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鳳歧教授縱談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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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鳳歧教授*本刊記者)
  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內涵廣泛。在中國如何規范和發展股票市場、健全和完善國債市場、推進產權交易、培育機構投資者以及制訂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證券法》等等,都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發展中亟待解決和大家最為關心的問題,為此,本刊記者采訪了對此有深入系統研究的著名經濟學家曹鳳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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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步驟
  曹教授,您自1981年起即對股份制進行研究,并為在中國推行股份制而與厲以寧教授奔走呼吁。伴隨著股份制在中國的發展,中國證券市場也從無到有,逐漸發展起來。記得您曾在1990年談到過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步驟問題,概括地就說是循著國債、企業債券、股票這樣一個大致的順序。事隔五年,不知您現在對這個問題持何看法。
  對這個問題,我的基本看法沒有變。證券市場作為資本市場,它包括廣泛的內涵。其中包括國債市場、企業債券市場、股票市場、投資基金市場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市場。不能片面強調發展股票市場,而應全面考慮各專門市場發展順序和證券市場的整體結構問題。
  由于國債市場起步較早,國債發行量和社會存量與其他證券相比占絕對優勢,應大力發展國債發行與交易市場,使其發行和交易真正市場化,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促進其他證券市場的發展。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機重新開放國債期貨交易市場,以此進行發展其他金融期貨的實驗。
  企業債券市場必須引起高度重視。這幾年企業債券市場不太景氣,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國家對企業債券發行限制過死;二是投資者對企業資信狀況不甚了解,不敢輕易購買;三是早期發行債券的企業由于效益不高,到期不能還本付息,甚至還要政府或銀行償還,導致信任危機。其實,企業債券市場大有作為。公司制企業和非公司制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能夠減少必須轉制才能發行股票的麻煩,通過發行企業債券可以增加企業融資渠道,減輕銀行貸款壓力,把企業推到市場上籌資,在市場上求生存求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內部經營機制的轉變。應首先在大型、特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中,在國家重點項目、重點工程中發行債券,廣泛籌資資金。當然,對發債企業必須進行資信評估,信用評級,按規定化要求公布籌債說明書,明確資金用途及還款來源。
  應遵循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方針,不斷擴大股市規模,使其進一步成熟。
  應逐步發展投資基金。投資基金是一種重要的投資工具,對穩定和發展證券市場有很重要的積極作用。發展投資基金,有利于培育真正的機構投資者,改變證券市場的投融資結構。當然由于有關基金的法律法規仍不健全,證券市場規模很小且不成熟,所以基金發展是一個逐步的過程,應首先發展封閉型基金,再逐步發展開放型基金;先發展定向型產業基金,再發展主要投資于債券市場的基金;先發展國內基金,再開發中外合作基金和引進境外基金。在這個過程中,建立和健全有關基金管理的法律和法規。
  至于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目前對商品期貨市場應加強規范,國債期貨市場繼續試點,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應持慎重態度,因為市場本身和外部條件都不夠成熟。
      股市的規范與發展
  在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股市的發展更是日新月異,在短短的幾年內走過了發達國家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歷程,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其間,也存在著一些狂熱投機、暴漲暴跌等問題。您作為一名始終一貫地關注改革大業的經濟學家,多年來對此做了大量研究,形成了系統的學術思想和政策觀點。今天想請您談一下股市下一步的發展與規范問題。
