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臺灣關係法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中文翻譯:

臺灣關係法

 

簡稱 第一條:本法律可稱為「臺灣關係法」

 

政策的判定及聲明 第二條:

(A)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美國 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1﹞ 有助於維持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安全及穩定;

﹝2﹞ 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 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B) 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維持及促進美國人民與臺灣之人民間廣泛、密切 及友好的商務、文化及 其他各種關係;並且維持 及促進美國人民與中國大陸人民及其他西太平 洋 地區人民間的同種關係;

﹝2﹞ 表明西太平洋地區的和平及安定符合美國的政治、安全及經濟利益,而且 是國際關切的事務;

﹝3﹞ 表明美國決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之舉,是基於臺灣的前 途將以和平方式決定這一期望;

﹝4﹞ 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來決定臺灣的前途之舉──包括使用經濟抵制及 禁運手段在內,將被視為對 西太平洋地區和平及安定的威脅,而為美國 所嚴重關切;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 維持美國的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 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 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

(C) 本法律的任何條款不得違反美國對人權的關切, 尤其是對於臺灣地區一 千八百萬名居民人權的關 切。玆此重申維護及促進所有臺灣人民的人權 是美國的目標。

 

美國對臺灣政策的實行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 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 ,遵照法定程序,來 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 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 包括美國 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指示總統如遇臺灣人民的安全或社會經濟制度遭受 威脅,因而危及美國 利益時,應迅速通知國會。總 統和國會將依憲法程序,決定美國應付上 述危險所 應採取的適當行動。

 

法律的適用和國際協定 第四條:

(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 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 對臺灣適用,就像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 一樣。

(B) 前項所訂美國法律之適用,包括下述情形,但不限 於下述情形:

﹝1﹞ 當美國法律中提及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或 與之有關之時,這些 字樣應包括臺灣在內,而且這 些法律應對臺灣適用;

﹝2﹞ 依據美國法律授權規定,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 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 施各項方案、交往或其他關係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機構獲准,依據本 法第六條 規定,遵照美國法律同樣與臺灣人民進行或實施上 述各項方 案、交往或其他關係(包括和臺灣的商業 機構締約,為美國提供服務)。

﹝3﹞ (a)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 剝奪、修改、拒絕 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 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 (包括因契 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b) 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 內,美國承認「中 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 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 月卅一日 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 權,或其

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 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

 

﹝4﹞ 當適用美國法律需引據遵照臺灣現行或舊有法律, 則臺灣人民所適用的 法律應被引據遵照。

﹝5﹞ 不論本法律任何條款,或是美國總統給予「中華人 民共和國」外交承認 之舉、或是臺灣人民和美國之 間沒有外交關係、美國對臺灣缺乏承認、 以及此等 相關情勢,均不得被美國政府各部門解釋為,依照 一九五四年 原子能法及一九七八年防止核子擴散法 ,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決定事實 及適用法律時,得 以拒絕對臺灣的核子輸出申請,或是撤銷已核准的 輸 出許可證。

﹝6﹞ 至於移民及國籍法方面,應根據該法二0二項(b) 款規定對待臺灣。

       

﹝7﹞ 臺灣依據美國法律在美國法院中起訴或應訴的能力 ,不應由於欠缺外交 關係或承認,而被消除、剝奪 、修改、拒絕或影響。

﹝8﹞ 美國法律中有關維持外交關係或承認的規定,不論 明示或默示,均不應 對臺灣適用。

(C)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 會同意美國和(美國 在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前承認 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 約和國際 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 日仍然有效 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D) 本法律任何條款均不得被解釋為,美國贊成把臺灣 排除或驅逐出任何國 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國際組織。

 

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第五條:

(A) 當本法律生效後三年之內,一九六一年援 外法案二三一項第二段第二款 所訂國民平均所得一千美 元限制。將不限制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證公司 活動,其 可決定是否對美國私人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險 、貸款 或保證。

(B) 除了本條 (A)項另有規定外,美國海外私人投資保 證公司在對美國私人 在臺投資計畫提供保險、再保 險、貸款或保證時,應適用對世界其他地 區相同的 標準。

 

美國在台協會 第六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與臺灣人民進 行實施的各項方案、交往或其 他關係,應在總統指示的 方式或範圍內,經由或透過下述機構來進行實 施:

﹝1﹞ 美國在台協會,這是一個依據哥倫此亞特區法律而成立的一個非營利法 人:

﹝2﹞ 總統所指示成立,繼承上述協會的非政府機構。(以下將簡稱「美國在台 協會」為「該協會」。)

(B)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部門依據法律授權或要求,與臺灣達成、進行或實 施協定或交往安排時,此等協定或交往安排應依美國總統指示的方式或範 圍,經由或透過該協會達成、進行或實施。

(C) 該協會設立或執行業務所依據的哥倫比亞特區、各州或地方政治機構的法 律、規章、命令,阻撓或妨礙該協會依據本法律執行業務時,此等法律、 規章、命令的效力應次於本法律。

 

該協會對在臺美國公民所提供的服務 第七條:

(A) 該協會得授權在臺雇員:

﹝1﹞ 執行美國法律所規定授權之公證人業務,以採錄證詞,並從事公證業務:

﹝2﹞ 擔任已故美國公民之遺產臨時保管人:

﹝3﹞ 根據美國總統指示,依照美國法律之規定,執行領事所獲授權執行之其他 業務,以協助保護美國人民的利益。

(B) 該協會雇員獲得授權執行之行為有效力,並在美國境內具有相同效力,如 同其他人獲得授權執行此種行為一樣。

 

該協會的免稅地位 第八條:該協會、該協會的財產及收入,均免受美國聯 邦、各州或地方稅務當 局目前或嗣後一切課稅。

 

對該協會提供財產及服務、以及從該協會獨得之財產及服務。 第九條

 

(A) 美國政府各部門可依總統所指定條件,出售、借貸或租賃財產(包括財產 利益)給該協會,或提供 行政和技術支援和服務,供該協會執行業務。 此等機構提供上述服務之報酬,應列入各機構所獲預算 之內。

(B) 美國政府各部門得依總統指示的條件,獲得該協會的服務。當總統認為, 為了實施本法律的宗旨有必要時,可由總統頒佈行政命令,使政府各部門 獲得上述服務,而不顧上述部門通常獲得上述服務時,所應適用的法律。

(C) 依本法律提供經費給該協會的美國政府各部門,應和該協會達成安排,讓 美國政府主計長得查閱該協會的帳冊記錄,並有機會查核該協會經費動用 情形。

 

臺灣機構 第十條:

(A) 美國總統或美國政府各機構依據美國法 律授權或要求,向臺灣提供,或 由臺灣接受任何服務、 連絡、保證、承諾等事項,應在總統指定的方式 及範圍 內,向臺灣設立的機構提供上述事項,或由這一機構接 受上述事 項。此一機構乃總統確定依臺灣人民適用的法 律而具有必需之權力者, 可依據本法案代表臺灣提供保 證及採取其他行動者。

       

(B) 要求總統給予臺灣設立的機構相同數目的辨事處及規定的全體人數,這是 指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台灣當局在美國設 立的辦事處及人員相同而言。

(C) 根據臺灣給予美國在臺協會及其適當人員的特權及豁免權,總統已獲授權 給予臺灣機構及其適當人員有效履行其功能所需的此種特權及豁免權(要 視適當的情況及義務而定)。

 

公務人員離職受雇於協會 第十一條:

(A)

﹝1﹞ 依據總統可能指示的條件及情況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可在一特定時間 內,使接受服務於 美國在臺協會的任何機構職員或雇員脫離政府職務。

﹝2﹞ 任何根據上述 [1]節情況離開該機構而服務於該協會的任何職員或雇 員,有權在終止於協會的服務時,以適當的地位重新為原機構(或接替的 機構)雇用或復職,該職員或雇員並保有如果末在總統指示的期間及其他 情況下離職所應獲得的附帶權利、特權及福利。

﹝3﹞ 在上述 ﹝2﹞項中有權重新被雇用或復職的職員或雇員,在繼續不斷為該 協會服務期間,應可繼續參加未受雇於該協會之前所參加的任何福利計 劃,其中包括因公殉職、負傷或患病的補償;衛生計劃及人壽保險;年度 休假、病假、及其他例假計劃;美國法律下任何制度的退休安排。此種職 員或雇員如果在為該協會服務期間,及重為原機構雇用或復職之前死亡或 退休,應視為在公職上死亡或退休。

﹝4﹞ 任何美國政府機構的職員或雇員,在本法案生效前享准保留原職而停薪情 況進入該協會者,在服務期間將獲受本條之下的各項福利。

(B) 美國政府任何機構在臺灣雇用外國人員者,可將此種人員調往該協會,要 自然增加其津貼、福利及權利,並不得中斷其服務,以免影響退休及其他 福利,其中包括繼續參加調往該協會前,法律規定的退休制度。

 

(C) 該協會的雇用人員不是美國政府的雇用的人員,其在代表該協會時,免於 受美國法典第十八條 二 O 七項之約束。

(D) [1] 依據一九五四年美國國內稅法九一一及九一三項,該協會所付予雇 用人員之薪水將不視為薪資所得。該協會雇用人員所獲之薪水應予免稅, 其程度與美國政府的文職人員情況同。

(E) 除了前述(A)﹝3﹞所述範圍,受雇該協會所作的服務,將不構成社會 安全法第二條所述之受雇目的。

 

 

有關報告之規定 第十二條:

(A) 國務卿應將該協會為其中一造的任何協 定內容全文送交國會。但是,如 果總統認為立即公開透 露協定內容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則此種協定 不應送 交國會,而應在適當的保密命令下,送交參院及眾院的 外交委員 會,僅於總統發出適當通知時才得解除機密。

(B) 為了(A)段所述的目的,「協定」一詞包括﹝1﹞該協會與臺灣的治理當 局或臺灣設立之機構所達成的任何協定; [2]該協會與美國各機構達成的 任何協定。

(C) 經由該協會所達成的協定及交易,應接受同樣的國會批准、審查、及認可, 如同這些協定是經由美國各機構達成一樣,該協會是代表美國政府行事。

(D) 在本法案生效之日起的兩年期間,國務卿應每六個月向眾院議長及參院外 交委員會提出一份報告,描述及檢討與臺灣的經濟關係,尤其是對正常經 濟關係的任何干預。

 

