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科目三考試項目及考試細則_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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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三
  至少考10項抽考“開夜車”
  新規科目三將“正確觀察、判斷道路交通情況的能力”和“安全駕駛行為、文明駕駛意識”納入了考試內容。
  基本考試項目: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等13個項目。
  各車型必考內容: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
  此外,學員還應隨機選取不少于4個項目進行考試。大、中型客車及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牽引車準駕車型還應進行夜間或低能見度情況下考試;其它汽車準駕車型將抽取不少于20%進行夜間或低能見度狀況下的考試。
  可在隧道中考試
  新規定明確指出,科目三考試的道路應是用于通行社會車輛的混合交通道路,汽車單向流量每小時不少于60輛,應具有平面交叉路口、交通信號燈以及人行橫道、注意行人、注意兒童、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標志、標線,在考試路段的起點和終點,將設置明顯的標志,每公里還將設置里程標志。

 

科目三考試項目分類評判標準

㈠上車準備

⒈不繞車一周檢查車輛外觀及安全狀況,不合格。

⒉打開車門前不觀察后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㈡起步

⒈制動氣壓不足起步,不合格。

⒉車門未關閉起步,不合格。

⒊起步前,未通過后視鏡并向左方側頭,觀察左、右方向交通情況,不合格。

⒋啟動發動機時,變速器操縱桿未置于空擋(或者P擋),扣10分。

⒌發動機啟動后,不及時松開啟動開關,扣10分。

⒍不松駐車制動器起步,扣10分。

⒎道路交通情況復雜時起步不能合理使用喇叭扣10分。

⒏起步時車輛發生闖動,扣10分。

⒐起步時,加速踏板控制不當,致使發動機轉速過高,扣5分。

⒑啟動發動機前,不調整駕駛座椅、后視鏡、檢查儀表,扣5分。

㈢直線行駛

⒈方向控制不穩,不能保持車輛直線運動狀態,不合格。

⒉遇前車制動時不采取減速措施,不合格。

⒊超過20秒不通過后視鏡觀察后方交通情況,扣10分。

⒋不了解車輛行駛速度,扣10分。

⒌未及時發現路面障礙物未及時采取減速措施,扣10分。

㈣變更車道

⒈變更車道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道路交通情況不合格。

⒉變更車道時,判斷車輛安全距離不合理,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⒊連續變更兩條以上車道,不合格。

㈤通過路口

⒈通過路口前未減速慢行,不合格。

⒉直行通過路口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⒊轉彎通過路口時,未觀察側前方交通情況或未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側后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⒋遇有路口交通阻塞時進入路口,將車輛停在路口內等候,不合格。

⒌不按規定避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不合格。

⒍左轉通過路口時,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不合格。

㈥通過人行橫道線、學校區域和公共汽車站

⒈不觀察左、右方交通情況,不合格。

⒉不按規定減速慢行,不合格。

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不停車讓行,不合格。

㈦會車

⒈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中心線的道路上會車時,不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或者非機動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⒉會車困難時不讓行,不合格。

⒊橫向安全間距判斷差,緊急轉向避讓相對方向來車不合格。

㈧超車

⒈超車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⒉超車時機選擇不合理,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⒊超車時未與被超越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不合格。

⒋超車后急轉向駛回本車道,妨礙被超車輛正常行駛,不合格。

⒌從右側超車,不合格。

⒍當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具備讓車條件不減速靠右讓行,扣10分。

㈨靠邊停車

⒈停車前不通過內外后視鏡觀察后方和右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⒉停車后,車身超過道路右側邊緣線或者人行道邊緣線不合格。

⒊停車后,在車內開門前不側頭觀察側后方和左側交通情況,不合格。

⒋停車后,車身距離道路右側邊緣線或者人行道邊緣線大于30厘米,扣20分。

⒌停車后,未拉緊駐車制動器,扣20分。

⒍拉緊駐車制動器前放松行車制動踏板,扣10分。

⒎下車后不關車門,扣10分。

⒏下車前不將發動機熄火,扣5分。

⒐夜間在路邊臨時停車不關閉前照燈或者不開啟警示燈,扣5分。

㈩掉頭

⒈不能正確觀察交通情況選擇掉頭時機,不合格。

⒉掉頭地點選擇不當,不合格。

⒊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合格。

(十一)夜間行駛

⒈不能正確開啟燈光,不合格。

⒉同方向近距離跟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⒊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角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不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不合格。

⒋會車時不按規定使用燈光,不合格。

⒌在路口轉彎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⒍超車時未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提醒被超車輛,不合格。

⒎對低能見度道路情況判斷差,不合格。

⒏在有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使用遠光燈,不合格。

綜合評判標準

一、     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駕駛考試不合格

⒈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者戴安全頭盔。

⒉不按交通信號燈、標志標線或者民警指揮信號行駛。

⒊車輛行駛中騎軋車道中心實線或者車道邊緣實線。

⒋車速超過限速規定。

⒌起步時車輛后溜距離大于30厘米。

⒍車輛行駛方向控制差。

⒎駕駛汽車雙手同時離開轉向盤。

⒏單手控制轉向盤時,不能有效、平穩控制行駛方向。

⒐換擋時低頭看擋或者連續兩次換擋不進。

⒑制動、加速踏板使用錯誤。

⒒行駛中空擋滑行。

⒓視線離開行駛方向超過2秒。

⒔行駛中不能保持安全距離和安全車速。

⒕爭道搶行,妨礙其他車輛正常行駛。

⒖因觀察判斷或者操作不當出現危險情況。

⒗不按考試員指令行駛。

⒘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考試員認為影響安全駕駛的。

一、     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⒈起步、轉向、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不使用轉向燈。

