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也:特赦貪官還不是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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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賈也

來源|天涯雜談


導語:反腐需要一場特赦貪官?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中國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11日在湖北武漢進行“反腐新常態”主題演講,他表示2014年是反腐“質性變革年”。他透露,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近期對是否有可能特赦腐敗官員的提問,表態稱“還不到時候”。


話說現在不少精英們,想貪官所想,急貪官所急,一方面提出了“特赦貪官”、“贖買貪官”等政見……說他們太強大,必須爭取他們的支持,政改才有出路;另一方面又拋出“同情貪官”、“善待官員”、“貪官也是受害者”等論調……說在他們看來貪官是因體制所迫而不得已。


大概在三年前吧,有人跟我瞎掰貪官特赦的問題。對方是知名學者,屬于典型的杞人憂天性格,他對我言之鑿鑿地說,貪官特赦才是推動官員財產公示的最好辦法。他解釋道,中國的官員腐敗是制度性腐敗,帶有濃重的原罪色彩,權力頂層應該給他們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主動退贓也罷,贓款洗白也罷,反正就留給他們一段時間——留出一兩年的時間,等到那時,洗白的他們就會支持官員財產公示的,中國就可以步入制度反腐的軌道。


我先是不明覺厲,肚中一囫圇便覺得有些可笑,出于對前輩的敬重,我并未當場辯駁,更何況,我也確實祈盼中國早日實現官員財產公示,可三年時間眨眼便過去了,說好的官員財產公示卻無人提及了。


其實,我的觀點很簡單:對貪官的溫柔,就是對民眾的殘忍。特赦貪官的論調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無恥至極。中國是政府權力最強、社會制衡最弱的國家,也是經濟發展最快、尋租空間最大的國家,這些因素的疊加就使得中國社會貪腐嚴重,已到了隨便扔個磚頭就能砸到貪官的地步,在如此嚴峻的形勢之下,如果對貪官進行特赦的話,那么黑錢就會洗白,貪官就會逍遙法外,中國就會成為最渾濁的國家,再無政治清明之可能。


在此不妨說說,特赦貪官的不可取的六大原因:


第一,赦免貪官是沒有歷史根據的。


為尋找特赦貪官的根據,不少專家、學者拿出“自干五”戰斗精神,希望讓歷史照進生活,說明“特赦”并不是一個新鮮詞匯,古今中外有之。


歷史真相是不是這樣呢?誠然歷朝歷代大赦天下不乏其數,但唯獨對貪官沒有開過特赦的先例。自秦朝建立至明朝滅亡,在1865年的清朝有人專門做過統計,所謂的正統王朝約有1640赦,平均算下來,1.14年一赦。這種大赦其實是一種很好統治手腕。想當時,既沒記者,又沒報紙,更沒微博、微信轉發,一個重大新聞不可能瞬間天下共聞。那么如何顯示皇恩的浩大?實現馭民天下的極權統治,也只能制造幾個普天同慶的事件來,給老百姓一些恩惠,讓天下萬民知道還有個皇帝罩著大家呢,所以往往會選擇皇帝登基、更改年號、立皇后、立太子等重大日子,搞個天下大赦,讓老百姓沾沾皇帝的喜氣,記著皇帝也惦記著他們的好。考史可知,唐宋時期是大赦天下最為頻繁的,但沒有一次特赦貪官的——也就是皇帝們大赦天下時,對于危害其統治根基的貪官污吏卻是個例外,比如宋太祖兩次頒布赦令,但均“官吏受贓者不赦”,不僅如此,還將贓官定為與“十惡殺人者同罪”。


唐宋之后,帝國的統治手段由文明向野蠻倒退了,原因一則是蒙古人和滿族人入主中原,另一則草根皇帝馬上取天下,都有些殺氣騰騰,大赦天下的懷柔手段采用相對比較少,而“貪官不赦”更作為一個基本國策,以致時至今日,民間依然有“貪贓枉法,十惡不赦”的說法。