規則與章程

第十三條:授權總統規定適於執行本法案各項目的的規 則參院外交委員會。然 而,此種規則章程不得解除本法 案所賦予該協會的責任。

 

國會監督 第十四條:

(A) 眾院外交委員會,參院外交委員會及國 會其他適當的委員會將監督﹝1﹞本法案各條款的執行 ;﹝2﹞該協會的作業及程序;﹝3﹞美國與 臺灣繼續維 持關係的法律及技術事項; [4]有關東亞安全及合作的 美國 政策的執行。

(B) 這些委員會將適當地向參院或眾院報告監督的結果。  第十五條:為本法案的目的﹝1﹞「美國法律」一 詞, 包括美國任何法規、規 則、章程、法令、命令、美國及 其政治分支機構的司法程序法; [2]「臺灣」 一詞將 視情況需要,包括臺灣及澎湖列島,這些島上的人民、 公司及根據適用 於這些島嶼的法律而設立或組成的其他 團體及機構,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前 美國承認為中華 民國的臺灣治理當局,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包括 政治分 支機構、機構等)。

 

第十六條:除了執行本法案各條款另外獲得的經費外, 本法案授權國務卿在

1980 會計年度撥用執行本法案 所需的經費。此等經費已獲授權保留運用,直到 用盡為止。  條款的可分性 第十七條:如果本法案的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條款 對任何人或任何情況的 適用性無效,則本法案的其他部份,以及此種條款適用於其他個人或情況的情 形,並不 受影響。

 

生效日期

第十八條:本法案應於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http://www.mac.gov.tw/big5/rpir/1_9.htm

下載日期:2007.06.14

 

 

 

 

附錄十:雷根對臺六項保證

1.美國並未同意針對臺灣軍售設定結束期限。

2.美國並未同意在對臺軍售問題上要與中共進行事先諮商。

3.美國將不在臺北與北京之間扮演調停角色。

4.美國並未同意修改臺灣關係法。

5.美國並未改變有關臺灣主權的主張。

6.美國不對中華民國在與中共進行談判時施加壓力。

 

資料來源:Harry Harding, A Fragile Relationships: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Since 1972(Washington: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2), pp.389-390

 

 

 

原文:

  1.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set a date for termination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2.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the terms of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3.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consult with China in advance before making decisions about U.S. arms sales to Taiwan. 
  4.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mediate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5.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hich was that the question was one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and would not pressure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s with China. 
  6.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formally recognize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附錄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聯合公報(八一七公報)

 

1982.8.17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發表的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 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中,美利堅合眾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 一合法政府,並承認中國的立場,即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此 範圍內,雙方同意,美國人民將同臺灣人民繼續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 係。在此基礎上,中美兩國關係實現了正常化。

 

  二、美國向臺灣出售武器的問題在兩國談判建交的過程中沒有得到解決。雙 方的立場不一致,中方聲明在正常化以後將再次提出這個問題。雙方認識到這一 問題將會嚴重妨礙中美關係的發展,因而在趙紫陽總理與羅納德·雷根總統以及 黃華副總理兼外長與亞歷山大·黑格國務卿於一九八一年十月會見時以及在此以 後,雙方進一步就此進行了討論。

 

  三、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幹涉內政是指導中美關係的根本原則。 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八的上海公報確認了這些原則。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 建交公報又重申了這些原則。雙方強調聲明,這些原則仍是指導雙方關係所有方 面的原則。

 

  四、中國政府重申,臺灣問題是中國的內政。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國發表 的告臺灣同胞書宣佈了爭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中 國提出的九點方針是按照這一大政方針爭取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進一步重大努 力。

 

  五、美國政府非常重視它與中國的關係,並重申,它無意侵犯中國的主權和 領土完整,無意干涉中國的內政,也無意執行“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政 策。美國政府理解並欣賞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中國發表的告臺灣同胞書和一九八 一年九月三十日中國提出的九點方針中所表明的中國爭取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 政策。臺灣問題上出現的新形勢也為解決中美兩國在美國售台武器問題上的分歧 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六、考慮到雙方的上述聲明,美國政府聲明,它不尋求執行一項長期向臺灣 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臺灣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數量上將不超過中美建交後近幾 年供應的水平,它準備逐步減少它對臺灣的武器出售,並經過一段時間導致最後 的解決。在作這樣的聲明時,美國承認中國關於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一貫立場。

 

  七、為了使美國售台武器這個歷史遺留的問題,經過一段時間最終得到解 決,兩國政府將盡一切努力,採取措施,創造條件,以利於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八、中美關係的發展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利益,而且也有利於世界和平與穩 定。雙方決心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加強經濟、文化、教育、科技和其他方面的 聯繫,為繼續發展中美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係共同作出重大努力。

 

  九、為了使中美關係健康發展和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兩國政府重 申上海公報和建交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雙方將就共同關心的雙邊問 題和國際問題保持接觸併進行適當的磋商。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wjb/zzjg/tyfls/t yfl/1153/t4924.htm

下載日期:2007.06.14

 

 

附錄十二:八一七公報(英文版)

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ugust 17, 1982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on January 1, 1979,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and it acknowledged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Within that context, the two sides agreed that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would continue to maintain cultural., commercial, and other unofficial relations with the people of Taiwan. On this basis,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were normalized. 

