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在中國》(四)第四章 矛盾戰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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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矛盾戰術
  利用矛盾,乃是共黨運用其唯物辯證法最基本的戰術。他為了動 搖敵人的意志,而改變其政策,分化其陣營,挑撥其內部的鬥爭,並 在敵人的中間促成戰爭,其所採取的方式如下﹕
4-4-1. 補 編  第四章 第一節  製造矛盾
  在敵人中間製造矛盾,而施展其滲透和顛覆戰術。列寧在一九二 零年說道﹕
    「要想戰勝更強大的敵人,只有用最大的努力,同時必須最   精確、最留心、最謹慎、最巧妙地,一面利用敵人中間的各種嫌   隙(即令是最小的嫌隙,也要利用),利用各國中間及每一個國 [395]   家內部各種資產階級中間的各種利害衝突;而另一方面要利用各   種可能(即令是極小的可能也好)以獲得同盟者。」(註一)
  凡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是一個社會,無論你怎樣制止共黨 的滲透,只要你自己內部有了矛盾,被他利用;或是留下了一點空隙 ,使他在你的中間,能夠製造矛盾供他利用,其結果,他就能在你中 間煽起鬥爭,並且他利用這一鬥爭,不僅控制那被鬥爭的一方,並且 控制那鬥爭的一方。這就是他共黨「獲得同盟者」的方法。
  一、製造階級的矛盾 共黨要滲透一個國家,首先要分析這個國 家的「社會結構」。他就從各職業、各地域、各宗教、各團體的中間 ,發現其矛盾,利用其矛盾,並且製造其矛盾,乘機爭取群眾,或製 造群眾,而展開其階級鬥爭的宣傳,並建立其共黨的組織。今略舉共 匪的實際事例於下﹕
    (子)自民國九年中共匪黨成立以後,即在鐵路職工和大企   業中,進行其勞工運動。但是中國的社會階級的分化,並不顯明   ,產業工人的數量,在全國人口中更佔少數,共匪單是利用勞工   運動來發展他的組織,並企圖轉化勞工運動為政治鬥爭,是沒有   什麼希望的。所以共匪必須依附我們的國民革命,透過本黨的組 [396]   織和機關來接觸群眾和組織群眾。換句話說﹕共匪不能單純憑藉   社會運動來建立他的政治勢力,而必須憑藉本黨領導的民族革命   和政治革命來發展他的社會勢力。(註二)到了民國十五年清黨   以後,共匪脫離了我們國民革命,他再要在城市中發起暴動,就   只有失敗了。(註三)
    (丑)民國十三年以後,共匪透過本黨的組織和機關到農村   去做農民運動。他的企圖是要利用「農民革命」來推翻本黨而建   立其蘇維埃政權。但是民國十六年清黨之後,他再要在農村中製   造暴動,也不可能,毛澤東的秋收暴動之失敗,就是最好的實例   。(註四)此後共匪製造農村暴動,也只有採用流寇的方法,燒   殺姦擄,極盡其殘忍兇暴之能事了。(註五)
  二、製造民族的矛盾 蘇俄帝國主義者及其侵略工具國際共產黨 ,對於亞洲各國的滲透和顛覆工作,利用民族問題,比他利用社會問 題,更為重要。就共匪對中國的滲透和顛覆工作來說﹕
    (子)俄共對中國民族運動的利用。民國十三年我們本黨改   組之後,採取聯俄容共政策,就是相信蘇俄是來援助我們「民國   統一之成功,及國家獨立之獲得」。(註六)但是俄共對我們國   民革命的援助,卻就是他對我們國民革命滲透和顛覆的張本。如 [397]   果民國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共匪的陰謀叛亂成功,或是十六年四月   十二日本黨的清黨失敗,那我們中國早在三十年前已成為共產主   義的實驗場。(註七)民國二十五年以後,共匪再度利用我們民   族抗戰,來發展他的武裝勢力,並企圖施展其民族失敗主義來顛   覆國民政府,轉變中國為蘇俄的附庸,但是他這一企圖也沒有成   功。(註八)
    (丑)共匪對中國國內民族的分化與煽動。一九一三年,列   寧對俄國國內民族問題的「提綱」,是一面要求「一切民族的自   決權」來瓦解俄國的國家組織,而一面又堅持「一切民族的工人   階級的最密切最圓滿的聯合」,來建立布爾雪維克的統一政權。   (註九)這一提綱也就是共匪對中國國內民族問題的「民族政策   」的根據。
    我們三民主義的民族政策乃是「國內民族一律平等」。這一   原則是我們本黨的政綱,也載在我們中華民國憲法。但是共匪為   了煽動邊疆民族及省區以內的少數民族,使其反對政府,他詆毀   我們是「大漢族主義」,而提出民族自決的口號來製造「民族自   治運動」。到了共匪控制了這些民族之後,他又劃分其所謂「民   族自治區」來分化他們,煽動階級鬥爭來瓦解他們,並利用匪黨   的組織來控制他們。現在略舉共匪製造民族矛盾的實例如下﹕
