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道德規范的建構及其控制機制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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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觀念的嬗變,在西方國家長期發展中,已經提供了正反兩方面的啟發和借鑒。一方面,在市場經濟基礎上逐漸形成了社會對道德的規范控制和系統機制,確保了社會結構的相對穩定和經濟的正常運行;另一方面,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沖擊下,西方傳統道德的淪喪又迫使人們對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保持清醒的認識,采取預先防范措施加以有效控制。
      一、市場與道德
  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對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瓦解傳統道德的歷史作用作了精辟的描述:“資產階級在它已經取得了統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園詩般的關系都破壞了。它無情地斬斷了把人們束縛于天然首長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羈絆,它使人和人之間除了赤裸裸的利害關系,除了冷酷無情的‘現金交易’,就再也沒有任何別的聯系了。它把人的尊嚴變成了交換價值,用一種沒有良心的貿易自由代替了無數特許的和自力掙得的自由”〔1〕。 這一論斷對于理解市場經濟與倫理道德的相關本質提供了重要的指南。市場經濟作為西方社會的基本經濟運行方式,必然會打破傳統的道德觀念和道德規范,建構出與利害關系、現金交易、交換價值和貿易自由相適應的新道德體系。反之,道德作為市場經濟的派生物,其存在價值則表現為維護和保證市場經濟的運轉。
  西方的市場經濟對道德規范構成在三個方面具有決定性作用:首先,市場決定著西方道德規范的緣起和基本態勢變化。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確立,是對封建制度的全面沖擊。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的行為準則得以擺脫神權、君權和等級服從的束縛,建立在人的理性要求之上的道德形態方得確立。自由競爭時期的道德態勢表現出強烈的自發性和個體自在性。隨著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加強則導致了道德的自律性和社會規范的加強,個人的道德選擇越來越受到社會的約束。
  其次,市場決定道德的主導價值取向。市場運行機制的基本要素是等價交換和自由競爭。反映在道德意識上,自由和平等、權利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成為社會普遍認同的道德取向。正如馬克思所述:“勞動力的買和賣是在流通領域或商品交換領域的界限以內進行的,這個領域確實是天賦人權的真正樂園。那里占統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權和邊沁”〔2〕。
  再次,市場決定著個人利益構成道德的核心內涵。荷蘭哲學家斯賓諾莎提出,在與市場相適應的自由競爭條件下,“一個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夠尋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則他便愈有德性”〔3 〕18世紀功利主義道德學說的代表人物愛爾維修也認為:“利益支配著我們對于各種事物所下的判斷”。〔4〕
  具體說來,在市場經濟的規范和決定作用下,西方的傳統道德具有個體性、自利性、多變性和分散性等本質屬性。道德的個體性以個人主義為基礎,個人被視為社會構成的基本元素和道德的主體。所謂道德的社會規范是對個人道德行為的約束。道德的自利性實質是以利益為評判道德的準則。道德的多變性既與個人利益需要的變化有關,也受市場運行規則的制約。如墮胎曾被認為是不道德的,現在則日益被接受為合理現象。道德的分散性則表現為,不同的群體對同一行為的道德性有著不同的認識和理解。