  中國股市的發展對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尤其是企業改革起了積極作用,但是中國股市仍是一個不成熟的股市,發展中的股市。在這個市場上不確定的因素大量存在,悖理現象時常發生。對此我總的思考是:中國股市應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歸結起來就是兩件事:一個是發展;另一個是規范。前一個方面好理解,因為中國股市出現問題是發展中的問題,只能在發展中不斷規范,如果股市不發展也不能做到真正規范。這里著重談一下后一個方面。“規范”的含義主要是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與參與者的行為。具體內容包括:
    一、規范發行公司和上市公司
  股份公司是股市的基礎,股份公司規范化才有股市規范化。當前我國股份公司雖然名為股份公司,實際上公司的組織系統,公司管理制度并未建立起來,有的公司搞股份制的主要或唯一目的是為了集資“圈錢”,更甚者利用配股進一步“圈錢”,這樣只能培養“投機家”和賭博者,導致股市很不穩定。因此,規范上市公司是穩定和發展股市的關鍵,要嚴格按照《公司法》規范上市公司。要創造更多的績優公司,眾多的績優公司是股市得以發展的堅實基礎,只有公司得以迅速增值,其股票才能有良好表現,從而增強股市信心。只有上市公司效益上去了,現代公司制度的優越性才能真正表現出來,這是股市穩定的根本保證。
    二、規范股市投資者行為
  投資者行為是否規范是影響股市穩定的重要因素。我國的投資者行為是很不規范的,這與投資者隊伍不成熟有關,他們大都是短期投機者,主要搞“短線”操作,因此尋找題材興風作浪是很難避免的。另外,目前尚缺乏規范和約束投資者的法律、法規。同時,機構投資者又起不到穩定股市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體制原因造成的。中國機構投資者和西方最大的差別在于,西方投資者拿自己的錢冒險,而中國(機構)投資者卻拿別人的錢冒險,即拿公款炒作,相當一部分資金直接或間接來自銀行,炒贏了皆大歡喜,炒輸了不負責任,不僅證券商違規炒作,而且有的上市公司也炒自己的股票,以獲利好給股東“回報”。在這種情況下,機構持股者不可能成為穩定市場的中堅力量。
  三、我國目前的兩個證券交易所承担著全國股份公司上市的任務,對我國證券交易體系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對它們必須進行嚴格規范,完善其交易與管理制度,把交易所辦成真正的非盈利的組織,此外,對STAQ和NET系統以及十幾家證券交易中心,也必須加以規范。同時, 我認為中國只有兩家證券交易所是滿足不了股份制發展需要的,應逐步形成三個層次市場,即全國性交易所、地方性交易和現代場外交易市場。這樣才能滿足不同規范、不同類型公司交易的需要。現在我國一萬多家股份公司都到上交所和深交所去上市是永遠上不完的,可考慮一些在全國知名度不夠高的地方性公司到地方交易所上市或到場外交易市場交易,待條件成熟時,再到全國性交易市場交易,這樣就形成了較為規范的多功能、多層次的證券交易體系,對規范和發展各類股份公司會起積極作用。
  對證券公司、證券評估公司、證券咨詢公司等證券中介機構和服務組織機構進行嚴格規范也是十分必要的。必須嚴格執行證券業與銀行分業經營和管理的政策,經紀業務和自營業務也應分離。關于證券業的融資問題,我有兩點考慮,一是通過設立專門的機構來解決券商自身融資問題,二是必須有“規矩”來約束券商對客戶的融資行為。
  證券評估、咨詢等機構不應以獲利作為經營的唯一目的,而應把為公司、證券發行和交易服務為主要宗旨,應制定行業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對這類機構進行規范。
    四、政府行為也應加以規范
  加強對證券市場管理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建立起一套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政府要由直接管理變為間接管理,由部門管理變為行業管理。政府的管理首先是政策管理,明確的、穩定的和具有連續性的股市政策有利于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和股市的平衡發展。一項政策的出臺前后應廣泛宣傳,以期取得良好效果,在各方面都毫無準備的情況下,突然出臺某項政策,其效果往往適得其反。政策出臺時機也很重要,時機恰當與否,對股市可能產生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嚴格地說,政府不應是股市的直接參與者,而是股市規則的制定者。然而目前政府直接參與股市太深了,發行額度由政府確定,額度分配給那個企業由政府選擇,甚至上市時間都由政府排定。這樣,政府直接面對市場,面對企業,面對投資者,一旦出現問題都要政府負責,政府陷入被動境地,股票的發行與交易也由市場行為變成了政府行為,市場本身很難規范。因此,政府應離市場稍遠一點,利用政策和規則來管理市場,減少行政干預,更多地應用經濟的、金融的和法律的手段來調控市場。為了能使證券市場的管理盡快走上法制化,亟需《證券法》的早日出臺。
      國債市場出路何在
  近年來,在我國股票市場發展的同時,證券市場的另一個組成部分債券市場特別是國債市場也有長足的進步。但自95年5月18 日國債期貨市場暫停交易后,人們對國債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產生了不少疑慮和不同認識。您怎樣看這個問題?
