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看美國 I --歷史深處的憂慮 第九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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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兄:你好!
  上封信我提到過有關一個日本留學生在夜間進入一個私人領地,發生誤會被打死的事情,但是有關這個案子審判的情況我沒有寫下去,你來信表示關心,想知道后面的審判情況,我就先把它寫下去。事情的發生本來是一個不幸,進一步的處理更凸現了日,美兩國巨大的文化差異。
  應該說,這兩個國家都是私有制國家,但是,從這一事件兩國的不同反應來看,他們的文化和對于“私人住所不受侵犯”的理解,距離是很大的。當這件事情發生之后,所有的美國人都感到非常遺憾,但是如果你問一下他們,你估計這個案子會判出什么樣的結果,大概所有的人都會說,被告估計會判無罪。這種估計,并不是因為他們覺得死者是個外國人,陪審團會傾向于美國人的被告,而是所有的這些美國人,根據他們在這塊土地上的生活經驗,根據他們知道的曾經發生過的類似案件,他們很容易作出這樣的估計。
  美國是一個非常強調保護個人隱私,私人財產和私人領地的國家。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此項權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加上宣誓和誓愿保證,并具體指明必須搜索的地點,必須拘捕的人,或必須扣壓的物品,否則一概不得頒發搜捕狀”,這兩條,都是和上述的個人權利有關的。
  問題是,美國人對于這樣的憲法條文的執行,是著著實實“令行禁止”的,他們對于私人財產的保護是絕對的。也許在同是私有制的日本,私有領地受到侵犯,你是可以去法院告的,但是在美國,私人領地受到侵犯,你是有權開槍的。
  我們的朋友塞林娜,她聽到中國“文化革命”有抄家的,她幾乎不相信誰會有這么大的膽子。我們那時到美國時間還不長,我好奇地問她,你要是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辦?她毫不猶豫地回答:“我開槍打死他們”。我們早已知道,私人財產不受侵犯,這是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護的自由。但是,當時聽了塞琳娜的回答,我還是以為,這只是她一句夸張了的情緒化戲言。時間長了,我們才知道,在這里,短短的幾條憲法修正案絕非一紙空文,它是由整個司法在保障,有無數判例在支撐的。簡單地說,凡是發生這樣的情況,法律根據憲法是支持開槍的一方的,但是為了避免誤傷,必須事前發出警告,如果在受到警告之后繼續侵犯,主人有權開槍,事后也不必承担后果。所以,美國很少有什么強闖強占的案件。這種權利所形成的概念已經成為美國人認為不言而喻的起碼常識。
  在我們居住的地方,只要離開市中心,就有大片大片私人擁有的土地,從幾英畝到幾千英畝的都有。你千萬不要套用中國地主富農的概念,美國私人擁有房地產的已超過百分之六十,而且,不僅房子是私有的,土地也是絕對私有的。這種私有的概念也同樣適用于房產和土地的出租,一旦簽下租約,付了租金,在租約的有效期內,這塊地方也就是承租者的私人領地了。房東如果事先沒有通知,不得到承租者的許可,也是不許進入的。
  美國的土地擁有者只是普通的平民。美國人一般沒有造圍墻的習慣,我們初來時一直納悶,這么大的地,怎么看住,怎么保障安全呢?后來發現,有些森林隔一段距離,樹上就有一張小紙片,寫著:警告,這是私人財產,不要進入。大多數土地連這張小紙片都沒有。美國人人都知道,除了公園,這里都是私人土地。除了故意的犯罪,誰也不會進去。罪犯要進去的話,他也必須顧忌說話算數的法律和土地主人手里的槍。
  塞琳娜生日那天,我們就又長一見識。那天我們去參加生日晚會,她告訴我們,今天有兩個行跡可疑的年輕人,在他們對面的一幢家里沒人的房子周圍轉了好幾圈,她丈夫打電話給警察,那兩個人馬上被逮捕了。我們奇怪地問:他們又沒有破門而入,轉兩圈算什么,警察憑哪條抓人呢?她簡單地回答:越界。因為盡管他們沒有進入房子,但是他們已經進入了房子周圍的私人土地,也就是說,已經侵犯了私人財產,犯法了。美國有大量的美麗風景都是屬于私人的,我們剛來的時候,在一個幽靜的地方發現一個很漂亮的小湖。我情不自禁地就想走近去,被同行的朋友一把拉住,他笑著說,你還沒走到湖邊,警車可能已經接到報警電話趕來了。