那么新成立人民共和國又是如何?新中國有過7次特赦,主要用于赦免戰犯的,比如1959年9月,建國十周年大慶前夕,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赦免了偽滿洲國皇帝溥儀和一些戰犯、反革命犯及普通刑事犯。這些特赦也無關特赦貪官的,主要基于政治立場等問題,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


封建時代如此,共和國的過去也是如此。如今的反腐專家和學者們,竟然想創造歷史,拋出特赦貪官的論調,如果真的落地實施的話,那只有一聲喟嘆“從來未有事,竟出新中國”,這注定會成歷史笑柄的。


第二,赦免貪官是沒有借鑒經驗的。


特赦貪官在中國古往今來沒有先例,至今還沒有哪個國家公然宣布對貪官污吏進行特赦的。打擊貪腐應該說是世界各國政府的共識,要不然中國跟其它國家談什么貪官引渡這事?

有人說貪官也是人,是人總有點人權吧,不是還有個國際特赦組織。好吧,就算有,但這是一個非官方的國際人權監察組織,以救援各國“良心犯”為主要目標,根本沒有把貪官列入特赦目標的,更何況,這個組織追求的目標之一就是政治清明。


既然在各國找不到赦免貪官的先例,那就只是牽強附會了,在一國兩制的大中華地區找了,終于有了一個“赦免貪官”重要的論據:香港在上世紀七十年代對部分腐敗人員的赦免政策,而正是這個赦免政策,被專家學者認為是香港走向廉潔的關鍵。


事實并非如此。


1971年港英政府頒布了全新的《防止賄賂法案》,該法案擴大了犯罪概念的范疇和懲治范圍,加重了刑罚,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此時的香港既有了系統的反腐的法律依據,又有了強有力的反腐的執行機構,反腐可以說進入了制度反腐的階段,可以來一場官場潔化運動了。


廉政公署先從總警司葛柏“開刀”,追究其貪污罪。1976年后,廉政公署又在香港警隊挖出近20個腐敗集團,數名高級警司被捕,數百名警員被捕或被通緝,其中一部分警員是被動或者偶爾有一兩次受賄。這造成了香港警隊人人自危的局面,導致1977年10月,數千名警察上街游行,抗議廉政公署“清剿”,后又沖進廉政公署總部大打出手。面對腐敗分子如此反彈,時任港督麥理浩只能采取變通的手段,發布緊急特赦令,宣布除重罪及已展開調查的案件外,對1977年1月1日前所犯下的一切腐敗行為不予追究。由此減少了改革阻力,香港由貪腐嚴重的地區從而一躍成為亞洲廉政的模范生。


中國的專家學者們總把目光聚焦于“特赦令”,從而為貪官尋找特赦的借口,其實這是一種嚴重誤讀,原因如下:


首先,這種“特赦”是有條件的、非普遍的特赦,特赦只是面向輕微犯罪的基層警察和政府公務員,而且要求他們主動退贓,至于高層警官和高層公務員均未獲特赦,這種手段可視為反腐技巧,也可視為社會危機的應對策略,僅僅是緩兵之計的一種罷了。


其次,“特赦”之后,廉政公署不僅沒有未放松追查,而且還通過了《警務條例》修正案,規定任何警官如果拒絕執行命令,即被開除,并不許上訴。也就是給你了特赦是附加條件的,只有更嚴,沒有放縱這一說。


最后,在“特赦令”頒布之后,這種妥協和讓步不僅沒有讓腐敗勢力“良心發現”,反而更助長了部分警察的囂張氣焰,甚至提出解散廉署。

香港之所以成為亞洲廉政的模范生,恰恰是因為廉政公署的鐵面無私甚至爭鋒相對,終于在多年的不懈努力后得竟全功。應該說,香港當局向貪腐勢力讓步僅是表面文章的,而“零容忍”才是香港反腐成功的秘訣。


因此借鑒香港經驗,去追求表面的“特赦”,而繞開其實質的“零容忍”,豈非是買櫝還珠之舉?現在中國反腐正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社會反響普通叫好,調查顯示80%的民眾對反腐有信心,而貪官們并沒有像香港警察那樣上街游行,打砸司法機關,形成對當局反腐壓力,他們最多只是蟄伏在那里,戰戰兢兢等待被磚頭砸中的那一天。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向貪官宣布“特赦”,豈不是主動示弱了,自毀武功?


