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失當,撤銷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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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仙民特字第01號,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決書,無意間創造了歷史。


在此案中,福建省仙游縣法院裁定剝奪了一位母親對親生兒子的監護人資格,將孩子從家暴陰影中解救出來,也讓塵封27年之久的監護權撤銷制度得以重見天日。


“福建的這個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則》第十八條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為監護權轉移的司法實踐提供了一個探水經驗。”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院長姚建龍說。


監護權撤銷制度自民法通則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確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寫入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司法實踐才剛剛開始。上述案例為福建省首例,也是目前國內公開資料中的唯一一例。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由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門起草的《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意見》,最快有望在年內通過。


屢教不改的暴力母親


2014年7月4日上午,福建省莆田市仙游縣法院的一個特別法庭內,仙民特字第01號誕生。


作為原告,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委會請求法院撤銷被告林麗某對其兒子小龍的監護人資格,將之移交給村委會。


村民林麗某2003年在外地懷孕后回到家鄉,次年7月3日生下私生子小龍。榜頭鎮是當地的經濟重鎮,以加工紅木家具和生產佛珠聞名,但林家一直在貧困中掙扎。多年來,母子二人一直生活在垃圾滿屋的一處土房子內。林麗某早出晚歸,幾乎對小龍不管不問,致使兒子常常挨餓,午飯全靠鄰居施舍。


現在小龍已滿十歲,連十以內的加減法還不會。近五年來,林麗某還經常用火鉗鞭打小龍,用剪刀剪傷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傷孩子后背。


2013年8月中旬,小龍的遭遇被當地媒體報道后,引起了團市委領導的重視。“團市委書記(鄭松青)就是我們鎮出去的。”梧店村支書林國榮說。


很快,團市委主管的青少年陽光服務中心主任許如金和三級團委工作人員以及婦聯、派出所等與當地記者一起探訪了小龍,為林麗某捐款一萬元。


如同大多數處理虐童事件的方法,團委、婦聯、派出所等各部門展開教育攻勢,他們告訴林麗某,她的行為涉嫌違法。林麗某則撒謊說,是鄰居打的,“哪個母親會這樣打自己的孩子呢?”


勸說不成就軟硬兼施。在各方的協調下,榜頭鎮為林麗某母子解決了戶口和低保,并嚇唬她說,如果再打孩子,就取消低保。


“后來她還是打,打了以后自己還告訴媒體,別人又來捐款。”村支書林國榮無奈地說。不少村民也多有反映,林麗某毆打孩子,屢教不改。


2014年初,在當地團委、公安、婦聯、村委會、學校等各方見證下,林麗某保證不再打孩子,并簽字畫押。婦聯又給林麗某送了一筆慰問金。


然而,保證只是空話。5月29日夜,林麗某頑疾復發,再次毆打小龍致其慘叫連連。鄰居報了警,榜頭鎮派出所民警出警,將林麗某羈押,處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小龍被臨時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團市委安排志愿者輪流看護。


林麗某的哥哥告訴許如金:“要趕緊把林麗某抓起來,不然孩子會沒命的。”


律師出身的許如金覺得不能再忍了。她考慮過以虐待罪控告林麗某。虐待屬于自訴案件,小龍作為未成年人,提出告訴幾乎不可能,由其監護人——打罵他的母親來提起,更是悖論。“而且材料也不完善,法庭也拒絕了。”


在實踐中,虐待罪的適用也不普遍。只有當致使被害人重傷甚至死亡時,司法機關才主動介入。姚建龍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在英國等國家,兒童的傷害鑒定標準與成年人是不一樣的,而國內對于傷情的鑒定是按照成年人標準來設的。“你把孩子打得傷痕累累,可能最多就是輕微傷,拘留幾天得了。”


2013年5月,貴州金沙縣一名女童被父親楊世某施以開水燙頭、魚線縫嘴、跪碎玻璃、針扎手指等“酷刑”。楊世某后來以故意傷害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許如金轉而想到另一條路子——申請撤銷林麗某的監護人資格。“法律既然有規定,為什么不可以用呢?”


