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四十三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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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篇
  (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第四類包括下列各種權力:
  一、“對著作家與發明家的著作與發明,給以定期的專利權,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的權力。
  這種權力的益處幾乎是沒有疑問的。作家的著作權在大不列顛已被確認為習慣法中的一項權利。有用的發明權,由于同樣理由,看來應屬于發明家。在這兩種情況中,公益與個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州不得對著作權或發明權擅自作出有效的規定,而大多數州根據國會提出通過的法律事先已經對這一點作出了決定。
  二、“對于由某些州讓與,經國會接受,現為合眾國政府所在地的區域(其面積不超過十平方英里),無論在何種情況下,行使絕對立法權;對于經所在州議會同意而購置的、用以建造炮臺、軍火庫、兵工廠、造船所,以及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也行使同樣的權力。”
  對政府所在地行使全部權力,是不可或缺的需要,其本身就能證明這點。這是聯邦每個立法機關行使的一項權力,我可以說,也是全世界的每個議會根據其最高權力所行使的權力。如果沒有這種權力,不僅行政當局可能受到侮辱,其活動也會受到阻礙。但是,全國政府的成員州依靠政府所在的州來保護它們行使職權,可能給全國會議帶來畏懼或影響的污名,這對政府來說,同樣不光彩,對邦聯政府其他成員來說,也同樣是不會滿意的。這個理由之所以更加重要,是因為在政府駐地的逐步積累的共同改善,是一種太大的公眾抵押品,不能交到一個州的手里,而且會對政府的遷移造成許多困難,以致進一步剝奪其必要的獨立。這個聯邦地區的范圍有充分限制,使各種反對性的嫉忌感到滿意。由于將地區劃作此用必須?讓與州的同意;由于該州無疑地會在契約中規定居住在該州的公民的權利和同意;由于居民會認為有充分的利益的動機而成為愿意讓與的一方;由于他們將在對他們行使權力的政府的選舉中有發言權;由于必然會給他們一個他們自己選舉的、只為當地目的服務的市議會;由于州議會和讓與部分居民同意讓與的權力,將來自通過憲法的全州人民;因此所有想象得出的反對意見似乎都可以消除了。
  管理全國政府所建立的炮臺、軍火庫等的同樣權力,其必要性是同樣明顯的。在這些地方所花費的公款,存在那里的公共財產,要求它們不受制于某一個州的權力。整個聯邦安全所系的那些地方,在任何程度上要依賴聯邦的某一成員,也是不適當的。在這方面,通過要求有關各州對上述每一項建筑物表示同意,一切異議和顧忌也就完全消除了。
  三、“宣布對叛逆罪的懲罚,但是凡因叛逆罪而被褫奪公權者,除本人在世時期外,概不得損害親屬產業繼承權,或沒收其財物。”
  因為叛逆罪可能是背叛合眾國的罪,所以合眾國當局應該能夠懲罚它。但是因為新式的和虛構的叛逆罪是極端的派別——它們是自由政府的天然產物——通常用以彼此發泄仇恨的重要手段,所以,制憲會議非常謹慎地反對給這種特殊的危險筑起防柵,就是把犯罪的定義寫進憲法,規定定罪所必要的證據,即使在懲罚罪行時,也要限制國會把罪行的后果擴大到犯罪者本人以外。
  四、“接納新州加入聯邦,但不得在任何一州的管轄范圍內建立新州;凡未經有關各州的議會和國會的同意,概不得聯合兩州或更多的州或某些州的局部地區而建立新州。”
  在邦聯條款中,沒有一條提及這個重要問題。加拿大有權參加合眾國的措施;而其他殖民地,這顯然是指其他英國殖民地而言,則必須由九個州斟酌決定。這個文件的編纂者似乎忽略了建立新州的可能。我們已經看到這個遺漏所造成的不便,以及它導使國會僭權的情形。因此,新制度已極其恰當地彌補了這個缺陷。未經聯邦政府和有關各州當局的同意不得建立新州的一般預防辦法,是同管理這類事務的原則相符的。未經某州同意不得將該州分割而建立新州的特別預防辦法,緩和了大州的猜忌,這和未經某些州的同意,不得將它們合并成為一個州的同樣的預防辦法一樣,也緩和了一些小州的猜忌。
