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人的潛在價值及其實現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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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0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3194(2004)03-0254-03
    研究人的價值,首先需要確立對“價值”范疇理解的角度。我國價值哲學在界定價值 范疇這一問題上一直存在著很大分歧,界說頗多,單就其研究的方法論就不下十余種。 誰也說服不了誰,而大家似乎都有紕漏與不足,有片面性,都很容易被攻破。這的確存 在一個視角問題。研究價值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使社會與自然協調發展。本文以此出發 ,認同“價值存在于關系中”的說法。問題在于這種“關系”是處于變化之中的,可以 說它由“屬性”變成了“效應”。當它是“屬性”時,無外乎“客體所具有的能夠滿足 主體需要的某種屬性”,這時,客體會因不同的主體或因同一主體的不同需要顯示其不 同的屬性。任何客體都會有許多方面的屬性,但當某一屬性還沒有被主體認識并為己所 用時,還不能確認這方面為價值,它只是屬性;只有那些被認為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屬 性,才能被認可為價值。顯然,作為價值的屬性本身就體現或隱含著一種關系,這種關 系表征的是主體對客體滿足自身需要的評價,反映的是主體和客體的關系,是主體將意 義賦予客體的關系。價值并非客體本身單獨固有,而是在與主體的需求關系中表現出來 的東西,是以主體的內在尺度為特征的主客體關系。同樣,實現為“效應”時的價值也 體現著主客體之間的關系,而且是一種更加明顯的主客體關系;它是通過主體的實踐實 現的,是主體本質力量對象化的結果,是主體能量與客體屬性的有機結合。由此可見, 作為“屬性”時的價值只是存在于觀念的重構里,即滲透在主客體的認識關系之中;而 作為“效應”時的價值則存在于現實對象里,即滲透在主客體的實踐關系的結果里,這 是密切相連的兩個階段:價值的可能性即潛在價值和價值的實現即現實價值。
        一、人的潛在價值
    人的潛在價值是指作為價值客體的人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作為價值主體的人的需要的屬 性、有用性。潛在價值是客體所具有的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是價值的潛在狀態。 這種“屬性”實質上也就是對主體的有用性、功能性。人作為一種客觀實在,自然可以 被看作價值客體存在,事實上,人是對人類自身具有最大的有用性的存在的,所謂“人 的價值是最高的價值”。“人的價值”可以是人類整體的價值、社會群體的價值、個人 的價值。本文只探討個人的價值,因為群體的價值或整個人類的價值不外乎個體價值的 有機整合。
    “價值”應包括物的價值與人的價值。事實上,廣義的物的價值本身應包括人的價值 ,因為人應屬于廣義的作為客觀實在的物的一個物種,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然而,人 們提及物時,往往只是指人以外的其他自然物。所以,本文也就將價值區分為物的價值 和人的價值,在二者的比較中揭示出人的潛在價值與價值實現的獨特性。人的潛在價值 與物的潛在價值都具有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這點是共同的,但二者又有著重大的 不同之處。
    首先,主體取向不同。物作為價值客體的時候僅僅是客體。在人與物的關系中,人是 主體,是評價者,是目的;物是客體,是被評價的對象,是手段。物是為人服務的,它 的價值潛在于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某方面的屬性。而當人在作為價值客體被評價時 ,它不僅被社會和他人評價,還可以由自身作自我評價;人不僅可能對社會和他人有用 ,來滿足社會和他人的需要,而且對其自身有用,用自己的智慧和勞動來滿足自我生存 、發展、完善等諸多需要。所以人的價值主體不象物的主體那樣單一,而是一個復雜的 組合體。人在作為價值客體時,其價值關系的取向又返回其自身,使自身成為其價值關 系中價值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講,就同一個人而言,他是價值主體和價值 客體的統一:一方面,他作為價值客體具有能夠滿足作為價值主體的人的需要的屬性; 另一方面,他又作價值主體,具有生存、發展、完善自身的需要。
    其次,確定程度不同。物的價值是既定的、有限的。我們說同一物對不同的人或同一 人的不同時期、不同地點等有不同的用途,會發揮不同的作用,但物自身的狀態是比較 穩定的、既成的,從客觀上講它的價值是相對確定的,它很難依靠自身的力量創造出另 外的新的價值。而人則不同,他的價值是不確定的。人具有創造性,且創造的程度是不 確定的。在自主性得以實現、積極性被調動的情況下,人的創造性是豐富的;反之,則 是匱乏的。不同程度的創造性帶來大小不同的價值。可以說,人的價值是一種能創造價 值的價值。這種價值隨著創造性程度的不同具有極大的伸縮性、不確定性。
    再次,潛在的深度不同。物的潛在價值是確定的,其層面也是單一的。從橫向加以分 析,物的價值無外乎兩類:一類是營養性價值,即滿足主體生存所必須的營養——馬克 思的“吃”的需要;另一類是工具性價值,即滿足主體生存與發展中所必須的勞動資料 ——馬克思的“穿、住、行”的需要。物的這兩類價值的縱向層面都是單一的,不能深 入、不能發展。若對人的價值加以縱向分析,可以發現人的潛在價值是有層次的,至少 可以將其區分為兩個層面——人的基本價值和非基本價值即工具性價值。
    人的基本價值是人之為人的價值。凡人,一個正常的人都具有自身的價值,如一個新 生嬰兒的價值是人的基本價值,基于這一基本價值,可以發展為人的相對無限的價值。 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可能進步很大,得到全方面發展,成為社會發展事業某方面的專家 或社會發展的杰出開拓者,給未來社會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推動作用;也可無所進步,成 為一個永遠依靠他人喂養的人;還可能在智力、才能等方面有極大的發展,但在思想觀 念方面逆歷史潮流,違發展規律,成為社會發展的反動者,給未來社會的發展帶來極大 的阻礙作用。所以,青少年是“八九點鐘的太陽”,充滿了希望。社會上一直倡導“一 切為了孩子”以及“教育是重大生產力”、“教育治國”等等,其實質則是對人的更高 層次價值的積極追求,是對人的基本價值的尊重與珍視。人的基本價值的潛在程度是至 深的,它的實現首先需要轉化為人的工具性價值。
