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文集 學術論文 公社之謎——農業集體化的再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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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社建立之謎

  1958 年中國農村的「人民公社」制度到 80 年代初在農村改革大潮中解體,標志著「計劃經濟」在中國農業中的失敗。「計劃農業」的失敗在世界上是普遍現象,甚至由此造成大饑荒的也不只中國,從印度支那到蘇俄都有類似經歷。本文要解釋的,則是中國人民公社在一般「計劃農業」中的獨特之謎,它不僅有助于我們理解「前公社」的傳統農村,更涉及到對「后公社」的農村改革的認識。

  第一個謎是:為甚么「小私有」的中國農民會比俄國的村社農民更易于被集體化?許多人曾指出俄國農村公社傳統對蘇聯農業集體化的影響。斯大林就曾把俄國農民的米爾公社土地公有、勞動組合傳統視為集體化之可行的最重要依據。他宣稱恩格斯在改造農民問題上過于謹慎,是由于西歐農民有小土地私有制;而俄國沒有這種東西,因此集體化能夠「比較容易和比較迅速地發展」。蘇聯學者也認為,蘇聯的集體化體現了「社會主義對傳統公社的利用」。而中國似乎并無這種「傳統公社」可利用,并且農民有比西歐更為悠久的「小私有」傳統。因此,當年中國推行集體化時,許多蘇聯人對其可行性是極為懷疑的。

  然而事實證明,中國農民雖然不像毛澤東斷言的那樣有「巨大的社會主義積極性」,也并不喜歡集體化,但他們也并未表現出捍衛「小私有」的意志。一個明顯的事實是:當年蘇聯為了迫使俄國土地公有的傳統村社社員接受集體化,曾付出了慘烈的代價:逮捕、流放了上百萬「富農」;出動正規紅軍和飛機大炮鎮壓農民反抗;在一些地區的鎮壓,其慘烈程度甚至導致某些紅軍部隊(他們也是「穿軍裝的農民」)的嘩變。僅在1930 年初,卷入反抗的暴動農民就達 70 萬人。「全盤集體化運動」費時四年,而在農民被迫進入集體農社時,他們殺掉了半數以上的牲畜。

  而中國農民抵制集體化的高潮則發生在 1956 年的高級社時期。據近年披露的資料,當年在廣東、浙江與江蘇等東南沿海省份的風潮最劇。廣東靈山縣有 7 個區、20 多個鄉出現「混亂現象」,因鬧退社而發生多起包圍、毆打區鄉干部和社主任的事件;中山縣 16 個鄉六百多名農民到廣州向省政府請愿;還發生了抬菩薩游行、毆打干部的「永寧、曹址事件」。江蘇泰縣農潮「在幾個鄉的范圍內成片發生」,兩千多人到縣里請愿,有的地方「由『文』鬧發展到『武』鬧」,并自發結盟,「提出『有馬同騎,有禍同當』,訂出退社后互助互濟解決困難的辦法」。該次農潮較有組織,「許多鬧事有黨員和干部參與領導」,并提出只準中貧農參加,「不要地主富農」的策略。浙江是全國農潮最嚴重的省份,寧波專區有5% 社員退社,想退社而未遂的達 20% ,為全國之冠。據當時趕往處置的中央農工部二處處長霍泛回憶:「我們到蕭山縣和上虞縣的公路上,就遇到數百人的農民隊伍迎面而來。省里同志說,這就是去鬧退社的,我們的車躲開點,免生麻煩,可見農村確實不夠穩定。到了上虞縣委,得知不久前縣領導機關受農民隊伍沖擊,……全縣農業社的生產多數暫時處于渙散狀態。」仙居縣的事態最嚴重,在「接近于農民暴動」的「仙居事件」中,數千農民進城「圍攻領導,將縣政府和公安局的門窗都打爛了,呼喊著退社、退回耕畜、農具和土地」,全縣「在群眾鬧事中合作社一轟而
散,入社農戶由占總農戶百分之九十一退到了百分之十九」。