  在美國歷史上,不斷發生有人未經許可闖入他人領地而被擊斃的案件,現在此類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橇竊之類的犯罪者,開槍者都是依法而無罪開釋的。我們來這里之后,在我們居住的城市,就發生過一個老太太在自己家里開槍打死一個匿入她家中的年輕人而被宣告無罪的。所以,我們也是漸漸才體會到,塞琳娜的話絕非一句玩笑。在美國,如果有中國“文革”期間發生過的那種“抄家”即未經許可進入私人領地侵犯私人財產,不要說動手抄家,剛進去就絕對會遇到槍的反抗。在這里,這早已是天經地義的基本法律常識。因此,你想想看,在美國這樣的背景下發生的一起誤傷事件,怎么可能判得讓一個東方人感到滿意呢?地方法院判下來,果然不出所有的美國人的預料,無罪開釋。這盡管是美國人的意料之中,可是卻是大大地出乎所有日本人的意料之外。結果在全日本掀起了一場聲勢浩大的抗議簽名運動,險些就引起兩國的外交糾紛。克林頓接見了死去的日本留學生的父母,再三向他們表示他對這一事件道義上的遺憾。但是,總統是無法出于外交上的考慮干預司法的,退一步說,即使克林頓有能力干預,他也不會這樣做,因為美國總統最顧忌的總是國內的原則和邏輯,國際影響相對來說是次一步的。
  此案又經過漫長的上訴,上訴法院最后確認被告的罪名是“使用槍枝不當”,這是一個很輕的罪。但是這確實是大家都認為公正的判決。即使這件事情發生在美國人身上,結果也只能如此了。
  順便我想再談談美國的私人土地問題。前面我提到過,這里不大會有什么強闖強占的民事糾紛,這大概和美國的歷史也有關系。美國曾經是一塊新大陸,除了人口非常稀少的印地安人,(他們也是在很久以前從歐亞大陸穿過白令海峽來到北美的),就是從法國,西班牙,英國等地過來的移民,曾經是各自代表了一個歐洲國家在那里搶地盤。不僅他們之間爭奪領土的戰爭不斷,平民之間也是土地爭端紛起的。你從大量的美國西部電影中可以看到,美國是經歷過一個“誰掏槍掏得快就是誰厲害”的野蠻時代的。正是因為這方面的問題很多,所以也就很快產生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現在美國的鄰居們一般都是友好相處的,因為如果有關于土地的任何疑問,地方上都有一個丈量公司,根據每個人手中都有的,在政府已經備案的地產圖,丈量公司的技術員會依照現代測量技術,清清楚楚地標出地界,根本沒什么可爭的。在地皮緊張的大城市,就有非常嚴格的有關建房的法律細節規定,發生問題之后都是在法庭上找得到“條文”的。這些都是題外話了。
  但是,美國的權利法案的作者,寫下第三和第四修正案的時候,它的意義并不僅是確立土地的私有權和維護平民之間的地界,你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它是對政府權力的一種限制。它的目的不是把鄰居擋在外面,而是要把警察擋在外面。憲法第三修正案的來由你一定也早就知道了,它是美國人當初飽受英皇軍隊無理占用民房之苦,絕對不會忘掉要寫上去的一條,盡管這一條修正案二百年來在法庭上應用的次數屈指可數。而憲法第四修正案,就象我前面提到的言論自由一樣,它的嚴格執行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因此,我想在下面,再向你介紹一個有關這條法案的著名案例。
  事情發生在1967年,你也知道,這是美國民權運動高漲,各種思潮攪得美國所有的年輕人都非常激動的年代。再加上越戰所帶來的困惑,徹底解決種族隔離的民權法剛剛通過,整個美國社會都彌漫著一種騷動不安的氣氛,年輕人普遍的吸毒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案件一方的主角是一對夫妻,瑪格麗特·麥克蘇利和阿蘭·麥克蘇利。他們都是當時被時代所裹挾,對各種思潮都有興趣,有社會主義傾向,并且以民權運動為職業的年輕人。
  瑪格麗特是南方人,出生在肯塔基州,一直受的是南方的傳統教育,但是卻對政治有些興趣。她離開大學就嫁了一個軍人,有了兩個兒子。后來,她隨著丈夫的部隊調防,搬到了首都華盛頓。當她的丈夫決定學醫的時候,她開始尋找一個秘書之類的工作,以便掙些錢支付丈夫的學費。但是很快她的婚姻和工作都起了變化,她離了婚,也厭倦了在國會的秘書工作,最后由她的朋友介紹,認識了一個叫杜爾 ·皮爾森的華盛頓專欄作家。此人當時是美國比較出風頭的記者之一,他的文章對政府官員的公私缺點都不放過,由于他有廣大的讀者,他成了使一些人感到害怕的人物,尤其在國會,頗有一些議員見了他很頭痛。可是又拿他沒有什么辦法。
  1962年,瑪格利特成了皮爾森所雇的四個秘書之一,那年她26歲。恰逢婚姻結束,她的社會和政治教育卻開始了。皮爾森不僅是一個專揭丑聞的人,他還積極發起發起和參與一些運動,瑪格利特最終也被他引進了一些民權運動,這些運動已經使得美國在當時動蕩起來。她當時特別有興趣的是幫助黑人的一個學生非暴力平權組織,她對他們充滿同情。皮爾森還把她介紹進了華盛頓的上層圈子。她不斷地參加他周圍的社交活動,在那里她認識了不少國會議員,甚至于副總統。她不僅為皮爾森的私人文件打字,也為他的日記打字,她很快就成了這個近70歲的專欄作家的女朋友。 她當時被他的權威所吸引,也對自己的角色感到很得意。 兩年以后,她跟著皮爾森去參加了64年的民主黨大會,遇到許多處于同一“運動”中的黑人,才發現他們自己的奢華社會和民權運動中的黑人根本風馬牛不相關,她第一次開始認真審視自己和自己在生活中究竟干了些什么。最后,她決定離開,自愿去了密西西比。1966年,她又回到華盛頓,只是這次她再也沒有去找皮爾森,而是另外找了個工作。就在那里,她遇到了阿蘭·麥克蘇利。他是在華盛頓郊區長大的,也是在很年輕的時候就結婚并且離了婚。他對政治一直很有興趣,他們兩人有不少共同語言,很快戀愛了。
