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水]品讀哈耶克《致命的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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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亞峰

  (原載《書評周刊》2000年11月) 

  擴展秩序或自生秩序是哈耶克思想的核心概念。什么是擴展秩序呢?擴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是人類群體生長出的復雜結構,它介乎本能和理性之間,使人類文明成為可能。文明,不管是起源還是維持,都取決于人類合作中不斷擴展的秩序。這種擴展秩序并不是人類的設計或意圖造成的結果,而是自然發生的:它是在無意之間遵守某些傳統、主要是道德中產生的,其中許多人們并不喜歡,通常不理解其含義,也不能證明其正確。擴展秩序可能是宇宙間最復雜的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已經非常復雜的生物有機體又獲得了學習和吸收超越個人的傳統成份的能力,這使他們能夠一刻不停地適應不斷變化的、包含著更復雜秩序的結構。“擴展秩序中行為的大多數目標都不是自覺的或深思熟慮的。”“我們的價值和制度不單是由既往的原因所決定,而且也是一種結構或模式不自覺地進行自我組織的過程之一部分。”與擴展秩序相近的思想有許多名稱,如自發生成論、控制論、內生平衡、自生秩序、自組織、協同論、系統論等。 


  一、有限理性與演化理性  

  (一)理性與道德 

  哈耶克高度重視道德的作用。“道德規范,尤其是財產、自由和公正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創造,而是由文化進化賦予人類的一種獨特的第二稟性。”“道德準則……并非我們理性的結果”(休謨)。人類的道德既不是出自本能,也不是來自理性的創造,而是一種特殊的傳統——它處在“本能和理性之間”,與理性同時發展,能夠使人類超越自己的理性能力,適應各種問題和環境。這些道德傳統超越了理性的局限。 


  擴展秩序的形成,以及目前人類的規模及結構的形成,主要原因在于一些逐漸演化出來的人類行為規則,特別是有關私有財產、誠信、契約、交換、貿易、競爭、收獲和私生活的規則。它們不是通過本能,而是經由傳統、教育和模仿代代相傳,其主要內容則是一些劃定了個人決定之可調整范圍的禁令(“不得如何”)。人類通過發展和學會遵守一些往往禁止他按本能行事的規則(先是在狹小的部落里,然后又擴展到更大的范圍),從而不再依靠對事物的共同感受,由此建立了文明。這些規則實際上構成了另一種新道德,哈氏用“道德”一詞來定義它。 

 


  休謨認為,“道德規則不是我們的理性得出的結論”。不但傳統的宗教信條,譬如對上帝的信仰,以及許多涉及性和家庭的傳統道德,一些特殊的道德傳統如私有財產、節儉、交換、誠實守信、履行契約等等,也是如此。傳統道德等事情無法用理性加以證明,任何可能的道德規則,也無法用理性加以證明。 

 


  人類的道德傳統雖不能人為地建構,但可以對其形成過程進行部分的改造。但這需要人們在內部批判的基礎上,通過如波普所說的點滴的改進(piecemeal engineering)以消除那些公認的缺陷。即通過分析其各個部分的相互協調和一致性,對系統做相應的修補,以改良人類的道德傳統。 


  (二)演化的理性: 


  哈耶克秉承蘇格蘭啟蒙學派的傳統,反對建構的理性主義,而主張演化的理性主義。他認為,一切進化,無論是文化的還是生物的,都是對不可預見的事情、無法預知的環境變化不斷適應的過程。這是進化論無法使我們對未來的進化做出合理預測和控制的一個原因。它所能夠做到的,不過是揭示復雜的結構如何具有一種使進化進一步發展的調整方式,但是由其性質所定,這種發展本身是不可預測的。 


  許多演化出來的規則,為擴展秩序中更大的合作與繁榮提供了保障,它們可能全然不同于任何能夠預見的事情,甚至有可能在這一秩序的進化過程中,遲早會讓某些人產生反感。在擴展秩序中,在每個人為達到自己的目標而必須做什么上起決定作用的環境,顯然包含著其他許多素不相識的人就采取什么手段以達到他們自己的目的而做出的不為人知的決定。因此不管是在這一過程的哪個時刻,個人都不能根據自己的目的,對逐漸形成秩序的規則的功能進行設計。擴展秩序的作用方式超出我們的理解力、愿望和意圖、我們的感知能力。 


  文明不但是進化的產物,也是一個過程;通過建立起普遍規則和個人自由的架構,它會讓自己繼續進化。這種進化不能用人們的需要加以支配,而且常常不會產生符合人們需要的結果。 


  哈耶克認為,在行為規則的進化選擇中,真正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是保障每個人私人領域的財產和契約規則。人類喜歡專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為后果,但它們在這種選擇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長遠作用的行為規則指導下做出的決定所導致的結果,才是選擇的依據。這些結果主要依靠保障每個人私人領域的財產和契約規則。休謨認為規則“并不是從具體的個人或公眾在享用任何具體好處時所得到的功利或優勢中產生出來的”。人們在采用這些規則之前,并沒有預見到它的好處,雖然有些人會逐漸明白他們從整個體系中有何收益。 

 


  習得的傳統起著“適應未知事物”的作用。對未知事物的適應能力,是一切進化過程的關鍵,現代市場秩序在不斷進行自我調整時所針對的事件,當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 


  二、自由的首要價值在于其維護了人類文明的多樣性 


  哈耶克認為自由是社會的首要價值,哈氏畢生的學術探索可以理解為研究一個自由社會的秩序如何可能的問題,這一問題承繼了西方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即個人與社會的關系。 

 