而現實不是簡單的“依法處理”就行。那時許如金并沒意識到,這將是福建乃至全國首例由第三方申請撤銷監護權的案件。即使是處理過無數家事糾紛的法官,也將第一次直接面對這一制度。怎么啟動,完全無例可循。


判決后的處置都安排好了


6月13日,林麗某的拘留期限還有兩天結束。許如金帶上文書,從莆田市驅車去仙游縣法院,準備立案。


許如金攤開條文,與法官一起研究。她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法官很為難,“因為此前沒有這個先例”。


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少年庭副庭長錢曉峰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曾經在內網查找上海剝奪監護權的判決書,沒有找到。


關于撤銷監護權,民法通則只簡單規定: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而未成年保護法也只增加規定了起訴的條件,即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


“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誰起訴?


許如金說,他們努力游說小龍的親屬,但都不愿意管。她建議,由村委會起訴。


他們跟村委會保證說,打官司的事情,村里不必操心。村支書林國榮說,村委會對法律不熟悉,村委會主任郭清發在委托書上蓋章,賦予許如金特別代理權,全權負責此事。


更關鍵的是,法院能不能受理?


“我們法院不是沒有碰到過可以撤銷監護權的案子,是我們不敢。”錢曉峰說,“撤銷父母的監護權以后,孩子送到哪里呢?”


許如金早已想好:將孩子交由村委會監護。


團市委跟村委會表示,村委會是監護人,但市里會代管,他們不必担心。


或許是因為有了這樣的周全安排,案子很快得到受理。不過,仙游縣法院婉拒了采訪。


孩子的不幸遭遇,也打動了法官。承辦此案的是仙游縣法院少年庭副庭長陳建紅,有著近30年的審判經歷。據福建法院網報道,當她第一次見到小龍,眼前這個瘦小黝黑、傷痕累累的孩子撞擊著她心底最柔軟的地方,眼淚瞬間落下。這位細心的“法官媽媽”還發現7月3日是小龍的生日,她專門與有關部門一起,給孩子過了人生中的第一次生日。


7月4日上午九時,仙游縣法院依照特別程序開庭審理此案。村委會委托的兩名代理人是莆田團市委陽光服務中心主任許如金和仙游團縣委書記楊國石。


林麗某沒有請律師,她感謝政府,當庭表示希望政府代管,待小龍十八歲后再自行選擇。開庭前,法官詢問了小龍的意愿,小龍表示不愿意隨母親一起生活。


許如金原本足足準備了八組證據材料。這下,她松了一口氣。“當時,如果林麗某拒絕,我還真不知道法庭會怎么開下去。”


上午十一時許,法官當庭宣判,撤銷林麗某的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梧店村村委會担任小龍的監護人。


“法院和我們都沒有經驗,倍感壓力,”許如金說,“好在法院最后同意立案,還判了。”


法槌為何總是不敢敲下


仙民特字第01號生效后,梧店村委會成了小龍的法定監護人,但是無力照顧。“市里現在幫我們代管,條件好,我們也希望這樣。”林國榮說。


作為有母親的孩子,小龍不符合民政部門收養的條件。于是,中國特色的處置辦法再次登場。在此案審判期間,在莆田市有關領導協調下,救助站延長了小龍的居留時間。


“孩子很幸運。沒有相關法規來支撐。都是領導在協調,我們愿意,領導支持。”許如金說。


目前,小龍被“協調”安置在民政部門主管的兒童村里。“也是屬于臨時性的,還有一些手續問題需要解決。”許如金仍担心,后期的安置問題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但法律也沒有細化規定。“若根本性的問題沒解決,那法院的判決對案件實質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近年來發生的多起父母虐待子女的惡性案件,基本上都是以政府救助、社會捐款的方式收場。此前,從無經第三方起訴、法院判決撤銷監護權、交由民政部門托底的案例。


“雖然民法通則規定民政部門是托底部門,但是現實中民政部門的具體職責與法律無法銜接。”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少年庭副庭長錢曉峰說,中國現行的兒童福利制度是“補缺型”的制度,福利院往往只接受孤兒或者找不到父母的棄兒。


姚建龍一直認為,沒有保障就沒有干預。“如果不能給孩子更好的生活,善良動機下的干預可能造成更加悲劇性的結果。”


