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培育公民社會
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
——孟 子
公民社會也許是惟一有效反對專制和極權統治的源泉。
——[英]拉爾夫.達仁道夫
說到公民社會,首先涉及到“公民”概念。最早的公民產生于古希臘城邦國家。因此,在拉丁語中,“公民”的本意是“市民”。但古希臘時代的公民,與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還是有區別的,可以說是一種“不完全”的公民。因為在古希臘城邦國家中,公民代表著政治上和經濟上的一種特權地位,奴隸、婦女和外邦人不能成為公民。顯然,當人民的一部分在國家中享有特權,而另一部分被列為奴役的對象的時候,公民的身份就不具有普遍性。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出現,是社會歷史發展進步的產物。到歐洲封建社會末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市民階層再度崛起,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新生力量。在中世紀一些歐洲城市中,公民概念被重新啟用,但在當時實際上是指自治城市的市民,而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公民。通過資產階級革命建立起來的資產階級國家賦予公民概念以新的含義,使之與封建社會的臣民概念區別開來。首先,資產階級國家用法律確定了公民這一概念,指的是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一種關系,任何人只要在一國之中生活,取得該國的國籍,就成為該國公民,而不再需要其他條件,這樣就把公民的概念推及到所有國民。如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4條規定:“凡出生或歸化于合眾國并受其管轄之人皆為合眾國及其所住之州之公民。”其次,資產階級思想家認為,公民是國家政治生活的主體,而不應像封建時代那樣,在政治上處于從屬或被動地位。這一看似簡單的觀念,后來卻成為各國憲政精神的最根本的要義。人們認為,國家是由公民組成的,而公民又是平等的,所以國家的權力屬于全體公民,沒有那一個人有比其他人更多的政治權利。這種“主權在民”的觀念,后來為很多思想家所闡述,也為很多政治家付諸實踐。美國南北戰爭期間的總統林肯,就曾精練地論述過:公民社會中的政府應該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再次,資產階級還使公民這一概念具有一種普遍平等的含義。當代各國憲政制度普遍規定了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均開宗明義地宣告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則,瑞士憲法第4條規定:“一切瑞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現代社會,公民既是一個政治概念,也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意味著社會個人與國家之間的一種特定的法律關系。在憲法學上,公民的含義是:第一,作為統治的主體和主權的所有者,是國家權力的來源;第二,作為最基本的政治權力的行使者,享有選舉、罷免和修憲等項權力;第三,作為構成國家的個人,受國家的統治與法律的管轄,是統治的客體。近代西方國家的公民社會是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相伴生的。英國著名社會學家拉爾夫.達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亦即立憲國家(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和公民社會。”(拉爾夫.達仁道夫著《現代社會沖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3月版P36)中國歷史上的宗法社會則是與農業經濟和專制政體相匹配的。顯然,到了今天若繼續維持專制政體或威權政體,是不利于國家現代化的。因為中國現代化的主題不是要堅持某個政黨的統治,強化某個階級的專政,建立某種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而應當是建立現代公民社會,現代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三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共生關系。沒有公民社會的土壤,市場經濟和憲政民主政體就無法植根;沒有市場經濟的滋養,公民社會也難以生長、存續,憲政民主政體也無所依托;而沒有憲政民主政體,就不能保障人權、產權、自由和社會公正,就不能遏止權利腐敗、社會腐化,就不能保證社會穩定和公平的市場秩序。
一、發展民營經濟
在中國大陸,自1949年中共執掌政權以后不久,就開始仿效前蘇聯實行計劃經濟。這種計劃經濟,實質上是國家統制經濟,企業統統收歸國有,企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均由各級政府管轄,企業自身沒有任何自主權,連企業的基本功能——獲取利潤都不許考慮(否則就會被扣上“利潤掛帥”、“唯生產力論”的帽子受到批判)。共產黨通過國家和各級政府壟斷了所有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人民統統變成國家機器上的沒有生命的零部件、螺絲釘。“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在迫于國民經濟瀕于崩潰邊緣的局勢下,中共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提出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簡稱“改革開放”)。自此之后的20多年來,民營經濟得以蓬蓬勃勃地發展起來。