    (1)民國九年以後,蘇俄屢次聲明其對外蒙古,放棄帝國 [398]   主義政策,並承認我中華民國在蒙古的主權。但他在另一方面,   自民國十年起,即製造其外蒙傀儡組織。到了我國抗戰結束時期   ,蘇俄復侵入我熱察,與中共互相勾結,製造其所謂「內蒙自治   」運動,並製造內蒙傀儡組織。(註十)
    (2)三十四年至三十五年蘇俄軍隊侵入我熱河察哈爾,與   共匪勾結,製造其所謂「內蒙自治區政府」。(註十一)實際上   ,三十五年十一月,我政府召開國民大會,熱、察、蒙古人民的   代表,與其他各省代表,在一個會場上,共同制定中華民國憲法   。尤其是憲法上「邊疆地區」一章,就是我們三民主義的民族政   策,也就是邊疆民族共同的願望和要求。
    (3)自民國三十二年以後,新疆省邊界上的事變以及伊寧   叛亂,都是蘇俄駐新疆的總領事館及其間諜人員所製造的。這些   事變的目的,就是要瓦解我中華民國的國家組織,劫掠我新疆省   的領土和資源。(註十二)
  三、製造國民革命陣營內部的矛盾 共匪為了轉變我們民族革命 為階級鬥爭,使其乘機奪取國家的政權,首先就要從我們中國國民黨 的內部,製造矛盾,煽動鬥爭。最顯明的事例如下﹕
    (子)民國十三年以後,共匪對我們本黨內部製造矛盾。在 [399]   他打擊其所謂「右派」的時候,「右派」固然受了他的打擊,而   「左派」亦受了他的控制。(註十三)
    (丑)民國三十四年以後,共匪為了分化我們政府及本黨,   乃製造其所謂「頑固派」和「民主派」的名詞。當他對其所謂「   頑固派」進行鬥爭的時候,而所謂「民主派」也就被他麻醉和操   縱,最後也就不能不向他靠攏了。(註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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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補 編  第四章 第二節  製造目標
  共匪為了分化一個團體,乃至滲透一個政府,必先製造一個目標 ,纔能煽動其內部的鬥爭,使他獲得滲透和顛覆的機會。最顯明的事 例就是﹕
  一、民國十三年本黨改組以後,本黨與共匪的「聯合戰線」的共 同目標原為北洋軍閥。但是共匪為了要對本黨滲透和操縱,企圖假冒 本黨的名義,劫持本黨的組織,實行其共產主義的工作,乃在本黨內 ,製造其各種目標,即指其所謂「右派」為「資產階級」,而聯合「 左派」之「小資產階級」來打擊他。使我們抹煞其原定目標,而自啟 紛爭,以供其共匪份子的利用。(註十五)
  二、民國十五年,共匪在武漢,首先聯合左派即其所謂「小資產 階級」,來反對南京的中央政府,造成寧漢分裂。他再進一步,又以 其所謂「無產階級與農民的革命民主專政」來打擊左派「小資產階級 [400] 」,而演成武漢的悲劇。(註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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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補 編  第四章 第三節  轉移目標
  蘇俄及國際共黨不僅製造目標,在其敵人的中間挑撥鬥爭,並且 轉移目標,使反共勢力不能不與他接觸乃至合作。他的「統一戰線」 就是這樣構成的。最顯明的實例,就是民國二十三年至二十四年之間 ,在歐洲則有納粹主義的興起,在中國則為中共匪軍的西竄。當時莫 斯科為了打開他這個危局,乃提出「統一戰線」的口號。他指使國際 共黨在西方各國,製造其「對法西斯的恐怖」,而發起「反法西斯主 義運動」。同時在中國,共黨本身已無法作公開的活動,乃透過其外 衛團體,以中立的姿態,在「抗日救國」的口號之下,提出「國共合 作,共同抗日」的主張。這就是他轉移目標的戰術。(註十七)當時 我政府對共匪的五次圍剿,已告成功,如再繼續追剿,必能肅清其殘 餘部隊,消滅其黨團組織。但是國際的「反法西斯主義」以及國內的 「停戰抗日」運動,把我們反共的目標轉換為抗日的目標,而我政府 也就不能不決定以政治方式解決中共問題,而與其開始商談合作了。 (註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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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補 編  第四章 第四節  製造戰爭