    人的工具性價值是指作為價值客體的人已經具有的、能夠創造價值以滿足價值主體需 要的能力(或屬性),也就是作為價值客體的人掌握了客觀必然性并在實踐中遵循和運用 這一必然性創造價值以滿足作為價值主體的人的物質和精神需要的能力。人的工具性價 值是由人的基本價值轉化來的,他可以通過人的實踐活動進一步轉化為現實價值。應當 承認,人的基本價值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基因方面個體上的差異,但這種差異相對于工具 性價值里的差異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在人的基本價值向工具性價值轉化的過程中,即 在人的成長過程中,人的價值在量上差距越來越大。這正是馬克思的“人的本質,…… 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1](P60)這一著名論斷的具體體現。
        二、人的價值實現的特征
    潛在價值是能夠滿足主體需要的屬性,它還只是價值的可能性,若將其變為現實,尚 需要實踐的作用,需要主體的行為活動。在主體的行為活動中,潛在價值變為現實價值 ,即價值由客體的“屬性”變成了主體的“效應”,對主體的生存與發展帶來了有益的 、正面的作用和影響。物的價值實現需要主體的實踐活動,人的價值實現同樣取決于主 體,但問題在于人的價值主體是組合體,而且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恰恰又與這一價值客 體合為一體,所以,人的價值的實現比物的價值的實現復雜得多。
    物的價值的實現是被動的,又是單純的。某物雖然具有某些能夠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 屬性,但它本身并不能主動地滿足人的需要、實現自身的價值。它的價值的實現要依賴 于外在于它的作為主體的人的利用。如一個新蒸熟的饅頭,作為食物能夠滿足主體營養 需要,具有潛在價值,但如果永遠沒有人吃它,它的這種潛在價值就永遠不能變成現實 。相反,如果有人吃了它,那么它的潛在價值就很簡單地變為現實價值了。再如,一塊 木頭,若主體想用它做船,它便變成了船;若想用它做床,它便變成了床。物的價值的 實現是符合于外在于它的主體的目的的,是被動的。而且物的價值已經由潛在狀態變為 現實,它的使命便已完成,具有單純性。與物不同,人的價值的實現具有主動性、復雜 性的特點。
    首先,人的價值主體是由他人、社會和自身構成的組合體,作為客體的人同時又是其 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主客體的統一體,這統一體的目的才是人的價值實現的最直接 的目的。只有與這種目的相符合,主體自我才會積極主動地使用客體自我。對此,恩格 斯指出:“在社會歷史領域內進行活動的,是具有意識的、經過思慮或憑激情行動的、 追求某種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是沒有自覺的意圖,沒有預期的目的的。”[2 ](P118-119)作為價值主體的人,為了實現自己的目的,從事創造性的實踐活動,挖掘 作為價值客體的自身的潛在價值。人在實現自己的潛在價值中,創造了物質財富、精神 財富,滿足了他人、社會的需要,也就是創造了社會價值。由此,我們說,人既是目的 ,又是手段(或工具),只有實現了其目的性,才能達到手段的利用。正如馬克思所說: “每個人為另一個人服務,目的是為自己服務;每個人都把另一個人當作自己的手段互 相利用。”“每個人是手段同時又是目的,而且只有成為手段才能達到自己的目的,只 有把自己當作自我目的才能成為手段。”[3](P196)可見,在人們的實踐過程中,每個 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又以自身為手段;同時,人與人之間又互為目的,也互為手段,以 此使人的潛在價值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事實上,每個人的潛在價值實現的過程,也就 是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過程。正如恩格斯的著名論斷:“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 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 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 的平行四邊形,由此就產生出一個合力,即歷史結果,而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整體的、 不自覺的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一 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選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到目前為止的歷史總 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的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于同一運動規律的。”[4](P697) 所以,社會歷史的發展需要每個人挖掘自己的潛能,實現自身的價值,而人的價值實現 與否直接取決于其自身的意愿,取決于其主動性的實現。
    其次,人的價值實現具有復雜性。人是生活在社會現實中的人,人的行為活動必然受 到社會各方面條件的制約和影響。同時,作為客體的他人和社會又構成了人的價值關系 中主體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這部分主體便以滿足自身需要和社會發展為目的,在自覺 不自覺中逐漸創造一種合理的制度、寬松的環境,使人在一種自由自覺的狀態中實現其 主動性。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自由絕不是行為主體為所欲為,而是一種遵守法律法規 的狀態,這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問題:
    第一,自由與平等密切相關。對法律法規的遵守必須在一種平等、公平的環境里,唯 有在公平的環境里,人與人同等地遵守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自由才有現實意義,才有所 保障。相反,如果不是在公平的環境里,人們不是同等地遵守法律法規,那么人與人的 自由程度則不會相同,這種狀況發展到極點,必然出現有的人隨心所欲、為所欲為;而 有的人被他人行為所妨礙,毫無自由可言。
    第二,自由即對規律的利用。人們所遵守的法律法規若是符合(或較符合)客觀規律的 ,人們的行為也就符合(或較符合)了客觀規律,尊重并利用了客觀規律,這恰恰是如前 所述的自由狀態。正如恩格斯所說:“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擺脫自然規律而獨立,而在于 認識這些規律,從而能夠有計劃地使自然規律為一定的目的服務。”[5](P455)由此實 現主動性、自主性。
    第三,自由是實事求是的結果。事實上,法律法規每接近客觀規律一步,就為社會開 拓一份公平。因為與客觀規律符合程度更高的法律法規必然會更加符合客觀事實,這也 就是實事求是的體現。客觀世界本是完整的、嚴密的、協調發展的有機整體,以實事求 是的態度制定的與這一客觀世界相符合的制度必然也是較嚴密的、和諧的。
    嚴密的、和諧的法律法規必然體現著公正與平等。這種體現著公正與平等的嚴密、和 諧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正是作為價值客體的人以外的主體——他人與社會——共同努力的 結果。這就形成了人的價值主體的整個組合體的實踐性與合目的性的統一;形成了人的 價值客體的效用性與人的價值主體的需要得以滿足的統一。
    人在一種公平的環境里,實現了其自由自主性,其創造價值的價值也就順應實現了。 因為,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每個人乃至整個人類是追求美好、追求幸福的。在追求 幸福的過程中,一定的需要滿足了,新的需要接著出現,而且需要的層次不斷提高。當 代人本主義心理學家馬斯洛將人的需要分為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 要、被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人正是在追求對不斷發展的需要的滿足中,創造 價值、實現自己的潛能——人的潛在價值的。
    人在實現自己的價值過程中,也使相應的物的價值得以實現,即人的價值的實現與物 的價值的實現在創造性的實踐活動中達到統一,物的價值的實現體現了客體對主體的功 能、作用、效用,實現了客體主體化;人的價值的實現體現了人的本質力量的對象化, 實現了主體客體化。這二者的統一則是實踐功能的對象化。其結果則是按照人的目的改 造了世界,發展了生產力,協調了整個社會。
    收稿日期:200煙臺大學學報:哲社版京254~256,268B1哲學原理張寶英20042004人的價值在未實現之前,是一種潛在價值。若要使潛在價值變為現實價值,整個社會 必須依靠法律法規的作用,創造公正、平等的寬松環境,使主客體統一的人在自由自覺 中實現其自主性,在創造性的實踐活動中實現目的與手段的統一。價值/潛在價值/人的價值/主體取向/實現/value/potential value/human value/orientation of subject/realization/autonomy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馬克思主義哲學范疇在當代的發展》(02BZX018)的階段性成果之一。文華,男,1940年生,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譯審,1007On Human Potential Value and Characteristic of Its Realization
   ZHANG Bao-ying
   School of Hunanities,Yantai University,Yantai 264005,ChinaHuman value,before its realization,is a potential.For the purpose to realize the potential value,the whole society must,relying on appropriate laws and rules,construct a fair and equal environment,in which a person in unification of subject and object can consciously and liberally realize his or her autonomy,and achieve unification of goal and means in creative practice.煙臺大學 人文學院,山東 煙臺 264005
    張寶英(1967-),女,山東諸城人,煙臺大學人文學院講師。 作者:煙臺大學學報:哲社版京254~256,268B1哲學原理張寶英20042004人的價值在未實現之前,是一種潛在價值。若要使潛在價值變為現實價值,整個社會 必須依靠法律法規的作用,創造公正、平等的寬松環境,使主客體統一的人在自由自覺 中實現其自主性,在創造性的實踐活動中實現目的與手段的統一。價值/潛在價值/人的價值/主體取向/實現/value/potential value/human value/orientation of subject/realization/autonomy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馬克思主義哲學范疇在當代的發展》(02BZX018)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網載 2013-09-10 2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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