  市場經濟條件決定了西方道德觀念的產生、取向和實質,同時建立在個人利益之上的自由、平等、博愛、正義等道德原則由于順應了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對于市場經濟的穩定和正常發展亦具有重要的反哺功能。換言之,道德作為調整人與人之間、個人與集體之間的關系準則,必然會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中,充分發揮著獨特的價值層面的社會功能。其一,整合功能。道德與市場經濟的相互適應延伸到社會結構中,形成了西方較為完善的市民社會形態。作為社會主體的每個個人都認同這種社會形態是符合自身利益的,因而也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對市民社會的認同感,使西方社會表面上是一盤散沙,但本質上卻是一個整體。其二,協調功能。亦即“改善和創造良好的環境氣氛和教育人們正確對待環境,以實現人的思想和環境之間的良好機制”。〔5 〕道德的協調功能是內在的,通過對人的行為的內在引導和調適以實現人對他人和社會的自我調節,使人的行為與社會保持一致。其三,溝通功能。道德是可以溝通的,人與人之間道德的同質性加強了相互的理解和接受,從而保障了社會的穩定性。其四,教化功能。道德在西方社會本質上是個體性的,但它為社會大多數人接受后,客觀上則具備了社會性,反過來對人起著培育或強化作用,進入這一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會在主動或能動的教化的推動下接受這種社會化的道德準則。道德的上述功能,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歷經了數百年時間才逐步形成的。
  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是以個人利益為核心的,然而,道德在其實踐中又具有社會性,個體性與社會性的無法調和的矛盾決定了西方道德存在著嚴重的弊端。由于西方社會無法解決道德觀念中的這一本質矛盾,幾乎隔一段時期就會出現一次大規模的道德淪喪現象,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動蕩。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剛剛擺脫封建道德束縛的西方各國在追求個人利益的同時走向極端化,被馬克思稱為“商品拜物教”或“貨幣拜物教”的利益至上觀念成為新興資產階級的道德準則。這在英國著名的“圈地運動”中表現得最為明顯。
  19世紀中后期,自由競爭時代結束前夕,西方經歷了又一次大規模的道德混亂。以美國為例,所謂“鍍金時代”使功利主義道德觀發展到極端,政黨分贓制導致了普遍的任人唯親和貪污腐敗;貧富差距大到令人難以想象的地步。當時著名的平民主義作家伊格內修斯·唐納利把美國稱為“瀕于道德、政治和物質崩潰之際”〔6〕。
  本世紀西方道德的大規模混亂始于60年代,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的富裕再次暴露了個體性道德對社會發展的難以調適,按馬爾庫塞的說法:“在技術的面紗背后,在民主政治的面紗背后,顯現出了現實:全面的奴役,人的尊嚴在你預先規定的表現所導致的淪喪”。〔7〕性解放、吸毒、犯罪、種族暴力等等傳統的反道德行為盛行一時,時至今日仍然是難以克服的道德痼疾。
  道德混亂的周期性爆發是西方社會的嚴重弊端。但是也應該看到,這種混亂并不是無限度的,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在數百年的歷史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一套較為系統的道德規范和控制機制。每一次大規模道德混亂后都有著新的道德運動的興起和社會規范的強化。“圈地運動”之后是啟蒙運動和人文主義運動的盛行。19世紀中后期的道德混亂伴隨著文官制度的確立和持續至20世紀初的進步主義運動。至于始于本世紀60年代的道德混亂期雖然迄今還沒有大規模的重振道德運動出現,但這主要由社會的多元化等方面因素所致。
      二、強制性控制機制:道德的法律規范
  西方社會早期,追求個人利益的自由被認為是最高的道德規范,不受社會和政府的干預,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而非限制它。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分析了法律維護自由這一最高道德準則的實質,在他看來,法律本身不過是道德的更高形式而已,“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了法的實質和規定性”〔8 〕美國的《權利法案》所規定的法律不得干涉基本自由的原則,也是從法律的道德性前提出發的。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的個體性與社會性矛盾的逐漸暴露,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主張法律介入道德領域,對非道德行為加以控制。法律不能干預道德觀念,但可以干預道德行為的原則逐漸確立起來。
  道德與法在西方社會中是相通的。它們的內在同質性,決定了法律不可避免地會介入道德領域。規范人們的道德行為,成為法律的重要任務之一。在當代,西方主流社會已同意法律在某種程度或某種范疇內對人們的道德行為實施強制性控制。這種干預和控制具體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律不能規范人的道德觀念,但是可以規范人的道德行為。一般說來,只有當一個人的道德觀念外化為某種具體行為,而這種行為又為法律所禁止時,法律才發揮它的強制性道德規范作用。這種強制性規范主要針對兩個方面:一是社會生活方面的道德行為;二是對經濟和政治等行為的非道德后果的規范。道德觀念和行為的區別在法律解釋中不僅僅局限于宗教信仰方面,在議論自由、誨淫言行、出版、乃至廣告等社會生活的道德問題上都廣泛地適用。這雖然在某些時候被權力階層用來限制公眾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客觀上對于穩定社會的道德秩序無疑是有所助益的。