  五、“處理屬于合眾國領土或其他產業并制定與此有關的一切必要的規則與條例,其條件是:不得對本憲法作出有損合眾國或任何一州的權利的解釋。”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力,而且是必要的,理由同說明前一條款的正確性的理由相同。附加條件本來是適當的,而且由于眾所周知的關于西部領土的猜忌和疑問,或許變得必不可少了。
  六、“保障聯邦內各州的共和政體;保護各州抵御外侮,應立法機關或政府的請求(當州議會不能召集時)對付內亂。”
  在一個以共和原則為基礎并由共和政體成員組成的邦聯里,行使管理職務的政府顯然應該有權保衛此種制度,防止貴族式或君主式的改革。這樣一種聯合的性質越是密切,各成員對彼此的政治制度就越關心,堅持要在本質上保持結盟時的政體的權利也就越大。但是一種權利意味著一種矯正辦法;這種矯正辦法除了寫入憲法以外,還有什么地方可以記載呢?已經發現,原則和政體不同的政府,對任何一種聯邦的適應,不如性質相似的政府。孟德斯鳩說:“因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包括一些從屬于不同諸侯的自由城和小州,經驗告訴我們,它比荷蘭和瑞士聯盟更加不完善。”他又說:“一俟馬其頓王在安菲替溫聯盟中取得地位,希臘就解體了。”在后一種情況下,毫無疑問,新邦聯的不相稱的力量和君主政體對這些事情各有自己的影響。可能有人會問,這樣一種預防辦法有什么必要呢,它是否不會成為未經某些州的同意,就要改變州政府的口實呢。這些問題可以立即回答。如果不需要全國政府的干預,關于此類事情的條款只能是憲法中無害的多余東西。但是誰說得上某些州的任性、某些大膽妄為的領袖的野心或外國的陰謀和影響會產生什么樣的嘗試呢?對于第二個問題可以這樣回答:如果全國政府憑借憲法上的這種權力進行干預的話,它當然會行使這種權力。但是這種權力至多擴大到保證共和政體,這就要假定先要有一個要將被保證的政體。因此,只要各州使目前的共和政體繼續存在,它們就能得到聯邦憲法的保證。各州要想用其他共和政體來代替的時候,他們有權這樣做,并且有權要求聯邦對后者給予保證。對各州的唯一限制是,它們不能用反共和政體來代替共和政體。可以設想,這個限制不致于被看作令人不滿的事情。
  抵御外侮是每個社會的組成部分所應該做到的事情。這里所說的范圍似乎是保護每一個州,不僅防御外敵的侵犯,而且防止比其更加強大的鄰人的野心或存心復仇的圖謀。古今聯盟的歷史證明,聯盟的弱小成員不應該對這個條款的方針無動于衷。
  加上“防止內亂”是同樣適當的。如上所述,即使在恰當地說并非隸屬于同一政府的瑞士各州里,也曾為此目的作出規定。該聯盟的歷史告訴我們,最民主的州和其他各州一樣,都是經常要求互助,而且獲得了幫助。我們中間最近發生的一次著名事件警告我們:應該對類似的事變作好準備。
  乍看起來,作出如下假定似乎是不符合共和政體原理的:多數人沒有權利,或者少數人會有力量推翻一個政府,因而聯邦的干預是永遠不需要的,一干預就不妥當。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同在多數其他情況下一樣,理論必須由實際教訓來證明。為了暴亂,一個州的多數人,尤其是一個小州的某個縣的多數人,或同一州的某個地區的多數人,為什么不能同樣地非法結合起來呢?如果在后一種情況下,州當局應該保護地方長官,那末,在前一種情況下,聯邦當局就不應該支持州當局嗎?此外,各州憲法中有某些部分與聯邦憲法密切相關,以致對其中之一進行猛烈打擊不可能不同時傷害另一個。一個州內的叛亂很少會引起聯邦的干預,除非叛亂牽涉的人數與支持政府者成了一定的比例。在這些情況下,暴亂由最高當局加以鎮壓,要比讓多數人用頑強的流血斗爭來維持他們的事業好得多。干預權的存在,通常能防止行使這種權力的必要。
  在共和政體下,力量和權利果真必須都在同一方么?難道人數較少的一方不可能在財源、軍事才能和經驗,或外國的秘密援助方面具有這樣的優勢,以致使它在訴諸武力方面也占優勢么?一個比較穩固的有利地位,是否會使這人數少的一方占優勢,而不利于由于地位關系而很少能迅速集中使用其力量的人數較多的一方呢?再沒有什么事情比在實驗真正力量時,可以用調查人口時那種通用的或決定一次選舉的規則來估計勝利的想法更加虛幻了!總之,由于外來居民的增加,由于冒險家或州憲法未承認其選舉權的那些人們的偶然匯合,公民的少數難道不會成為多數人么?我并不注意某些州內很多的那種不幸居民,他們在正常管理的平靜的時期是人下人;我注意的是,那些在內亂時期表現出人情的特點,并為他們所聯合的某一方,優先提供力量的人。
  在難于決定正義在哪一方的情況下,兩個短兵相接并且要把一個州加以分裂的狂熱派別,除了未受地區狂熱影響的聯邦各州代表以外,還能希望有什么更好的仲裁人嗎?他們會把友情同法官的公正結合起來。如果所有自由政府都能享有這種矯正缺點的辦法,如果能為全人類的普遍和平作出同樣有效的計劃,那將是多么可喜的事啊!
