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資本主義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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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文討論開始時,應該先說明我對“資本主義”這個名詞的認識。我的出發點是古典經濟學關于“資本”本質的理論。在古典經濟學中,財富來自三個方面,即資本、土地和勞動力。資本不同于勞動力,因為它可以積累,也不同于土地,因為它可以流動。因為觀念上有明確的分別,古典經濟學把價格列為利息、地租和工資的總和。馬克思的學說,基于古典經濟學。盡管馬克思在古典經濟學的基礎上,把資本和土地連貫到勞動力,但馬克思的經濟學并未超出古典經濟學的范疇。我們甚至可以說,整部《資本論》都在討論資本流通的過程,說明只有在資本流通的過程中,資本家才控制了勞動力。在討論資本主義萌芽時,不得不同時討論資本的流通。(注:關于作為《資本論》背景的這一古典經濟學解釋,參見Louis Dumont,from Mandeville to Marx,the Genesis and Triumph of Economic Ideolog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7.)
  但是,古典經濟學家并沒有說明資本為什么可以流通。從古典經濟學的觀點來說,資本是在以貿易為主體的交換過程中被創造出來的,而因為貿易伴隨著勞動分工而產生,所以是自然法則的一部分。順著這一思路,從古典經濟學家的觀點出發考察歷史,就會以為,除非遇到人為的阻滯,貿易一定會自然地增長,工業也必定隨之而來。這一論點在本世紀初遭到韋伯(Max Weber)和樸蘭易(Karl Ploanyi)的挑戰,與古典經濟學家的假說相反,他們認為,不均等的優勢(unequal advantages)并不自然地導致貿易產生,因為貿易只有在適當的制度出現以后,才能進行。他們所講的制度就是結算信用(settlement of obligations)的辦法,例如貨幣(特別是紙幣)、會計、法律,以及馬克思自己也注意到的銀行。在歷史學家布羅代爾(Fernand Braudel)筆下,我們看到了歷史上這些使商業得以發展的制度產生的大致情形。(注: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Karl Polanyi,The Great Transformation,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Boston:Beacon Press,1957;Fernand Braudel,Civilization and Capitalism 15th-18th Century,transl.by Sian Reynolds,London:Collins,1981.)
  這些商業制度也溢注到政府和社群之中。如果這些可以導致資本流通的制度被描述為帶有資本性(capitalist)的話,那么,也有理由用同樣的詞語來描述接受了這些制度的社會。若將資本主義(capitalism)視為一種理想范式(ideal),那么資本主義社會就是接受這一范式的社會,帶有資本性的制度就是使這一理想范式成為可能的制度。這不是說,社會必然受什么統一的規律所支配——實際上,有哪個社會只是受到一個標準支配的?事實上,韋伯社會學的基本點就在于,社會制度并不總是相得益彰的,而正是在社會制度發生沖突之時,結構才開始變化。
  中國并不需要向西方學習有關貿易的價值。當19世紀上半期西方前來敲擊大門之時,留心國計的中國官員都充分認識到貿易為“互通有無”所必需。商人活動活躍,錢幣通常都被放貸生息,中國文獻也常常表達“利從本出”的思想。占統治地位的是農本思想,即使如此,19世紀20年代以后,中國的經濟思想中,正很快地發現市場的重要性。這一發現的后果之一,就是最終導致了引發鴉片戰爭的重銀主義(bullonism)的信念。(注:關于市場獨立性,以及銀價與鴉片出口間的關聯的認識,可參見包世臣:《庚辰雜俎》,見趙靖、易夢虹編:《中國近代經濟思想資料選輯》,北京:新華出版社1982年,上冊,第3-13頁。有關包世臣結交的高級官僚的政治及其于鴉片戰爭爆發的關系,可參見James M.Polachek,The Inner Opium War,Camb.Mass: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Harvard University,1992.)戰后不久的1853年,當咸豐皇帝準備讓錢幣貶值時,戶部侍郎王茂蔭已上奏警告說,盡管朝廷有權力和辦法降低幣值,但卻沒有同樣的權力與辦法防止百姓抬高物價。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得出同樣的結論,并在一個注腳中提到王茂蔭。然而,少數官員偶爾表露的對市場獨立性的認識,并未扭轉王朝的抑商傾向,清政府仍然拒絕承認開放海外貿易的必要,并貶低商業活動。王茂蔭因為提議發行完全可兌換紙幣,而受到朝廷的斥責,在朝廷看來,這樣做保護的是商人,而不是國家的利益。(注:Karl Marx,Capital,A Critical Analysis of Capitalist Productions,London:William Glaisher Ltd.,1920,p.103 n.1;吳晗:《王茂蔭與咸豐時代的幣制改革》,《中國社會經濟史輯刊》1937年。)19世紀中國的落后,我們又可以歸咎于這個拒絕從商人的觀點去看待市場的強有力的王朝。(注:中國的歷史學家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參見韓大成:《明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與資本主義的萌芽》,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編《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102頁。)
  可惜,沒有什么顯而易見的辦法,可以把中國的經濟落后歸結于政府統治。18世紀以及更早以前的中國,政府也同樣地實行高壓統治,但是為什么前幾個世紀的經濟是繁榮的,而19世紀以后是沒落的。“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的概念,就是被設計出來回應這一問題的。(注:“資本主義萌芽”討論最重要的論文,收錄于尚鉞:《中國資本主義關系發生及演變的初步研究》,三聯書店,1956年;其續編為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歷史教研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三聯書店1956年;以及南京大學歷史系中國古代史教研室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續編》,三聯書店,1960年。)把早期中國的資本主義說成是“萌芽”的想法,既重視中華帝國的富庶,又同時強調19世紀工業化的失敗。這種觀點認為,最終在西方引致實現資本主義的制度,盡管明清時代在中國也顯露過,但它們沒有能象在西方一樣開花結果。由此引申出來,亦有論者認為,如果中國的歷史進程不被西方人侵打斷的話,中國早期的資本主義也可以把中國帶入機器時代。(注:關于對尚鉞觀點的意識形態性的批評,可參見劉大年:《關于尚鉞同志為〈明清社會經濟形態的研究〉一書所寫的序言》,《歷史研究》1958年第1期。)