  此后,他們覺得他們工作中遇到的計劃,都是安排白人幫助貧窮的黑人,實際上完全可以安排一些黑人去幫助他們,同時,也安排白人去幫助一些貧窮的白人。所以, 他們開始離開上層的城市工作, 轉向阿巴拉其山脈。阿蘭在那里找到一個 “自愿者組織”里的職位,專門訓練幫助山區窮人的義務社會工作者。這個組織準備在肯塔基州的派克郡設立一個新的辦公室,就把他給派去了。
  派克郡是肯塔基州最大的一個郡,幾乎和羅得島的面積相等,但是,當時它的人口只有八千。約有一半多一點的人住在它唯一的小城里,其余都散在阿巴拉其的深山老林里。許多人都應該需要幫助,因為盡管這里礦產豐富,但是在60年代末期,仍然有四分之一的成年人沒有文化,半數的家庭還屬于窮人之列。可是,你覺著他們需要外界的幫助是一回事,而他們自己有沒有這種愿望又是另一回事。這些家庭在這里生活了幾乎兩個世紀了,很少有人出遠門,他們幾乎可以一直這樣在自己的封閉社會里待下去,他們對于外界的一切都深深地感到疑慮和恐懼。
  當阿蘭和瑪格麗特在67年4月1日搬到這里的時候,他們從一個叫杰姆斯·康普頓的當地人那里租了一幢房子。他們很快就結婚了。瑪格麗特在南方聯合教育基金會里找到一個工作,這是1938年就成立的一個民權組織,在那里她研究當地的煤礦工業對山區生活的影響。在此期間,他們曾經到著名的音樂城納許維爾和一些大學去參加民權運動的會議,那里有激進的提倡“黑權”的黑人領袖的講話,此后,有些大學還發生了騷亂。他們為此很長時間中斷了工作。他回來以后不僅教他的學生如何組織農業工人,還對他們大發激進言論,談論有關徹底的政治和社會改革。也不知是因為他過于激進,還是他的長期離職,不到一個月,阿蘭就被“自愿者組織” 解雇了。
  接下來,阿蘭就幫助瑪格麗特的工作。但是這里始終存在這樣一個問題,對于那些搞民權運動的人認為一定要給予當地人的“幫助”,那些沒有受過太多教育的貧窮的人們, 是否真的對此感興趣呢? 今天在美國以外的地方,都似乎覺得這是一個歷來“超現代”的國家,其實并不是如此。我前面說過,美國南方和北方的面貌有很大的區別,既使在今天,你都可以找到一些非常保守的南方小城鎮,更不用說三十年以前了。那些“新潮”和“前衛”的民權運動者們,他們的言行和這些他們想要幫助的人格格不入,前者往往只注意到了自己“助人為樂”的一番好意,而根本沒有想過,他們所代表的文化,是多么難以被對方的文化所接受,甚至在一定的情況下,會引起對方多大的反感和憎惡。對于后者來說,他們只是跑來毀壞這里傳統的道德,信念,以及安寧生活的家伙。
  瑪格麗特幾乎已經感到絕望了,她認為這是一場和貧窮的戰斗,但是剛剛在這個地方碰到一點皮毛,已經眼看著要敗下陣來。她在南方長大,因此比阿蘭更清楚他們和當地人有著多大的隔閡。后來她說:“我知道那些人不要我們在那里,也根本不想聽我們在說什么。我甚至都担心過,就算阿蘭沒那么激進,他們都想在山里殺了我們。”當地人則對于他們為那里的寧靜生活有可能帶來的破壞,越來越害怕,他們建議房東把他們趕走。房東于是找了一個借口,要求他們搬家。他們在搬走之前,堅持要房東康普頓去看一下那幢房子,以便確認他們承租期間沒有什么損壞。正是這一看,看出了一場大風波。
  房子幾乎已經搬空了,只剩下一些和他們的工作有關的東西,其中有不少左傾激進的書籍,小冊子,照片,膠片盤,大量的信件,等等。這些東西和這種工作氣氛,都是住在山里頭的康普頓從來沒有看到過的,可以說是把他嚇了一跳。他打電話告訴了他的朋友,這個朋友是當地老百姓自己選的四年一期的“地方治安警察”。他在電話里說,這兒有個共產黨的老窩,你們真該去查一查。
  八月初,康普頓的“警察”朋友就叫他去地方法院開會。這位“治安警察”同時還打電話通知了兩名地方檢查官和聯邦調查局地方機構的一名官員。這種會議通常是討論和解決地方上的一些日常問題的。后來主持會議的是其中一個叫托馬斯· 雷特力夫的檢查官。他在會議上提出要對麥克蘇利夫婦“采取行動”。他要求聯邦調查局地方機構的官員幫忙,但是被拒絕了,聯邦調查局的官員知道這種行動沒有法律依據。于是檢查官只好自己找出肯塔基州的法律,設法尋找法律依據。結果,他們找出了半個世紀以前,在一次大戰剛剛打完時,該州通過的一個修訂法,里面有一條“顛覆罪”,定罪的話可以判21年徒刑以及一萬美元罚款。這個修訂法從20 年代通過后,就再也沒有人想到過要去改動它。就根據這樣一個1920年通過的法,他們開出了對阿蘭的逮捕狀和對他們家的搜查狀。搜查范圍寫的是:“顛覆材料,或印刷機,或其它印刷和傳布顛覆材料的機器。”