  但這些農潮若與蘇聯相比就小得多。為鎮壓農潮,當局在 1957 年藉反右運動之勢在農村采取行動,廣東省一個月內批判斗爭 1.6 萬人、逮捕兩千余人,「幾乎全部是富裕中農,這才穩定了集體化的初始局面」。而為平定「仙居事件」,浙江省當局在該縣逮捕 9 人、拘留 42 人。這些鎮壓規模不僅無法與蘇聯相比,而且也沒有動用過正規軍。 1956 年農潮之后到 1958 年公社化時,農民就再未發生反抗之風,甚至在大饑荒導致上千萬人餓死時亦然。另外,中國在 1955 年春初級社時曾發生與蘇聯當年類似的農民屠宰牲畜之風,但規模要小得多,而到「高級化」與「公社化」時就再未出現這種消極反抗現象。由于當時把未經特許宰殺役畜列為刑事犯罪,因此甚至在三年大饑荒時也未出現大規模宰畜之風。

  過去對公社化的理解,流行鼓吹「群眾首創」的「自下而上說」。改革時期以來,已少有人再提集體化動力來源于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之說,但「中層、基層干部首創說」仍很流行。現在看來,并非社區自治代表的「基層干部」之「首創」是否很有意義姑置不說,至少 1958年的公社化(與上頭曾有過「反冒進」之說的早期合作化不同)完全是自上而下「布置」下來的。早在 195 5 年,毛澤東在他所編輯的《中國農村社會主義高潮》一書中就為〈大社的優越性〉一文撰寫按語,提出「社越大,優越性越大」;「小社仍然束縛生產力的發展,不能停留太久」;「可以一鄉為一個社,少數地方可以幾鄉為一個社」;「不但平原地區可以辦大社,山區也可以辦大社」。在鎮壓了1956 年農潮后, 1957 年 8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的「農業大規模運動決定」和 10 月公布的 12 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都以反右傾為基調,要求發展「運動」型農業。 11 月 6 日,《人民日報》社論更嚴厲指責「右傾保守者像蝸牛一樣爬得很慢」。 1958 年 3 月的成都會議號稱「并大社」之會,會后中共中央于 3 月 30 日發布「并大社」指示,正式發動了后來稱為公社化的運動。而所謂的「第一公社」河南遂平縣山查岈山衛星農業大社則是在 4 月 20 日才「首創」的。據劉少奇回憶,「公社」這一名稱甚至也是「我、(周)恩來、(陸)定一、鄧力群」四人在一列南行列車上「吹」出來的: 4 月底,在前往參加廣州會議的列車上,「我們四人……吹公社,吹烏托邦,吹過渡到共產主義」。據薄一波后來說,這就是「黨內第一次設想用『公社』取代合作社」。劉少奇深為這一靈感所動,車到鄭州車站時他便要河南省委書記吳芝圃去實驗。不久,參與了這場車上談話的陸定一向毛澤東推薦了恩格斯論「公社」的一段話,毛澤東便在 5 月間斷言:

  那時我國的鄉村中將是許多共產主義的公社,每個公社有自己的農業、工業,有大學、中學、小學,有醫院,有科學研究機關,有商店和服務行業,有交通事業,有托兒所和公共食堂,有俱樂部,也有維持治安的民警等等。若干公社圍繞著城市,又成為更大的共產主義公社。前人的「烏托邦」想法,將被實現,并將超過。

  接著,負責農口的副總理譚震林奉毛澤東之命到河南,會同吳芝圃授意山查岈山將「衛星大社」改名「公社」,時在 6 月 16 日。以后陳伯達在《紅旗》雜志發表「七一」專文〈全新的社會全新的人〉,承毛澤東之意提出要把合作社變成「農業和工業相結合的人民公社」,于是山查岈山公社又立即再改名「衛星人民公社」。這樣,到毛澤東于8 月間視察河南河北時,他便「發現」了群眾的「創舉」。

  顯然,如果說合作化的提前激活是出于糧食收購危機的逼迫,而基層干部或秉承上級旨意或出于自己利益主動的「首創」也加了一把火的話,那么公社化的發動就帶有更多自上而下的「命令動員」性質。問題在于:何以俄國把「公有私耕」的村社變成「公有公耕」的集體農莊如此困難,而中國「一小二私」的農戶卻如此順從地變成了「一大二公」的公社?土地公有、勞動組合的傳統對俄國農民走向社會主義的幫助,難道還不比千年「小私有」的傳統對中國農民走入「共產主義」的幫助更大嗎?

