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下篇 第十六章 論征服

>>>  讀書—連接古今充實信仰  >>> 簡體     傳統

  第十六章 論征服
  175.雖然政府除上述以外根本沒有別的起源,社會也只有以人民的同意為基礎,但是野心使世界上充滿了紛亂,以致在構成人類歷史的這樣大的一部分的戰爭的喧噪聲中,大家很少注意到這種同意;因此,有許多人就把武力誤認為人民的同意,認為征服是政府的起源之一。但是,征服并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正如拆毀房屋并不等于在原處重建新屋一樣。固然,為了創建新的國家結構,往往要摧毀舊的,可是,如不取得人民的同意,決不能建立一個新的結構。
    176.一個侵略者由于使自己同另一個人處于戰爭狀態,無理地侵犯他的權利,因此決不能通過這一不義的戰爭狀態來獲得支配被征服者的權利,對于這一點,人們都很容易同意,因為人們不能想像強盜和海賊應當有權支配他們能用強力制服的人,或以為人們須受他們在非法強力挾制下作出的諾言的約束。如果一個強盜侵入我家,用刺刀對向我的喉嚨,逼我立約將我的產業讓渡給他,這會使他獲得任何權利的根據嗎?這也就是一個不義的征服者用劍鋒逼我順從時所取得的權利根據。損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賤的人之手,都是一樣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黨羽的數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異。唯一的差異就是,大盜懲罚小盜使他們服從自己,而大盜們因為過于強大,決非這個世界的軟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懲辦,就得到桂冠和勝利的酬賞,反把懲罚罪犯的權力拿到手里。對于一個這樣地侵入我家的強盜,我有什么救濟的辦法呢?那就是訴諸法律以求得公道。但是,也許我得不到公正的裁判,或者我因殘廢而不能行動,遭受搶劫而沒有訴諸法律的財力。如果上帝剝奪了我尋求救濟的一切手段,那就只有忍耐一途。但是,當我的兒子有能力時,他可以尋求我被拒絕的法律救濟;他或他的兒子還可以重行起訴,直到他收回他應享有的東西為止。可是,被征服者或他們的兒女,在人世間沒有法庭、也沒有仲裁者可以告訴。那么,他們可以像耶弗他一樣,訴諸上天,并重復他們的申訴,直到恢復他們的祖先的原有的權利為止,這個權利就是要有一個為大多數人所贊同和爽快地默認的立法機關來支配他們。如果有人反對,認為這會引起無窮的糾紛,我的回答是,這不會比司法所引起的糾紛更多,如果司法對所有向它申訴的人都受理的話。一個人如果無緣無故騷擾他的鄰人,他便要受鄰人所訴請的法庭的處罚。訴諸上天的人必須確信他有充分的理由,而且還有值得付出與申訴有關的精力和費用的理由;因為他將對一個不能受蒙騙的法庭負責,而這個法庭肯定是會衡量任何人對同屬社會的成員、即人類的任何部分所造成的損害而加以懲罚的。由此可見,不義戰爭中的征服者不能因此享有使被征服者臣服和順從的權利。
    177.但是,我們假定勝利是歸于正義的方面,并且考察一下合法戰爭中的征服者,看他得到什么權力和對誰享有這種權力。
    第一,顯然他不因他的征服而得到支配那些同他一起進行征服的人的權力。那些在他的方面進行戰斗的人們,不能由于征服而受到損失,而是至少還必須是像從前那樣的自由人。最通常的情況是,他們根據一定的條件效勞,意思是說,他們可以同他們的領袖分享戰利品的一部分和由勝利得來的其他利益;或至少應給以被征服的國家的一部分。我希望征服的人民不是通過征服而成為奴隸,并僅僅為了顯示他們是他們的領袖的勝利的犧牲品而戴上桂冠。那些以武力建立專制君主統治的人們,使他們的英雄、即這種君主國家的創立者變成放肆的德洛坎塞①之流,卻忘記了他們還有將校士卒為他們在戰爭中取得勝利,或幫助他們鎮壓或同他們一起占有他們所并吞的國家。據有些人說,英國的君主制是建立于諾曼人的征服②時期,從而使我們的君主取得享有絕對統轄權的依據。如果這是真實的(但從歷史上看,卻并不是這樣)以及威廉王有對英倫島作戰的正義權利的話,那么,他靠征服得來的統轄權也只能及于當時居住在這里的撒克遜人和不列顛人。無論征服會造成什么樣的統轄權,同威廉一道來的并幫助他征服的諾曼人,以及他們的所有后裔,全是自由人,不是由于征服而變成的臣民。如果我或別的什么人作為他們的后裔而要求自由,就很難作出相反的證明。顯然地,法律既然沒有對這些民族加以區別,就無意使他們的自由或利益有任何差別。