  此刻,麥克蘇利夫婦剛剛搬了家,滿屋子都是沒打開的箱子和紙盒,書和紙滿地都是,還有他們與工作有關的書信。他們還習慣保存他們來往信件和各種文字材料, 這些東西記錄了他們的生活。就在1967年8月11日的傍晚,一群“地方治安警察”包圍了他們的家,當他們從后面包抄上來的時候,瑪格麗特在廚房看到他們,還以為他們在找什么逃犯,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是沖著他們來的,直到他們沖進門,向他們宣讀了搜捕狀。檢查官也到了搜捕現場。這個名叫托馬斯·雷特力夫的檢查官以前和麥克蘇利夫婦從未見過面,但是,此后所發生的事情,卻把他們拴在一起,至少奔波于五個法庭,打了整整十七年的官司。
  在對阿蘭搜身之后,十幾個人搜查了那間小小的屋子,他們拿下了每一本書,把抽斗里的東西都倒在地上,甚至把床單從床墊上拉下來,又拖下床墊,最后連床架子都拆開了。瑪格麗特后來說,我都不知道他們干嗎要這樣做,但是他們居然走的時候就讓床架子這么散著。麥克蘇利夫婦被突然而來事情驚得渾身發抖,他們想過,只要熬過這個晚上,與外界取得聯系,一切就可以過去了。但是當一個家伙對阿蘭說“我真想看你是怎么被吊死”的時候,他們才真的害怕自己會有極大的危險。瑪格麗特立刻給當地的律師打了一個電話。這時,警察找到一些有關瑪格麗特的材料,就給她也開了一張逮捕狀。這時,搜查的性質也變了。一開始他們還對書進行挑揀,地上分放了他們認為有問題和沒問題的兩堆東西。但是,這個時候,雷特力夫看也不看,只是用手指著各種東西讓警察拿走。結果,兩小堆東西就都合成了一大堆。里面包括他們的電話帳單,水電費的帳單,稅單,作廢的支票,書信,日記,筆記, 結婚證書,甚至于大學里的舊考卷。他們還加上了他們全部的564本書,里面有毛澤東,切·格瓦拉,馬克思,列寧的書,也有小說,詩歌和“訓貓技巧”,甚至首都華盛頓的電話號碼本。一幫警察最后從鄰居那里借了一輛車,把麥克蘇利夫婦的東西一股腦兒全部裝上了車。
  當晚他們是在牢房里過的。 要求阿蘭的保釋金是5千美元,瑪格麗特的保釋金是2千美元。 他們立即和朋友聯系以取得保釋金。同時,紐約的兩個律師,威廉· 肯斯特樂和摩頓·斯達威也把他倆列進了自己的救助名單,他們剛剛成立了一個憲法權利中心,專門從法律上對這樣的案子給予幫助,只收很少的費用,甚至免費。這兩個律師首先尋求的,就是讓上級法院宣布肯塔基州的這條法律違憲,因為在美國,憲法是最高法律,下面的眾多法律都不得違憲,否則就會被宣布無效。
  當麥克蘇利夫婦得到這些消息的時候,已經不再担心會有什么生命危險,卻開始担心把他們的朋友也拖進類似的麻煩之中,因為他們所有的文字記錄都已被拿走,里面有的是多年來他們參加各種激進活動和組織的情況,甚至有許多東西連他們自己都多年沒有打開了。瑪格麗特顯然更為不安,她的日記和信件,包括情書都被拿走了,里面有以前她和幾個男人的私情記錄,情書里當然也有那個專欄作家皮爾森的信。作為習慣于個人隱私權受到尊重的美國人,是根本無法想象這種東西居然會被沒收的。但是他們偏偏碰到這樣一群“土警察”,一時有理講不清。事后在法庭上,當法官向參加搜捕的“地方治安警察”問到憲法第四修正案和有關“搜捕”的法律知識,他們竟然毫無所知。他們從來只是被當地居民選出來,管管這個安靜小地方的一般治安糾紛的。這次他們就是簡單地想給他們討厭的外鄉人吃點苦頭,卻做夢也沒有想過, 因此“闖入” 了一個“國家級大案”。事實上,他們還和那個 “顛覆法”一起,生活在半個世紀甚至更久以前。
  他倆在牢里只待了一個星期,就收到了朋友們籌集的保釋金,于是保釋在外。一個月后,派克郡開庭,根據肯塔基州的州法律,以“顛覆罪”對他們進行起訴。但是,起訴后才只有三天,美國地區法院的東部法庭就宣布:“很難想象,一個有能力的律師會認為這條州法律是符合憲法的。”地區法院寫道:“(該法)違反第一修正案……因為它不恰當地禁止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集會自由,它無法分辨提倡理念和提倡行動之間的區別……它把牢獄之災強加在提倡非主流政治信念的人頭上。”同時,地區法院下令,永久地禁止肯塔基的州法律以顛覆罪起訴麥克蘇利夫婦或其他任何人。
  到這個時候,他們覺得,由于一些狹窄的鄉下警察的自以為是和胡作非為而給他們帶來的傷害已經可以徹底結束了。接下來,按照美國人的通常邏輯,就是該輪到他們考慮怎么告那批地方官員和警察的問題了。因為在美國,沒有錯了就算了的事情。可是,地區法庭卻因為肯塔基州有可能對“顛覆罪”的合法性提出上訴,因此還不能馬上就結案。既然沒有結案,那些被原告作為證據的沒收品也就不能馬上歸還。于是法庭下令,讓雷特力夫對所有的材料“安全保存”,“直到上訴或其它法律程序終結”。麥克蘇利夫婦只是發現他們面臨的局面有點奇怪,他們重獲自由,可是被抄去的財產卻還被鎖在別人手里。他們還一點沒有想到,正是這樣一個由于法律程序造成的“暫緩發還”,他們的個人權利和個人隱私被進一步嚴重侵犯的威脅還在后頭,更糟糕的事情還沒有開始呢。這是怎么一回事情呢?