  國外學界有所謂蘇聯的集體化是「命令式動員」,中國的集體化是「參與式動員」的說法。但這種說法無非是看到了俄國布爾什維克農村力量的薄弱與中共農村力量的雄厚。然而,與其說這是問題的答案,不如說問題的核心是:為甚么「小私有」的中國農民會比「公有」的俄國村社社員更適宜成為「共產」黨活動的土壤?

  況且,中蘇兩黨農村力量的差異只是相對的。布爾什維克在革命前誠然是城市黨,但在革命后十多年里它在農村中已有可觀的發展。在全盤集體化運動前夕的 1929 年 4 月,聯共(布)非生產支部黨員的社會成分為:工人 39.4% ,農民 36.7% ,職員及其它 23.9% 。從以上數據來看,不能說它在農村中毫無基礎。有趣的是:中共農村組織的活動方式基本上是從聯共(布)農村活動方式學來的,如主要依靠不脫產基層干部,以階級路線分化農村,建立貧農團為依靠,共青團、婦女會為助手,通過組織村蘇維埃選舉控制基層政權等等。在集體化前,兩黨在農村中的組織運作模式十分雷同。

  其實,中蘇兩黨在集體化進程中最明顯的差異還不是農村基層力量的大小,而是蘇共農村組織不僅并未成為運動的原動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同化于農民抵制集體化的努力,成了運動的障礙。與中共在集體化過程中不斷膨脹其農村組織相反,蘇共在集體化過程中卻不斷清洗其農村組織。在1928 年冬集體化前夕,聯共(布)中央全會稱:「在農村組織中,無產階級份子的比重仍然很小,集體農莊莊員簡直寥寥無幾。而在某些場合,農村組織成分中占很大比重的卻是富裕農民,有時甚至是靠近富農的、腐化的、十足的階級異己份子。」為此,在1929 年的「總清黨」決議中強調「必須特別注意審查農村支部的成分」,結果有 15% 的農村黨員被當作「持有黨證的準富農」而開除了黨籍,另外 15% 受到不同程度處分。到集體化后期的 1932-1933 年饑荒期間,清洗「黨內富農」的斗爭再度展開,有關決議號召「打退部分農村共產黨員的反抗,他們實際上已成了(富農)怠工的執行工具」。這次全國被清除的黨員達22% ,比 1929 年的「總清黨」還高一倍,其中主要是農村黨員。因此,農村黨組織在集體化過程中與其說是加強了還不如說是削弱了,而運動的推動除了靠城里派下來的 2.5 萬名工
作隊員外,很大程度是靠作為農村社會邊緣份子的貧農團進行的。

  換句話說,并不是由于布爾什維克在農村缺少組織而使農民的抵抗坐大,而是相反,由于農民的強烈抵制使農村黨組織也在很大程度上被卷了進去。因此「命令式動員」與「參與式動員」之說不能解答我們面臨之謎。

  國內流行的解釋為:中國農民的土地本是共產黨通過土地改革給予的,所以幾年后共產黨把土地又拿了回去,農民并不十分難以接受。此說的問題首先是夸大了土改的作用。它源于另一種誤解,即認為1949年前土地高度集中,農民盡屬佃戶,其后來的土地若非全部、至少也是大部分得之于土改。但實際上,民國時期雖有土地集中、租佃率高的地區,然而具有相反特征的地區也并不少見,筆者論證過的陜西關中平原即為典型。這類地區的土改基本上是「政治土改」,農民認同共產黨的原因主要是革命的清廉政治與國民黨時期鄉政腐敗的對照,以及和平環境與戰亂年代的對照,而地權變動對多數農民來說意義不大。就連通常認為是租佃發達、土地集中之典型的太湖流域,土改中的土地分配意義可能也沒有過去說的那么大。張樂天的新著對土改的評價基本沿用舊說,但他書中列舉的數據卻說明:地處太湖平原的海寧鹽官區土改后中、貧農(占當地農戶、人口之比均為 81.4% )所擁有的土地中,因土改而增加的部分只有 11.8% ,其余都是土改前固有的。顯然,僅從「小私有者」的角度很難設想,只因某人若干年前給了你一畝地,你就會讓他拿走十畝地(包括你原有的九畝)而無動于衷。同時,這種說法也不能解釋俄國農民何以強烈抵制集體化,因為他們同樣也在十月革命后的土改中得到過好處。