    178.但是假定(縱然很少有這樣的事)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并未結成一個國家的人民而受制于同樣的法律,享有同樣的自由。讓我們再看一下一個合法的征服者對于被征服者享有什么權力;我說,這種權力純粹是專制的。他享有絕對的權力來支配那些因不義戰爭而喪失其生命權的人的生命,但是對于那些不參加戰爭的人的生命或財產以及甚至那些實際上參加戰爭的人的財產,卻不能享有這種權力。
    179.第二,我可以說征服者只是有權支配那些實際上曾幫助、贊成或同意那用來攻擊他的不義武力的人們。因為,既然人民沒有授權他們的統治者去做不義的事情,例如發動不義的戰爭(因為他們自己也從未有過這種權力),那么除非是他們實際上煽動這一戰爭,他們就不應該被認為對于在不義戰爭中所作的暴行和不義行為負有罪責,正如他們不應該被認為對于他們的統治者對人民或他們同一國家的臣民的任何部分施行的任何強暴或壓迫負有罪責一樣,因為他們未曾授權他們的統治者去做這一或那一件事。誠然,征服者很少對這些加以區別,而是有意地讓戰爭的混亂把一切都混同一起;不過這仍變更不了正義,因為征服者的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的權力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后者曾用強力來進行或支持不義的事情,所以他只能有權支配那些贊同這強力的人們,其余的人都是無辜的。征服者無權統治那個國家的對他沒有傷害的人民、即沒有放棄自己生命權的人們,正如他無權統治其他任何沒有侵犯他或向他挑蠥E而同他和睦共處的人一樣。
    180.第三,征服者在正義戰爭中對被他打敗的人所取得的支配權是完全專制的,后者由于使自己處于戰爭狀態而放棄了自己的生命權,因此征服者對他們的生命享有一種絕對的權力,但他并不因此對他們的財產享有一種權利。無疑地,乍聽起來這似乎是個很奇怪的學說,因為它與世界上的慣例完全相反。在說到國家的領地時,最常用的說法是指那種通過征服而得的土地,似乎光是征服就轉移了占有的權利。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強有力者的做法無論怎樣被普遍采用,總很難成為正確的準則,盡管構成被征服者的順從的一部分的,是對征服者用劍鋒強加于他們的境遇不加爭辯。
    181.雖然在一切戰爭中,強力和損害常常是交織在一起的,而當侵略者使用強力來對付那些與他進行戰爭的人們的人身的時候,很少不傷害他們的財產,但是,使一個人處于戰爭狀態的只是強力的使用。因為,不論以強力開始造成損害或者悄悄地用詐騙?造成損害,他都拒絕賠償并以強力維持那種損害(這與最初使用強力造成損害是一樣的),而造成戰爭的正是這種強力的不正當的使用。因為,一個人破門而入,用暴力把我攆出門外,或在溫和地進來以后,用強力把我摒諸屋外,事實上他所做的事是一樣的。我現在所論述的情況,是假定我們處在世界上沒有可以向其告訴的、雙方都向其服從的共同裁判者的狀態。所以使一個人與另一個人處于戰爭狀態的是強力的不正當的使用,犯這種罪行的人就放棄了他的生命權。因為,不使用作為人與人之間的準則的理性,而使用野獸般的強力,他就有可能為被他用強力侵犯的人所毀滅,如用任何危害生命的殘暴野獸一樣。
    182.但是,父親的過錯并不是兒女們的罪過,父親縱然殘暴不仁,兒女們可能是有理性的和和平的;所以父親由于他的過錯和暴行只能斷送他自己的生命權,并不使他的兒女牽累進他的罪行或破壞。自然從盡可能保護全人類這一愿望出發,已經使他的財產屬于兒女以免他們死亡,所以他的財產仍應繼續屬于他的兒女。因為,假如他們由于年幼、身不在場或自行決定,不曾參加戰爭,那么,他們就不曾做任何放棄財產的事,而征服者也不能僅僅因為他已制服那個謀以強力毀滅他的人而享有奪去他們的財產的任何權利;雖然他也許對財產可以有某些權利,以賠償在戰爭和在防衛自己的權利時所受到的損失,至于這涉及被征服者的財產到什么程度,以后再加論述。由此可見,一個人通過征服享有支配一個人的人身的權利,他可以隨意毀滅他,但并不因此享有支配他的產業的權利,無論是加以占有或享用。