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關系、利益邊界與經濟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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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經濟在體制上同計劃經濟相比,最大的差異性是建立在廣泛分工基礎上的交換關系。交換,首先是利益互換目的下兩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契約。在交換過程中雙方對自己的利益邊界、成本費用、收益等都要進行小心的界定。然而當交換的市場制度被廣泛地建立起來以后,交換就在雙邊乃至多邊產生出外部效應,由此構成了市場經濟制度下的經濟倫理沖突內容。
   一、交換并不在任何時候都促成雙邊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增進
  市場經濟體制通過交換方式配置資源替代了自然經濟或計劃經濟的組織內部配置資源方式,這使市場經濟體制在運行方式和利益安排上有了全新的意義:市場是一種利益契合機制,交換是一種利益組合過程。古典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亞當·斯密在頌揚市場交換制度時,有二個基本理論信念:第一,在交換中追求各自利益的經濟主體可以達到雙方利益的共同增進。因為交換使雙方付出自己不太稀缺的物品,獲得更為稀缺的物品,稀缺程度差異使交換活動產生,并使雙方同時獲益。第二,全社會范圍內的個人利益都通過交換而得到增進,可以自然合成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的增進結果。斯密的分析從“經濟人”的假設出發,進入交換和生產的經濟主體都是自利的理性人,通過趨利避害的理性選擇,每個人(或經濟單位)都小心維護自己的利益邊界不被侵害,或成本小于收益狀況下的利益增進,那么社會總收益一定增進。如果要說存在某種公共利益的話,斯密認為社會總利益的增進就是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公共利益了。
  然而斯密的信念受到了阿瑟·庇古的挑戰。阿瑟·庇古在他的《福利經濟學》(1920年)中提出兩點對抗性看法:第一,斯密把交換看成是雙方純粹自愿狀況下的行為,這種沒有干擾和純自由競爭的市場交換事實上是不存在的,交換雙方在地位上可能不對等,某一方可能會利用某種壟斷優勢(信息、資本或規模經濟等方面)對另一方進行利益侵害。第二,交換雙方的私人利益增進也可能以損害第三方乃至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阿瑟·庇古的分析不僅指出了亞當·斯密頌揚的自由市場制度的不完善,更提出了在交換行為的同時,產生著一系列非道義的經濟行為。諸如借用信息不對稱進行欺詐的交易行為,借助壟斷壓榨性交易行為,借助產權制度不明晰(林木起火的責任邊界不清)的私人成本外溢性交易行為,都是一種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的行為。
  一般地說來,經濟行為的目的性原則同倫理觀念的價值判斷原則有很大差異,經濟學講最大化為目的,講效率、講利益、講最小投入獲最大產出,倫理學講仁義、講善心、講崇高奉獻、講公正廉明、克己奉公。經濟學以人是“經濟人”的假定為前提,進行理性選擇,倫理學則以“社會人”的假定為前提,講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綜合體,人除經濟利益傾向外,還有親情、友誼,還有崇高感、仁義心。然而,事實上經濟學的分析從來就沒有完全徹底地拋棄倫理價值判斷,沒有排除利益與道義的協調性要求。正因為如此,亞當·斯密的信念基礎仍然是不損人前提下利己,或交換雙方乃至全社會在經濟交換中利益增進。阿瑟·庇古對斯密的批駁也是指出斯密的這個道義性倫理學基礎是不成立的,從而斯密經濟學便有了重大的缺陷。因此經濟學的分析都在尋求自己的倫理學基礎,經濟行為的合理性不僅在節約資源、提高效率方面,還在于能否符合共同獲益,至少不應損人利己的倫理學原則。例如著名的經濟效率原則:帕累托最優境界,也是將邊界界定為“每一個人的利益增進不得以減少他人利益當代價”的標準上。
   二、界定利益邊界:現代法制和經濟倫理共同功能
  現代市場經濟交換是普遍的行為,顯然外部效應也必然普遍存在。交換關系在增進人們利益的同時也在制造利益沖突,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的非道義行為因交換而蔓延。