  明代資本主義已經萌芽,但是明代的資本主義萌芽,并不在于某些論者所認為的源于手工業的發展和雇傭勞動較以前普遍。明朝皇帝散發著專制君主的獨裁氣息。(注:關于明朝皇帝作風的出色描述,可參見黃仁宇:《萬歷十五年》中華書局,1982年。)但在明代,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官僚體制的出現,長時間的和平,引人矚目的思想自由的風氣,先是來自日本、后又來自歐洲的白銀的大量流入,以及令人注目的經濟繁榮,這種繁榮不僅表現在生產絲織品和陶瓷的城市,而且也出現于擁有商品性農業和新世界高產作物支持的鄉村地區。沒有疑問,明代的作坊主使用雇傭勞動,但是,認為這一事實本身就意味著資本主義的擴展,就遠遠離開了與古典經濟學家的基本原則相聯系的圖象和馬克思關于資本主義描述的核心。以雇傭勞動作為資本主義萌芽象征的歷史學家必須回答,勞動力的雇傭是如何反映出資本經營的方式的,手工作坊的背景下資本是如何流通的,一個作坊主能夠雇傭多少工人?如果說雇傭勞動的存在都會創造出早期資本主義的話,那么我們就會毫不遲疑地發現,從古代的戰國時期就存在著這種方式。(注:傅筑夫:《有關資本主義萌芽的幾個問題》,傅筑夫:《中國經濟史論叢》,北京:三聯書店1980年,第669-708頁。)然而,從這個出發點來討論資本主義萌芽,我們再不需要問初期資本主義是否曾經在中國存在,而是要問,如果這些制度2000年里都保持不變的話,那為什么它們沒有延續更長的時間。
  我認為,在明清的作坊中尋找早期資本主義的論著,混淆了作坊(workshop)與工廠(factory)的界線。手工作坊既非資本主義的制度,亦不構成引致資本主義的原因。工廠是資本主義的制度,但是它并非由手工作坊演變而來,而是19世紀上半期西方工業革命的產物。它包涵了如同在作坊中使用的雇傭勞動,還把會計的方法用于生產的管理。(注:Sidney Pollard,The Genesis of Modern Management,A Study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Gerat Britain,Harmondsworth:Penguin,1968.)這一點是中國的作坊生產完全欠缺的。中國的作坊和其它場所對勞動力的管理方式,未能提供直接雇用大量工人的辦法。從文獻記載看,盡管中國曾利用行政命令,成功地雇用大量人工從事勞動密集的工程,但沒有一個興辦較大規模的商業企業的個案是成功的。中國官營絲織品和陶瓷的生產作坊,在設計時規模巨大——諸如官營絲業織造工廠準備擁有數百臺織機——但幾乎從未成為一個統一管理的企業。替代的辦法,就象我們在香港所熟悉的生意運作方式一樣,官營的工廠被分包給熟悉技術的工頭,這些工頭各自辦他們自己只用一兩臺織機的企業。(注:彭澤益:《從明代官營織造的經營方式看江南絲織業的性質》,《歷史研究》1963年第2期;彭澤益:《清代前期江南織造的研究》,《歷史研究》1963年第4期;Paolo Santangelo,"The imperial factories of Suzhou:limi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state interventio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n S.R.Schram,ed.The Scope of State Power in China,London and Hong Kong: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and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69-294.)根據文獻記載,類似的碎裂經營的情況,也見于采礦業和陶瓷工場。礦井和瓷窯歸私人所有,但承包給一小組工匠,這些工匠在自己工頭的帶領下工作。(注:有關文獻可參見鄧拓:《從萬歷到乾隆——關于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期的論證》,《歷史研究》1956年第5期;胡鐵文:《試論清前期景德鎮制瓷業中官窯、行會同資本主義萌芽的關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第5輯,1983年,第205-224頁;梁淼泰在《清代景德鎮一處爐寸窯號的收支盈利》(《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4年第4期)中討論的兩個帳本,也與這里討論的問題有密切關系。)在官營的鑄幣廠,政府保持對機械的所有權,但工頭雇用他們自己的工匠。(注:彭澤益:《清代寶泉寶源局與鑄錢工業》,《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集刊》第5輯,1983年,第179-204頁。)可以猜想,由于沒有某種形式的生產會計,監管的費用一定很高,分包所需的管理費用會比直接雇工低。
  直至1920年代,中國的工廠主還是通過包工頭來管理其工人,包工頭領取一筆總費用后,自行招募、監管工人,并給他們薪水。近代的工廠在同一個廠房內聚集著許多工人,但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沿用傳統的分散監管的路子。以后發生的情況,與其說是由于管理思想的有意識改變,不如說是傳統的行為方式,對新引進機器所要求的前提條件的勉強適應。動力織機、卷煙機和水泥廠,都是工業革命的產物,它們能夠使用非熟練工人去取代傳統工場所必需的熟練工人。到了1920年代,中國工廠的經營者才致力于管理合理化,開始以受薪的管理人取代傳統的包工頭,這一過程導致許多勞資糾紛,并驅使包工頭在工業行動擴展時,站在他們的勞工一邊。因此,把作坊與工廠聯結起來的論點,忽視了伴隨著動力機械使用而來的新紀律的生命力。這一點正是馬克思關于工業勞動者與其工作分離的富于洞察力的討論的基礎。
  明清時代中國的作坊不僅不能產生大規模生產所必需的管理工具(management tools),而且也無法提供一個架構(framework),為向蒸汽動力轉變準備條件。可以肯定,19世紀中葉以前,中國某些方面的技術領先于西方。直到蒸汽動力出現之前,西方工業革命中發明的所有棉紡織的新機械,都可以在明代的農書中找到。然而,這不等于說,中國已經掌握了蒸汽機所必需的機械基礎。而蒸汽機的發明,才是制造業使用機器的基礎性革命。我們無須討論發明的偶然性問題,發明這種機器所要求的決定性技術不是關于蒸汽可以推動連桿的知識,而是有沒有象鉆床和車床這樣的能夠精確地把五金材料加工成不同形狀的工具。(注:關于威爾金森空心鉆床對瓦特蒸汽機的重要性,參見L.T.C.Rolt,Tools for the Job,A Short History of Machine Tools,London:B.T.Batsford Ltd.,1965,pp.49-50,53-54.)