因為使侵略者的對方有權把他當作野獸一般奪去他的生命并隨意毀滅他的,正是他所使用的暴力,但是使他具有支配另一個人的財產的權利的,只是他所受到的損害。因為我雖然可以殺死一個半途攔劫的強盜,卻不可以(這似乎是較少見的)奪去他的金錢,并把他放走;這樣做倒變成我在搶劫了。強盜的暴力以及他使自己所處的戰爭狀態使他放棄了他的生命權,但這并不能給我以享有他的財產的權利根據。因此,征服的權利只能及于參加戰爭者的生命,而只是為了向他們要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失和戰費,才及于他們的產業,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對無辜的妻子兒女的權利加以保留。
    183.即使征服者在他的一方面具有可能設想的最充分的正義,他仍沒有權利占取多于戰敗者所能喪失的東西。他的生命是在勝利者的掌握之中,他的勞役和他的財產勝利者可以占有以獲得賠償,但勝利者不能奪取他的妻子兒女的財物;他們對他的財物也享有權利,他們對他所占有的產業也有他們的一份。比如,我在自然狀態中(一切國家都彼此處在自然狀態中)曾經損害了另一個人,由于我拒絕賠償而進入了戰爭狀態,這時我以強力保衛我的不義之財的行動便使我成為侵略者。我被征服了:我的生命權誠然由于已經喪失而任人處置,但我的妻子兒女的生命權卻不是這樣。他們沒有進行戰爭,也沒有幫助作戰。我不能放棄他們的生命權,這不是我所能放棄的。我的妻子分享我的產業,我也不能加以放棄。我的兒女既然是我所生的,就也有靠我的勞動和財產來維持生活的權利。所以,問題便是這樣:征服者具有要求賠償所受到的損害的權利,而兒女們也具有享受他們的父親的產業來維持生活的權利。至于妻子的一份,不論是她自己的勞動或契約使她具有享受這份財產的權利,她的丈夫顯然不能放棄歸她所有的東西。在這種場合,應該怎樣辦呢?我的回答是:根本的自然法既然是要盡可能地保護一切人類,那么如果沒有足夠的東西可以充分滿足雙方面的要求,即賠償征服者的損失和照顧兒女們的生活所需時,富足有余的人應該減少他的獲得充分滿足的要求,讓那些不是如此就會受到死亡威脅的人取得他們的迫切和優先的權利。
    184.但是,假如被征服者必須罄其所有來賠償征服者的戰費和損失,而被征服者的兒女們在喪失他的父親的一切財產之后只得凍餒待斃,那么,即使在這種程度上,征服者對于正當要求的滿足,仍不能使他有權對他所征服的國土有所主張。因為戰爭的損失極難與世界上任何地區的任何大塊土地的價值相提并論,如果在那個地區中一切土地都被占有,沒有任何荒地。
    如果我沒有奪取征服者的土地(既然我被戰敗,就不可能這樣做),那么我對他造成的任何其他損失總很難抵得上我的土地的價值,假如它同樣被開墾過,而且大小上約略等于我所蹂躪過的他的土地。一年或兩年的收成(因為很少能達到四五年的收成)遭受破壞,可算是通常所能造成的極度損失。至于被奪去的貨幣和財帛珍寶之類,它們決不是自然的財物,它們只有一種想像的虛構價值;自然并沒有給它們以這種價值。依照自然的標準,他們之沒有價值,正如美利堅人的貝殼串珠之對于一個歐洲的君主,或者歐洲的銀幣之對于從前的一個美利堅人。在一切土地都被占有而沒有荒地的地方,五年的收成抵不上由他強占的土地的永久繼承權。不難理解:如果拋開貨幣的虛構價值,損失量和土地價值之間的差異將大于五與五百之比,雖然在另一方面,在土地大于居民所占有和利用的數量、任何人都有權利用荒地的地方,半年的收成就會大于繼承土地的價值。但是在這場合,征服者也就不大想占有被征服者的土地了。因此,處在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因為一切君主和政府都彼此處在自然狀態中)彼此間所受到的損害,不能使征服者享有權力來剝奪被征服者的后裔的所有權和把他們驅逐出他們應該世世相承的土地。固然,征服者常常容易以主人的地位自居,被征服者所處的境遇使他們不能對征服者的權利提出異議。但是,如果這是一切的一切的話,它所給予的只是單純的暴力所給予強者支配弱者的權利根據,而基于這個理由,誰是最強有力者便能享有要想占有什么就可以占有什么的權利了。
    185.那么,對于那些隨同征服者參加戰爭的人們,以及對于被征服者的國家中那些沒有反對他的人們甚或曾經反對他的人們的后裔,征服者即使在一次正義的戰爭中,也并不由于他的征服而享有統轄的權利。他們可以不受他的任何制約,而如果他們原來的政府解體了,他們可以自由地創建另一個政府。