  誰都沒有料到,天下會有這樣巧極了的事情。就在他們被抄家的同一天,美國參議院正好通過一個150決議。 這個決議源于我前面提到過六十年代的動蕩。下面幾個數字足以說明這種動蕩確實相當嚴重: 在1965到1968年中期,大約有166起大的城市騷亂, 導致近200人死亡,近8000人受傷,和1億5千萬以上的財產損失。在這種情況下, 150決議授權參院成立一個“政府運作委員會”調查騷亂,以幫助從今后立法的角度,維持美國的秩序和安定。這個委員會的頭兒,是一個叫麥克萊倫的參議員。他從1934年就開始做參議員,權高位重。因此,他也一直是前面所提到過的作家皮爾森,也就是瑪格麗特以前的情人,在他的專欄寫作里攻擊的目標。于是,當有關麥克蘇利夫婦的事情一傳到華盛頓的老圈子里,一場公報私仇的戲就趁機開場了。
  先是一名叫約翰·布立克的調查員被派到派克郡,和被法庭指定“安全保存” 材料的檢查官雷特力夫談了一次, 看了234張麥克蘇利夫婦文件的照片,回去匯報了他的發現。四天之后,他又來了一次,帶走了所有這些文件的副本,里面包括專欄作家皮爾森和瑪格麗特的來往情書。麥克萊倫參議員調看了所有這些信件。然后,調查員布立克又奉命來到麥克蘇利夫婦的家里,說是他們涉及委員會調查的納許維爾會議有關的騷亂,給了他們一人一張到國會接受詢問的傳票。
  麥克蘇利夫婦一開始以為,這個參院運作委員會并不是對他們本身有什么興趣,而是想要拿到他們參加的那次會議的文件。他們根本沒想到,不要說他們的會議文件,連他們的全部最私密的個人記錄,都早已被參議院弄走了。正因為他們被蒙在鼓里,所以他們還在盡一切努力,不讓華盛頓把他們的材料拿走。為此,他們的律師代表他們向地區法庭提出申請,要求他們的任何文件都不要交給華盛頓,而是直接發還給他們。法院同意為此舉行一次聽證會,然后再作決定。
  鑒于他們被起訴的“顛覆罪”已被法庭宣布為違憲,與該案有關的材料是理應歸還他們的,“暫緩發回”只是法律程序所造成的時間問題。所以,麥克蘇利夫婦對這次能夠抵擋參院,有充分的信心。可是,就在這個時候,紐約時報以“參院獲得激進者文件”為題,報導了他們的材料已經被拿走的事實。既使如此,他們還以為報紙是搞錯了。但是,心里已經不那么踏實了。所以,在地區法庭的聽證會之前,阿蘭在根據法庭要求確認對方律師寫的“事實陳述”時,特別注意到,里面并沒有提到華盛頓到底是否已經拿到了材料。于是,他和律師一起回到對方面前,要求他們回答這個問題。回答說,是的,一部分文件他們已經拿到了。麥克蘇利夫婦就差沒昏過去了。一方面,他們的文件里有他們幾年來建立的激進組織的地址名單,另一方面,瑪格麗特根本無法接受這樣的事實,她個人的私生活居然又一次被暴露到別人面前。這在美國人的概念里,確實是對一個個人難以想象的侵犯。
  地區法院聽證之后,否定了他們要求歸還文件的要求,并且命令他們遵從參院調查委員會發出的傳票。一個月以后,這個案子又上訴到美國上訴法院。上訴法院判定,既然當初地區法院對這些文件“安全保存”的命令,原因是肯塔基州有可能對“顛覆罪”的合法性進行上訴,該案沒有結案,那么,現在上訴時限已過,理應結案并且發回文件。但是,對于他們收到的傳票,是對于另一個案子的調查,上訴法院認為參院運作委員會有權要求執行。
  于是,在他們的財產被搜走一年多以后,麥克蘇利夫婦從兩間牢房里取回了他們的東西。當然,被華盛頓的調查員布立克取走的文件副本,也在法庭命令的歸還之列。他在歸還的時候,要求阿蘭一定要按清單把所有的文件閱讀核對一遍,以確保沒有差錯。在這些文件里,包括瑪格麗特一直担心的那本日記。阿蘭也是第一次看到妻子的這些東西,里面有她和專欄作家皮爾森關系的細節,還有大量的情書,甚至在這些信件中,他發現自己的一個朋友寫給她的情書,這是發生在阿蘭和瑪格麗特相遇之前很久的事情,她當然并不想讓他知道。阿蘭一方面在閱讀中感到震驚眩暈,一方面發現參院借口調查騷亂拿走的居然是這種“文件”,感到憤怒不已。他質問調查員布立克,這就是你拿到華盛頓去的東西嗎?布立克并不回答。當布立克把全部文件交給他的時候,臉上還露出一副意味深長的笑容,阿蘭真是恨不得給他一拳。他無法想象,參議院的老家伙怎么能傳看一個女人的隱私書信。對于美國人,這就跟輪奸一樣不可饒恕。
  回到家,他們分開了各自的文件,最后,還是決定都燒了。他們的生活已經不可能再和以前一樣,他們在精神上受到的打擊,使他們一生都難以恢復。但是在美國, 這種事情是絕對不可能就這么了結的。 麥克蘇利夫婦感到,肯塔基地方官員和參院的運作委員會,對他們私人文件的處理蠻橫無理。他們成了參議員麥克萊倫和專欄作家皮爾森之間私仇宿怨的犧牲品。他們知道皮爾森經常在他的專欄里攻擊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們也得知,參議員麥克萊倫在他們的數百文件中,偏偏把皮爾森的情書調去查看。他們的律師堅信參院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憲法權利。于是,他們決定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參院運作委員會的成員賠償他們的精神傷害。同時,他們向該委員會宣布,他們將抵制國會參議院的傳票。結果參院告到法庭,他們又因為藐視國會罪被分別判了一年和三個月的徒刑。
  他們又一次來到上訴法庭上訴,聲稱他們之所以藐視國會,是因為他們的傳票是建立在非法搜查的基礎上的。根據憲法第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早就有了“排斥原則”,這個原則認定,任何非法搜查的證據都不能用于審理過程,任何在這個基礎上的定罪都必須撤銷。
