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商代農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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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業科學院 中國農業遺產研究室 南京農業大學)
  農業是商代社會的主體經濟,通過對商代社會食物生產經濟的綜合考察,我們更加清醒地、堅定地認識到這一點。就是說,商代農業在社會發展中居于主導地位,社會的發展要與農業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商代社會分工的細致和工商業的繁榮、城市的崛起和城市人口的增加、軍隊的龐大和戰爭的頻繁、釀酒業的勃興和飲酒成風,無不與農業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從宏觀上反映了商代農業的發展水平。具體地說,商代糧食畝產已達到61.28斤,每年種植面積6800萬畝以上,供養了780多萬人口,支撐了商代社會的大發展。
  農業生產是商代社會生產的基礎部門,是整個社會生活的主體,甲骨卜辭中大量有關求禾、求年、省田、萑@①、墾田和與農業生產相關的自然因素(雨、旱、風、蝗等)的祭祀、貞卜,不僅反映了商王朝對農業生產的關心和重視,也反映了農業在商代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商代對農業的依賴性。學者們曾對商代農業的各個細節進行過具體的研究,這些研究涉及作物種類、土地整治、種植技術、田間管理等方面〔1〕,較直觀地反映了商代農業的發展水平。但是,孤立地討論農業問題,就很難在認識上確立其在社會經濟中的合理地位,不能說明商代農業究竟如何發展、如何重要。要準確地把握商代農業的發展和地位,還須從社會整體中看農業,從農業對社會的貢獻和影響中看農業,從盡可能取得的相對合理的糧食畝產、耕地面積等數據中看農業。
      一、農業是商代社會經濟的主體
  “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2〕。其“決定性”應表現為:第一,農業是古代社會經濟的主體;第二,農業是古代社會賴以發展的基礎。但是,就是這樣一個共識性的問題,在具體的研究中由于我們的疏忽也常常會變得模糊不清,例如,過去人們在考察商代的畜牧業、漁業時,同樣也得出了畜牧、漁業重要而發達的結論,尤其是卜辭中頻繁的祭祀和祭祀中的大量用牲,不免讓人有一種“當時牧畜發達的程度真真可以令人驚愕”〔3〕的感慨,甚至有人認為, “畜牧業在殷代和農業的比重,還是不相上下,或且過之”〔4〕。 若再考慮到“商王十分重視”并作為“商代社會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的漁業生產〔5〕,那商代農業經濟的主體地位便很成問題。這種孤立看似有理,聯系起來相互矛盾的現象,促使我們對商代的畜牧業〔6〕、 漁業進行再檢討。
  通過仔細考察,我們發現,卜辭涉及牲畜的為數雖多,但真正屬于畜牧活動的例子并不多見,在一個畜牧業發達的社會里,這是難于理解的事情。甲骨卜辭集中出土于安陽殷墟,所記錄的多是商王室的日常活動,祭祀、貞卜是其中的大類,祭祀用牲自一至十至百至千不等,涉及牛、羊、豕、犬、馬等家畜。但卜辭也反映,商王室所用的牲畜是各地貢納來的,貢納征取的制度在卜辭中稱取、@②、供、來、氏(致)、人、見〔7〕,如:
  ①壬午卜,王取豕,……方。(《前》4.52.3)
  ②貞,乎(呼)取牛。(《乙》3172)
  ③@②馬。(《掇二》49)
  ④貞,@③(勿)乎(呼)供羊。(《續》1.35.3)
  ⑤……奚不其來牛。(《合》144)
  ⑥貞,氏(致)牛三百。(《明》1517)
  ⑦乙未卜,□貞,辰入馬,其□。(《綴》239)
  ⑧庚申卜,見豕。(《乙》8817)這都只能說明,殷的都城是牲畜的集中消費場。我們都知道集少成多的道理,那么,過去著眼于殷王室對牲畜集中消費上的畜牧發達與繁盛的結論能否代表商代全社會的真實情況,就很有可說了。更能說明問題的是,在農業、畜牧業較商代都有了長足發展的春秋戰國,百姓尚且不能食肉,“肉食者”指代統治階層成為鄉間習語〔8〕, 孟子于是為人們設計了一條能讓“七十者”有肉可吃的道路,那就是“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9〕。商代畜產品更不可能在人民飲食生活中有所體現。僅僅著眼于王室貴族的消費,而忽視畜牧對人民生活的影響,就難免陷于以點帶面產生的種種矛盾。我們的結論是,商代的畜牧業從整個社會意義上來說是不繁榮的,其發展仍然局限于使少數統治者有資格受惠的水平上,而它對于農業經濟的補充也應是相當有限的。