  中國沒有象西方那樣強的使用機器工具(machine tools)的傳統。鉆床和車床在西方被設計出來,是為了制造火槍,這是一個在中國沒有太大進步的技術領域。(注:車床的另一個用途是制造螺絲,而中國不使用螺絲。)當然,還是可以爭辯說,只要中國的工匠看到制造蒸汽機的要點,他們是能學會使用車床的。(注:李約瑟和Wang Ling認為,蒸汽機的要素在中國已經被發現,但這并不未改變這些要素沒有加起來變成蒸汽機這一事實。參見Joseph Needham and Wang Ling,Science and Civilization in China,vol.4,Physics and Physical Technology,Part 2,mechanical Invention,Camb.:Cambridge Uinversity Press,1965,pp.135-155 and 380-387。Peter Mathias認為,與其說蒸汽機的發明源于新的動力原理的出現,毋寧說是由于現有技術的靈巧應用,這一觀點,對認為只要有證據說明一種技術在書本上存在,它就自然會被應用的預設性結論,是一個批評。Peter Mathias關于車床在蒸汽機發明中的應用的論點,參見其The First Industrial Nation,An Economic History of Britain 1700-1914,London:Methuen,1983,p.127.)然而,這是一個與歷史的時間選擇問題密切相關的觀點。推動工廠機器的蒸汽機并不是一個容易移動的產品。可以移動的輪船和火車頭,并沒有帶來在工廠中應用蒸汽機的觀念。(注:JosephNeedham and Wang Ling,Science and Civilizationin China vol.4,pp.387-390。)中國對新技術的掌握和西方新技術的發明之間,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到1890年代,甚至連官員們自己都很清楚在工業方面必須追趕技術差距時,西方的技術進步已經超越了蒸汽機,而到了大規模生產化學制品、鋼鐵和應用電力的階段了。這些“第二次工業革命”的發明不是工匠創造的,而是由科學家在實驗室里完成的。從此,以往可以從師傅處學到的手藝,讓位給只有通過嚴謹的小學教育才能掌握的工程技術。如果沒有大規模的和迅速的文化變遷,這個過程是不可能完成的。
  因此,在考察工業革命所帶來的技術時,我們一定要把與技術進步的制度性基礎(institutional bases)有關的若干問題分開討論,不能把這些問題混為一談。如果問題是,在明清時期已經存在的技術基礎上,中國人能否發明工廠和蒸汽機,答案是幾乎不可能,因為中國的作坊完全沒有使用機器工具和進行生產核算的傳統。如果問題是中國人能否在西方工業革命的技術剛發明時就掌握它們,或許可以說,在19世紀早期是可能的,但還得補充說,技術轉移被延誤的時間越久,技術也就越先進,越是從工匠的手藝轉變為學者的技術。除非有制度化的基礎教育的改革,否則,中國人普遍地掌握技術的可能性越來越小。但是,第三個必須提出的問題是,如果在有關中國的技術引進的討論中考慮到資本主義的因素,那么,有關資本流通的制度,在中國是否已經充分發展,是否足以提供大規模使用新技術所必需的投資,才是“資本主義萌芽”討論的核心所在。相比之下,作坊中雇傭關系的性質只不過是一個側面的問題。
  要回答有關19世紀后期有沒有可應用的金融制度(financialinstitutions)這個問題,既慘痛又明顯。直至19世紀末,盡管中國本身的金融機構有能力提供小工廠所需求的資本,但除了政府以外,還沒有一個機構能夠提供建設鐵路和開發大礦山所需的資金數額。沒有疑問,金融帝國主義(financial imperialism)有助于西方銀行控制工業融資,但是,中國本身的金融機構也很明白,假如想參與資本密集的金融市場的競爭的話,他們也不得不象近代銀行一樣運作。說真的,如果明清時期資本主義確實已經萌芽的話,那么,需要解釋的是,為什么本地的金融機構發展如此受阻,以致于在西方銀行可以向中國提供大筆貸款之前,在中國本土的環境下,沒有出現可以提供大額工業貸款的資本家。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可能在中國手工業作坊的經營中找到。這一方面的歷史,我們可以在貿易和土地經營的歷史中尋找。
  關于明清時代的貿易活動情形,我們的了解基本來自第二手的描述,而非第一手的商業記錄。(注:有一些例外,參見鄧拓:《從萬歷到乾隆》;Madeleine Zelin,"Capital accumulation and investment strategies in early modern China:the case of the Furong salt yard" Late Imperial China 9:1,1988,pp.79-122;Choi Chi-cheung,"Competition among brothers:the KinTyeLung Company and its lianhaos[associate companies],"in Rajeswary Ampalavanar Brown,ed.Chinese Business Enterprise in Asia,London:Routledge,1995;梁淼泰:《清代景德鎮一處爐寸窯號的收支盈利》。)不過,我們所知的情況足以拼出一幅暫時可用的粗略圖象。