何謂“民營經濟”,迄今尚無公認定義。本文取其寬泛的范疇:凡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分均包括在“民營經濟”之內(外商獨資企業絕大部分也是民營經濟,因本文討論的是中國的民營經濟,故將其排除)。我認為,改革開放的最大歷史成就并非經濟總量和經濟指標增長了多少,而是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沖破國家壟斷,從無到有、從小到大,乃至到今天,誰也不能無視它們的存在,誰也無法把歷史的車輪倒轉回去。因為經濟的增量,對外貿易的增長,財政稅收的增加,人民的就業和福利愈來愈依賴民營經濟的發展。由此,使得愈來愈多的人們擺脫了舊體制的束縛,愈來愈多的人們逐漸擺脫一無所有的貧困狀態, 愈來愈多的人們開始擁有屬于自己的財產,并逐漸生長出一個人數日益增多的中產階級。由此,使得自由、財產保障、人權、法治、社會公正、公平競爭、憲政民主和政治改革不再只是少數知識分子和先知先覺者的呼吁,而日益成為大多數中國人的心聲。只有在充分發育、成熟發展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起憲政民主體制。也只有在逐步建立起來的憲政民主體制的護衛下,才可能有生機勃勃、健全發展、井然有序的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
正是在上述意義上,可以說公民社會和民營經濟存在,是建立憲政民主體制的基礎和必要條件。因此,我們想要通過堅持不懈地政治改革在中國建立憲政民主體制,首要的事情就是發展民營經濟,培育公民社會。我們所倡導的政治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掃除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發展的障礙,并且為民營經濟和公民社會的發展提供政策和制度上的保障。
根據上面的定義:我國的民營經濟是非國有國營和外商獨資的經濟成份以外的所有經濟成份的總和,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無疑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全國工商聯公布的數據:我國私營企業自1989年以來,注冊戶數平均每年增長34.3%,從業人數遞增30.1%,注冊資本遞增672%,總產值遞增58.8%。截止到1998年底,我國私營企業發展到120多萬戶,個體工商戶3120多萬戶,城鄉個體私營企業從業人員7823.48萬人。1998年,城鄉個體和私營企業共安置下崗職工383.82萬人。又據《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財政年鑒》公布的數據:國有企業的稅金和所得稅兩項相加,1997年為3856億元,占全國財政收入總額的比重為44.6 %。既使加上“教育費附加收入”、“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等等,1997年國有企業對全國財政收入貢獻的比重也不到50%。換句話說,至少是從1997年開始,民營經濟對國家財稅收入的貢獻就已達到50%以上。北京大學教授劉偉指出:“在1997年7萬億的國民生產總值中,63%是非國有經濟創造的,37%是國有經濟提供的。從1980年到1997年,我國每年近10%的經濟增長中,8個百分點是非國有經濟拉動的,國有經濟只有2個百分點的拉動。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成就。”(2000年4月10日《北京經濟報》B2版)但是,另一方面,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與生存環境與其對國家和社會所作的貢獻相比,卻極不相稱,這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十分有必要為民營經濟的發展大聲疾呼。
發展民營經濟有利于提高社會生產力,有利于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增進人民的福利,增加人民的財產及其收益。因此,既符合絕大多數老百姓(包括大多數中共黨員、干部)的利益,也符合國家民族的根本利益。如果沒有民營經濟的發展,國有企業的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道理很簡單,國企改革推進上的最大難點是職工安置,國家財力根本無力負担,主要靠民營經濟的吸納)。所以,應該爭取從思想觀念、法制建設、政策導向、資源配置等各個方面,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外部環境。