  在我第一次看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時候,老實說,我真的看不出有什么大的意義。因為我想,不就是說搜查逮捕要搜捕狀嗎?聯邦政府或是什么地方政府假如真的要找什么人的碴兒,還怕開不出一張搜捕狀?對麥克蘇利夫婦的搜捕不是“各狀俱全”的嗎?這也是我在前面曾經說過,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嚴格執行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也正因為如此,美國法院在處理這一類案件的時候,是相當仔細的。否則的話,這一條很容易成為虛設條文。
  在歷史上,這種情況真是太普遍了。英國就曾經給它的警察們廣發“通用搜捕狀”,使得女皇的部下們可以隨時隨地沖進任何人的私人領地搜尋“走私貨”。這種臭名昭著的濫用搜捕狀,在英國引起過公眾的極大譴責。因此,到了18世紀中葉,英國的這種“通用搜捕狀”有了很大的限制,只有在一個領域里還用,就是對所謂的“顛覆罪”。
  在北美大陸還是英國統治的時候,抗稅的風潮一起,這種“通用搜捕狀”立即就在北美大陸復活了。英國國會授權這種“搜捕狀”可以令警察,治安人員等,在北美洲他們所統治的地區,對所有的“房子,倉庫,商店,地窖,船只,包裹,箱子,盒子,桶,任何行李,進行打開搜查”,以尋找沒有按貿易法交稅的貨物。
  因此,在1761年,還遠在美國獨立之前,波士頓的商會就向法院投訴,并且提出,一張搜捕狀應該只有在發給特定警官,規定搜查特定房子的特定東西時,才是有效的。如果象“通用搜捕狀”這樣,把任意搜捕的權力交給任何政府人員,等于是每一個人的自由權利都捏在任意一個小警察的手里,而這種包括隱私權在內的權利,是應該留給老百姓的。他們的代表有一段著名的話,“一個人的房子就象是他的城堡,當他安安靜靜地待在里頭的時候,他就應該安全得象一個城堡里的王子。如果通用搜捕狀應該算合法的話,這種個人的特權就被徹底毀滅了。”
  美國成立之前, 波士頓法庭上商人代表的長達5個小時譴責“通用搜捕狀”的發言,不僅成為此后的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基礎,也成為15年后美國獨立的先聲。這也是美國人對于搜捕狀特別敏感,對于個人隱私,私人財產特別珍重的歷史原因。
  執行憲法第四修正案時,美國法院認為,最起碼要確定:搜查特定的“地點,對象,物品”,是否有“合理的理由”。而且,作出決定的人必須是“處于中間地位的,獨立的行政官”,而不能是與該案有牽扯的警官。
  所以,美國上訴法院對麥克蘇利夫婦這個案子中看上去“合法”的搜捕狀,仔細進行了分析。搜捕狀的發出是基于房東的兒子小康普頓的誓言,他發誓說,他父親“在上述地點肯定看到了確定的顛覆材料”。上訴法院首先否定了這份宣誓作為搜捕狀基礎的合理性,原因是看不出宣誓人和這個調查有什么關系,他的誓言內容并不是他的親眼所見,而是“道聽途說”,更何況,“誓言”里只提到“顛覆材料”,沒有什么具體內容。就算肯塔基州的那條“顛覆法”在當時是有效的,“誓言”里也看不出有任何具體材料是違反了這條法律的。接下來,上訴法庭指出,搜捕狀指示警察搜查“顛覆材料,或印刷機,或其它印刷和傳布顛覆材料的機器”,卻沒有對所搜的材料作精確描述,如果所謂的“顛覆材料”是一篇文章,至少要有明確的名稱,內容。沒有對搜查對象作精確描述,這也是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在法庭做證時,當初參與搜查的警察對有關憲法權利的了解,幾乎是一無所知,但是他們已經是一個執法人員了。所以,兩個世紀以前波士頓商人代表的警告,讀上去并不過時。
  美國上訴法院認為,麥克蘇利夫婦的家遭到搜查一案,是非常典型的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法搜查案例。所以,參院所開出的傳票是建立在違法搜查的基礎上,傳票因此無效。麥克蘇利夫婦由于拒絕服從參院傳票而被判的藐視國會罪,也因此而被推翻。
  在美國,所有的人都知道,這樣一個案子以勝訴終結,就是意味著另一個案子的馬上開始。所不同的是,在下面一個案子里,前面的被告將要以原告的身份出現,而前一個案子里的全部原告,一個都跑不掉,通通都會成為被告。這個在美國眾所周知的“規律”,非常有效地防止了美國政府公職人員對平民的迫害,因為他們必須有所顧忌,一不當心的話,弄不好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所以這類案子一般是不大會這樣發生的。我下面會進一步向你解釋,為什么這個案子會這樣發生,因為這里恰恰有一種雙重巧合。
  所以接下來,就是理所當然的,麥克蘇利夫婦對他們所受到的傷害要求賠償的民事訴訟。參議院立即要求撤銷這個訴訟,因為在美國憲法中規定國會議員有一定的豁免權,尤其是他們在國會中的行動。比如,兩院議員在議院內所發表的演說及辯論,在其它場合不受質詢。這是為了保護立法機構的獨立和完整,也是為了使立法機構的成員不因為他們的立法行為而受到官司的干擾。
  整個華盛頓地區的美國上訴法庭的十名法官,一起聽了參院對于他們的豁免權的爭辯。一致同意,如果那些文件沒有被擴散到國會之外,參議員可以受豁免權的保護。 同時, 法官也一致同意,不管這些文件是怎么成為參議員和他們的職員的 “占有物”,只要這是他們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他們在國會怎么對待這些文件,都還是受豁免權的保護。所以,牽涉到的幾個調查委員會成員和議員,他們調看到達國會以后的文件等行為,都完全在憲法對國會議員的豁免權的保護之下。
