %作為“職工基金”,并成立“社會關系室”以協調企業同社會各界的關系;伊藤忠商事、日商巖井、丸紅等綜合商社也分別成立了“伊藤忠紀念財團”、“日商巖井基金”、“丸紅基金”以對社會做出貢獻。
  此外,隨著綜合商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內部組織也日益膨脹。例如,三井物產原有營業部門17個,1965年增加到37個,1970年又進一步增加到52個。不僅如此,子公司與關聯公司也不斷增加。1970年三井物產已擁有子公司73家,關聯公司140家,三菱商事有子公司37家, 關聯公司654家。由于組織的寵大, 從而使綜合商社適應環境變化的能力大大減弱,進而降低了綜合商社的經營效率。針對這些問題,各綜合商社紛紛進行了組織改革,大多數綜合商社于70年代以后都采用了事業部體制,使每個事業部都有相對獨立的人權與財權,以增強綜合商社的經營活力。
  當然,在綜合商社的經營中,海外風險與外匯風險也加重了綜合商社的負担。例如,對南洋木材開發投資的失敗;向伊朗出口石油化學設備的虧損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為匯率的波動,為此,各綜合商社進入80年代以后,紛紛建立了經營會議制度與經營提案制度,加強對重大經營問題,特別是海外投資計劃的決策控制,以降低經營風險,提高經營效率。三菱商事還制定了事業投資規則,將事業投資分成三種類型,即經營委任型、經營參加型和單純參加型,并針對每種類型的投資采取不同的投資管理辦法,以降低企業的風險負担。
  我們認為,對于日本以外的已具有綜合商社的國家或者將要模仿日本組建綜合商社的國家也應該對綜合商社的上述弊病有足夠的認識,進而從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以保證綜合商社的健康發展。
      9.結束語
  日本綜合商社的產生與發展故然與以上所述的歷史、經濟條件有關,但是,以下兩個問題還是值得我們進行深入思考的:第一,綜合商社為什么首先在日本產生并取得成功,而沒有在其他國家甚至沒有在老牌的市場經濟國家產生?第二,綜合商社究竟能在什么樣的國家產生與發展,或者說是否所有的國家都能夠培育出綜合商社?我們認為,要回答這兩個問題,還必須從社會與文化的角度進行更深入的分析。由于篇幅的限制,我們只能另作文章來研究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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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參考文獻:
  ①〔日〕大河內曉男著《經營史講議》東京大學出版會1991年版;
  ②〔日〕小林正彬著《經營史》世界書院1991年版;
  ③〔日〕米川伸一等著《戰后日本經營史》第3 卷東洋經濟新報社1991年版;
  ④〔日〕由井常彥著《日本的經營發展》東洋經濟新報社1977年版;
  ⑤〔日〕宮本又次等編《綜合商社的經營史》東洋經濟新報社1979年版。
           (作者單位:東北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責任編輯:丁秀春)*
  
  
  
財經問題研究大連38-42F51商業經濟、物資經濟夏春玉19961996 作者:財經問題研究大連38-42F51商業經濟、物資經濟夏春玉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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