天則經濟研究所的茅于軾教授指出:“中國的投資主體在由政府轉向民間的過程中出現了斷層。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已經力不從心,原來政府投資搞了很多國企,不少是賠錢的,現在已經賠不起,不能再搞了;去年增發的1000億國債以及銀行和地方配套的資金,都不敢再投向加工工業,而是投向了基礎設施。這樣,投資的主體就從原來計劃經濟下完全由政府包辦轉移到民間唱主角上來,但民間力量非常弱,而且整個金融體制尚未轉變,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支持差,使它担當不起投資主體的功能。因此,經濟增長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下降。”當務之急是恢復投資者的信心。“首先是要賦予非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公平競爭的地位,這會給民間企業以很大的推動。此外,要向海外投資者顯示出我們以和平與合作的姿態解決相關問題的強烈意愿,這會給海內外的投資者很大的信心。”“根據最新的統計資料,民營企業的投資還在萎縮,主要原因還是在于缺少一個與國企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本來不應該被淘汰的企業被淘汰掉,形成惡性競爭,實際上是逆向淘汰。中國經濟的問題,歸根結底還是出在微觀基礎的問題上。”(載1999年7月27日《中國經營報》第3版)據來自經濟學界的消息,1999年民間投資出現負增長,2000年上半年民間投資的增長率仍然很低,這種狀況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大因素。因此,怎樣啟動民間投資,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其重要性日趨顯著。
應該進一步解放思想,破解發展民營經濟的意識形態障礙。近年來,面對民營經濟的發展態勢,社會上的一些極左分子不斷發表言論、文章和萬言書,把民營經濟歸入資產階級自由化的范疇,指責發展民營經濟是“否定社會主義,主張資本主義”,批判民營經濟是滋生新生資產階級的溫床,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這些人士的作法,表面上看是挑起姓社姓資之爭,實質上是維護一黨一派之特權私利,根本不值一駁。顯然,不破解來自意識形態方面的障礙,不解除思想觀念上的各種顧慮和束縛,民營經濟的發展勢必會受到很多有形和無形的阻礙而步履維艱。現代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日益重視意識形態在社會變遷和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有關文獻提出,意識形態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一種意識形態如果與社會發展的趨勢相契合,就會有助于減少發展中的阻力,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但是,當它變得僵化、凝固、陳舊、過時的時候,就會對社會進步起阻礙的作用。既然常識就能告訴我們,發展民營經濟符合社會前進的趨勢,利民利國利社會。我們大家盡可以打消思想顧慮、破除觀念禁忌,不去理會那些勞神誤事的閑言碎語,放開手腳地投入發展民營經濟的大潮。
應大力提高民營經濟的社會地位,爭取在各級政府制訂的政策上,享受到公平的國民待遇。九十年代以來,由于各種因素的自然消長,民營經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到1997年,無論是工農業產值,還是國民經濟的新增價值,以及國家財稅收入,民營經濟都已超過國有經濟。此外,民營經濟在解決人民生活、就業方面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但是,民營經濟在整個國家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并沒有得到相應提高,民營企業在許多地方仍然受到政策上的忽視甚至歧視;民營企業主的財產權利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作為民營經濟代表的民營企業家在各級人大、政協中的名額仍然少得可憐;總體上看,發自這一方面的聲音還很微弱的。這些都是很不公平、很不健全的現象,很不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們注意到這樣一個現象:那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基本上民營經濟都有較為充分的發展;相反,那些經濟落后的地方,民營經濟也鮮有發達者。由此可見,發展民營經濟對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因此,明智的地方政府都應制訂相應政策,支持民營經濟的發展,以造福地方。
此外,還應積極爭取在稀缺資源的配置方面向民營經濟開放。首先是推進金融改革,打破國家壟斷,減少國家干預,推進國有銀行的商業化、股份化改造,對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能提供就業機會的民營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準許民間資本經過法定程序興建民辦銀行與金融機構及參與改造國有銀行與金融機構。在公司上市、發行股票、債券方面,應放棄對民營企業的限制,允許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在土地使用、經營方面應給予民營經濟以法律保障。在城鎮集體企業的改造當中,應提倡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其中,拓展自身的發展渠道,把握新的發展機會。
在現實的各種困難和棘手的問題當中,最令當局頭痛的可能莫過于國有企業改革了。因為它關系到億萬人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政局的穩定,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執政黨和政府不知道為此開了多少會?制定了多少政策?各級領導人也不知發表了多少講話?朱镕基內閣還立下了三年內使全國的國有企業徹底擺脫困境的誓言。現在期限將至,實際成效并不那么顯著,一些地方國企的問題更加突出。其實,如果不拘泥于陳腐的觀念,適時地轉換一下思路,大力發展民營企業正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一條出路。把企業交給企業家來管理,而不是由政治組織來管理;按照市場的要求而不是長官的意志來改造企業;才是國企改革的根本方向。在這方面,民營企業早已走在前面,是值得國有企業認真學習的。我主張,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兼并收購、破產、租賃、承包經營、國有企業改為民營企業方面應對民營企業放開,以促進民營經濟加快發展。