  至于商代的漁業,更看不出有什么繁榮發達的跡象。第一,卜辭中專為漁事貞卜的例子極為有限,甲骨文中魚及捕魚字(漁)又多用為人名或地名,與漁事活動明顯無關。第二,在為數不多的漁事卜辭中,多有商王參與的例子。在商代,除了祭祀和戰爭,沒有比農業更重要的了,商王重視農業,但卻極少親身稼穡,我們沒有理由說商王捕魚就是對漁業的重視。聯系到商王田獵以逸樂為目的〔10〕,商王的捕撈、垂釣也應是逸樂為主的活動,它對作為生業活動的捕撈并沒有什么積極意義。第三,商代并未出現人工養魚。過去研究者把卜辭中多見的“在圃魚”作為商代人工養魚的證據一再引用〔11〕,似成定論。中國古代確有在園圃內設魚池養魚的做法〔12〕,但卜辭“在圃魚”中“圃”恒作@④,與園圃字作曲者判然有別,絕不相混;“在圃魚”中的“魚”也絕無用“漁”替代的現象,而“魚”、“漁”用作捕魚意義時常常相混無別。這種固定結構符合地名的特性,故我們仍支持郭沫若先生的“圃魚”為地名一說〔13〕。這些都使我們無法接受“商代捕魚業的發達和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14〕的提法。商代畢竟已遠離漁獵社會,在一個常規發展的社會里,漁業也不可能發達到超過畜牧的程度(商代畜牧的發展已如前述)。
  另外,學術界還有商代以田獵為經濟手段和“補充部分生活資料”的說法〔15〕,這無疑也影響到商代農業經濟在社會整體中的地位。《甲骨文合集》收錄田獵卜辭2880片,是農卜辭總數(1054片)的2.7 倍,如果僅從相對數量上論田獵,我們很可能會產生商代是狩獵社會的印象,但是,商代田獵主要是王室貴族的活動,促使商王頻頻出獵的是田獵的逸樂性,對這類商王喜好的活動,卜辭記述必有側重,田獵片數多于農業,只能說明商王的游逸無度,而不能反映田獵的經濟地位。當然,我們不否認以逸樂為目的的田獵附帶產生飲食日用方面的客觀意義,但不論統治者怎樣大嚼野味,庭有懸貉,都無法說明廣大勞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改變全社會對農業的依賴程度。
  回到原來的話題。我們著重考察了可為人們提供食物的畜牧、漁業和田獵的大致情況,在無其他食物生產的社會中,畜牧業、漁業及狩獵都不能給廣大人民帶來飲食生活上的實惠,支撐時代發展的也只有農業,這就更加突出了農業的重要,表明農業正是商代社會的主體經濟。這樣一來,商代社會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農業的發展,而社會發展的水平,也就反映著商代農業的發展水平。
      二、農業發展對商代社會的影響
  探討商代農業的發展水平,農業內部的情形(諸如作物品種的多少、生產工具的類型、耕作技術的變革等)都不是唯一能說明問題的事項,而且也帶有很大的局限性。在今天,糧食品種單調到以稻、麥為主,傳統農具及傳統耕作方式仍盛行不衰甚至在農業生產中發揮著半邊天的作用〔16〕,但我國農業的發展卻令世界矚目,這不能不讓我們考慮另辟蹊徑,從社會發展中看商代農業的發展。由于我們在認識上已經確立了商代農業經濟的主體地位,又由于農產品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是其他一切活動得以實現的保障,更是古代社會發展的基礎,全社會對農業的依賴就成為我們進一步研究的依據,下面關于社會分工、城市發展等方面的討論將有助于我們認識農業的基礎地位和商代農業的發展程度。
    (一)社會分工細致、發達
  人類歷史上的第一次社會大分工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17〕,根據史料,這一分工早在商先人相土、王亥時期即已實現〔18〕。成湯滅夏,商人進入以農業為主要生產部門的時代,隨著農業經濟的發展,發生了第二次社會大分工——手工業從農業中分離出來。手工業的分離,既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也是農業發展的結果。脫離農業生產的手工業者出現,意味著農業勞動力減少并增加了農業成果的純消費者,這是農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具備相當承受能力的時候才會有的事。
  從考古發現和甲骨文所反映的情況看,商代手工業已經門類齊全,規模宏大,自成體系。二里岡與鄭州商城、安陽殷墟、河北邢臺等地都發現有手工業作坊的遺址〔19〕,李濟先生把殷商手工業分為如下的幾組:①石制業,產品包括所有的石制品,既有裝飾品,也有實用器物;②制陶業,產品包括所有陶器;③制骨業;④青銅工業;⑤其他重要工業,包括紡織、建筑和交通運輸等〔20〕。根據出土器物的質料和卜辭文字材料,細分起來,這幾大類手工業部門應包含土工、木工、石工、泥水工、船工、車工、旗工、織工和兵器制造工等等,涉及生產及生活日用的各個方面。在中國,男耕女織,農業和紡織手工業緊密相聯一直是古代社會的一大特色,但李亞農先生根據卜辭中婦好、婦jìng@⑤、婦rǎn@⑥等皆以禾黍情況而不以蠶桑情況告廟這一事實,推斷殷代“紡織手工業已經不是作為農家的副業而存在著,農業與紡織手工業分離了”〔21〕。足證殷商的社會分工是相當發達的。商代手工業的發達和內部分工的細致,文獻也有反映。