  哈氏反對一種盛行的自由觀,如伏爾泰的格言:“自由者,可隨心所欲之謂也”,邊沁的“每一條法律都是罪惡,因為每一條法律都是對自由的破壞”,羅素的自由“就是我們實現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礙”等。哈氏認為這種意義上的普遍自由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的自由都會顛覆所有其他人擁有的無限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而法律和道德規則對個人自由的某些限制,使一個更大的而且是更自由的秩序成為可能。服從共同的抽象規則,為最不同尋常的自由和多樣性提供了空間。更大的多樣性卻會帶來更大的秩序。和沒有限制的自由相比,通過服從抽象規則而實現的自由,是“秩序之母,而不是它的女兒”(蒲魯東)。 


  哈氏推崇抽象規則對于保障自由的重要意義,即法律之下的自由。他認為抽象規則能夠為所有的人保障盡可能多的自由。抽象規則對一切人的自由做出統一的限制,這些規則禁止對所有其他人(或由他們)實施任意的或歧視性的強制,禁止對任何其他人自由領域的侵犯。簡言之,要用抽象規則代替共同的具體目標;政府的必要性僅僅在于實施這些抽象規則,以此保護個人的自由領域不受他人的強制或侵犯。而個人應當服從各種力量并遵循我們無法期冀充分理解但文明的發展甚至維續依賴于其上的各項原則。 


  哈氏對自由之所以為首要價值給出了一種全新的論證:自由維護了人類文明的多樣性。他引用洪堡的名言,文明就是“人類最為豐富的多樣性的發展”。 
   

  哈氏認為,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夠生成在其它情況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對秩序創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有決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構成要素的時空位置,而是它們的多樣性。 

 


  個體差異增強了合作的群體的力量,使其超出個人努力的總和。協調的合作讓獨特的天賦發揮作用,而專業化鼓勵個人的發展,使人們以獨特的貢獻自立。“多樣性的發展是文化進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對于別人的價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別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價值會隨著構成因素多樣性的發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會提高多樣性的價值,由此使人類合作秩序的擴展變得無限廣闊。如果人成為單向度的人,則勞動分工就毫無意義,相互協作也收益菲薄,從而喪失了建立任何強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所以個人在能夠自由加入復雜的合作結構之前,必須變得與眾不同。 


  人類文明的自生秩序或擴展秩序,雖然遠不是盡善盡美,甚至經常失效,但是它和人為創造出來的任何秩序相比,卻能夠擴展到更大的范圍。而與任何人為的秩序所能提供的機會相比,自發生成秩序的過程能使這個群體中的任一成員,擁有更好的發展機會。 


  以上簡述了哈氏擴展秩序思想的主要觀點。作者萌生的一個問題是擴展秩序思想對于中國憲政問題的意義。首先,現代性是否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即,近五百年首先從西歐發展起來進而席卷全球的現代化進程是西歐的獨特道路,還是整個人類的普適價值?!這一問題貫穿于中華文化近百年文化危機的始終,在中華文化的特殊語境中成為古今中西問題,至今仍未喪失其現實意義。由此再進一步,就涉及到了中國憲政之路中傳統與現代化的關系。從擴展秩序的角度重新思考傳統與現代化的關系,可以認為現代化進程是系統的會聚過程,也是秩序的擴展過程。哈氏認為,實際上文明的一切好處,甚至包括我們的生存,都取決于我們不間斷地愿意承担起傳統的負担。傳統和行為方式的作用不僅表現為一種空間秩序,還會表現為一種時間秩序。人們的行為不但服務于空間上相距遙遠的一些人,也服務于未來的子孫后代。如柏克所言,在上代與下代之間存在著造物主冥冥之中啟示的契約。只有那些習慣于努力為子女和有可能根本見不到的后代提供需要的群體,才能日益擴展和興旺發達。由此觀之,中華文化的祖宗崇拜及由此衍生的孝道乃是具積極意義的可供闡釋和轉化的資源。而中華傳統政制之中也浸潤了祖宗崇拜和孝道的影響。故對于傳統政制可能需要一種中正平和的氣度。對待中華傳統政制的簡單否定固然值得反思,若走向盲目崇拜,如近來的某學者乃至得出傳統政制之中存在事實上的法治的看法,可能也需要進一步的深思。 


  百年中國憲政史中,新儒家返本開新的努力是中華文化自強自覺自立的悲壯交響樂的重要樂章。哈耶克的觀點可以給我們以新的啟發。哈氏討論了小群體倫理學與大團體規則的差別。他認為當代的許多災難在于混淆了小群體規則與大團體如國家、人類社會的規則的差別。在小群體里,取得共識的目標是以彼此相識的同伴的需要為轉移的(即休戚與共和利他主義)。在擴展秩序中,休戚與共和利他主義只能以某種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團體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個團體的行為限制在這種行為上,會破壞其成員的協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團體的成員的大多數生產活動一旦超出個人知覺的范圍,遵守天生的利他主義本能這種古老的沖動,就會實際阻礙更大范圍的秩序的形成。這一點使得作者從一個新的角度思考傳統政制的修齊治平、明體達用、內圣外王思路的可行性。儒家家國合一、忠孝合一的思路是否混淆了小群體倫理學與大團體規則的差別呢?那么,新儒家如牟宗三先生由良知的自我坎陷而開出民主科學,舊內圣開出新外王的道德形而上學還可行嗎?這一問題尚待進一步研究。 



  最后一個問題是,中國近百年的憲政史是否孕育了中華新文化的自生秩序?!中華新政制的自生秩序是什么?這一問題,值得我們為之深思熟慮。 




【注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出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閱讀資源】《致命的自負——論社會主義的謬誤》中文有聲書http://www.readme.in/shehuikexue/988.htm
 


范亞峰 2013-08-23 09: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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