  再一種解釋是張樂天最近提出的「村落傳統」說。他認為「村落(小共同體?)傳統」是中國傳統的關鍵所在,人民公社最初所采取的「大公社」形式過份地破壞了這一傳統,因而造成了災難。后來改行「隊為基礎」,而生產隊即傳統村落之延續,于是這種「村隊模式」便使公社在反傳統的同時又順應了傳統,遂能運行20 年之久。

  張樂天沒有提到俄國。如果說「 58 大公社」之大嚴重地突破了「村落傳統」的話,那么蘇聯早期的集體農莊倒是多數與傳統村社的邊界重合的,此即西方學者早就注意到的集體農莊與村社「物理地理學上的同一性」( physicalgeographical identity )。因此,若是張樂天論述的邏輯成立,那么蘇聯集體化應當更加順利而中國公社化則是舉步維艱,然而事實卻剛好相反。

  中國的「傳統村落」在多大程度上能構成一種共同體紐帶,這是本文后面要質疑的。但這里,「村隊模式」之說要成立首先還得問兩點:

  第一,「村隊模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以「自然村落」為基礎?誠然,從數量上看,改革前我國農村生產隊數與自然村(聚落)數大體相當。但聚落規模之大小差異卻遠比生產隊規模差異大得多。如 80 年代初上海嘉定縣每個聚落平均僅有農業人口 70 人,而河北元氏縣聚落平均規模則大至 1,453 人,兩者相差 20 倍。因此一個大聚落(大自然村或自然鎮)包含幾個生產隊,甚至幾個大隊以及幾個小聚落合為一個生產隊的情況十分普遍。據統計,我國農村聚落類型中規模與生產隊相仿的「集團性密集中小街區聚落」(百戶以下、邊界清晰的中小村落)分布范圍僅占全國面積的42% 左右,其它地區都是大街區聚落、稀疏街區聚落、非街區聚落、非集團性聚落等等。因此,在總體上把「隊為基礎」看作「自然村為基礎」恐怕是有些大膽了。

  第二,在農村改革后最顯著的一個變化就是生產隊一級組織消失得最徹底。農村中除了「戶經濟」外,許多地區鄉(即前「公社」)、村(行政村,即前「大隊」)二級經濟亦相當活躍,唯有原先作為公社「基礎」的生產隊經濟幾乎消失得無影無蹤,不僅經濟核算職能喪失,土地控制權(發包、調整權)也上收到了行政村,就連作為社區組織的「村民小組」在多數農村也形同虛設,社區功能也落到了行政村一級。這就需要解釋:如果「村落傳統」的力量真是如此強大和富有生命,以至在公社的強大壓力下它不但能延續下來,還能迫使公社妥協至「融合」于己,那么在壓力消失(至少是明顯減輕)后,它怎么反而瓦解了呢?「傳統的頑強性」哪里去了?

  二 集體化與傳統共同體


  其實,中國「幾千年傳統」是有的,只是它與其說是「小共同體本位」傳統,毋寧說是「大共同體本位」傳統。對公社制度的反思不僅涉及舊體制,也涉及我們民族的整個文明史。

  關于這一點,還是從中俄比較談起。在某種意義上,傳統俄國社會類似于傳統(中世紀)西歐與傳統中國之間的中介類型。與西歐貴族相比,俄國貴族具有濃厚的官僚氣味;而與傳統中國官僚相比,則又具有濃厚貴族色彩。同樣地,傳統俄國鄉村組織——米爾公社與中古西歐的小共同體相比具有明顯的「政社合一」式的官辦色彩,但與傳統中國的鄉里保甲相比卻顯得更像個自治的小共同體。傳統西歐是「小共同體本位」社會,個人依附于采邑、村社、教區、行會乃至家族等傳統小共同體,個性發展受其抑制,但「民族—國家與暴力」則是近代過程中才發展起來的。而傳統俄羅斯則是個「多元共同體本位」社會,就其共同體本位而個性受壓抑這點而言,它與一切前近代傳統社會相同,就其集權國家的社會控制能力而言,它與傳統中國更類似(這是它后來與中國走上類似體制道路的傳統原因)。然而與中國不同的是:俄國傳統村社并不是純由國家對「編戶齊民」實行官僚式管理的產物,而是雖由國家控制但仍保有相當自治性的、內聚而排他的小共同體。前蘇聯學者亞歷山德羅夫曾把十七至十九世紀帝俄的村社管理體制分為三種模式:警察式(國家行政控制)、公社式(社區自治)和混合式(前兩種方式的綜合)。他認為最常見的是混合式。在此形式下,由領主或國家指定的領地管理機構與由村民選舉產生的公社機構同時存在并形成互相制約之勢。