在這一方面,令人感到鼓舞的是,許多地方政府、黨委和黨政大員公開表態:要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和私營企業的發展。例如地處西北的中共陜西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出臺了《關于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決定》(據悉:大多數地方都制定了類似的“決定”)。第一版)。甘肅省省長孫英在199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在今后5年,要把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作為振興甘肅經濟的一項戰略任務,年均增長速度要保持在20%以上。中共江蘇省委和省政府專門召開了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快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速度,到2000年,個體工商戶戶數、從業人數分別超過150萬戶、250萬人;私營企業戶數、從業人員分別超過10萬戶、100萬人;個體私營經濟做從業人員占社會勞動者總人口的比例由現在的7.5% 提高到12% 以上。中共云南省委書記令狐安在省委六屆六次全會上說:發展私營經濟不限速度,不限規模,不限比例,不限范圍。中共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則提出:對非公有制經濟要實行“四放”,即放手、放膽、放心、放開。(以上均參見京伍編的《言論中國——觀點交鋒20年》,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版)。中共浙江省委書記張德江說:“發展個體私營經濟不是權宜之計,而是個戰略方針。”為此,他提出“四個不限”:不限發展比例,不限發展速度,不限經營方式,不限經營規模。“三個加大”:加大依法保護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環境整治力度。“三個有”:使個體私營經營者經濟上有實惠,社會上有地位,政治上有榮譽和“六個抓住機遇”。(見1999年8月23日《光明日報》)山東省政府制定的《關于加快全省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中明確指出:私營企業可按零價購買凈資產為零或資不抵債的國有企業。(見1999年11月13日《揚子晚報》)在大勢所趨之下,連政治上一向保守的北京市也提出要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參見北京市市長劉淇1999年5月28日在北京市個體私營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載1999年第4 期《工商界》)。1999年8月,我國第一個明確規定保護私有財產的地方性法規,率先在私營經濟發達的浙江省寧波市出臺,并于8月3日開始實施。在這個《寧波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中規定:私營企業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可以對其中所有的財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轉讓或作其他處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以非法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等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載1999年8月13日《北京青年報》,該報在刊發這條消息的同時專門發表了一篇欄目主持人的文章,題目是“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當然,中國有一句老話說得好:“聽其言,觀其行”。人們不僅要看地方上說得怎么樣,更重要的是要看他們做得怎么樣。但是他們這樣說了,或者作出相應的規定,總是會令頑固阻礙中國現代化的極左勢力痛心疾首的吧!也肯定會有利于營造一種適合民營經濟發展的氛圍。
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個人獨資企業法》。該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一些經濟界人士認為,該法的施行將會進一步為個體私營經濟提供法律規范和法律保障,因而將推動整個民營經濟的發展。我們誠望如此!
2000年1月4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主任曾培炎在由國務院新聞辦舉辦的記者招待會上宣布:取消針對民間投資禁區。2000年中央政府將致力于“調動企業和社會各方面增加投資的積極性,創造有利于擴大投資的社會環境。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除關系國家安全和必須由國家壟斷的領域外,都應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在稅收、土地使用、企業開辦、進出口等方面,取消一切不利于民間投資和民營經濟發展的限制性和歧視性規定。”“在股票上市方面,民營企業應享有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機會。”筆者愿意把這視為一種積極的信號,即中央政府承認過去存在歧視民營經濟的政策,并準備修正這一政策。具體施行情況如何?我們拭目以待。