《左傳·定公四年》記,殷亡之后,“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分魯公(伯禽)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所謂六族、七族,皆因其所從事的手工職業名之,如六族中之索氏、長勺氏、尾勺氏分別職繩索之工和酒器之工,七族中之陶氏、旋多、繁氏、@⑦氏、樊氏、終葵氏又分別是陶工、旌旗之工、馬纓之工、釜工、籬笆之工、錐工的稱呼。不惟分工細密,商代手工業的規模也相當可觀,這其中又以青銅冶鑄業規模最為宏大。殷墟B區發掘一次出土銅范逾百,鑄鍋數十〔22〕。司母戊大方鼎重875公斤,高137、寬77、橫長110厘米,有人推測,在3000多年以前要鑄造這樣的巨型器物,需要一百至二百人的相互協作〔23〕。我們可以想見當時冶鑄作坊上熱火朝天的勞動場面。根據歷代著錄及發掘所得,商代成品青銅器物近萬件。50年代李亞農先生就驚嘆道:“假使能夠把殷人使用的青銅器通通統計出來,這要有多少工人脫離農業才能制造這些銅器啊!”〔24〕假使能把商代所有手工業者通通統計出來,脫離農業生產的人數也一定是驚人的。
  除了手工業階層,商代還出現了一個不從事生產而只是經營產品交換的商人集團,這個被恩格斯稱為“文明所固有的有決定意義的分工”〔25〕由商族人完成了。郭沫若先生根據卜辭中“貝”、“朋”的使用情況,也推定“中國古代的貿易行為必始于商人”〔26〕。卜辭云:⑨……不囚,易貝二朋,一月。(《坊間》3.81)
  ⑩庚戌〔卜〕,□貞,易多女有貝朋。(《后》下8.5)
  ⑾戊申卜,殼貞,大有其囚貝。(《前》5.10.4)
  ⑿□取貝百……□取貝六百。(《侯》17)聯系《周易》反映商業活動的爻辭〔27〕,“大抵貝朋用為通行貨幣之事即起源于殷人”〔28〕。便于攜帶的輕型耐用貨幣,是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出現的,是商業貿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說明殷商貿易已十分發達。《禮記·祭儀》說:“殷人貴富”,《尚書·洪范》論五福,而富居其二,都揭示了殷人擅長經商的特點。商族人的遠足貿易大約也是古今聞名的。周人重農,故《尚書·酒誥》針對殷人習商貴富這一特點,只許他們在農功既畢之后“肇牽車牛,遠服賈”,究竟遠到什么地方,呂振羽先生依據貝幣的產地及卜辭中的地名情況,勾畫了一個殷人商業交通的大致范圍:東抵海濱,東南達浙江,西南至四川,南抵安徽、湖北,西北達陜西、甘肅,東北到古營州甚至今日之朝鮮,北方至河套〔29〕。這樣一個“包圍至廣”的地域范圍未必全然可信,但是由于商族人的商業活動而使買賣人有了“商人”的稱號(這稱號不會是商族人自稱,而來自異域旁族),也說明殷人貿易的足跡遍于遠方部族。貝幣(朋)執行流通貨幣功能,也正是商品交換日益打破地方限制的結果。可以說,殷代的商業是相當繁榮的,而沒有一個龐大的脫離農業生產的商人集團,這種繁榮也是無法實現的。
  一個由從多工商業者組成的階層的存在,是社會進步的標志,我們可以簡單地把商代工商業者的涌現看作早期的勞動力轉移現象,同今天農業發達、人多地少形勢下農村勞動力轉移明顯不同的是,我們只能從農業發展水平一方面來認識商代勞動力的轉移,那就是,農業生產足敷社會日用并容許有更多的人脫離農業生產,進行更多的分工。
    (二)城市崛起,城市人口增加
  城市歷來是非農人口最集中的所在,城市的崛起是農業發達的標志。商代城市人口復雜,除了工商業者,還有一個龐大的統治階層以及為統治者服務的貞人集團、歌伎女樂、家內奴仆和其他閑散人員,分享農業果實的人數就遠遠超過工商業者的數量,因此大有分列說明之必要。
  在我國,一向在探討國家起源問題時不可回避的城早在夏代即已出現〔30〕。人商以后,適應工商業迅猛發展的新形勢,一批容納包括工商業者在內的非農人口的城市也大量涌現了。甲骨文中與城市相關的字有國(或)、郭(城)、鄙等,出現頻繁。經考古發掘的商代王都先后有偃師商城、鄭州商城和安陽殷墟〔31〕,方國都邑有四川廣漢三星堆〔32〕、山西桓曲〔33〕、湖北黃陂盤龍城〔34〕、山西夏縣東下馮〔35〕、陜西清澗李家崖〔36〕等。更多的城池都將隨著考古工作的開展被揭示。在獲得更多實物材料以前,商代同一時間層面上的城市狀況還需文獻材料來說明。《逸周書·世俘解》述武王克商,“憝國九十有九國”,“服國六百五十有二”。“國”即殷屬方國之城,在武王克商以前,它們顯然與安陽的殷都同時并存了很長的時間。由于“九十有九”有極言其多之嫌,我們不必局泥于它所提供的數字,而只能以此作為商代晚期都邑眾多的參考。見于甲骨卜辭的方國名稱至少有48個〔37〕,即以48個方國為依據,假定各方國皆有自己的都邑,根據已發掘的方國都邑的規模,每城可容2100—76500人不等〔38〕,為謹慎重起見,姑取3000人作為每城平均居住人數,則48×3000=144000人。殷商王都的規模遠在方國都邑之上,宋鎮豪先生推算了安陽殷都的人口:最盛時達23萬人〔39〕,那么商代晚期城市人口一定不少37.4萬,相當于現在一個中等城市的規模,但是若按晚商總人口780萬〔40〕計算, 此期城市人口約占4.8%,這個比例在古代應是相當可觀的。
  城市人口的增加,很能說明農業發展的程度。人口集中于城市,決定了城市是最集中的糧食消費大戶。由于社會分工的需要,使那些靠自己勞動分享農業果實的人變得心安理得;但在階級分野顯著的時代,那些不勞而食的人也不免被百姓斥為令人憎惡的大老鼠〔41〕。不管怎樣,是農業供養了城市,供養城市人口,如果城市的發展絲毫不顧及農業的承受力并以摧殘農業為代價,那這個社會無異于在進行一項自戕工程。