 

The question of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was not settled in the course of negotiations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on establishing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sides held differing positions, and the Chinese side stated that it would raise the issue again following normalization. Recognizing that this issue would seriously hamper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they have held further discussions on it, during and since the meetings between President Ronald Reagan and Premier Zhao Ziyang and between Secretary of State Alexander M. Haig, Jr. and Vice Premier and Foreign Minister Huang Hua in October 1981. 

 

Respect for each other's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and non-interference in each other's internal affairs constitu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uiding United States China relations. These principles were confirmed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of February 

28, 1972 and reaffirmed in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which came into effect on January 1, 1979. Both sides emphatically state that these principles continue to govern all aspects of their relations. 

 

The Chinese Government reiterates that the question of Taiwan is China's internal affair. The Message to Compatriots in Taiwan issued by China on January 1, 1979 promulgated a fundamental policy of striving for peaceful reunification of the motherland. The Nine-Point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China on September 30, 1981 represented a further major effort under this fundamental policy to strive for a peaceful solution to the Taiwan questio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its relations with China, and reiterates that it has no intention of infringing on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interfering in China's internal affairs, or pursuing a policy of "two Chinas" or "one China, one Taiwan."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understands and appreciates the Chinese policy of striving for a peaceful resolution of the Taiwan question as indicated in China's Message to Compatriots in Taiwan issued on January 1, 1979 and the Nine-Point Proposal put forward by China on September 30, 1981. The new situation which has emerged with regard to the Taiwan question also provides favorable condi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differences over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Having in mind the foregoing statements of both sides,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states that it does not seek to carry out a long-term policy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that its arms sales to Taiwan will not exceed, either in qualitative or in quantitative terms, the level of those supplied in recent years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and that it intends gradually to reduce its sale of arms to Taiwan, leading, over a period of time, to a final resolution. In so stating,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China's consistent position regarding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over a period of time, a final settlement of the question of United States arms sales to Taiwan, which is an issue rooted in history, the two Governments will make every effort to adopt measures and create conditions conducive to the thorough settlement of this issue.

 

The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is not only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two peoples but also conducive to peace and stability in the world. The two sides are determined, on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o strengthen their ties in the economic, cultural, educational, scientific, technological and other fields and make strong, joint efforts for the continued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and people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In order to bring abou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United States - China relations, maintain world peace and oppose aggression and expansion, the two Governments reaffirm the principles agreed on by the two sides in the Shanghai Communique and the Joint Communique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The two sides will maintain contact and hold appropriate consultations on bilateral and international issues of common interest.

 

 

資料來源:美國國務院網站

http://usinfo.state.gov/eap/Archive_Index/joint_communique_1982.html

下載日期:2007.06.14

 

 

 

附錄十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告台灣同胞書〉

1979 年 1 月 1 日

親愛的台灣同胞:

 

  今天是 1979 年元旦。我們代表祖國大陸的各族人民,向諸位同胞致以親切 的問候和衷心的祝賀。昔人有言:"每逢佳節倍思親"。在這歡度新年的時刻,我 們更加想念自己的親骨肉--台灣的父老兄弟姐妹。我們知道,你們也無限懷念祖 國和大陸上的親人。這種綿延了多少歲月的相互思念之情與日俱增。自從 1949 年台灣同祖國不幸分離以來,我們之間音訊不通,來往斷絕,祖國不能統一,親 人無從團聚,民族、國家和人民都受到了巨大的損失。所有中國同胞以及全球華 裔,無不盼望早日結束這種令人痛心的局面。

 

  我們中華民族是偉大的民族,佔世界人口近四分之一,享有悠久的歷史和優 秀的文化,對世界文明和人類發展的卓越貢獻,舉世共認。台灣自古就是中國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民族是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的。儘管歷史上有過多 少次外族入侵和內部紛爭,都不曾使我們的民族陷於長久分裂。近 30 年台灣同 祖國的分離,是人為的,是違反我們民族的利益和願望的,決不能再這樣下去了。 每一個中國人,不論是生活在台灣的還是生活在大陸上的,都對中華民族的生 存、發展和繁榮負有不容推諉的責任。統一祖國這樣一個關係全民族前途的重大 任務,現在擺在我們大家的面前,誰也不能回避,誰也不應回避。如果我們還不 儘快結束目前這種分裂局面,早日實現祖國的統一,我們何以告慰于列祖列宗? 何以自解于子孫後代?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凡屬黃帝子孫,誰願成為民族的千

古罪人?

   

近 30 年來,中國在世界上的地位已發生根本變化。我國國際地位越來越高, 國際作用越來越重要。各國人民和政府為了反對霸權主義,維護亞洲和世界的和 平穩定,幾乎莫不對我們寄予極大期望。每一個中國人都為祖國的日見強盛而感 到自豪。我們如果儘快結束目前的分裂局面,把力量合到一起,則所能貢獻於人 類前途者,自更不可限量。早日實現祖國統一,不僅是全中國人民包括台灣同胞 的共同心願,也是全世界一切愛好和平的人民和國家的共同希望。

 