  我以為,就目前的國債市場而言,關鍵是兩個問題:一方面是健全和完善的問題,另一方面是規范的問題,下面我就分別對這兩個方面作些說明。先談第一個方面:健全和完善國債發行市場,最重要的是使國債發行法律化、市場化和多樣化。具體地說,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債發行法律化。一般債券發行需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國債是特殊債券,發行人是政府,不存在向主管部門審批問題,但這不意味著政府可以隨意發行國債。列入國家預算收入的國債發行必需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應報告發行目的和使用用途,其它政府債券的發行也應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核。應堅持生產性發行,不搞單純彌補赤字性發行。
  二、國債發行市場化。在市場發行條件下,如果事先確定發行數量,就必須讓市場來決定對如此規模的國債愿意支付的價格;如果確定發行價格,就必須亦由市場定在這樣的價格下愿意購買的數量。我國當前的做法是既確定國債的發行數量又限定發行價格,這樣很難做到真正的市場發行,主要依靠國債利息比同期儲蓄存款利息高一、二個百分點和保值補貼來吸引購買,實際上把國債變成了特種儲蓄。
  三、國債品種多樣化。可考慮發行3個月、6個月、9 個月的短期國債券,使之成為中央銀行實行公開市場業務的主要工具。也可以發行以機構投資者為購買對象的長期債券(10年期以上),以利于政府獲得長期和穩定的資金來源。
  四、發行時間靈活。我國國債發行每年只一次或兩次,而且發行時間過長,不便于投資者選擇投資工具,也增加承銷商的發行成本。
  五、發行條件不宜隨意變動。對于已發行的國債券,不論是保值補貼、貼息還是提前優惠兌付,都是改變發行條件、變動利率的做法,雖然在發行價格固定、交易不暢的情況下,是對投資者的一種保護措施,但這是一種非常不規范的行為,是一種非市場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應是非常大的。
  第二個方面:當前國債市場存在的問題是規范化程度不高,如何規范是一個重要的課題。
  一、規范國債交易機構。在開展國債交易業務時,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應完善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一級自營商由中央銀行在參與國債交易的金融機構中選定,它們必須在證券交易所中擁有席位。對從事國債業務的證券公司和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進行嚴格規范,尤其對從事證券自營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更是如此。現階段必須嚴格執行證券業分業經營的政策,我們允許商業銀行從事代理、承銷和買賣國債業務,但也應將國債業務與銀行貸款業務相分離。
  二、在搞活國債現貨交易市場的基礎上,適度發展國債期貨交易。1993年10月,我國開始實行國債期貨交易,因過度投機,于1995年5 月18日被暫停,但這不表明今后不再發展國債期貨交易市場。隨著《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布,對于這個市場的管理開始走向規范。在適當的條件下,我們還要適度發展國債期貨交易,當然對此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
  三、發展國債回購業務。發展這項業務是很必要的,它能夠活躍國債交易市場,而且為中央銀行提供了開展公開市場業務的工具。當前應加強這項業務的管理,凡未經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證券交易所和融資中心都不得開辦此項業務。
  四、建立國債投資基金。近兩年來,有的地方已經進行了類似國債投資基金的試驗,但很不規范,所籌資金也未完全用于國債投資。國債投資基金宜采用開放式和契約型,開放式基金有利于廣大投資者參與國債投資,也有利于其隨時申購和贖回,契約型基金有利于利用現有金融機構管理和信托,使注冊、發起和組織簡單化。
      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產權交易
  中共中央十四屆五中全會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針,對中小型尤其是小型國有企業要進一步放開搞活。于是,曾經一度風起云涌的產權交易又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請您談談對這方面的看法。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特別是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化。產權改革和產權交易的重要性會越來越突出。從本質上來講,一切交易都是財產權利的交易;經濟學研究稀缺資源的產權的有效配置,也就是研究稀缺資源的產權的有效配置,把稀缺的資源配置到最能發揮其用途的場所去,這就離不開產權的交易。長期以來,由于產權不清,條塊分割,產權不能流動、轉讓等因素,我國經濟中呈現出“存量剛性”,在微觀上表現為企業規模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缺乏規模經濟;在中觀上表現為產業結構不合理,重復建設、分散化、專業化程度不高,等等。在傳統經濟體制下,這些資源配置的低效率狀況很難加以改變。我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資源主要通過市場來實現有效配置。推進產權交易,可以通過市場盤活存量資產,有效配置資源,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而且,推進產權交易還有助于帶動其他方面的配套改革特別是產權改革。產權交易的重要前提是產權的清晰界定并且是可以流動的,這兩方面都要依靠產權改革的進一步深化。此外,通過產權交易還可以使企業走向國際化,有利于引起外資,擴大對外開放。