當然,和人世間的其它一切事物一樣,民營企業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在其發展的早期,肯定會存在不少問題,有些問題甚至很嚴重!但是,我們堅信: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完善和法治規范的逐步健全,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都是可以加以克服的。也許在不太久的將來,中國的產權制度改革得以完成,私有財產制度得到確立,私有企業的概念完全取代民營企業,民營經濟將完成自己的使命并進入歷史博物館。我認為,真的到了那一天,標志著中國完成了一個巨大的歷史跨躍,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社會進步。而在這一天到來之前,民營經濟和民營企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歷史作用。
二、培育公民社會
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有賴于發育成熟,功能健全的現代公民社會的出現。而一個健全的社會應該是一種市場、社會、國家各守其位、各負其責,三者之間保持協調、均衡、互補關系的狀態。在我國,由于過去長期實行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全能主義的專制政治和計劃經濟,公民社會一度銷聲匿跡。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啟動,逐漸產生市場因素、民營企業、民營經濟、中介組織、社區等等社會因子,公民社會的雛形才得以展現。對于如何評估它,海內外的學者和社會活動家存在不少爭議。然而,對于培育民公社會的重要意義,卻是具有相當普遍的共識。梁冶平指出:“用一種長時期的眼光看,中國文化與中華文明在其生死攸關的現代轉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個自主的、能夠自我建設與自我協調并能有效地監督和影響國家決策的健全的社會”。(梁治平《市場.社會.國家》,載“公共論叢”第二輯《市場社會與公共秩序》,三聯書店1996年版P4)鄧正來認為:“中國現代化兩難癥結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國家與社會二者之間沒有形成適宜于現代化發展的良性結構,確切地說,在于社會一直沒有形成獨立的、自治的結構性領域。”(鄧正來著《國家與社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P3)
現代公民社會主要包括:
(1)公民個人;
(2) 民營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民營經濟實體,甚至包括國有民營企業;
(3) 獨立媒體,如民間興辦的報紙、刊物、出版社、電臺、電視臺等;
(4) 社區自治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等;
(5) 社會團體:如企業家俱樂部、工會、農會、老年組織、青年組織、婦女組織等;
(6) 行業協會:如商會、同業公會、制造業協會等;
(7) 各種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專利事務所、商標事務所、經紀人等;
(8) 民辦研究機構和調查機構;
(9) 民辦基金會和慈善機構;
(10) 民辦學校;
(11) 教會或宗教團體。
從上列各項因子來看,我國的現實情況距離健全的公民社會尚有很大差別。公民個人的公民意識和公民素質亟待增強;獨立媒體基本上不存在,既或有,數量也微乎其微;自治工會、農會、學聯則完全不存在;社區自治組織的發育水平普遍偏低,而且發展很不平衡。更帶有實質意義的是:上述中間組織既不能獨立于黨政機構的掌控之外,也難以進入政治過程。因此,其在公共領域中的功能自然十分有限。中間組織的不發達,妨礙著當今中國社會自治與自組織能力的形成,也強化著社會生活中的失序現象。由于沒有農民自己的中間組織,國家只能與分散的個體農民打交道;由于行業公會的不發達,不同的企業不能在變化的市場中協調自己的行為;由于沒有勞工和資方的組織,正常的勞資關系和勞動力市場就難以形成,極端的結果就是暴力傷害行為的增加。中間組織發展的緩慢制約著公民社會的成長。另一方面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結構確實在發生相應的變化,我國公民社會的雛型已經顯現。經濟改革孕育和催生出新生的中產階級,他們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開創了獨立的個人事業基礎,擁有相當的財力,并開始具有獨立的政治意識。他們開始提出自己的社會要求與政治要求,組織形式多樣、功能獨立的專業協會、聯誼團體與商業社團,通過各自的渠道體現自己的存在價值,影響政府的決策,維護自己的利益。與此同時,經濟的多元化與改革的深入,使得不同社會利益集團的利益摩擦日益表面化,各個利益集團內部的利益共識逐漸增強,舊的超越利益集團的由執政黨主導的集體主義意識形態已不再有效。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的形成與生長推動了社會多元化,拓展了民間社會的活動空間,進一步削弱了集權控制。而互聯網與無線通訊的飛速發展、民間宗教的復興,大眾文化的興旺和民間出版業(俗稱“二渠道”)的崛起,都將有力地消解專制政治。可以預期,伴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分化,新的利益主體不斷壯大,以及政府機構的職能轉換,我國的公民社會勢必會得到進一步的發育、成長、壯大。