  假使這樣問:一次蔓延到所有各州、在全部力量中占優勢的暴亂,盡管沒有憲法上權利,應該用什么方法加以糾正呢?回答一定是,因為這種情況不屬于人力挽救的范圍,所以可幸的是它不在人類可能挽救的范圍之內;這是聯邦憲法的一個最可取優點,它消除了一個沒有任何憲法能夠救治的災禍的危險。
  在孟德斯鳩所列舉的聯邦共和國的優點中,有一個重要優點是:“如果在一個州內發生民變,其他各州能夠平息。如果弊病蔓延到某一部分,那些保持健全的部分就能把它鏟除。”
  七、“凡在本憲法通過以前欠下的債務和簽訂的契約,按照本憲法,概對合眾國有效,與在邦聯之下無異。”
  這只能認為是一種宣告性的建議,寫入憲法的理由之一,可能是使合眾國的外國債權人感到滿意,他們對這樣的虛假原則并不陌生,即:人類社會政體的變更,具有解除其道義上責任的奇妙效果。
  在對憲法提出的不多的批評中,已經指出,契約的效力是應該維護的,對合眾國有利的要維護,對合眾國不利的同樣要維護;而在通常表現很少批評的精神中,取消已經變成或夸大為一種反對國家權利的陰謀。可以把其他很少有人需要知道的事告訴發現這一點的人,由于契約在性質上是互惠的,因而一方維護其效力,必然包括對另一方的效力;又因為這一條款只是公告性的,在一種情況下建立的原則足以應付一切情況。可以進一步告訴他們,每部憲法應該將其預防辦法限于并非完全設想的危險;不管以前有沒有這條憲法上的宣言,政府敢于用這里所譴責的口實來豁免屬于公眾的債款的真正危險是不存在的。
  八、“準備修正案,由四分之三的州批準,惟有兩個州例外。”
  不能不預料到,經驗會提出有用的修改。因此,必須為提出修改的方式作出規定。制憲會議提出的方式看來蓋有一切都很恰當的印記。此種方式既可防止使憲法極其容易地變化無常,又可防止使其已經發現的錯誤永遠存在的極端困難。
  此外,這種方式在經驗能夠指出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的錯誤時,同樣能使全國政府和州政府改正錯誤。贊成在參議院里有同等代表權這一例外,可能意味著保障各州剩余的主權,這些主權是由于立法機關的某一部門的代表權原則的暗示而取得的,也許為特別喜歡那種平等的各州所堅持。另一個例外必然是由于產生它所保衛的特權的那些理由而獲得許可的。
  九、“本憲法如?九州議會批準,即可在批準各州間成立。
  ”這一條是不言而喻的。單是人民的明確權力,就能給予憲法應有的合法性。如果要求十三個州一致批準,就是使全體的重要利益受制于一個成員的反復無常或腐敗。這樣會表示出制憲會議缺乏先見,我們切身的經驗會使它成為無法原諒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兩個非常微妙的問題:其一是,根據什么原則,作為各州聯盟的莊嚴形式而存在的邦聯未經其成員的一致同意而被更換?其二是,批準憲法的九個或九個以上的州和未參加批準的其余少數州之間存在著什么關系?
  只要想到這一情況的完全必要,想到自衛的重大原則,想到自然與自然之神的卓越法則——它宣稱一切政治制度的目的在于謀求社會的安全與幸福,而且所有這類制度必須為此目的而獻身,第一個問題就立刻可以得到回答。也許還能不超出盟約本身的原則范圍,就能找到答案。前面業已指出,在邦聯的缺點中,有一個缺點是:許多州的批準只不過是在立法上予以承認罷了。互惠的原則似乎要求它使其他各州的義務減少到同一標準。以立法權的常例為基礎的各獨立國之間的盟約,所能要求的效力不超過各締約國之間的盟約或條約。在條約問題上有一條既定原則:所有條款都是互為條件的;違犯任何一條就是對整個條約的破壞;任何一方違犯,就解除了對其他各方的約束,使它們有權在愿意時宣告盟約被違犯和無效。如果不幸要引證這些微妙的真理來證明聯邦盟約的解除需各州同意是正當的,抱怨的一方難道不會覺得回答他們可能碰到的許多重大的違犯情況是一件困難工作么?曾有一個時候,我們都有義務掩蓋這一節所揭示的思想。現在情況變了,同一動機所驅使的那一部分也隨之而改變了。
  第二個問題也很微妙,由于它只是假設因此不必對它的似乎有希望的前景進行過于好奇的討論。這是必須讓它自行考慮的情況之一。總之,可以說,雖然在同意的州和不同意的州之間不可能存在政治關系,然而道義上的關系仍舊不會消除。一方和另一方的正義要求仍將有效,而且必須得到實現,人類權利在一切情況下必須得到充分的和互相的尊重;而對共同利益的考慮,尤其是對過去的可愛景象的回憶和迅速戰勝重新聯合的障礙的期待,希望最終能促使一方的穩健和另一方的謹慎。
  普布利烏斯
  原載1788年1月25日,星期五,《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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