  例如,我們知道,明清時期財產轉移時,經常使用契約文書。中國史學家大量利用這些被分別稱為“合同”、“契”或“合約”的契約文書進行研究。它們被用于土地、房產和人口買賣,借貸、投資,建立生意伙伴關系,以及匯款等等場合,也在包括訂婚、結婚以及祭祀神靈等多種儀式活動中被使用。(注:Fu-mei Chang Chen and Ramon H.Myers,"Customary law and the Economic Growth of China during the Ch'ing period,"Ch'ing-shih wen-t' i 3:5,1976,pp.1-32;3:10,1978,pp.4-27,James Hayes,"Specialists and written materials in the village world,"David Johnson,Andrew J.Nathan and Evelyn S.Rawski,eds Popular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5,pp.75-111;Myron L.Cohen,"Family partition as contractual procedure in Taiwan:a case study from south Taiwan,"David C.Buxbaum,ed.Chinese Family Law and Social Change in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8,pp.176-204,and Rosser H.Brockman,"Commercial contract law in late nineteenth-century Taiwan",in Jerome Alan Cohen,R.Randle Edwards and Fu-mei Chang Chen,eds.Essays on China's Legal Tradi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0.pp.76-136.)事實上,這些文書被使用的廣泛程度,可見于民間流行的刊印或手抄的各種手冊,因為它們都以這類文書的格式作為其基本內容。到了晚清,商業書信可能也逐漸變得與契約文書同樣重要。郵局的建立降低了送信的成本,這也許就是那個時期有那么多“尺牘指南”之類的書籍保留至今的理由。(注:許舒(James Hayes)搜集了大量這一類文書,現收藏于斯坦福大學胡佛研究所。)通過書信可以訂貨、供貨、報價,有時還涉及到復雜的付款安排。中國人在生意中使用文字工具(writteninstruments),就象在社會活動的其它領域使用文字一樣平常。明清時期訂立的契約,基本上屬于私人(private)契約的性質,講明簽約者彼此的責任,幾乎沒有牽涉社群和國家的參與。還不清楚的是,是否所有契約在法律上都有同等的強制力。明清的法律根據是刑法,雖然《大明律》、《大清律》某些條款可以擴展到商業事務,但從當時的記載看,縣官處理最普遍的是婚、戶和田土方面的糾紛,明顯地沒有包含合伙和銀錢借貸在內。這種局限,要從地方行政的角度來理解。明清時期的知縣,由于其儒學的傳統,對家禮有相當的認識。作為地方官,他對稅收和田產登記負有責任,所以也就必須熟悉田地的交易。商業不屬于其經驗范圍,追求利潤的德性本身也受到質疑,所以地方官通常對做生意的錯綜復雜的情況,既不敏感,也缺乏同情。明清時期的商業仲裁者是行會,而不是衙門。行會制定行規,也代表其成員與外人和官府打交道。現存的文獻遠不足以弄清行會解決其成員之間糾紛的能力到底如何,但是,我們可以相信其地位和影響力與此很有關系。(注:臺灣的資料顯示,提交給知縣的案件中,約20%是民事案件。這表明知縣也卷入解決糾紛,但不等于說商人可以很容易地讓知縣關注與貿易有關的糾紛。參見David C.Buxbaum,"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hui and Hsinchu from 1789 to 1895",Journal of Asion Studies,30:2,1971,pp.255-279。關于行會的作用,參見呂作燮:《明清時期的會館并非工商業行會》,《中國史研究》1982年第2期。呂的意見可以被Susan Mann和William T.Rowe所補充,參見Susan Mann,Local Merchants and the Chinese Bureaucracy 1750-1950,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7,and William T.Rowe,Hankow,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
  因此,盡管契約文書很常見,但我們對其在商業組織中的效用,還是有點保留。必須明白,契約文書是在沒有定義嚴格的商法、甚至也沒有清晰也不用道德關系理解商業事務的習慣法的情況下,發揮作用的。讓我舉一例,說明中國合伙關系固有的局限性。不能非常肯定,但根據我考察過的資料,似乎中國的生意伙伴關系很少能保持長期穩定的,因為中國商人不知道如何進行資本核算(capital accounts)(注:本演講的評論人濱下武志指出,傳統中國的生意帳目被設計出來,與其說是為了記錄帳目的結余,還不如說是為了記錄人際關系。我想,這一觀點很大程度上是對的。)。通常的做法是,收入和開支相抵后,算出每年的盈利,但完全沒有考慮壞帳(bad debts)和折舊。這種局面的結果之一,就是在明清史料中經常可以看到的故事,即作為一種慈善的舉動,把長期拖欠的債務一筆勾銷。由于缺乏資本結余(capital balance)的清楚的知識,解決商鋪財產糾紛的唯一途徑,就是清盤。這不是一種建立長期的的股份制的安排。對商業史更重要的是,這種情況不能讓商業機構有非人格化(impersonal)的發展。(注:我在"The lineage as business company:patronage versus law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business,"一文中提出過一些證據,見Second Conference on Moder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January 5-7,1989,Taibei:Institute of Economics,Academia Sinica,pp.347-376。)