    (三)軍隊龐大,戰爭頻繁
  中國古代曾有寓兵于農和利用農隙講習武事的做法〔42〕,但“常備軍和警察是國家權力的主要強力工具”〔42〕,商代作為強大的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不能沒有一個龐大的、訓練有素的常規部隊。根據卜辭所記,商代軍旅以師為編制,每師萬人,武丁時期有直屬常備軍三個師,武乙、文丁時期擴大到六個師,步卒和戰車是商代軍隊的兩個兵種〔43〕。另外,可供商王隨時征調從軍作戰的人,雖不在軍籍之內,但為數甚巨。《史記·周本紀》述牧野之戰,“紂發七十萬人拒武王”。《詩經·大雅·大明》記其盛況,曰“殷商之旅,其會如林”。楊升南先生推測,“商紂擁有一支十多萬人的軍隊與周人作戰是可能的”〔44〕。軍隊尤其是常備軍的龐大無疑加重了農業經濟的負担,大規模“前徒倒戈”的事到最后才發生,說明商未以前軍隊的擴充還是在農業承受能力極限以內的。
  商代的戰事也是相當頻繁的。《甲骨文合集》著錄戰爭卜辭2100多片,其中僅武丁期就有1715片,包含戰爭60多次〔45〕。武丁在位59年,年年征戰,不但沒有因他的“窮兵黷武”傷及農業的元氣,反令“殷道復興”〔46〕。武丁以后,戰事稍減,但規模擴大。帝辛(紂)征人方,歷時260天〔47〕;牧野之戰,傾注兵力70萬, 都堪稱中外戰史上的壯舉。我們不能忽略農業的后盾作用。
  戰爭是擴充疆域、維護和平、保衛經濟建設的需要,但戰爭的進行同樣有賴于經濟尤其是農業的堅強后盾并對經濟建設產生反作用,如果不考慮農業這個基礎而盲目地擴充軍隊為戰而戰,那無疑是對自己的戰爭。很難想象,沒有較發達的農業的支撐,商代后期能夠在頻繁的戰事中折騰273年之久!
    (四)飲酒戰風,釀酒業勃興
  釀酒業的存在和發展也是農業發達的重要標志,它是在糧食果腹有余的前提下出現的,農業的發展又會進一步促進釀酒業的興盛。我國的釀酒業至遲在大汶口文化時期即已出現〔48〕;龍山文化時期,象征酒器的蛋殼黑陶高柄杯大量出土,成為該文化的一大特色〔49〕,與文獻東夷“喜飲酒歌舞”〔50〕的記載相印征。但在中國歷史上,以飲酒馳名的還是殷人。不但殷王“沈酗于酒”〔51〕、“荒腆于酒”〔52〕,“庶群自酒”,更是“腥聞在上”〔53〕。殷紂“好酒淫樂”,“以酒為池,懸肉為林”,“為長夜之飲”〔54〕,登峰造極。《大盂鼎》也說:“惟殷邊侯田粵殷正百辟,率肄于酒”,以至“靡明靡晦,式號式呼,俾晝作夜”故周人立國在總結殷亡教訓時把酒禍作為重要的因素,作《酒誥》以誡康叔,采取嚴厲措施,“剛制于酒”,尤其對參與“群飲”者,執拘以殺,毫不留情。與出土材料相印證,商代墓中葬品重觚、爵、@⑧酒器組合(周墓重鼎、簋等禮器組合)〔55〕,說明文獻關于殷人嗜酒成風的記述并非謚惡之辭。如果說這些都是統治階層(商王及群臣)中的事情,不能說明商代社會的普遍現象,那殷墟周圍發掘的近3000座小型墓中普遍隨葬陶觚、陶爵的風氣〔56〕應是平民階層尚酒的明證。禁酒這所以能引起周初統治者的高度重視,也說明酗酒現象在殷末業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為滿足社會的巨量用酒,商代釀酒業在前代基礎上有了大的發展。根據甲骨文記載,商代除普通酒水外,還出現了鬯、醴等品系:
  ⒀乙卯貞,酒大乙。(《粹》133)
  ⒁□@⑨羌□人,鬯一卣,卯牢又一牛。(《后》下7.5)
  ⒂丙戌卜,@⑩新醴用。@⑩舊醴用。(《粹》232)鬯是用@①①加香草釀制的香酒〔57〕,醴是“少鞠多米”做成的甜酒〔58〕。酒的品系種類的增多,標志著商代釀灑業的發達,而對酒曲( 蘗)的熟練運用〔59〕,又反映了商代釀酒技術的成熟。
  商代嗜酒成風和釀酒業的發達,一方面說明統治階級荒淫無度和社會風氣的墮落,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代農業生產的發展水平。商代社會飲酒的風氣,決不是一般糧食剩余情況的產物。或許有人要問:商代以酒亡國,這是否說明社會酗酒程度已超出了農業的承受力?是否存在因一部人酗酒而使另一部分人食不果腹?《尚書》談及酗酒的禍害,曰“用亂敗厥德于下”〔60〕,“用燕喪威儀”〔61〕,并未涉及上述兩個問題。看來,商代晚期的社會大酗酒還沒有對農業構成明顯的危害,對周人總結的商代亡國的原因,我們應用分析的眼光去看待。
      三、商代糧食畝產及耕地面積的推測
  如果說上述對商代農業在社會整體經濟中的地位和農業對社會發展產生影響的考察過于宏觀不能給人以具體的印象,下面關于糧食畝產等數據的推測應是最具體不過了。由于這方面材料上的缺陷與不足,又由于商代地域遼闊,土地饒瘠情況、所種糧食種類等會有很大不同,要想取得一個絕對精確的產量數字是不現實的,所以,我們的推測也只能是一個大體的估算,目的是借相對正確合理的數據說明商代農業發展的大致水平。
  商代的畝產情況須由稍后的材料來推導。我們首先要分析一下先秦時代明確反映糧食畝產的典型材料,這些材料來自《管子》一書:
  ①《禁藏》:“歲兼美惡,畝取一石。”
