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選讀 西門慶是個扶貧濟弱的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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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瓶梅》明崇禎版插圖


文/格非


“契約社會”的脆弱(節選)


在大部分場合,西門慶并不直接從事經濟事務。他的生意,不論是南下江浙的貨船,還是清河本縣的鋪面,自有韓道國、來旺、來保、賁四等伙計們去打點。除了縱情風月、聚眾吃喝之外,西門慶最重要的日常工作,無非是“寫文書”“批合同”。而作為妻子兼管家的吳月娘,只管打開柜門,將來自各方的銀錠納入其中,一鎖了之。也就是說,通過文牘和契約往返,天下即可傳檄而定。因此,若將《金瓶梅》中所描寫的商業社會視為中國“契約社會”的雛形,也不是沒有根據。在這樣一個社會中,以契約為核心的商業倫理已經逐步成形。西門慶在平時的生活中縱欲濫情,在官場上也是貪婪成性,可在商業和經濟活動中,尚能信守承諾、依約辦事,甚至還時常客串一下扶貧濟弱的慈善家角色。小說中極少提及西門慶在商業活動中的違規與欺詐,就是一個很有說服力的例子。


在《金瓶梅》中,受西門慶雇傭而從事生意的人被稱為“伙計”。而伙計這一角色,既不同于現今社會的“職業經理人”,也不同于臨時雇傭的人力和幫手。這些人兼有家人與合伙人、生意伙伴和雇工等多重身份。韓道國、甘出身、賁四、來保之流,要么住在西門大院中的偏屋廂房,要么住在獅子街的鋪子里,從理論上來說,與西門慶似乎是一家人。他們通常稱西門慶為“爹”,西門慶平常對他們也待之以“家人之禮”。韓道國、來保每有外出經商,西門慶必先給幾兩碎銀子,讓他們置辦服裝,并安頓家小。一旦貨船從江南返回,必然要擺下宴席,為這些伙計們接風洗塵,可謂十日一大宴,五日一小宴。即便是貴客臨門,酒宴上也都有伙計們的身影。西門慶常常讓應伯爵作陪,與伙計們喝酒、逛妓院,嬉笑喧鬧,縱情歡娛。每到四時八節,西門慶還要給這些伙計們送禮。而伙計們央求西門慶辦事,送來的禮物和銀兩,西門慶卻一概不收。更為重要的是,每一樁生意成功,有了利潤,西門慶還要依照原先的約定,給伙計們分成。


伙計們的妻子也稱西門慶為“爹”,“西門老爹”亦可隨便與這些伙計的媳婦們上床——伙計們大多裝聾作啞,視而不見,甚至樂觀其成(來旺是個例外。早在他妻子宋蕙蓮被西門慶霸占之前,他就與西門慶的小妾孫雪娥勾搭成奸)。對這些伙計們來說,西門慶顯然具有“家長”的風范與威嚴;而對于西門慶來說,這些伙計們也明顯有著家庭成員的影子,受到西門慶的照顧和保護。


這種將雇傭的經營者納入家庭倫理的序列,待之以家人之禮的“伙計制度”,并不像有些學者(比如余英時)所認為的那樣,是一種全新的商業制度設計。實際上,在中國社會的雇傭關系中,這類現象古已有之,且十分普遍。宋明之后“伙計制度”的出現,更像是一種在法律缺失、誠信不足恃的社會環境下的被動反應,或者說是一種權宜之計。更何況,將以家庭親情為內核的倫理關系擴大至全社會,并致力于“大同社會”,也是一種十分古老的理念。在中國的君臣、父子、夫婦、昆弟和朋友倫理體系中,關于友朋的倫理,實際上就是對家庭兄弟情誼的模仿和借用。在《金瓶梅》中,西門慶待伙計以家人之禮,在商業活動中導入親情關系,借助于家族倫理的道德力量,既可以作為對商業契約的一種補充,同時也是這種契約得以貫徹的一種象征性保證。


然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時至《金瓶梅》寫作的那個年代,人與人之間的道德關系漸漸為赤裸裸的金錢和功利關系所取代,道德潰敗已達于極端化的可怕境地,甚至波及到了家庭關系內部。這種引入親情倫理的“伙計制度”也是徒有其表。所謂“蛇入筒中曲性在,鳥出籠輕便飛騰”。西門慶與伙計們的關系,表面上似乎很親近,但充其量不過是一種心理安慰,并不能掩蓋真實人際關系中的算計、冷漠或互相提防。這種關系的虛偽性,西門慶知道,伙計們也知道,彼此心照不宣罷了。伙計們對西門慶的恭順與服從,與其說是對西門老爹恩惠的報答,還不如說是懾于西門大官人的顯赫權勢與經濟地位而采取的暫時性的隱忍策略。



法律的實質(節選)


《金瓶梅》中并非無法,相反它所呈現的是一個處處有法、事事依法裁斷的“法治世界”。當然,這個世界是極度荒誕、扭曲的。普通百姓懂法、講法、依法行事的例子,在小說的情節中隨處可見,不勝枚舉:蔣竹山受到張勝、魯華的構陷,本能的第一反應,就是拉對方去見官;開棺材鋪的宋仁,因見女兒被逼身亡,攔住尸首不讓火化,要到撫按那里去告西門慶強奸;在武大郎被毒死之后,打虎英雄武松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請人寫狀紙去衙門告官;西門慶死后,女婿陳敬濟整日上門胡攪蠻纏,弄得吳月娘担驚受怕,她的哥哥吳大舅建議告官,做一勞永逸的了斷。


法律意識的萌動,對法律的信仰或執著,確實也反映了明代法律觀念深入民間社會的普遍狀況。不過,百姓對法律的信仰是一回事,而一旦到了大堂之上,就是另一回事了。前文已提到,《金瓶梅》中涉及的法律判決,沒有一次是公正的——這固然反映了明末法律及社會的一般狀況,也與作者濃烈的憤世嫉俗和悲觀主義意識有關。在地方衙門,正義得不到伸張,冤屈得不到昭雪,百姓唯一可做的,自然就是越級上訪,乃至于赴京師告狀。


在這里,我們也許可以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就《金瓶梅》所揭示的明代社會而言,法律的實質到底是什么?或者我們也可以這樣問:在《金瓶梅》中誰最需要法律?而法律事實上又在保護誰?


在馬克思看來,法律本身并不是社會正義的必然保證,它不過是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而已。《金瓶梅》中所反映的法律,正是官員們巧取豪奪、濟私助焰之具,而法庭幾乎已等同于官員們的提款機。因此,當夏龍溪升官之后,西門慶再次與他見面,改口稱他為“堂尊”之時,無論是讀者還是夏龍溪本人,聽上去怎么都有點諷刺的意味吧。


注:本文節摘自《雪隱鷺鷥:<金瓶梅>的聲色與虛無》(譯林出版社,2014年8月,作者:格非),本文系獨家資料,選摘自“‘契約社會’的脆弱”及“法律的實質”兩個章節,選摘時有刪減,轉載請標明出處。


————新京報書評周刊————




新京報書評周刊 2015-08-23 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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