  不過,各色各樣合股(share-holding)的發展,通過宗教聯系得以建立,超出了生意伙伴的范圍。為拜祭祖先和神明而設立的祀產擁有土地,其收益來自地產,以保證拜祭延續下來。重要的是,這些祀產被認為是屬于所拜祭的祖先或神明的,拜祭的供品不被視為子孫或信眾的奉獻,而是變成祖先或神明提供給拜祭者的禮物。因此,祭祀的規則界定了控產機構有份者的范圍,代替了支配股份管理的規則。然而,盡管祭祀團體的所有成員都有權參與祭拜及其準備,但祀產的經營,只能由較小的一組經營者來進行。至遲從明初開始,有份各戶“輪管”就成為一種被認可的做法。在以神明名義擁有廟產的情況下,廟產形成時就確定戶份,以后財產繼承原則決定各戶內對戶份的控制。在嘗產管理中,分房的原則被用作管理的規矩,長房的子孫或許在分蒸嘗時會比別人多得一份,但絕不會比別房多管一年的嘗產。每年祭祖時,當年的值理需要提出年結帳目,然后把值理權轉到下年的值理戶份手上。因為參與者假定地價穩定不變,因為根據法律,除非族內全體男丁或全部房派同意,以祖先名義擁有的土地不允許出賣;又因為這些管理的原則被廣泛認可和接受,結果祀產可以比生意的合伙關系維持更長的時間。(注:自從Maurice Freedman奠基性的Chinese Lineage and Society:Fukien and Kwangtung(London:Athlone Press,1966)以來,有大量關于嘗產的研究出現。最新的作品,可參見Myron L.Cohen,"Shared beliefs:corporations,community and rehgion among the south Taiwan Hakka during the Ch'ing,"Late Imperial China,14:1,1993,pp.1-33;鄭振滿:《明清福建家族組織與社會變遷》,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
  因此,在名義上擁有財產的祖先或神明,就具有了法人的特性。例如,香港新界元朗的渡船,在19世紀設立時,就歸于已去世700年的宋代祖先名下。法律上對這一類財產所有的繼承有明確的理解。以渡船為例,宗族就是具體執行的管理組織,也在法律上為此承担責任(例如,擺渡的權利需每年招標,經營渡船要交稅餉)。然而,把管理祀產的祭祀機構作為控股機構,超越了世俗法律的領地。祖先和神明屬于更高的領域下的民臣,在那個領域里,皇帝也只能參與,而不能進行控制。也許可以說,祀產是傳統中國對沒有皇帝特許的情況下,如何合股問題的一個答案。皇帝從不授予任何權利,也沒有什么權利可以收回,而祖先和神明就成為唯一有可能維持永恒不變的組織。在這種情形之下,不能期待會有長期存在的以個人名義擁有的資本性組織。如果說明清時期有長期存在的資本主義的組織,那么它們就是嘗產和廟產。
  有人或許認為,祀產絕大多數是一種鄉村的現象,其被設計出來主要是適應土地的經營,用于貿易和工業管理的可行性要小一些。這種觀點有許多方面是對的,但是,由于三方面的理由,基本適用于鄉村并不意味著就主要適用于農業。首先,我們不能被祀產的宗教的外表所誤導:許多祀產都表現了企業性(entrepreneurial)的目標。珠江三角洲至遲從明代開始,祀產機構就是集資和招募勞力進行土地圍墾工程的司理人。到了清末,有些田地開墾和祀產的股份可以轉讓。其次,商人將其資本的很大一部分投資于土地。通常我們都假定,擁有土地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為這被視為安全的投資。但是,沒有理由認為,投資土地發展、祠堂和其它祭祀場所的回報必定是低的。第三,明清時期的商人很清楚地將其日常生意運作的貿易活動與所擁有的產業區分開來。其貿易是用“號”的名義做的,而卻用“堂”的名義擁有產業。商人和其它人一樣都以堂的名義擁有房地產。繼承的過程中,會有一部分“堂”保留下來成為嘗產。這些生意和財產,或者其中的股份,就會成為以其名義設立的嘗產,傳給子孫,而子孫不能將其瓜分掉。相反,合伙和其它名目的生意維持的時間要短暫得多。
  我以為,在資本主義的早期,城里商人所用的經營工具,與我們在文獻所見的鄉村控產工具,沒有什么不同。在城市,投機買賣一樣流行,因為證券(paper instruments)的普遍流通為投機活動開辟了新的世界。不存在投機管道短缺的問題:在清代,商人可以從銀錢比價中獲利,就象有錢人家可以從買賣婢女的差價中獲利一樣。(注:關于清代貨幣投機的例證,可參見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55頁注15。關于買賣婢女獲利的例證,參見葉顯恩、譚棣華:《明清珠江三角洲的高利貸》,《平準學刊》第3輯。)然而,如果把投資視為長期的投機的話,那么,要問的問題就是,信用如何延續至超越個人的生命。對于銀行和其它存放款機構來說,這是一種至關緊要的特質。因此,徽州商人甘愿冒風險的故事,與他們作為典當業商人,承認其父親或其債權人的父親的債務而著稱的故事相提并論。這樣的故事的涵義,正在于表明徽州商人的信用可以跨越兩代人。歸根結底,徽商的當鋪實際上就是銀行,接受存款,也放出貸款,如果銀行的信用不能超越銀行家的生命,那么,銀行的信用地位哪里還能夠維持。然而,徽商的銀行運作只是以道德為依據,并無一條法律可以作為其業務的基礎。正如我們在香港的中國商人那里看到的,個人的誠信非常重要,但個人誠信必然受到個人的生命時間的限制,對信貸銀行業來說,這是不夠的。在這些情況之下,道德往往被用于補救制度之缺陷。
  因此,我并不懷疑,明清時期有許多資金,是通過使用證券而得以流通的。關于宋代以及更早的時期,我知道的還不夠多,但我猜想,盡管就象宋史專家告訴我們的,許多在明清時期生意活動中使用的做法,在宋代已經出現,但就廣度和強度而言,可能到了明代,證券的使用才廣泛普及。在本次演講中,我準備把宋明的轉變,以及元代的作用,留做一個沒有結論的問題。我們仍然是在祀產的發展和交易過程證券的應用中尋找資本主義制度的興起。即使把佛教廟宇的財產列入考慮范圍,我們也沒有能力想象把資本主義的出現追溯到比宋代更早。
  但是,這段歷史的描述顯然并未完整。在15-18世紀的歐洲,從高層的金融界(high finance)到零售業的運作,發生過一場商業革命,接踵而來的,包括保險業、銀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商業融資(business financing)和債券(interest-bearing instruments)等一系列制度被創造出來。現在,西方的歷史學家把這些制度視為工業革命前資本主義的建筑構件,在工業融資的增長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同樣的情況在中國沒有出現,那么,為什么會這樣?