  ②《治國》:“常(嵩)山之東,河汝之間,蚤(早)生而晚殺,五谷之所蕃熟也。四種而五獲,中年畝二石,一夫為粟二百石。”
  ③《輕重甲》:“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鐘。”
  ④《輕重乙》:“河淤諸侯,畝鐘之國也。”
  《管子》雖非管仲一人所作,但書中系統記錄了管仲的治國學說與管仲相齊的歷史資料,是研究管仲及齊國歷史的重要文獻。許多學者認為,它寫成于齊國的稷下學宮,出自許多稷下先生之手〔62〕,書中所及的糧食畝產及度量衡制也應與齊有著密切的關系。
  按,齊量有新、舊二制,不可不察。《左傳·昭公三年》記:齊舊四量,豆、區、釜、鐘,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則鐘”。杜《注》:“釜,六斗四升。”1石=10斗,則1鐘=6.4石。 而“陳氏三量(按:新量)皆登一焉”,變四進為五進,五豆為區,五區為釜。杜《注》:“釜八斗,鐘八斛。”即1鐘=8石,新、舊之比為5:4。根據出土之陳純釜、子禾子釜的實際容量(約2000毫升),新量1石=0.25市石,舊量1石=0.2市石。
  先秦畝制亦有大、小之分,大制240方步為畝,合今0.6916市畝,小制“步百為畝”,合今0.2882市畝〔63〕。杜佑《通典·州郡志·雍州風俗》:“商鞅佐秦,以一夫力余,地方不盡,于是改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給一夫。”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佚篇《吳問》記:春秋末年,晉六卿分別以60、200、240方步為畝。可見,行240 方步新制的多出秦晉等地,此制推廣在秦漢以后,故春秋齊地畝積仍當為周制小畝。
  我們再按次序分析一下前面引述的幾條材料。①“歲兼美惡”講的是年成上的均衡問題,其“畝取一石”當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這個畝產數若用新制換算肯定低得出奇,與“歲兼美惡”不合,故當以小畝、小石較近情理。②“常(嵩)山之東,河汝之間”遠離齊地,文亦“戰國時梁人或漢初人所為”〔64〕,其所言“畝二石”應是將舊制折算成大畝大石制的結果。“中年”二字同于“歲兼美惡”,說的是平均年景情況。③《管子·輕重》十九篇皆漢代作品〔65〕,所用畝制已經作者換算(大畝)。由于《輕重》各篇通以桓公、管仲問對形式出現,故涉及事例以齊國為多,其中“石”應是齊制大石。④道理同③。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我們計算一下《管子》所記載的畝產量:
  ①“畝取一石”,依小畝小石制,即0.2882市畝出產0.2市石,合0.6940市石/市畝。按每市石粟135斤計〔66〕,畝產93.69斤。
  ②“畝二石”,依大畝大石制,即0.6916市畝出產2×0.25市石,合0.7230市石/市畝,畝產是97.61斤。
  ③“百畝之收”20鐘,每畝0.2鐘,依大畝大石制,0.2×8×0. 25×135÷0.6916≈78.08斤/畝。
  ④每畝1鐘,依大畝大石制,1×8×0.25×135÷0.6916≈390.40斤/畝。
  《輕重乙》提到的“畝鐘之國”處于河淤之地(土地肥沃的沖積平原),畝產略高于其他地區也在情理之中,但高達390多斤, 甚至超過了今天化學農業時期代粟的畝產,卻是令人無法接受的。讓我們仔細體會一下《輕重乙》這段文字的語境。恒公問“壤數”(適應不同土壤條件的理財方法),管仲對曰:“河淤諸侯,畝鐘之國也。磧,山諸侯之國也。夫河淤諸侯常不勝山諸侯之國者,豫戒者也。……夫河淤諸侯,畝鐘之國也,故谷眾多而不理,固不得有。至于山諸侯之國,則斂蔬藏菜,此謂之豫戒。”大意是說:擁有近河沃土的諸侯國即使畝產再高,糧食再多,若不加管理,反不如山地低產糧少國家節約粗米、貯藏菜蔬,豫有所備〔67〕。顯然管仲強調的是糧食管理,他有意夸大了畝產的懸殊來闡述管理的重要性,其所謂“畝鐘”,極言畝產之高,出產之豐,并無實際數據意義,故我們不必泥于“畝鐘”之說。剩下來只有三個數據可資參考:93.69斤/畝、97.61斤/畝、78.08斤/畝。
  78.08斤/畝,是根據《輕重甲》推出的數字,這里有兩事值得注意:第一,與《禁藏》、《治國》二篇不同,《輕重甲》沒有“歲兼美惡”、“中年”等表示平均年景的文字;第二,“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鐘”系管仲應對桓公問中的話,桓公問于管子:“今@①①戟十萬……”“今”指眼下、目前,那管仲的回答也該就當年情況為言。我們有理由把78.08斤/畝當作某一特定年份(抑或災年)的特出年成, 這一數字也理應被剔除。最后剩下兩組相近的畝產,我看沒有必要再作具體分析了,就取其平均值95.65斤/畝代表春秋時期的平均畝產情況。