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前幾年,江蘇有一個類似案例,也是監護人本人同意放棄監護權,然后借用訴訟的方式轉移了監護權。“不過,我從事未成年人法研究十余年,還沒有看到第三例類似案件,更不用說真正意義上的強制剝奪監護權的先例。”


政府不管,法槌就很難敲下去。


“這個案例出來以后,我想北京和上海都會有點遺憾。我們已經有案件進入程序了,但是還沒有判下來,這樣的案例在福建首先產生了。”錢曉峰說。


他所在的上海長寧法院最近受理了一起監護權轉移案例,正處于公告程序中。“因為母親下落不明,我們先要登報尋找母親,大約兩個月。”


近幾年,一些地方也在進行轉移監護權的試點。2013年底,一名吸毒女子與深圳市福利院簽署轉移監護權和撫養權的協議,將一歲的孩子交給了福利院。這種自愿委托監護的方式,與福建判例中由第三方起訴、經法院判決強制轉移監護權明顯不同。


國家是最終監護人


盡管事情看來算是暫時圓滿落幕了,但作為一名職業律師,許如金也有反思。


“從一開始介入時,我們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一個孩子受虐多年沒人管,媒體一報道,社會嘩然,共青團、婦聯、鎮政府、服務中心等單位聯合出動,大家的出發點是好,但我們的聯合有法律依據嗎?”


這樣的疑慮可以打消了。在判決二十天后,仙民特字第01號案例就被最高法院作為典型案例向全國發布。這意味著,該案經驗不僅受到肯定,還將成為法院處理該類案件的倡導方向。


不過,在法官和學者看來,福建判例能否復制,尚待制度的完善。


“這個條文(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看上去很美。但標準和程序還沒有完善。”姚建龍說,“比如什么叫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什么叫屢教不改,誰來干預,誰來調查,判決后如何安置,等等。至于起訴主體是‘有關人員’、‘有關單位’,究竟是誰?司法實踐中的理解往往是‘有關’就是沒有。”


錢曉峰表達了另外一種担憂:“我們的法律,要么不管,要么就撤銷,缺少‘中止’這個過渡程序。撤銷監護權對一個家庭影響很大,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非常慎重。”


南方周末記者獲悉,2014年初,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門聯合起草了一份《關于開展監護失當未成年人監護權轉移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年內有望通過。


仙民特字第01號的誕生,可謂恰逢其時。“征求意見過程中,出現了莆田這個案例,非常有意義。”姚建龍說。


南方周末記者獲得了這份征求意見稿的較早版本,其中幾項關鍵要件與福建判例相互映照,如報告(鄰居報警)、干預調查(警方)、臨時安置(救助站)、起訴主體(村委會)、審判等各個環節。


關于有權提起訴訟的“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意見認為,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檢察院都有資格。檢察院在辦理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刑事案件時,認為符合撤銷監護權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起訴的,應當代表未成年人提起撤銷監護權訴訟。對婦聯、團委等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尚處于商榷中。


意見稿明確了撤銷監護權的標準,具體列舉了五種情形,包括對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置之不管、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令未成年人乞討流浪、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等。還規定了三種不得申請恢復監護權的情形:性侵、虐待遺棄六個月以上或暴力傷害造成重傷以上后果的,及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被判五年以上的。


在撤銷原監護人后,誰來接手?意見優先認為應指定給親屬、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所在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負責兜底的,則是民政部門所屬的兒童福利院。


南方周末記者注意到,意見稿在征求意見和修改過程中,后又更名為《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的意見》。除了司法保護措施,意見稿還規定了行政保護措施。公安機關接到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報警后,應當出警處置。除了訴訟以外,法院可以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許如金有些担心政府介入太多可能會侵犯私權,姚建龍則認為,在兒童保護領域遵循的是“國家親權原則”,強調在父母不能或者不宜担任監護人時,政府有權力也有責任根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的要求及時介入干預,包括接管監護權。


“國家是兒童的最終監護人,這是國際準則。而我們的做法通常是批評父母。政府做得不是過多,而是太少。”姚建龍再次提起南京女童餓死事件。“有關部門早已經對女童的困境與危險狀態明知,但眼睜睜地看著兩位女童活活餓死家中。在需要國家及時介入避免悲劇發生的時候,國家保持了冷漠。”


這里是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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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2015-08-23 08: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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