  明清時期的商行都屬于家庭所有。直至20世紀,歐洲的大多數商號也是同樣的情況。而且,中國商人也依賴建基于庇護人和受庇護人關系(patron-client rel ationships)的社會網絡,這一點也不比16世紀英格蘭的同行遜色。不過,17世紀某個時候,西方(特別是英國)的情況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私人的財產所有具有了政治上的重要地位,皇室及其家臣控制下的庇護網絡土崩瓦解,有錢人以有錢人的身份,開始在政治上扮演重要的角色。從特許公司(chartered companies)組建到1694年英格蘭銀行建立的一系列事件中,所有這些發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倫敦股票交易的出現。中國商人以其商人的身份,并無政治上的本錢。正如韋伯所指出的,中國城市是官府的所在地。(韋伯沒有認識到的是,中國也有商人們在管理的城鎮,但即便在那里,商人也扮成了士紳的模樣(注:David Faure,"What made Foshan a town?The evolution of rural-urban identities in Ming-Qing China,"Late Imperial China,11:2,1990,pp.1-31.))在中國,16世紀的經濟增長,引起了與歐洲不同的社會發展過程。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從來沒有在中國取得政治上的立足點,商人也沒有形成一個社會階層。調和個人與國家關系的,就是宗族那種形式的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的思想。宗族制度為商業的組織提供了一些方法,但宗族制度意味著個人終生從屬于集體,只有靠長壽、財富和權力才可以代替集體。個人通過宗族與官僚的私人聯系尋求國家的庇護。從社會的高層到低層,政治庇護(political patronage)變得如此普遍,以致于不僅可以從官員,也可以從太監和皇室尋求庇護。結果,就是錢權交易的腐敗故事。(注:最近關于中國歷史上市民社會的討論與這個問題有關。參見Frederic Wakeman,"The 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phere debate:Western reflections on Chinese political culture,"Modern China,19:2,1993,pp.108-138,and William T.Rowe,"The problem of'civil society'in 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19:2,1993,pp.139-157.)
  從國家與社會互動的角度看,“腐敗”(corruption)一詞可以引出許多層面的問題。以金融制度為著眼點,我們選擇只集中注意國家——社會關系這一方面。不過,它可能是影響中國資本主義制度演變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方面。朝廷上庇護人的影響力通過官僚體系得以輻射,一直深入到鄉村,通過同樣的途徑,高層的金融的活動,也就透到觸角遍及中國每一個角落的投資團體(investment communities)。這種情況與整合得很好的市場結構有關。
  我們首先注意到的是,盡管明清時期的商業活動十分活躍,如同布羅代爾講過的,商業活動是分層次的,某一層次所需要的手段或工具,不一定為另一層次所必需。例如,鄉村市場上有叫賣的小販,而非凡的大機構可能就建基于有關白銀作為價值標準的獨立性的不可動搖的信念。商人服務于市場,掮客尋找著機會,中間人買進賣出,還有承包商以及許多生意人,他們都被亞特·斯密(Arthur Smith)和費孝通生動地描述過,又被施堅雅(G.William Skinner)技巧性地連綴到一個從鄉村聯結到省城的市場網絡之中的承包商以及買賣者。(注:Arthur H.Smith,Village Life in China,a Study in Sociology,Edinburgh:Oliphant,Anderson and Ferrier,1900,pp.49-53,141-160;Fei Hsiao-tung,Peasant Life in China,a Field Study of Country Life in the Yangtze Valle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39,pp.240-263;G.William Skinner,"Marketing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rural China,"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4:1,1964,pp.3-43;24:2,1965,pp.195-228;and 24:3,1965,pp.363-399.)但是,超越了鄉村市場和緩慢的縣城(甚至包括許多府城),存在著一個高層的金融世界:徽州商人操控了它幾個世紀,他們以投資典當業而聞名,揚州鹽商約有一半原籍徽州;山西商人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以票號的網絡著名;當然,與之同時的還有廣州的商行,廣州商行中有一部分人原籍福建,西方人稱之“公行”(Cohong)的廣州商行。(注: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上海國立編譯館1937年;傅衣凌:《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人民出版社,1956年。)我們現在知道,即使皇帝的家族也并非對做生意沒有興趣。皇帝的家仆,象著名小說《紅樓夢》描寫的幾戶人家一樣,將其財富投資于典當。(注:韋慶遠:《論清代的皇當》和《論清代的皇當業與官僚資本》,見韋慶遠:《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第70-112,128-165頁。)18世紀也有許多文獻記載,縣官將銀兩通過商人放貸,以收取利息(即所謂“發商生息”)。(注:韋慶遠:《清代康熙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初創和運用》,《清代雍正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整頓和政策演變》,《清代乾隆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衰敗和“收撤”》,見韋慶遠《明清史辨析》,第166-185,186-228,229-256頁。)這樣的做法一直延續到20世紀,在有名的1910年上海“橡膠風潮”案中,當地的最高官員上海道臺,由于把衙門的儲備金投資地方銀號,而在橡膠股市崩潰之時幾乎陷于破產。(注:Andrea lee McElderry,Shanghai Old-style Banks(ch'ien-chuang)1800-1935,Ann Arbor:Centre for Chinese Studies,University of Michigan,1976,pp.105-129.)