  第二,法律對道德實施干預的基本原則之一是個人的道德行為不是侵犯或損害他人的道德權益。如前所述,道德既是個人行為也是社會行為,而按照平等的社會原則,每個人在享受道德自由的同時如果對他人構成損害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如在經濟行為中,因追求個人利益而損害了他人利益即是不道德行為,必須受法律制裁。
  第三,法律還規定道德行為必須符合社會公德或社會秩序,這在當代越來越成為法律對道德行為最普遍的規范方面。在經濟方面,法律主要著眼于不正當的經濟競爭行為的規范。例如美國的《反托拉斯法》判定,托拉斯的壟斷行為違反了自由競爭這一基本的經濟道德傳統。在政治方面,法律日益致力于加強對政治道德的規范和反政治腐敗。90年代意大利三名前總理被送上法庭;韓國前總統盧泰愚和全斗煥的被捕入獄以及美、英、法、日等國眾多政治家頻頻受法庭傳訊等等轟動一時的案件都是這一趨勢的顯著表現。在社會生活方面,法律對道德的規范更為普遍,宗教行為自由被判定為“不是絕對的,為了保護社會,行為仍然要受到約束”;言論和出版自由“并非是任何人可以不負責地任意發表言論和發行出版而不受懲罚,煽動用非法手段推翻現政府的言論,足以構成現實性罪惡的危險,使立法機構有權對之進行懲罚”;集會自由也“不是說每個有意見或信仰要表示的人,可以在任何公共場所和任何時間向人群發表演說”。〔9〕如此種種, 都說明道德行為在法律中遠遠不是自由放任的。
  法律與道德的同質性決定了法律得以介入道德領域,對人們的道德行為加以強制性規范,使社會的主體道德適應市場經濟及由市場經濟所決定的社會結構的穩定性。同時,法律和道德又有著很大的差異。道德的社會作用不完全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現,而主要依靠社會輿論、說服教育以及激發感化和自我克制來維系;法律則是靠國家的強力機構和法律措施的懲罚力來執行的。而且,道德只有一種最高標準和一些基本原則和規范,并不存在明文規定的統一具體條文。而法律則是一些道德要求遵守的具體條文和規范。相比之下,道德在社會生活中無所不在,其適用范圍遠比法律廣泛得多。法律與道德的上述兩種差異性,決定了法律對于道德的規范作用是有限的。換言之,社會道德規范的建構和控制不能僅僅靠法律的強制力,法律對人們的道德觀念無能為力,對道德行為的控制也只是一部分。
      三、非強制性機制:道德的社會規范
  從理論上說,道德規范的建構和控制包括兩種內涵,一是道德行為的限制,二是道德行為的教化和內驅。前者是外在的機制手段,后者則是內在作用途徑。相比之下,后者更具有建設性,比簡單地外在限制更能發揮作用。只有內在與外在、強制性與教化性結合才構成完善的道德控制機制。從西方道德規范發展的歷史和現實看,對道德發揮著內在教化影響的機制性力量主要包括:宗教、教育、傳媒和社團等。
  宗教是西方社會中對道德最具有影響力的社會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人們所說的西方傳統道德就是基督教道德。宗教對西方道德的決定作用表現為它把人類現世生活中的人際權利和義務關系虛化為上帝的旨意,上帝不僅要求人們對它有一定的道德義務,而且還把人世生活中的道德原則作為上帝的愿望而神圣化,人世生活中的道德規范因而被納入了宗教教義,道德隨之成了宗教的附屬品。
  宗教對道德的規范作用是多向度的,從理論上可以大致概括為三點:一是影響人們道德觀念的形成,在一個宗教影響力幾乎無所不在的社會中,人們道德觀念不可能不受其影響;二是規范人們的道德行為,指導人們的道德生活;三是維護社會的公共道德秩序。
  教育是西方道德控制機制中第二種重要方式。雖然與宗教相比,西方教育的道德屬性相對較弱,其直接宗旨是培養工業社會的后備力量,但在道德觀念和道德習慣的傳輸方面,教育發揮的獨特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而且,學校還往往是新的道德觀念的滋生地。馬丁·路德發起宗教改革,提出市民新道德的最初場所就是維登堡大學。海爾巴脫曾經宣稱,道德一字足以表明教育的全部目的。洛克也認為:教育的最有價值的一部分是德行。列寧則從批判的角度寫道:資產階級“竭力把學校用來專門替資產階級訓練恭訓的和能干的奴才”。〔10〕各種觀點立場不同,但都提示了教育對道德培養的作用。
  一般而言,西方社會中的教育一般通過兩種途徑實現教化功能,一是直接的道德教育;二是普通教育過程中教育機構和教育者的道德偏好客觀地對教育者產生的道德影響。從趨勢上看,隨著道德保守主義思潮的復蘇,教育的道德教化屬性正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它對道德的影響途徑相對比較間接,但因其無所不在而常常使影響力更大。教育者的“道德榜樣”、受教育者間的觀念互動、教育目標和方式等均屬這類影響途徑。