  今天,實現中國的統一,是人心所向,大勢所趨。世界上普遍承認只有一個 中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的政府。最近中日和平友好條約 的簽訂,和中美兩國關係正常化的實現,更可見潮流所至,實非任何人所得而阻 止。目前祖國安定團結,形勢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好。在大陸上的各族人民,正在 為實現四個現代化的偉大目標而同心戮力。我們殷切期望台灣早日歸回祖國,共 同發展建國大業。我們的國家領導人已經表示決心,一定要考慮現實情況,完成 祖國統一大業,在解決統一問題時尊重台灣現狀和台灣各界人士的意見,採取合 情合理的政策和辦法,不使台灣人民蒙受損失。台灣各界人士也紛紛抒發懷鄉思 舊之情,訴述"認同回歸"之願,提出種種建議,熱烈盼望早日回到祖國的懷抱。 時至今日,種種條件都對統一有利,可謂萬事俱備,任何人都不應當拂逆民族的 意志,違背歷史的潮流。

 

  我們寄希望於 1700 萬台灣人民,寄希望於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一貫堅持一 個中國的立場,反對台灣獨立。這就是我們共同的立場,合作的基礎。我們一貫 主張愛國一家。統一祖國,人人有責。希望台灣當局以民族利益為重,對實現祖 國統一的事業做出寶貴的貢獻。

 

  中國政府已經命令人民解放軍從今天起停止對金門等島嶼的炮擊。台灣海峽 目前仍然存在著雙方的軍事對峙,這只能製造人為的緊張。我們認為首先應當通 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台灣當局之間的商談結束這種軍事對峙狀態,以便為雙 方的任何一種範圍的交往接觸創造必要的前提和安全的環境。

 

  由於長期隔絕,大陸和台灣的同胞互不了解,對於雙方造成各種不便。遠居 海外的許多僑胞都能回國觀光,與家人團聚。為什麼近在咫尺的大陸和台灣的同 胞卻不能自由來往呢?我們認為,這種藩籬沒有理由繼續存在。我們希望雙方儘 快實現通航通郵,以利雙方同胞直接接觸,互通訊息,探親訪友,旅遊參觀,進 行學術文化體育工藝觀摩。

 

  台灣和祖國大陸,在經濟上本來是一個整體。這些年來,經濟聯繫不幸中斷。 現在,祖國的建設正在蓬勃發展,我們希望台灣的經濟日趨繁榮。我們相互之間 完全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這是相互的需要,對任何一方都 有利而無害。

 

  親愛的台灣同胞:我們偉大祖國的美好前途,既屬於我們,也屬於你們。統 一祖國,是歷史賦予我們這一代人的神聖使命。時代在前進,形勢在發展。我們 早一天完成這一使命,就可以早一天共同創造我國空前未有的光輝燦爛的歷史, 而與各先進強國並駕齊驅,共謀世界的和平、繁榮和進步。讓我們攜起手來,為 這一光榮目標共同奮鬥!

 

原載於 1979 年 1 月 1 日《人民日報》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21

08/2153/t10733.htm 

下載日期:2007.06.14

附錄十四:葉劍英向新華社記者發表談話

 

1981 年 9 月 30 日

 

今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32 周年國慶前夕,又欣逢辛亥革命七十周年紀念日 即將來臨之際,我首先向全國各族人民,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國外僑胞 致以節日的祝賀和親切問候。

 

1979 的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宣佈了 爭取和平統一祖國的大政方針,得到全中國各族人民,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 以及國外僑胞的熱烈擁護和積極回應。臺灣海峽出現了和緩氣氛。現在,我願趁 此機會進一步闡明關於臺灣回歸祖國,實現和平統一的方針政策:

(一)為了儘早結束中華民族陷於分裂的不幸局面,我們建議舉行中國共產黨和 中國國民黨兩黨對等談判,實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雙 方可先派人接觸,充分交換意見。

(二)海峽兩岸各族人民迫切希望互通音訊、親人團聚、開展貿易、增進瞭解。 我們建議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 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

(三)國家實現統一後,臺灣可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並可保留 軍隊。中央政府不干預臺灣地方事務。

(四)臺灣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同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 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 侵犯。

(五)臺灣當局和各界人士,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的領導職務,參與國家管理。 (六)臺灣地方財政遇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補助。

(七)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願回祖國大陸定居者,保證妥善安排,不受歧視, 來去自由。

(八)歡迎臺灣工商界人士回祖國大陸投資,興辦各種經濟事業,保證其合法權 益的利潤。

(九)統一祖國,人人有責。我們熱誠歡迎臺灣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眾團體 通過各種管道、採取各種方式提供封建主義,共商國是。

 

臺灣回歸祖國,完成統一大業是我們這一代人光榮、偉大的歷史使命。中國 的統一和富強,不僅是祖國大陸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同樣是臺灣各族同胞 的根本利益所在,而且有利於遠東和世界和平。 我們希望廣大臺灣同胞,發揚愛國主義精神,積極促進全民族大團結早日實 現,共用民族榮譽。希望港澳同胞、國外僑胞繼續努力,發揮橋樑作用,為統一 祖國貢獻力量。

 

我們希望國民黨當局堅持一個中國、反對"兩個中國"的立場,以民族大義為

重,捐棄前嫌,同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完成統一祖國大業,實現振興中華的宏圖, 為列祖列宗爭光,為子孫後代造福,在中華民族歷史上譜寫新的光輝篇章。

 

 

原載於 1981 年 10 月 1 日《人民日報》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

http://big5.fmprc.gov.cn/gate/big5/www.fmprc.gov.cn/chn/ziliao/wzzt/23

11/t10745.htm

下載日期:2007 年 6 月 14 日

 

 

 

附錄十五:廖承志致蔣經國先生信

 

1982 年 7 月 24 日

經國吾弟: .