第三,赦免貪官是存在政治風險的。


誠如專家學者們所期待的,特赦貪官目的是想換取他們對政治改革的支持。那我不禁要問了,政治改革的目的是什么?難道不正是減少腐敗,實現政治的清明嗎?對貪官特赦就能夠完成這個轉變?我看未必!


假如真特赦了一批腐敗官員,網開一面,既往不咎,那么,這一行為所起到的示范效應是巨大的,貪官像抓到一根“僥幸”的救稻草,甚至讓一些官員滋生直“試水”的心理,這又何以警示來者?這根本不是肅清腐敗,而恰恰是在“鼓勵”腐敗。


觀夫當今之法律,貪官處置可謂仁慈至盡,即使受審量刑也是相當輕,使用死刑微乎其微,就像近期審判的受賄千萬元級以上高官,季建業15年、廖少華16年、倪發科17年,再加上貪官受賄罪并未納入“限制減刑”范疇,在監獄管理信息的不透明的背景之下,很容易減刑出獄的。有媒體報道,目前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到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得減刑的比例達到70%,像季建業、廖少華等在監獄里撿肥皂估計也用不著多少年的。


原定的法律制裁是極其溫柔的,起到震懾作用非常有限,如果又添特赦這一招,那就更加好了,審判免了,坐牢也免了,充其量就落個斷崖式降級處理。前不久,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被降為副處級,已經意味著“中國式特赦”出爐了。這充分說明,雖然你有腐敗行為,但只要情節不嚴重,主動向組織坦白、交代,并交出違紀所得,組織將給出政策,不再追究刑責。這種做法本身值得商榷的,是法外開恩,是紀委機關冒著黨紀凌駕于國法之上的風險來完成的,直截了當地說就是違法。


更為嚴峻的是,現在反腐依然停留在權力反腐的層面,遠未形成反腐的制度化。在沒有更系統、更完善的制度來規范權力、沒有更有力的執行力度來查處腐敗行為的前提之下,草率地實行特赦貪官,試問以后用什么來保證腐敗減少?需要明白的是,一旦特赦貪官了,無疑將反腐清零,到那時,權力反腐失效了,而制度反腐又跟不上,兩樣輪空,反腐到底用什么來反都成問題。

因此,在法治尚未健全,制度反腐未能破局的情況下,就少來談特赦貪官的事。


第四,貪官赦免是不具實踐價值的。


專家學者想借“特赦貪官”來消滅所謂的腐敗存量,這種想法可以說圖樣圖森破,是異想天開,絕對上南轅北轍。試問腐敗分子連憲法和法律都不相信,肆意地踐踏,又怎么會來相信你的特赦令?專家李永忠和學者張維迎之流實在太低估貪官們的智商了,要么是居心叵測是貪官的代言人,屁股放錯了;要么是君子之腹度貪官之心,腦袋榆木了。


要想貪官把吃進肚里的贓款主動吐出來——這又談何容易?是人啊,都有僥幸心理,都是不見棺材是不會落淚的,在貪腐沒有暴露之前,誰想著交出錢,又背上貪官的罪名?