⒉將車輛停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內等禁止停車區域。

⒊起步時車輛后溜,但后溜距離小于30厘米。

⒋長時間騎軋車道分界線行駛。

⒌轉彎時,轉回方向過早過晚或者轉向角度過大過小。

⒍不主動避讓行人、非機動車。

⒎對可能出現危險的情形未采取減速鳴喇叭等安全措施。

二、     考試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⒈起步、轉向、變更車道、超車、停車前,開轉向燈少于3秒即轉向。

⒉駕駛姿勢不正確。

⒊操縱轉向盤手法不合理。

⒋選擇擋位不當造成車輛抵擋高轉速行駛或者車輛抖動。

⒌起步掛錯擋,不能及時糾正。

⒍換擋時發生齒輪撞擊。

⒎遇情況時不會合理使用離合器半聯動控制車速。

⒏因操作不當造成發動機熄火一次。

⒐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使用喇叭。

⒑不能根據交通情況合理選擇行駛車道或者行駛速度。

⒒制動不平順。

⒓通過積水路面遇行人、非機動車時,有不減速等不文明駕駛行為。

41日后三個科目考試都具體咋考?

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項目具體調整內容。
    1、將原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樁考)”與原科目三中的“場內道路駕駛考試”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考試(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考試內容調整為:(1)在規定場地內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2)對機動車駕駛技能掌握的情況;(3)對機動車空間位置判斷的能力。
    2、將實際道路駕駛考試從原科目三中分離出來,單列為獨立的科目三考試。
    考試內容調整為: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完成考試項目的情況;
    (2)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情況;
    (3)綜合控制機動車的能力;
    (4)正確使用燈光、喇叭、安全帶等裝置的情況;
    (5)正確觀察、判斷道路交通情況的能力;
    (6)安全駕駛行為、文明駕駛意識。
    二、增加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項目的內容。
    1、科目二考試(場地駕駛技能考試)項目由“樁考”一項與原科目三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等9項合并成為10項,包括: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限速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百米加減擋、起伏路行駛。
    并將71號令中場內道路考試中的“低附著系數路面行駛”進行了刪除。
    2、科目三考試(道路考試)項目為新增加的內容,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掉頭、夜間行駛等13個項目。
    三、細化了科目三實際道路考試內容和評判標準。
    科目三考試共設評判要點98個,突出對考生安全意識的考核,注重考核其觀察、感知、判斷與響應能力,注重對考生安全駕駛行為和意識的養成。同時,將原“根據不同汽車準駕車型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距離為3、5、7公里”的規定予以取消。
    四、加大了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項目選擇的隨機性。
    91號令規定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采取必考項目與選考項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考項目根據不同車型隨機選取”,促使培訓和考試項目得到全面落實。
    1、在科目二考試中規定:“樁考”是所有車型的必考項目。以小型汽車為例,考試項目不得少于4項,必考項目為:樁考、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其他考試項目隨機選取。同時,規定了科目二考試應當先進行樁考。樁考未出現扣分情形的,補考或者重新預約考試時可以不再進行樁考。
    2、在科目三考試中規定: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準駕車型考試項目不得少于10項,必考項目包括:上車準備、起步、直線行駛、變更車道、通過路口、靠邊停車等6項。通過人行橫道線、通過學校區域、通過公共汽車站、會車、超車、夜間行駛等7項為選考項目。其中,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還應當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情況下考試;其他汽車準駕車型還應當抽取不少于20%進行夜間或者低能見度狀況下的考試。
五、在附件4《考試車輛和考試場地要求》中增加了各個科目考試場地的條件規定。
    1、對考試用車規定的調整:考試車應當設置明顯的考試用車標志,除三輪汽車和摩托車外的考試車應當安裝供考試員使用的副制動踏板和后視鏡裝置。
    小型汽車擬設計成吸頂燈的形式(考試),大型汽車擬設計成紅底白字反光標志牌的形式(考試0001)。
    2、將《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中有關科目一、科目二考試場地要求的規定上升到規章中,并增加了科目三考試道路條件的規定,明確了考試道路的路面條件、交通流量、交通設施等具體規定。
    六、優化了科目一考試內容及題庫,壓縮了機械常識題量,增加了“安全駕駛綜合知識”的內容。另外,針對目前摩托車考試題庫針對性不強的問題,單設了摩托車科目一考試專用題庫,側重于摩托車駕駛基本安全常識。
    公安部下發的新科目一考試題庫調整內容:(1)三選一調整為四選一;(2)汽車類考試題庫由900道調整為1500道(3)新增800道摩托車考試題。

 


波 2012-10-16 10: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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