  在當前推進產權交易,我認為首先要明確區分實物產權交易(物權交易)和證券化的產權交易(股權交易)。理論界和實務界往往把二者混為一談。如果這個問題不說清,就會產生許多不良后果,有礙產權交易和優化資源配置職能的實現。二者在交易過程、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區別。這些區別表明股權交易比物權交易具有更多的優點。
  中國的企業兼并等產權交易行為真正引起公眾注意,在企業界、證券界、學術界引起波瀾乃是證券市場在中國興起之后,上市公司收購兼并之時。93年9月以來, 在中國證券市場上發生了數十起大宗股權交易,但還遠不能與物權交易的次數相比。時至今日,理論界所談論的和實務界的“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所”中所推進的“企業產權交易”,實際上多是物權交易,忽視了股權交易。現在企業產權交易(物權交易)中存在許多問題,如:轉讓價格不易評估,而且評估價格與轉讓價格之間往往存在很大差距;交易手續較為復雜,不利于推行;多是一對一的談判,由于潛在購買者較少而往往使出讓方處于不利地位;因為實物形態不便分割難以做到部分轉讓,不夠靈活;出現一些強制性、非自愿交易的現象等等。這些問題如不盡快解決,會嚴重影響產權交易的深入和廣泛進行,資源有效配置也難以實現。認真思考這些問題,我們會發現它們同物權交易的性質和特點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基本上是從物權交易中內生出來的。解決這些問題,推進產權交易,僅靠進一步強化物權交易的某些形式和做法,可能是達不到目的的。在以上我從理論上對物權和股權交易加以了區分,我們可以認識到,與物權交易相比,股權交易具有很多優點,如:轉讓價格由市場決定,基本反映其價值;手續較為簡便;可以有不止一個競買者;便于部分轉讓;是自愿交易等等,從國外發展較為成熟的市場經濟的慣例來看,如美國,絕大多數企業產權交易是通過股權交易來完成的。理論上和實踐上均表明,股權交易相對于物權交易具有更多的優點,應該大力推進股權交易,解決現有產權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曹教授,您剛才所談的觀點給人以很大啟發。那么據您分析,我國當前股權交易發展不足、產權交易主要為物權交易的深層原因何在?這種狀況如何改變?
  我認為首先是認識上的問題。一方面是對股份制改造和證券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作用認識不足。實行股份制改造、發展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股權的交易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由于在實際改革中一些同志對此認識不足,從而在股權的轉讓、流動、交易等方面的改革不夠深入,影響股權交易的進一步發展,使配置資源的目的未能很好地實現。如國家股、法人股在企業總股本中所占比例過大,而目前深交所和上交所國家股和法人股基本上不流通,在STAQ和NET 兩個法人股流通市場上流通的部分也只占總股本很小的比例。國家股和法人股基本上不能流通,股權難以交易,還使得個人股流通市場上的股權交易也受到很大影響。國家股和法人股流通的問題亟待解決。
  另一方面,人們對產權交易的認識也不足,往往認為產權交易就是物權交易,忽視了股權交易;或者人為地把物權交易和股權交易割裂開來。我們應該樹立“大產權交易”的觀念,認識到物權交易也好,股權交易也好,都是產權交易,都是通過交易,達到企業購并和所有權轉移目的的手段,都是資源在整個社會范圍內實現優化配置的手段。
  還有一個原因我認為主要是技術上的問題,那就是究竟采取股權交易的形式還是采取物權交易的形式,是與企業的形態相聯系的。原則上未經股份制改造的企業難以采取股權交易形式,實現價值轉讓。盡管這幾年來股份制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有相當多的企業尚待實行股份制改造,這些企業就難以采取股權交易形式。而且,全國一萬多家股份制企業,在深、滬兩個交易所及STAQ、NET 兩個系統上市的只有數百家。上市公司的購并尚且阻力重重,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何況未上市的股份制企業。因此目前產權交易主要表現為物權交易,股權交易發展不足。