    186.固然,征服者往往其他所具有的支配一些人的強力,用劍指著他們的胸口,迫使他們屈服于他的條件,受制于他隨意為他們建立的政府;但是,這里的問題是,他有什么權利這樣做呢?如果說他們是根據自己的同意而受制約的,那么,這就承認了征服者要想具有統治他們的權利,就必須獲得他們自己的同意。那么,現在還有待研討的,就是并不基于權利而以暴力脅迫的承諾能否被認為是同意,以及這些承諾具有多大的約束力。對于這點,我可以說,它們完全沒有約束力;因為別人以暴力奪取我的無論什么東西,我對那件東西仍舊保留權利,他也有義務立即加以歸還。強奪我的馬的人應該立即把它歸還,而我仍有取回它的權利。根據同樣的理由,一個以暴力脅迫我作出承諾的人應該立即加以歸還,即解除我所承諾的義務;否則,我可以自己加以恢復,即決定我是否加以履行。因為自然法只基于它所規定的準則來確定我所負的義務,它不能以違反它的準則的行動例如以暴力對我勒索任何東西,來迫使我承担義務。一個強盜以手槍對著我的胸口,要我傾囊給他,因而我自己從衣袋里掏出了錢包并親手遞給他,在這情況下,說我曾經給予承諾,這既不能改變案情,也不能意味著寬恕強力而轉移權利。
    187.從這一切可以得出結論,征服者以暴力強加于被征服者的政府,由于他當初無權對被征服者作戰,或雖然他有權利但他們并未參加對他作戰,因而不能使他們承担任何義務。
    188.但是,我們姑且假定,那個社會的一切人士既然都是同一國家的成員,就可被認為曾參加過那場他們在其中被打敗的不義的戰爭,因此他們的生命就要任憑征服者處置。
    189.我認為這與被征服者的未成年的兒女無關;因為,既然父親并不握有支配其兒女的生命和自由的權力,他的任何行為也就沒有放棄那種權力的可能。所以,無論父親有何遭遇,兒女仍是自由人,征服者的絕對權力只能及于那些為他所征服的人的本身,隨著他們消失;如果他把他們當作奴隸那樣統治,使他們受制于他的絕對的專斷權力,他對他們的兒女卻沒有這樣的統轄權。除了基于他們自己的同意,他不能對他們享有任何權力,縱然他可以迫使他們作任何行動或發表任何言論。只要是用強力使他們服從,而不是基于他們自己的選擇,他就沒有合法的權威。
    190.每個人生來就有雙重的權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權利,別人沒有權力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處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弟兄繼承他的父親的財物的權利。
    191.基于第一種權利,一個人生來就不受制于任何政府,盡管他出生于它管轄下的某一個地方。可是,如果他不承認他的出生地國家的合法政府,他就必須放棄根據它的法律屬于他的權利,以及那里由他的祖先傳給他的財產,如果這政府當初是基于他們的同意而建立的。
    192.基于第二種權利,任何國家的居民,如果他們是被征服者的子孫并有權繼承被征服者的產業,而被征服者當時有一個違反他們的自由同意而強加于他們的政府,就仍然保留繼承他們祖先的財產的權利,雖然他們并不自由地對這政府表示同意,而該政府的苛刻條件是通過暴力強迫該國的土地所有者接受的。因為,既然最初的征服者根本無權占有那個國家的土地,則作為被脅迫受制于一個政府的人們的子孫或根據他們的權利而有所主張的人民,總是享有擺脫這種政府的權利,使自己從人們用武力強加于他們的篡奪或暴政中解放出來,直到他們的統治者使他們處在他們自愿自擇地同意的政治機構之下為止。誰會懷疑希臘的基督教徒們——希臘古代土地所有人的子孫——只要一有機會,就可以正當地擺脫他們久已呻吟其下的土耳其人的壓迫?因為任何政府都無權要求那些未曾自由地對它表示同意的人民服從。我們決不能假定他們表示過這種同意,除非他們是處在一種可以選擇他們的政府和統治者的完全的自由狀態中,或者至少他們具有他們自己或他們的代表自由地表示同意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以及他們被許可享有正當的財產,從而使他們成為他們的所有物的所有人,未經他們的同意,任何人不能取走其任何部分。如果沒有這些,人們不論處在任何政府之下,都不是處在自由人的狀態,他們只是處在戰爭暴力下的明顯的奴隸。