 

  咫尺之隔,竟成海天之遙。南京匆匆一晤,瞬逾三十六載。幼時同袍,蘇京 把晤,往事歷歷在目。惟長年未通音問,此誠憾事。近聞政躬違和,深為懸念。 人過七旬,多有病痛。

 

  至盼善自珍攝。

 

  三年以來,我黨一再倡議貴我兩黨舉行談判,同捐前嫌,共竟祖國統一大業。 惟弟一再聲言“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余期期以為不可。世交深情,於公 於私,理當進言,敬希詮察。

 

  祖國和平統一,乃千秋功業,臺灣終必回歸祖國,早日解決對各方有利。臺 灣同胞可安居樂業,兩岸各族人民可解骨肉分離之痛,在台諸前輩及大陸去台人 員亦可各得其所,且有利於亞太地區局勢穩定和世界和平。吾弟嘗以“計利當計 天下利,求名應求萬世名"自勉,倘能於吾弟手中成此偉業,必為舉國尊敬,世 人推崇,功在國家,名留青史。所謂“罪人"之說,實相悖謬。侷促東隅,終非 久計。明若吾弟,自當了然。如遷延不決,或委之異日,不僅徒生困擾,吾弟亦 將難辭其咎。再者,和平統一純屬內政。外人巧言令色,意在圖我臺灣,此世人 所共知者。當斷不斷,必受其亂。願弟慎思。

 

  孫先生手創之中國國民黨,歷盡艱辛,無數先烈前仆後繼,終於推翻帝制, 建立民國。光輝業跡,已成定論。國共兩度合作,均對國家民族作出巨大貢獻。 首次合作,孫先生領導,吾輩雖幼,亦知一二。再次合作,老先生主其事,吾輩 身在其中,應知梗概。事雖經緯萬端,但縱觀全局,合則對國家有利,分則必傷 民族元氣。今日吾弟在台主政,三次合作,大責難謝。雙方領導,同窗摯友,彼 此相知,談之更易。所謂“投降"、“屈事"、“吃虧"、“上當"之說,實難 苟同。評價歷史,展望未來,應天下為公,以國家民族利益為最高準則,何發黨 私之論!至於“以三民主義統一中國"云云,識者皆以為太不現實,未免自欺欺 人。三民主義之真諦,吾輩深知,毋須爭辯。所謂臺灣“經濟繁榮,社會民主, 民生樂利"等等,在台諸公,心中有數,亦毋庸贅言。試為貴黨計,如能依時順 勢,負起歷史責任,毅然和談,達成國家統一,則兩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共 圖振興中華之大業。否則,偏安之局,焉能自保。有識之士,慮已及此。事關國 民黨興亡絕續,望弟再思。   近讀大作,有“切望父靈能回到家園與先人同在"之語,不勝感慨系之。今 老先生仍厝於慈湖,統一之後,即當遷安故土,或奉化,或南京,或廬山,以了 吾弟孝心。吾弟近曾有言:“要把孝順的心,擴大為民族感情,去敬愛民族,奉 獻於國家。"誠哉斯言,盍不實踐於統一大業!就國家民族而論,蔣氏兩代對歷 史有所交代;就吾弟個人而言,可謂忠孝兩全。

 

  否則,吾弟身後事何以自了。尚望三思。

 

  吾弟一生坎坷,決非命運安排,一切操之在己。千秋功罪,繫於一念之間。 當今國際風雲變幻莫測,臺灣上下眾議紛紓歲月不居,來日苦短,夜長夢多,時 不我與。盼弟善為抉擇,未雨綢繆。“寥廓海天,不歸何待?"

 

  人到高年,愈加懷舊,如弟方便,余當束裝就道,前往臺北探望,並面聆諸 長輩教益。“度盡劫波兄弟在,相逢一笑泯恩仇"。遙望南天,不禁神馳,書不 盡言,諸希珍重,佇候覆音。

 

  老夫人前請代為問安。方良、緯國及諸侄不一。

 

                                順祝        近祺!

 

    廖承志                

             1982 年 7 月 24 日

 

 

原載於 1982 年 7 月 25 日《人民日報》

資料來源: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3/content_704792.htm 下載日期:2007 年 6 月 14 日

 

 

 

 

附錄十六:蔣宋美齡給廖承志公開信

1982 年 8 月 17 日

承志世姪:

七月廿四日致經國函,已在報章閱及。經國主政,負有對我中華民國續之職 責,故其一再聲言「不接觸,不談判,不妥協」,乃是表達我中華民國、中華民 族及中國國民黨浩然正氣使之然也。

 