  就鄉村而言, 1917 年「革命」實質是一場反對斯托雷平改革的村社復興運動。村社在革命中的地位大大提高, 19 18 年甚至一度出現「 6 個月的農民統治」:由于村蘇維埃未及設立,村社自治成為唯一的農村秩序。 1919 年以后,雖然村蘇維埃普遍設立,但傳統村社的勢力仍然強大,形成所謂鄉村中「兩個政權并存」的局面。在 20 年代,由于大多數村蘇維埃沒有預算,而米爾村社則控制著土地和社區公共資源,因此往往比村蘇維埃更具實質功能。經過革命,「警察式」管理衰落而「公社式」管理更活躍,村社的自治性因而也增加了。當時村蘇維埃的選舉要講「階級原則」,「富農」沒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村社及村會的選舉則是傳統式的,不講甚么「階級」,于是所謂「富農」控制村社便成了布爾什維克體制在農村遇到的一大問題。

  新經濟政策時期,蘇俄政府對村社的態度是矛盾的,一方面村社作為前近代的傳統共同體阻礙農民個性的發展,并以其強大的平均主義職能成為農村資本主義因素與商品性農民農場(脫離了村社的「獨立農莊」)成長的障礙,這是使包括斯大林在內的一些人認為它有利于集體化的原因。事實上,政府政策在新經濟政策后期逐漸趨「左」,但又尚未下決心搞強制集體化之際,村社也的確被利用來限制「自發勢力」,當時在「反獨立農莊化」的壓力下不少獨立農民又被迫回到村社,從而使村社在市場經濟潮中一度有所削弱之后又再度膨脹,并在 1925-1928 年間出現了村社與(當時尚很少的)集體農莊都在擴張,而一度有所發展的獨立農民經濟卻迅速萎縮的狀況。

  但另一方面,村社作為傳統農民自治團體又有抵御外來干預的一面,它的小共同體紐帶過去曾抵制了斯托雷平改革的個體化勢力,如今對大共同體(集權國家)的一元化勢力也起著抵制作用。全盤集體化前夕,國家與村社的斗爭激化起來。

1928 年 12 月,蘇俄修改土地法,規定村社對一切土地問題的決定都須經村蘇維埃批準。1929 年 5 月,全俄蘇維埃「十四大」通過「擴大地方蘇維埃權利」的決定,進一步規定村社的任何決定都應經村蘇維埃批準才能生效,村社的基金也應由村蘇維埃控制。在政治上, 1929年在全俄進行村蘇維埃改造,不僅使集體農莊莊員大量進入村蘇維埃領導層并排擠了村蘇維埃中的親村社勢力,從而改變了許多村蘇維埃實際上依附于傳統村社的軟弱狀態,而且還把「階級原則」引進村社,要求把「富農」從村社領導中清除出去,甚至要求取消「富農」分得村社份地的權利(即把「富農」開除出村社)。在全盤集體化高潮中,傳統村社終于面臨末日。1930 年 2 月,全俄蘇維埃中執委主席團宣布在實現集體化地區取消村社,在其它地區則授權村蘇維埃直接領導村社,有權批準、改變或撤銷村社的決定。同年 7月,更頒布了《關于在全盤集體化地區取消村社》的法令,最終取締了村社。 35 萬個傳統小共同體的自治權,最終被一個萬能的全俄大公社徹底吞噬了。