必須指出的是,培育公民社會,并不是要發展出與國家作對的社會勢力,而是要培育良性、健康、自治的社會因素。這種良性的社會因素能夠有效阻止政治權力的過度膨脹,有效阻止政治權力侵犯公民的個人權利,有助于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有助于憲政民主體制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是要在國家與社會之間建立一種平衡的和良性互動的關系,以克服此前由于國家與社會之間,存在的不平衡關系而產生的種種弊端。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不平衡以至嚴重失衡,不利于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護,而且會對國家的機體產生消蝕,使國家日趨腐朽、衰敗直至滅亡;歷史上這樣的例子數不勝數,后來人當思之鑒之。
在培育公民社會方面,知識分子、企業家、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負有重要責任。鄧正來認為:中國的知識分子,一般都具有現代意識和現代化知識,由于社會結構的分化,一部分知識分子轉換角色,積極投身于企業家行列,成為引導經濟健康發展的中堅力量,而未投入經濟活動領域的知識分子,在教育、啟蒙、文化建設、研究、理論指導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是推進和指導市民社會(可理解為公民社會的同義語——筆者注)健康發展的知識源泉和動力源泉。企業家是營建、發展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主要力量,企業家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依契約規則,本能地維護自利的同時能平等地對待他利,從而是平等契約精神的發揚光大者,企業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深刻地體認到負面自由(免受外部力量侵犯和免遭陷入社會混亂和失序的侵擾)的重要意義,從而是穩定秩序和維護公民社會的主導力量;企業家握有相當的財力和物力,是國家稅收的主要承担者,從而是能影響國家有關決策的一方利益者;企業家所擁有的經濟實力和地位,使他們在組織和資助各種群體、社團和利益集團的活動中,起著主導者的作用,從而是組織公民社會的領導力量。而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因其手中掌握政治權力,能夠參與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在社會進步和新型國家與社會關系的建構過程中,占據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應高度重視知識分子、企業家和具有現代價值取向的政治精英在培育公民社會當中的特殊作用。
應努力推進政治改革包括行政改革,通過法治形式,將除必須由政府承担的事項之外的其它社會管理職能還原于社會,由社會組織承担,并以法律保護之。同時,應促進社會自治和基層民主建設,發展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行業自律性組織及各種類型的社會團體,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提高人員素質,改善成員結構,以適應社會進步的要求。知識精英和企業家應增強參與意識,積極通過各種渠道發出聲音,表達意見,影響政策的制訂與執行,為公民社會的成長提供知識、輿論和物質形態等方面的支持。
培育公民社會是一項異常艱巨復雜的事業,肯定需要經歷一個長時期的過程,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操作上要有足夠的耐心。飯要一口一口地吃,工作要一步一步地做。可以先從經濟上和文化教育上做起。在經濟方面,最重要的就是要發展民營經濟(如上所述),促成市場機制的完善,以奠定公民社會的經濟根基。在文化教育方面,則應盡力傳播和啟蒙公民的權利意識及其它各種現代意識(詳見本書“第九章 樹立公民意識”),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質,推進人的現代化,以奠定公民社會的人文基礎。在上述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公民社會業已建立起來的條件下,則應因勢力導,努力推進政治民主化,建立憲政民主體制,以使公民社會逐步走向制度化,并建立起正常的秩序。任何“一口吃成個胖子”的企圖都注定會失敗,著急上火于事無補,急躁冒進只會壞事。
三、壯大中產階級
在本書第七章“中國社會各階層狀態”中,已經對中國現實社會里中產階級的狀況作了一定的描述和分析。在第七章中為了保持上下文的整體性,故而采用了“中產階層”的提法。但是在習慣上,人們通常采用“中產階級”的提法。因此在本章中改用“中產階級”,在意義上并無不同。什么是中產階級呢?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定義,中產階級是指那些“占有一份適當而充足的財產”的人。在古希臘社會,中產階級要求維護私有財產權利、商業自由和個人自由以及政治民主,因而是古希臘城邦民主制度的基石。在現代社會里,新中產階級是憲政民主體制的社會基礎。在發展中國家,新興的中產階級在其發展的早期,可能會為了自身利益與專制制度相互為用,但從長期趨勢來看,則是憲政民主體制的支撐力量和穩定力量。因為只有憲政民主政體,才能有效制約政治權力對公民權利的危害,才能從根本上保護中產階級的利益。