  西方道德規范的第三種社會控制機制是大眾傳播媒介。大眾傳播媒介是當代西方社會最普遍的溝通和觀念交流工具,在道德規范和控制機制中,也理所當然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就社會影響力而言,道德作為社會觀念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大眾傳播媒介的巨大影響。丹尼爾·杰·切特羅姆在《傳播媒介與美國人的思想》中說,通過傳播媒介,“個人找到符合社會身份的法則并遵從此法則,在自由中發展,即為合乎道德的生活”。
  按傳統原則,西方大眾傳媒并無規范道德的宗旨,它之所以能對道德生活產生影響主要取決于兩種因素,一是傳媒在選擇信息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受選擇者個人道德觀的影響,因而傳輸給公眾的信息自然也附帶了道德信息;二是其他道德團體介入大眾傳媒,直接將媒介作為自己傳播道德觀的工具。
  大致而言,大眾傳媒對道德的規范作用可以表述為:第一,決定“公眾道德日程”,如越戰時期,電視新聞報道了美軍夷平越南村莊、屠殺越南平民之后,許多美國人轉而反對越戰,特別是青年們要求以道德和倫理信仰的理由拒絕參戰。1973年水門事件導致尼克松下臺的始作俑者也是傳播媒介。第二,影響道德輿論。傳播媒介不僅報道新聞,同時也解釋新聞,尤其常常從道德角度評判是非,這就使受眾在接受新聞的同時,接受其對新聞的道德評判。第三,監督政治道德。絕大多數時候,政府的腐敗和丑聞、政府官員的瀆職行為、濫用權力等都是由大眾傳媒首先揭露和曝光的。而這些揭露一旦見諸報端就立即傳播,形成巨大的道德壓力,使某些官員輕則陷入困境,重則身敗名裂。大眾傳媒的監督作用對于凈化政治道德的意義是不容低估的。
  家庭和社區是西方社會中規范道德的第四種機制性手段。家庭和社區是西方社會結構的基本細胞和單元,它們與道德之間的關系最為密切,也是最容易被人注意的。一個人從出生到道德觀念的形成,始終是與家庭的教育和家庭環境分不開的,擴展而言,也與其生活所在的社區分不開。社會中道德觀念的變化影響家庭和社區方面的道德變化,而家庭和社區道德的變化,又往往影響到整個社會道德的進步或墮落。
  家庭和社區在規范社會道德方面起著兩方面作用,一方面,家庭和社區規范著成員的道德觀念取向,將社會道德傳輸給每一個成員,促使道德行為合乎社會要求;另一方面,家庭和社區道德本身是社會道德的一個有機部分,社會道德是所有家庭和社區道德的總和,家庭和社區道德的控制和穩定決定著社會道德體系的基本態勢。用歷史的眼光看,家庭和社區在大多數時候是適應了西方經濟和社會道德控制的要求的,但戰后以來,家庭的解體和家庭道德的混亂給整個西方傳統道德的維護帶來了極大的困難。我們今天所說的西方道德精神的失落很大程度上是由家庭和社區道德功能的喪失造成的。近年來,西方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這一點,并將重構西方道德的基點放在家庭和社區的道德功能恢復上。
  有必要指出,在看到宗教、教育、大眾傳播媒介、家庭和社區對于西方道德行為的有效控制機制的同時,也應注意到,由于社會制度本身的局限性及由此產生的道德觀念的個體性、自利性、多變性和分散性,上述社會化的道德控制機制的目標和宗旨常常是不明確的甚至是混亂的。對道德行為的控制帶有很大的隨機性和矛盾性。而且,這些機制手段本身,還常常走到其維護功能的反面,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客觀上起著破壞道德規范的作用。正如許多學者早已看到的那樣,當代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道德墮落,宗教、教育、傳媒、家庭和社區的誤導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宗教常常為了自己的生存和影響迎合人們的非道德觀念,摩門教的多妻制、人民圣殿教的極端狂熱等等在西方傳統中都是違反道德的;60年代開始的道德墮落始于大學校園;傳播媒介是吸毒、性解放乃至暴力的主要禍首;父母的缺乏道德感和家庭的破裂則更使年輕人難以形成良好的道德定位。所有這些,都是西方資本主義社會難以實現完善的道德體系,建構有效控制和規范機制的天然缺陷。這些缺陷是由西方資本主義社會制度的根本缺陷所決定的。
      四、對我國當前精神文明建設的借鑒
  對于我國而言,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從事市場經濟體制和精神文明建設是史無前例的嶄新事業,一切都處于探索之中,沒有現行的經驗可資用。為此,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世界上其他國家,尤其是最早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西方發達國家的規范人們的道德行為、建立有效的道德控制機制方面的做法和一般規律,并根據我國的國情借鑒有益的經驗和教訓,以使精神文明建設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服務。
  在分析西方道德規范和控制對我國的借鑒之前,必須首先看到借鑒的幾個前提:
  前提之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一些與傳統道德精神不完全一致的道德因素必然會隨之出現并對現存道德體系構成強烈的沖擊。在這種沖擊面前,回避或壓制都是不科學的,唯一的選擇是將其納入正常的誘導和控制機制之中。這一前提是我們借鑒西方經驗教訓的價值所在。
  前提之二:道德既具適應性又具相對獨立性,不完全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而變化,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植根于民族文化傳統的優良道德傳統是超越時空的。這是道德的基本歷史性特質。在當前,與市場經濟體制走向確立和完善的過渡期相適應,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也正處于適應性與獨立性、超時空性和過渡性交織的不確定時期,主體道德精神的動態變化和新與舊、傳統與現代、過時的與應維護的諸種道德要素相互耦合。在借鑒西方經驗之前,我們必須首先甄別出上述交織的要素中哪些是適應性的新道德,哪些是具有獨立性的傳統道德,新舊道德中哪些是值得宣傳和維護的,哪些又是必須引導或規范的。這是一項十分困難的工作,但也是體現精神文明建設價值的一次空前的機遇。
  前提之三:從道德的屬性特質看,當前中國的道德取向呈矛盾交錯的態勢。各種道德屬性如控制性、群體性、利他性、穩態性、統一性、自發性、個體性、自利性、動態性和分散性不斷在現實中發生碰撞和沖突。如何控制道德發展又預見道德的自發變化走向;既強調社會義務又承認個人道德觀的非同一性;提倡利他主義的同時又注意個人利益;維護傳統美德的同時又承認道德觀隨時代變化;既要求所有人遵從社會的道德規范又要尊重個人生活的自主選擇性,等等,成為當前我國精神文明建設中極為重要的課題。
  在上述前提下,我們從西方的道德規范和控制機制中可以得出一些富有啟發性的借鑒:
  第一,要使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核心目標之一的道德建設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必須形成一整套規范化和機制化的道德調控機制。道德作為一種社會生活層面的行為和價值準則,規范它的也是屬于社會層面的因素。通過社會“疏而不漏”的原則性控制和社會對個人道德行為的激勵、約束兩個層面來達到目的。為此,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有必要在繼續強調政府的道德引導和調適作用的同時,重視發揮社會力量的規范功能。前者是我國與西方相比的優勢所在,是任何時候都不能放棄的;后者則是有必要加強的,畢竟道德屬于社會層面,社會化的控制手段往往更為直接有效。與之相關,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還面臨一個新課題,那就是在建立對個人道德生活的控制機制的同時,如何引導社會力量更好地發揮其對個人道德的規范功能。這也是我們建立完善的道德調控機制所必不可少的。
  第二,重視“道德立法”。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法治代替人治,道德生活也不例外。一個人在按自己的道德觀念行動的時候如果損害了他人或社會的公共準則將會受到強制性的懲罚。我國目前已采取了一些這方面的行動,特別是在經濟行為的道德方面,如對腐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懲罚都屬“道德立法”范疇,今后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應進一步加強,使我國不再出現對某些不道德行為只能用“道德法庭”予以譴責而無“道德法律”予以強制規范的現象。當然,西方的道德立法是事后規范形成,我們的道德立法應以“事先規范”為宗旨,以達到警戒和懲罚結合的目的。
  第三,重視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道德導向”功能。在西方,大眾傳播媒介本身不具有道德導向功能,但在客觀上,無論是傳播者還是受眾在選擇或接受信息時,都附帶著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觀。近年來我國大眾傳播媒介在借鑒西方媒介的“客觀性”的報道的同時,一度忽略了它內在的道德功能,結果給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帶來了一定的不利影響,這是值得今后反思和吸取教訓的。
  第四,加強學校的“道德教化”功能。在西方社會中,學校不僅是傳播知識的機構,而且也是道德傳播和傳延的重要途徑。60年代以來西方教育的失敗導致社會道德體系的崩潰從反面證明了這一點。對此我們必須充分吸取教訓,防止重蹈西方的覆轍。我國傳統的學校道德教育比較重視道德觀念的培養和提高,今后應加強對個人道德行為的自我約束的教育。
  第五,加強社區建設,重視社區在維護社會道德規范方面的巨大作用。社區的道德規范功能或許是西方道德機制中最值得我們借鑒之處。在西方社會中,每個人生活所在的社區都有著各種自發組織起來的管理委員會、俱樂部、娛樂設施、互助組織、自愿服務者以及為社區活動提供經費的基金會等等。通過人與人之間的健康交往、對個人的幫助和相互關懷,社區活動處處有助于激發生活于其中的每個人的道德意識,約束其道德行為,培養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風貌。我國在今后社區建設中,有必要充分注意發揮社區的這種獨特的道德功能。