  戰國時代,反映畝產情況的典型材料是《漢書·食貨志》的一段記載:“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曰: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韓鐵錚先生根據文獻中記載的口糧標準,估計李悝所言畝產為120斤左右〔68〕。 這個數字應該是較符合當時實際的。粟屬低產作物,即使在今天也很難達到畝產300 斤的水平,所以我不能相信吳慧先生關于戰國時代畝產205.8斤的推論〔69〕。
  由春秋到戰國,農業生產力有了較大提高,特別是鐵制農具的使用,令農業生產如虎添翼。但是,調查表明,在自然條件和投入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無論使用何種農具,所創造的糧食單產還是不相上下。先秦時代,投入條件不斷完善,但諸如施肥〔70〕、田間管理〔71〕等措施早在商代即已出現,所以我們不妨把先秦當作社會歷史條件基本相近的時期去討論,糧食的增產可運用一個增均發展速度來解釋。由于間隔期內總發展速度等于每年發展速度的乘積,或者等于最后一年的絕對水平與基期(年)絕對水平之比,年平均發展速度可運用下面的幾何平均法公式計算〔72〕:
  (附圖 f70201.JPG
  式中:n─間隔期年數(不含基期年);
  Yn—間隔數最后一年的絕對水平;
  Yo—基期年的絕對水平。
  我們先推算春秋—戰國糧食畝產的年平均發展(增長)速度。設95.65斤為春秋平均畝產,以春秋中間年份(公元前623年)為基期年;120斤是李悝變法時(公元前421年)的絕對水平,即n=202年;Yn=120斤/畝;Yo=95.65斤/畝。
  (附圖 f70202.JPG
  自武王克商之年(公元前1028年)到春秋中期(公元前623 年)凡405年,代入前述公式:
  (附圖 f70203.JPG
  這個結果反映的只是商代末期糧食畝產的最高水平。由于在商積年問題上目前無法有一個確切的說法,我們所能知道的只是自盤庚遷殷到帝辛(紂)亡國的273年,在這種情況下, 要推求商代的平均畝產幾乎是不可能的。應該說,畝產61.28 斤與當時粗放經營下的農業生產是吻合的。
  宋鎮豪先生為我們提供了商末人口780萬的數據〔73〕,也就是說,每畝61.28斤的產出水平養活了780萬人。又據韓鐵錚先生推測,中國古代月口糧標準在40—60斤之間〔74〕,平均50斤;吳慧先生據《國禮·地官·廩人》的記載,求得周代月口糧標準是:大米36-72斤〔75〕,平均54斤。口糧標準與人的年齡、性別、職業關系密切,在階級差別異常明顯的商周時代,地位的高下也嚴重影響著口糧的多寡。在商代,畜產品還不能在百姓(包括奴隸)飲食中有所體現〔76〕,要維持一個人的生活,滿足一個人最起碼的生命要求,人均40斤左右的月口糧標準是很低的。盡管統治階層有肉可食,但他們的人均月占有糧食肯定超過40斤。若再加上釀酒等用糧,商代人均月占有糧食也會超過40斤。我們姑取45斤為商代每人每月耗糧數(這個數字應該說是相當保守的),那么要養活780萬人,就需一年用糧:780×45×12=421200萬斤,在一年一熟制的商代,要產出這么多的糧食,需要耕種土地:421200÷61.28 ≈6873.37萬畝,這就是商代晚期一年的糧食種植面積,合人均占有耕地6873.37÷780≈8.81畝。
  我們知道,先秦較粗放的耕作方式下有休耕輪荒制度,殷至周初,實行“@①③”、“新”、“畬”為代表的輪荒制,特點是,土地的休閑利用沒有固定年限,所以經殷商開墾可用于農地的面積一定遠超甚至幾倍于6873.73萬畝之數。同糧食畝產一樣,種植面積、 墾田情況也反映了農業發展的實際水平,尤其在古代,畝產的不足通常由土地增辟的數量來彌補,開墾農田就成為農業發展中的重要環節,墾田情況也常被作為考定地方官吏政績的標準。甲骨卜辭反映,商代對農田開墾相當重視〔77〕,我們推測的數字也說明,商代農田開墾的成績也是相當驚人的。
  我們從探討商代畜牧業、漁業等行業入手,強調了商代農業經濟的主體地位。在農業社會中,以農業經濟為主體似乎是一個常識性的問題,但以往把農業、畜牧業、漁業等孤立研究的結果,在事實上模糊了對農業主體和基礎地位的認識,一旦這種認識得到端正和堅信,商代社會的發展就可大致歸因農業的發展,而工商業的繁榮、軍隊的龐大、戰爭的頻繁、城市的崛起和釀酒業的興盛無不是折射商代農業發展的一面鏡子。鑒于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我們盡量避免使用“發達”一詞。商代創造了畝產61.28斤的好成績,這需要我們從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出發去理解。就是這樣一個畝產水平養育了商代全社會的人,支撐了商代社會的大發展。今天我們向世人昭示:我們用占世界7%的耕地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我們的上述推論同樣會令世人驚訝:商代用61.28 斤的畝產水平養活了780多萬人口,開墾了6873.73萬畝以上的土地,使人均面積近9畝。
  注釋:
  *本文是中國農科院青年基金課題“商代農業研究”論文。
  〔1〕于省吾:《商代的谷類作物》, 《東北人民大學人文科學學報》,1957年第1期;溫少峰、袁庭棟:《殷墟卜辭研究—科學技術篇》第四章“農業”,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胡厚宣:《卜辭中所見之殷代農業》,《甲骨學商史論叢》續集第一冊,1945。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169頁。