在我國現階段,中產階級可以界定為,介于富豪階層和權勢集團與貧民階層之間、擁有一定數量的金融資產和實物資產的人群。其成員主要為各類白領職員、中小企業主、商人、律師;部分中介組織職員、媒體工作者、自由撰稿人、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管理者和農村中的富裕農民等。改革開放以來,由于下列因素的產生:(1)企業改革初期實行承包制、租賃制、資產經營責任制等,一部分人由此獲得高額收入;(2)鄉鎮企業異軍突起;(3)個體私營經濟快速增長;(4)沿海地區經濟高速成長;(5)各級黨政機關開辦第三產業;(6)大批成功的自由職業者出現;(7)金融證券業蓬勃發展;(8)高科技產業開始崛起;(9)對外貿易與經濟合作不斷發展;(10)各種媒體和娛樂業、出版業的時興;(11)各類中介組織和經紀人大量涌現等等,使得中產階級得以大量產生和發展。盡管缺乏這方面的統計資料,但是,許多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人士都認為,目前中產階級在我國就業人口中大約占到10-15 % 。而在發達國家,中產階級一般都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至少占40 % 以上)。顯然,中產階級在我國無論是數量還是質量(如文化水平、受教育程度)都還不高。如果我國的中產階級能在本世紀中葉占到人口比例的50 % 以上;同時,其普遍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的程度得到較大的提高;則憲政民主力量就會具有深厚的社會基礎,專制主義的勢力就會大為削弱。秦言在《中國的中產階級——未來社會結構的主流》(中國計劃出版社1999年版)一書中指出:中產階級在中國(二十)世紀末的出現是一個重要的社會現象,人們拭目以待,期待著他們對中國新世紀的推動與影響。他們有相對獨特的社會要求,但他們對社會穩定并不構成威脅,相反,他們是中國社會長治久安的“安全閥”。正因為有了他們,中國未來的社會結構將更趨于合理,更走向穩定。他們也是決定中國最終走向全面現代化的核心力量。因為中國將在世紀之交,不但完成一個農業大國向現代化工業大國的蛻變,而且還要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在這關鍵的歷史時刻,中產階級作為新生階級,由于存在于各個階層,有著廣泛性,因此他們是一個舉足輕重的因素。從某種程度上說,中產階級決定了中國未來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知識經濟和信息社會時代,新興的智能群體和知本家(能將知識與資本結合起來的人)群體,將會成為中產階級的主流,他們對全社會的影響力將空前增強。
正因為中產階級的社會地位和作用日益提升,我認為,今后的經濟改革、社會改革、政治改革都應朝著幫助廣大民眾脫貧致富、變無產者為有產者、使有產者成為中產階級、使中產階級逐步占到人口中的大多數這樣的方向進行;而應盡力避免改來改去總是少數人或某些強勢集團獲利的現象,特別要反對損害絕大多數人利益的“黑權結合”與“黑金政治”。如果在10年以后(2010年左右),中產階級在我國人口結構當中占據較大比例(如20% 到30%),無疑將使我國的穩定與發展具備了一個初步的社會基礎。在此基礎上,如果再經過30到40年,能使我國的中產階級(包括他們的家屬)在總的人口比例當中占到40%到50% ,則中國繁榮與穩定就會有了一個可靠的保障。這當然是一個很難達到的目標,但絕非不可能達到的目標。在改革開放之初,誰又會想到:才經歷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國竟會發生這樣大的變化呢?誰又會想到在無產階級革命消滅了資產階級幾十年之后,中國竟會這樣迅速地產生出一個新生的中產階級呢?正像古詩上寫的“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所以,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如果國家的領導者真正能夠做到高瞻遠矚,勵精圖治,因勢利導,充分發揮人民的聰明才智,兌現憲法規定的各項公民自由權利,排除阻擋中產階級生長的制度障礙;那么,這樣的目標就完全是可能達到的。其實,在我國沿海的一些地區,中產階級在人口結構中已經占有了很大的比例;只是由于我們的國家太大,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所以要使中產階級的數量在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增長,還需付出很大的努力。
令人担憂的是,根據社會學家的研究,近年來,我國中產階級的發展呈現出滯緩的現象;另一方面,隨著下崗職工的增多和農村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社會的兩極分化態勢卻有所加劇。世界銀行1997年發布的一份題為《共享不斷提高的收入》的報告中指出,中國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數據基尼系數是0.28,到1995年是0.38。按照世界銀行的統計,這一數據除了比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稍好外,貧富懸殊要比發達國家、東亞其它國家和地區都要大。據經濟學家分析,中國現時的基尼系數已達0.4,如果短期內沒有適當的政策加以調節的話,還會繼續惡化。顯然,這種局面的出現有著深層的經濟原因和政治原因,值得當政者和社會有識之士認真反思,并盡快制定出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否則,中國今后一個時期產生重大的社會危機和政治危機將難以避免。要想避免危機的出現,就須大力扶持中產階級和培育公民社會,使之能夠有力地支撐起中華民族的長遠發展,同時盡可能地減少貧困人口,縮小貧富差距(運用經濟的和法律的辦法,而不是劫富濟貧的辦法)。古人說得好,人無遠慮。必有近憂!
張祖樺 2013-08-22 22: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