  此外,也可以適當注意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某些道德功能。
  必須注意的是,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精神文明建設中對西方道德規范和控制機制的借鑒決不應該簡單化,更不是以之為榜樣,而是為了找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道德觀念發展和道德規范建構的內在規律性。為此,我們在借鑒西方時,還應遵循如下原則:
  第一,在精神文明建設方面,我們與西方道德控制機制最根本的不同之處在于我們的道德精神不完全是由市場經濟體制所決定的,決定我國道德規范機制的決定力量,還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民族優良的歷史文化傳統,這既是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精神文明建設得以成功實現的根本保證,也是西方道德控制機制難以穩定的根本缺陷之一。
  第二,在借鑒西方道德規范機制時,必須注意如下五個方面的結合:⒈控制性和自發性的結合,即將社會控制與承認道德的自發性相結合;⒉群體性與個體性的結合,既強調個人道德必須與群體道德相適應,又注意保持個人道德的相對獨立性;⒊利他性與自利性的結合,在鼓勵利他主義作為社會的道德追求的同時,承認對個人利益的追求并不違反道德,而是在社會允許范圍之內的;⒋動態性和穩態性的結合,即既承認社會的道德標準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后發生某種程度的相應變化,又保持某些基本的道德準則和傳統美德,在任何經濟條件下都必須堅持和維護;⒌統一性和分散性相結合,即強調道德的基本準則是具有統一性的,每一個人都不得例外,同時一些個人生活的道德意識方面又是分散性的,不能強求每個人必須相同。只有實現了上述五個方面的結合,我們的精神文明建設才是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客觀要求的。
  第三,當前我國的道德建設還必須具有預見性、靈活性和可操作性。所謂預見性,是根據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道德規范的變化和可能的趨勢,對可能會在我國發生的道德變化采取事先防備措施,將一些可能對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的道德因素遏制在萌芽狀態;所謂靈活性,是指對于隨市場經濟而出現的新道德因素,我們不能用傳統的標準來對待它,而是將它與市場經濟帶來的根本的觀念變化結合在一起,用靈活的方式加以引導和規范,使之既適應市場經濟,又不致破壞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所謂可操作性,是指我國當前的精神文明不僅限于原則性的指導和傳統方式的延續,也不僅僅滿足于對西方經驗的借鑒,而是在具有預見性的靈活思路指導下,對具體的道德行為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調控,使之能夠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真正適應。
      (作者單位: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
           責任編輯:雨石
  注:
  〔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53頁。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9頁。
  〔3〕《西方倫理學名著選輯》上卷,第631頁。
  〔4〕《十八世紀法國哲學》第456頁。
  〔5〕《思想政治教育原理》復旦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110頁。
  〔6〕布魯姆:《美國的歷程》下冊,第135頁。
  〔7〕《國外馬克思主義哲學流派》第284頁。
  〔8〕《法哲學原理》第10頁。
  〔9〕希爾斯曼:《美國是如何治理的》第430~441頁。
  〔10〕《列寧全集》第28卷,第387頁。*
  
  
  
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滬48-54.31B8倫理學黃仁偉/劉杰19961996 作者:毛澤東鄧小平理論研究滬48-54.31B8倫理學黃仁偉/劉杰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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