  但是,第四修正案還是抓住了調查員布立克檢查和獲取這些文件的行為。這些行為發生在調查現場,而不是國會之內,并沒有絕對的豁免權。問題是,他的這些行為算不算在第四修正案所涉及的“搜查和沒收”的范圍內。對于這一點,法官的表決以5比5打了個平局。在聯邦法院發生這種情況,就被認為是確定低一級法院的意見。在這個案子里,低一級法院竭力強調布立克的行為完全就是一種“搜查和沒收”,至少不能撤銷起訴。
  至于作為地方檢查官的雷特力夫,他自知得不到只有國會議員才能享受的豁免權。他只有一個機會,就是,對于地方官員,他的行為如果是有明確的法令和憲法權利可依,那么也可以免予追究。但是,在這個案子中,法庭認為,檢查官雷特力夫應該知道搜捕狀依據不足,同時,他也應該知道,法庭命令他“安全保存”文件,他就不應該再把文件交給參院。這樣,檢查官雷特力夫也必須受到起訴。
  所以,你可以看到,這就是麥克蘇利夫婦很不幸遇到的雙重巧合。一方面,是一個悶在封閉山區,十分狹窄無知的小小地方檢查官。另一方面,是自持擁有國會議員豁免權的參議員。實際上還有一點不可忽略的背景因素,就是美國當時的國內騷亂。這種動蕩的情況使得美國上下很多人在認識上都產生混亂,不知道應該如何尋找和確定這些騷亂的后果承担者,也不知應該如何看待民權運動中的激進分子,不知是否可以把他們看做一種潛在的“危險”,甚至“反美國的危險罪行”的調查對象。沒有這種背景,這個案件也是很難發生的。在這個案子中,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根本上的認知混亂,而參議員麥克萊倫,應該說是有意識地在利用這種背景和手中的職權泄私憤。
  但是,我還必須提到的是,盡管如此,參議員麥克萊倫還是不敢肆意妄為。可以看得出,他走出一步的時候,還是必須三思而行。他拿到這些文件之后,曾經下令,把這些文件都鎖在調查員布立克的私人檔案柜里。那些瑪格麗特和專欄作家皮爾森的情書他拿去看了,但是,他又把這些信密封在一個信封里,除了規定的少數幾個人,其余人都不得打開。盡管是在動蕩的年代,美國畢竟還是憲法精神根深蒂固的法制國家,,麥克蘇利夫婦担心的很多事情都沒有發生,沒有一個激進組織和個人由于他們的文件而遇到迫害或麻煩,就連專欄作家皮爾森,也沒有受到任何影響。
  至于參議員麥克萊倫,他只能三思而行,因為他是心虛的,他知道這不是一個光明正大的調查行為,他的行為是經不起推敲的。他知道,他可以因為豁免權逃脫法律的懲罚,但是,只要這件事情鬧大,他躲不過專對議員設置的“道德委員會” 的追查。而且,在美國,越是象他這樣的“公眾人物”,越是沒有什么可以隱藏的角落,只要一公開,這種侵犯公民隱私的事情在美國絕對會引起公眾的憤怒,這樣,他在選民們心中的“形象”就完了,換句話說,他的政治前程也就完了。所以,在拿到這些文件之前,他也許抵擋不住自己心里想去做這樣一件事情的誘惑,但是,當他拿到手之后,他不可能不清醒過來,發現自己是捧著一個“燙手的烤白薯”。
  麥克蘇利夫婦一直堅信,這個參議員就是想借此對專欄作家皮爾森進行報復。但是他們的律師卻一直認為,參議員麥克萊倫只是無法抑制自己對于一個“宿敵” 的陰暗面的好奇心。正因為皮爾森在他的專欄里,從不放過包括麥克萊倫在內的議員們的私人弱點,所以,他就是忍不住要拿來看看,然后罵一句,你自己算什么東西。我如果假設麥克蘇利夫婦的觀點是正確的,假設參議員麥克萊倫確實是存心報復,那么,你也可以看到,在美國的制度下,他“三思”以后的結果,只能是放棄這個“報復計劃”,因為他本人也在各種制約和監督之下。如果說,我們假設律師的估計是對的,那么,你也看到了,即使只是“好奇心”,只要它超越了法律所允許的范圍,侵犯了另一個公民的憲法權利,就很難做到不受追究。
  因此,即使在已經發生的這個案子中,我們仍然可以看到,美國制度的設計還是在那里悄悄地起作用。那就是,美國政府公職人員的個人素質或品質是可能出現問題的,這類問題所造成的偏差,使得平民受到侵犯,這在美國也是完全有可能發生的。但是,這種偏差是被約在一定的范圍內的,不可能泛濫成為一場大的災難,不可能因此就株連一大片,揪出許多“陰謀小集團”的。也就是說,在整個憲法和制度之下,美國民眾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還是受到保障的。同時,已經發生的問題,也由于這個制度的運作而能夠得到糾正,老百姓最終還是不怕找不到講理的地方。
  經歷了所有這些漫漫長途,此案民事訴訟的開庭是在1982年,已經是事件發生的15年之后了。阿蘭和瑪格麗特已經離婚,現在只是因為這個案子,他們重新坐在一起,他們的律師還是15年前的摩頓·斯達威。專欄作家皮爾森已經在幾年前去世,參議員麥克萊倫,調查員布利克等都已經去世,因此由司法部代表這些參院的被告,檢查官雷特力夫是整個法庭里唯一活著的被告。在作證時,他除了為自己辯護之外,依然滔滔不絕地談到他對于麥克蘇利夫婦的反感,尤其是對瑪格麗特的厭惡,甚至當庭大談她的日記中的隱私細節,希望陪審團能夠理解,他的做法也不是“無緣無故”的。他似乎還是不能明白:作為一個個人,你有權厭惡另一個人的生活方式,但是作為一個執法人員,這不能成為你利用手中的職權侵犯他人憲法權利的理由。
  陪審團宣布認定被告的罪名成立,并且定出對麥克蘇利夫婦精神傷害的賠償,雷特力夫,160萬美元;參議員麥克萊倫,20萬美元;布立克,10萬5千美元;另一名參院調查委員會的被告愛德勒曼,8萬4千美元。
  對于這個判決,司法部立即代表參院的被告,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理由還是國會議員的豁免權。上訴法庭最終同意了這幾名參院被告的豁免,但是,認定調查員布立克的行為,例如以不適當的態度歸還瑪格麗特的日記私信等等,仍然是符合定罪條件的。所以,調查員布立克的賠款不能被豁免。至于檢查官雷特力夫,最后和麥克蘇利達成了庭外和解,他們沒有公開這一“私了”的賠償數字,但是,根據麥克蘇利的律師所說,他們所得到的賠償,"已經足以改變他們的生活了”。