    193.但是,即使在正義戰爭中征服者有權支配被征服者的生命,同時也有權支配被征服者的產業——顯然,他是沒有這種權利的——那么在繼續統治的期間,也不會因此就產生絕對的權力。這是因為這些被征服者的子孫全是自由人,如果他給他們產業和財產,讓他們住在他的國家中(如果沒有人住在那里,國家就毫無作用了),那么無論他授予他們什么,他們對于所授予的東西就享有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的性質就是: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剝奪任何人的財產。
  194.他們的人身基于自然的權利是自由的,他們所有的財產,無論多少,是他們自己的,并由他們自己處理,而不是聽憑征服者處理,否則它就不成其為財產了。假如征服者給予一個人以一千英畝土地,永久歸他和他的子孫所有,又租給另一個人一千英畝土地,以終身為期,年租五十或五百英鎊,那么前者是否永久有權支配他的一千英畝土地,而后者如果照付上述的地租是否終身享有權利呢?終身的佃戶是否有權享受他在佃租期內靠他的勤勞所得的超過地租的一切收入,比如說一倍于地租的收入呢?能不能說,國王或征服者,在授予財產之后,可以根據他的征服者的權力,從前者的子孫或從在世時照付地租的后者,奪取其土地的全部或一部分呢?或者他能不能隨意奪取兩者在上述土地上所得的產物或金錢呢?如果他能夠的話,那么世界上一切自由自愿的契約都會終止和無效了。只要有足夠的權力,任何時候都不需要靠別的辦法就可以解除它們。這樣,有權力的人的一切授與和諾言,都只是愚弄和欺騙。因為,如果我說:“我把這件東西永遠給你和你的子孫”——這是所能表達的最確實和最鄭重的轉移方式——而這卻應當理解為我在明天仍有隨意向你取回的權利;世界上還有比這更滑稽的事嗎?
  195.我在這里不想討論君主們是否可不受他們本國法律的約束,但有一點我是明確的,即他們應該服從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權力都不能使他們不受這個永恒法的約束。就諾言說,對永恒法應盡的義務十分重大,以致全能的上帝本身也為它們所束縛。許可、諾言和誓言是全能的上帝所受的約束。無論諂媚者怎樣奉承人世的君主們,君主們全體和同他們相結合的他們的人民合在一起,比起偉大的上帝來不過滄海一粟,九牛一毛,算不了什么,等于烏有!
  196.征服的問題可以扼要地作這樣的說明:如果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義的,他就對一切實際參加和贊同向他作戰的人們享有專制的權利,而且有權用他們的勞動和財產賠償他的損失和費用,這樣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對于不同意戰爭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這樣的人的話,以及對于俘虜的子孫或對兩者的財產,征服者都不享有任何權力,從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統轄他們的任何合法的權利根據,或把它傳給他的后裔。但如果他企圖侵犯他們的財產,他就成為一個侵略者,從而使自己處在與他們敵對的戰爭狀態中。
      他或他的任何后裔之并不享有君權,如同丹麥人興加爾或胡巴①之在英格蘭或斯巴達克②——如果他曾征服意大利的話——之并不享有君權一樣;一旦上帝給與為他們所屈服的人以勇氣和機會時,他們就將擺脫他們的壓迫。因此,不管亞述的國王們用武力對猶大享有何種權利,上帝卻幫助希西家擺脫了那個征服帝國的統轄權。“耶和華與希西家同在,他無論往何處去,盡都亨通;他背叛,不肯事奉亞述王。”(《舊約》列王紀下,第十八章,第七節)。由此可見,擺脫一種由暴力而不是由正義強加于任何人的權力,縱有背叛之名,但在上帝面前并不是罪行,而是為他所容許和贊同的事情,即使靠暴力取得的諾言和契約起著阻礙作用。無論是誰,只要注意閱讀亞哈斯和希西家的故事,就可以知道亞述人制服了亞哈斯,廢黜了他,并在他生時立他的兒子希西家為國王,而希西家在這時期一直根據協議對他表示服從并向他進貢。
  


英國約翰·洛克 瞿菊農 葉啟芳譯 2013-08-23 09:25:51

[新一篇] 《政府論》下篇 第十五章 綜論父權、政治權力和專制權力

[舊一篇] 《政府論》下篇 第十七章 論篡奪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