  這一過程自然充滿著強烈的反抗。 1929 年前后的傳媒常驚呼農村「兩個政權并存」所引起的沖突,并報導了許多「富農」(當時實際上指集體化的反對者)把持村社并迫害「貧農」的案例,如盧多爾瓦伊事件、尤西吉事件等。傳媒同時批評許多村蘇維埃軟弱無為,甘為村社的附庸。顯然,自治村社是使俄國農民有組織地抵制集體化的條件。如果抽象地講姓「公」姓「私」,那么從「公有私耕」的村社到「公有公耕」的集體農莊似乎只有一步之遙,但從大共同體一元化統治對小共同體自治權的剝奪這一角度看,其間沖突之激烈就不難理解了。

  回頭再看中國,對于「小私有」的中國農民更容易被「集體化」便不會覺得奇怪。如前所述,在中國農民集體化的全過程中相對較強的抵制發生在東南沿海的廣東、浙江、江蘇諸省,而這三省(尤其是前二省)在近代恰是中國民間傳統小共同體——宗族組織最活躍的地方。在某種意義上,與其說這三省許多地方的傳統農民是「小私有者」,不如說是宗族公社成員。在本世紀初,宗族公田占廣州府屬各縣全部地產的比重達 50-80% ,非族田類的公田(學田、廟田、會田)又占 1-5% 。廣州府以外的廣東各縣公田也占總耕地的 30-40% 。浙江各縣的宗族公產也很發達,如浦江縣全縣 1/3 地產為祠廟公產,義烏縣一些地區宗族公產竟占耕地的 80% 。這與中國的其余絕大多數地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如長江流域的湖南長沙府、湖北漢陽府、黃州府各縣,公田面積都只占全部耕地面積的 15% 左右,而且在公田中族田(包括義莊田與祭田)只占 45% (湖南)和 43% (湖北),學田、寺田等非族田類公田比族田多。這與廣東的公田中 90% 以上為族田形成對比。至于北方各地的公產,更是幾近于無。李景漢先生 30 年代在河北定縣所調查的 62 村共有耕地 238,563 畝,而有族田的宗祠不過 13 所,總共有田僅 147 畝,只占總耕地的萬分之幾。陜西關中三府 41 縣,土改前土地統計中的「族廟公產」沒有一縣超過 1% ,可稱得上是「純私有」地區了。

  中國農村集體化阻力較大的地區,不是這些傳統上的「純私有」地區,而是傳統上盛行宗族公產的地區。這與俄國村社農民比中國「私有」農民更難集體化是同樣的道理,它表明在傳統時代,小共同體的缺乏往往并不意味著公民個性與個人權利的發達,而只意味著大共同體的一元化控制。一盤散沙式的「無權者的小私有」也許恰恰是大共同體產權壟斷的同構物,它與近代公民私有產權的距離不會比自治的小共同體產權與后者的距離小。

  從總體上看,中俄革命后都出現了激進的大共同體一元化體制。但對小共同體的處理,兩國卻一時出現了相反的情形:俄國革命后出現了公社化農村,獨立農民在革命中被「公有化」了。后來在新經濟政策下雖稍有恢復,但已遠無革命前的勢頭。而中國革命后形成的是農戶農村,個別宗族公社活躍地區在革命中完成了大共同體主導的「私有化」,本來就遠不如俄國村社那樣強固的傳統宗族、社區等小共同體紐帶在革命中掃蕩幾盡,甚至連革命中產生的農會,在土改后也因担心其產生自治傾向而遭忌諱。

195 3 年 3 月,中共中央批轉西北局的報告說:「農民協會,土改后已無新的任務,逐漸流于形式,但它對農民之良好影響尚在,故應暫存,待土改復查和土登評產全部完畢及互助組占絕對優勢后,再行取消。目前農會的任務,主要的應是幫助政府推動生產。」顯然,對于農會在「幫政府搞生產」之外的活動,當局已存戒心。不久中央便正式決定在全國取消農會。緊接著在這年 10 月間,集體化最重要的邏輯前提——統購統銷即正式出臺。取消農會的決定在主觀上雖未必與統購統銷這一重大轉折有關,但此舉無疑使國家在這一轉折關頭消除了一個潛在的談判對手,面對著一盤散沙式的小農戶,其地位遠比面對著自治村社的蘇俄國家要有利。至此,我國農村組織前所未有地一元化,任何可能制衡大共同體的自治機制都不存在。準此,「小私有」的中國農民比「土地公有」的俄國村社更易于「集體化」就不難理解了。