  〔3〕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179頁,人民出版社,1977。
  〔4〕郭寶鈞:《中國青銅器時代》第41頁,三聯書店,1978。
  〔5〕楊升南:《商代的漁業經濟》,《農業考古》,1992年第1期。
  〔6〕詳細情況請參見拙作《論商代畜牧的發展》,《中國農史》,1994年第4期。
  〔7〕溫少峰、袁庭棟:《殷墟卜辭研究—科學技術篇》第234 —237頁,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8〕《左傳·莊公十年》。
  〔9〕《孟子·梁惠王上》。
  〔10〕拙作《商代田獵性質考辨》,待刊。
  〔11〕周蘇平:《先秦時期的漁業》,《農業考古》,1985年第2期;揚升南:《商的漁業經濟》,《農業考古》,1992年第1期。
  〔12〕《韓詩外傳》卷2:“黃鵠一舉千里,止君園池, 食君魚鱉。”
  〔13〕郭沫若:《卜辭通纂》第385片考釋。
  〔14〕楊升南:《商代的漁業經濟》,《農業考古》,1992年第1期。
  〔15〕孟世凱:《殷商時代田獵活動的性質與作用》,《歷史研究》,1990年第4期。
  〔16〕周昕:《論傳統農機具在當代農業生產中的地位與作用》,《中國農史》,1995年第2期。
  〔17〕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153頁, 人民出版社,1995。
  〔18〕《世本·作篇》:“相土作乘馬”,“胲(王亥)作服牛。”《管子·輕重戊》:“殷人之王,立皂牢,服牛馬,以為民利而天下化之。”
  〔19〕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第221、225、235頁,文物出版社,1984。
  〔20〕李濟:《安陽》第146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21〕李亞農:《殷代社會生活》第51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2〕郭寶鈞:《B區發掘記之一》,載《安陽發掘報告》第四期。
  〔23〕郭寶鈞:《中國青銅器時代》第14頁,三聯書店,1978。
  〔24〕李亞農:《殷代社會生活》第49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25〕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第159頁, 人民出版社,1995。
  〔26〕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191頁, 人民出版社,1977。
  〔27〕《震·六二》:“億喪貝,躋于九陵,勿逐,七日得。”《咸·九四》:“貞吉,悔亡,憧憧往來,朋從爾思。”
  〔28〕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第191頁, 人民出版社,1977。千家駒意見與郭沫若同,見千家駒、郭彥崗:《中國貨幣發展簡史和表解》第11頁,人民出版社,1982。
  〔29〕呂振羽:《殷周時代的中國社會》第60—61頁,三聯書店,1983。
  〔30〕目前較明顯的夏代城址有山東章丘城子崖(李濟《城子崖》,1934)河南淮陽平糧臺(《文物》1983年第3期)、 河南登封王城崗(《文物》1983年第3期)等。
  〔31〕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第215—223頁,文物出版社,1984。
  〔32〕陳德安、羅亞平:《蜀國早期都城初露端倪》,《中國文物報》,1989年9月15日。
  〔33〕《中國考古學年鑒(1986)》第94—95頁,文物出版社,1988。
  〔34〕湖北省博物館、北京大學考古專業盤龍城發掘隊:《盤龍城一九七四年度田野考古紀要》,《文物》,1976年第2期。
  〔35〕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等:《夏縣東下馮》第148—153頁,文物出版社,1988。
  〔36〕張映文、呂智榮:《陜西清澗縣李家崖古城址發掘簡報》,《考古與文物》,1988年第1期。
  〔37〕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269—301頁,科學出版社,1956。
  〔38〕宋鎮豪:《夏商人口初探》,《歷史研究》,1991年第4 期。
  〔39〕宋鎮豪:《夏商人口初探》,《歷史研究》,1991年第4 期。
  〔40〕宋鎮豪:《夏商人口初探》,《歷史研究》,1991年第4 期。
  〔41〕《詩經·魏風·碩鼠》:“碩鼠碩鼠,無食我黍!”