余閱及世姪電函,本可一笑置之。但念及五十六七年前事,世姪尚屬稚年,

此中真情肯縈,殊多隔闔。余與令尊仲愷先生及令堂廖夫人,曇昔在廣州大元帥 府,得曾相識,嗣後,我總理在平病況阽危,甫值悍匪係美瑤在臨城綁劫藍鋼車 後,津浦鐵路中斷,大沽口並已封港,乃祇得與大姊孔夫人繞道買棹先低至青島, 由膠濟路北上轉平,時逢祁寒,車廂既無煖氣,又無膳食飲料,車上水喉均巳冰 凍,車到北平前門車站,周身既抖且僵。離滬時即知途程艱難,甚至何時或可否 能如期到達目的地,均難逆料,而所以趕往者,乃與總理之感情,期能有所相助 之處,更予二家姊孫夫人精神上之奧援,於此時期中,在鐵獅子胡同,與令堂朝 夕相接,其足令余欽佩者,乃令堂對總理之三民主義,救國宏圖,娓媚道來,令 余驚訝不已。蓋我國民黨黨人,固知推翻滿清,改革腐陳,大不乏人,但一位從 未浸受西方教育之中國女子而能了解西方傳來之民主意識,在五十餘年前實所罕 見。余認其為一位真正不可多得之三民主義信徒也。

 

再者,令尊仲愷先生乃我黃埔軍校之黨代表,夫黃埔乃我總理因宅心仁恕,

但經多次澆漓經驗,痛感投機份子之不可恃,決心手創此一培養革命精銳武力之 軍校,並將此尚待萌芽之革命軍人魂,交付二人,即是將校長之職,委予先總統, 以灌輸革命思想,予黨代表委諸令尊,其遴選之審慎,自不待言。觀諸黃埔以後 成效,如苜先敉平陳炯明驍將林虎、洪兆麟後,得統一廣東。接著以北伐進度之 神速,令國民革命軍軍譽鵲起,威震全國,猶憶在北伐軍總司令出發前夕,余與 孫夫人,大兄子文先生等參加黃埔閱兵典禮,先總統向學生訓話時,再次稱許廖 黨代表對本黨之勳猷(此時廖先生巳不幸遭兇物故,世姪雖未及冠,已能體會失 怙之痛矣。) 

 

再次言及仲愷對黃埔之貢獻時,先總統熱淚盈眶,其真摯慟心,形於詞色,

聞之者莫不動容,諒今時尚存之當時黃埔學生,必尚能追億及之。余認為仲愷先 生始終是總理之忠實信徒,真如世姪所言,為人應「忠孝兩全」,倘謂仲愷先生 乃喬裝為三民主義及總理之信徒,而實際上乃為潛伏國民黨內者,則豈非有虧忠 貞?若仲愷先生失心忠貞,則豈非世姪有虧孝道耶?若忠孝皆朒(註「朒」為不 任事與不足之意)。則廖氏父子二代對歷史豈非茫然自失,將如何作交代耶?此 意尚望三思。  再者在所謂「文化大革命」鬥臭、鬥垮時期,聞世姪亦被列入鬥爭對象,虎

口餘生,亦云不幸之大幸,世姪或正以此認為聊可自慰。

 

日本讀賣新聞數年前報導,中共中央下令全國二十九省市,進行歸納,總結 出一「正式」統計數字,由一九六六年開始,到一九七六年十年之內,被迫害而 死者有二千萬人,波及遭殃者至六億人。雲南省、內蒙古等地,有七十二萬七千 名幹部遭到迫害,其中三萬四千人被害致死。

 

「北京日報」亦曾報導,北京市政府人員在「文革」中,就有一萬二千人被 殺,共黨高層人物,如劉少奇、彭德懷、賀龍等人.均以充軍及飢餓力式迫死, 彼等如九泉有知,對大量幹部自相殘殺,豆箕相剪之手段,不知將作何想法?毛 澤東老奸巨黠,為其個人之尊榮,使盡屠活流寇作風,歷史將如何評判?須知嘉 興南湖十二共黨苜領中之陳公博、周佛海最後雖自毀個人歷史,均尚能漸悟蘇聯 式共產主義草管人命,殘暴行為,正禍及全國,乃自動脫黨。三十餘年來,大陸 生靈塗炭之鉅,尤甚於張獻忠、李自成數十百倍,未知世姪有動于衷乎?昔黃巢 磔殺八百萬,聞者莫不咋舌,外人且以其飲俄帝伊凡之畜生行為尤甚。今自共黨 在大陸僭政以來,美國時代雜誌即曾統計遭其殺戮迫害而死者近五千萬生命,以 此數額與全世界殺人魔王相比擬,彼等均有遜角毛酋變本加厲,確如斯魔名言, 「一人死可悲,千萬人死乃一統計。」世姪所道「外人巧言令色」,旨哉斯言, 莫非世姪默詆奸邪之媚外了。

 

相對言之,中華民國開國以還,除袁世凱之卑鄙覬覦野心失敗外,縱軍閥時 代,亦莫敢竄改國號,中華民國自國民政府執政以還,始終以國父主義及愛國精 神為基據,從未狎褻諛外,如將彼等巨像高懸全國,靈爽式憑,捧為所宗者,今 天有正義感之猶太人尚唾棄其同宗之馬克斯,乃共黨竟奉之為神明,並以馬列主 義為我中華民族之訓條,此正如郭沫若宣稱「斯太林是我的爸爸」實無恥之尤, 足令人作三日嘔。

 