  三 法家傳統與大共同體本位


  如果說從經濟上看只是從公有私耕變為公有公耕的俄國集體化,在文化傳統上卻經歷了從多元共同體本位下的小共同體自治轉向大共同體一元化統治的「劇變」,那么中國的集體化則相反,它在經濟上似乎是從「一小二私」到「一大二公」的劇變,而在文化傳統上卻是秦以來大共同體本位傳統的變態與強化。

  中國的大一統始于秦,而關于奠定了強秦之基的商鞅變法,過去史學界有個流行的論點,即認為商鞅壞井田、開阡陌而推行了「土地私有制」。如今史學界仍持此論者恐已不多,因為 70 年代以來,人們從睡虎地出土秦簡與青川出土的秦牘中已明確知道秦朝實行的是嚴格的國家授地制,而不是甚么「土地自由買賣」。人們從《商君書》、《韓非子》一類文獻中也不難發現,秦代法家經濟政策的目標是「利出一孔」的國家壟斷,而不是民間的競爭。

  然而,過去的那種說法卻也非空穴來風。法家政策的另一面是反宗法、抑族權、消解小共同體,使專制皇權能直接延伸到臣民個人,而不致受到自治團體之阻隔。因此,法家在理論上崇奉性惡論,黜親情而尚權勢。出土《秦律》中一方面體現了土地國有制,一方面又為反宗法而大倡個人財產權,給人以極「現代」的感覺。《秦律》中竟然有關于「子盜父母」、「父盜子」,「假父(義父)盜假子」的條文,并公然稱:奴婢偷盜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發他,妻子的財產可以不予沒收;若是妻有罪,丈夫告發,則妻之財產可用于獎勵丈夫。即一家之內,父母子女夫妻可有各自獨立的個人財產。于是便形成了這樣的世風:「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并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相譏。」難怪人們會有商鞅推行「私有制」的印象了。

  然而,正是在這種「天大地大不如皇恩大,爹親娘親不如陛下親」的反宗法氣氛下,大共同體的汲取能力可以大行其道。秦王朝動員資源的能力實足驚人,兩千萬人口的國家,北筑長城役用 40 萬人,南戍五嶺 50 萬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宮各用(一說共享) 70 余萬人。還有修筑工程浩大的馳道網……秦縣以下置吏尚多。「漢承秦制」,我們可從漢制略見一斑。「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盜賊」,「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這些鄉官有的史籍明載是「常員」,由政府任命并以政府財政供養:「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鄉人」有的則以「復勿徭戍」為報酬。所不同者,縣以上官吏由朝廷任命(「國家權力只到縣一級」只在這個意義上才是對的),而這些鄉官則分由郡、縣、鄉當局任命。但他們并非民間自治代表則是肯定的。值得一提的是,這些基層干部都是代表國家管理「編戶齊民」的,這與今人時常談論的「縣以下鄉土社會的倫理自治」相去甚遠。

  秦王朝開創了大共同體一元化統治和壓抑小共同體的法家傳統。由小共同體消解導致的「私有制」似乎十分「現代」,但這只是「偽現代」。因為在法家傳統下,宗族文化與族權意識無從發達,但秦人并不因此擁有了公民個人權利。相反,「暴秦苛政」對人性、人的尊嚴與權利的摧殘,比宗族文化興盛的近代東南地區更甚。漢武帝改宗儒學,似乎是中國傳統的一大轉折。但「獨尊儒術」是與「漢承秦制」乃至「百代都行秦政制」并行的。由漢到清的傳統演進,是需要在另外場合詳加探討的課題。這里可以簡而言之,即這兩千年(除魏晉以后一個時期外)的文化與制度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性質,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實,說的性善論,信的性惡論,形式上吏的儒化,實質上儒的吏化,法家傳統從未消失。而這段歷史上的中國社會,也仍然是大共同體本位而不是小共同體本位,更不是個人本位。但小共同體的闕失卻造成了一種「偽個人主義」現象,正如梁漱溟在「鄉村建設」實踐中深刻地感受的:「中國人切己的便是身家,遠大的便是天下了。小起來甚小,大起來甚大,……西洋人不然。他們小不至身家,大不至天下,得乎其中,有一適當范圍,正好培養團體生活。」