  在自然經濟時代,人口的稀少加上非交易性經濟活動,人們對生產的需求十分有限,竭澤而漁、過渡放牧等瘋狂地掠奪自然資源的情況并不多見,除非戰爭或自然災害之后一般情況下人們少有無限擴大生產產量的動力。然而到商品交換成為普遍的生產方式以后,以交換為目的生產,使生產的需求空間驟然放大,人們也被市場誘發了更多的貪婪,將一切可能進入交換的產品和資源都投入市場,換來可供自己享樂的產品和服務,甚至還在貨幣產生后期望積累一筆財富以供自己享用,作資本或供子孫享用。從自然經濟到商品經濟,交換在空間上和時間上拓展,進入到交換關系最為發達的現代市場經濟以后,產權觀念、利益邊界觀念以及對交換行為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稱性的約束要求,都被呼喚而出。交換大大擴展了生產和消費的空間,從而大大增進了人類的福利,人們享用了遠遠超過自己所能制作、所能生產的商品和服務。并且人們為了擴大交換,就必然擴大生產,而為擴大生產則努力改進技術,擴大分工,使勞動生產率因分工和技術進步而迅速、有效地提高,從而使生產產量和消費的使用價值量大大增加。當然社會在交換與分工的擴大同時,產量與消費量擴展也導致了利益沖突和社會矛盾的擴展,人們將不該進入商品的許多資源和物品等也拉進了商品范圍,目的自然是為了獲得更多的交換價值及福利。奴隸買賣、假冒偽劣品,對他人侵害下的交換,甚至某些人際關系(親情、友誼)也商品化、市場化了。
  現代社會針對這些經濟上非道義的交換行為自然不再會像以往的封建制那樣去“抑商”,用取消交換的方式來消除經濟領域的非倫理現象,而是發明了制度和法律。用制度來規范人們的交換行為,用法律界定人們在交換中應有的權利與義務。當人們有了交易規則和產權制度時,非道義行為和外部性效應會受到約束,人們的利益邊界與權利邊界得到有效的界定和保護。
  很顯然,人們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離不開制度的約束和保護。盡管經濟原則背后也有倫理的標準,“不損害他人利益前提下增進自我利益”是效率的標準,然而道義的約束是軟約束,是有可能被甘愿墮落、良心泯滅之徒沖破的。人們發明了制度和法律,用強制方式將沖破道德樊籬的行為加以規范,將外溢的私人成本重新內部化,將被沖破的道德之網重新修補起來。可見,制度與法律的基礎依然是道義,消除交換中的利益沖突,協調交換過程中的利益關系,克服外部效應,正是市場經濟下最為重要的法律服務內容。
  另一方面,道德規范的功用同法律制度一樣,都在恪守某種契約,反對違約行為。一般說來,“舍己為人”、“克己奉公”被看作美德善行,“損人利己”、“損公肥私”被看作道德劣行。因此,即使法律制度還沒有界定某種外部性行為是否違法時,其在道義上已經被判定為劣行了。所以,道義與倫理觀念的建立,其目的也在于界定利益邊界,將利益獲得的邊界和成本承担的邊界對等起來。很顯然,在道義上首先是反對外部性效應的,人們在一切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上或自己良心層面上訂立著道德契約:自己在利益邊界上是清晰的,即為人是清白、正直的,或是樂于助人、勇于奉獻的等道義形象。這種形象不僅需要在自己內心樹立,而且還希望得到公眾社會的認可。每當人們陷入這種道德違約境地時,只能有以下三種選擇:或盡快扭轉這種不清晰的利益邊界局面,修正自己的道德形象;或有意掩飾自己對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邊界的侵害事實,以取得自我形象與在公眾面前的形象的一致性;或降低自我道義形象(良心泯滅、自甘墮落)來平衡這種已經發生的成本利益邊界不對稱。
  由此看來,法律與道德的功用是一致的,只不過一個以強制方式出現,一個以軟約束的意識形態出現。二者的作用是互相補充的,這是因為,雖然現實中經濟活動的外部效應是普遍存在的,但消除外部效應的法律制度無法完全對等地存在。法律制度雖有強制性的優勢,但顯性的操作成本較高,倘若消除外部性的收益大于外部效應形成的社會成本時,相應的法律制度安排才會出現。這樣也造成制度約束是有限的,而道義形象約束則是廣泛的。
   三、中國當前經濟領域中的道德困惑及對策
  中國的市場取向改革在經濟增長上取得了明顯的成就,改革,增進了資源配置效率,但利益矛盾與沖突也在加劇。經濟領域中的道德規范一再被沖破,有人為了擴大自我利益邊界不惜損害別人利益。這表現在多方面:商品制造中的假冒偽現象、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經濟活動中的欺詐行為、產品宣傳上的虛假廣告等。這些似乎都呈現著市場化改革與道德困境有著直接的負面關聯性。
  經濟領域的道德失范行為不論在種類上,還是在數量規模上都有蔓延的趨勢,影響面顯然也不止于經濟領域,在社會人際關系上出現金錢化、交換化現象,在政治領域的尋租、受賄現象,以及沖破管理制度的貪污公款、揮霍性公款消費,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一種“社會公害”。針對這些現象的判斷,有“代價說”,認為市場經濟取得的經濟增長收益已大于道德失范給人們帶來的損失,兩者相抵收益是正值的,這是經濟發展初期的代價(成本)之一。也有“雙重效應說”,認為市場經濟是雙刃劍,市場制度把獨立人格、自主、自由、權利等現代人的道德傾向帶給社會時,也把以個人利益為中心、極端利己主義、道德虛無主義種子播撒開來了;另一方面產權制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體現為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交易也因此得到廣泛的拓展,市場由此而活躍起來,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然而同時帶來了整個經濟活動乃至社會活動的功利主義傾向,交換價值概念不斷在外延上擴展,以至于排斥了社會倫理價值、人文道德精神應有的位置。也就是說市場經濟下人們有一種把市場交換原則擴展到一切生活領域的傾向,不僅吞沒了經濟生活,而且在個人家庭生活、公共政治生活領域也充斥著交換價值的發掘行為。交換化、金錢化的泛市場行為不僅使整個社會陷入道德失范,而且在加速形成一個非倫理化的社會環境,拜金主義、享樂主義、自我中心論使傳統的道德是非觀念在動搖,人們陷入“道德困惑”之中。