國學大師章太炎為陳炯明撰墓誌,謂我總理聯俄容共鑄成大錯,中國共產黨 曲解國父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民族之要旨,斷章取義,以國父容共一詞為護身 符,因此諱言國父批牘墨跡中曾親批「以時局誠如來書所言,日人眼光遠之人士, 皆主結民黨,共維東亞大局;其眼光短少之野心家,則另有肺腑也;現在民黨, 係聯日為態度。」此一批示顯見:(一)總理睿知,巳洞察日本某些野心家將來之 企圖;(二)批示所書「現在」民黨當以聯日為態度,所言亦即謂一切依國家之需 要而定。聯日聯俄均以當時平等待我為準繩。當時日本有助我之同情心,故總理 乃以革命成功為先著,再者毋忘黃花崗七十二烈士中,有對中山先生肝膽相照之 日本信徒為我革命而犧牲者。世姪在萬籟俱寂時,諒亦曾自付一生,波劫重重, 在抗戰前後,若非先總統懷仁念舊,則世姪何能脫囹圄之厄.生命之憂,致尚希 冀三次合作,豈非夢囈?又豈不明黃台之瓜不堪三摘之至理耶?

 

比時大陸山頭主義更為猖獗,貪污普遍,賄賂公行特權階級包庇徇私,萋萋 疊聞;「走後門」之為,也牲甡(註「牲牲」眾多也。)皆是,禍在蕭牆,是不待 言,敏若世姪,抑有思及終生為蟒螫所利用,隨時領導一更,政策亦變,旦夕為 危,終將不免否?過去毛酋兼權,一日數驚,鬥爭侮辱,酷刑處死,任其擺佈, 人權尊嚴,悉數蕩盡,然若能敝帚自珍,幡然來歸,以承父志,澹泊改觀,養頤 天年,或能予以參加建國工作之機會。倘執迷不醒,他日光復大陸,則諸君仍可 冉冉超生,若願欣賞雪竇風光,亦決不必削髮,以淨餘劫一,回頭是岸,願捫心 自問。欸欸之誠,書不盡臆。

 

順祝  安謐

 蔣宋美齡

 

 

 

1982 年 8 月 17 日於紐約公開 資料來源:《聯合報》,中華民國 71 年 8 月 18 日,版 1

 

 

 

 

 

附錄十七:鄧六條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六日鄧小平在北京會見美國新澤西州西東大學教授 楊力宇時談到實現中國大陸和臺灣和平統一的一些設想

 

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和平統一已成為國共兩黨的共同語言。但不是我吃 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我們希望國共兩黨共同完成民族統一,大家都對中華民 族作出頁獻。

 

我們不贊成臺灣「完全自治」的提法,他說: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 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制度可以不 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祇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承認臺灣地方政府在 對內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臺灣作為特別行政區,雖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 省市的地方政府以至自治區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區所沒有而為自己所獨有 的某些權力,條件是不能損害統一的國家的利益。

 

祖國統一後,臺灣特別行政區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性,可以實行同大陸不同的 制度。司法獨立,終審權不須到北京。臺灣還可以有自己的軍隊,祇是不能構成 對大陸的威脅。大陸不派人駐臺,不僅軍隊不去,行政人員也不去。臺灣的黨、 政、軍等系統,都由臺灣自己來管。中央政府還要給臺灣留出名額。

 

和平統一不是大陸把臺灣吃掉,當然也不能是臺灣把大陸吃掉。所謂「三民

主義統一中國」,這不現實。

 

要實現統一,就要有個適當方式,所以我們建議舉行兩黨平等會談,實行第 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與地方談判。雙方達成協議後,可以正式宣布,但萬萬不 可讓外國插手,那樣祇能意味著中國還未獨立,後患無窮。

 

我們希望臺灣方面仔細研究一下「九條」的內容和鄧穎超在政協六屆一次會

議上致的開幕詞,消除誤解。

 

你們做了一件很好的事。我們是要完成前人沒有完成的事業的。如果他們能 完成這件事,蔣氏父子以及一切致力於中國統一事業的人,歷史都會寫得好一 些。當然,實現和平統一需要一定時間。如果說不急,那是假話,我們上了年紀 的人,總希望早日實現。要多接觸,增進瞭解。我們隨時可以派人去臺灣,可以 祇看不談,也歡迎他們派人來,保證安全、保密。我們講話算數,不搞小動作。  我們已經實現了真正的安定團結。我們和平統一祖國的方針,是黨的十一屆

三中全會以後制定的,有關政策是逐漸完備起來的,我們將堅持不變。

 

中美關係最近略有好轉,但是,美國的當權人士未放棄搞「兩個中國」或「一 個中國」。美國把它的制度吹得那麼好,可是總統競選時一個說法,剛上任一個 說法,中期選舉一個說法,臨近下一屆大選時又是一個說法。美國還說我們的政 策不穩定,同美國比起來,我們的政策穩定得多。

 

 

資料來源:中共中央文獻編輯委員會編,《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

出版社,1993),頁 30-31。

 

 

附錄十八:解嚴令

 

總統令(解嚴令)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二五二六號令

 

準立法院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八日 (76) 臺院議字第一六四一號咨,宣告臺灣 地區自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零時起解嚴。

 

 

   總   統 蔣經國    行政院院長 俞國華    國防部部長 鄭為元

 

 

 

資料來源:《中央日報》,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5 日,版 1。


葉集凱 2013-08-28 16:22:59

[新一篇] 附錄 蔣經國大事年表

[舊一篇] 獨眼易龍自傳(1)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