  從小共同體本位的傳統社會進入個人本位的現代社會的西方人對此難于理解。 70 年代美國在越南失敗后,西方學界出現了研究亞洲農民之熱,而斯科特( James C. Scott )與波普金( Samuel L. Popkin )就此發起了「道德農民」還是「理性農民」的論戰。前者認為亞洲農民傳統上認同小共同體,社區利益高于個人權利,習慣法的「小傳統」常重新分配富人財產以維護集體的生存;后者則指出農民是「理性的個人主義者」,村落只是空間上的概念,并無利益上的認同紐帶,村民互相競爭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然而,這兩方都沒有想到:在「小共同體的道德自治」與「理性的個人主義者」之外有沒有第三狀態?農民對社區、宗族缺少依附感,就意味著他成了「便士資本家」?反之,農民若不習慣自由競爭,就一定會是個小共同體崇拜者嗎?

  近年來對中國農村社區、村落、宗族的研究成為熱點,受國外小共同體爭論的影響,強調鄉土中國倫理自治的論點十分盛行。這種看法如與 1949 年以后的農村相比無疑有部分道理,就國家權力對村內生活的干預而言, 1949 年以后尤其是集體化以后的農村確實比前突出得多。但若就文化形態比較而言,則不是家族主義或社區主義,而是國家主義加「偽個人主義」構成中國傳統的特點。絕對地看,傳統中國社會當然并非完全沒有「小共同體認同」,但像古希臘的德莫、古羅馬的父權制大家族、中世紀西歐的村社、行會、教區、采邑、俄羅斯的米爾和南歐的扎德魯加(家族公社)等等「非國家」社群的內聚與自治能力,在傳統中國總的來講是不存在的。過去受「村社解體產生私有制」理論影響,長期以來否認中國古代有過「自由私有制」的人總是強調小共同體的限制因素,如土地買賣中的「親族鄰里優先權」與析產遺囑中的「合族甘結」之類。但實證研究表明,中國的「小農」抗御此種限制的能力,要比例如俄國農民抗御村社限制的能力大得多。然而,這些缺乏自治紐帶的「小農」對大共同體的制御能力卻很差。歷史上因缺乏村社傳統而顯得更為「私有」化的中國農民,反而更易受制于國家的土地統制,如曹魏屯田、西晉占田、北朝隋唐均田、北宋的「括田」與南宋的「公田」、明初「籍諸豪民田以為官田」以至「蘇州一府無慮皆官田,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直到清代的圈占旗地等等。中國古時也有土地還授之制,但那不是村社而是國家行為;中國農民歷史上也有遷徙限制,但那不是米爾而是國家對「編戶齊民」的約束;中國人知道朝廷的「什伍連坐」之法,但不知何為「村社連環保」;中國農民知道給私人地主交租、給朝廷納糧當差,卻很難理解俄國農民對村社的交納達 26% 是怎么回事。中國人因無村社而有「私有制」,因無貴族政治而有「文官制度」,因無村會裁判與行會裁決而有法家的「法制」,——但這一切并沒有使中國走向個人本位的公民社會,卻使中國更容易地建立了比傳統時代更強化的大共同體一元化統治。人民公社制度就是它的一個重要方面。

  以「一大二公」取代「一小二私」的人民公社,并不像它表面上看那樣「反傳統」。而毛澤東在公社制度最極端化的文革中發動弘揚「法家」的運動,也是很耐人尋味的。


  現代化過程本質上是人身依附的共同體社會向個性自由的公民社會轉變的過程。但在不同的民族,壓抑公民個性與個人權利的傳統共同體結構是不同的,公民權利的成長過程因而也會不同。在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歐,當公民個人權利的力量還很弱小時曾出現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即公民首先借助大共同體的力量來擺脫采邑、教區、行會、村社等小共同體的束縛,當公民權利成長起來后,才與王權決裂并開創公民國家。

  至于在大共同體本位的中國,公民權利的發展障礙主要來自「王權」本身,因而中國現代化進程就可能會采取一種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的路徑。這也許是我們認識中國改革、尤其是中國改革的突破口,也是改革最成功部分的農村改革之奧秘的關鍵。這就是與「公社建立之謎」相關的另一個謎——農村改革之謎了。


秦暉 2013-08-23 1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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