  〔42〕《周禮·夏官·大司馬》。
  〔43〕列寧:《國家與革命》第178頁,《列寧選集》, 人民出版社,1972。
  〔44〕楊升南:《略論商代的軍隊》,《甲骨探史錄》,三聯書店,1982。
  〔45〕楊升南:《略論商代的軍隊》,《甲骨探史錄》,三聯書店,1982。
  〔46〕范毓周:《殷代武丁時期的戰爭》,《甲骨文與殷商史》第三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47〕《史記·殷本紀》。
  〔48〕陳夢家:《殷虛卜辭綜述》第304頁,科學出版社,1956。
  〔49〕逄振鎬:《史前東夷飲食生活方式》,《中國農史》,1994年第4期。
  〔50〕張之恒:《中國新石器時代文化》第149—155頁,南京大學出版社,1988。
  〔51〕《后漢書·東夷傳》。
  〔52〕《尚書·微子》。
  〔53〕《尚書·酒誥》。
  〔54〕《尚書·酒誥》。
  〔55〕《史記·殷本紀》。
  〔56〕北京大學考古教研室:《商周考古》第102、197頁,文物出版社,1979。
  〔57〕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新中國的考古發現和研究》第222—224頁,文物出版社,1984。
  〔58〕《說文》:“鬯,以@⑾釀郁草芬芳條暢,以降神也。”
  〔59〕《漢書·楚元王傳》:“常為穆王設醴。”顏注:“醴,甘酒也,少鞠多米,一宿而成。”
  〔60〕溫少峰、袁庭棟:《殷墟卜辭研究—科學技術篇》第 363頁,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3。
  〔61〕《尚書·微子》。
  〔62〕《尚書·酒誥》。
  〔63〕趙守正:《管子通解》前言,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64〕據黃盛璋《歷代度量衡里畝制度的演變和數值換算》求得。載《歷史教學》,1983年第3期。
  〔65〕郭沫若等:《管子集校》第779頁,科學出版社,1956。
  〔66〕趙守正:《管子通解》前言,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67〕張澤咸、郭松義:《略論我國封建時代的糧食生產》,《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3期。
  〔68〕參趙守正《管子通解》第506頁說解, 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69〕韓鐵錚:《歷代口糧、畝產量初探》,《歷史教學》,1985年第2期。
  〔70〕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第103頁,農業出版社,1985。
  〔71〕胡厚宣:《殷代農作施肥說》,《歷史研究》,1955年第1期。
  〔72〕彭邦炯:《甲骨文農業資料選集考辨(五)》,《農業考古》,1990年第2期。
  〔73〕〔蘇〕阿·艾拉佩托夫著、杜舒文譯:《年平均速度計算手冊》第5頁,時事出版社,1981。
  〔74〕宋鎮豪:《夏商人口初探》,《歷史研究》,1989年第4 期。
  〔75 〕韓鐵錚:《歷代口糧、 畝產量初探》, 《歷史教學》,1985年第2期。
  〔76〕吳慧:《中國歷代糧食畝產研究》第46—47頁,農業出版社,1985。
  〔77〕劉興林:《論商代畜牧的發展》,《中國農史》,1994年第4期。
  〔78〕于省吾:《從甲骨文看商代農田墾殖》,《考古》,1972年第4期。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為耒加上昔
   @②原字為亡加勺的外半部分
   @③原字為弓加上二
   @④原字為小加上田
   @⑤原字為女加上井
   @⑥原字為女加上冉
   @⑦原字為金字加上奇
   @⑧原字為咒的上半部加上實的中部再加上斗
   @⑨原字為陳去掉東加尊
   @⑩原字為惠的上部
   @①①原字為禾加巨
   @①②原字為人加上事
   @①③原字為草的上部加甾
  
  
  
中國農史南京14-24F7經濟史劉興林19961996 作者:中國農史南京14-24F7經濟史劉興林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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