  通過我們知道得比較多的徽州商人的歷史,可以了解中國的高層金融業怎樣被行政手段窒息。關于這些金融家,清代有一個普遍的說法,叫“無徽不成市”。他們有自己聯系緊密的網絡,通常包括族人和鄉親。他們與出資出力的人合伙做生意。在較大的城市,他們有自己的行會,遵守被很好地執行的成文行規。除了投資食鹽的貿易外,他們也開辦當鋪,不是單獨開辦,而是連鎖經營,較大的當鋪貸款給較小的當鋪。最有錢的徽州商人住在食鹽貿易的中心揚州,揚州因他們支持的藝術而聞名。不過,他們也在徽州的老家維持宗族,甚至勞累一生之后,去世時不少人還要將遺體運回徽州安葬。和明清時期許多有錢人家一樣,他們的子孫參加科舉考試,許多人得到功名。富裕的徽州宗族在明清社會的階梯上占有很高的地位。(注:滕井宏:《新安商人的研究》,《江淮論壇》編輯部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31-269頁;葉顯恩:《明清徽州農村與佃仆制》,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Harriet Zurndorfer,Change and Continuity in Chinese Local History:the Development of Hui-chou Prefecture 800 to 1800,the Hague:E.J.Brill,1989.)
  徽商最初在明代由從事食鹽貿易而致富。他們可能也從事鹽的轉運,但更多的人參與了期貨交易。鹽的期貨市場在明初就已經出現,皇帝需要將糧食運給駐守北方邊境的軍隊,但沒有別的辦法,只好抵押其對食鹽生產和運輸的壟斷。其設想是,想做食鹽生意的商人得先幫助政府運送一定數量的糧食到北邊駐軍處。交了糧食以后,他會得到一張收條,憑此收條他可以在南京換回鹽引。因為食鹽貿易屬于政府專賣,所以有嚴格的條規,指定其購買和出售額鹽的地點。這個安排聽起來似乎不夠靈活,但我們不要忘記,明初仍然強制推行里甲登記制度,賦稅并未統一,政府運作除了依靠包括實物和貨幣的稅收外,還要求被登記的人戶服徭役。面對財政短缺的束縛,政府試圖以發行紙幣來填充國庫,但過量發行導致急劇的通貨膨脹,這個努力也就瓦解了。抵押食鹽專賣以換取商人的合作,不啻為解決戍邊軍隊財政問題的一著妙棋。(注:徐泓:《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制度》,《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23卷(1974年),第221-266頁;Ray Huang,Taxation and Government Finance in Sixteenth-Century Ming Chin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4,pp.189-224.)
  這一制度的缺陷是,一個商人要花費差不多兩年的時間去運鹽,整個過程包括:從長江下游糧食產區運糧到邊境,再轉回南京,在經過官僚的層層阻延和索賄之后,才取得鹽引,憑鹽引到鹽場換取食鹽,然后將其運到消費地區,安排食鹽的銷售。勞動的分工迅速地隨之而來,即糧食商人專門運糧到邊境,然后把鹽引賣給長江下游專門做食鹽生意的人,鹽商就不再參與糧食的貿易。鹽商和糧商的這種分工使鹽引有了價錢。盡管鹽引買賣的合法性始終是一個問題,但事實上鹽引一直被買賣和貯藏。沒有疑問,購買鹽引的人,是把賭注壓在取得食鹽并賣鹽獲利的可能性上。我不想夸大這種工具的可轉讓的性質,因為買賣鹽引有多方便仍然很不清楚,但是由于這樣的理由,鹽引仍可被視為一種期貨工具(futures instrument)。
  鹽引買賣很快就出現一個投機性的因素。自然地,鹽引的價值實際上只能與明政府投放市場的食鹽數量成反比例,因為明政府也象其它政府一樣,不可預見地改變其放棄償還的信用借貸的數額,所以鹽引的價格也就變動不居。公開性(openness)從來不是明代投機市場的主要特性。在不同的時期,當政府注意到鹽引壅滯可能阻嚇購買者時,就可能對鹽引重新分等,以讓新發行的鹽引有優先兌換的權利。朝中的權貴——皇室成員、高官和太監——經常會在正常引額之外取得鹽引,這就必定影響到已掌握于私人手中的鹽引的價格。此外,明朝政府從來沒有能夠徹底消除食鹽走私,這是由官鹽與私鹽之間的差價所導致的。鹽引價格的逐步下降,有利于少數成功地操控了市場的商人。到了明末的1617年,所有的努力都失敗了,皇帝發現發行鹽引幾乎無利可圖,結果他就把鹽引全都廢了,即按微不足道的市價從持有者手中把鹽引再買回來——同時把專賣權授予了當時已經出現的大鹽商家庭,實行所謂“綱法”。