[401]   莫斯科帝國主義及其工具國際共黨最險惡的手段,就是促成戰爭 並製造戰爭,而乘機擴張其侵略勢力,來併吞歐亞自由國家為其附庸 。最顯明的就是下列的事例﹕
  一、民國二十八年即一九三九年八月,史達林與希特勒訂立蘇德 互助協定,促成歐洲戰爭。(註十九)
  二、民國三十年即一九四一年四月,史達林與松岡洋右訂立蘇日 中立協定,促成日本的南進。(註二十)
  本來民國二十四年(一九三五年)以後,莫斯科是以其統一戰線 政策,在西方聯合英法來對抗德義,同時在東方聯合中國來對抗日本 ,但是史達林卻在其一隻手聯合民主各國之時,他另一隻手又向軸心 各國伸出,到了一九三九年至一九四一年之間,他就利用德國在歐洲 對英法作戰,並且利用日本在太平洋對英美作戰,而使德日軸心國家 完全替蘇俄從火中取粟,到了民主集團對軸心同盟的戰爭展開以後, 史達林又搖身一變而加入民主陣營來對德日作戰了。
  以上列舉共黨的各種鬥爭方式,都是他運用辯證法的基本法則— 矛盾律。他使用這些戰術,改變你的思想,轉換你的環境,動搖你的 政策,改變你的目標,促成你對他的敵人作戰,役使你替他火中取粟 [402] ,而其最後的目的,就是他擴張其侵略勢力,向征服世界的目標前進 。

(註一) 列寧﹕「左傾幼稚病」,選集第十冊,第一一二頁。
(註二)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五節,第一五至一七頁。
(註三)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六節,第五二至五四頁。
(註四)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六節,第五二至五四頁。
(註五)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第五九至六二頁。
(註六)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六節,第一七至一九頁。
(註七)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三節,第三八至四三頁;              第十四節,第四三至四八頁。
(註八)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二十七節,第一一四頁至一一六頁。
(註九) 列寧﹕「民族問題提綱」,見「民族殖民地論綱」專冊。
(註十) 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三節, 第一三至一四頁;        第一編第三章第二十節,第九八頁至九九頁;           第四章第九節, 第一四六至一四七頁。
(註十一)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九節, 第一四六至一四七頁。
(註十二)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二十一節,第一零零頁至一零四頁。
[403] (註十三)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二節,第三六至三八頁。
(註十四)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二十六節,第一一二頁至一一三頁。
(註十五)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節,第三一至三三頁。
(註十六)本書第一編第二章第十五節,第四八至五二頁。
(註十七)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六節、第七節,第六六至六八頁。
(註十八)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十節、第十一節,第七二至八三頁。
(註十九)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十六節,第九一至九四頁。
(註二十)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十八節,第九六頁。


蔣中正 2013-08-16 15: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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