  有關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討論, 200多年來一直沒有中斷。根據發生的不同案例的不同情況,討論也步步深入。總的趨勢是對美國警察的限制越來越嚴格。除了緊急追捕之中,限制嚴格的“搜捕狀”是絕對的必要條件。搜查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也會受到嚴格的檢驗。最近,美國最高法院又作出一項裁決,裁定警察在持有搜捕狀進入民宅執行任務前,通常必須先敲門及表明身份,并且認定司法官員是否表明身份,屬于搜索作業合理性的一部分。只有在可能發生暴力沖突,罪證可能被毀滅的情況下,警察才可能對不表明身份的搜查為自己作辯稱,但是這種辯稱是否成立,還是要由法庭作出判斷。
  與此有關的問題在美國是很難含含糊糊過去的,老百姓也非常敏感,政府部門更是唯恐捅出什么亂子來不好交代。最近,又有一個轟動全國的案子,搞得聯邦調查局非常頭痛。在美國的愛荷達州,有一個叫郎迪·威夫的白人分離主義者,他住在一個十分偏僻冷落的地方,不僅觀點十分激進,還作過違法的槍枝交易,比如私賣截短了槍管以后的長槍,結果成為聯邦調查局關注的對象。在得到證據之后,先是法庭開了傳票,要他去法庭為他非法出售槍枝的行為作答辯。他拒之不理。1992 年8月聯邦調查局的警官帶了寫著他名字的搜捕狀準備去逮捕他, 結果他又拒捕,不準他們進入。
  后來,不僅發生長時間的對峙,還發生了槍戰。最后造成一名聯邦探員和威夫的妻子及14歲的兒子在混戰中死亡。為此在全美國引起很大轟動。事情一發生,聯邦調查局就知道這下完了,沒辦法向美國的民眾交代了。因為,不論他們怎么解釋,都無法證明他們拿了一張對威夫的搜捕證,卻打死了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兒子是一件無法避免的事情。盡管威夫確實開槍拒捕,盡管還打死了一名聯邦探員,甚至還有說他兒子也參與抵抗,或者還有說可能死者是在混亂中被威夫自己的子彈誤殺的。但是,這場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私人住宅之中的悲劇,在美國人的概念里,聯邦調查局無論如何也推卸不了責任的。
  保守派“談論節目”名嘴,戈登·利迪憤怒得幾乎隔三差五就要提到這件事,把聯邦調查局的人稱作是拿了殺人許可證跑到平民家里行兇的惡棍。甚至告誡聽眾,如果有聯邦調查局的人到你的家里來,一定要對著他們的頭部和胯下開槍,因為這兩個地方防彈背心掩蓋不住。盡管這些言論聽來過激,但是,至少反映了相當數量美國民眾對聯邦調查局的憤懣情緒。我問過我的有著自由派社會主義傾向的朋友杉尼加, 他說聯邦調查局的做法“非常非常壞”! 調查進行了三年,包括舉行國會聽證。 這些聽證都是公開的,給聯邦調查局帶來極大的壓力,導致5名聯邦調查局的官員,其中包括一名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遭到停職。主要追究的就是政府方面的責任。 至今細節還未調查清楚,但是,政府已經付給威夫的一家310萬美元的賠款。
  從這里你也可以看到,美國政府對于處理一個個人的時候,它必須非常非常小心,這是因為,第一,政府無法隱瞞任何事情。第二,出了差錯之后,哪怕十年二十年,總有一定的民權機構,會在人力物力各方面,支持一個哪怕是身無分文的普通公民和政府打官司,不獲勝訴絕不會罷休。整個社會也會對此產生極大的關注和壓力。因此,公民權利的保障,不是僅僅依靠權利法案的條文,它還必須依靠健全獨立的司法制度,健康的社會機制,良好覺悟的社會和民眾團體。而且,這個社會必須普遍有起碼的正義感和公民良知。
  我來了以后,覺得很吃驚的一點,就是這里在發生一個民權案例的時候,各種民權機構以及許多平民,他們都會拋開對當事人個人的好惡,拋開對他的信念,言論,行為的好惡,去支持這個當事人保護自己的憲法權利。這個時候,他們看上去象是在共同守護一個提壩,似乎一旦決堤就會一毀俱毀。
  隨著歷史的發展,第四修正案的內涵也在擴大。這一法案的核心,在于強調禁止“不合理的搜捕”。對于“搜捕”二字的理解,隨著不同時代,就產生不同的問題。比如說,對一個人搜身算“搜查”,那么,在你的身上取血樣,尿樣,算不算 “搜查”,在你的電話上竊聽,算不算侵犯了你的憲法第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早在1928年,美國最高法院就以下面這段話回答了這樣的問題。
  “憲法的制定者認為,一個安全的環境有利于尋求幸福的生活。他們認識到一個人的精神,感覺和智慧的意義。他們知道,人類生活的痛苦,歡樂和滿足只有一部分是來自于物質。因此他們所尋求的是保護美國人的信念,思想,感情和感覺。作為對政府的限制,他們授予一些權利和這些權利的大多數內涵一個獨立的地位,正是這些權利對于一個公民是最有價值的。為了保護這些權利,政府對于個人隱私的任何一個不公正指令,不管采用的是什么方法,都必須被認定是對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違背。”
  半個世紀以后,美國最高法院更嚴格定義,只要是政府人員對一個個人“隱私的合理期望”進行干擾,都必須受到憲法第四修正案的限制。對于“不合理搜捕” 限制的范圍因此被大大擴展了, 所有的個人隱私都被遮蓋到了“第四修正案”"的保護傘下。
  這封信夠長的了,下次再寫吧。
  祝 好!
   林達 


林達 2013-08-19 17: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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