  通常情況下,皇帝不能一揮朱筆就創造或消滅商業傳統。但1617年的決定,肯定是使中國走上更難出現銀行和信用工具的道路的決定性變化之一。皇帝的做法等于廢除國債,這確實是他的朱筆一批所能做到的。現在,食鹽專賣權成為皇帝的蔭庇,僅此而已。蔭庇的回報是商人根據皇帝的需求作巨額捐獻。我們不知道被要求報效的數目,與以前因賄賂而付出的數目之間,是否有巨大的差別。但從金融組織的角度看,代表國債的鹽引與代表蔭庇的綱法屬于完全不同的范疇。鹽引作為一種債務,政府有償還的責任,而對皇帝的報效需索則不受任何限制。政府担保的債務可以成為發行紙幣的基礎,而報效充其量只是另一種稅收。
  鹽引轉變為綱法后,明清時期商人與政府的關系就是所謂“官督商辦”。特別是清代,按照這種方式組建了一些大規模的商務企業,如云南的銅礦和負責海外貿易的廣州公行。到19世紀太平天國運動以后,又重現于“洋務運動”。直至晚清最有能力的企業家盛宣懷,把股份資本(share capital)的觀念引進輪船招商局的運作中,才再次使有別于廟產股份的商業股份(business shares),被活躍地交易起來。
  橡膠股票、名目繁多的彩票、隨著而來的革命黨的債券,在晚清的通商口岸都十分活躍。而民國時期,主要是在上海,股票和期貨交易所得以復活。我自己有一張1930年代的“承辦廣州市糞溺大生公司息摺”,從這個例子可以想見,在制度上允許的情況下,中國社會可以在股票和股份的道路走多遠。同樣重要的是傳媒的變化,晚清和民國的報紙每天報道商業活動、兌換率和利率,討論這類事務的文章和書籍也很快地增加。哥倫比亞大學培養的經濟學家馬寅初,1920和1930年代就中國銀行業寫過多篇文章,發表過多次演講,他呼吁政府必須對匯票(bill ofexchange)之類的信用工具(credit-bearing instruments)立法,削弱國家對銀行和大企業的日益加強的控制。(注:馬寅初:《中國銀行論》,上海商務印書館,1929年。)1937年戰爭爆發,然后是解放戰爭,緊接著政府的政策徹底改變,直至1980年代又重新恢復。
  可以忖思,假如皇帝及其官僚不那樣隨意干預鹽引市場,晚明中國的商業機構會發展到什么地步。16世紀確實已經有了早期的資本主義。那不是作坊資本主義:這樣的觀點誤解了作坊與工廠的關系,而是16世紀期貨市場的資本主義。它偶然產生,被容忍生存,最后扼殺于帝國官僚管理的不確定性和帝王的心意。中國為此付出的代價,不是貿易不能發展,因為隨之而來的三個世紀的大部分時間里,情況之好出人意料,而是當興建鐵路和近代化計劃需要融資的時候,金融機構沒有辦法處理這些計劃所需求的大規模的集資和資金調動。中國政府轉而尋找外國銀行,這就導致了嚴重的帝國主義的政治問題。
  歷史學者都知道,不可以假設社會有能力接受環境的變化,或者以為政府一定知道他們能力的限度。到某些階段,經濟變遷要求國家和社會重新界定那些事情是允許的。在這些交叉點上作出的關鍵性決定,就會產生影響深遠的后果。我們可能覺得,許多歷史上的教訓可供當代中國事務借鑒,但可能沒有什么事情,能比明末商業史上走出的關鍵幾步更加緊要。
  (中山大學歷史系教授陳春聲譯)
中國經濟史研究京57~67F7經濟史科大衛20022002本文討論15-20世紀中國經濟發展中金融制度和商業組織的角色。文章認為,金融制度的缺陷妨礙了20世紀中國經濟的發展,其根源可追溯至明代食鹽貿易的歷史。明代食鹽貿易包含了商業票據的投機要素,這些商業票據以一種被稱為“鹽引”的國債為基礎。17世紀初“鹽引”的廢除,意味著向取代金融市場的皇帝蔭庇制度的決定性轉變,新的做法被稱為“官督商辦”。至19世紀的最后10年,公司法經通商口岸被引進中國,商業票據市場才再次緩慢出現。股份資本的要求有助于融資市場的重新出現,這一市場所要求的規則,在蔭庇制下的貿易中不可能出現。鹽法/資本/公司法/股份/合同/官督商辦本文為作者1993年8月在香港科技大學的系列演講的一部分。感謝徐泓教授和蔡志祥博士邀請,也感謝黎志剛博士、蕭鳳霞教授和林至人博士,他們曾對文稿提出修改意見。陳春聲 作者:中國經濟史研究京57~67F7經濟史科大衛20022002本文討論15-20世紀中國經濟發展中金融制度和商業組織的角色。文章認為,金融制度的缺陷妨礙了20世紀中國經濟的發展,其根源可追溯至明代食鹽貿易的歷史。明代食鹽貿易包含了商業票據的投機要素,這些商業票據以一種被稱為“鹽引”的國債為基礎。17世紀初“鹽引”的廢除,意味著向取代金融市場的皇帝蔭庇制度的決定性轉變,新的做法被稱為“官督商辦”。至19世紀的最后10年,公司法經通商口岸被引進中國,商業票據市場才再次緩慢出現。股份資本的要求有助于融資市場的重新出現,這一市場所要求的規則,在蔭庇制下的貿易中不可能出現。鹽法/資本/公司法/股份/合同/官督商辦本文為作者1993年8月在香港科技大學的系列演講的一部分。感謝徐泓教授和蔡志祥博士邀請,也感謝黎志剛博士、蕭鳳霞教授和林至人博士,他們曾對文稿提出修改意見。

網載 2013-09-10 21: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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