  這種“道德困惑”其實正與人們在觀念上和現實生活中的兩個邊界不清有關:第一,經濟倫理與經濟原則的混同。經濟倫理應定義為在經濟活動領域的倫理規范,特別是交換關系中的倫理準則。有一種觀念上的誤解,認為經濟原則是同倫理原則相應的,經濟原則講功利性、講利益、講商業價值(交換價值);倫理原則講精神價值、講友善、講仁義。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變遷的潮流下,經濟發展必然迫使倫理原則讓出空間,道德失范是經濟增長的必然代價的說法,便是這種觀念誤解下的推論。事實上并沒有純粹的不受任何倫理約束的經濟原則,例如我們前面講到斯密對交換關系中交換雙方利益增進以及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一致的信念,以及阿瑟·庇古對斯密信念的駁論,都是以“個人利益增進不得以他人利益減少為代價”的帕累托標準為基礎的,而帕累托這種效率最優境界顯然也是一種倫理規范。只不過經濟倫理不可完全等同于社會倫理,它只是以不損人為前提來利己,這在社會倫理規范中是起點的范式,不是較高的范式,甚至不能是普遍的范式。如“不損人而利己”無法推及到親友之間和社會階層之間的倫理關系上。第二,經濟倫理與社會倫理的混同。倘如經濟倫理是將經濟領域的生產與交易活動進行利益邊界界定,將交換的雙邊及多邊利益邊界加以約束,那么經濟倫理與社會倫理有共同出發點。然而二者又有層次上與外延范圍上的差異性,在經濟領域講求機會平等、效率優先、責任感、信譽開拓精神等,在社會領域則需要講同情心、公益心、利他主義、奉獻精神、高尚人格等。不應模糊這兩個領域的邊界,將經濟領域的交換原則、金錢效率原則推行到社會領域是一種道德失范,也是一種經濟原則的誤用。但我們也要注意,把社會領域才適用的奉獻精神、同情心等倫理標準拿出來對經濟活動作價值判斷,由此認定道德的失范,這種錯位的價值判斷不僅使思想上陷入困惑,也會延誤了經濟正常發展。準確的劃分原則應當是,經濟倫理是對“經濟人”行為的一種道德規范,社會倫理是以“社會人”的道德規范,二者是不能互用的。
  針對上述“道德困惑”除了將錯位的觀念糾正過來以外,還應當采取以下對策:
  1.保障相關的法律制度供給與政府服務。經濟領域的外部效應(私人成本社會的溢出轉為社會成本),主要的對策應是將市場運行規則、交換規則法律化。法律制度與道德規范是共同防守向他人利益侵害的兩個衛兵,倘如法律制度供給不足,那么勢必給道德留下過重協調利益邊界的負担,道德防線便也變得缺乏支撐,勢單力薄,極易被突破。法律的供給者是政府,政府提供的法律服務正是政府公共服務的主要內容。在假冒偽劣產品面前,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是由政府提供技術準則和計量監督服務。因為私人要打“假”、“認假”不僅缺乏權威性,而且要讓每一個消費者掌握市場上無數產品的技術性能標準顯然是不現實的。對消費者來說,與其花費過多的“學習成本”(識假技術),不如納稅給政府聘用技術專家,提供公共“打假”服務,更經濟合理。
  當然,用制度來約束交換關系及經濟行為中的利益邊界派生的一個重要對策便是:對市場監督者的制度約束,否則會引發公共生活領域的非道義行為蔓延:尋租與受賄。
  2、教育功能的泛化。一個社會越不成熟,文明程度越低,越會認為上學、讀書是小學生的事情。而一個社會越文明有秩,受教育越成為一種全民族無論老少尊卑共同的行為,文明需要土壤,教養靠一種泛化的教育氛圍熏陶。教育的功用不僅僅在職業技能的培養,教育人們去理解一種人文精神,一種文化價值,去感悟不同人生境界的差異,應該是更為本質的一面。
  3、人格完善的價值追求。道德形象的完善應成為一種社會趨同的價值判斷,人格高尚的尋求,完善的人格形象對人們行為模式應有不可估量的影響,對社會關系的協調會起到良好的效果。社會,特別是政府和社會團體,應營造一種氛圍,熏陶一種思想,塑造一種道義形象,對社會將起到一種感召作用。50—60年代成長的人們難以忘懷像“保爾·柯察金”這樣的人格形象,雖然人們做不到像保爾那樣獻身,但人們心目中保爾永遠是個高尚的角色,想到他的名字便會發出“崇高感”。盡管人們在經濟領域不會也不可能去實踐這種崇高感,但這種崇高的人格感召力同樣會讓人們心靈深處筑起一道警戒線,決不輕易翻越道德的樊籬,即使在追求最大化利潤時,也應恪守好自己與他人的利益邊界。
   作者單位:華南師大經濟研究所
   責任編輯:譚湛明
  
  
  
學術研究廣州39-42B8倫理學江波19971997 作者:學術研究廣州39-42B8倫理學江波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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