  這種狀況必須加以改變,以更好地通過產權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我認為最關鍵的還是要提高對股份制改造和證券市場對有效配置資源的重大作用的認識,以及樹立“大產權交易”的觀念。有些人不正確地把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對立起來,認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就是要暫停緩股份制改造。這種認識有很大的危害性。現代企業制度和現代公司制度沒有什么區別。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其實質就是用公司制度改造國有企業。我于1989年在《再論社會主義條件下的股份制度》(北大學報1989年第1期)一文中就系統闡述了這些思想。 我始終認為,股份公司是現代企業的基本形式和典型形式,最符合先進生產力的要求,股份制改造應該始終是我國企業改革的長遠取向和戰略目標。今后還應當堅持和深化股份制改革。
  對于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革的企業,解決它們的產權交易問題,要分兩種情況。對于上市公司,要解決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國有股權無法流通、交易,只有少數的股票能成為“收購概念股”,資源優化配置就難以實現。對于眾多的非上市公司,應該大力發展場外交易市場(店頭市場,OTC),使它們的股權能夠流通、 轉讓、交易。現在許多地方在籌建產權交易中心、產權交易所等,可以考慮把這與發展場外交易市場結合起來,規范運作,待時機成熟時實現全國聯網,促進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實現有效配置。
  堅持和深化股份制改造,解決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問題,大力發展場外交易市場,可以推動產權交易特別是股權交易在我國的發展,實現資源有效配置;而股權流動性的提高,又能進一步地推動股份制改造的前進,形成良性循環。這對于我國的經濟改革與發展具有長久深遠的意義。
      新的熱點——投資銀行
  您上面的論述使我對證券市場的幾個方面有了更深入的認識。91年時您曾有個提法,叫作“發展真正的機構投資者”,您指的是發展投資基金與投資銀行,目的當然是為了穩定證券市場,避免過度投機摧殘我國新生的證券市場,這幾年的實際情況,尤其是股市的暴漲暴跌,充分表明您在這個問題上是有先見之明的。今天還想請您就有關投資基金與投資銀行的問題再作一些闡述。
  關于投資基金,我曾作過比較系統的闡述,上面又做了一些簡略的概括,這里就不再談了,談起投資銀行,倒是可以作一點說明。從國外的經驗看,對于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來說,投資銀行是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它的最顯著的特征是角色的多元性。這種多元性表現在:它既是經紀人又是自營商,既是資金的吸納者又是使用者。在初級市場上,投資銀行能為資金缺乏的企業(或其他機構)發行證券以籌資,也為資金富余的企業尋找并實現投資機會的活動提供服務;在二級市場上,它可以為資金缺乏的企業拋出各種有價證券,還可以為有閑余資金的企業購入有價證券。不夸張地說,投資銀行參與了金融市場中各個部門的活動。從目前美國的情況看,投資銀行的數量很大,已經有幾千家,組織形式也經歷了一個由私人合伙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更進一步向控股公司改組的過程。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看,投資銀行還只能稱為新生事物,但勢頭很好,其業務范圍相當廣泛,在這些業務中,證券承銷業務是最核心的。投資銀行通過證券承銷業務,把籌資者和投資者連接起來。前者獲得了資金,后者獲得了投資機會。這樣投資銀行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角。沒有它,就很難實現甚至不能實現證券的發行,二級市場也將會因為失去可供流通的新證券而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項目融資中,投資銀行提供咨詢,充當顧問,成為直接融資的核心與中介。投資銀行參與企業創業重組、收購與合并等工作,參與發起、管理基金,有助于推進產權制度的改革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投資銀行管理外匯資產,還有助于推動我國企業走向國際化,吸引外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等等。總的來說,隨著經濟的發展,投資銀行占有的地位將越來越重要,發揮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
  但是,我國目前由于券商融資問題還未解決,使得大批券商向投資銀行轉化的進程受到阻礙。這一問題還有待于在實踐中加以探索、解決。
      關于《證券法》的幾個問題
  曹教授,大家對于作為規范證券市場的基本法律——《證券法》一直很關心。您自開始就參加了《證券法》的起草工作,所以特地想請您談談您的基本觀點,并請您回答一下大家普遍關注的幾個問題,如《證券法》調整對象的范圍、是否對證券發行進行規定;證券市場體系將發行怎樣的變化;證券商融資及自營、上市公司的收購等等。
  我們在起草《證券法》的過程中,基本上遵循以下幾點方針:
  一、依靠社會力量立法,具有較強的公開性。與其他法律草案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門起草的方式不同,《證券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托專門委員會組成社會力量和專家起草,具有公開性,可以說是集思廣益。
  二、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中國證券市場還是一個發展中的不成熟的市場,因此我們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國家管理證券市場的做法。如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必須經過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逐步創造條件向“注冊制”過渡。
  三、既考慮現實情況,又具有一定超前性。目前我國正處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市場機制已經開始發揮作用,但作用還不很大。這就要求《證券法》既考慮現實情況,又具有一定超前性。而這是很不容易把握的。
  四、本著從嚴的精神立法。
  五、注意同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
  在起草中,我們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塑造行政管理、法律管理與自律管理相結合的證券管理體系。關于“三公”原則,大家了解比較多,我想談一談塑造證券市場管理體系問題。有一點我們已經達成共識,那就是中國證券市場必須集中統一管理。這是規范證券市場的需要,是證券市場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我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也證明,沒有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就不可能有強而有力的監督管理。另外,我認為,在政府管理之外,還應更多地發揮自律管理的作用。
  關于《證券法》的調整對象,現在有一種主導意見,認為中國證券法只調節在中國境內的股票、公司債券的交易。我認為,作為規范中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只調整股票和公司債券就太狹窄了,作用太小了。現代證券市場的發展非常迅速,證券種類繁多,不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還包括其他債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如果對這些證券形式不作出規范,就會造成眾多種類證券發行和交易無法可依,無法監管,不利于證券市場規范化;也難以防止發行人因立法不周密而規避法律管轄,損害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關于證券的發行,最近有一種主導意見認為,《證券法》只調節證券交易市場,而不調節發行市場。這樣修改的理由據說是因為《公司法》已經對股票和公司債券發行作了規范,《證券法》沒有必要再作規定。我認為這個理由值得討論。《公司法》中不僅規范了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而且也規范交易、轉讓和上市,如果《證券法》調整對象定位于股票和公司債券,只是作為《公司法》的補充,意義就不大了。即使如此,《證券法》對股票和公司債券的發行也應作出詳細規范。《證券法》關于股票和公司債券發行的規定,一是不很細,二是分散在各章中,《證券法》作為一部專門調節證券的法律,對股票和公司債的發行條件、程序、對當事人和有關人的行為進行集中而詳細的規范是完全必要的。另外,應當明確,《證券法》和《公司法》是兩部獨立法、并行法,其調整對象和范圍是不同的,《公司法》主要調節公司內部關系,而《證券法》主要調節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證券法》不是《公司法》的補充和從屬管理體系。
  至于談到證券市場管理體系最關鍵的是必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這已被各國經驗所證明。中國這樣一個大國,證券市場又剛起步不久,更應統一管理。然而,我國中央不少部委、地方政府及各部門都參與管理,造成多頭管理令出多門的問題。對此必須加以根本轉變。證券市場的監管權必須逐步集中到證券主管部門手中。應理順中央證券主管部門和地方證券主管部門的關系,地方主管部門不能各行其事,應扮演中央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的角色,這樣才有利于統一管理證券市場。
  除了以上談的幾個比較重要的問題外,象你剛才提到的證券商融資及自營問題、上市公司收購問題等,也都正在討論之中。這些問題都應該討論清楚,做出原則規范。
  總之,我個人希望《證券法》盡快出臺,但更希望出臺一部完善的能夠規范市場的《證券法》。*
  
  
  
證券市場導報深圳4-11F62金融與保險曹鳳歧19961996 作者:證券市場導報深圳4-11F62金融與保險曹鳳歧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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