什么是特赦?特赦就是免其刑罚,但是要保留其罪名的。貪官一想,本來我隱藏得好好的,你一個“特赦令”用意何在?是不是引蛇出洞?是不是叫我自投羅網?我才不會上當呢!因此,通過一個“特赦令”,不要說主動交出贓款了,就是主動承認自己貪腐也不會有的。


其實,很多地方早就試行過“赦免”貪官,赦免的效果基本上都是失敗告終的,要不然也不會出現如此高烈度的腐敗現狀。如南方某市檢察機關曾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推行過“廉政賬號”制度,一度備注矚目。據說官員只要將贓款匯進一個被冠以“581”(“吾不要”)的賬戶,將來事發時拿出當年匯款的憑證就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且不說這一制度公然挑戰憲法和刑法權威,單看這一賬號開通兩個月后卻只收到了兩筆錢(一筆300多元,一筆1000余元),就可知道,這一“赦免”的制度實踐事實破了產。


你向赦免貪官,這是你的態度,說明你向他們示弱了,至于貪官怎么回應你的赦免令,那就是另一種態度了,他們不到東窗事發是不會自毀前程的,反面徒徒地助長了他們貪腐的氣焰。


第五,貪官赦免必須走法定程序的。


任何改革都必須在法制框架內進行,而信奉特赦貪官論的專家學者想以一種貪官勢力太強大來制造社會恐怖,寄希威權來推動制度建設使國家繼續發展,這只是一種烏托邦式的愿望。特赦令說白了,就是法外開恩。右凡是法外開恩的做法,都是與法治程序相違背的,會令現行法律的尊嚴大打折扣。因此,許多國家的特赦往往是針對“良心犯”和政治異見分子,想促進政治的和解,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的,并非適用于特赦貪官的。


中國目前只保留特赦,已無大赦,而特赦令的頒發由國家主席發布。《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由國家主席發布。而王岐山作為黨鞭,雖是政治局常委,但管的是黨章,抓的是黨紀,而貪官的懲治是法律范疇,紀委無權管理。如果要王岐山談特赦貪官,就明顯超出王岐山的權限范圍,不能體現依法治國的精神。


既然特赦令是國家的意志,那么就必須要要體現民眾的意志,問題是,現在民眾支持反腐的呼聲是何等之強烈,是不可能向腐敗勢力主動示弱的。民眾在想“宜將剩勇追窮寇”,“不可沽名學霸王”,反腐工作通過特赦貪官來推動,無異于項羽炫富,是用來炫耀反腐的政績嗎?或無異于項羽的婦人之仁,是用來表達對貪官的包容嗎?這顯然不合常理,估計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也不會置天下洶洶民意于不顧決定發布特赦令的。


需要明白是,“特赦貪官”一旦走通了法定程序,就上升為國家意志,那么也就意味著整個國家向腐敗勢力低頭,貪官既嘗到改革后撈油水平安無事的甜頭,又領悟到“法不責眾”這個規律,到那時,貪官因為奈他不了,氣焰更囂張了,他既不會放下屠刀,更不會輕易放棄到嘴邊的肥肉,貪腐在中國這塊土地上算是扎根了。


第六,特赦貪官還真不是時候。


在這兩年的反腐高壓之勢中,雖然有打百虎的驕人成績,其中不乏周永康、徐才厚、令計劃、蘇榮這樣的超級大老虎。但是,隨著反腐的深入,才發現或許在這些超級大老虎的背后還深藏著更大超級大老虎,說明反腐遠未到鳴金收兵之際,如果不把這些深藏在背后的超級大老虎打倒,腐敗勢力就有可能卷土重來,傳說中的2015年還有更大的超級大老虎進籠。


可以說,現在的反腐正處于攻堅階段,大大小小的老虎竟然多得驚人,老虎不是以個計算,而是以群以窩來計算,一群群,一窩窩,一坨坨,數量驚人,令人震驚,現在正是騎虎難下之際,而且似乎有老虎要反撲,如果稍有閃失,老虎就會反撲過來。因此,反腐遠未取得壓倒性、決定性的勝利。


如果這個時候說要特赦貪官了,那么反腐就失去了意義,甚至有可能被老虎反噬,所以,現在說特赦,意味著動員號還沒吹響,就投降了,會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綜上分析,赦免貪官是不僅應該緩行,而且絕對行不通!如果真來搞一場特赦貪官,那真是中國特色了。



天涯觀察 2015-08-23 08: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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